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6 09: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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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

篇1

【关键词】

财产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化解

财产保险公司有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经营的主体业务是商业性质的财产风险。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多,财产保险公司因此应运而生,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着显著作用。但是,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且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难题。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对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有效控制。此外,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显著增加,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无法有效处理这些风险因素,将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的经营和长远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 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类型

1.1管理缺陷所造成的经营风险

我们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探讨,发现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唯利是图,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做出的不法行为,而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财产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管理。正是由于内部管理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谋取私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财产保险公司由于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定价不准确,加剧了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在计算方面存在误差以及越来越激烈的行业竞争,所以最终导致定价不准,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险定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是定价不足造成的主要经营风险,公司的实际收益难以对风险进行补偿,从而导致支出大于收入,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

第二,分保加剧了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切实降低风险,往往采取分保的形式,即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扩展风险承受力。尽管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但是正因为有了这道屏障,部分保险公司得过且过,在风险划定过程中不遵守基本准则,制定分保措施时也消极怠工,承保时未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查。这些都是风险隐患的直接来源,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而且,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严重的地质灾害也会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包括严重人为事故、重大疾病灾害以及地质灾害等。最近几年,重大灾情在我国频繁发生,玉树地震、汶川地震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都是对保险公司的考验。人类对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风险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消除或者改变,保险公司要应对这项风险,只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灾害防范体系,加大对重大灾害的重视力度。

1.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存在经营方式上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就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原因,而这就会加剧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沟通的责任主要由业务员负责,客户的风险信息由业务员直接获取,公司管理人员将业务重点放在对业务员的效率和绩效考核上,管理人员与业务员所处的角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他们对于信息的着眼点及理解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称。由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承保质量低下。承保环节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实际效益。但是,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获取风险信息的手段有限,承保环境日趋复杂,业务人员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就不得不改变策略,被迫承保质量较差的标底。承保质量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自然就会加大,阻碍了其经济效益的提升。

其次,缺乏规范有序的理赔手续和环节。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尚缺乏健全的财产理赔体系,在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时缺乏科学依据,人为因素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理赔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士的专业指导和意见,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此外,保险公司缺乏健全的人才引进机制,骨干人员极其缺乏,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假若不严格控制理赔环节,那么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违规操作行为的频繁发生,最终限制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再次,道德意识差而造成的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投标人员在投保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道德意识及行为欠缺,也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投保人在签署具体的合同时,刻意隐瞒或者虚报关键性风险因素,将会在无形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逆选择和欺诈两种形式。

1.3资产结构所造成的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了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经理人不再是保险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单纯的经营者,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企业效益的提升,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而且,保险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争愈演愈烈,这为保险公司经营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无限制的增加投保量,降低投保门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为自身的经营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

2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和隐患,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和建议:

2.1建立健全核保和承保机制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核保制度。在对投保产品进行核保时要实事求是,从投保产品的基本特征和公司实际情况着手,选择切实可行的核保方式。第二,投保产品的生效时间、合同规范、保险费用以及适用人群等都是核保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要想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可见,保险公司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自身特点为根本出发点,提高核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健全核保制度。

2.2保证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

加强产品定价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管理;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产品定价进行有效监管。就一般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时,要综合考虑预计损失以及经营成本等,以以往经验和数据为根本出发点,尽可能实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做到公平、合理、充分。所谓公平,就是指保险公司要为风险高的投保人提供较高的保单费率,相应的,风险小的投保人也只能获取较低的费率;所谓合理,就是指投保人的费率必须合理;所谓充分,就是指保险公司在制定具体的费率标准时,要使保费高于支出和赔款,满足保险公司的盈利需求。费率市场化在未来将是时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市场竞争激烈,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费率的监管。

2.3优化保险投资组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即保险投资,保险公司要获得长远发展就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要有效预防风险,就要做到对风险分门别类,有的放矢。保险公司要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就要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最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飞速发展,保险业融集了大量资金,实现资金的良好运转,将会为保险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保险资金要增加投资机会、优化投资组合,就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运作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资金投资的收益性、流动性以及安全性。要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加强比例控制和结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有效监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管控,而保险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保险投资的管理。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展,保险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就要进一步加大保险监管和控制范围,不断优化保险投资组合,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4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保险价格的公平、合理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险公司要顺应形势,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到价格风险对其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保险公司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经营策略和发展理念,制定出公平、合理的保险价格,切实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5加强对道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管理,从各方面着手有效预防各类道德风险,加强各类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事,尽可能减少人为失误,将人为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预防风险的目的。

2.6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理论建设

财产保险公司要有效预防各类风险,就要加强风险管理理论建设。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借鉴并引进外国风险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风险管理理论。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人力资源培训的费用支出,定期对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保险人员的风险意识。此外,保险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专门的风险管理资格证,从而帮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 结语

