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理论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10-09 09:56: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治理理论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共治理理论概念

篇1

随着知识性生产活动逐步成为企业主要活动以及知识生产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凸现出了个人能力在决定绩效中的重要性。在当前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中,对能力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远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能力,从而造成了当前研究和企业实践中力概念模糊这一现象。为了尽可能地在对能力界定上达成共识,本文在明晰“绩效一一工作行为一一个人特质”之间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分析对能力概念界定的英、美模式及其缺陷,并提出笔者本人的有机能力的观念。

一、个人特质、工作行为与工作绩效

个人的绩效是个体在特定组织情景中一系列行为的结果,而在复杂的工作情景中,尤其是知识处理、加工、生产等活动,个体所选择的具体工作行为、行为方式以及行为时机的有效性,取决于内隐和外显的个人特质,包括个性、知识、技能等。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与工作相关的能力,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工作业绩,也就是输出(outputs ),而输出又是一系列行为和活动的结果,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情况下,个体行为直接决定了最终的输出。而个人行为又直接受个人特质的影响。因此工作绩效、工作行为和个人特质形成了一个因果链条,构成了能力的三棱镜,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反映同一个客观对象:能力。当前在能力概念界定方面的争论,实质上就是能力概念理论立足点上的争论。从理论上看,如果我们掌握三者的完全信息,无论从哪个角度对能力进行评价,最终结果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的具体情景中,影响个人特征、行为和最终的工作绩效这一链条的因素很多,尤其是组织因素、其它系统因素等,这三者之间并非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所以并不能将这些不同角度能力的界定和定义简单地等同。

绩效是个人能力的外在表现,是个人一定工作行为的结果,因此可以将从绩效标准角度界定能力内涵和本质的理论流派归为“输出”派。由于个人特质和工作行为业绩形成因果链的前端,因此可以将从个人特质和工作行为角度进行能力界定归为“输人”派。这两类定义蕴涵的哲学思想以及指导管理实践的出发点完全不同。受研究传统的影响,英国和美国在能力视角上存在根本不同,这种差异就体现在.‘输出”和“输入”观上。

二、英、美能力概念界定方式分析与对比

英国对能力的研究,深受政府政策部门的影响。在上世纪80年代,为有计划和有目标地提高本国劳动力资源的素质,英国相关的政策制定机构着手在国内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职业资格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引导。这些机构包括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苏格兰职业教育资格委员会和管理特许行动等。这些机构的主旨在于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引导任职人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其主要思路为对各种职业和工作进行分析,确定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能力标准,以便进行能力的考核。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思路下的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职业能力,能力的体现形式为一定的业绩标准,也就是外显的行为和工作成果。能力的分析和特定职业关键能力元素确定是以“工作”为中心,以完成特定工作所含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为分析元。相应地这种观点下能力的典型定义为:‘.在某一职业或职能中执行一系列的活动以达到预期业绩标准的能力”“能力为个人业绩标准和结果的质量”。

在美国,对个体工作能力的系统研究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早期。其产生的背景为当时美国国务院寻求选拔国外信息联络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信息联络官在其它国家代表着美国,所以选拔较为慎重。传统的学院能力和知识测试不能够提供有效的预测结果,对候选人的筛选率较低。在受命开发其它选拔方式时,McClelland和他的同事们认为首先是要找出是什么个人特征决定这一职位上的业绩差异。他们将绩优的业绩者和普通业绩者作为两个样本,采用行为事件面谈法收集样本组工作中的关键行为资料,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一个复杂的内容分析法,识别将绩优者和普通业绩者区别出的主要因素,这些主要因素被组织成一系列的能力,并且研究者们认为这些能力就是工作中出色业绩的决定因素。这些能力中包括一些非显而易见的能力,如政治网络中快速学习的能力。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McBer咨询公司受美国管理协会的委托,识别和确认那此将绩优者与普通、绩者区分出来的特质和资质。受这一研究传统的影响,在美国,对能力的研究和理解是从输入观的角度,认为能力是业绩差异的解释因素,是业绩的主要决定因素。研究能力的目的就是要找出那些将绩优者与普通业绩者区别开来的能力要素,并建立相应的指导能力发展的能力模型。能力分析的中心是“人”而不是“工作”,是任职者的个人属性而不是工作任务。这种能力观的典型定义为,“能力是员工所具有的能够产生有效和突出业绩的内在特质,如动机、品质、技能、自我心像、社会角色和知识等”“能力是同基于准则的有效和突出业绩存在因果联系的个体所具有的内在特质”。

从上面对两种能力观定义的介绍,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其主要区别如下表:

UK的能力观在于对员工能力进行评估和认证,而US的能力观在于发展有助于提升业绩的能力,UK的能力观聚焦于工作和技能的积累,而US的能力观侧重于个体行为和属性。UK方法的一个优点是对能力具有明确的可资测度的标准,因此易于对工作能力进行测评和考核,但其应用前提是工作性质是稳定的,所以对复杂性质的工作,尤其是知识工作,很难界定客观的业绩标准用以体现工作对能力的真正要求。另外,预先确定能力要素和框架,在动态的环境中,很容易造成能力僵化。所以这种方法往往适用于性质简单的工作。

三、情景依赖的有机能力观

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对个人能力界定的理论研究,都是在将个人置于具体的组织之外来考虑的。其理论假设就是能力的高度转移性和通用性,个人所具有的能力适用于所有的组织。在工业经济时代,环境的稳定性为这一假设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但在竞争全球化的当今,企业都将培育自己独特核心能力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指导思想,这种通用能力的观点将会不断受到挑战。

个人作为企业核心能力的关键载体,个人能力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组织的烙印,个人能力的有效性取决于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同组织所需要能力的吻合程度。因此,要在具体的组织取得较好的业绩,个人能力中应该具有相当一部分的组织专属能力,这部分能力在不同组织间的可转移性差。这种专属能力同个人能力中的其它通用能力共同构成了个人完整的能力,也就是有机能力,成为决定个人在具体组织情景中绩效的关键因素,如图2.

基于上面的分析,鉴于知识工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对知识工作者能力的界定,需要结合考虑组织战略能力和组织能力,考虑组织的具体情景,从输人角度着眼。因此,我们可以将知识工作者的能力定义为:特定组织中,服务于组织能力和战略能力的,同卓越绩效具有内在联系的个体特征和品质。这些特征和品质包括个人所具有的知识、技能、态度、价值观、动机、认知和行为技能等。

这一定义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强调了个体能力的特殊性和情景性。以往有关个体能力的主流研究,基本上都在研究通用能力,即适用于所有环境下的能力。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的一个现象是能力的不可转移性,即在某一组织中被认为能力很强的人,换了工作环境后就不能胜任工作性质基本相似的工作了,这就是能力的特殊性问题。我们强调能力的特殊性和情景性,并不是说我们否认通用能力的存在和有效性,只是认为单纯考虑通用能力是不够的。通用能力的研究也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些研究表明,工作能力中大约有70%左右是通用能力.其余为与具体工作和组织相关的专门能力。

(2)这里的能力指的是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即有助于提升工作业绩的能力。那些同工作业绩不相关的能力不在考察范围之内。

篇2

分类号G760

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益问题虽日益受到重视,但保障特殊幼儿的入园机会以及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目前仍然面临重重困难。作者认为,在目前考虑学前教育立法之际,应该同步考虑如何保障适龄特殊幼儿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其中,切实之举是探索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并把其整合进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之中。这对待案的《学前教育法》不仅是有益且必要的补充,也是改变全国特殊幼儿命运的重要机遇。对普通幼儿园而言,开展融合教育实践这样的压力也会转变为进一步改进观念、提升质量的动力。

