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09:57: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安全的范畴,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法学界,大多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而安全价值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人们一般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但事实上,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且不可替代的重要方面。
一、安全价值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一)安全价值的界定
“安全”由“安”和“全”两个语素构成,“安全”一般有三层意思,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指人们的心态。所以,安全是一种状态,是指一种主、客观一致的状态。应看到在这两方面中客观方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客观方面的安全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是法律可以真正发挥其价值的。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安全是一切法的首要价值和基础价值,其他基本价值都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安全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需求和保障,只有人们的安全得到了保障,才有可能使法的其他价值得到实现。在以往的研究中安全仅是被当作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的安全价值有着与其他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实现意义。
(二)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与正义,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对经济安全含义的界定,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及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受损害的可能性。”第二,认为“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们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第三,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利益处于不受外因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安全的范围,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包括国家经济的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第二,经济安全的内容,主要是保障经济秩序与经济活动主体免受威胁、危险或危害的客观状态;第三,经济安全的范畴,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的、实质的经济安全,需要所有相关的部门法共同作用进行维护和保障。而在各部门法中,最能直接、有效的保障经济安全的应当是民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宏观和微观对不同的经济安全的利益进行维护和保障,在经济安全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二、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联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安全的主体需要的是对其利益全面的、多层次的、直接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仅通过单个的部门法是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和效果的。而且,经济安全的保障范围包括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所以需要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作用。
在保障经济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民法和经济法,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体现为一种互补的关系。从调整范围上来说,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因此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体经济安全,而经济法通过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实现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从调整手段来看,民法由于其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仅靠市场的自发调整已经不能起到作用时,就需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关于经济安全理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两者的区别,才使两者的互补成为可能。 转贴于
(一)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原因上不同
由于民事主体的自利本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使得主体采取非理性、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利益。而民法保障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通过民法维护各个体经济安全就变得尤为必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个社会不仅存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而且在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使民法的调整显得苍白无力,使传统的部门法体系出现了调整的“缺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基本经济秩序,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二)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内容上不同
郑玉波先生曾将民法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和动态的安全,前者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所以也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主要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所以也称为“交易的安全”。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安全是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经济安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都具有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功能。
(三)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上不同
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面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性质不同而导致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设立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为具体的私人个体服务的。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保障的经济安全不仅涉及到私人个体,还涉及社会的整体安全。所以,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仅通过制度设计、当事人防范以及司法救济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实现其经济安全。
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缺陷和空白点,只有民法和经济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经济安全和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在价值体系上的发展与变化
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如此之快,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生产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而使的社会中各种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民商法的价值和意义逐渐得以诠释,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与此同时,社会在发展,经济在进步,民商法也得到了不断的优化,以便更加有效的解决社会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冲突,进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对民商法产生了诸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关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对于社会经济来讲,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民商法的价值产生的严重的影响,科学有效地经济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生产和效益的提高。对于传统的民商法范畴来讲,它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从属性地位,在社会经济中,民商法在不断的演变和调整,在安全价值上产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经济过程中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交付安全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信息安全对交易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在现金交易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什么信息安全问题,对于非同时交易而言,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面对面交易更具有安全性。在传统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性问题,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可以通过预期违约,还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等不同的形式进行。对于传统交易来讲,不仅仅是交易安全得到了保障,而且信用安全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其原因为,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对于双方来讲,都有一定的了解基础,所以,在信用上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