在目前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只有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经营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营发展策略,才能不断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主动地位,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一、次级债的发行对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

1、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较低,为了快速发展保险业务,提高自身偿付能力非常必要和紧迫。发行次级债是很多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供给从而增加偿付资本的一个重要渠道,具有快速补充资本,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特点。

2、为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渠道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在飞速的发展,而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有巨大的融资需求。现阶段保监机构对保险次级债的发行的各项规定不严,发行主体的资格也要求不高,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很低。次级债的发行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不错的融资渠道。

3、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降低合规及经营风险

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有着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为了降低合规和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将资产负债比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此时,保险次级债因为自身的特性,有效的增加了公司的资产比,合规和经营风险都能显著的降低。

4、规避或减少系统风险

目前,因投资渠道有限,国内很多保险公司或多或少持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二一旦发生金融危机,这些次级债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危险。保险公司作为次级债持有方,自身可以同时通过发行一定量的次级债对对冲因持有其他金融机构的次级债而带来的系统风险。

5、有助于战略层面的合作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有助于建立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站在战略高度增强合作,强强联手发展自己。

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投资主体单一所引发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次级债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次级债金额大、期限长、不得转让等特征决定了其投资者只能是机构投资者。而由于我国市场基础脆弱,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总体都还比较小,特别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还不具备购买次级债的能力,所以我国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主要的投资者是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另外,银行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另一个具有发行次级债资格的机构,并且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主要投资者是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银行。这样就在金融体系内形成了次级债相互持有的状况。

1、增加了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若某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其他合规或经营风险,其次级债的的持有人也将为其的风险买单,进而波及整个金融行业。若其次级债的持有人也为保险公司,必将在保险业引发危险风暴,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2、阻碍各方的有效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这使得其无法向其他公开发行的证券一样公开披露其各方面信息,使本该有的来自各方的监督管理无法到位。

3、易陷入保费规模扩张与偿付能力不断下滑的恶性循环

因次级债对资本构成的“暂时性”,它只能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作了一定程度的掩盖,导致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轻视,容易引发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不断夸张但偿付能力持续不足的恶性循环,造成了巨大风险。

4、增大道德风险

次级债的互持构建了金融机构间复杂的“合作”关系,降低了持有人对次级债风险的关注,使投资人对发行人的正常评估和监督失去了原本的作用,道德风险势必会大大增加。

三、拓宽投资主体的可行性

由于投资主体单一带来隐藏的巨大风险,拓宽投资主体显得非常有必要。虽然投资主体的拓宽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基础薄弱、保险业还不够发达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在以下几方面,逐渐拓宽保险业次级债的投资主体。

1、寻求更多的境外投资

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数量过少导致了我国保险次级债互持现象的加剧。通过在国外发行保险次级债,可大大增加保险次级债的投资主体,有效减少保险次级债互持,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消耗次级债风险,降低国内金融界的系统风险。在我国,完善资本市场、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增加认购者最快捷的方式是寻求在国外发行次级债,增加认购数量。对我国保险公司来说,引入境外资金对其次级债进行投资,对公司的公司治理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

2、加快保险次级债的公开发行、流通的步伐

目前保险次级债尚不能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投资者难以及时规避或转移风险。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建立保险次级债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机制非常必要。同时,次级债发行人应定期向外公布各种财务及经营信息,有助于消除保险次级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减少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保险次级债在公开市场上的流通,可增强次级债的流动性,有助于次级债价格机制的形成、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等等。

3、推动发行次级可转债债券

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是指期限在5年或以上、破产清偿时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它将弥补次级债的某些方面的缺陷,增加它的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一定程度上增强其流动性。(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85-02

一、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

1.防范风险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由于这些特殊性,使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该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应对风险管理的战略反应,其职责核心就是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效抵御风险。由保险公司治理决定的公司目标、决策及收益的分配都围绕着风险展开,风险管理直接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是保险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内容。

2.保险公司治理是公司风险管理的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必须由管理层来推动,因此,保险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关键取决于公司管理层的意愿和风险偏好,而在这种意愿和风险偏好下做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最大利益,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套科学的决策制衡机制,这必然取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此外,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的加大和性质的变化也对保险公司治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例如,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经营风险的加剧;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的不断优化和投资渠道的日益多元化加大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上市也可能带来诸如监管规则的协调适应以及资本市场机制的可能威胁等新的风险。如何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不断强化这些风险的控制机制是摆在国内保险公司面前的当务之急。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能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健全的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要前提,是现代金融企业的重要标志。完善的公司治理是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条件下,董事会、经理层才会更加重视内控机制,内控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

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还会考虑公司治理结构状况。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标志着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