1 普通学前教育对质量的界定、解析和评估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学前教育质量及其评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且成果颇丰。就托幼机构教育而言,“质量”主要指结构性质量和过程性质量。国内外幼儿教育专家对质量的共识是:评价学前教育质量应侧重于对过程性质量的评估。但毋庸置疑,结构性质量与过程性质量不是割裂而是相互发生作用的;某些结构性质量,尤其是班级空间格局、区角规划和材料提供对过程性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用总体环境质量可以更贴切地表述学前教育质量的内涵。Harms等(2005)编制的《幼儿学习环境评估量表(修订版)》(Early Childhood Environ—ment Rating Scale—Revised,ECERS—R)是体现这一理念最具代表性的产物。ECERS—R包含七个子量表,即从空间与设施、日常照顾、语言—推理、活动、互动、作息结构、对家长和教师的支持等七个维度对幼儿的学习环境(主要是班级)的质量进行评价。ECERS—R的判断标准包括:选择性、独立性、自由创造、多样化、计划性、积极氛围、监督管理和成人角色。值得一提的是,自1970年代起,美国在几项全国性长期研究中均应用了ECERS或ECERS—R作为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最权威的评估,可以说,ECERS—R是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泛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工具之一,

国际幼儿教育领域的学者们基本公认,美国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Children,NAEYC)推广的发展适宜性教育实践(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DAP)最确切地代表了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内涵。DAP背后所支持的理论主要包括皮亚杰、维果茨基及杜威等所倡导的建构主义教育方式。NAEYC倡导DAP的原因主要是想避免幼儿教育工作者和家长进入“拔苗助长”(即小学化教育倾向)的误区,一味强调帮助幼儿发展基础学科的各项技能。相反,DAP通过创设富有吸引力的适宜环境让幼儿发挥“与生俱来的”学习兴趣和动力,鼓励其主动参与游戏活动,让他们能自然地培养良好的自尊心、自信心和社会交往能力,为今后的学习和发展奠定健康、坚实的基础。但是,Copple和Bredekamp也补充说明:DAP并不意味着“集体教学”和“基础学科教学”就是错误,或所有的游戏和活动都必需由幼儿主动发起的;DAP也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的教育方法,相反,教师需要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和特点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此,教师的角色是“支持者”(facilitator)。优秀的幼儿教师的最大特点是“有意识性”(intentional),即根据幼儿的年龄、发展和文化背景等特点有目的地选择教室布置、区角规划、材料投放;选择主题和相关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以及选择如何、何时与幼儿互动——交流信息、提问、纠正或提供反馈意见等_2 J。值得一提的是,ECERS—R所代表的质量概念与DAP关于高质量的定义完全吻合,因此得到了众多幼儿教育专家的认同和推广。

2 学前特殊教育对质量的界定和评估

与普通学前教育相比,有关什么是高质量的学前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ECSE)及与之对应的评价方法与内容的探讨较少,相关研究亦显贫乏。主要原因是影响学前特殊教育的理论和实践较少。其中,斯金纳和巴甫洛夫的行为主义理论和班杜拉的认知一行为理论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课程设计和教育实践影响最深,具体体现在学前特殊教育强调个体化的干预和评估,并且不断检验干预的效果。其次,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r)的生态系统理论最能解释支持或影响特殊幼儿是否有效地接受各项教育服务的不同因素及其关联性。因此,学前特殊教育强调家长在幼儿评估和干预中的参与以及对家长的培训和支持;注重相关服务人员的专业交流和协作;重视幼小衔接问题。此外,学前特殊教育也受建构主义理论的影响,鼓励特殊幼儿通过积极发起游戏活动、有意识地参与活动并与同伴的互动来促进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说,发展适宜性教育也适用于特殊幼儿教育。因此,学前特殊教育的服务项目繁多、内容广泛(如游戏治疗、行为分析治疗、职业治疗)、形式多样化(家庭为主的、机构为主的、普通或特殊幼儿园为主的),强调个别化目标的实现,以及通过支持家庭和维护家庭利益来促进特殊幼儿的发展。

通常,对学前特殊教育服务质量评估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法律(如《特殊儿童教育法》,即IDEA)已规定的实施细则上。但这些细则往往强调是结构性质量,而非过程性质量。从过程性质量的角度而言,最具权威的标准来源于全美特殊儿童协会幼儿教育分会于2005年推广的“有效实践”(Recommended Practices)。“有效实践”总共有240条标准,包含五大领域:评估、儿童为中心的实践、家庭为基准的实践、跨学科的服务模式和科技实践。“有效实践”验证了影响学前特殊教育理论的实践效果。有些主要以行为主义理论为引导的实践,有大量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如积极行为支持(Positive Behavior Suppont)、强化(Reinforcement)以及以同伴为中介的策略(Peer—mediated Strategy)等;有些则以理论为主要支持,实证研究较少,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得到一致的认可(如,合作教学、对家长的支持等)。但总体而言,针对这些实践并无相关的质量评估工具和方法,相关的质量研究也未曾查到。

3 学前融合教育的定义及其对质量的新挑战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提倡学前融合教育的呼声不断高涨,进入普通托幼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特殊幼儿人数不断增长。最终,随着各国政府支持融合教育的政策陆续出台,学前普教和特教开始面临着一个共同的挑战——解答什么是有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文献常使用“全纳教育”来指称融合教育。两者区别是:前者作为融合教育的一种形式,强调不管特殊幼儿的残障程度如何都应进入普通幼儿园,在任何时段都与普通幼儿一起参与任何活动。而后者则允许根据特殊幼儿的情况,通过各种灵活形式使其在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事实上,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包括半日融合半日个别化指导,幼儿园以外的专业康复机构训练与幼儿园融合相结合,或者反融合,即普通班幼儿到资源教室与特殊幼儿一起进行游戏活动等多种形式。因此,融合教育的说法更符合中国国情。

随着探讨的深入,学者和家长们提出了一系列关心的问题:(1)如何能确保特殊幼儿和普通幼儿同时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2)是否使特殊幼儿进入高质量的普通幼儿园便能确保他/她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3)针对不同特征和需求的特殊幼儿,其教育质量指标是否相同?专家们普遍认为:普通幼儿教育的质量指标和发展适宜性教育同样适用于特殊幼儿教育,它也是融合教育的基础条件。基于普通学前教育与学前特殊教育存在很多共性,许多专家积极倡导两大课程的融合并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其可行性。

但是,学前特殊教育和普通学前教育在核心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上的确不同。单纯地发展适宜性教育(DAP)无法完全满足特殊幼儿的教育需求。首先,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学前特殊教育认为需要对特殊幼儿的缺陷进行预防性的干预(即积极地预防因已存缺陷造成的对其它领域发展的负面影响)和弥补性的补救。因此,个体化的、目标导向的、系统化的干预是它的核心特点;而且,普遍认为越早干预效果越好。相反,DAP强调的是幼儿自发的、兴趣为导向的、游戏为主的建构主义式教育。虽然,DAP也强调个体适宜性教育,但是它的含义仅指灵活安排环境、材料、课程和教学方法来适应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由此可见,尽管DAP强调的个体适宜性为融合教育奠定了基础,但是它的个体化含义还很模糊,这与学前特殊教育中的个别化教育还是有区别。后者需要通过对个体幼儿的现有发展水平和优势做综合性评估,然后再确定符合其需要的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情境等。而且,评估要求是多元化的和跨领域的团队合作形式,并须定期执行来检验干预的效果,以便随时对教学方法做出调整。其次,从教学方法而言,学前特殊教育需要具备有效性(effectiveness)、效率性(efficiency)、功能性(func—tional)、规范化(normalized),即干预方法能使幼儿有效地习得技能,能有效率地使用干预方法,习得的技能便于在真实的生活情景中运用,并且,干预方法的选择以接近普通自然的方式为导向。由此可见“个别化”是融合教育的核心和关键。能否处理好这个核心问题是确保不同的特殊幼儿在普通幼儿园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关键所在。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融合教育并非简单指特殊幼儿进入普通幼儿园的班级中参与游戏和学习活动;反之,它是通过具体的教育实践和相关服务支持来体现的。但是,特殊幼儿在普通幼儿教育环境中所需的相关服务的概念和质量指标的解析相当欠缺。更重要的是,这些质量指标和服务概念如何在普通幼儿园教育中具体展现,又该如何有效地评价其融合教育实践的质量水平?长期以来,大家对学前融合教育的理解和解释不尽相同,这对推广本来就错综复杂的融合教育服务体系和其质量提升都带来了困难。因此,对融合教育作出完整的定义用以引导质量界定和评估工作是极其必要的。

