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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知识模板(10篇)

时间:2023-10-08 10:03: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校园法律知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校园法律知识

篇1

律师解答:小陈在甲小学期间,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行为,负有必要的管理、监督、教育的责任。小陈因上学迟到,老师找其谈话,就谈话的内容、方式而言,虽属于教育范畴,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如超出教育范围,如用打骂、体罚、恐吓等违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老师在与小陈谈话中,可能会有些不恰当的地方,但老师的本意是好的,并没有过错;就学校的管理而言,由于甲小学在出入校门管理中存在疏忽,造成小陈离校,对此学校应承担疏忽管理之责。小陈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日常独立往返学校的行为及其具有的心理状态、识别能力,其在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出走,校方对此无法预见,故不能推断校方的管理过失之责与小陈的出走流浪的事实及引起的相应的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小陈父母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对小陈出走原因的分析认定及学校应负的管理责任和对于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也考虑到该事件给小陈的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甲小学应当给付小陈一定的经济补偿。

篇2

一、案件叙述

先看两起在学校发生的案件。

案件一,事情经过:叶某,万安县人,是学校2013级数控班3班学生。某年9月1日晚10时许,叶某与8名同学翻围墙出校上网,在围墙外与学院4名萍乡籍老生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事后,感到吃了亏的叶某与同学等8人找正在网吧上网的4名萍乡籍老生报复,但叶某一方遭对方10余人追打,终寡不敌众,落荒而逃。在逃跑中,叶某被对方追上并打倒在地,之后被对方数人用棍子和砖头围殴。叶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

案件二,事情经过:在实习期间一名谭姓学生由于不遵守实习场所秩序,遭到一名习姓教师的殴打。这名谭姓学生感觉受到委屈,同时又受到女学生的嘲笑,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纠集另一名老乡唐某到实习场所对那名习姓教师进行报复。针对这起事件,学校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两名学生一名开除,另一名留校察看。

教训是惨痛的!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处理问题都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较精准找到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分析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为以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提供方向,笔者设计了反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是学院中职和高职学生,各500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了解程度,有守法程度、法制观念、解决矛盾的方式等6个小问题。

二、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1.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

高职生法律意识明显优于中职学生。问卷调查显示,“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的认知”问题,高职生“程度很好”占47.2%,而中职生仅有30%;在看待打群架事件中,中职生认为事件违法仅占25%,而高职生普遍认为违法。

2.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

反映出学校在法制宣传方面方式比较单一。在调查问卷中,回答“违反校规后,你有什么感受”这个问题时,高职生和中职生“无所谓”的感受程度都占到60%。

3.解决矛盾方式

高职生和中职学生没有明显的区别,都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报复心理。如解决同学受欺负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帮忙报复”。这说明高职生法律意识在行动上有较大的落差。

三、对策建议

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定性思维。因此,学院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生在哪方面欠缺,就应该加大哪方面的培养力度。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笔者对学院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教学内容改革力度,突出法律知识的讲授

学院中职和高职的教材目前都突出学生思想道德层面的要求,法律知识少之又少;而且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老师很难做到精细讲解。

2.增强学生维权意识,突出对学生维权方式的引导

中国历代教育家都重视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孔子认为“疑是思之始,学之端”“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方法的运用直接决定维权的结果,学生血气方刚或者自以为正义在手,难免会做出愚蠢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学生明白:人间虽有正义,但必须争取。争取的好与坏,与方式方法直接有关。

3.开设法律咨询机构,打造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

从问卷调查表的结果来看,高职学生在法律认知方面良好,但在行动上却存在巨大的落差,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学生在情绪控制和调节方面存在问题。学院有必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让学生在获取新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会自我调控。

4.依法育人,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

篇3

一、案件叙述

先看两起在学校发生的案件。案件一,事情经过:叶某,万安县人,是学校2013级数控班3班学生。某年9月1日晚10时许,叶某与8名同学翻围墙出校上网,在围墙外与学院4名萍乡籍老生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事后,感到吃了亏的叶某与同学等8人找正在网吧上网的4名萍乡籍老生报复,但叶某一方遭对方10余人追打,终寡不敌众,落荒而逃。在逃跑中,叶某被对方追上并打倒在地,之后被对方数人用棍子和砖头围殴。叶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案件二,事情经过:在实习期间一名谭姓学生由于不遵守实习场所秩序,遭到一名习姓教师的殴打。这名谭姓学生感觉受到委屈,同时又受到女学生的嘲笑,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纠集另一名老乡唐某到实习场所对那名习姓教师进行报复。针对这起事件,学校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两名学生一名开除,另一名留校察看。教训是惨痛的!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处理问题都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较精准找到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分析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为以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提供方向,笔者设计了反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是学院中职和高职学生,各500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了解程度,有守法程度、法制观念、解决矛盾的方式等6个小问题。

