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和税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6 10:14: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会计实务和税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会计实务和税法

篇1

尽管都被称作租赁,但是两者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上的意义还是有差别的:

税法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目的是分别规定费用的抵税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其租金不得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租赁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准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因此,在税法中,“经营租赁”可称为“租金可直接扣除租赁”;相应地,“融资租赁”可称为“租金不可直接扣除租赁”。税法上不承认融资租赁具有“租赁”性质,将其视为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是避免承租人将实际的分期付款购买交易或抵押贷款业务做成租赁合同,从而增加支出抵税。

会计上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主要目的是分别规定计入损益的方式。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两者差额分别以“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列入资产负债表。同时,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支付租金时减少“长期应付款”,并相应地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对于出租人而言,不能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相应地也不能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出租人应当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列入资产负债表。在每期确认“租赁收入”的同时,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将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也不对其计提折旧,经营租赁的租金作为费用分期列入利润表;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中,同时计提折旧,租金分期确认为收入列入利润表。简单来说,在会计上,“经营租赁”可称为“费用化租赁”;而“融资租赁”可称为“资本化租赁”。

在会计和税法方面,除了两种租赁的意义有差异外,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见表1):

租赁双方对租赁形式的判断,会影响财务报表的数字,但是不论是哪种租赁方式,只要租赁期限超过1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都视为负债,而不管其是如何影响报表的。也就是说,财务管理对于租赁的划分,首先是根据租赁时间的长短,而不是其租金是否可直接扣除或者说租金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因为在财务管理中,租赁业务如何被报告并不会影响企业价值,财务人员需要分析的仅仅是此项租赁业务是否可行。

二、从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融资租赁

若企业要进行一项租赁业务时,首先要做的是财务分析,看看此项目是否可行?这个财务分析必须要考虑税收的影响。如果分析结果是此项租赁业务净现值大于零可行的话,接下来就是执行此项目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问题了。

以下题为例:

甲公司拟添置一管理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作决策:企业自行购置还是租赁取得?

相关资料如下:

(1)如果自行购置设备,预计购置成本1260万。该项固定资产的税法折旧年限为7年,法定残值率为购置成本的5%。预计该资产5年后变现价值为350万元。

(2)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该设备,乙租赁公司要求每年租金275.0557万,租期5年,租金在每年末支付,租赁期内不得退租,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转让。

(3)已知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项目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为9%。

分析:

A:从甲公司(承租方)来看:

首先,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利息率”:

资产购置成本―每期租金×(P/A,i,n)―资产余值×(P/F,i,n)=0

1260-275.0557×(P/A,i,5)-350×(P/F,i,5)=0

得出:i=10%

租金支付与净现值的计算分别见表2、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净现值>0,对承租人而言,此租赁项目是可行的。

如果此项目执行,会计上作如下分录: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260

未确认融资费用465.2785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 1725.2785

第一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275.0557

贷:银行存款 275.0557

借:财务费用 1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6

借:管理费用 171(1260×95%÷7)

贷:累计折旧 171

第二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275.0557

贷:银行存款275.0557

借:财务费用111.094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1.0944

借:管理费用 171

贷:累计折旧 171

第三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275.0557

贷:银行存款275.0557

借:财务费用 94.698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4.6983

借:管理费用 171

贷:累计折旧 171

第四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275.0557

贷:银行存款275.0557

借:财务费用 76.66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6.6626

借:管理费用 171

贷:累计折旧 171

第五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275.0557

贷:银行存款275.0557

借:财务费用 56.823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6.8232

借:管理费用 171

贷:累计折旧 17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 350

贷:银行存款 350

借:固定资产――管理用固定资产1260

贷: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260

B:从乙公司(出租方)来看:

具体租金收入与净现值的计算分别见表4、表5:

从表6可见:(1)如果租赁双方的税率不同,双方是都可以通过租赁获利的;(2)同时也说明了在财务分析决策中,是否考虑税收因素会使分析结果发生质的不同。

如果出租人决定执行此项目,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725.2785 (350+275.0557×5)

贷:融资租赁资产1260

未实现融资收益465.2785

第一年末:

借:银行存款275.055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5.055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

贷:租赁收入 126

第二年末:

借:银行存款275.055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5.055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11.0994

贷:租赁收入111.0944

第三年末:

借:银行存款275.055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5.055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4.6983