由此可知,对于传统的民商法调整来讲,其安全价值并没有成为重要调整对象。对于网络技术虚拟环境中,必须通过信息的传递方可实现交流价值,因此,信息的安全程度就取决于网络的安全性能,在网络不断开放的过程中,各种虚拟技术的不断加入,给网络带来了诸多不安全因素。在网络技术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民商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对于安全的要求逐渐提高,所以,安全性在民法中的基础性价值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关民商法价值体系的调整和构建
对于民商法价值体系来讲,一般包括平等、效益、自由、公平和安全等一系列内容,对于民商法来讲,其制定与调整的根本目的就为自由;对于平等来讲,不是单纯的体现在目标意义上,在一定程度上它的工具性价值更为显著;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平等的意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安全来讲,其在民商法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价值,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的价值也就越来越重要;对于效益来讲,它同样属于基础性价值范畴,在价值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于传统的民商法来讲,其安全和效益在价值体系中的实现和发挥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全和效益在价值体系中实现和发挥的矛盾得以平衡,进而促进了两者科学平衡的发展。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在基本原则上的发展与变化
在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发生的相应的变化,其变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安全价值和效益矫正越来越显著。
(一)在意思自治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所变化,与以往相比,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其范围不但得到了扩大,在内容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充实,以便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满足时代需求。特别是在高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中,对于发生的民商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自身的意愿来实现相应的行为,如此以来,充分展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
(二)在平等中立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所谓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则就是在这个信息时代,民商法要求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一个主体在参与民商事行为中需要对有关条件要保持相应的中立,绝不能出现偏爱现象,更不能出现维护行为,无论是在相关技术方面,还是在有关交易平台上,都要保持绝对的中立。对于平等中立原则来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经济全球化和技术全球化的综合性产物。下面我们就以电子商务法为例,简单说明一下平等中立所表现的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在技术方面的平等。其平等主要体现在加密上,无论什么样的密钥和加密方法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从而避免了各种歧视问题的发生。其二,在交易介质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主要表现在通信上,无论是有线传播,还是无线传导等,都是平等对待。其三,在实施上的平等,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经济发展来讲,不能单纯依靠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来维护经济的发展,还要平等对待其它民商法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我国电子商务,还是国际电子商务都要平等的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偏爱行为。其四,在保护上的平等。对于电子商务法来讲,无论是对营者,还是对消费者,都要采取必要平等的保护。
(三)在安全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对于安全原则来讲,它是全部民商事行为中将安全设置为最基础的立法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对安全的各种要求。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全原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在理解上,还是在范畴上都展现的更加深刻和广阔。对于民商法来讲,安全原则不是单纯的实施目的,而是在民商法制定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当今社会是经济和信息同步发展的时代,高速快捷的发展必须要以安全为基础方可实现,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安全问题最为重要。对于安全原则来讲,其内涵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类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其一,对于网络来讲,在物理设置的过程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信息很容易被泄露或丢失;其二,在一些恶意散发病毒的攻击或非法侵入下,已经存储过的信息或者正在传播的信息都会无原无故的被修改。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新形势下立法过程中,网络物理安全问题不可忽视,应不断加强设置,以便网络物理安全的实现。
(四)在效益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我们都知道,立法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基础影响,进而展现出不同阶段不同统治者的利益诉求。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主人便是广大的劳动人民,那么,在制定各项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到的便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人民的权利保护和价值的体现。就目前来讲,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如此之快,民商法从效益视角出发,必然要求民商事活动中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真正体现出民商法在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整体效益和价值观念。
三、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在范畴和制度上的发展与变化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使民商法的改变,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便民商法科学有效的解决,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所产生的新问题新冲突。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来讲,它所影响的不仅仅体现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它对民商法的范畴和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社会经济发展中对传统民商事在权利范围内进行了一定的拓展
对于民商事法律体系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内容和法律事实所展现的基础条件。社会在发展,促使民商事法律体系范围不断的拓展:首先,体现在信息库的专用权上。当前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化时代,更是一个信息化时代,所以,信息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民商事活动的主要内容,就目前来讲,绝大多数的民商事活动主要表现在信息的提供和开发上。所以,在民商事立法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赋予在信息库开发和投资的主体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权利,以便有效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进而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促进了信息专用权的尽美尽善。其次,体现在网络用户对信息数据的控制权上,在此方面主要体现在作品和网络信息上,例如录音、录像等一系列方面。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作品和网络信息的有效保护,进而加强权利人行使和保护自身的民商事权利。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对传统民商法调整对象进行了有效扩大
社会发展就如跑步,要想跑得快,首先是方向明确,这是战略计划的范畴;第二是不能走弯路,不能跌倒,这是底线管理的范畴;第三才是动作技术的问题(绩效管理的范畴)、体质体力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精神状态的问题(激励与负反馈的范畴)等。在这其中,底线起着“最起码保证”的作用。同样道理,在公共管理中,底线思维起着与“最理想境界”、“效益最大化”相对应的“最低防线”、“危机最小化”的作用。
把住各方面可能出现混乱、动荡、倒退、危机的关口,就会间接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把底线思维引入公共管理行为,并不是消极的提倡防守,坐吃山空,而是以积极的态度去守住底线,防患未然,推动发展。
