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10:14: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对于目前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概括了8个字:“法不责众,重典治乱。”法不责众,表现为食品不安全问题太普遍了,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都是体制安排出了问题,要研究改善制度体制,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重典治乱,是当前食品违法的处罚太轻,不足以杀一儆百,起到威慑作用,建议重典治乱。
“可以借鉴社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比如,欧美国家的安全号码制度,建议全社会覆盖诚信档案,让诚信缺失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傅颂恕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做进一步推敲,除了目前的处罚外,对危害严重的还应该禁止终生再从事此行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相当严重,可以说触目惊心。如何处理和整治?关键要靠立法和执法。”魏真柏委员认为,“立法一定触动违法者的根本利益,督促他们形成自觉,使他们不敢违法。执法一定要严,真正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设立“食品警察”,加强监管
吕毅强委员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成立食品警察,加强监管。他说,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因此不但要加大处罚力度,还要组建专门的食品警察,来加强监管。
钱中贤委员则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主要归咎于两个“不力”,“一是打击不力,二是监管不力。”对打击不力问题,建议在法规中加大司法惩治力度,要严查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监管不力问题,建议加大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渎职行为的追究力度。
潘海天委员认为,要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的前移。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滞后,往往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管理。各个职能部门要把食品监管的位置前移,在食品的加工环节就加强监管。第二,应建立权威平台,统一食品安全问题信息的。第三,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现在大量的进口食品包括用高科技手段加工的,要让消费者了解情况,有所选择。另外,对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处罚中,对不按照规定添加,或者是非法添加非食品化学品的处罚不明确;对生产以食品添加为目的非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如何处罚也应明确。
食品生产要有准入制度
程渭山副主任提出,食品生产要有准入制度,因为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是谁都可以生产的。没有标准的要尽快制定标准,行业标准不统一的要统一。比如对小摊小贩要备案,有备案比没有备案好,监管工作容易到位。另外,他还提出,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
冯明副主任则认为,要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目前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也很突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应该有所规定。
陈小恩委员直言,食品安全监管虽然涉及多个方面,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条例在明确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明确政府部门各自在食品安全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分工要明确,解决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相互交叉的问题。
汪志芳委员提出,要强化全程无缝监督。食品安全是系统工程,不能笼统地讲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法规要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的职责。同时,他还提出要建立食品企业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一旦查到违法犯罪行为后要让他不得翻身。
崔秀玲委员则提出,对一些患有不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疾病的,尤其是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所规定,监管的职责要明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的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这是走专家路线和以科学研究结果为准绳的。该办法同时提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也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专家意见、科学研究的评估结果和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对食品消费的感受和经历都可以成为未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因此,如果说过去的食品安全人人可为只是一种说法,那么,今天这种说法已被法律所肯定,因而意味着公民在食品安全中有更大更多的参与权和主动权,能够更好地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把关和监控。
每个公民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在于,公众是食品消费的主体,他们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最优先的感性的发言权。而且,公民的食品消费也直接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健康和兴盛,同时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健康有着天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如果自己不作为,食品安全就不可能有保障。
例如,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并不尽如人意,而且现在根本没有标准,《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法律监督的对象。这种情况很多公众已经注意到了,也提出了建议,要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当中,尽快制定相关的标准。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个典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则是从科学角度的考虑,因为任何食品安全的标准都要落实到科学研究的证明和检验上。而且,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激烈的争论,这时更需要用科学证据来说话,以可重复的科学研究结果作定夺,以此来起草食品安全标准。
总体说来,该险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食品安全行业管理―
一是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发挥事后经济补偿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利用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合同约束及保险公司日常监督检查,防范事故发生,提高食品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是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防灾防损技术的积极性,开发新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技术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三是通过费率和承保条件,形成奖惩机制,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通过信息公开,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五是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缓解社会矛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补偿,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食品企业和政府压力,避免因企业无力赔偿而造成消费者索赔权益丧失的情况。
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但由于法律基础缺失、企业主动投保意识不强、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投保率很低。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和学习国际经验,不断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建议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可由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其次,多方联动,加快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有条件、有需求、有抓手的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先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大伤脑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塑化剂,现在人们对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们的卫生行政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论是基于技术水平还是执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给人们的餐桌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相反人们现在对食品的期待甚至从原来的营养丰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良生产者把食品行业作为谋取利润的跑马场而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其中有着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用法律进行规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问题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食品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标准,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当前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一种良性回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能够稳定民心,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频出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机制,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不够严厉,执行不到位,还是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约涉食品犯罪?