贷:租赁收入 94.6983

第四年末:

借:银行存款275.055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5.055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6.6626

贷:租赁收入 76.6626

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275.0557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275.0557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8232

贷:租赁收入 56.8232

篇2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分录与税务申报处理不正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很好和准确掌握,对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常见几种情况:会计与税务的处理都不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不正确;会计的处理不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但税务处理后会计分录不正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没有准确掌握。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四章10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两方面的法律的规定没有很好、准确的把握。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不正确所产生的后果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进而会影响两个结果:一是会计分录不正确,资产与负债也不正确,资产负债表也不正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税务的申报不正确,从而导致企业或少或多缴纳各种的税,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这样的结果,会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的情况;也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不必要损失和麻烦,进而导致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此,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损益类科目核算记入以前年度损益借方或贷方,涉及所得税的应记入应交税金借方或贷方,即会计分录借(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借)应交税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衔接

篇3

1、财务管理可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管理会计师证书(CMA)以及税务师证书。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有机会获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3、注册会计师又称CPA,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4、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概念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如下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发放股利、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些事项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因此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姑且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财会月刊2007,3期,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陈美宁)”;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财会通讯2006,4期,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理性思考,江金锁、顾中国)”;也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来处理(财会月刊2007,6期,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施恩会)”。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围绕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一: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字31号]规定:自产自用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费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做销售处理。规定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应付利润”,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收入,贷:“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规定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非现金资产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根据这一系列的规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体现为两种方式,一部分是做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就是这样;另一部分就是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

篇5

关键词 会计实务 易混淆项目 会计处理

会计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企业必不可缺的工作环节和组成部分。当前,在企业中,会计部门的职责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会计信息的审查和处理,而是逐渐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会计部门的支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会计实务中的易混淆项目也是困扰不少会计人员的难题,本文即就此展开分析。

一、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1.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含义

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将自己持有处分权的合法资产资源赠予合法受赠人,使其在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即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活动或行为。从本质上说,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的“奉献”行为。赠品促销是指企业在推广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将企业持有处分权的资产(通常是附加值有限的产品)随推广或售出的商品而无偿赠送的行为,如不少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采用“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赠品促销其实是一种销售策略和手段,其目的在于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售出更多产品。

2.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资产捐赠与赠品促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要分别使用不同的手段。

(1)企业资产捐赠的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资产捐赠的财务处理方式,会计准则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资产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形式出现,企业应依据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缴税费在企业营业支出外进行设定。然而,在增值税法与所得税中,还应将捐赠资产视为销售处理,不仅需依据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还应将捐赠资产分为捐赠和按公允价值销售两个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在选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时,企业选择的赠送方式有着关键作用,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赠送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单独赠送赠品是较为常见的。最常见的方式即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以“纪念品”或“宣传品”的形式单独赠送给企业客户,这种赠送的目的在于拉近企业与客户的距离,增加双方的沟通与联系,最终将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这种赠送不同于前文所述的“资产捐赠”,其主要区别即前者是公益性,而后者是功利性。因此,该类赠品不管是企业自行生产还是从外部购入,在赠送时都应根据成本价与应缴税费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则将其视为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广告样品的货物应视为销售处理,调增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在本案例中,该企业应增加纳税所得额5000(60-45)=75000元。此外,相关法规还指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与管稿费支出,应将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则要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赠品与商品相同的捆绑式销售

促销商品与赠品均为同种商品时,即捆绑式销售。这种赠送行为是以销售为前提进行的,是有偿赠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以销售折扣价处理。

c.赠品与商品不同的捆绑式销售

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商场促销中是十分常见的,如买西服赠衬衫,买空调赠电饭煲等。该类促销在会计处理中应视为销售――促销费用处理。

二、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1.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区别

企业资本溢价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时,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远超出注册金额的现象。企业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实际收到的款项超出股票面值总额的现象。企业资本溢价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途追加投资造成的,而企业股本溢价则是因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造成的。

2.企业资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核算资本溢价的主要方式。

3.企业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企业股本溢价即企业在发行股票时最终获取的股票溢价产生的净收入。

三、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1.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应税劳务即缴纳增值税的劳务,该劳务具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原有货物的形状;(2)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根据税法规定,应税劳务应视为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将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极为主营业务收入。

2.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劳务即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会计上通常将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结语: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要善于辨清文中所述的易混淆项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还应遵守相关税法的规定,做好企业账务,保证企业的账务安全。

参考文献:

[1]吴艳红.成本会计实务工作一般思路.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01).