4.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得更为复杂,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变得更为复杂。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环节,才能防范资本融合的风险。在金融混业经营时代,如何在保险公司和其背后的资本之间建立防火墙,防范掌握控制权的股东侵蚀保险现金流;如何从公司治理着手,防范集团运作的风险;如何有效进行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有机融入到集团公司的治理之中,这些都成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弊端

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存在较多具体问题,很多研究对此已有涉及。在本文中,特别对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1.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它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实证研究表明,同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较大数量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比较有利于公司四种治理机制,即经营激励、收购兼并、权竞争、监督作用的发挥。

篇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特征为损失补偿和风险分散,通过保险机制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极大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帮助企业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将不确定的损失赔偿变为确定的保费支出;通过保险公司积极的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提高社会整体环境保护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繁荣发展,我国虽90年代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却呈现出明显的需求供给不足。本文将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1.经营风险高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从西方各国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过大,而且承保范围比较窄,导致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并不热衷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另外,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自1980年恢复开办财险业务至今,也不过短短30年,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再加上与环境污染损失相关的历史数据不足,为保险公司产品的风险评估与定价带来困难。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企业是作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此类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环境污染风险,且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目前为止,我国51家财险公司中仅有7家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安、华泰、长安以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情度一般。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导致国内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的另一个原因就是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并没有把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小企业资金不足,事故发生后往往转向政府,大企业认为自身财力雄厚,可以应对污染赔偿问题,还有部分企业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不愿投入资金购买防范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多数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将相关的损失转嫁给政府和社会。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历史悠久,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现之前,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就承保突发环境事故,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和损失数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再保险机构,尤其是规模大、资金充裕、风险管理经验充足的跨国性再保险公司,使环境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充分的转移和分散。另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稳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宽泛,通过使用各类金融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降低了保险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反观我国,保险起步晚,缺乏历史数据,再保险市场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受政府管制,致使我国保险业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稳健经营,费率厘定过高,形成了产品需求、供给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价和损害赔偿缺乏指导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如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并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而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一样,如若没有统一的标准,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规模效益,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让小规模保险公司退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推广。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保证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广,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并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增加产品需求,也能激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相关产品开发,风险防控,并且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产品供给。最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解决产品的定价及损害赔偿难题,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

参考文献:

[1]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23-35

篇5

关键词:能繁母猪保险;农业保险;发展

Key words: sow insuranc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013-01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对农业扶持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其中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是我国较早发展的险种。

1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的特性,造成养殖户因对较高的费率水平难以接受而不愿购买,保险公司更是因面临着巨大经营风险而对农业保险望而生畏,不愿涉足。通过实施政策性的能繁母猪保险,将极大降低养殖户的经营风险,鼓励养殖户的养猪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的良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从而对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意义。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由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占比80%;保户自负12元,占比20%。

2现行能繁母猪保险在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就政府部门而言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重识不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险,特别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强,没有把农业保险上升至关乎国民生计、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高度来理解,致使能繁母猪保险在地方上的实际推行力度大打折扣。

2.2 就养殖户而言部分养殖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民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认识和了解,再加上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水平低下,使得即便国家已对保费进行80%的补贴,养殖户仍不愿参保。

2.3 就保险公司而言

2.3.1 成本投人较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对象广泛分布于山区和郊区县,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查勘、定损、取证等工作;地域的广阔性与养殖户的分散性给保险公司的承保与理赔工作更是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难度。

2.3.2 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管控。从以往开展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验看,当保险事故特别是大规模疫病到来时,投保养殖户伺机进行投机牟利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养殖户在投保后往往降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由于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的资料掌控、环节监控、防疫情况、死因查证等方面处于弱势,使保险公司与养殖户就保险标的相关必要信息的掌握严重不对称,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养殖户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比一般商业保险更难以防范的顾虑。

2.3.3 技术力量不足。由于历史原因,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逐步萎缩的状态,相应的农险人才、技术储备也呈下滑趋势。养殖类保险因其专业性、技术性(例如对受损标的出险原因的确定),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这种业务素质不是在短期内就能迅速积累和培养出来的。

3进一步完善能繁母猪保险的经营对策

3.1 完善保险条款从能繁母猪出险原因上看,大致可归集为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一般疾病、意外事故四大类。考虑到风险特性、养殖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实务操作繁简度等因素,建议将现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一分为二,一类以保重大疫病为主,另一类以保一般疾病、意外事故为主。

3.2 将能繁母猪保险纳入强制保险体系将能繁母猪基本险纳人国家强制保险体系,一是有利于提高养殖户、相关职能部门的保险意识,加大对能繁母猪保险的贯彻落实力度,使能繁母猪保险扩大参保基数,更符合大数法则,利于风险管控和保费的下调。二是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投保户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保险公司的监督成本和经营风险。

