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2 10:26: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法规及政策,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法规及政策

篇1

审计人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与法律及政策相协调。为此,时刻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的本职工作便是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倘若结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会亵渎审计工作。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法律法规是公正公开透明的。这就需要审计人能够时刻了解,并加以跟进。

不同层面上都会有审计工作,就政府而言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但就这方面而言,错报和漏报问题不容忽视,无论结果是否正确,其性质都是类似的。倘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本职工作没有实行到位。当然内部审计也存在,主要表现为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的控制的是否适当、合法、有效,无论是金额的大小还是性质,只要它是错报或漏报,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内部审计是为了测试对组织内部经营的适当性,从而做出的适当调整。

此外,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就连不是必要的职位都在学习法律法规。普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必须,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学习的,只有不断地与社会整体相互协调才可以不断调整发展自身。我国的法律政策设计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等,越是涉及广泛,越是需要我们不断地调整是自身的学习能力,为审计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准备,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

法律政策的解读也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有正确解读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专项违规行为时,对某单位作出的审计处理中,会对罚款的审计作出处罚。但是绝大多数的审计人认为是对某单位处以罚款,但熟悉《审计法》的人知道,具体情况《审计法》都有明确提到。各地方各部门应该不断细化解读能力,视为自身审计查核的方向。倘若细节无法了解,势必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误解,更不利于结果的审视。为了加快审计工作,需要每一位审计人员的对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读,能够适当地读懂甚至是读透彻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简单清晰将之处理,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审计人都需要明白,审计工作者学习法律法规是审计机关的核心,同时也是审计业务的有力武器。法规解释是有关权威部门的具体说明,审计人学习法律需要做到真学习,逐步克服断片取义,审计人员能够真正懂得法律法规才是更为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深刻理解,反而随意解释必然会出现偏颇,进而对审计工作增添风险,进而有可能会导致工作的失败。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不可避免地面对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熟练地运用法规及政策,倘若没有将真懂和真学这两个前提落实到位,工作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篇2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讨论越来越热烈。本文就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内容;目前的主要症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发展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会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撒消。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会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结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追诉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会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正确认识和界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受到当时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本身的阅历、业务水平、自身的道德标准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对主观或故意还是客观或过失应该有一个正确认识和界定,同时还要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分清过失和欺作。过失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合理的执业谨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也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不良动机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过失的重要区别。注册会计师对于过失和欺作均应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惩罚轻重不一。客户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能够证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这个证明可以由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司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出,对于过失有无,过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分清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同为过失,但程度不同。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的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正确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会计责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却常常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只重视审计责任。甚至将企业的兴衰成败都规咎于注册会计师。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受审计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行政和监督权,只能凭经济鉴定来验证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上要求的合法性和一贯性原则,是否正确完整,不可能作出100%的保证,也不可能对会计报表的遗漏和差错负全部责任。通常,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了审计程序后,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确信”等谨慎用语。但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以为审计意见书就是保证书,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作出了书面的承诺,就应负全部责任。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加深了双方沟通的难度,使注册会计师陷入窘境。

三、我国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前文已经阐述。笔者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的完善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众所周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起点低。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事业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其间产生了相应的改革成本和规范成本,这不是注册会计师本身所能控制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政府干预和市场规范程度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尤其是在独立审计准则颁布之前,社会公众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关心,政府的监管部门却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所以,一旦发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社会公众怨恨的矛头就一致指向注册会计师。这一方面反应了社会公众叶审计行业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叶审计作用的理解存在误差,认为审计工作可以揭示公司内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事实上审计工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也不具备这样的作用。因此,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力是不公平,也是不负责任的。企业经营失败时,由于对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人们往往不向企业管理当局讨说法,而是向似乎具有实际赔偿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转嫁责任,要他们买单。这也怂恩了企业管理当局极力粉饰财务报告,推却责任的不良企图。

2、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刑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的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与应承担责任的关系,然而《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按《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就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的法律则按工作的实际结果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矛盾往往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

3.《独立审计准则》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独立审计准则》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帷一技术标准,是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合理保证等概念。但因为是部门规章,不能同《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相提并论,又因为法官等司法人员对这项规章不熟悉,在判决时无法引起充分的重视,这样就很难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权益。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为进一步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认知程度,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叶自身职业责任的宣传。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在赔偿比例上增加相叶比例数,仅有绝叶数是不合理的。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无限的法律责任,应分别采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形式。注册会计师在叶财务资料审核后,并不能叶资料的准确性和结果作出可靠的保证,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无法预侧,也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时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样行使管理的职能。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不应完全为利益所驱使,叶于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篇3