[2]耿丽萍.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企业导报.2012(06).

篇6

会计专业主要包括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管理会计、财务分析、税法、经济法、战略管理等专业课程。长期以来,众多普通高校习惯于把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等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忽视了其他相关课程对会计学习的重要作用。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对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两种活动,财务人员每个月份在会计处理之外都必须要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熟练、准确、顺利的完成计税和报税工作是财务人员能否胜任会计工作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具体的课时设置中,税法课程所占的比重相对较轻,课时数较少,难以满足对学生税务处理能力的培养要求。另外,课程顺序的设置也存在一些缺陷。仍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会计处理,而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亦存在对会计基础知识的需求。如果将税法课程的学习放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之后,就会导致在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过程中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障碍,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是课程学习的基本资料,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规范,选用合适的专业教材是达成预期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在会计专业教学中,难以选择合适的专业课教材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会计课程而言,自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初始颁布的38项具体准则已经增加为41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已经至第六号,《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持续被进行修订、完善,如近期对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等相关内容的修订。这些因素的存在对教材的时效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教材的更新、修订、出版难以跟上准则修订的步伐,从而造成教材的相关内容更新滞后,给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一问题在税法、经济法等课程的教材中也同样存在,如税法中“营改增”的相关内容在目前的教材中就鲜有提及。

(三)学生实地实践机会缺乏。

会计专业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学科,会计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会计专业教育中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普遍安排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软件应用等课程的仿真实验,能够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基本需求。但是,由于财务工作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进行实地现场实习。纵然是勉强接受了学生的实习请求,也只是同意学生简单翻阅以前年度的凭证或账簿资料,不愿意学生直接参与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工作,从而导致学生在毕业之前很难得到在企业实地进行会计实习的机会,难以积累实践经验,对企业日常的会计处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实践经验相对缺乏。

(四)教师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从学历层次而言,目前普通高校从事会计专业教学的教师普遍具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对会计专业课程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完全可以满足日常教学的要求。但是,相当一部分专业课教师往往是从高校毕业就进入工作的高校单位,没有直接从事过会计实务工作,在工作以后又疏于对会计实务的了解,对会计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细节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导致专业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二、提升会计专业教学效果的建议

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普通高校会计专业教学的立足点,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课程设置体系。

设置专业课程时,应结合会计实践中的专业需求,在保证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核心课程地位的同时,适当考虑增加税法、财务软件应用等与目前会计实务工作联系非常紧密的课程的课时比重,满足对会计实务基本工作的要求。在课程顺序的设置上,应该统筹兼顾,尽可能做到各课程顺序合理,妥善解决各交叉内容的矛盾。尤其注意增加实践类课程的课时比重,如增加基础会计实验、财务软件应用实验的课时,使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加深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核算系统的理解。

(二)鼓励学生参加会计类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

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考试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鼓励学生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既提高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获取了最新的专业知识,又为未来就业获取了资格证明,一举多得。一般而言,多数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考取初级会计师职称。当然,教师也应该为学生的考证提供一定的指导,尽可能与日常教学的进度相一致。

(三)选择更新较快的教材。

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税收等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导致会计已经是专业知识更新最快的行业之一。在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用上,很多高校倾向于选择各种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但是就会计专业而言,这些教材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知识更新的速度,所以对某些课程而言,必须选用更新较快的教材,而不能拘泥于一般的规定。如对税法课程的教学,我们就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税法》作为教材,在高级会计学的教学中,我们同样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作为教材,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深化。注册会计师考试所用教材每年均进行更新以体现最新的专业知识的变化,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更具有实用性,也解决了常规教材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缺陷,更加适应职业教育的教学需求,同时也对学生参加职称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有较大的帮助。

(四)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在企业进行实地会计实习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当地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能够大量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以学校主导实习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假、暑假等时间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尽可能使学生有机会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处理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会计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五)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专业课教师学历高、理论强、实务操作能力偏弱的现状,应通过多种方式促使相关课程教师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如我校就规定,青年教师必须有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经历,允许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脱产半年下企业实践锻炼,是否有专业实践经历与职称晋级、考核等挂钩,对丰富教师的专业实践知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应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会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一方面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对专业实务要求的理解,提高实践能力。