二、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1.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高职生法律意识明显优于中职学生。问卷调查显示,“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的认知”问题,高职生“程度很好”占47.2%,而中职生仅有30%;在看待打群架事件中,中职生认为事件违法仅占25%,而高职生普遍认为违法。2.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反映出学校在法制宣传方面方式比较单一。在调查问卷中,回答“违反校规后,你有什么感受”这个问题时,高职生和中职生“无所谓”的感受程度都占到60%。3.解决矛盾方式高职生和中职学生没有明显的区别,都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报复心理。如解决同学受欺负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帮忙报复”。这说明高职生法律意识在行动上有较大的落差。

篇4

(一)内部原因

法律学科属于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应用性极强,不懂得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谈不到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学校法制教育都是纯理论的授课形式,没有联系具体生活实际,枯燥单调。相比专业技能课。实践应用效果差,大多数学生对乏味的法学理论不感兴趣。最终导致视野狭窄、认识单一。对法律的认识完全处于启蒙的低级阶段,仅有零散片面的法律意识。很多学生认为遵守刑法不主动犯罪就是守法了。这样的法制教育根本不能培养出适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意识人才。

(二)外部原因

社会的不良风气,像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机会主义等不良思想给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带来负面影响。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择业机制还不很健全,择业中的不正当行为进一步导致了就业中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这些外部环境和氛围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三)其他因素

职业院校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由于年龄、自身生理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意识不成熟、不健全。

二、培养和塑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培养和塑造学生法律意识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于学校,还需要社会全方位的支持和配合。因此,针对当前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阵地

具体做法如下:1.创新适合职业院校学生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授课质量学校应当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学内容方面,摒弃旧有的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改变为提升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导,提高课堂的吸引力,更好的调动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重点培养其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等。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紧密联系,想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好道德与法律课,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让学生养成法律他律和道德自律内在统一的思想价值观念。从课时、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2.加强职业院校法律文化建设学校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例如法律演讲、法律辩论赛、“法律进校园”的知识竞赛等,利用好第2课堂,使同学们能在课外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普及了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3.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可以在学校开设心理辅导咨询室,及时解决学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促进学生法律意识修养提高。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孩子模仿。家长要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孩子作出遵纪守法的表率。家长的教育方式要适中,不能溺爱,也不能粗暴,教孩子遇事要采取文明的方式解决,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酿成不良后果。家长要从生活小事入手,从小培养孩子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对子女进行通俗易懂的法制教育。善于抓住契机引导孩子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孩子提高法律意识。

篇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部署,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得到了重视,教学责任和任务也变得重大。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不仅要从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还要创新教学方法,注重理论实践,全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法律道德意识。只有认真对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发展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改革创新工作,才能更好开展法律教学。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重要性

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是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高职院校开办法律专业教学,对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有重要作用。让学生认识了解法律,并能正确使用法律保护自己或他人权益不受侵犯,规范个,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为到社会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要求高职院校做好法律教学工作,培养出能适应社会相关法律工作、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学生。就我国目前经济、教育欠发达的部分省份来说,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岗位需求量大,国家对该地区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其中学历就放宽到专科,据统计全国司法考试具有放宽政策的省市有24个,表明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来说,就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或农村的各个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大,开始聘请律师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保护企业的权益不受侵犯。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提高,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

二、高职法律教学的现状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的学生毕业之后在社会上主要从事法律辅和基础事务性的工作,例如律师助理、法务助理、基层政府机关法律工作人员等,在部分地区专科符合司法考试的条件,通过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公证员等工作。高职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任务重大,但目前其教学发展现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一)教学内容枯燥单一