近些年,产业集群引起了学者们和政客们的广泛关注。对产业集群的研究多数集中在产业集群的定义、效应以及出现的原因上,基于产业政策的产业集群研究少之又少(Martin et a1,2010)。产业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各区域和产业间的特点,否则会造成以下几个问题(Ministry of Industry,2001):一、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造成缺失,导致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波动过大,缺乏平稳性,同时,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时,也会对中央政府的政策产生理解上的误区。二、政府对产业集群发展的一些状况缺乏认知。其中包括:对产业集群理想和不理想的发展方面不明确:每个产业集群的特点不够明晰:对产业集群的发展缺乏有效评估手段:缺乏对参与者的了解: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瓶颈缺乏认知(Tambunanand HiUebrand,2001):不了解产业集群所处的发展阶段(Menzel and Fornahl,2007:Bianchi,Miller and Berdni,1997:Altena and Heijman,2007)。

一、产业集群与产业政策出现偏差机理分析

目前大多数关于产业集群形成机理的分析都建立在Marshall关于聚集经济的早期理论基础上(Parr,Hewings,Sohn andNazaral,2002)。但是从现实产业集群的管理和政策制订、实施情况来看,产业政策并没有遵循产业集群的发展规律,两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偏差。综合目前的分析观点,整体上可以从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制订思路、产业政策的目标差异化以及产业政策实施重点的差异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产业政策制订的基本思路的缺陷

产业政策为了保证对产业集群有效支撑,往往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基本思路。“自下而上”的思路主要以市场导向为主,其制订的产业政策往往忽略政府的作用,内容往往过细,难以形成更为普遍的规律。这种思路设计出来的产业政策在为发展中的产业集群进行配套时,往往会出现政策之间的矛盾性和相悖性,这样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反,另一种思路则更多的是从顶层设计出发,顶层设计出来的政策没有详细的信息作为支撑,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落地”,这样的思路虽然保证产业集群的整体发展方向正确性,但是其操作往往难以有效执行,并且在考核指标设计也会存在不接地气的情况。

(二)产业政策的目标迥异

产业政策的目标可以归纳为,1.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市场失灵问题:2.使得产业集群发展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例如将鼓励集群创新融入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一部分:3.地方政策将产业集群与地方经济相关联,大力发展相匹配的集群模式。从三个方面的目标可以看出,产业政策的发展目标并非完全适应产业集群的发展阶段,同时地方和国家层面的目标的异质性也势必会导致产业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作用。

(三)产业政策实施重点差异较大

以往一刀切的实施方式难以适应现阶段发展需求,产业政策是区域政策和各种相关政策的组合,产业集群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往往是不同的。发展初期对资金等需求量非常大,这时的产业政策不能够覆盖并针对该问题进行解决,产业政策的实施便难以有效开展。以往的产业政策重点较多,但是对产业集群的信息反映较慢,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匹配偏差增大。

二、对策和建议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试图解决产业政策和产业集群不相匹配的问题。

(一)制定产业集群阶段的识别标准

篇4

[中图分类号]FO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2670(2007)04-0003-07

一、问题的提出

效率是经济学永恒的研究主题之一,对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研究贯穿于公共经济学发展的始终。在政府分级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一直是困扰经济学研究者的一个难题。作者认为在政府分级的条件下,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的研究须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判断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规模,即在政府分级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应该供给的公共产品规模应该是多大;其次,必须研究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标准,实现公共产品的低效率供给向高效率供给转变。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的国家,在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前提下,研究由哪一级政府供给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并测算我国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尤为重要。本文从政府分级条件下公共产品最优供给规模的确定出发,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效率判断模型与分析指标,以期对这一研究课题提供一丝思路。

二、政府分级的理由:分级供给公共产品

早在17世纪中期,古典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是政府得以存在的依据。霍布斯在其完成于1651年的《利维坦》一书对国家的论述中,体现了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思想。霍布斯认为公共产品的利益和效用是由个人享有,但个人本身难以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或集体来提供。休谟在《人性论》中论述到只有依靠国家或政府才能够提供桥梁等公共产品,“只有在少数人方面才可能办得到,……这些人就是我们所谓民政长官、国王和他的大臣、我们的长官和宪宰;……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