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很多社会深层矛盾日渐表面化,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很多和谐社会建设必备的配套措施,也到了非搞不可的时候;资源、环境、生态压力已经较明显表现出来;“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需要已发展到物质之外的政治、社会、人文等诸多方面。所有这些,都提示我们,社会大变革的过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是一个需要高度注重防守底线的时期。无论哪一个关口失守,都必将影响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底线思维,加强底线管理,系统地防范各种风险,确保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底线思维就是做任何事必须想想底线在哪里?突破这些底线的后果会怎样?防范这些底线的主体是谁?守住这些底线的措施是什么?领导干部和管理者必须时刻把这四个问号放在心头,摆在案头,捏在手头。那么,如何确定底线在哪里呢?并非所有要办的事情都是底线,一件事能不能成为底线,关键是看这件事如果没办好,会不会前功尽弃?会不会不可逆转?会不会无法补救?会不会全局被动?譬如:在经济发展中,发展的速度是可以控制的,快了可以调控下来,慢了可以加快发展,但是,一旦经济秩序乱了就会造成全局被动的后果,这方面不少地方教训惨重。那么,经济秩序就是底线。
金融开放、金融安全概述
金融开放也称为金融自由化、金融深化,是经济开放的主要内容,经济开放主要包含外贸自由化、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减少财政赤字、汇率自由化以及外汇自由化这五个方面,金融开放与金融抑制是相对应的。在金融开放政策下,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金融管理当局减少对国内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逐步降低银行等准入门槛;逐步建立健全多样化的金融机制和现代金融市场,深化金融市场;放松对利率的监管,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并在确保实际利率为正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取消信贷额度管制,通过市场完成信贷配置;放松对汇率的监管,逐步实现汇率市场化,防止汇率扭曲僵化等。
对金融安全的理解,各个学者的认识有所差别。一般可以将金融安全理解为货币资金融通上的安全可靠性,只要是跟货币流通、信用等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到金融安全的范围之内。另外,也有学者对金融安全做过较为全面的范畴上的界定,认为安全属于国际关系学概念范畴,因而金融安全则是从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引申来的。在国际关系学中,国家安全一般指维护国家核心价值,包括保护国家、内外经济秩序正常、制度不受外来干扰,以及社会对国家维护该状态的信息及感受等。金融安全则是维护国家金融核心价值,既包含了维护该价值的能力,又包括社会公众对此能力的信心。金融核心价值首先表现为国家金融财富的安全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制度正常维持并正常运行。并将金融安全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切实掌握本国的金融,掌控控制本国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本国金融正常运行及发展的控制等。
依据金融安全的内在含义,金融安全讲的是金融结构以及金融活动具有稳定性,金融能够稳定地支持实体经济的运行、宏观政策能够有效落实,而且金融完整、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充满信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安全对于经济安全以至于国家安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确保金融安全,稳步推进金融开放,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外资本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冲击,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健康持续增长。
总的来讲,金融安全指的是国家低于国际资本冲击,并保持本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健康有序运行发展,或者即使受到冲击也能避免本国金融体系发生重大损失、波动,保证本国金融财务流失、维持本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维护该种能力以及对保持该能力的主观信心,以此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关系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逐步实现金融开放是大势所趋,金融开放在增强国家金融收益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面临着金融安全的考量。回顾最近几十年世界金融的发展史,可以发现一系列危机的背后都隐含着金融安全的风险因素。
上世纪80年代起,全球经济进入一体化时代,尤其是90年代以后的二十多年里,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步伐越来越快,不少国家都加快了本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逐渐放宽甚至取消对国际资本的流动限制,金融自由化已成为全球一体化进程中最为显著的表现之一。这种现象一方面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大量的国际货币资金,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另一方面,金融开放政策也会造成金融危机,引发金融风险,造成国家经济动荡、混乱,威胁金融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快了金融改革和经济开放步伐,并于1994年允许有条件地兑换经常性项目,于1996年实现自由兑换经常性项目。在2001年加入世界货币组织之后,我国更是加快了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进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金融开放,并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督,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
金融开放过程中,对金融安全的考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内金融开放会将之前隐藏于经济体中的潜在金融风险释放出来,并引发新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新的金融交易活动以及新的金融工具会导致剧烈的投机活动,增强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其次,金融开放会进一步积聚经济中的微观风险,引起资本外逃、外债剧增、经常性项目逆差加大等风险,进而导致外资投机活动加剧。再次,导致其他风险转移至金融领域,引发金融风险。金融开放会引起经济泡沫形成并不断膨胀,泡沫是金融风险的主要载体,泡沫的膨胀说明风险正不断变大,泡沫破灭则表明风险已向明确的损失转化或者风险减少。加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不到位,更是为金融风险的膨胀提供了沃土,为泡沫的产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进而在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债务领域、货币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资产等各个方面都形成泡沫,引发风险。最后,金融开放会促使金融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导致实体经济对金融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弱,并使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加。尽管经济泡沫会膨胀,但受制于资金供应量等因素的制约,经济泡沫不会无限制膨胀,一旦资金供应无法跟进,大众心理预期下降,就会导致泡沫收缩,使得经济逐步回归正常水平,甚至会引起进一步的价格下跌,造成资产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形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正是造成金融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因素,也是危害金融安全的最主要途径,金融开放为金融安全危害因素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危害金融安全的危机常常会表现出普遍性、突发性、综合性等表征。金融开放引发的经济泡沫常会突然破灭,而且金融开放所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几乎在所有的金融开放国际地区中都普遍存在,所产生的危害也常是多种不安全因素综合造成的,这都是基于金融链条的复杂性及安全阀门的缺失。
金融开放过程中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包含着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既包括微观方面也包括宏观方面。如金融市场的各个参与者所面临的汇率、违约、利率、技术等风险因素,或者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制度性风险、资本外逃、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这些风险因素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讲,只要有金融活动,必然就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即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对金融安全具有反作用,两者存在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存在金融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金融安全受到威胁,只要金融风险没有影响到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金融安全就不受到威胁。金融安全只是说的那些能够威胁到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的金融风险,并不是针对一切金融风险。对于金融风险,要敢于面对,承认其客观性,针对不同的风险研究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应对。遵循金融运行的潜在规律,避免人为干扰金融的正常秩序,保证金融正常运行。
金融危机对金融安全具有直接的威胁。尤其是面对那些突发性的、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金融安全常会受到严重危害。严重的金融危机会通过以下途径来损害金融安全:剧烈冲击国家金融体制,是国家金融制度无法正常运行,扰乱国家经济生活;导致资本外流,极大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国家财富外流致使经济实力降低,国家长期利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信息、资金的流动,干扰货币供应过程,影响就业和生产,抬高物价,影响社会再分配,激化社会矛盾。金融危机跟金融安全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国家经济逐步放开过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安全越发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且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处于开放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应当积极树立金融安全意识,从战略高度来加以处理,确保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稳定。