法律的专业知识一般比较复杂枯燥,主要以书本理论为主,其中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实际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能通过书本以外的方式进行知识传授。但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学无论是哪一方面的法律知识都喜欢通过上课理论式的直接讲解,让学生直接从书本上吸收理论知识,这种单一的教学内容容易使得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对法律专业课感到乏味,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理论的实际应用能力是需要通过案例讲解和实践指导来提高的,当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上课教师所选择的法律案例都比较陈旧、复杂、针对性不强,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点的深入学习及学生法律理论的实际应用思考能力的提高[1]。

(二)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高职法律教学的模式受到传统的教学理念影响,一般是集中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缺少培养学生理论知识赋予实践应用的意识,因此实践教学培训课占到的比例很小,学习氛围紧张,学生因长期在理论知识灌输的环境下学习容易失去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进入被动式的学习状态使学习效果得不到提高[2]。对于实践课,大部分的高职院校的模拟法庭培训都带有表演性质,学生在进行法庭模拟之前,各种法庭角色有事先明确的定位,对于案例的讲解内容,甚至到不同角色的言论、表达语气、动作等都进行事先反复的练习,这样的事先安排和练习只能让学生熟悉审判的程序,学生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变、协调能力没有得到锻炼。这种带有表演性质的法庭模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属于传统教育模式中的一种,其脱离了模拟法庭的设计初衷。

(三)社会实践成果得不到重视

大部分的高职院校对学生到社会实习的关注度不高,例如提供实习的岗位少,不关心学生的实习情况,部分被安排到司法机关实习的学生,其中从事的实习工作与真正提高学生法律专业能力并无关联,甚至可能是勤杂工作、跑腿业务等,学生在此实习期间花了时间却得不到锻炼。对于学生的实习结果检验,学校也并没有严格的标准,社会实践方面的考核制度、机制不健全,基本上高职院校的对学生社会实践都没有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学生周记、结语的真实性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跟踪,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制度。总的来说出去到社会实习,脱离了学校的管束,实习只能靠学生的自觉。学生的社会实践是学生理论实际应用能力提高的最佳时期,学校对学生实践结果的检验不重视容易造成学生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习,无法提高实践工作能力,达不到社会所需法律人才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道德意识的要求,不利于国家建设法治社会。

(四)缺乏科学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质量不高的影响因素还包括其教学方式不科学、不先进,还保留着传统的教学理念。法律专业本身就较为乏味枯燥,再加上传统的不科学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吸收知识水平降低。其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一般是教师进行书本理论讲解,要求学生进行死记硬背法律理论知识条文,很少进行与学生的互动,单纯地老师在讲台讲、学生在台下听。这种不科学的教学方法十分容易让学生在课堂上感到无聊,出现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走神等现象,对于老师安排的课下学习也不能积极主动完成。传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跟不上老师讲课的进度,不能全面掌握了解老师所传授的知识,考试考核容易挂科,打击了学生学习的信心,更加对法律知识提不起兴趣[3]。

三、提高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教学理念,创建科学教学方法

要提高高职院的法律教学质量,首先要从改变教学理念开始,抛弃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创新教学理念,进行科学的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就要对书本的理论知识进行死记硬背,提高考试成绩”这种错误的教学观念,把巩固学生基础法律理论知识与学生法律理论实践能力相结合进行教学,教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以及达到顺利毕业的考核,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帮助学生学习、掌握、了解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道德意识,为以后到社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打下扎实良好的基础,并且可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科学的教学方法要摆脱死气沉沉的上课氛围,可以通过与学生的积极互动进行法律知识探讨、利用多媒体收集相关的法律有趣知识内容来丰富教学方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上课热情。这种科学的教学方法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帮助学生作好进入社会工作的准备,为社会提高高质量的法律人才[4]。

(二)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任何一个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最终都需要转化为实际应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学校开办法律专业教学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才,因此学校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容易使得学生与社会法律实际应用脱节,导致学生到社会工作不能适应甚至对工作无从下手的窘境[5]。在巩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前提下,多开展实践能力提升的课题活动,例如进行多次的法庭模拟训练(这里注意要避免具有表演性质的模拟训练),注重对学生的应变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不同角色的训练,全方位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或者让学生分成小组,与法律公司、单位、法院、派出所、检察院等进行合作,带领学生进行参观或工作了解的活动,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围;邀请法律专家到学校进行法律专题活动演讲,让学生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为学生树立教学榜样[6]。

四、结语

综合全文,提高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的措施主要是构建合理的法律教学体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实施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其主动学习性;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高职院校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看守所等的联系,为学生提供更多实习的机会。这些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缩短出去到社会工作的适应期,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晓洁.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5):12~13.