但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不是由一级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公共产品是有层次的,按照受益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地方行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仅仅局限于地方政府辖区之内的公共产品,应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如果公共产品的受益远远超出了区域性范围,直至能够为国内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统),那么,它就具备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特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全国性公共产品应有中央政府来供给,地方性公共产品应有地方政府来供给。正如布坎南的观点:“在各级政府中间的经济的或有效的职责划分取决于公共行动溢出效应地理范围的大小。每一种公共性的货物或劳务仅仅对有限的一组人口来说是‘公共性’的。这组人口的范围大小决定了应履行职责的政府单位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从效率的角度来考察,对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如果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则更符合效率原则。对此,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权选择自己消费的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奥茨(Wallace E.Oates)也认为:“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特里西(Richard w.Tresch)从信息传递的角度,认为中央政府远离地方居民,难以完全了解他们的真实需要,因而存在一个“偏好误识”问题,中央政府有可能错误地认识社会偏好,从而错误地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全民头上。不如地方政府更能实现社区福利的最大化。蒂布特(Charles,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中通过“以足投票”理论论证了,如果允许居民在各地区之间自由流动,那么,个人的自由选择和组合,将形成各地方政府的竞争局面,从而迫使政府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促进全国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对此,蒂布特自信地认为,“当这种解决方法可能不完善时,是因为制度刚性,并没有使其失去重要性,该解决方法――是能够得到的最佳方法。”

因此,政府之所以分级不仅是因为各级政府必须实现供给本辖区居民受益的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而且各级政府必须有效的实现其职能。如果一级地方政府不能实现有效供给本地区公共产品的职能,那么这一级地方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见,政府存在和分级的理由和根据就在于政府必须有效的供给本地区的公共产品,这是政府存在和分级的唯一理由。

三、政府分级条件下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数量的决定

(一)假定

1、社会只有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非政府机制失灵。市场机制、自愿协商联合机制、合约机制以及民间自愿机制等在公共品供给中普遍存在失灵,市场、第三部门不供给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机制替代。

2、社会只有单个公共产品供消费者消费。

3、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已知。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与公共产品的价格成反比例关系,公共产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量越低;公共产品的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

4、消费者支付的税收是其消费公共产品的价格。

(二)模型Ⅰ:单一政府的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

如图1,假定只有唯一的一级政府,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为D,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政府收取税金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为S。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相交于点E,公共产品的供需均衡。此时,消费者付出P的价格(税金),获得数量为O的公共产品。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如果产量位于均衡产量Q的右边,那么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税金)低于供给价格,换言之,总收益小于总成本,因此要减少公共产品的供给产量;如果产量处于均衡产量Q的左边,那么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税金)超过了供给价格,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因此要扩大公共产品供给产量。从单一政府的公共产品供需均衡模型可以看出,只要政府可以获取到足以弥补其成本的税收时,公共产品的均衡总会达到。

但是,消费者通过缴纳税收或区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这一过程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成本是一种资源的耗费,交易成本的存在会使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资源减少。如图1所示,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单位交易成本为p''-P时,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S'',因此,在消费者缴纳的税收为P时只能消费到数量为Q''的公共产品,消费者对

公共产品的需求的不到满足。但是公共产品在E'点达到均衡,此时消费者多缴纳了税收,但是少消费了公共产品,税收由P上升到P',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却由Q下降到了Q',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感觉多缴纳了税收却得不到应有的公共产品的原因之一。在公共产品的单位交易成本为P''-P时,消费者要想得到Q数量的公共产品,一种方法是必须多缴纳税金以弥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所带来的资源耗费,必须多缴纳(p''-P)*Q的税金;另一种方法是政府控制成本、降低资源的耗费,降低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交易成本,使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往右移动,比如当把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单位交易成本减低了(p''-P')时,供给曲线移动到s',此时只要缴纳P'的税金就可以获得Q产量的公共产品。

(三)模型Ⅱ:两级政府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

假设条件:(1)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都愿意准确的披露自己辖区居民可以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而不存在隐瞒或低估其边际效益从而逃避自己应该分担的成本费用的动机;(2)上级政府清楚的了解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及其辖区居民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下级政府也清楚地了解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及其辖区居民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3)政府作为为其居民供给公共产品的“理性人”存在,不存在其自身的“私利”,因此可以按照其辖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捐赠”公共产品。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省与省以下政府)事权划分模型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按照本辖区内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供给公共产品,则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达到有效效率的最佳水平。

证明:

假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来供给公共产品的税收资源为T,最优的公共产品供给量为G(相当于图1中的公共产品最优供给量Q),两个供给者分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与省级以下政府视为一级政府),于是税收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在两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状图来表示。参见图2,盒子的水平长度表示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G,垂直高度表示政府可以征收得用来供给公共产品的税收资源为T,Q1为中央政府的原点,Q2为地方政府的原点。从Q1水平向右测量中央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G1垂直向上测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税收资源T1;从Q2水平向右测量地方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G2,垂直向上测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税收资源T2。S1表示中央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S2表示地方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假如中央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用G1=a+bT1表示,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用G2=c+dT2表示,其中a,b,c,d为常数项,因此要想取得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则必须使下式成立:

T1+T2=T

G1+G2=G

G1=a+bT1

G2=C+dT2

(1)

方程组(1)中有T1,T2,G1,G2四个未知数,且有四个线性方程,因此方程组(1)有唯一的解。在图2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1与S2的交点E,此时中央政府利用T1*的税收供给了G1*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利用T1*的税收供给了G2*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

2、省级政府与省以下政府事权划分模型

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不是存在两级政府,而是存在三级政府(中央、省、市)时政府间事权应该如何划分才能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呢?根据图2的分析,达到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时,中央政府利用的税收资源为T1*,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为G1*,那么省级省以下政府必须利用利用T2*的税收供给了G2*的公共产品才能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因此,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必须合理划分T2*的税收资源,使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总量达到G2*的水平。我们可以将图2中的O2 G2*ET2*区域拿出来单独进行分析,如图3:

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可以征收得用来供给公共产品的税收资源为T2*,最优的公共产品供给量为G2*,两个供给者分别是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于是税收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在两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状图O2 G2*E(O3)T2*来表示。参见图3,盒子的水平长度表示省市级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G2*,垂直高度表示省市级政府可以征收得用来供给公共产品的税收资源为T2*,O2为省级政府的原点,O3为市级政府的原点。从O2水平向右测量中央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G2,垂直向上测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税收资源T2;从O3水平向右测量地方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G3,垂直向上测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税收资源T3。S2表示省级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S3表示市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假如省级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用G2=e+hT2表示,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曲线用G3=g+hT3表示,其中e,f,g,h为常数项,因此要想取得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则必须使下式成立:

T2+T3=T2*

G2+G3=G2*

G2=e+fT2

G3=g+hT3

(3)

方程组(2)中有T2,T3,G2,G3四个未知数,且有四个线性方程,因此方程组(2)有唯一的解。在图3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2与S3的交点E',此时省级政府利用T2*'的税收供给了G2*'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利用T3*的税收供给了G3*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

3、进一步的分析但是,在现实中三个假设条件并不是严格存在的,当现实条件不能满足我们的假设条件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达不到最优水平。

(1)只要政府是存在私利的“理性人”,那么当政府层级越多,公共产品的供给缺口越大。当政府是存在个人私利的“理性人”时,而且当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都不愿意准确的披露自己辖区居民可以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存在因为了获得本级预算剩余最大化而隐瞒或低估其边际效益从而逃避自己应该分担的成本费用的动机时,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如图2,当中央政府想获得(T1*-T1')的预算剩余时,中央政府仅利用T1'的税收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为G1'。当省级政府想获得(T2*-T2')的预算剩余时,省级政府仅利用T2,的税收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为G2'。此时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总量为(G1'+G2'),公共产品供给的缺口为可以G1'G1''。如图3,当省级政府想获得(T2*'-T2')的预算剩余时,中央政府仅利用T2'的税收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为G2'。当市级政府想获得(T3*'-T3')的预算剩余时,市级政府仅利用T3'的税收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为G3'。此时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总量为(G2'+G3'),公共产品供给的缺口为可以G2',G2''。

(2)只要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地居民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水平时,可能会造成公共产品的供给过量且加重居民的税收负担,而且当政府层级越多,公共产品的超额供给越大,税收负担越重。当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辖居民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水平时,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越多越好,此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过多,且造成居民的税收负担过重。如图2,当中央政府认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为G1''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中央政府必须征收的税收资源为T1'';当省级政府认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为G2''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省级政府必须征收的税收资源为T2'',政府共超额征收税收2 T1'T1'',此时税收负担远远超出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水平时的税收负担。如图3,当省级政府认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为G2''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省政府必须征收的税收资源为T2'';当市级政府认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为G3''时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最优,市级政府必须征收的税收资源为T3'',政府共超额征收税收2T2'T2'',此时税收负担远远超出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水平时的税收负担。

四、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效率的测度方法

(一)DEA方法

假设有五级政府A、B、c、D、E,五级政府均可供给公共产品且供给公共产品产生同等的效用,五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曲线分别为CA、CB2、CC、CD、CF。如图4,当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为Q1时,政府A供给的成本为CA(Q1)直线交于a点,政府B供给的成本为cB(Q1)直线交于b点,政府A供给的成本为cC(Q1)直线交于c点,政府D供给的成本为CD(Q1)直线交于d点,政府E供给的成本为cD(Q1)直线交于e点。此时,cA(Q1)(cB(Q1)(cC(Q1)(cD(Q1)(CD(Q1),因此当政府供给同种公共产品且公共产品的效用同样时,此时选择政府A供给此种公共产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同理,当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分别为Q2、Q3、Q4、Q5时,分别选择政府B、C、D、E供给公共产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虽然在图中只有五级政府的供给成本曲线,但是在理论分析中可以假定有无数条政府供给成本曲线。这样,公共产品供给可以在任意一个供给量上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最优一级政府公共产品,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效用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也就是说在图4中可以找到与a点相类似的电,这些点就形成了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最优成本曲线TC,TC曲线也就是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成本的包络曲线。在这条曲线上,在连续变化的每一个供给量水平上,都存在着一条与TC线相切的政府供给成本曲线,该成本曲线所代表的政府级次也就是在公共产品供给效用相同时,此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生产同等产量的产品时,可以将不同级

