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5 15:20: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时至今日,我国的税法机制及法制越发完善。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市场经济调控职能,进而引导企业向预期的目标发展。而对于企业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制定合理薪酬机制,节约纳税成本的同时,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作为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国家税法,积极配合纳税筹划工作,进而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因此,从多方面角度来讲,这是一项多赢的工程,对政府、企业及个人都有益,有关方面的研究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二、纳税筹划特征及原则
在国民经济的法制情形下,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首要前提,纳税人不管如何筹划都应在纳税政策的引导下正确选择交税方案。其次由于现行的国家纳税政策并不是特别完善,可能会随时作出适时调整,这就导致纳税筹划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重新制定纳税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是人为干预的一种预见行为,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如果筹划人专业性不够强,或者方案决策者出现一点点偏颇,都可能导致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失败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纳税筹划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基于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遵守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想减少纳税负担,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以企业的经济利润为前提。还有就是税收筹划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一项活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会完全相同,也不会一成不变,这就需要筹划人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三、A企业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
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备的社会职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基础。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A企业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重视动员培训
从宏观上来说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税收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来源。所以在国家建设中,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且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公民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作风。从微观上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收入的证明,它可以起到很多的辅助作用,比如在个别城市,购买住房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才有资格买房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时有些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才会予以批复贷款。为此,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将这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种好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一一讲解给全体员工,让员工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对纳税事业应做的贡献和纳税给自己带来的便利,从而自觉缴纳。企业也可以对那些自觉缴纳的员工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他人向这些模范员工看齐。另外,个人所得税交的越高工资肯定也越高,肯定是企业做的特别优秀的员工,所以企业也应对这些员工予以足够且高度的重视,引导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二)完善薪酬制度
在我国税法上来说,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每个人都要缴纳,需要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才有义务缴纳。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说,工资和薪金即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员工的福利和五险一金是不需要缴纳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制定自己的薪酬体系。具体实行过程中,企业可以将工资和奖金有效配合,比如控制年终奖的发放次数,利用税收零界点调整发放金额或者将每月工资和年终奖结合起来发放等,都可以有效减少纳税金额,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另外,根据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将一些员工的薪酬收入转化为福利方面收入,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在精神方面得到慰藉,也能M足员工中的生活需求,还能成为企业在招聘人才中的竞争优势。同等的工资待遇,应聘者肯定更倾向于福利好的企业。而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简单的高薪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员工的内心需要,而福利的出现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憾,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可行方案
在纳税筹划中合理的方案设计不仅能为公司节省很多开支还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工资是整个薪酬体系的根本,在工资的纳税筹划上,筹划人员可以按照每个月或者季度的方式均衡发工资,有效避免员工在工资高的月份缴纳较高的税费,也可以将一些工资收入转化成其他形式发放给员工比如福利形式。而且现在企业招聘人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工资筹划人员可以根据税法选择一种合适的劳动关系来降低税费。另外,大多数企业除了工资还会设立奖金薪酬,奖金是一个人对公司创造价值的体现,也是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所以更多的让员工拿到奖金则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奖金筹划来说,应区分高收入和低收入。对于低收入的人员来说企业可以估计年终奖的额度,尽量在纳税零界点将奖金糅合在每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对于高收入的人员来说在筹划时可以将奖金分为两部分,即一部分用在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的工资发放上面,一部分用于年底的年终奖金,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纳税者的税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加之各企业薪酬管理实践存在差异,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更多学者关注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性分析其特点及可能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决建议,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同时,各企业也需关注此项研究事业,可在本文论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李爱敏.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财会学习,2016,24:186.