自IDEA2004颁布后,美国学前特殊教育出现了以幼儿发展和学业成就为导向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促使美国学前普教和特教开始联手制定融合教育的定义和质量标准,以避免实践工作者进入误区。终于,在2009年美国特殊儿童协会幼儿教育分会(DEC)和全儿教育协会(NAEYC)联合发表了关于早期融合教育的立场声明:“早期融合教育包含了一系列的价值观、政策与教育实践,以支持每位婴幼儿及其家庭,无论其能力如何,都能作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完整一员,广泛参与各种活动和情境。

同时,此声明强调了从以下三方面来判断融合教育效果的理想性:第一,特殊幼儿、教师和家长具备归属感和成员权利;第二,发展积极的社会关系和友谊;第三,最大程度地开发幼儿的潜能。该文进一步指出以下三大特征可用来衡量特殊幼儿是否享受到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第一,可接近性,即特殊儿童能够自由地使用她/他的教育环境和环境中的各项设施和活动。第二,参与度,即环境和活动的设计能保证特殊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游戏和学习活动。第三,支持性,即建构一个完整的支持系统,以实现以下目的:(1)培养和促进教师和家长的专业能力;(2)出台合理的政策和资源保证措施,以促进家园合作和专业人士协作;(3)构架多种特殊儿童服务模式并提高相关服务人员专业水平。

的确,此定义反映了学前教育与学前特殊教育通过多年实践经验累积的对有质量的融合教育的共识。它为实施有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让专家们看到了目前所有的质量标准不足以合理地评估学前融合教育。因为学前融合教育代表了广泛、复杂的实践系统,导致幼儿教师和专家们均缺乏对服务质量内容的共识。其中,最大的矛盾莫过于如何确保个体化的干预和发展目标在普通教育服务体系中发挥最大化利益。这个矛盾可能会因为中国的国情(如班额大和集体教学)而变得更加突出。

4 中国文化情境下学前融合教育质量评价的理论构想

目前在中国,特殊幼儿连入园都困难重重,何来有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之谈?撇开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与落实不谈,我们的具体困难有:(1)班级规模大;(2)集体活动过多,缺乏对个别儿童的关注和支持;(3)普通教师缺乏融合教育的经验和方法;(4)专业教师缺乏,也没有相应的职称系列;(5)特殊设备缺乏;(6)没有适合特殊儿童的课程和评估工具;(7)政府虽重视但资金投入和具体实施计划不到位;(8)没有相关支持和服务等等。普通幼儿园即使接受了融合教育的价值观,学习了融合教育的方法,也无法有效地推动和确保特殊幼儿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因此,即使特殊幼儿克服重重困难、通过种种途径而进入高质量的普通幼儿园,也往往只能得到低质量的学前教育。

重重困难恰恰折射出对实施融合教育和理论创新的极度渴求。国内长期以来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定义、评估和指导中并没有包含特殊幼儿的需要。在这个讲究评价的教育时代,最能影响幼儿园定位和教师行为的,无疑是对其进行的评价的导向、内容和指标。由此可见,对高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关评估标准意义重大。作者认为,推行学前融合教育的当务之急是探索中国文化情境下学前融合教育质量的理论基础,并且把这些内容体现在质量评估项目中,通过教育评估来促进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而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的有效性,并逐渐丰富实施融合教育的具体方法和内容。为此,在对国外多年实践经验和相关研究以及国内融合教育的初步探索进行综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中国学前融合教育质量评价的理论雏构如下。

第一,质量的前提条件:融合教育源自教育公平的思想,即保障所有儿童的基本教育权。作为基础教育重要部分的学前教育,它的基本教育权利包含个体适宜性、文化适宜性和发展适宜性的要求。同时,它还包含避免社会性排斥要求。学前融合教育是一种以价值观为主导的教育政策和实践。认同与实施学前融合教育,首先须肯定的是它的价值观,其次才是它的实践方法和有效性。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当代教育改革的走向(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均证明这一前提是正确的和坚实的。

第二,质量因素关系结构:高质量的融合教育反应出一系列互相关联的因素。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模型为融合教育实践提供了指导框架。根据这一模型,特殊幼儿在融合教育中的体验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融合策略实施(Microsystem),家庭观点(Mesosystem),社会政策(Exosvstem)以及社区和文化(Macrosystem)。这些因素互相影响,相互牵制,动态地影响特殊幼儿的受教育质量。同样,在中国要实现有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需要动员全社会,建构起一整套的教育服务体系和支持系统。

第三,质量方向和定位:美国特殊儿童协会幼儿教育分会和全儿教育协会于2009年对融合教育和相关特征(即可接近性、参与度和支持系统)的定义为中国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实施有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明确指出了质量的方向和定位。

第四,质量关键内容:融合教育质量的关键取决于教育过程殊幼儿与普通幼儿和成人的互动质量,以及相关的针对特殊幼儿的教育策略和支持系统的有效落实。在此理念指导下,来自其它国家的教学策略和方法的有效性、效率性、功能性和普遍性均有待进一步的化验证。幼教专家和教师们须不断研发促进特殊幼儿交流、参与的教学策略和适合国情的相关支持系统。

第五,质量关键难点:如何平衡参与普通幼儿班级的教育和个体化教育的最大程度实现是学前融合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在中国的国情下,如何协调和平衡两者的冲突,需要通过大量的个案研究来探讨明确。

参考文献

篇3

全球价值链的理论体系和逻辑架构不尽完善,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归纳总结。本文吸收早期国际分工理论基本理念,从继承和发展的角度对全球价值链理论进行梳理和归纳,尝试给出一个概念性理论框架。

一、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业间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1. 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继承与扩展。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与产业间分工理论的本质差异在于:贸易对象从以商品产品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产品为主,分工对象从最终品(成品)转变为中间品(价值链环节)。长期以来,“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都用于解释商品贸易。而“服务”通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产出的经济活动,“无形性”是其基本特征(江小涓,2008)。但现实中,服务已成为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主体,即使是非生产业同样拥有完备的全球生产体系(Low,2013;Miroudot,2012)。服务贸易蓬勃发展挑战了以“实物要素”为核心特征的传统贸易理论。江小涓(2008)指出,尽管“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的来源不同(前者一般为技术差异,后者是生产要素比率差异),但它们都导致了不同国家商品的相对价格差异,进而促使贸易发生,这才是理论的“核”,并得到经验研究的支持(Bhagwati,1984;Falvey & Gemmell,1996)。江小涓(2008)进一步提出,将商品和服务都还原为一组要素集合,即把商品和服务贸易都“拆分”为要素集合的贸易,那么它们的核心基础是一样的,因此立足于要素禀赋差异的分工理论对商品和服务贸易都适用。最后,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大大增强了传统服务的可分割性,区域合作的日益深入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等;这些都从“技术”层面促进了服务业分工的日益深入。

2. 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对“比较优势理论”的继承与扩展。“比较优势理论”同时适合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但其长期以来都是针对最终品,在中间品逐步作为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实现载体后,比较优势理论还适用么?Jones和Kierzkowski(1990)认为比较优势仍是全球生产分工的基础,而且适合服务业。曹明福和李树民(2005)认为比较优势是获取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益的核心来源之一。卢锋(2004)也持有类似的^点并指出:不同生产工序的要素投入比例差异形成比较优势和贸易收益,促进分工行为的产生。本文同样认为“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理念有助于深化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解释,但其内在涵义发生明显变化。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全部生产过程都在国内完成的最终品,这意味着一国的产品比较优势充分包含了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阶段的比较优势,即“整体优势”。而全球价值链分工下的产品由各国联合生产,比较优势则取决于各国所从事的特定价值链环节,即“环节优势”(曹明福、李树民,2006)。故“比较优势理论”仍可用于解释全球价值链分工,只是“比较优势”的内涵从传统的“最终品整体优势”扩展为“价值链环节优势”。