次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进行比较,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位于TC曲线以上时,说明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过高,效率较低。如果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过高,就需要判断CI与TC的成本差距,要素投入组合的差距,然后以TC为供给效率最高为目标,向效率较高的政府管理者咨询,学习它们提高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以及优化生产要素组合的经验,并从自身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寻找提高效率的措施。比如,学习、借用同行先进的生产技术、高效的资源配置方法、科学的管理来提高自身生产效率。作为政府判断自身供给公共产品效率的工具,DEA测度结果有利于为效率差的政府提供确立理想效率目标的信息,以及实现最优效率目标的途径。

(二)评价效率指标体系

IMD(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自1989年以来每年出版《世界竞争力年鉴》(WCY),公布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2002年为49个)的竞争力及政府效率的信息和排名。按照IMD的评价体系,政府效率是由公共财政、财政政策、组织机构、企业法规和教育五要素决定的。这些要素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子要素和84个指标具体考察政府效率水平。测度政府效率的要素、子要素和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财政(硬指标10个、软指标1个)。硬指标包括中央政府预算盈余或赤字等10项,软指标指公共财政管理。

2、财政政策(硬指标11个、软指标3个)。硬指标涉及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等11项内容,软指标包括实际个人税等3项指标。

3、组织机构(包含3个子要素、5个硬指标和17个软指标)。(1)中央银行子要素含有短期实际利率等4个硬指标,以及中央银行政策等3个软指标。(2)狭义政府效率子要素包括政府决策等10个软指标。(3)公平与安全子要素含有硬指标(严重犯罪)1个及公平等4个软指标。

4、企业法规(有子要素4个、硬指标1个、软指标23个)。(1)开放度包括海关职权等5个软指标。(2)竞争法规含有1个硬指标(政府补贴)、6个软指标(竞争立法等)。(3)劳动法规涉及失业立法等3个软指标。(4)资本市场法规包含金融机构法规等9个软指标。

5、教育(硬指标7个、软指标6个)。硬指标包括全部公共教育支出等7项内容,软指标含有教育体系等6项。

IMD首先计算每个政府效率指标的平均值,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标准差,根据标准差分别计算84个指标的标准化值(STD)。通过对以上指标、要素的评分及标准化换算,计算政府效率的标准化值,最后以此进行指标和政府效率排序。对正指标,STD值较高的排名在前,对逆指标则进行反向顺序。

测度指标的选择是量化政府效率的前提。测度指标应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可获得性。为了比较客观反映我国五级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效率特性和水平,作者力求选择的分析指标可以采用国内公开的统计数据,使测度政府效率建立在可以量化的原始数据基础之上。为此,作者从分析政府投入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人手,力求通过查阅《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年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等各种出版物寻觅政府投入与收益之间的数量规律。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十个领域即文体广播、教育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建设、农林水利气象、企业改造挖潜、公检法、城市维护、政策性补贴、抚恤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科技。这些领域是我国省级政府履行职能的主要范围,也是体现政府效率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从中精心寻找那些主要由财政支出引起的、有完整统计数据的、反映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效果(即政府收益或政府产出)的主要指标(共35个)。然后,作者根据公共经济学、统计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原理,结合我国政府实际构建了一个由指标因素、子因素和指标构成的测度省级地方政府效率的完整指标体系。参照IMD建立得以国家竞争力为基础的测度政府效率指标体系,建立测度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效率指标体系,如下:

五、小结及政策建议

1、交易成本的存在会降低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必须降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2、政府层级越多,政府间的博弈成本越高,越难实现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损失越大。因此,在获得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信息相同的条件下,应该尽可能减少政府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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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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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后盾,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也就成为能源资源消耗大国。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就可能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危机。我国能源资源利用率低下,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从而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推进。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分析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我国虽然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其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各个地区法律法规的有效力度不一样,有的地区仍无法可依,对于浪费资源及随意排放废料废水的个体或者企业,相关部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惩罚,从而导致个人或者组织对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无视和淡漠。