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
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二)影响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
从上述对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由于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当然,由于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前述相关关系有时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影响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对我国未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前述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素。
二、重新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存在的弊端
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滞后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对不断前进的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以及税收法制化程度都较增值税开征之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出现了抑制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不利于入世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税范围过窄导致税负不公。
对国内市场经济主体的课税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将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全部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这些行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虽然不用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为生产、服务需要外购货物或服务,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些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结果导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减轻税负的行业反而承担了过重的税负,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而部分纳税、部分不纳税的状况也使一些纳税企业税负加重,比如农业产品的再加工企业,法律规定其外购的农业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进项税!,而其对外销售成品却要支付17%的增值税,中间4%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紧密联系的行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而对外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劳务却无法获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在客观上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负;由增值税课税范围狭窄造成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在我国的间接税体系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处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业间造成税负不公以外,还造成两类税种之间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矛盾。我国增值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归属。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限区分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比如酒店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运输业的货物价值和货物运费统一开票,建筑业提供劳务和销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为一,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其直接结果造成增值税征收混乱,税基摇摆不定,对纳税人来说对是否要缴增值税感觉模棱两可,有的甚至伺机避税,偷逃国家税款。对征税机关来说,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难以界定时,会造成国税和地税之间利益的冲突。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营业税则是纯粹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全部的服务行业,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与矛盾。
3、降低了征税与纳税的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计算应纳税款,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但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后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此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
(二)重新选择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不仅仅是因为它存在着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还因为重新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当干预,保持税收中性。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造成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非效率的干扰,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当这种不适当的干扰达到某种程度,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能够基本实现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不适当干扰,使增值税回归中性税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
三、对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尺度问题;二是重新选择的课税范围实施的步骤问题;三是确定需要免税范围问题,四是在重新选择课税范围过程中涉及某些具体行业的细节问题。
(一)把握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调整的尺度
虽然理想的增值税要求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至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各行各业,以确保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运行增值税内在的自动抵扣机制,但是,由于税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国都不可能将增值税扩展至所有的行业。我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大小的确定除了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我国增值税征管能力、整个税收体系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盲目大范围地扩大课税范围会造成因征税能力跟不上而导致税收效率依旧低下的尴尬局面,甚至对我国的增值税的发展还会产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以国家财政为强大后盾,盲目扩大增值税课税范围会造成营业税税基急剧缩水,导致占我国税收主导地位的流转税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在认清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改革的现状之后,我们也不应磨灭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范围远远大于我国,他们的课税范围与我国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饮、娱乐业等,向后则推及农业生产。应该说全面和广泛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发展的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范围的重新选择应当遵循这样的准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解决我国增值税现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税内在抵扣链条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设置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的优势之一就是准中性特质,每一种产品或劳务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为了保证这一优势的发挥,我们应当将与生产、流通环节有关的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否则会造成这些行业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外加与增值税产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额增值税大大加重相关行业的税负。在确定具体可以扩展课税范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第三产业作简单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作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的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卫生业、体育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即农业生产行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安装行业、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层次中的部分劳务行业应当尽快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部分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销售行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上述这些行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属于课税范围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密切相关,将它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增值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基本属于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它们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各行各业在税收方面的前后关联不是非常密切,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是非常严重,因此在近期内尚无归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至于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金融业和保险业和第四层次的公共服务行业,在近期内我国不宜考虑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的原因笔者将在探讨有关细节问题部分作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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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实施步骤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我们在实施重新选择的增值税课税范围时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性,在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因此,我们必须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扩围。