金融开放产生的金融安全问题影响
(一)影响到本国的资本流动
如果不考虑本国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以及金融结构改革,一般认为在资本逐渐由管制到自由化放开的过程中,资本的流动跟国内外利率的高低有密切关系。在本国利率高于国外利率的情况下,资本会向国内流入;本国利率低于国外利率时候,则会出现资本外流现象。金融开放应当与国家的金融结构改革步调相一致,但是也不能形成公式化的理念。依据巴切塔模型,金融开放与国内外的资本流动之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国内的利率水平作为资本流动方向的绝对依据。在自由化的社会经济中,仅仅开放金融并不一定会致使资本外流,如果本国的资本边际产出不变或者下降较少,本国的投资机会较多,可能就不会出现资本的急剧外流。金融开放对于本国的金融资本的流动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本国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安全,应该看到资本的过渡流动会扭曲国家金融结构,威胁到金融安全。
(二)会影响到本国汇率及利率的稳定性
金融开放政策实施之后,金融资产的转移更方便快捷,因此可以显著影响到本国的汇率,同时也会对利率产生影响。首先,依据第一代货币危机模型(见图1)假设在货币需求量Md一定的情况下,货币的供应量Ms是根据外汇储备R以及国内信贷差额构成,并且货币乘数为Y,有:
Md=Ms=YD+YR=Y(D+R) (1)
式(1)可变成:
R=Ms/Y-D (2)
通过公式(2)可以发现,在保持货币需求和供给稳定的前提下,国内信贷如果增加则会引起外汇储备减少。
如果本国金融放开,资本开放,一国政府依靠加大货币的发行来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会导致该国的外汇贬值压力增大,为了维持本国的货币汇率的稳定性,会进一步消耗掉本国的外汇储备,并因此遭受国际资本的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本国固定汇率的稳定性,威胁到本国金融安全。在汇率超调模型下,剧烈的资本流动往往伴随着过度的波动汇率,而且对于商品市场,在金融市场上波动表现的更加迅速,进而导致汇率产生偏离。
(三)会影响到本国银行体系稳定性
银行资产一般都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的主体,银行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体系不稳定常会影响到本国的金融安全以致经济安全。金融开放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较大的冲击。金融开放之后,大量外资会进入本国银行体系之中,使得银行可贷资金增加,造成银行信贷膨胀,造成不良信贷增多。短时间内银行的信贷急剧增加,会导致银行管理滞后于形势,对风险评估失误,造成风险管理的失控。而且,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得银行的特许价值降低,致使银行利润下降。银行特许价值,就是依照未来的银行预期利润贴现得到的现值。银行门槛越高,则意味着其垄断利润就越多,特许价值越大。伴随着银行的门槛降低,外资银行介入,原先的特许价值大大降低,垄断利润也大大缩水。这就造成本土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不如前,极易造成高不良贷款率,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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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根本性问题。实现安全是人类最大的也是永恒的哲学命题。伴随着世界安全运动的兴起,人人渴望安全,国家治理安全,人类呼唤安全,世界共需安全。安全重视程度之高,安全谈论之多,安全投入之大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但反过来思考,安全到底是什么?迄今为止恐怕人们对安全的认识和理解不是那么形象、完备和科学。以致于不管对安全作何定义,都很难包容一般意义上安全的内涵。
2安全的定义
为了获得安全的原始含义,先从词意和典故考虑,查阅了相关工具书,得到安全如下的描述:
(1)安全在希腊文之中的意思是“完整”,而在梵语中的意思是“没有受伤”或“完整”,在拉丁文中有“卫生”(Salws)之意。
(2)“安”字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太平、安全、安适、稳定等,可谓无危则安;“全”字指完满,完整或指没有伤害,无残缺等,可谓无损则全。
为了获得安全的真实含义,从安全的科学层面去查阅相关的资料,得到了安全以下的定义:
(1)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即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设备或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
(2)安全是指在外界条件下使处于健康状况,或人的身心处于健康、舒适和高效率活动状态的客观保障条件。
(3)安全是一种心理状态。即认为,指某一子系统或系统保持完整的一种状态。
(4)安全是一种理念,即人与物将不会受到伤害或损失的理想状态,或者是一种满足一定安全技术指标的物态。
凡此种种,要想用一个简单的定义就把复杂的安全内涵表述清楚是异常困难的。这犹如“最优化问题中寻找最优解时容易陷入“局部最优值”一样,难以走出这个局部区域”。因此,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去把握安全概念。
3对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认识
采用自然辨证法定义技术创新哲学的思考方式,不从正面去解释技术创新是什么,而是从另外的角度来回答它。笔者就是从安全的子系统: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管理、伦理与外延(信息网络安全等)来回答安全的本质。
3.1安全是一种文化——安全文化
文化可以认为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所以,应该以哲学的观点来认识安全文化,那么,安全文化就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历程中,在从事生产、生活、生存乃至实践的一切领域内,为保障人类身心安全(含健康)并使其能安全地从事一切活动;预防;避免、控制和消除意外事故和灾害;为建立起安全的环境和与之匹配运行的安全体系;为使人类变得更加安全、康乐、长寿,使世界变得友爱、和平、繁荣而创造的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安全文化所涉及的范畴包括: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厂矿的安全生产、核电站的社会性安全、全民的防灾减灾思想意识、公众的安全文化素质、环境保护、产品安全、生活与生存领域的安全。安全是一个包括物质的、意识的巨大的系统工程。
3.2安全是一门科学——安全科学
1993年7月我国国家标准GB/T13745—1992(学科分类与代码)中,把安全科学作为一级学科列入工程与技术门类之中,称之为安全科学技术,被确定为综合类科学中的一门学科。
安全科学是研究系统安全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说,研究事故与灾害的发生机理,应用现代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方法,研究、分析、评价、控制以及消除人类生活各个领域里的危险,防止灾害事故,避免损失,保障人类改造自然的成果和自身安全与健康的知识和技术体系。
按照哲学的内容,在安全科学的体系结构中,处在安全科学的工程技术层次上的是各类安全工程技术。安全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特点就是安全的观点,或者说安全科学是从安全的着眼点或角度去看整个世界,正如自然科学从物质运动,社会科学从人类社会发展运动,系统工程从系统的观点去考察世界一样。但是安全科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等各门科学有关。因此,安全科学是一门跨门类、综合性的新兴横断科学。
3.3安全是一门技术——安全技术
生产、生活和生存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或危险的因素,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会造成生产、生活和生存被动或发生各种事故。为了预防或消除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影响和各类事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这些措施的综合称为安全技术。
安全可称为技术,在于要消除各个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技术的层面去实施或考虑,或者是说以技术为主,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以达到劳动保护之目的。安全技术与安全科学可以从自然辩证法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说明,安全科学着重于安全的规律,发现、探索、认识其本质,从而掌握好安全,使之为人类服务;而安全技术更侧重于安全的应用,研究事故致因因素,从而转危为安。因此,安全技术丰富了安全科学,安全科学又指导和推动了安全技术的发展。可见安全技术对安全生产、生活和生存是何等的重要。
3.4安全是一门管理艺术——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问题,既有人对物的管理,又有人对人的管理,还包括人、机、环境三者的多元复杂的矛盾问题。这就表明现代安全管理必须围绕预防事故这个中心课题,变纵向为横向综合;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使安全状况指标化;推行事前预测;推行反馈原则进行安全评价等。
认为:管理首先是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的自觉活动。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激励人的士气和发挥其能动作用方面。而人的意识、价值观、认知、信念等都是管理的基础。安全管理本身包括教育方法、法律建设、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宣传手段等。现代安全管理应是系统的安全管理,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使其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安全管理就犹如5个分散的指头握成一个拳头,使之能产生更大的合力。同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加速了安全管理信息的处理和流通,使安全管理由定性逐渐走向定量,先进的管理经验、方法得到迅速推广。因此,所谓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让劳动者人人主动参与安全工作。
3.5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安全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由“政治立国”进入了“经济立国”的时代,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起着主要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安全领域有专家、学者提出安全经济这个新名词。
安全经济首先是基于对人类安全活动需要经济作为基础的理解。比如,无论是生活中或者生产中,实现安全条件需要经济的投入。如何高效、合理地投入?安全经济概念就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安全经济学的观点来运筹安全管理,必将成为一种符合客观的实用模式。