其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区尽管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但只是停留在口号的宣传上、文字上,没有实施的可行性,无法对违反者实施惩罚。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节能减排是一个复杂而又持久的过程,其中包括的影响因素很复杂,如果对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没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现状没有具体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规方案,也没有实际价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机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决好节能减排问题,法律机制的建设还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机制对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性

针对国内及河北省内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及环境污染和排放的现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节能减排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机制的保障。目前全国很多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实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够,同时,存在较多的违法行为,这些都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是解决矛盾冲突最强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就是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主流能源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甚至全世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各地在推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上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矿产资源的粗放开采、水资源的超采,以及工业、农业服务业中乱排废水、废气等,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严重妨碍了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构建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节能减排是我国政府关于环境规划和资源计划中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了完成好这个项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国节能减排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这可从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质量两方面着手。立法的步伐要紧跟时代和人们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时,要重视先前资料的调查与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当地资源实际情况后,再针对当前需求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提高立法质量,做到详细具体,语句没有歧义和漏洞,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要同时考虑政府部门、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从而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能给民众、社会树立好的榜样,提高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社会信誉。要以政府为中心进行节能减排法律的制定,明确落实各项工作,使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受污染的区域或者浪费的资源,要让污染者付费;对于那些违法的个人或者行为主体,要按照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价值来进行赔偿。这样既可引导污染者减少污染行为,减少对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支持,也可为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策略

河北省是资源禀赋较差的省份,资源紧缺,但又浪费严重,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紧缺之间的严重矛盾,使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对于河北省节能减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点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又需要针对河北省的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性措施。

河北省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具有明显的“重政策轻法律”的倾向,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和补充,从而影响了河北省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其他省相比,在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方面更显急迫。综合国内学者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构建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机制的措施,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个省级的排污权储备的交易中心,并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排污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按照“减排量收储”的原则来构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为此,应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条例,并经过详细的调查与研究,设定出具体的方案,如关于补偿的对象、补偿的办法和经费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节能排污机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细化和完善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河北省在节能减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设较为欠缺,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对于河北省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规,从而使河北省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时,要时刻关注环境与资源能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法律内部之间的和谐一致性,只有通过这样的合力作用,才能使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进而切实实现各项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三,设置一定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除了对企业、个人的监督外,还要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的监督。对于监督工作实施不够的部门或者个人要实施一定的惩罚;对于欺上瞒下,不尽责的部门,要追究个人或集体的责任;要利用网络、新闻媒体、手机现代通讯手段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做好监督工作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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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畜牧兽医体系所包含的范围广泛,其中不仅仅包括着畜牧兽医技术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一些体系,还包括着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接触的就是畜牧兽医技术以及服务方面的体系。但随着现代动物疫病的不断出现,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国家政策已经对畜牧兽医的发展上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以保证畜牧兽医体系更好的发展。

1我国畜牧兽医法规体系的现状

畜牧兽医所从事的有关畜禽饲养管理技术工作,饲料厂从事化验员、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兽医站从事地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或监测站从事畜禽防疫和检疫工作,宠物医院从事诊疗、美容等工作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及食品安全,并且能够保障农牧业的良好发展。在畜牧兽医的法规体系之中,有着规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诸多的法规,其中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之多。这数十部的法律法规,还对畜牧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制订了工作规范,对一些相关的部门制订了日常的畜禽养殖、饲料兽药、动物防疫以及质量安全等所需要去履行的各项职能。但由于我国畜牧兽医业起步较低,发展较慢,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普遍较差,所以这些法律的实施就比较困难,从而暴露出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

2我国畜牧兽医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执法困难目前,虽然我国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总数已有了数十部之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首先执法主体上的问题,在我国,若是发生突发事件或是重大疫病时,动物防疫部门、食品安全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都会运用自身的行政执法能力解决问题,但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来说,行政执法的能力只存在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但在处理事件时,许多部门的加入就导致了执法主体的分歧。这样一来,就会降低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若是事件处理不当,相关部门之间就可能互相推卸自身的责任,最为严重的就是延误了受害群众的救治及保护时间,后果不堪设想;其次,执法规范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就我国目前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其中对一些执法规范的要求非常的不严谨,这就会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没有一个参考标准,导致对执法把握不准从而导致一些严重的问题发生。

2.2对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管力度不够在近年来,由于畜禽产品安全而导致的问题,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也证明了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管方面力度不够。造成这类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不少的畜牧产品经营者有空子可钻。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畜牧兽医方面法律虽多,但还有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一些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并不能及时地对外公布,这就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我国在兽医以及动物屠宰方面,只有相关的规范进行约束,这些规范从根本上说并不能算作是法律,故而也就缺少了法律所带来的威慑力,导致人们对这些规范视而不见,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3我国畜牧兽医法规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完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一是要去对已有法律进行完善以及细化,及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规或是实施细则;二是要使我国目前的畜牧兽医法规与国际相接轨;三是要去填补一些畜牧兽医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从而使得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的完善。