有人也开始质疑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针对性的提出了继续完善刑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刑法并不是万能的,刑法应该有所为但是有一些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议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谈一谈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修改建议的分析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些刑法修改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这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判处刑罚。修改后就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从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概念比较看,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这种犯罪被称为行为犯。不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两者都把发生实质法益侵害排除了构成要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两者相比较来说,行为犯要更加严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险状态的构成这一入罪条件。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如果将此罪设为行为犯则剥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为只要生产出或者购买了此类食品就构成了该罪,在没有侵害相关法益甚至没有产生危险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似稍显重,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因为即便行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仍可以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现行的刑法规定完全有能力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无需进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设资格刑。设置资格刑及意味着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剥夺以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资格。我国刑法现有的资格刑仅为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其他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则散见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我国整个刑法体系没有设置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样可以用资格刑来制约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包括会计、教师、医师、证券师这些都可以实行资格刑,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为了食品犯罪而设置资格刑显然是不适当的,是没有从刑法的整个体系来考虑的,如果完善相关的资格刑则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仅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学者建议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豍”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所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对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对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纵该种行为。而且增设这一罪名似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成一体系,将该罪作为行为犯,则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再作为入罪的根本条件,因此可能会让犯罪人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一点增设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这种做法认为把体系搞乱,从以上的分析看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作为行为犯无必要,则增设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无必要。
就增加过失犯罪而言。一直以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成为共识,只有故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罚的。因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严格的规制,这是一种“运动立法”的模式,也许将来关于药品、化妆品同样会引起人们的关注,那是否应该将他们统统增加过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没有在本节设立过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从本罪的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的主观状态与本罪的目的相冲突,不会构成该罪。第二,从过失的主观恶性来说,过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观上是绝对不追求损害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管恶性,将这样的行为列入犯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因此从两个方面来看,增加过失犯罪还是一种具体的冲动应对,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
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些更加隐蔽的食品安全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它们的存在让人们更加食不甘味。笔者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与非罪,食品安全标准是关键,而这个标准认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认定权力掌握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刑法在此问题上没有主动规制的义务,仅仅扮演了消极处理结果与影响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确固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它的设定也是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关的。如前一阶段大家较为关注的面粉增白剂问题,我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们的安全标准未必是绝对科学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样才能相对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证实。随着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种类被研发,但直至今日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证实是否安全,如转基因食品。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很无奈,在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科学技术没有证实,其他的只能消极的等待,即便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到包括本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甚至全市、全省、全国的;
2、超出区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在本区内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同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街镇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国家、省、市、区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区政府根据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一般情况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街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患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关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区畜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9、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区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批发和加工环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区级粮油物资储备等工作。
11、区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各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区经信局:负责对全区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了解,督促各食品企业严格生产流程,生产合格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企业,以确保物资供应。
13、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疏导、安全警卫工作。
15、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区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1、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畜部门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区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二、三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随时与上级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并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8、新闻报道组
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由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对有害信息加强封堵和删除,以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六)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街道、镇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区、街道、镇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区、街道、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街道、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40-01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生产者、销售者职业道德的丧失确是一方面,而制度的完善必然一定的客观规制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即食品安全的信息制度,其立法的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一点。