从安全效益的角度,可以把以提高生产与以增加生活质量为主要目的的安全性投入进行对比分析。前者是指为消除和控制生产、生活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而专门采取安全措施的投入,它将对生产、生活产生某种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后者除了产生生产、生活效益外,还会产生安全效益,并且往往决定企业的基本安全程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很难区分某一项投入是生产、生活性投入还是安全性投入。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应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资的作用,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安全工作所追求的最佳状态。
3.6安全是一种伦理道德——安全伦理
伦理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是人们的信念或信仰,也是规范行为的准则。安全可以认为是观念、思维,意识。安全伦理主要表现为:“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念,“预防为主、安全为天”的意识;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幸福的伦理观念;安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的价值观念;安全系统是控制系统,生产系统是被控制系统的辨证观念。应该建立:“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意识;“珍惜生命,修养自我,享受人生”的意识;自律、自爱、自护、自救的意识;保护自己,爱护他人的意识;消除隐患,事事警觉的意识。实践证明,要使人从被动(要我安全)到自觉(我要安全)地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但从科技、管理、人的生理及心理方面来认识安全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使社会(企业),使每个人从价值观、人生观、行为准则等方面,从群体到社会建立起对安全的理念和响应。因此,广施仁爱,尊重人权,保护人的安全和健康的宗旨是安全的出发点,也是安全的归宿,更是安全伦理的体现。
安全伦理就是每一个合格公民对安全进行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的方法论。以安全理性或法制为手段进行社会调控在过程之前必须经过安全伦理思考的判断和估量,在过程之后又必须进行安全伦理价值的评价。当然,安全是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在道德观念中应该提倡使他人生活得更好、更安全。安全作为伦理的理解就很清楚了。
3.7安全的外延——信息网络安全
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时代正快步走来,越来越多的机构,如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然而就在网络技术向各个领域快速渗透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个关键问题——信息网络安全,越来越凸现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信息统领全球,信息主宰国家命运,信息广泛渗透各个部门、领域的时代,着眼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说是致命危险的。传统意义的安全即使做得很好,但是面对新形式安全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理解和掌握,实际上是对安全更新的、更深层次的领悟。如今的安全理念都是与信息网络挂钩的。在传统的安全观下,引申出当今的信息网络安全观,的确是对安全理念的一次深刻性革命。
目前,对信息网络安全的认识并不是很全面,可以归结为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概念不清。有的认为信息安全就是“杀杀病毒,最多再加上设置命令”。有的认为信息网络安全就是“七分技术,三分管理”等等。笔者参考了相关的资料,现介绍信息网络安全的定义:保护网络信息资源,使其不受意外的或蓄意的(未经授权)破坏、更改和泄露,包括暂时的,其目的是保证网络信息可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诚然,安全的外延还应包括高科技生物技术安全、高科技材料安全等内容。这方面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如何能使其安全地造福于人类,这也是当今安全工作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和方向。应用动态的、永恒的、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安全,安全所涉及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不断拓展,即安全会有更多、更新的内容向外延伸出去,就犹如安全这棵参天大树会变得更加枝繁叶茂,同时,这也展现出安全的生机和活力。“”版权所有
4结论
安全是没有时空局限的,安全的子系统也是无限的。从科学学、哲学的观点,安全是动态的、发展的。基于目前对安全认识的局限,笔者只列举了6个内涵和一个外延。从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安全的本质,可以使安全的定义更科学、完备,从而形成正确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科学观,为人类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生存,保护人类的生息繁衍和社会发展活动指明正确的方向并提供保障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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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云等.安全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6:7~23
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成,是企业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某些经验化、理性化不断发展和优化的体现,科学的企业安全管理也属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范畴。企业安全文化的氛围和背景或特定的安全文化人文环境也会形成或造就企业特殊的安全管理模式。无论是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操作)层,他们对自己的安全的意识、态度、认知、信念、价值观,他们所具有的安全物质环境及各自具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企业安全文化不仅在安全科技的物质领域,还在人对安全的生理、心理、社会、道德、习俗、修养等无形的上层建筑的精神领域为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了顺应时展的基础和成长的背景(环境)。因此,企业安全文化也直接影响或造就了与时代经济、文化发展相协调的企业安全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当然企业安全管理的进步和发展,作为一种独特的安全文化发展过程,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一种表现和相对独立的现象,自然也丰富了企业安全文化,也反过来促进了安全文化对人类的发展。
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有其内在的联系,但安全文化不是纯粹的安全管理,企业安全文化也不是企业安全管理。企业管理是有投入、有产出、有目标、有实践的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全过程中的同步进行子功能系统,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背景,是理念和精神支柱,企业安全管理的哲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安全素养、安全管理的伦理道德等这些无形的高尚境界却都用安全来培养、影响和造就。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是互相不可取代的,那种误认为提倡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管理就可以不要了,或认为企业安全管理落后了、过时了等等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安全文化(称前者)与企业安全管理(称后者)虽然都是为了人的安全和健康,但各自的目标值和广度及深度大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涉及对象:前者针对全民、全社会,即公民、大众、家庭、社会、全人类;后者针对工人、职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雇员。
2)范围及环境:前者指生产及非生产环境,即生产、生活、生存领域,凡人类能到达进行活动的地方;后者指生产(劳动)环境、作业环境,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
3)时空观念:前者指人活动的时空领域,安全涉及全方位、全天候,只要有人类存在,在人能到达的地方,在人进行活动的任何时间都要考虑安全;后者的时、空,主要指企业生产过程的时间和空间,在企业或在企业相关的地方,也可以扩展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的时间和地方。
4)追求安全与健康程度:前者强调全民、公众(消费者)、人类的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是一种高尚的人道、文明标志,保障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安全、舒适、健康;后者现阶段强调了要在生产过程中,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人职工、管理者、被管理者的不伤、不死、不得职业病,有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5)采用的方法:前者主要通过传播、宣传、科学普及、教育、倡导、法律等手段,从人的思想、意识、观念、人生价值观、道德行为去启发教育人,以人为本,珍惜人生,爱护生命,互爱互帮,学会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本领,提倡博爱、伦理、自律,达到人、群体、社会、家庭在生理、心理、各方面实现完满、舒适、安全、健康的境地;后者采用行政、法制、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带有强制性、限制性和惩罚性的形式,是以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总目标为最终目的,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是一种安全生产约束手段。
6)对人影响侧重点:前者突出影响人的安全思想、意识、思维方法、人生观、价值观、伦理、道德规范,主要从精神领域,从安全管理的“软件”方面及智能开发影响人的安全行为和自律能力,在全方位、全时空接受安全文化的塑造力,成为理智、高素质的安全人;后者主要从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的物质环境,安全生产关系等方面得到有限的教育和培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更多的影响是强制、规范和约束,采用的种种管理手段主要侧重于人对技术、对物质环境的安全控制,偏重于“硬件”。