3.3 建立养殖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险公司风险责任共担协作激励机制本文所倡导的协作激励机制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养殖户与保险公司损失共担,即通过设定合理的绝对免赔率实现养殖户与保险公司损失共担;二是实现对保险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激励,即对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强风险管控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及奖励,充分调动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养殖保险的发展。具体来说,做好以下三点:

3.3.1 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风险防范、防灾防损作用。推进能繁母猪保险的动机不在于“赔”,而是要借助这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养殖户的经营风险,提高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在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免疫水平,再通过市场作用促使生猪养殖逐步驶入规模化养殖生产的良陛发展轨道。

篇6

目前国内渔业保险主要包括商业保险、互助保险以及政策保险,而实践中仅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能发挥灾害保障。但面对突发性强、破坏力和经济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而言,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已无法满足渔业领域保险需求。现行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尚处于基础的风险救助阶段,而真正能对渔民提供有效赔付的商业保险却未能发挥效力。因此为实现我国渔业保险长远发展,必需从渔业商业保险出发,并结合我国渔业现状,构建出切实有效的渔业商业保险机制。考虑到现有渔业商业保险适用的局限性,我国亟待构建出一套完善的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多元化融资模式,实现渔业经营风险的碎片化。

1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

由于渔业保险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点,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保险市场,造成中国渔业保险市场不断萎缩,渔业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结合渔业保险特点,现对制约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因素进行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渔业保险特性因素。渔业生产易受到自然灾害(暴雨、台风等)影响,致使渔业风险表现出多样性及复杂性特点,管理难度和实际经济损失巨大,据国家海洋局统计数据,近十几年来我国渔业由于自然灾害影响,每年带来经济损失高达百亿元。而自然灾害随机性、多发性特点,随之带来严峻的赔付问题,包括较高的赔付率以及赔付金额,使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同时,灾后赔付率一定会受查险定损等技术条件制约,导致灾害认定以及损失评估很难达到合理化,再加之渔业保险领域长期存在的道德制约,共同导致了渔业保险高度的经营风险。其次是渔业商业保险需求因素。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究其原因,主要由两方面引起。一是生产成本不断提升,利润空间有限,使大量渔民在主观上拒绝接受渔业商业保险,渔业经营风险缺乏必要保障,使得灾害发生以后,因缺乏重建资金致使重建工作受阻。二是赔付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容易使渔民产生抵触心理,特别是一些拒赔现象的发生,更是打消了渔民从保的积极性,而且,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增加保险费率来优化盈利,从而实现对高赔付率现状的有效控制,从而产生了渔业商业保险需求表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即受灾率低渔民拒绝接受商业保险,而参加商业保险的基本上是受灾率高的渔民。最后是渔业商业保险法律因素。我国渔业商业保险大多依照相关法律(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而立,缺乏针对性于渔业领域的保险法律。考虑到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征,渔业保险法律的设立不能仅仅是《保险法》等现有法律的组合,而应该以渔业保险特征为基本出发点,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能够在法律支持下,实现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分析

我国渔民因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承担经济损失巨大,同时也带来严峻的人员安全问题。虽然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但面对突发性与随机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同样表现出强大的需求潜力。渔民潜在保险需求需要一套完善的商业保险机制进行挖掘,而商业保险机制要实现合理化设计,必须兼顾渔业保险领域中各方利益,包括机制收益群体(渔民)、机制监管及施行主体(保险公司)。由于渔业商业保险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征,考虑到增加保险费率和财政支持等现有手段,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当下的渔业商业保险问题,可以从融资渠道着手,进行深入研究。而构建渔业商业保险合理机制的首要问题是融资渠道开发,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实现对渔业风险控制,从而设计出一套合理化的渔业保险产品。

3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对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分析可知,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特征是制约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实现盈利目标,对此可以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和渠道将经营风险进行碎片化,从而将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风险降到最低。渔业风险管理是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的关键,由于政府在市场管理中具有显著优势,包括银行借贷优势、法律管控优势等,因此可以引入政府管理,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成为风险融资方之一,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扩展融资渠道,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融资中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碎片化。同时,互保协会要承担起灾后赔付费用的补助工作,而非把赔付责任全部加之于保险公司。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关键是风险管理,而做好风险管理关键在于融资模式,因此渔业商业保险机制构建可以借鉴美国对渔业风险控制的融资方案(政府借款、保险公司经营+财政补贴等共7种),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实现对不同灾害的自由应对。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其中渔民和保险组织为风险当事方,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为风险投资方,在保险费率精确一定基础上,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风险保费进行补助,互保协会通过组建渔业商业保险专项补助金来实现对风险保费的有效补充。而在社会资源融资时,可以采取发行债券形式,或者是把渔业风险证券化,通过不断开发不同的融资手段进行全方位融资,从而将灾害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4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实现要求“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可有效完善