本文对食品安全信息采取的是广义概念,指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媒体以及中介机构掌握的并依法应公示给消费者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不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信息,事实信息。
从法理上而言,一个审慎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流通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与公开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截至于2011年,目前中国有十余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200多项部门规章。相对而言,食品安全体系庞大而杂乱,对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影响。
(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为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制度的信息采集、收集制度,即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产品生产环节记录制度,进货环节查验记录制度等均被零碎地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同时,我国并没有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追踪制度,这就说明至少信息的来源是相当不全面的。同时,收集信息制度也仅仅作为法律的“建议”而不是强制制度。这种规定由于法律强制力较低、不利于信息的统一采集和整理,势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僵局。
(二)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制度的缺失
回想每一次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都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曝光出问题之后,其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却需要等待所谓的“有关部门”调查多日?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体现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能够根据溯源信息,直接锁定某一流通环节,迅速的找到发生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制度,我国不是没有,但是却未成体系,相关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与反馈制度未形成体系
政府是最有力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主体。食品安全信息本身是庞杂而混乱的,同时又是瞬息万变的,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不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掌握者,它也永远不可能了解所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所以政府公布的信息有限。并且我国现在仍然是多头分段监管的模式。如何公布,如何在公布之后进行反馈,都是一个问题。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监督机制未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者政府,而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但食品安全法和条例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信息监管制度而言,如何实现公众对这些信息的有效掌握始终是一个极大的困扰。一旦缺失真实和有效的公众参与,信息规制也必将停留在行政垄断性的管理层面,近年来不断见诸于媒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有力的例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想要建立长效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首先不可或缺的就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资料人,其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食品安全权,同时,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要求之一。
第二,政府同时也必须承担收集尤其是整理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作为食品消费者在交易中需要依赖以做出抉择的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进行收集,符合政府行政理论的要求和经济学成本理论的要求。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和知识能力难以进行系统化的收集工作。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首先,应建立较为系统的信息溯源制度。也就是尽量建立包括全国各个地域、各个部门、囊括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溯源制度。其次,统一食品安全信息溯源所采用的方法。摒弃较原始且难以发挥时效的溯源方法,例如手环、书面记录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采用条形码、无线射频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最后,尽量将溯源制度的建立管理等职责划分清楚,以利于溯源制度的统一化建设。
(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公布的内容、完善公布的主体、完善公布的平台。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的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食品信息的公布主体,既可以按照食品种类,也可以按照监管流程由各监管机构进行公布;更好的办法是,在各机构中形成沟通交流机制,由一个部门集中定期(例如一周一次,时间短利于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及时)公布。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式的完善建议。政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行官方而全面记载食品安全信息的刊物,同时这一定期刊物也将给消费者提供稳定长效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渠道。同时还可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补充。例如在各级监管机关内开设食品信息的专门窗口,以及不定期的进行新闻会。
(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
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社会中介组织和媒体等多方面。
第一,加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现代公司在营利和对股东利益进行分配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员工、政府、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第二,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义务的承担。一般而言,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路径对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反应速度较政府路径要快,从而能更快地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能提供政府路径所不具备的某些信息,并且其能够提供的信息明显要多余经营者路径所能提供的信息。
第三,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起一种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督评价机制以保障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参与到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主动监督的过程中来尤为重要。
第四,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被视为“社会的守望者”、“社会的雷达”或“社会的监视器”,这说明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应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责任。
参考文献:
二、共同农业政策(CAP)的变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点已由数量方面转向质量方面,欧盟通过其共同农业政策,鼓励农民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为此,共同农业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共同农业政策初创时,保障农产品供给和保证农民的收入是其主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就是价格支持。但价格支持也招来了“鼓励农民无节制地扩大生产,而不考虑产品的质量”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也有些夸张,事实上,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了许多激励性措施以鼓励农民改善其产品质量。
根据欧盟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可以通过改善产品质量获得额外的奖励。欧盟的农村发展计划有一个特别基金,该基金帮助农民改善产品的质量、促进产品的销售,进而保证农民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一个更好的价格。欧盟对于特殊小气候下生产的产品的市场开发也有专门的基金,特别是对那些消费者认可的有地区特色的产品。欧盟通过其“标签计划”向农民提供帮助,以保证消费者了解食品生产的地区和方法。
三、食品安全和质量立法
食品安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食品中不应含有有害的或不受欢迎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这方面相对容易按照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食品应该满足消费者在风味和其它主观标准等方面的期望。欧盟的食品质量立法就是要体现这两个方面。
在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欧盟有其大量的立法,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和所有在制造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其它物质。仅就有关兽医控制方面的立法就有11项。欧盟有权决定什么产品许可用作食品生产的原料,以及这些物质残留在食物中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中列出了兽药、杀虫剂、添加剂和病原体等物质。