二、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业内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新贸易理论以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和产品差异等作为基本假设,以规模经济作为核心因素解释了产业内贸易行为,那么这是否可用于解释全球价值链分工呢?这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1)在内涵扩展方面,新贸易理论针对的是所有生产过程都在同一国家进行的最终品,产品的生产是以某关键环节的有效规模来设定整体生产规模,其他有效规模不同的环节则不能充分发挥效用,最后导致最终品只是实现了特定环节的“规模效应”,而没有实现最终品整体的“规模效应”。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各国专注于自身的禀赋优势所适合和“擅长”的环节,并以该环节对应的产业作为生产与发展的重点,充分调用国内各种资源,选择最优生产模式来进行生产,因此理论上而言,各国都实现了所从事环节的“环节规模效应”。那么跨国公司将这些不同环节的“环节规模效应”整合起来设定整体生产规模,则实现了最终品的“整体规模效应”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最优化生产。

(2)在外延扩展方面,新贸易理论主要探讨企业内部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既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又包括外部规模经济。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各国根据自己的要素禀赋在价值链上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不同环节具有比较优势,最终会出现这样的全球产业格局:劳动相对丰裕的国家吸引大量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活动,资本相对丰裕的国家产生大量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发达的国家存在大量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这些不同行业中使用类似生产要素的“类似”生产环节聚集在国内很容易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应,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胡昭玲,2007a,b)。

因此,本文认为以“规模经济”为核心特征的新贸易理论,仍有助于加深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解,只是“规模经济”的内涵与外延都应当进一步扩展。

三、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品内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产品内分工理论即企业内生边界理论探讨了企业通过权衡各种成本来决定是否分拆产品到国外生产,以及选择何种方式组织生产。从理论模型的基本理念来看,它们仅描述了单一的生产阶段,忽略了全球价值链是由一系列前后相继、序贯相连的生产阶段所构成的(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Antràs & Chor,2013)。现实中的大部分生产过程都是具有先后顺序的。比如,研发成功后,制造环节方能进行,然后才是产品运输和销售。即使是制造环节,也要上游阶段完成后才能进行下游阶段,比如原材料首先需要加工为基础构件,然后再与其他部件结合生产更复杂的投入品,如此延续直至装配成为最终品。

Antràs和Chor(2013)在《组织全球价值链》一文中,首次在新新贸易理论框架下,结合产权理论与连续生产模型,将全球生产视为连续的序列过程,建立了厂商组织形式选择模型;即全球价值链分工如何影响最终品生产商与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如何沿着价值链来配置控制权以引导供应商贡献其最大的努力程度。模型基本设定基于Acemoglu等(2007),假设最终品的生产需要大量前后相继的生产阶段构成。每个阶段由不同供应商承担,后者需要进行相应投资以生产与价值链上其他供应商相容的部件。最终品生产商与其供应商的合约是不完全的,取决于部件是互补相容的还是可以被第三方替代的。Antràs和Chor(2013)与Acemoglu等(2007)以及其他相关模型的最大区别是产品的生产是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的,只有前面环节生产出所需的零部件,后面才能继续生产,直至产品最终完成。因此,在每一阶段,企业的“自造或购买(make-or-buy)”决策取决于其在价值链上所处的位置。

该文的核心结论是,沿着价值链的所有权最优配置取决于生产阶段是序贯互补的还是替代的。当最终品产商面临的需求弹性大于投入可替代性,阶段投入是序贯互补的,则存在唯一的“临界值”生产阶段,在其之前的相对上游阶段都外包,而在其(临界值)之后的相对下游的所有阶段一体化生产。直觉而言,当投入是序贯互补的,这将对下游供应商的投资决策产生正向的溢出效应,公司选择放弃对上游供应商的控制权以激励其投入努力水平。反之,需求弹性相对低于投入可替代性,阶段投入是序贯替代的,则得到相反的结论:对相对上游阶段的最优策略是一体化生产,相对下游阶段的最优策略是外包。在模型中考虑最终品生产商的生产率、供应商的生产率和成本差异等异质性特征后,结论仍然稳健。

四、 全球价值链理论:技术决定分工的连续分工模型

关于全球生产分工的现有模型,通常隐含这样的假设:企业能够按照生产环节在不同国家进行带来的成本节约程度进行排序,进而决定生产的区位选择。换言之,企业按照成本高低就可以将生产过程“自由”地分割为独立的生产阶段,实现生产的全球组织(Harms et al.,2012)。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于企I边界理论,按照节约交易成本、治理成本等的思路构建模型(如Antràs & Chor,2013);二是以劳动成本节约为核心构建的模型(如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记为GRH)。GRH模型认为生产过程是由不同类型的劳动力从事的“任务”构成,这些任务既可在国内进行,又可外包至国外进行。外包是否有利取决于国际工资差异和“冰山贸易成本”。GRH框架的核心假设是任务可以按照上述成本高低进行排序,因而存在唯一的阀值决定外包的程度:在给定工资水平上,超过阀值的任务在国外进行,其他任务在国内进行。相对工资水平或外包成本的变动将改变外包的粗放边际,比如外包成本下降将导致更多任务在国外进行。

GRH提供了一个打开生产“黑箱”的简洁框架,但与现实不符(Harms et al.,2012):第一,在很多产业中,技术决定了任务次序或生产步骤。比如,芯片的制造首先需要从石英中提取出硅,然后进一步提炼出生产晶片原料,再以此为基础加工做成晶片,最后再深加工和切割成符合要求的芯片。又如纺织行业,首先需要生产棉花或羊毛,然后纺织成纱线,最后才能用于纺织。总之,所有生产步骤紧密相联,需要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支持,显然不能简单地依据外包成本来组织生产。第二,某些阶段的生产需要半成品或至少部分以实物形式存在:比如没有实体车身无法喷漆;纺织衣物需要纱线作为原料。第三,中间品跨境流动产生大量成本,如运输成本、运输延误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成本。

Harms等(2012)提出一个新框架来弥补上述研究思路的不足。不同于现有模型只包括单阶段或者各个阶段可以按照成本来任意线性分割,Harms等(2012)考虑现实中的技术限制会使得生产的分割不能按照主观意愿随意进行。即假设生产技术水平对应着不同生产步骤,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技术决定的生产次序进行,每个阶段都有在国外或国内生产的可能性。生产阶段按既定顺序进行,每个生产阶段都要求投入中间品,而且中间品的跨境运输会产生运输成本;国际成本差异随着生产链而非线性变动。Harms等(2012)的核心结论是:外包成本(特别是运输成本)的小幅变动或影响生产流程的技术革新都会导致全球生产链中的大部分环节重新再配置。该发现对先前研究结果给予了合理的解释:比如Geishecker和G?irg(2008)曾发现要素成本和外包成本接近的行业的分割程度却存在显著差异。又如Kohler(2009)发现外包潜力较大的行业的真实外包量却并不高。根据Harms等(2012)的结论,出现上述现象可能是因为:尽管成本差异促进外包行为,但技术水平决定其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

五、 全球价值链的概念性理论框架

全球价值链理论继承了早期国际分工理论的基本思想,但拓展了其内涵和外延。本着实践先于理论,理论解释实践的国际分工理论演变历程,本文结合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典型特征,尝试性地提出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一个完备的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框架至少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需要同时兼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不同特征,考虑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文所述及的现有分工模型中,都以一个“环节”的说法来概括每个阶段,没有区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明显差异。比如,服务是联接制造环节的桥梁,两者存在明显的互补关系;又如服务业生产的边际成本、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等通常都远低于制造业。