我国现行渔业保险,其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融资、法制、监管等)。一是融资问题。融资是新机制实现关键,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虽然能碎片化灾害风险,降低经营难度,但从成本总核算层面上看,仍然难以解决渔业领域风险突发性强、赔付率高的难题。二是法制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等渔业发达国家保险制度,结合我国渔业发展与管理现状,以战略性视角不断对现有法制进行完善,逐步探索出覆盖各类灾害的渔业综合赔付制度。三是监管问题。重点是渔业保险核保核赔监管,仔细审核保险标的和风险责任,从初始承保核保,都后期的赔付阶段,均要执行严格监管程序。承保环节,在制定合理保险费率前提下,做到业务质量与渔民承保能力的平衡,为保证业务质量,必需强化核保环节,而在终期的赔付阶段,由于同时涉及渔民与保险公司利益,要严格执行约定保单合同,并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损失评定,处理好高赔付率与合理赔偿经济损失的关系,同时要兼顾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的轻重。

5总结

渔业保险风险大、随机性强,再加之高额赔付费用,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生产领域,不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我国渔业商业保险逐渐萎缩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将渔业经营风险分散至更多的参与方身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曹倩.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及融资模式研究[D].山东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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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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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Wright & Hewitt在研究美国等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发现,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一切险和多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以失败告终。鉴于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据统计,2008年全球有约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对农业保险给予公共财政补贴,补贴方式主要包括保补贴、管理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我国也从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补贴试点,随后逐年增加了中央财政保补贴金额,扩大了保补贴区域,扩展了保补贴险种。目前,中央财政保补贴险种由最初6个险种(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增至15个险种,包括主要的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补贴区域由最初的吉林、四川、新疆、江苏、湖南、内蒙古等6省(区),逐渐扩大至除北京、天津、上海之外的28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补贴资金约265亿元,累计实现保收入600多亿元(见下表)。中央财政保补贴政策对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注意到,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保补贴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局限日益显现,特别是2010年,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保收入出现负增长。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关键在于改进现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本文从分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出发,揭示了农业保险的保构成与政府财政补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据此提出了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选择,即由目前的单一保补贴方式,向实行地区差异化与险种差异化保补贴、分险种提供管理用补贴和适度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转变。

二、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与普通财产保险风险相比,农业保险风险不仅发行频率高、灾害损失大,而且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

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保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的载体或据以进行经济补偿的基本单位。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风险保险单位通常仅包含一个保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表现为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例如,洪灾、旱灾、风灾等农业灾害风险往往数县甚至数省内的所有同类保险单位构成一个风险单位,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容易导致巨灾损失。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使农业风险难以通过增加承保数量、扩大承保范围得以分散,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二)广泛的伴生性

农业风险的伴生性是指一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常常引起另一种或多种灾害事故发生,例如,台风灾害往往伴有暴雨引发洪灾,暴风雨又可能导致泥石流等灾害;在雨涝季节,高温高湿容易诱发病害和虫害等。农业风险的伴生性是自然灾害风险的固有特征,它不仅容易造成次生灾害的发生,使灾害损失扩大,而且由于这种损失是多种风险事故的综合结果,因此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分别造成的损失后果,导致农业保险责任很难合理界定,尤其是在单一风险保险的情况下,承保、定损、理赔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用。

(三)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保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定律,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1)风险的独立同质性;(2)损失发生的意外性;(3)损失大小的可度量性。普通财产保险风险通常满足这些条件,但农业风险与之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即不满足独立性条件)。农业风险多为自然灾害风险,如洪灾、旱灾、风灾、疫灾等,不同保险标的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往往表现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农业风险的损失几乎是必然的,即不满足损失发生的意外性,例如,每年都要发生的洪灾、旱灾等,必然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再次,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遭遇风险灾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再生能力,因而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

三、农业保险的保构成

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农业保险率可以分解为纯率、营业用率、安全率和预定节余率四部分,因此,农业保险保由纯保、营业管理用、风险附加保和预定节余保构成。农业风险的上述特殊性表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损失、高成本的特征,农业保险保不仅包含较高的纯保,还包含较高的风险附加保和营业管理用。

(一)纯保

纯保是保险人的期望索赔成本,它等于对应损失分布的数学期望,是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种植业保险为例,纯保率P等于一年中单位保额农作物因保险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期望损失成本。即:

P=E(L)=E(A-Y)=f(A-y)p(y)dy

这里,A为保障水平;Y为实际收获量;L=A-Y为损失随机变量,其密度函数为p(y),农业风险的特点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布难以确定,即随机变量L的分布函数通常是未知的,亦即密度函数p(y)未知,因此,纯保实际上并不能由上述积分求出。实务中,农业保险的纯率是以长时期单位保额的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确定的。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多方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风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导致农业保险的损失率高,因而农业保险的纯率很高。据调查,按一切险计算,我国陕西关中地区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作物为7%-13%左右,棉花为9%-18%左右。由此可见,主要农作物保险的纯保最低也在7%以上。