第一步,应当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现存重复征税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纯劳务行业性质,大多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双重性质,与货物销售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生产、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造成的税负不公及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第二步,在增值税转型过渡期满及第一步骤稳步实施后,将邮电通讯行业、仓储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这些行业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应排除在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税整体改革效果比较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农业生产为我国的社会生产提供最原始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劳务的前提,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是解决我国农民负担的最根本出路,具体理由和方案将在扩围的细节问题中展开。
第四步,是一个比较远期的目标,就是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劳务全部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这是成熟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形成的标志,是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在讨论重新选择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差别。二者从表面结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纳税主体都无须缴纳增值税款,但是实质上二者是有本质差别的,前者是增值税征税范畴的概念,只是免除纳税人在某一环节增值额的纳税义务,并不免除其外购品所含的增值税;后者是增值税税率结构中的概念,零税率会产生某一环节之前所纳的所有增值税的退税结果,虽然同为很多国家用作减缓增值税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却常常各不相同。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交易或劳务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交易或劳务的计税依据的数量达不到法定的征税标准而给予的免税;另一类则是因为交易或劳务项目本身因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前者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而后者则多为社会福利因素的考虑。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中属于免税范围的交易和劳务项目占非免税项目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认为,设置增值税免税项目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免税既不应作为解决增值税累退性问题的途径,也不应作为鼓励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它应当集中在极少数出于社会福利因素考虑需要照顾的项目和仅限于鼓励科研、教学目的的项目之上。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累退性及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将免税作为照顾低收入群体和照顾医疗、教育、社会文化服务行业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税转嫁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免税的结果往往无法拉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支出中负担增值税数额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税行业无法抵扣外购产品所含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在增值税免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考虑征税效率。在实践中对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业强行征税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响增值税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欧盟标准化增值税制度统一规定中,我们发现了金融服务业、赌博、不动产租赁等显然不属于需要照顾或鼓励发展的行业。这对于我国将来增值税扩围之后免税范围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有关某些行业是否纳入增值税范畴的细节问题在增值税扩展课税范围的改革中,笔者认为有三个行业在我国是否应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很值得探讨。
第一,农业生产行业的征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之内,这既是增值税税制设置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税收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增值额较大,本身应当归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将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基础部分的链条,表面上免税似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上农民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增值税款却因免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税负。其次,农业是一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作为一个特种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农业问题突出,其中农民负担重是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费改税”的举措很多,但是始终无法大幅度地减轻农民负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和工业采取的是一套税制的做法,我国对农业和工业分两套税制的传统做法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参照其他国家征收农业生产行业增值税的做法,我国应当先将农业生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场、林场、草场和养殖场等;另一类是传统的小规模土地承包耕种。对于前一类农业生产者采取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正纳增值税,促进这些部门加速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后一类农业生产者,可以允许他们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同前一类生产者一样依法纳税,也可以选择成为非一般纳税人,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也无需在销售其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农民为农业生产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款一律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采取零税率的政策,免除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并且对于其外购的投入物所含税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务行业的征税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即使是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各成员国对于核心金融服务“均采取免税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有困难,提供金融服务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补充,如众多的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债务托收和证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务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难以分离的补充,无法单独对这些补充征税,如果强行要将其从核心金融服务中剥离出来就会出现类似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存在的缺陷。二是对金融服务征税存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时对投入和产出确定的困难,因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附带的成本极为灵活,不易确定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国家经济利益保护的考虑,对金融服务课税很可能导致本国资本流向国外资本市场。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对国家的经济绝对是一大考验。正如很多经济学者所云:”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尽管会有很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看来尚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办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实行又比较晚,我国的金融部门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面对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显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我国还是应当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比较妥当。
第三,公共服务部门的征税问题。
有人认为国家没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因为那样做只是将政府这个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放到另一个口袋中去的无效劳动,而且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性的,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需求品也是与生产和流通有密切的关联,轻率地作出免税的决定是不利于增值税发展的。事实上,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行为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消费品和劳务使企业或个人受益,并且这些公共消费品和劳务同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一样定价出售,与市场主体产生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规定比较合理,即当公共部门的免税对私人部门竞争产生重大扭曲时,公共部门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定免税的非营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行政垄断的产生。我国的增值税法乃至整个税法体系正在进行着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税制设置还很不稳定,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不是增值税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对公共部门征收增值税虽然很有必要,但还无法在我国展开,我们还需要继续观望其他国家运行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再作定夺。
四、结语
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的课税范围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必然应当建立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现实国情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与发达国家次优税制的亲密接触。同时这个改革还必须谨慎、循序渐进,必须与增值税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税转型、税率的调整、纳税主体范围调整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的发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领域中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寻求适合中国发展的最佳途径。
①包括农业、金融、教育等领域。
②外购农产品的抵扣率原先为10%,但2002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2002年第56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中商业和物资供销行业属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扩围问题中不再作解说。
④对于非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处理系借鉴欧盟第6号令中《加价补偿法》的规定设计。