(2)需要构建一个融合技术水平、劳动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响效果差异的连续生产模型。技术水平决定生产流程的可分割性、生产次序和生产能力,劳动成本和交易成本影响生产区域与生产对象的选择。三者联合起来共同决定生产的区位选择、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未来调整的方向。

(3)需要展现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是主导者,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作为国际接包企业是不同环节的参与者。跨国公司与接包企业之间会因利益述求差异而相互博弈,接包企业之间也会因需求同质而动态博弈。一个完备的理论框架需要充分考虑各环节之间的战略互动和动态博弈行为。

(4)需要有效刻画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展现升(降)级乃至锁定效应。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各国(企业)沿着全球价值链条移动。理论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全球价值链条中,当一个国家(企业)实现了升级,自然会至少有另一个国家(企业)降级;二是全球价值链条整体的移动。这往往由重大的外部冲击,尤其是技术革新所推动。一般而言,学界乃至政府最为关注的是前者即本国如何沿着全球价值链向高附加值环节攀升。由此可见,全球价值链分工实际上是一个演化的动态的调整过程,当一个行业发展成熟以后,最终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发达国家专注于技术含量最高的极少数环节;发展中国家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众多环节,故它们之间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

(5)需要刻画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全球价值链分工导致要素重复流动,不同分工环节对应着不同的要素结构,赋予各国不同的垄断势力。要理解全球价值链下的利益分配,需要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厘清真实的价值),分解各要素的贡献率(分析参与方式对收益的影响),更要考虑垄断优势(战略)对利益分配的影响。此外,全球价值链分工调整,比如全球价值链的收缩(制造业回流)或扩展(国际产业转移)也将对利益分配产生不同影响。

未来可尝试将本文的概念性框架模型化,比如在博弈论框架下,以厂商的技术能力约束为基础,融合劳动成本与交易成本,考虑服务与制造环节的差异,不同价值链地位厂商的战略性互动行为(比如高阶厂商对低阶厂商的抑制行为)等,来思考全球价值链的区位选择、生产行为以及与福利水平等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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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治理”(governance)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物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越来越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世界形势更加复杂。时代的大变迁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官僚制却日益显示出运作僵化和反应迟钝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纷纷赋予治理这一概念以丰富而崭新的内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被认为是替代传统政府统治理论的新思想,并逐渐地在社会科学各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治理理论的内涵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以后各国学者又对“治理”这一概念做了许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另一位权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是公共机构与自愿社团的相互依存,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来自公民社会的机构和行为者对传统的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起也开始关注并研究治理理论。毛寿龙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将Governance译为治道,认为“治道变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需要来界定自己的角色,进行市场化变革,并把市场制度的基本观念引进公共领域,建设开放而有效的公共领域”。1俞可平则认为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论发展的还不成熟,各国学者对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对于治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治理概念的基本涵义来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不同层次上和范围内的权力中心;第二,强调在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存在模糊性,两者相互依存和互动,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视管理对象的参与,他们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其行政管理责任,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不断强化;第四,主张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还存在许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采用和推广这些新措施来不断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导公共事务。

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承认我们的政府愈来愈复杂,而且提醒我们注意责任的转移,要求那些属于第三种势力的志愿社团组织为解决集体关切的问题做出贡献,标志着统治这个领域正在发生变化和与过去的决裂。即使我们使用“政府治理”这一概念,其治理主体也不仅仅只是政府组织,还包括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与统治之间存在着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论能够弥补传统政府统治的不足,对政府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治理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由于实际国情不同,我国政府改革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别国的模式或理论,只能学习和借鉴他们的一些有效机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论作为21世纪国际前沿的理论之一,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1.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过去普遍认为我们的政府是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实际上它管了许多不应该也无力管好的事情,从而产生了政府失灵。因此,我国政府改革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使政府的职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须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一些竞争性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上,要实现政企分开,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参与,这正是治理理论所积极倡导的。就政府与社会关系而言,政府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领域,不能侵犯社会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优势

“治理主义主张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场和社会的合理界限,通过多元化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安排,在市场的确能够发挥作用和优势的领域”,1确定首先由市场组织来提供服务,满足利益要求,并承担相关的责任。通过政府政策性的间接支持和引导,使市场功能与政府职能彼此协调,打破政府垄断局面,进而将市场的供求机制和企业精神引入政府部门,使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径和思路。

3.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

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的管理运行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达到善政,而无法达到善治。随着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和发展。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使每一位公民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与他人协作来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组织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管理,通过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断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

4.为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随着社会自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日益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第三部门的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资金匮乏,缺乏独立自主性。政府应积极为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和自主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约束机制,保证其行为符合公益目标。为了使第三部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可以制定鼓励向第三部门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扩大其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使之彻底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有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同时利用政府政治社会化的优势地位,加深公民对第三部门的认识和信任,使社会自组织体系充满活力。

三、结束语

治理理论兴起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世界各国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试图明确划分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界限,而是强调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虽然治理理论还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如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体的对话与协作。当今世界流行的口号是“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作为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治理带给我国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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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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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篇5

中图分类号: TU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作为20世纪90年代流行起来的理论,“治理”(governance,也译为‘管治’)一词折射了当代经济和社会的重大转型。20世纪后叶,以国家为基本依托的统治体系开始动摇,继市场失灵后,政府也出现失灵,福特主义与福利国家的危机使人们意识到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国家主义都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不完善抉择,政府、市场、社会的重新组合势在必行。治理理论就是对于社会转折造成的各种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回应。

2治理的理念

治理一词较早出现于1989年世界银行的关于非洲问题一份报告中,关于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其中较为广泛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虽尚无统一定义,但通观各类定义,其概念中所具有的共通特征可简单概括为多元化、网络化、分权化、协同治理等。

城市治理就是治理理念在城市层面的运用和体现。在治理概念本身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的情况下,关于城市治理的概念目前自然也尚无一个权威的统一说法。尽管如此,通观各个学科的讨论,由于都是基于治理的理念来研究城市层面的问题,其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孙荣等将其概括为:公私合作、多元合作、效能公平、止于至善。

3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3.1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城市治理理论的首先提醒我们今后城市政府的改革应由原来单纯的行政改革转向治理改革。城市政府为实现善政的目标,之前的改革主要是行政改革,将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行政内部,旨在提高行政活动的合理化和效率化。这在今后虽仍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是实现善治的基础,但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的需求,即便再善政的政府也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因此今后的城市改革不仅只是城市政府独善其身的行政改革,更应面向实现城市善治的目标,展开城市治理改革,即将包括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在内的多种力量纳入公共管理的视野,使其各司其位、各尽其职,公私合作、多元合作协同完成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营。

4 基于城市治理理念的21世纪的城市规划

在世界由20世纪的现代社会向21世纪的后现代网络社会转换中,城市规划也需重新调整自身的结构体系,以应对时展。面向解决后现代网络型社会城市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对于21世纪型城市规划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基于城市治理理念日本建筑学会会长佐藤滋指出21世纪型城市规划应具有以下4点特征。

首先,应对地域性和场所性,在多样主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城市空间的自然演化、生成。

其次,并非在事前确定城市的未来蓝图,而是通过城市的动态发展过程把逐渐演化生成的城市空间作为城市应有的面貌。

再者,挖掘城市的多样性、复杂性等,实现城市空间的文化魅力。

最后,为引导以上目标的实现,基于地域社会的自律性,来准备多样的制度和方法。

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仍是以行政主导为特点,新出台的规划法虽也在强调公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推动公众参与事业的发展,但目前的参与程度和范围、形式等都十分有限,甚至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行政一元独大的状况依旧十分突出。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限制公权力和创造利于公众参与规划全过程的规划治理体系。

感谢东京大学国际都市规划·地域规划研究室博士孙立对本文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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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相关理论的梳理