[2]李聃.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10):55~56.

[3]王炳军,王晓川.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20~21.

[4]熊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初探[J].机械管理开发,2013(8):41~42.

篇6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95-03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按此要求,以诊所式教育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实践教学,对高职法律院校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高职法律院校仍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教学,忽视对以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为发展方向的探索研究,导致毕业学生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造成学生就业难、上手慢、适应能力差,不但与国家对高职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和全国大部分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前些年我院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以往教育方法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对有关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方法进行了对比、筛选。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法律院校毕业学生多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性工作,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更应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内容上应侧重于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诊所式教育突出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理念,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育的目标,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比较吻合,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相比更加优化、全面。[3]因此,我院决定于2005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的,以课内模拟教学为基础,以指导学生办理实际案件为重要手段,逐渐将诊所式教育纳入学院整体体制;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创建实践基地;大力配备高素质指导教师,以积极引导与必要学分要求为保障,保障了诊所式教育的顺利开展。首先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硬件建设。在引入该教育方法的当年,我院即成立了具有诊所式教育基地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1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活动,2005年,即成功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多次组织教师观摩、培训和调研之后,在全院范围内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于2007年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课程。几年来,先后将50名具有一定资格、且具有相当司法实践经验能力的教师,充实到诊所式教育岗位,组织近4000名学生参加并修完了诊所式教育课程,相当部分学生毕业从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辅助工作后,以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较短时间里适应了工作需要,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肯定。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篇7

一、前言

进入新世纪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如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会计师和律师一直承担着维护经济利益、保障经济权利的重要职责,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中的热门职业。如今,会计师和律师开始以跨专业合伙的形式出现在社会领域中,他们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开始呈现出职业融合的趋势。由此一来,如何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对财经类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先分析我国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现实障碍,接着提出财经类高职院校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对策,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二、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现实障碍

1、缺少生存空间

众所周知,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在调查某项经济犯罪时,通常是由检察院主导,再聘请国家审计人员从中予以一定帮助。这就使得法务会计在现实环境中缺乏足够的生存空间,这种环境制约导致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似乎没有用武之地,也导致法务会计专业缺少丰富的理论研究,进而影响财经类高职院校顺利建设相关的教学体系。

2、课程简单叠加

会计与法律秃闲腿瞬乓具备会计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将这些知识融会贯通,为现实服务。但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普及结合市场需求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机制。笔者曾经对一些已经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财经类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进行过调查,发现这些院校的课程设置存在重叠性,基本以会计学和法学课程为主,再涉猎司法鉴定和审计学等相关课程,缺少足够的特色,容易导致专业课程设置出现“大杂烩”现象,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3、师资力量薄弱

教师是学生的领路人,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重要责任。要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需要教师就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学生树立榜样示范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财经类高职院校中极度匮乏既精通会计、又熟悉法学知识的复合型教师。师资力量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另外,教师习惯在教学过程中采取“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法,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是导致人才培养质量大打折扣。

三、财经类高职院校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对策

财经类高职院校要想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明确培养目标

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财经类高职院校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结合社会发展情况,笔者认为会计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界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会计、法律、司法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笔者认为,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应该具备扎实的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经济犯罪的各种手段;掌握商法、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掌握司法会计知识,了解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的各种技巧;还要掌握计算机技术,因为21世纪是网络时代,会计和法律复合型人才要善于利用计算机软件分析和评价财务数据;另外,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自律保密、客观公正、爱岗敬业。笔者认为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知识和素质,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才能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2、完善课程设置

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在我国还不是特别成熟,也没有特别完善的课程教材做支撑。所以财经类高职院校应该制定自己的校本教材,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设置完善的专业课程。笔者认为,财经类高职院校为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提供的课程应该包括四个模块:一是会计学方面的课程(包括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二是法学方面的课程(包括税法、民法、经济法等);三是核心课程(包括司法文书、司法会计检查、职业道德培育等);四是辅助课程(包括金融、信息技术等课程)。这四个模块的课程内容要循序渐进地展开,帮助学生稳扎稳打地学好相关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还可以选修其他课程,以此拓展自己的见识。