(二)营业管理用

保险人的营业管理用包括宣传展业、承保签约、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等经营管理业务的必要支出。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分散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管理难度大,成本用高。实务中农业保险的营业管理用F按纯保的一定比例确定,即F=f×纯率=f×P。这里,f是营业管理用系数,通常等于过去几年平均用占纯保的比重。据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即使像他们那样农场规模较大,承保相对集中,单个农户的保较多,其农业保险管理用也要占到保险收入的30%-35%,甚至超过50%。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低,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小规模个体经营,单个农户的保少,承保、理赔分散,因此农作物保险的营业管理用更高。

(三)风险附加保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使农业保险的实际损失率与期望损失率发生较大波动,而且很难通过扩大承保面来缓解。当实际损失超出期望损失时,纯保就不足以支付保险赔款,危及农户的根本利益。因此,农业保险保中必须包含风险附加保,实务中通常设定一定比例的纯保作为风险附加系数(或安全系数)r来确定,即风险附加保R=风险附加系数×纯保=r×P。Miranda & Glauber通过比较农业保险公司和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左右。目前国内进行农业保险率测算时通常取r=15%。

(四)预定节余保

预定节余保=预定节余率×纯保=s×P。预定节余率s也是纯率的一个比例,它是为使农业保险业务能够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在开发险种和厘定率时事先设定的结余比例。目前国内进行农业保险率测算时通常取s=5%。

因此,农作物保险的保险率G=P+r×P+f×P+s×P=(1+r+f+s)P,由以上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保率应大于等于(1+15%+30%+5%)7%=10.5%。但我国农作物保险的实际率大都定为5-6%之间,远小于农作物保险的最低理论价格10.5%。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本远大于农业保险的实际收益,农业保险价格并没有真实反映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大小。

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农业保险的精算总率至少在10%以上,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实际率仅为5-6%,还没有包含保险公司营业管理用和风险附加保,甚至低于纯保。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补贴实际上只是对纯保部分进行了补贴,依据农业保险的保构成应该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即除了保补贴以外,还应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进行管理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见下图)。

(一)实行地区差异化和险种差异化保补贴

虽然农业保险的实际率远低于由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所决定的精算率,但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率(0.4‰-1‰)来说,农业保险的率仍然高出数十倍,农业保险的高率与农民的低收入形成强烈反差。从2007年开始,我国实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补贴,同时,各地方财政也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补贴。现行的中央财政保补贴方式是,对于指定的种植业险种,在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后,中央财政再补贴35%的保;对于指定的养殖业险种,在补贴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除外)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的保后,中央财政再补贴一定比例的保(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补贴50%,奶牛保险补贴30%;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中央财政直接为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分别提供80%和60%的保补贴)。虽然这种补贴方式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一些农业大省财政压力较大,难以承担相应的巨额保补贴责任,影响了该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2)各地区的主要农作物及其主要风险存在较大差异,针对特定农作物险种和特定风险的补贴,难以适应各地风险差异和特色农业的实际情况。(3)农村贫困户即便在各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保的情况下,仍无力支付自缴保,目前缺乏对贫困农户投保的扶持机制,因此,应改进目前这种有条件的“联动”补贴机制。(1)实行地区差异化保补贴。各地区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同,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也不同,因此,中央财政保补贴应采用差异化补贴方式,提高对粮食主产区和农村经济落后地区的保补贴比例,降低或取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责任份额,促进各地区农业保险均衡发展。(2)实行险种差异化保补贴。保补贴应以农业农村政策为导向,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豆、生猪、奶牛等险种的保补贴力度;降低那些经济收益较好、保障水平较高的农副产品保险保补贴比例;对于各地区的特色产业尤其是支柱产业险种,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则主要应由地方财政提供保补贴,中央财政予以适度支持。(3)建立贫困农户投保扶持机制。贫困农户大多没有非农收入,他们最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又无力支付保,政府应通过适当渠道募集资金,建立互助机制,为贫困农户代缴保。