7)对人影响的深度:前者对人的整个人生过程都不断影响,注入和培养、塑造,用安全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教育和激励人,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即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安全的社会适应力和安全的生理、安全的心理承受能力。这种开放、无约束、无强制的自然、自由的教育,突出一个对人的爱,对人生、人类的爱,这种合符时展的安全文化可以一代一代地传继下去,并优化和繁荣,一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当时当地的安全文化熏陶、改造和提高,安全文化的传播和光大是没有国界的,安全文化注入就会在心灵的深处发生质的改变;后者是通过有局限性的企业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在企业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由于是强制、惩罚、约束性的,被管理者有始终是处在一种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强迫、监督状态,从精神上、心理上的影响是相对短暂的、有限的,调换岗位或另寻职业后,又要重复被动安全强制、压抑的局面。难怪有人提出并研究安全行为科学,在企业安全管理上,要研究人的安全心理和安全人机学,给职工投入感情,讲人情味,讲辩征法,以人为本,对工人要“爱”要“护”,企业安全管理才能持久、深远。
8)从经济投入考虑:前者需要长久不懈的安全文化教育,全民响应和社会响应,虽然是持久地、世代相传的,但每时期的投入是不会太多的;后者需要不断地坚持技改、培训和维修,或淘汰陈旧的设备、工具,也投入安全教育,对于企业来说,压力是很大的。当然前者培养出更高质量的生产者,也就是大大降低了企业对工人的安全投入,后者的经济压力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欠债,已影响到企业的兴衰和企业的安全形象。
9)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前者具有独特性、继传性、开放性、先进性、吸收选择性,对人类身心安全与健康有益的做法或表现形式都会被融于安全文化的洪流之中,反之就被排出。一种优存劣汰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持了安全文化的永昌不败;后者的企业的传统性、科学性、受外部市场经济影响很大,经济是安全管理的根本制约。
10)学科归属:前者归于文化学,是人类文化宝库的灿烂明珠和瑰宝。安全文化与文化、人类学紧密相连,而文化学是安全文化学的母体。安全文化学也应该是有希望发展的学科。钱学森教授曾多次呼吁在我国要创立研究社会精神财富事业的学问——文化学,而安全文化学也应归属于文化学的大家庭,它是研究保护人类身心安全与健康运动规律和本质的学问。它渗入到人能活动而到达的一切地方,即生活、生产、生存的一切时空;后者归属于管理科学,将传统管理学、科学及现代管理的方法和理论应用于企业安全管理,成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学问,有人称安全生产管理学,有人称安全管理工程学,也有人称现代安全管理,或称为企业安全管理,也属于交叉科学的范畴。
至于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还有众多的区别,在此不再多述,其比较、差别简要地列于表2—1。
表2—1安全文化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差别比较
比较项目
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管理
涉及的
主要对象
全员、全民、全社会、全人类(包括职工、大众、公民、家庭、民族、国家)
职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人员、雇员、企业
范围及环境
生产、生活、生存领域(包括自然的、人为的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
生产、劳动、生产经营活动环境(生产活动领域)
时间及
空间观念
人活动的安全时空领域,全无候,全方位,安全、舒适、无危无害的时空
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时间和地方
追求安全与
健康的程度
人(全民)心身安全与健康(包括安全、舒适、健康、长寿等)
劳动(生产)过程中职工不伤、不死、不得职业病
采用方法
传播、宣传、科普、教育、倡导、法律等投入、开放、博爱、自律、提高手段
行政、法制、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
对人影响
的侧重点
对人的安全意识、思维方法、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规范等,从安全精神文化、智能方面提高
安全技能、安全生产物质环境、技改和更新等,偏重于“硬件”。
对人影响
的深度
突出对人的爱,以人为本,开放、无束、公开的教育,用安全文化培养、激发、塑造、薰陶,使安全深入人的心灵,在思想深处发生质的变化,达到安全自律,自然养成善待人生,珍惜生命,我要安全的品德
强制、被动、约束性使人压抑,很难根本改变“要我安全”的心理状态,在物质上、在精神上,难于改变被迫服从,临时应付的局面,对职工的影响只能是充电放电式的或是应急式、暂时的
从经济投入
考虑
由于坚持长期不懈全民安全教育,每年花费不多但要细水长流,社会效益明显
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要靠安全管理提高水平,必须相当的安全投入、技改、劣汰,依赖先进科技和先进设备,花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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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应能力
独立性、继传性、开放性、选择性、永昌不败、繁荣盛世
传统性、科学性、时代性、依赖企业的经济基础,受市场经济影响极大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3
[HS(3][HTH]一、创新型法学体系的提出
[HTSS][HS)]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对“创新发展”的表述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通过“创新”推动“发展”,通过“发展”引领“创新”。“治国方略论”“人民主体论”“宪法权威论”“良法善治论”“依法治权论”“保障人权论”“公平正义论”“法治系统论”“党法关系论”等九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创新发展[1]。我国正在构建创新型国家,而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创新发展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崭新理念,还应当成榉ㄑа芯康恼感吕砟睿从而构建创新型法学体系。
传统法学体系具有滞后性、狭隘性、封闭性等弊端,具体如下:基本原理过于强调固有原理和思维模式,缺乏对新兴法律现象的探索、升华,具有滞后性;核心范畴过于强调私法学与公法学之分,缺乏对新兴法学范畴的包容、吸纳,具有狭隘性;学科建设过于强调本学科的学科体系、研究队伍,缺乏对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借鉴、引进,具有封闭性。创新型法学体系旨在突破传统法学体系的滞后性、狭隘性、封闭性,从而推动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的协同创新。具体而言,基本原理的创新发展强调理论基础的跨领域拓展、学科地位的夯实、价值取向的多元,体现前瞻性;核心范畴的创新发展强调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行为、责任及其救济的创新,体现包容性;学科建设的创新发展强调学科体系的呼应联动、研究队伍的跨界互动,体现开放性。
中国粮食法学是对粮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是经济法学、农业法学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发展规律:其一,中国粮食法学具有丰富的基本原理,迎合新兴法律现象的发展潮流,既非“早产儿”又非“畸形儿”,需要创新发展理论基础、研究对象和价值体系,体现前瞻性特征;其二,中国粮食法学需要突破传统私法学与公法学的明确划界,创新发展对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行为、责任等的理解,体现包容性特征;其三,中国粮食法学具有完整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新兴的研究队伍,不断吸纳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形成老中青、本硕博为一体的跨学科学派体系,在中国法学界应当有一席之地,体现开放性特征。
我国《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在创新发展方面提出,“不断推进体制机制、产业体系、经营业态等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进程”,“初步形成与国情、粮情相适应的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从《粮食法(送审稿)》来看,“发展”一词作为促进意义使用出现了10次,“创新”一词出现了2次(即第8条“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第14条“种业科技创新”),初步体现了其对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视。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粮食法》的制定是中国粮食立法史上的浓墨一笔。随着《粮食法》的制定,亟须发展粮食法学,加强对粮食立法的学术研究,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推动未来《粮食法》的有效实施。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中国粮食法学应当彰显创新发展理念,从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三个层面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法学体系。
[HS(3][HTH]二、基本原理之创新发展: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前瞻性
[HTSS][HS)]
一个学科的构建,都是从基本原理开始的。“创新型法学体系”有必要加强基本原理研究,体现前瞻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型法学体系”并非具体法学学科的特定研究领域,而是整个法学体系创新发展规律的前瞻性把握。相应地,粮食法学的基本原理要体现创新发展的前瞻性,具体如下:必须具备强大的理论支撑,如唯物辩证观、“软法”革命、系统工程论;必须具备独立的研究对象,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彰显自由、公平、效率、安全的价值取向,体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一)理论基础之跨学科引入
一个学科的沉淀,需要不断深化理论基础,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唯物辩证观。粮食产业是靠天吃饭的,对自然因素(如耕地、气候、水资源)的依赖性很高[2]。从唯物观看,粮食法学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例如,考虑中国第一人口大国的实际,必须重视最大多数人的粮食供给,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粮食权益;考虑中国耕地资源有限的实际,必须制定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考虑沿海和内陆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不均,必须制定大城市粮食供给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粮食危机应急体系等。从辩证观看,粮食法学要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农业技术、经济管理、制度因素等的内在联系机理,体现普遍联系的思维;粮食法学要在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发展,体现发展思维;粮食法学要全面分析矛盾,客观看待粮食法的优点和缺陷,防止片面性,体现矛盾思维。