3.2严格执行畜禽产品检验检疫以及监管制度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检验检疫的标准比较宽松,故而就导致了我国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所以说必须要严格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动物检疫法》以及《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对官方的兽医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才能实现真正的专业化。

3.3加强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执法能力目前我国畜牧兽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其执法的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所以必须要加强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执法能力。一是改变多方执法的缺点,统一执法部门;二是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部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包玉华,贺艳,张博.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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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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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中国物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性也逐渐地凸现出来,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中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价格高企,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物流法规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现代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代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由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现行物流立法,从法律效力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铁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物流立法的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1)调整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调整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像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3)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集装箱名词术语》(GB/T1992―1985)、《包装术语基础》(GB/T4122.1―1996)、《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等。(4)调整物流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港口法》、《铁路法》等。(5)调整物流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法律空白”的状况,对物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相较于国外先进的物流立法,中国现在实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规,都是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演变出来的,这些法规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普遍在技术上缺乏对物流实践工作的调整作用和具体指导,微观约束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现行物流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关系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必要的制约作用。

(二)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规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针对物流活动而制定的,而仅仅是就物流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如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所进行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相互的衔接;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领域;形式上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部门立法涉及到交通、铁道、航空、商业等十多个部委,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

(三)相关的立法滞后

中国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比如物流标准化问题,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

三、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重视物流政策的宏观调控地位,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

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建设经历告诉我们,在未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物流法之前,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行业政策,指引发展方向,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1998年统计,全日本从事物流业的公司就多达几百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行业政策促进日本物流业发展效果明显。政策具有全局性、灵活性、见效快等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形成互补,适合中国国情。中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一部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的《物流法》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目前通过物流政策的宏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发挥“物流宪法”的指导作用。

(二)加强物流重点领域立法,由点及面地开展物流法规建设

现代物流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解决日益增多而复杂的物流法律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抓住重点,解决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应针对目前尚无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活动过程有法可依。比如,应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与问题。同时,鉴于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融资能力不同,物流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条件,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物流企业根据本地区特点加快发展。总之,要针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填补立法空白,使现代物流业有法可依。

(三)整合现有物流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法规体系

针对中国物流法律现状存在明显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等问题,目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理顺现有单行法的层次结构和逻辑脉络上,通过汇编、修订、废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观政策为主导,以物流主体、物流各环节、物流环境和物流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性强、协调性好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活动规范化。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1)物流主体和市场准入法。应通过立法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各类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置进入物流市场的门槛。这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物流经营行为法。这类法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覆盖物流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立法明确物流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过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条件下健康发展。(3)物流宏观调控法。主要指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国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的形成。(4)物流标准化法。指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中国物流技术和管理标准方面的法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5)物流争议处理法。主要指涵盖诉讼与非诉讼的物流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由于物流争议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解决物流争议的最佳方式。

参考文献:

篇10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82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学生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及内容存在着许多不足,教学效果差,所以进行教学改革的探索迫在眉睫。

1《旅游政策法规》的课程特点

1.1法律法规多,记忆要清晰

《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作为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各所高校及教师在制订教学大纲时,基本都是以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作为教学内容。虽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旅游政策法规》书籍的版本很多,但主体内容几乎类似。以刘雪梅、吕海龙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律法规》一书为例,内容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十四大项,每一项均包含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非常之杂、细、多。这就要求在识记知识点的过程中要保持记忆清晰,并且经常温故而知新。

1.2教学内容杂,重点不突出

因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所包含知识点“杂、细、多”,往往会让初学者感到束手无策,大部分学生把《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归纳为纯记忆性的科目,错误地认为整本书都是需要识记的内容,每一条法律法规都是重难点,而不系统去理解该课程,无法形成理性认识,更不会融入自己的学习观点和体会。此时,若教师也不能适时、明确地进行指导,就会让学生非常困扰。作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师,自身必须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对相关知识都要做到理解透彻、烂熟于心,才能在教学中得心应手,为学生指明重难点的方向。

1.3时事政治细,日常需留意

虽然《旅游政策法规》课本中不包含时事政治的内容,但是在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中,国内外时事政治一般以填空题的形式出题,且在卷面中要占15至20分的分值,因此是《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内容必不可缺的重要部分。教师和学生均需要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自觉主动地留意收集官方媒体所公布的国内外时事、要事、大事等,例如《半月谈》、《时事资料手册》、《环球》等期刊杂志。