3、优化教学方式

财经类高职院校优化教学方式势在必行,要着眼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首先,教师可以引入案例式教学法,利用学生比较熟悉的财务会计资料导入新课程知识,引导学生提高对法律会计实务操作的直观认识。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参与校内实践活动,定期安排学生走进校内实验室自主检查、鉴定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例,为学生提供一个仿真的工作环境,使学生将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在校内实验室中,教师可以组建“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角色扮演,感受法律会计的全部过程,使他们在逼真环境中掌握收集资料、提取证据、出具意见、参与作证的业务流程,使学生充分调动学习兴趣。再次,财经类高职院校还要与校外司法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良好关系,组织学生到这些机构中进行见习或实习,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中积累法律会计实践经验,这对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大有裨益。

4、打造师资力量

要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对学生做榜样。首先,财经类高职院校要加强本校教师的队伍建设,对教师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不仅具备扎实的会计学、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财经类高职院校的教师要主动加强自我教育,探索跨学科专业学习。会计学专业教师要抓紧学习法律知识;法学专业教师要尽快掌握会计学知识,还要将知识融会贯通,熟练应用于实践。财经类高职院校还可以派遣部分优秀教师到司法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挂职锻炼,以此快速提升实践操作能力。另外,为了补充师资力量,财经类高职院校还可以在校外聘请司法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走进校园为学生授课,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会计与法律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频繁。财经类高职院校培养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是大势所趋。当然,培养这样的人才不可能一蹴而就。财经类高职院校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手段,还要打造一支良好的师资队伍,从多个方面入手,促进会计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快速成长,使他们能够为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桦、陈娟娟、张敬华:《司法会计专业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模式实施有效途径的思考》,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第14期。

2、郑谊英:《高校司法会计专业建设的理性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6期。

3、钟丽华:《司法会计的再认识》,载《财会通讯》2008年第7期。

4、韩健:《高职政法院校司法会计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载《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 年第6期。

5、江暮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载《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24期。

6、黄通菊、龚文龙、张星:《论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及其培养模式》,载《中国成人教育》2010 年第7期。

篇8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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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职业院校对于提升学生的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也逐渐重视起来。渗透式教育主要是在逐渐渗透的过程中达到对于学生的行为、思想影响的教育方式,对于传统教育过程中的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实现有效的弥补,因而职业院校需要将这一教育的方法实现更为积极的应用,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的渗透性措施,将教育的有效性显著提升。

一、职业院校中学生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职业院校中的部分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职业院校中学生对于法律的态度既具有积极性,也具有消极性。在各类生活实践中,学生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的作用的正确认识,同时也能够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另一个方面,很多职业院校学生往往存在着消极的心理。其中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赋予的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往往选择忽略,甚至选择避而远之的态度,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只是采取容忍的措施,希望能够保证以后的平安生活,自认为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存在这种消极的心理,导致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建设的步伐被减慢了,对于普法教育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有阻碍的作用。

(二)一些职业院校学对于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缺乏

现在,我国绝大多数职业院校都实现了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个课程来实现的。学习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学习的不规范以及不系统的情况,同时学校也存在对于这门课程不能够足够重视的情况,甚至一些学生在触犯了法律后仍然浑然不知。一些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正义、公平、公正、等法价值原理等方面,具有非常浅薄的认识。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缺乏。因而职业院校中学生缺乏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另外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利用各种方法实现法律责任逃避的现象,监管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职业院校学生存在着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最后,针对法律的信仰不足。目前,职业院校学生没有清晰的对于法律的神圣感的概念以及依赖的感觉,在行为上则表现出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够积极的状态。

(三)一些职业院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观念较为淡薄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义务的观念则较为淡薄。如今,很大一部分学生只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关注,如奖学金、资助以及毕业证等的获得,而对于学习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违纪处分则具有较低的关注度,甚至缺乏认同。最为典型的事例如学费的缴纳问题,这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所必须尽到的义务,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学生因为其本身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义务履行的观念,对学费进行故意不缴纳或者拖欠的情况。职业院校中的学费是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不缴纳学费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也会导致教师的一部分权益不能够得到保证。另外,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代表了对于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的不公平。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对于这些内容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学生在认识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其浅薄的法制观念。

二、实现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水平渗透的主要原则

要想将渗透职业院校中的德育水平和法律意识的程度提升,职业院校就需要对渗透的相应教育过程的原则进行遵守:

(一)职业院校教学过程需要增加趣味性

职业院校大多是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新奇感,有很强的探究新事物的欲望。这些学生进行学习过程最为重要的动力就是兴趣,因此就需要在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实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其趣味性增强,达到教学过程与学生实际兴趣爱好进行充分的结合,实现对于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相应兴趣的提升,让学生更为主动的去接受德育的过程,并积极的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

(二)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是目标性很强的教学类活动。教师应该提前明确渗透教育的相关目标,将德育以及法律的内容有效的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去,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教学活动的过程,对针对教材以及教学活动的情况将德育、法律因素中的运用和开发工作进行加强。

(三)职业院校教学过程应该具备灵活性

教育的过程不应该只是照搬以前的教育方法,要更加灵活的将各种知识渗透到学校的不同的教学过程中去。如在“母亲节”时,举办相应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对“赡养方面”的德育知识中的“义务”以及“权利”进行对等性的渗透,实现其在活动过程中的传授过程,将“孝道”的思想向学生传授,让学生能够明白,父母对其养育的过程是父母的“义务”,而长大之后,子女也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这也是父母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在不断规范学生道德各方面意识的过程中,将其法律的知识进行不断的增强。

三、职业院校实现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优化的方法

为了将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进行提升,就需要在渗透教育中进行各种方法的优化,在渗透教育进行的不同方向,实现改善教育渗透过程中的整体效果。

(一)职业院校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渗透过程

在现在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和法律意识渗透的课程基本上就是只有法律课程以及思想政治课程,在其他学科中,教师一般只是进行本学科的教学活动,极少进行相关知识的渗透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职业院校对所有教师提出要求,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相关的知识,让其认识到,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缺乏渗透德育和法律相关知识,都因为其教学的过程中是缺少目的性的。比如,在进行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在进行文明上网的教学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的过程,让学生对于网路垃圾的危害性进行更清晰的了解,将学生良好的网路道德培养起来。另外,在将法律意识渗透于网路完全的教育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对于各种由法律实现制裁的方法以及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了解,将更为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二)职业院校需要将学生职业的发展过程与教学过程相结合,实现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

与本科教育相比,职业院校的教育过程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职业定位的问题。在将学生的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理想等方面与渗透教育的开展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将更好的教学效果体现出来。例如,可以依据学生不同的年级、性别、专业的情况进行职业规划辅导工作的开展,并把相应行业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在辅导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并可以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借助,将相应的职业规划网站建立起来,实现职业与法律、职业与道德、行业动态、名人轶事等相关板块的设计,并在各个板块中将核实的德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添加其中,实现对学生德育以及法律教育潜移默化的渗透的过程。

(三)职业院校要创建更多学生喜欢的活动,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相关知识的过程

比如,在进行传统文化节活动的举办过程中,需要对学生在文化节上的活动进行鼓励,将自己制造的传统手工文化作品向学生进行出售,并将其他学生吸引到其中,积极的参与互动的过程。在对传统道德文化魅力进行亲身体会的过程中,实现诚信、孝道、尊老爱幼等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品质向更多的人进行宣传,以达到有效渗透德育的过程。同时也能够进行情景剧创作大赛的组织和参与,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知识情景剧的创作过程进行鼓励,学生在参与表演以及观看表演的过程中实现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情景剧中的获取过程,在得到愉悦感的同时,也能够将情景剧中相关的法律类知识实现印象的加深,让其对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知识进行熟知,以实现法律知识有效渗透的主旨。另外,职业院校中,还能够举办辩论比赛、爱心类活以及相应知识和作品展览等学生喜爱的活动,实现有效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职业院校需要对学生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的能力培养出来

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基本要求就是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需要将这项教育放入到课程安排以及教育计划的正常过程中去,实现推广、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包含,这是现在职业院校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途径。学习兴趣的培养,法律知识的学习、具体案例的讨论的过程,应该是职业院校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所应该具有的相关内容。对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守法、懂法、知法的能力进行培养,是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发展过程的主要前提。针对职业院校的法律类基础课程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是实现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过程的改进的主要方法。这个培养的过程,不是对法学家进行培养,也不是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者的培养,是要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学生将牢固的法律信仰、稳定的法律修养以及高水平的德育素质培养出来。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德”是治国之道、“法”是治国之本。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加强培养。但是在目前的职业院校中相关的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具有较为薄弱的道德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学校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遵守,在教育活动、职业规划指导、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渗透德育和法律知识,将教学效果增强,帮助学生将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余筱兰.渗透式法律教育在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有效运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5,1(1):237-238.