第二,软法革命与制度变迁。粮食制度包括粮食硬法与粮食“软法”,粮食硬法即通常所言之粮食法律制度,粮食软法则包括粮食政策、粮食标准、粮食行业自治规则、粮食交易习惯、国际粮食非正式规范等。粮食政策作为基本的粮食软法,具有灵活性、具体性、效率性等优点,但也存在干预性、功利性、波动性等缺陷。相比之下,法律具有粮食政策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如强制性、严谨性、稳定性,尤其是《粮食法》的制定可以从基本法层面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因此,应当形成以粮食硬法为主导、粮食软法为辅助的制度架构。当然,粮食软法与粮食硬法并非截然分开,粮食软法经过实践检验可以上升为粮食硬法,粮食硬法也可以通过粮食软法加以具体实施。
第三,系统工程论。系统工程理论是自然科学中的传统理论,逐步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中。在影响粮食安全的诸多因素中,我们日益重视制度因素,但不能贬低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经管因素等对粮食产业的作用,尤其是自然因素(如气候变化)始终起着基础性作用[3]。我们强调的是,诸多因素要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在制度层面,法律也并非灵丹妙药,存在抽象、单一、滞后等不足,需要粮食软法加以协助,共同构筑粮食法治系统工程。粮食法治系统工程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经管因素、制度因素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从中凸显法律因素的研究价值。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的系统工程。粮食法治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粮食产业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二)学科地位之独立性
粮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粮食法及其发展规律。粮食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粮食经济关系。具体体现为:其一,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在粮食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平等关系,可以自由交易,体现意思自治。其二,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对粮食生产经营者施以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产业促进,而粮食生产经营者又可以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三,粮食行业组织与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行业组织可以对粮食生产经营者施以行业自律、行业惩治,而粮食生产经营者同样可以对粮食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其四,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粮食行业组织之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对粮食行业组织进行监管,而粮食行业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又可以进行监督。其五,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粮食行政管理可能存在“九龙治水”的情况,需要构建独立、权威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其六,粮食行业组织之间。粮食行业组织是多元化的、不同层级的,彼此之间既是平等交流关系,又存在互相监督问题。
粮食法学与其他相邻学科有明确区分,可以成为独立学科。粮食法学与农业法学是有区别的。农业法学是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研究范围涵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而且是全产业链的研究。粮食生产属于种植业,但粮食法学还要研究粮食政治化(即国家安全价值)、粮食金融化(如“粮食银行”以及粮食期货)、粮食能源化(如玉米能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传统农业法学不甚涵括却又非常重要的。如将粮食法纳入社会法的范畴,则同时体现“自发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双重特征[4]。本文认为,粮食法学应属于经济法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粮食法的调整对象――“粮食经济关系”――恰好是上述“经济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而粮食法学同样聚焦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监管,因此,粮食法学是经济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
(三)价值取向之多元化
粮食法学的价值取向是粮食立法的宗旨倡导、目标追求,需要多元化发展,不宜单一独断,试析如下:其一,自由价值。自由价值是基础性价值,在确立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要推进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改革,重点解决粮食产业化、粮食国企改革、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法律问题。其二,公平价值。公平价值是保障性价值,要充分保障粮农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权益、粮食收成、国家粮食补贴、社会保障权益),实现权利公平、义务公平、责任公平,为粮农提供粮食公益诉讼等救济机制。其三,效率价值。效率价值是动力性价值,要鼓励粮农进入粮食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引导大宗粮食生产,提升粮食市场体系的运行效率,加快粮食市场的发展。其四,安全价值。“粮食安全主旨化”应当成为粮食法的基本原则[5]。安全价值是底线性价值,也是崭新的价值形态。要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守住耕地红线,基本依靠国内粮食供给,严格监管粮食质量安全,慎重对待转基因粮食。与此同时,要坚守粮食定价权,防范由国际粮价波动引发的系统性危机。
多元价值整体上是可以协调统一的,但在创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也容易产生冲突,例如,创新发展的“创新”需要自由的市场环境,但强调自由价值亦不是放任自由发展,否则会出现不安全因素,危及安全价值。创新发展不是放弃安全价值,而是强调在安全基础上的发展。与安全价值相对接的还有公平价值,既包括程序公平,又包括实体公平。强调安全就必须强调公平,尊重粮农的劳动成果,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粮食权,实现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才能最终实现粮食安全。当然,过分强调安全价值、公平价值,又会人为制造禁锢、扼杀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最终也不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在保障安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关键还是要发展,而且必须辩证对待立法现状,破除制度禁锢,实现创新发展。因此,必须强化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加强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改革,体现市场决定性地位的发展趋势,才是粮食法学应有的社会担当。
[HS(3][HTH]三、核心范畴之创新发展: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包容性
[HTSS][HS)]
金属矿产资源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金属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但国内金属矿产资源的供需缺口却在不断加大,急需对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现状进行研究,以便采取合适措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一、中国金属矿产资源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建国60多年来,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现已发现矿产171种,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58种,约占世界矿产资源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为世界第53位。现有矿产储量中只有60%可开发利用,仅有35%可采出,实际可开发利用的储量明显不足。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继续保持旺盛需求,尽管党的“十六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但根据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利用经验,预计未来几十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量将依然十分巨大。我国矿产资源的总体特征:第一,矿产资源总量丰富、品种齐全、人均占有量少;第二,支柱性矿产资源贫矿和难选矿多,部分用量不大的矿产储量较多;第三,中小矿床多、大型特大型矿床少;第四,共、伴生矿多,单矿种矿少,开发利用难度大。
二、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
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中资源安全管理的范畴,包括资源安全政策、资源安全评价、资源安全监测与预警、资源安全应急反应等。由于资源安全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这里仅仅分析我国资源安全的现状趋势、保障体系的大致框架和现阶段我国资源安全的政策要点。
1、金属矿产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1)市场指标。价格、对外依存度、年进口量和年消费量的比值、贸易供应方集中度(即生产集中度)、消费集中度、消费增长、市场控制力(含境外资源控制力)、储备量。这类指标对资源安全的影响直接作用于资源国际和国内市场,通常是通过资源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的变动显示其作用的。这类指标的作用显现出其直接性的一面。
(2)战略指标。储量份额、储采比、消费强度、资源量/储量(资源勘查潜力)、勘查投入强度、境外运输距离。这一类型的指标是通过对国民经济的长期影响来实现对资源安全的影响的。这类指标短期作用不显著,但它们却是资源安全的基础性指标,决定着资源安全的长期走向。