⑤“核心金融服务”是指纯粹地对货币、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放款或贴现及活期存款、存款、储蓄账户业务等,不包括对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即证券保存等铺“金融服务,对于辅金融服务,欧盟规定必须按标准税率征税。—参见《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陈志嵋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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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适当扩大[J财政与税务,2000,(10)。
中小企业具有经营规模较小、管理组织不规范、经济活动相对简单、管理主体和产权主体统一、管理效率较低等特点。中小企业的这些管理特点导致其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核算不规范等会计问题。中小企业的这些环境特点对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效果来说是不利的。
卢新国(2009)通过调查研究后认为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面较低,执行效果不理想。在891个有效样本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仅有451户,占总体的50.62%。在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中,还存在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交叉执行、部分执行的情况。有的企业认为行业会计制度能结合行业特点,处理经济业务更合理,仍继续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有的企业将多种制度进行“拼盘”,科目设置部分按行业会计制度,部分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则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原则;有的企业为避免纳税调整,直接依据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税法没有规定时再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局限性
其一,《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我国2003年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营规模较小”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工业企业:员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建筑业:员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职工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邮政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其他服务业:职工人数100~200人以下,或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必须执行,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有能力的企业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很多中小企业为避免以后成长为大企业而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转换成本,拒绝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而是依旧遵循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或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当初制定《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经济环境现已发生重大变化,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
其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思想和原则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2000年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简化和删除形成的。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逐渐被弃置。《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思想和原则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未来会计改革趋势有较大差异。(1)在表述思路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以确认、计量和披露为主线;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规则为基础,以会计科目使用和报表项目填列为线索。(2)在会计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给出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定义会计要素,没有给出确认标准。(3)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放弃了历史成本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仍以账面价值和成本计量为主。(4)在收益决定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引入资产/负债观,用“综合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对投资人利润分配-接受的追加投资”来计算收益;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以收入/费用为基础,用“收入-费用=利润”来计算收益。(5)在财务报告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2009年放弃了损益表,引入了综合收益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在2009年将利润表改造为综合收益表,尽管名称仍称为利润表,但实质上却是综合收益表的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仍按传统的利润表编制。
其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上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中小企业可能存在的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纳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商誉、股份支付、或有事项、建造合同、政府补助、研发支出、养老金、辞退福利、外币折算、合并财务报表,而这些业务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涉及到。(2)《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值得商榷。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重新确定折旧率或摊销额,增加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但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减值问题则未明确处理方法。又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般以实际成本计量,而不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金融工具的特征是不相符的。(3)《企业会计准则》淡化了月份,强调年度,放弃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难懂的项目。凡当年度受益的费用,不论支付发生在哪个月,都直接费用化,不需要跨月摊配,只有跨年度的费用,才需要跨期分配。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仍然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要求按月份摊配费用。
三、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1亿户,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75%以上的城镇就业。另据国家统计局分布的数据,我国2010年度货物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34.7%。其中,出口15779亿美元,增长31.3%;进口13948亿美元,增长38.7%。在进出口贸易中,中小企业贡献着近70%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快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在2010年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中小企业峰会上,专家们呼吁说,“走出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中小企业走出去比大型企业更具灵活性和竞争精神,应积极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走出去。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比较突出的是应对反倾销诉讼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使中国近来遭受反倾销诉讼迅速增加。反倾销能否成功应诉的关键是会计问题,应诉企业如果能够提供按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会计准则准备的会计数据,成功应诉的几率则可以大幅度提高。
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持,需要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其中,会计标准和报告语言的国际趋同至关重要。因此,基于国际趋同背景,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7月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MEs)。该准则是一套独立的准则,遵循与整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同的概念框架,其会计原则是根据整套IFRS简化而成。这项准则不仅能够促进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自信心,而且为那些将来可能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而必须采纳全套IFRS的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也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全球趋同的基础。
四、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想
其一,基于国际趋同,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思路可由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精简形成,也可采取对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IFRS-SMEs的适用范围、规范目标、制定思路、基本内容等对我国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将IFRS-SMEs本土化的制定思路应是一种更优选择。在本土化过程中,应考虑税收法规要求,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纳税申报需要,同时兼顾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如,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可取消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依据税法口径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等;费用按性质分类法归集,等。
其二,界定中小企业标准,明确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IASB在其相关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界定中小企业,而是由各个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自行界定。从IASB定义IFRS-SMEs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并不是资产或者收入低于某一标准的主体,而是指无需向公众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会计主体,即没有公开发行权益性或债务性证券来融资的企业。根据IASB界定的IFRS-SMEs的适用范围,我国可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企业:没有公开披露会计信息责任的非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可另行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套独立的准则体系,企业不能“混合搭配”两套准则体系的要求,不能在两套准则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执行。另外,按照IFRS-SMEs规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三,明确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定位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目标。中小企业具有经营规模较小、管理组织不规范、经济活动简单、经营方式灵活、融资能力较差、利用资本市场有限、管理效率较低等特点。这些特点会影响到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目标。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多为纳税申报或银行融资需要,这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观”的财务报告目标有所不同。因此,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符合中小企业会计主体的特点,在不违背会计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尽量与税法规定相协调。