共生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虽然来自不同的学科,其中的一些观念和思想对于当前区域公共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海西经济区还存在着许多发展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着区域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如何结合两种学说,提炼出区域公共管理的合理机制,便是本文着力要探讨的。

(一)共生理论的相关概念阐释。自从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在1879年提出“共生”的概念后,迅速的在生物学中流传开来,它指的是生活在一起的不同种属的生物互相利用对方的特性和自己的特性一同生活、相依为命的一种现象,德贝里将其定义为“不同种属生物生活在一起,进行物质交换、能量传递。”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共生理论在20世纪中叶被引入到社会科学中来,用它来分析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现象。

共生理论认为,共生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共生的本质在于协商和合作,协同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互利共赢是当前各种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和政府最优的策略。

(二)关于网络化治理理论。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最早来源于世界银行对非洲“治理危机”的表述,90年代以来政府命运也与社会各个方面联系更加紧密。正如罗格斯.帕奎特所言“政府、工商界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合作正成为民族国家竞争力和国家繁荣的基本构成要素”在这种背景下,治理理论应运而生。韦勒认为治理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变革现有“单中心”的政策框架,建构“多中心”、多角色互动与合作的政策过程。

(三)共生的网络化治理理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共生理论和治理理论有很多相似的东西,例如,强调合作、协商、互利和交往。作为一个公共管理的研究者,笔者尝试着将生物学上的共生理论和新近发展起来的治理理论整合起来,形成一种研究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姑且就叫做共生的网络化治理理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共生网络治理理论:第一,各公共行动主体(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外部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是相互依存的,互利共赢的;第二,合作是各方的最佳策略;第三,各方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第四,政府作为网络中心(centratlity),是网络结构的一个节点,他把众多的公共行动者连接在以它为中心的网络中;第五,各公共行动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公共事务论坛中,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采取一致行动。

二、当前海西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海峡西岸经济区,简称“海西”,在2004年1月初举行的福建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被完整、公开地提出。国务院于今年三月份正式批复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成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这无疑对海西建设来说是个天大的好事。然而与国内相对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相比,差距还很大。具体说来,当前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合作理念偏狭,缺乏区域共生和整体意识。共生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都强调区域内相关各方主体的互相依赖、团结合作,突出区域的整体性。当前海西发展的大形势下,一些政府官员的思想还局限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区划界限分明,互不往来,安分守己的思维,本省内区域间合作偏少,更不用提省际的合作了,这与国内区域合作的大环境格格不入。这一方面是受到人们惯性思维局限的影响,很难产生合作的动机,而在更大程度上,还是错误的将其它地区视为自己的主要竞争对手,认为“有你没我”和“成王败寇”。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地区能够仅仅依靠自身的资源发展起来。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海西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如果不破除这些狭隘的思想,将会至于这海西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合作模式落后,倾向于各自为战和不正当竞争。与国内外先进地区相比,海西经济区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具体说来,海西还没有形成区域的合作联盟,各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还没有形成日常的合作机制和长期的合作框架,以至于在一些可以进行合作的项目上,不知怎样合作,更有甚者,认为区域间的合作只会削弱本地区的竞争力,合作的结果只是一方的损失换来另一方的收益。加之许多地方的政绩考核指标设置的不合理,重经济指标,缺乏战略眼光,为了本地区的GDP快速发展,大力招商引资和发展外贸,大打“招商战”和“贸易战”甚至引起局地冲突,弄得关系紧张。

(三)合作机制滞后,强调政府为中心,排斥其他公共行动主体。当今区域治理的一大特色就是治理主体的多中心,一切有利于地区公共利益的主体都可以而且应该参与到地区的治理中来。当前海西发展过程中,这种“多中心”的治理机制还没有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各级政府在执政理念上固守传统的政治哲学,认为只有官方才是名正言顺的社会管理主体,其他一切社会力量只是被动的服从者,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种落后的观念危害严重,使得一些可以利用社会力量能够取得更好成效的事情因为官员的官本位思想而不能实现。

(四)合作依据不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区域合作因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利益,小到个人,大到国家,甚至于全球,而各方的利益又不是完全相同的,如何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成为各方能否合作的关键。为了协调好各方那个利益,必须有一个规范各方行动的制度框架,这在国外的一些洲际和国家协约中可以看到。国内珠三角地区在这方面做的和好,它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合作框架和协约,各方主体能够严格遵守,减少了许多比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当前,海西经济区还没有像样的区域合作制度框架来协调各地区的活动,海西建设要想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功夫,做足文章。

(五)缺乏一个能协调各方利益和活动的权威中心。良好的合作离不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区域治理方面,也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机构和中心来引领区域发展,协调各地区的利益,协调好步调一致行动。很难想象一个群龙无首的地区会采取一致行动,将区域治理的井井有条,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一下国内外相关的成功的例子。在美国,洲际间都设立了联席会议,来协调好各方利益,珠三角地区也建立了地区合作论坛、高层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办公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等,作为区域合作的中心。

三、创新海西区域公共管理机制的现实途径的思考

当前海西建设中如何加强区域合作,创新区域公共管理机制成为当前摆在面前的一大难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必须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设计,增强战略发展的能力。

(一)更新合作理念,树立区域公共管理的理念。区域公共管理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界线,强调的是以区域性的或者是跨界的公共问题为导向,行动主体的多中心,合作机制的多样化。当前海西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域整体规划和合作,对于一些跨行政边界的公共问题,要加强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尽量做到多方共赢和区域利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纷扰。各地方政府要树立区域整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和长远的战略眼光,积极参与当前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并尽量使各方的合作日常化和机制化,形成共同的利益共同体。

(二)改进合作模式,形成区域联合治理模式。整个泛珠三角地区的地区合作十分频繁,地区间的论坛定期召开,合作的领域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了面临港澳台,面向东南亚的整体格局。海西经济区与珠三角地区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然而为什么在发展程度上存在着差距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区域公共管理的水平和方式不无关系,要加强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联动,将内陆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与东部地区的制造业优势和区位港口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加强对台工作,发展两岸经贸、文化等方面交流,形成大海西经济区的合作格局。

(三)创新合作机制,形成复合行政的机制。所谓“复合行政”,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跨行政区公共服务,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之间,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经交叠、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此外,涉及到区域环境治理的问题上,可以吸引企业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到其中,打破传统的行政界限的束缚,形成多方参与的自主治理机制。

(四)规范合作依据,形成法治型的区域治理机制。区域治理由于涉及到众多的行动主体,利益各异,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这时候就需要明确的合作框架和规范来规范各方行为,协调利益关系。国内的珠三角地区在这方面一直走在国内的前列,地区间的合作多通过协议或者规定的方式进行,当前虽然福建省内部几市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建立了合作的框架,例如厦漳泉协议,但是福建同大海西经济区内部其他地市以及整个区域的合作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将会制约着大海西经济区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加强区域内部各地市区县的合作协议的达成,将各方的要求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区域公共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实现海西的跨越式发展,关键的是创新区域的公共管理机制,提高区域的公共治理能力。当前要在合作理念、合作模式、合作机制、合作依据和合作中心方面着手,着力形成区域联动、运转顺畅、行为规范、利益协调的区域公共管理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壁垒,形成区域内统一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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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化治理兴起的背景

(一)对传统官僚制的批判

在官僚制内,自上而下、上下一致的管理模式,导致效率低下和忽视主体的多样性。传统的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及时、灵活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种纷繁复杂的的时代要求与多样化的公民需求。网络化治理凭借其灵活、影响力等优势,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网络形式,在更为有效地解决传统的官僚模式所不能解决的棘手问题的同时,也能满足公民的多样化需求。

(二)治理理论的兴起为网络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

20 世纪 90 年代,学术界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整合的理论产物。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新理论,治理理论旨在重新探索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治理理论由单一部门向综合部门的扩展,由技术性的简单管理向技术与社会民主、责任相结合的复杂性管理的进步,治理理论发展的最高形态便是建立在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各部门、各组织相互协调的网络治理。