1.4教学效果差,学生没兴趣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大多数是各项法律法规,相比较旅游管理类的其他专业课程而言,内容枯燥,缺乏灵活生动的课堂氛围。而且很多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模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教师只管“说”,学生只管“听”,这种“满堂灌”的方式,稍好者会辅助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但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远远不足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玩手机的、看小说的、昏昏欲睡的学生比比皆是,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教学理念“滞后化”

虽然我们已经倡导“素质教育”很多年了,但是现在的大学教育仍然未能实现真正的素质教育。教学的理念、内容、方式、手段、考核等均带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的印迹。作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是一个对旅游业的服务人员有着多方面的要求,且集多种功能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开设,本意在于通过学习使得旅游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行为,保障游客的利益,保护游客的安全,这才是“学以致用”的真正效果。可这门课程的教学实际上仍停留在以考试成绩定未来的阶段,忽视了最为关键的内涵建设,这种评价制度极大地削弱了教学实效。教师课堂传授的内容没有深入到学生的内心和情感世界,更谈不上最终落实于其言行举止这些关键性的问题。

2.2教学内容“片面化”

《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既是旅游专业学生日常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国家导游考试必考主干课程之一,因此被赋予了教学上的“双重意义”。目前教师往往只是教条地灌输各项法律法规,让学生死记硬背,脱离了实际运用,有些学生在听课时甚至带有抵触情绪。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对所有旅游类基础知识点的整体把握是一项基本的职业综合素养。完整的《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育内容应该包含两层,一层是有形的法律法规,即各个知识点的识记,另一层则是更为重要的无形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与实践活动紧密关联,并要运用到实践中的一种教育活动。我们没有很好地运用道德实践去激发学生对道德修养的自觉追求,所以导致了这门课程教育内容的片面化。

2.3教学过程“简单化”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过程是以一定的内容为依据,运用恰当的方法和手段,由教师对旅游法律法规及相关常识等方面内容进行指导的活动。这门课程本应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感染式教育,却被简单化为一种“灌溉”式教育过程,存在诸多弊端。《旅游政策法规》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很强的旅游专业核心课程,基础理论既涉及每位学生的旅游专业知识,又与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等知识密切相关,内容繁?s、理论深奥,对于知识底蕴相对薄弱的学生来说,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再加上该课程的课时安排相对较少,要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学会运用到实践中的确并非易事。旅游教学的关键点在于工学结合,即要求学生对课本知识深入学习的同时,能够不断地在进行实际操作的锻炼。而且学生进入大学后,本应是主动学习知识的模式,可是现在的教育主客体颠倒,学生完全成为了“被动式”学习的载体,“被”高考送到大学;“被”老师灌输知识;“被”毕业走向社会,整个过程没有从社会实际和学生需要出发。

2.4教学手段“机械化”

受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教育手段过于机械陈旧,缺乏新意。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没有与学生的日常实际相结合,更加没有针对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学生因材施教。习惯于“流水线”式的教育学生,却不顾及学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绝不仅仅是课堂上教师机械式的说教,而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我们应将综合能力作为培养学生完美人格过程中一个长期追求的目标,改革固有的《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育内容,将学生培养成为在旅游行业中“知法、守法、爱法”的合格从业人员,绝不是应试体系培育出的“流水线”产物。

3《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3.1破除传统理念,改革教育内容

我们在教育事业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关注学生的全面可持续性发展,是培养学生丰富多彩的社会个性和属性,更是关爱和尊重学生生命本性的体现。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中,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学校和教师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家长式作风,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对话,以疏导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⒂攵龋?切实解决高职高专学生在学习该门课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其次,要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优质的教育必然是个性化的教育,因材施教的方法可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亦是尊重生命多样性的体现。不仅要进行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更应该开设一些以思想教育为目的的公民课程,如品德课、道德哲学课、伦理课等作为有力的课外补充教学载体,充分利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媒介平台时刻宣传我们所提倡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此过程中潜移默化地灌输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学生从根本上改变思想,提高综合素质。

3.2完善教育体系,灵活教学方法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一门知识性、实践性、实用性、参与性均很强的课程,因此,整个教学过程需具备丰富的知识信息和实践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开展全新的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加强校企沟通,让学生提前到旅行社实践,对其未来可能选择的行业和职位有所了解。而作为教师的课堂教学,应该具有自己的价值认知和取向,引路入境,才会事半功倍。《旅游政策与法规》因牵涉到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制作图表、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明晰概念,助于记忆;组织课堂情景模拟,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严谨枯燥的法学知识;定期布置主题讨论,培养学生通过查阅网络和图书资料完成任务的学习方法,提高其独立思考的能力。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和参与热情,继而达到人才培养的最终教学目的。

3.3结合理论实践,丰富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