篇10

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学生实习是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在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各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习,以增加就业机会,笔者所在的女子学院每年都安排大三女生到各企业等单位实习。然而,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级政府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督,学生在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1 高职女生实习的特点

实习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提高操作技能的活动,也是毕业生迈向社会第一步的重要环节。作为高职女生她们面临比男生更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期是她们由校园走向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我校为例,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都在大三下学期安排女生实习。同时,毕业实习被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可以折换成相应的学分,学生要毕业就必须参加实习。因此,许多女生将实习期作为求职期,通过实习谋求人生第一份工作。学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都将实习期视为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期。

2 高职女生实习期主要问题的分析

2.1 不良企业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

许多实习单位低价使用实习生,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只给予很少的象征性补贴。有在广州地区实习的女生反映,实习期的报酬是300元/月。还有实习单位以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名义支付实习生几十元的报酬。如女生到旅行社当导游,每天补贴伙食费20元作为报酬。实习期间,许多女生都有超时工作、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没有得到合理报酬。

2.2 劳动保护缺失,工伤保险空白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来调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同时,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似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到东莞某皮革公司实习,公司安排下车间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告知此项工作有毒有害,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到位。以至该女生工作两个月后发病,被诊断为苯中毒。可是在之后的工伤索赔问题上陷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尴尬的困境。

2.3 实习女生工作环境风险突现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许多女生不得不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委曲求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安排。尤其是对女生存在性扰、害的工作环境给实习女生带来了不安全的风险。广州某旅游职业学校的女生到旅行社实习,旅行社安排女生做导游带团出游,晚上住宿安排竟然是女生要与男司机同居一室,当女生提出异议时,旅行社以这是公司的惯例,也是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为理由拒绝了女生要求单独安排住宿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实习女生思想单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排她们从事环境复杂,人员混杂的工作,这些都给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危险因素。

2.4 实习协议不落实,无法保障女生权益

许多实习女生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下去“裸”实习,这种毫无保障的实习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没纳入合同法的调整。有些女生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但是协议内容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女生这一方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女生根本不知晓实习协议,也未参与协商过程,任由实习单位说了算,结果这样的协议往往是实习单位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实习生特点,设定不合理条款,损害了实习女生的利益。如我校有女生在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完全不对等。按照约定,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协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实习女生提前解除协议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 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

针对高职女生实习期“法律真空”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首先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管制定大学生实习期管理法规的呼声喊了好多年,但收效甚微。要保证毕业生走好就业第一步,首先就是要解决实习期身份认定问题。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实习,毫无疑问与实习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她们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于实习期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将她们纳入范围。当她们在实习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实习单位就会依法论理讲,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具有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的资格,所以索赔无门。可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实习生劳动保护的盲区,是十分迫切的。

3.2 加大劳动监查力度,规范实习单位用工制度

作为还没走出校门的高职女生,她们一般缺乏社会经验、也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社会各方应该给以相应的帮助和扶持。学校既要关心实习女生的就业情况,也要关心她们的劳动保障问题。而一旦发生实习女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协助和指导她们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针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的劳动群体,采用特殊的监察体制和措施,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报酬待遇等方面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给予督促整改。对于那些想方设法利用实习女生廉价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为了赚去高额利润而不顾女生利益的不良企业要进行处罚。

3.3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实习女生自我保护意识

尽管高职学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对涉及到学生日后就业最需要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却是一个薄弱环节,几乎没有涉及到。对实习期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一无所知,学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有不少女生认为只有自己没有过错才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很多学生遇到问题时都希望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解决,被动地等待结果。所以学校应该在毕业生中开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权益保护等课程。尽管当前实习期间是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这可以增强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和了解如何避免实习风险,让学生在实习中形成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4 完善实习保险体系,保障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权益

实习女生到企业工作,实习期间劳动的风险与企业的员工同样存在。现实中,实习女生遭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我校一女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等问题上,实习单位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各有关部门对实习保障的重要认识,提高实习女生的保险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实习生的特点,建立针对实习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也应该扩大保险范围,把学生实习期的保险纳入,全范围、多角度地为实习女生提供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分散实习风险,减少免责事由,使学生实习保险具有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