(三)网络化的兴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正走进一个网络化时代,网络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化的兴起不仅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使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政府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战。

二、网络化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化治理的概念

网络治理是与“网络”、“网络组织”以及“网络社会”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威廉艾格斯在《网络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提出的,他们认为网络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是以社会关系、经济结构、技术要素的整合过程为基础,不仅关注到网络各参与主体回应的时间,而且还要关注回应的对象及其追求的价值,如公平、公正、服务满意程度等。

(二)网络化治理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网络化治理以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为主体。在网络治理过程中,政府应扮演着构建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通过构建网络平台,让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并建立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监督和管理网络其他主体的行为,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的作用。因此,网络化治理中的政府应是服务型政府,而不是全能型政府。

(2)治理结构扁平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走入一个信息时代。结构和组织结构逐渐呈现出扁平化特征,处于网络边缘的社会成员,总是寻找最短的路径,直接向网络中心节点反映自己对权力的诉求。在公共管理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处于互动之中,不再是上令下行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的伙伴关系。

(3)信任与合作是网络化治理的关键机制。斯蒂芬・戈德史密斯与威廉・埃格斯强调,信任是网络化治理得以平稳运行的要因。网络化治理特别强调各主体间的互动和协作,由于各行为主体的地位平等并享有自由、自治的权力,合作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而信任是网络化治理主体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三)网络化治理的优势

(1)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政府无法独立提供治理所需的各种资源。而网络化治理则主张合作共治,通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弥补了资源的相对匮乏,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对公共事物的良好治理。

(2)提高行政效率和效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既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治理目标,也有利于减缓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阻力,缩短政策执行时间、提高其执行的效率,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化治理倡导的“合作”理念,将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表达自身意愿和需求的平台,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在行使自身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提高公民意识。

(4)有效回应公众的诉求。新公共服务理论中将公民视为政府的“顾客”,要求政府应及时回应公众诉求,但因政府的传统管理化模式对公众的回应存在回应不及时、回应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而在网络化治理中,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个人等治理主体的合作,目标的确定和行动的实施都是基于在公共协商,缩短了回应时间,最大限度的解决了政府回应滞后的问题。

(三)网络化治理的挑战

(1)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是由于“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而造成的。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由非政府部门单独提供或与政府部门共同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合法的,由此影响了网络合作的公信力;二是在公共物品供给效率方面,公众认为社会组织优于政府部门,从而使得公众对政府部门提出质疑,降低了对政府的认同度。

(2)责任问题。第一,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网络化治理中,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导致政府之间推诿责任和争夺利益。第二,问责能力不足。网络化治理主要应用于医疗、环境治理、教育等领域。而要解决以上领域的相关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如果出现责任追究问题,问责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将无法对被问责人进行有效的问责。

(3)监督管理问题。一方面,网络有效信任是影响网络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网络参与者并不一定认同网络的共同目标,其间的权力分布并不一定总是平等的,导致网络化治理的信任机制很难建立起来。因此,对网络的管理是困难和极具挑战。另一方面,政府的立场不坚定,经常游离于微观监督与疏于监督,使得政府将无法对网络化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网络化治理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

虽然网络化治理产生于当代西方社会和文化背景之中,但其对推进当下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治理转型,以及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协同治理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公民需要政府及时、有效回应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传统的治理理念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的治理亟待转型。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转型中,我国政府可以在借鉴网络化治理理论和成功经验得基础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尝试建立起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为主体,共同参与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关系网。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政府部门各自为政,同时提高办事效率和及时有效的满足公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以此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网络化治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网络化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保持网络合作关系的灵活性同时,要充分关注责任的确定性,促进治理更加频繁地产生出一种动态而公正的过程。”为了确保网络化治理过程中公平、公正,我们必须建立问责机制以明确责任对象。与此同时,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需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三)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网络化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扮演着管理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应积极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作为网络化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因力量薄弱可能导致缺少话语权,没能发挥预期中的作用。为了更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打破垄断。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依然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导致社会组织无法参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官员需转变治理理念,鼓励社会主体参与,以提高效率。其次,增加透明度。在重大的公共决策中,政府应增加透明度,把管理的职责逐步分散到不同的社会角色之中,实现政府引导与协商下的多元化管理。最后,提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完善自身管理,以此获得政府和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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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星亮.论网络化治理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J].学术界,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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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公共领域的各种问题中,政府、社会、公民个体到底谁该负责、如何负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社会,甚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如何划分,彼此如何沟通和协作,都是治理理论和实践所要涉及的内容。

它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论在世界范围获得推崇,但治理实践本身却充满争议。治理偏重直接民主,却仍需要间接民主;提倡多中心治理,但官僚制这一组织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重构合法性的同时,缩小了公共责任的范围;分权提高了社会自主自治程度,却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这中间的度如何把握,由此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应采用何种形式,如何化解,这在世界各国见仁见智。

在走向理想化的治理社会,构建科学合理、且能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治理体制机制之前,每个社会都要经历权力和智慧的博弈,经历曲折和镇痛。所以治理是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我国如此,在西方国家亦如此。

当前,中国政府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如何才能因地制宜,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对治理本身有清晰、理性的认识。而治理理论和实践发端于西方,为此,本期我们追根溯源,邀请多位专家分别从当代西方治理理论的源流、趋势,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治理实践的特点,治理进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乃至中国治理实践与西方治理实践的联系和区别入手,抛砖引玉,希望能引发各界对治理理论和实践更深入、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最终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有所助益。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当代西方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表明,良好的治理既需要国家、社会与公民等治理主体的能力发展,同时又是国家治理体系整合的结果,需要有良好的本土化能力。所以,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治理理论的神奇效果,它仍然只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模式。而这种管理模式,正如杰索普(Jessop)指出的那样,“市场、国家和治理都会失败,这没有什么可惊奇的”。

―佟德志

治理理论认为,那种“只有政府才具有公益心和使命感”的认识是片面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相当的责任心和道德感,也有为社会、为他人(当然最终也为自己)服务的动机。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公共服务过程,与其说是一种制度安排,不如说是一种内在人性的趋动。治理理论关心公共事务管理责任在国家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认为公共责任有从政府部门转移到非政府部门的趋势。

―郎佩娟

日本的福利改革是一场既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宏观领域的变化,又与个人生活、家庭、地区等微观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挑战意义的改革。虽然它只能是一场不彻底的改革,但在部分领域,如地区福利建设、普遍主义福利机制建设、居民参与、市场参与等方面,确实也发生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变化,有的甚至涉及到了地方改革以及市民与行政关系转变等深层问题,因此,也不能忽视这些转变所具有的社会转型的含义。

―宋金文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积累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治理面临巨大的压力。相较于西方社会,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公民参与发展时日较短,发展程度较低,需要改变、改善的空间也较大。为应对经济社会转型中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治理的经验,为公民参与治理提供更多的机会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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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PublicChoice)就是相对于市场个人选择的非市场集体选择,指许多人根据已确立的规则,通过政治过程和集体行动所做出的选择,也就是选举制下的政府选择。由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等人创立和奠基的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领域的理性“经济人”(economicman)假设引入政治领域对政府管理活动进行分析。布坎南指出:“对于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如果要适当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在这些权力范围内的行为的法律———制度规则,就必须把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看成是用他们的最大权力最大限度地追求他们自己利益的人。”③唐斯(AnthonyDowns)指出:“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与经济活动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相似的。为了实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制定能使他们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使他们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④公共选择理论引申出公共服务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论。由于行政机构的官员也是“经济人”,官员们常常以行政机构的名义追求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并使之最大化,这必然导致立法机构或财政部门预算的最大化。政府部门预算规模膨胀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机构的膨胀,一方面导致人员和行政管理费用急剧增长,人浮于事,过度开支;另一方面导致在忽视或未能真正掌握公共需求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全部或局部过剩,高于社会实际需要,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削弱公共服务的投入产出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服务预算监督的弱化等因素,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权力寻租(rent-setting)等腐败现象,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低效。公共选择理论为公共服务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多元化供给创造了理论依据。