(二)分险种提供管理用补贴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动因是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既有需求不足的原因,也有供给不足的原因。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表明,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成本用高,在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美国等国家除了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补贴外,还承担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宣传用。2006年我国政府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只是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补贴,保险公司高昂的经营管理用和风险用并没有得到弥补。笔者调研时发现,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一些保险公司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甚至拒绝农户投保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急需调整。按照以上对农业保险保构成的分析,理论上应该全额补贴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用,考虑到并不是所有险种都是政策性经营,作者建议分险种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管理用补贴,同时通过实行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适度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补贴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原保险公司有效分散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它对提高原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再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尤为关键。国际上主要通过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直接的再保险补贴,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持续稳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不仅针对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性提供分保保补贴,而且政府还出资设立了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价格低廉的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服务,实际上也是对再保险的财政补贴,其实质是对农业保险高额风险附加保的补偿。我国《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由以上对农业风险特殊性的分析可知,农作物保险中,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百分之十的机率很大,因而必须通过再保险转移风险。但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风险附加率高,分保保负担一般也比较重,因此国家财政应予以适度补贴。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尤其需要国家提供再保险支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从农业保险风险的自然属性视觉分析了其特殊性,进而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对农业保险的保构成进行了分解,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农业保险的保构成与政府财政补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据此提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主要结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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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评价指标探讨

由于保险公司的净利润与精算假设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估计特性,且往往具有高估倾向(牛凯龙、贾飙,2010),同时,与一般企业净利润主要取决于经营活动不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更多地取决于投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若单纯以传统现金流评价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作为集团对子公司经营管控的关键评价指标会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与误导性。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以及中国平安三家保险集团公司为例,以各家公司近几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剔除非保险业务数据),对净利润现金含量指标进行计算和比较(数据略),可以发现三家公司的“净利润现金含量”指标波动较大,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不同步发展时,该指标会发生异常波动,在2008年净利润最低时,指标值反而最高。当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更多地取决于历史滚存现金(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的投资收益,随着历史滚存现金越来越大,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呈下降趋势,因此,用“净利润现金含量”反映公司现金流量,决策参考价值不大。从三家公司的“保费收入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保费收入)指标来看,相对更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能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保费收入现金含量指标并不是越高越好。通过不充分定价等方式,可以使本期保费迅速增加,能够有效增加净现金流,但是业务质量却可能显著下降,当期过快的净现金流可能带来较大的隐患。

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分析

经营活动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的现金则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一半左右。因此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重点要抓住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所支付的现金。当前,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结构不合理从A股上市的几家保险公司的数据看,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与保费收入高度吻合。考虑到行业数据的可取性,本文采用保费收入替代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进行分析。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具有以下特点:1.分红险占比过高。分红类产品已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主要产品,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70.0%、91.6%。分红险单一险种的业务波动牵动着整个寿险市场,影响着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稳定。在投资收益率波动以及通货膨胀压力下会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过度集中于分红险,保险产品实际上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展开了同质竞争。在市场向好时,基金产品优势明显,而市场低迷、资金紧张时,银行理财产品又凭借渠道及开展表外业务的内在驱动而异常火爆,而保险产品则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在分红险和投资型保险产品占主体的情况下,需要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来覆盖成本,客观上会增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压力,加大现金管理难度。保险公司是靠分散风险吃饭的,其准备金极度厌恶风险,如果为追求高额收益而扩大投资风险敞口,其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AIG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当前,长期期缴、保障功能强、能够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障需求的产品发展不足,客户可选择的保险产品品种有限,弱化了保险产品在整个金融产品体系中的竞争力,从而给寿险公司现金管理带来了挑战。2.过于依赖银保渠道。长期以来,银保渠道一直是寿险公司保费的重要来源,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寿险公司,高度依赖银保渠道,有的寿险公司银保业务占比甚至超过90%。银保渠道在带来巨额保费现金流入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为此,保监会、银监会加强了对银保渠道的监管力度,加上信贷紧缩、加息、银行主推理财产品等因素的影响,2011年银保业务增速放缓,过度依赖银保渠道的寿险公司上半年业务规模同比出现下滑,保险公司争夺银保渠道的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过度依赖外部单一渠道无疑加大了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波动性。

(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波动较大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的现金是寿险经营现金流出的主要内容。保险给付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期满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因无法取得保险行业整体经营现金流出数据,本文用保险年鉴公布的赔款与给付数据代替(如图所示)。可以看出,2006年以来保险行业现金流出波动很大,增大了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加大了为应付突发性现金需求而产生资产售卖损失或融资成本的可能性。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近年来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有关。