其四,梳理中小企业业务和国际化经营趋势,明确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IFRS-SMEs主要通过五种方式简化中小企业的会计要求:删减通常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主题;取消整套IFRS允许的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简化确认和计量要求;删减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披露事项;压缩和简化准则中的语言和解释。我国在将IFRS-SMEs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全面系统地梳理和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业务类别、经营特点、管理要求和国际化趋势等,设置制定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明确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与结构。对于IFRS-SMEs没有,我国中小企业不会涉及,未来发展也不需要的主题,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不应涉及,如每股收益、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为减少会计职业判断,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将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降到最低程度,如取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后续模式,不允许资本化研发支出及借款费用等;根据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要求,可适当简化确认和计量原则,如持有待售资产不必单列,取消每年度复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残值、使用寿命和折旧或摊销方法的要求等;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职业判断和可选择性较少,因此,附注披露可以简化。
其五,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IFRS-SMEs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al-based)制定,注重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多数情况下只对交易和事项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涉及会计职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职业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为提高实务中会计准则应用的一致性,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对一些核心概念、重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给出解释,详细描述其具体操作方法,在涉及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时,应列示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必要时给出相应的例释。
参考文献:
[1]卢新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分析及对策》,《会计研究》2009第12期。
[2]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一、经济法发展历程简述
经济法部分概念来源于古代财税法,但内核上与其有明显区别。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逐步进入垄断时期,垄断性企业出现后开始操纵市场,使市场平衡遭到破坏,与此同时,社会公平问题陆续出现,如:资源分配不均、城乡地区收入悬殊、社会财富和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等等,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国家急需运用有效手段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节,由此,经济法应运而生,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法诞生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三十余年间经济法不断发展扩充理论核心,出现了众多说法不一的理论学派,但也在业界达成了不少共识。业界内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经济发初步产生于建国初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经济法吸收借鉴了许多其他国家的经验出台了很多经济法规,其中,以前苏联法制建设的影响最为显著,比如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积极推进经济法建设,我国经济法正式出现,不仅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还顺应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经济法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弥补了其他法律在经济领域的不足之处,并为21世纪初我国经济法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做好了铺垫和基础。
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经济法能为正确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支持,能主动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有效地干预。现阶段,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原则有多种观点,综合多家观点,我认为经济法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国家适当干预原则构成。其中,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最为重要和基础。从中国经济法立法情况来看,很多经济法立法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维护市场平衡,保证经济领域的竞争公平性、削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出于这一立法目标,经济法立法内容不仅注意到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公平性,还注意到了不同规模企业对市场秩序的不同影响力。小企业规避风险能力与大企业相比较弱、所获得的优质资源与大企业相比较少、人力资源和组织形式较为薄弱、在发展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较多且获取信息与资本的渠道较为单一、有限,因而经济法注重维护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严格抵制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的“围追堵截”现象,规制大企业对资源的垄断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商品倾销的行为,减少小企业被合并现象,鼓励小企业充分运用政策优势,蓬勃发展。过去在生产到消费环节中,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消费者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侵权事情屡见不鲜,消费者权利保证没有落到实处,随着法治基础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为了较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经济法确定了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和产品责任,填补在这一环节中的法律漏洞,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使得消费者维权有路可循,有法可依。在宏观调控方面,确保国家财政及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也是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重要体现。种种做法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自身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全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特殊性
(一)多样的调整手段
经济法用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手段是多样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同时使用私法、公法两种调整手段,经济法注重缓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仅致力于对私权利的维护,同时致力于对公权力的制衡,削减公权力被滥用的现象,使得公、私权利能够被合理协调使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
(二)独特的维护路径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路径具有独特之处。经济法理性假设:必须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无条件放在保护个人利益之前,因为,社会整体利益是不是社会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宪法及法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职能保障人自身的权利。由此可见,其主张的维护路径同公法、私法有明显区别。公法、私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方式上有很大差异。公法作为政府组织出台的法律体现了它是政治国家层面的的法,它要求适用的人运用刻意的方式自发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私法属于市民层面的法律,它允许社会成员努力实现自身利益,只通过对个人行动的巧妙限制促使其行动对社会利益有益。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方法策略
(一)强化经济立法以及运行宗旨
经济法早期是为了有效弥补市场经济的漏洞、克服市场失灵、缓解情况而出现的。市场调节自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的这些缺陷导致起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波动和优质资源浪费,特别是在大型项目的建设规划上表现地尤其明显,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需要我们对经济法的立法尤其重视,积极去适应当今时代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盯紧市场动向,随时立法,跟紧时事随时修订,保证其在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同时,明确强调立法宗旨,使得经济法在运行过程中能完全围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宗旨展开,保证其根本目的的实现。
(二)强化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主要运用了宏观调控的方法。需要政府根据经济运行方向合力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发挥职能,合理分配社会财富及资本,积极优化落后企业,合理扶持小企业,吸纳外来优秀投资,鼓励消费,鼓励市场扩张。保持宏观调控的正确方向,保障市场秩序。促进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三)完善责任制度
当部分民众或团体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时,应依照法规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和判决,这一手段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积极作用。经济法促进了相应责任制度的建立,督促国家使用民事、刑事责任等对民众加以约束,并建立能强制制止民众或团体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事件的机制,不仅如此,还促进责任形态的行成,确保其他部门法律能有效实施。
五、结语
如今,我国经济增长幅度较快,伴随着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不断进行中,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各类矛盾逐渐凸显。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经济所面临的挑战会只增不减,需要国家把控时事,积极规避风险,出台相应对策,尽最大可能发挥经济法及其他法律部门的作用和功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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