三、交易费用理论

“灯塔”在经济学中被视为公共产品的象征。约翰•穆勒首先以英国海岸的灯塔为例来说明外部性和公共产品问题,后被塞吉威克、庇古、萨缪尔森等人加以继承,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经典例证。他们对于灯塔的论述虽各有不同,但都认为由于向使用灯塔的过往船只收费很困难,导致没有人会有建造灯塔的愿望,因此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灯塔。①但据科斯(RonaldHarryCoase)的考证,英国的灯塔刚开始时是由私人来提供的,并非上述经济学家想象的那样从来就是由政府来提供。科斯认为,灯塔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究竟采取何种形式提供,取决于“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的高低。②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科斯在1960年提出的,他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和达成契约需要付出的费用。③但他对交易费用的度量没有进行深入分析。阿罗(KennethJosephArrow)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④威廉姆森(OliverEatonWilliamson)提出了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三大因素:资产专用性(assetspecific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交易频率(frequencyoftransaction),⑤这使交易费用理论发展成熟。按照康芒斯(JohnRogersCommons)关于“交易”的定义和分类,⑥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完全属于“交易”的范畴,必然发生交易费用,可以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来分析交易费用的大小。按照交易费用理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或模式是否应该被采用,取决于该种机制或模式下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是否最小。也就是说,在收益相等的前提下,应该选择成本较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允许各种供给模式同时存在。四、新公共管理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胡德(ChristopherHood)将这一改革运动命名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NPM)并进行了比较总结和理论概括。他认为,“新公共管理”包括了七项学理特征(doctrinalcomponents):公共领域的专业化管理;明确的产出目标和绩效评估标准;重视产出控制;公共部门的分散化;引入竞争机制;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强调对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⑦此后,一批学者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以追求“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能为基本目标,体现以下理念:(1)“掌舵”而不“划桨”(steeringnotrowing)。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应该把决策和执行分开,削减政府规模,减少开支,使政府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决策,把具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或生产交给更广泛的社会力量、私营部门。(2)更加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和效果,重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应明确实施公共服务绩效的目标控制、测评、评估。(3)强调公共服务的顾客导向。公民作为“纳税人”,是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顾客”,政府应把自身看做负责任的“企业家”,在公共服务中奉行顾客至上,提高对公众服务需求的回应力,更加重视公众的满意度。(4)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供给中。通过竞争,减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垄断性,让更多的私人机构参与到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来,实现服务供给成本的节省、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升。(5)在公共服务供给中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手段。如强调成本—效率分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推行服务承诺制等。(6)通过分权、授权实现公共服务的参与式、协作式供给。上级政府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供给权限和生产责任下放给下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发挥分散性所带来的灵活性、创新性、回应性等方面的优势。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改革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也受到很多批评。例如,新公共管理理论盲目采用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容易发生价值取向的偏差;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对产出或绩效目标的测量和评估,但公共服务的目标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成本、产出和效果都是难以量化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的公共服务顾客导向要求对待接受服务的公民像对待市场中的消费者一样,这很容易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忽视;“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公共服务市场化,又在很大程度上夸大了政府失灵的程度,并无视了公共服务供给中市场失灵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①等等。为此,登哈特夫妇(RobertB.&JanetV.Denhardt)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NewPublicService,NPS)理论,该理论的七大原则是:(1)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Serving,NotSteering);(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5)公务员的责任并不是单一的;(6)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7)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②五、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理论布坎南指出,现实中的“纯公共产品”太少,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mixedgoods),他称之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goods),或公共提供的私人产品。③布坎南提出的概念———“俱乐部产品”(clubgoods)就是这样一类准公共产品:一些人能消费,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通过俱乐部就能有效排除搭便车行为,改善公共产品的融资能力,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率供给”。④布坎南还指出自愿提供公共产品存在着达成合解的可能。准公共产品的存在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了可能,许多学者由此发展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理论。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认为,在能够对不付费者进行排他的条件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由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存在着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的办法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不仅可排他的公共产品可由私人有效提供,非排他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办法之一就是将非排他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搭配提供。例如对于无线广播和电视信号,就可以将之与广告搭配提供,从而获得资金收益。⑤戈尔丁(KennethDarwinGoldin)提出公共产品除可由任何人来消费的“平等进入”(equalaccess)之外,还有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的“选择性进入”(selectiveaccess)。后者一般是准公共产品,通过排他性技术可以有效地排除搭便车者,因此可以激励私人供给的积极性。⑥六、第三部门理论1973年,列维特(TheodoreLevitt)首次使用第三部门(ThirdSector)这个名词,用以统称处于行政部门和营利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①此后这个概念在欧美被频繁使用,并且流传到全世界。第三部门介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因此它又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NGO)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第三部门理论是“社团革命”(associationalrevolution)的产物,与具有悠久历史的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理论高度契合。萨拉蒙(LesterM.Salamon)认为“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是第三部门的六个关键特征。②第三部门的第二和第五个特征使其区别于政府部门,第三和第六个特征使其区别于营利部门。威斯波德(BurtonAllenWeisbord)通过分析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论证了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在他看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第三部门的出现是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产物,它在公共产品提供上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③汉斯曼(HenryHansmann)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constraint),因此,它是市场活动中“契约失灵”(contractfailure,即消费者无法以契约监督生产者)时的一种制度性反应。这样,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某些公共产品时具有优势地位。④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的存在除了历史原因,即国家形成之前人们的自愿结社的传统之外,市场和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失灵也是重要因素。⑤根据第三部门理论,第三部门不但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而且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与私人企业相比,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不但运营成本低,而且监督成本也低,能够减轻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不信任程度。与政府部门相比,具有种类优势、时间优势、人道优势等。因此,第三部门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缺陷和不足。但是,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也非完美无缺,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样,也存在“第三部门失灵”(TheThirdSectorFailure)。第三部门失灵又称之为“志愿失灵”(voluntaryfailure),是指第三部门的行为偏离志愿性、公益性原则而出现价值取向的非公共性或资源配置的低效等现象,从而在满足公共需求上产生功能或效率方面的缺陷。萨拉蒙将志愿失灵的情形分为四个方面:(1)供给不足(insufficiency),即第三部门缺少资金和使人们利他性地为他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2)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即第三部门的公共服务可能无法覆盖有公共需求的亚群体,从而降低制度的整体效率;(3)家长式作风(paternalism),即第三部门控制资源的人根据自身偏好提供公共服务,而忽视公共需求;(4)业余性(amateurism),即第三部门由于资金限制而无法吸引更多更好的专业人员加入。⑥第三部门失灵理论为多主体协同、联合、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奠定了理论依据。七、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是相对于政府“单中心”管理的一个概念。“多中心”(polycentrity)一词最早由博兰尼(MichaelPolanyi)于1951年提出,⑦与“自发秩序“同义。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由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ElinorOstrom)创立的,他们赋予“多中心”更丰富的含义。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模式,应该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找新的途径。多中心则意味着在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存在着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各类政府单位、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机构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供给中心,以多种形式共同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能够在可替代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进行选择。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自主组织和互动参与,强调竞争与合作并行和供给民主化。治理(governance)既不同于统治(government),也不同于管理(management)。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amesNathanRosenau)认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①它是一种具有共同目标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体未必是国家,也不依赖国家的强制力实现。治理意味着政府把“原来由自己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机构和公民志愿性组织”,②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GlobalNeighborhood)研究报告称:“治理是各种公共机构或私人管理他们的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③由此可见,“多中心”和“治理”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二者都强调管理中权威主体的多元性,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双向性,主张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管理。具体到公共服务方面,则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充当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而这种多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又给予了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广大公众以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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