在食品质量和风味方面,欧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保证食品多样化和可靠性的政策。在过去,欧盟曾试图对一些基本食品的成分做出规定,但由于各个成员国在饮食传统方面的多元性,应用于全欧盟的单一的规定被证明是很难达成一致的。现在欧盟通过实施其标签政策,告诉消费者产品的产地,以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选择购买。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欧盟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四、欧盟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与食品安全监测
(一)严禁疾病的扩散
动物卫生是FVO的重要的责任领域之一。一旦在欧盟爆发传染性疾病,欧盟委员会就会对受感染的国家的动物运输颁布禁令。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欧盟禁止英国和葡萄牙的活畜出口以阻止疾病的扩散。FVO经常会应招进行紧急检验以评估现场事态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FVO还对植物源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特别是要对水果和蔬菜中杀虫剂残留进行监测,以确保生产者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生产。
在过去几年里,基于FVO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很多,包括对美国的鸡肉进口的禁令,因为美国对鸡肉的食品安全控制达不到欧盟的标准。一些欧盟国家甚至因为在疯牛病危机时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被告上法庭。在检验员发现非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中存在缺陷时,FVO同时负责促使这些国家改善对食物中兽药和其它污染物的监测。
(二)提交独立的科学建议
欧盟制定有关食品的政策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独立的科学建议。如果欧盟准备做出适当的决策来保护公众健康,那么决策建议必须是来自本领域内最优秀的专家,并且必须完全公平而不受政治的干预。为了获得这些建议,欧盟成立了9个科学委员会,任命了131个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由他们来提供所有有关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方面的建议。这些科学委员会的工作由科学指导委员会来协调,该科学指导委员会只要通报一声,就可自行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对紧急问题做出反应。
(三)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胁时发出警报
欧盟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其快速警报系统。不管在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发生了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国家就必须迅速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这使得欧盟委员会能够尽快地对形势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停止出口、禁止成员国国内的动物运输以阻止疾病的扩散,或下达把产品从超市的货架上撤出的命令。在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解除之前,FVO的检验员都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局势得到了控制。
在近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综合性建议书中,欧盟还在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检查,以便进一步改善其工作。
五、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和质量
在最近几年里,一直存在着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有关的恐惧,欧盟委员会近年所作的民意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大的忧虑。这些结论促使欧盟委员会发起了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运动。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告诉消费者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知识,使公众注意到他们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公众的告诫作用。实施这一运动的有关组织还提供食品卫生、厨房清洁、食品储存温度、特定肉类的烹调时间和温度等方面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还提供现行食品安全法规,鼓励人们食用平衡的膳食。瑞典的创意是一个小怪物引路参观“可怕的厨房”,借此说明在家里存在的卫生风险。“可怕厨房”被印在快餐链上的600万个盘垫上,使得这个运动的目的能够为最初的目标人群,即青少年所了解。
通过这个运动,欧盟试图向消费者说明欧盟当局和各成员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公众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遵守一些基本的卫生规则的话,如生熟分开、对鸡肉和蛋类等食品必须烹饪足够长的时间等,那么从农场到超市货架各环节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不会有作用。
六、食品安全和质量与国际贸易
欧盟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WTO)的成员国。在WTO法律中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议”(SPS),这个协议授权各成员国,在科学证据表明允许某些进口产品上市会给其居民带来危险时,该国可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公众的健康。在新一轮全球贸易协议谈判中,欧盟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尽可能保持最高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欧盟也赞成WTO知识产权协议能够保护原产地标识和地理标识,从而便利有地方特点的、高质量产品的销售。
七、采用新技术与食品安全控制
生物技术使人类有能力控制生物的基因结构以改善它们的某些特点。这为未来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技术的进步能够增强作物对害虫的抵抗力,从而提高了生产力,也能够改善食物的营养价值。但是,普通大众对这些新技术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警惕。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以保证这些新的食品与那些传统品种一样安全。欧盟实施了严格的标签制度,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哪些食品含有的成分是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
文 张卫
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型连锁商场超市及便利店总部召开首次联席会议,旨在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会议明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食品安全重要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主要作用有:一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传达政府部门决策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研究,就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建议;二是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整治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风险监测评估情况;三是研究分析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查找并通报连锁商场超市、便利店管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分析企业经营困难;五是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听取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等。
1.具有较强的情境性。一般来说,活动探索题会设置一定的活动情境,通过让学生扮演某一角色,使其真正参与到活动中去,在活动中进行实践探究,在活动中完善自己、提升生命价值。
2.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活动探索题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学生在组织答案时,要根据试题创设的情境和设置的问题,结合自身体验和所学知识,创造性地提炼和升华观点。
3.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学生在解答活动探索题时不能信口开河,所言所行必须有理有据,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做支撑。为此,学生日常学习中必须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
4.具有明显的探究性。活动探索题是典型的“”试题,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结合自身生活体验去感受、去发现、去探究,鼓励学生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
5.具有明显的时政性。活动探索题注重考查时政热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发展变化,与社会、祖国同发展、共进步。有的活动探索题注重考查地方时政,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浓厚的乡土气息,引导学生关注家乡发展,增强热爱家乡的情感和建设家乡的责任感。
二、试题类型
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进行,活动探索题与时俱进,形式更加活泼多样,充满了生机与活力。一般来说,按照设计形式不同,活动探索题可以分为标语类、打算类、建议类、倡议书类、发言提纲类等。这几类活动探索题尽管形式不同,却具有共同的特点:素材广泛,设问开放,答案多元化,知识跨度大,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三、解法例谈
学生要解答好活动探索题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应有探究社会与社会实践的“功底”,强化探究意识、实践意识。每学一个知识点,就要想一想如何用,做到学以致用。第二,要掌握解答活动探索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一般来说,活动探索题的解答方法是:认真阅读背景材料,全面把握其含义,真正深入活动情境中去;仔细审题,明确题意,按要求回答,避免答非所问;回归教材,找准找全知识点,做到面面俱到、点到为止;在设计活动内容时要做到切实可行、讲究实效、有所创新;在组织答案时要体现逻辑性,注意主次顺序,语言要简练准确。
下面,笔者以2011年河南省思想品德中招考试中的一道试题为例,谈谈活动探索题的解答方法。
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品安全连着亿万家庭,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一个时期以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陷入了十(食)面埋伏。对此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密集行动,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一场食品安全保卫战已经全面打响。
为了让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某社区(村委会)准备在近期举办“食品安全专题报告会”,请你参加并完成下列任务:
(1)请为本次专题报告会拟定两条宣传标语。(与材料重复者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