2、指标使用范畴
事实上,对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的影响,以上的两组指标在战略与市场层面都起一定的作用,只是相对而言,某些指标在战略方面所起的作用强,而另一些指标在市场方面表现活跃。但是在初期,在两个层面的安全值进行运算的过程中,都将这些指标纳入,经过运算,确定了这些指标的权重之后,在最终的安全值评价运算中再将那些在本层面中作用微小的指标剔除。
通过对影响资源安全主要因素的分析,剔除掉一些与其他因素存在较强相互关联的次要因素和偶发的非市场因素。本文选取影响资源安全的主要因素中4大类12个指标。
(1)资源因素。储量份额:指某种矿产品的我国储量与世界储量的比值,说明我国资源的自然丰富程度。储采比:某年度矿产品国内储量与产量的比率。储量/资源量:年度资源量与储量的比值,表明资源勘查潜力。
(2)技术因素。勘查投资强度:勘查业投资占财政支出(或行业收入)的比值,表明我国勘查业投资的力度,也是资源安全政策的重要表现。
(3)经济因素。国际市场价格:依据国际市场矿产品年度价格(个别矿种选取有代表性的价格)。供应方集中度:即生产集中度,指国际前十位或前五位生产商贸易量占总贸易量的比例。对外依存度:年进口量和年消费量的比值。进口集中度:指进口国别或地区的集中程度。消费集中度:指前五位消费国的消费占国际贸易总量的比例。消费增长:指国内对该矿产品消费的增长变化率。
(4)政策因素。市场控制力(含境外资源控制力)指参与世界资源市场控制和开发的能力。战略储备量主要指国家战略储备量,包括商业储备能力。运输线路安全包括境外产品运输的距离、方式及路径安全保障能力。
3、评价方法
研究选取了储量、产量、消费量、进口量、价格、消费强度、供应方集中度和境外运输距离等8个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计算产生9个指标:消费量与产量之比(Cl)、对外依存度(C2)、供应方集中度(C3)、进口价格(C4)、消费量(C5)、世界储量与我国储量之比(C6)、我国产量与储量之比(C7)、消费强度(C8)和境外运输距离(C9)等为评价指标。以上指标数据值与安全程度成反向相关关系。评价方法主要采取了主成分分析法与聚类分析法。为了进一步判定我国金属矿产资源的安全级别,采用SPSS软件对指标体系进行Q型分层聚类分析。
三、评价结果
经过对1997―2007年十年间我国铁矿石、铜、铝、镍的多指标安全程度变化趋势定量分析表明,我国金属矿产供应的安全程度逐步变低。以2002年安全值为基准(数值为l),近十年来,主要金属矿产的不安全程度几乎加剧,普遍的资源不安全程度上升近一倍,个别的矿种资源不安全程度提高一倍以上。从1997年的0.7到0.8提升到2007年的1.3到1.5。最为突出的是金属镍资源的不安全程度从0.7上升为2.7,十年间不安全程度上涨四倍。
以铁矿石为例,计算铁矿石的安全度。以Q型聚类分析对H年的铁矿石数据相互关联情况进行分析,采用Maximuln magnitude确定各数据的标准化方法,以Squared Euelidean Distance测算各指标间的相关系数,采用Between-groupLinkage合并两类的结果使所有的两两项对之间的平均距离最小。以下为剔除铁矿石产量指标后的Q型聚类。
首先得出各年份间的不相关性矩阵,纵向和横向交叉处为两年的不相关系数。对近10年来主要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程度的聚类分析结果显示:安全程度变化大致分为2002年前后两个阶段。2002年之前,我国金属矿产消费增速和消费量还不是很大,进口依存度也不高,世界矿产品市场相对低迷,价格基本延续过去20年来的走低趋势。2002年之后,随着中国等国家资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世界矿产品市场供需矛盾开始加剧,兼并造成世界矿业集中度(垄断程度)不断提高,垄断与供需失衡的共同作用使矿产品价格持续上升。中国金属矿产对外依存的种类与数量全面攀升,主要矿产保障程度急速降低。这种刚性需求与保障手段缺位使得大型垄断矿业公司哄抬价格,以攫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这一现象构成了我国资源供应危机的显著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出,1997―2007年间,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程度在不断下降。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得出:造成资源安全程度下降的主要因素即是储量保证程度和国内相对供应能力不断降低,消费量、对外依存度、价格和境外供应集中度不断升高。
在金属矿产资源需求不断增加、进口依存度不断加大和经济发挥战队金属矿产资源依存度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安全程度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及国际的持续发展。结合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自己的金属矿产资源安全:首先,建立金属矿产资源储备。金属矿产资源的长期、稳定、安全供应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保障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的矿产资源保障系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从改革开放的角度、从利用全球资源角度、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和研究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储备问题;从战略储备的需要、经济安全保障储备的需要和市场安全储备的需要出发建立我国金属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管理体系。其次,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决定了矿产资源配置必须实现国际化,利用全球资源发展自己的国家。今后15―20年内,世界矿产资源市场将呈现新一轮调整和再分配的格局,这对我国参与世界矿产勘查与开发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勘查与开发国外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出去,是实现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资源自我储备的需要。国家应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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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能否顺利实现崛起,端视其国家安全能否得到维护,国家战略利益能否得以拓展。中国国际战略的基本布局,应以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为核心,在新安全观的理念指导下,创立和发展国际利害共同体,进一步促进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成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建设性的、可预期的积极建设者,同时下决心维护陆地和海洋利益,确保战略通道的畅通并积极扩展战略通道。
国家安全观念的变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迄今,世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世界格局的急遽变化中,安全是任何国家战略目标的首要乃至最高的诉求。无政府状态成为认识国际政治的基本起点,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是每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1]“强者能其所事,弱者受其所难”仍然是国家在安全问题上的切实感受。自助、结盟、集体安全等成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可求途径。[2]但是,与以往不同是,二战结束以来,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国际关系的内涵大大丰富,国际关系日益多极化、制度化和有序化;非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作用增强,并逐步得到应有的重视;国际关系中的复合相互依赖日益加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表现在安全问题上,大规模的国际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非此即彼”的零合(Zero-Sum)博弈模式在减少;出现国际缓和与一定程度的国际合作,双赢博弈越来越普遍。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合作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国家安全与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出现了合作安全、全球安全等新的认识模式。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的跨国性和综合性日益突出,安全的范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军事、政治、经济安全,日益涉及社会、环境、文化等非传统安全领域。[3]全球化不仅导致国家的经济安全利益越来越重要,而且使得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成为安全利益的新内容。[4]鉴于此,合作安全成为维护国际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国需要通过加强各领域合作扩大共同利益,提高应对威胁和挑战的能力与效率。和平只能建立在相互的、共赢的安全利益之上,共同安全是维护国际安全的最终目标。过去,中国最担心的是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现在,周边国家以及世界主要大国对中国崛起是否会带来威胁充满疑虑。正是这种内外互动,促使中国提出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型安全观,通过上海合作组织付诸实践,并将延伸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之中。新安全观是一种“立体安全观”,它不仅强调国家安全的外部性变革(如扩大到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非军事领域),也扩大到政治昌明、社会安定等国内安全,体现了将国际战略与国内战略综合考虑的高度。新安全观体现的防御性现实主义思想,代表着中国在安全问题与国际认同的深化、合作型战略文化的内化,[5]成为构建中国新世纪国际战略的基石。
随着中国的崛起,其国家战略利益在拓展,国家安全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在逐渐扩展,如加强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的维护,强调人类安全的重要意义等。鉴于此,中国国际战略应强调有所作为,积极融入国际社会,拓展国家战略利益。在实践上,中国应主要采取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安全模式,强调加强区域安全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在军事战略层面,秉持积极防御战略思想,要求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在军队建设上,要由数量密集型、人力密集型向质量效能型、科技密集型转变。中国国家安全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这是国家利益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也是能否确保国家安全的基本标尺。当然,随着安全综合性的进一步深入,通过国际合作,通过国际战略的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