(三)现金流错配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是一个艰深的课题。资产负债管理不当的最后表现形式就是现金流错配。目前,保险行业处于成长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因此现金流错配的危害尚不突出。笔者认为,现金流错配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由于资产收益与负债成本错配,造成利差损失,损害公司偿付能力,长期来看现金流出大于现金流入,这一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十分突出;二是由于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影响收益和流动性;三是由于产品本身以及产品之间错配,造成阶段性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在保险业内比较突出。从中央结算公司的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统计信息来看,2010年各期限债券发行量占比结构呈现期限越长占比越小的态势:1年期以下短期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占比约为50%;1~3年期的中期品种占比为19%;而10年期以上长期品种占比不足6%。据统计,我国寿险公司中长期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程度已超过50%;且期限越长,不匹配程度越高,有的甚至高达80%(郭金龙、胡宏兵,2009)。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上的“长钱短用”,不仅会对保险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会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的现金流风险。产品本身错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趸缴占比高,现金流积累很快,未来将只有现金流出而不存在现金流入,容易引起现金流波动。产品之间错配就是产品集中度过高,产品同质化,没有通过产品设计达到产品与产品之间的现金流匹配。产品集中度过高导致阶段性出现满期给付高峰,加上产品之间错配,会导致大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可能没有持续、足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来匹配,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现金流支付压力,而且会减少可运用资金额度,增大资金运用难度。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偏重于运营方面保险公司大多拥有不同层级的分支机构,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决定了经营管理水平,其中现金流管理是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现金管理上采取集中管控的模式,并分账户性质开设收入和支出账户,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现金,对分支公司则采用“日均资金余额”等指标进行现金流管理考核。现金流量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和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公司经营成果。这种常规的现金管理方法主要偏重于运营层面,着力于提升财务集中管理水平和资金周转效率,从基础工作层面上管理保费收入带来的现金和日常运营资金支出,但较少在战略层面上预测、筹划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能为保险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匹配提供参考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现金流考核指标的研究,引导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大现金流管理力度。本着可持续性和流动性兼顾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尝试以“保费收入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保费收入)作为对旗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管控指标,但考虑到该指标本身的缺陷,必须结合承保利润指标并行考量,二者只有同向发展,才是健康的。

篇10

一、农村小额信贷及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其所经受的风险必将影响其还贷能力,对农村小~信贷保证保险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农业生产一般而言要面对三大风险,分别是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此外,对农民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还要承受银行的管理风险及农民的道德风险。

1.自然风险。农业本身就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农业是受自然灾害条件影响较大的产业,农民又属弱势群体,面临着不可抗拒的自然挑战,刚富起来的农民经济基础仍然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当脆弱,农业风险又具有不可预见性特征。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生产周期长、不稳定等自然特性,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病虫害等,加之农民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匮乏,经营环境较差,在预防疫情和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缺乏应对经验,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农作物或养殖业的减产甚至绝收,必然会导致农民收入减少,削弱还贷能力,导致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发生,借款人可能还不起贷款。

2.管理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信誉作担保,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或通过组建3-5户联保小组等方式进行放款,解决农民贷款问题。

其放贷特点突出灵活性和额度较“小”,农民虽然生产、生活水平已有大幅提高,但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水涨船高,农户小额贷款其“额度小”的特点已无法满足当前农民群众的信贷资金需求,势必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出现“互相帮助”,一个贷户为取得足够的信贷资金,同多个农户进行串通、暗箱操作,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造成表面上的小额贷款实际上是大额贷款,给农户小额贷款进行动态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直接影响经营效益和支农质量。

3.信用风险。随着国家农村农业政策实施,农民耕种土地愈来愈少,剩余劳力逐年增加,农民大规模流动,贷款借与使用地域分离,出现项目难评估、资金使用难监控、具体效益难掌握、到期难清收、风险难处置等问题。

贷款投放后二三年见不到贷户踪影,农户的实时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无法准确把握,长此以往,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农村家庭可以处置还贷的物品相对较少,收入基本靠天吃饭,而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和住房处置还贷又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加大了信贷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成为农户小额贷款又一重大风险隐患。

4.经营风险。一是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农产品由于生产周期长,供求变化会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二是消费环境风险。一旦消费市场出现对某一农产品的质量投诉,会使生产此农产品的农户或企业破产。三是政府的政策导向对农业经营的带来的风险。

以上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目前关于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仍然处在发展中的阶段,各方面的条件依旧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再加上保险公司并非主要经营这种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宣传和支持力度上不足,再加上涉及到信用问题,风险仍然较大,因此,各保险公司仍然持保守态度。再加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保驾护航,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全面展开。

二、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作用和建议

1.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到贷前调查、核保、贷后管理、理赔、追偿等多个环节,对专业化程度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组织和服务人员.同时加大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此外,要进一步精简投保手续,提高放贷效率。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需要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推动才能取得实效,三方应积极对接、有效沟通。地方政府要召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座谈会,了解贷款需求,尽快出台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全程参与承保理赔工作。银行要做好风险调查和风险管理,严格监管贷款资金用途,降低违约风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熟悉农村保险市场的优势,积极作为,促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投保人的信用记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维护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对象分散面较广,社会知晓度不高。各合作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对保险功能作用的认识,充分发挥保险在支持农村信贷领域的作用,为“三农”事业发展保驾护。

2.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对稳定农户收入、降低收入波动的作用突出,而收入的稳定对降低农户贷款风险有积极作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与成本保险、产量保险相比,收入保险对提高农户收入和降低小额信贷风险作用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