篇7

P键词:会计实务;会计教学;课岗融通;一体化综合课程

Key words: accounting practice;accounting teaching;curriculum and post integration;integrated curriculum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251-02

0 引言

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渐趋同,会计教育面临着与以往发生重大改革的会计环境。同时,从教学内容与会计实务的对比来看,二者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无法实现全面完整的对接。在这种背景下,完善会计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以满足核算环境与会计实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1 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分科教学导致会计实务与会计教学脱节

现有的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是按照不同学科、不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会计核算课程讲授如何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财务管理课程介绍如何进行筹资、投资等资金运作规划;税法课程介绍现行税法的内容和使用方法。各门学科之间缺乏融通性,这种课程间的断裂忽略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企业的会计实务是多学科并存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如何正确核算,还要熟悉与税务有关的处理过程。学生即使分别把会计、税务等课程学习得再精通,在面对企业的一个实际业务时也会无从下手,束手无措。虽然很多学校也在实施会计模拟实训、税务仿真等教学方法,但这些方法无一例外是在会计、税法本学科领域分别进行,与“一项业务同时涉及会计、税务”的企业实务尚有差距。同时,大多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参加综合实践的机会,自身也不具备对知识进行综合整理的能力。学生刚开始参加工作时,难免会无法找到所学知识与实务之间的共同点,这些都是由于分科教学所导致的。

1.2 教材与实务相脱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财税制度不断改革,高职教育理念也在发生转变,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教材体系改革显得尤为重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教材建设,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1]。反观现在的会计实训教材,很大一部分是根据会计理论教材编写,案例中企业发生的会计业务都是虚拟的,与实践活动相距较远。同时,教材中所附的原始凭证真实性不够,缺乏生动性,业务的具体发生和完成过程需要学生通过书面表述来揣摩体会;实训教材缺乏岗位性,教材内容一般是按照经济业务编写,或者是选取企业中一定会计期间的业务,岗位分工不明确,这些都是学生无法从实训教材中真正扎实掌握会计实训技能的原因。

1.3 学生技能单一

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技能包括技术技能、智慧才能和人际关系技能三个方面[2]。其中,技术技能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最基础的职业技能,包括熟练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对会计工作结果进行分析、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以及运用计算机进行电算化下的软件操作。智慧才能是一种发展技能,指在不熟悉的新环境中找出、取得和组织信息,并对复杂信息进行抽象化和概念化的才能。人际关系技能是指会计人员能积极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人际交往问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维护财经纪律。主要包括正确接收和表达信息、协调岗位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有效进行冲突化解。

目前的教学方式和教学重点,无一不是放在如何培养学生的业务素质,加强学生的技术技能,对于智慧才能和人际关系技能的培养相对欠缺。课堂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具体知识的讲解与习题的演练,这会误导学生认为会计工作只是与数字打交道,而不涉及与人相处。而现实的会计工作实务中,会计工作不仅仅是处理加工会计数字,更关键的是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会计工作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与协作才能顺畅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作效果和效率。同时,会计问题本身及其解决方法,由于环境与背景不同,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3]。因此,会计教学的重点应该是在培养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基础上,重视培养学生处理非确定因素时,如何利用已有的知识储备梳理出清晰的思路并找到解决办法的能力,重视培养学生建立亲近和谐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1.4 专业教师理论过硬,实践能力欠缺

专业教师的素质是决定会计实务教学效果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会计教师队伍中,有些教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教学工作,对实践操作和经验得不到及时的更新;还有一些教师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任教,虽然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践工作的经验,使得教师在实训环节上很难做到举一反三和灵活应用。再加上教材资料有限,实践机会少,也使教师很难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实践信息。同时,教师队伍中 “偏科”众多,会计教师不懂税务知识,税务教师不懂会计核算,取得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2 改进会计教学的具体路径

2.1 探索课岗融通的教学理念

“课岗融合”的教学理念就是指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基于岗位任务和工作过程的分析,在理论教学中融入相应的工作岗位实践,通过真实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来实现专业课程和工作岗位的深度融合[4]。这种教学模式的改革,可以让学生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中学习相应的知识,熟悉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流程,主要包括:

①会计岗位与学习情境相融合,通过分设不同的会计岗位,将岗位与学习情境对应起来,比如:“存货对应存货核算岗”、“应收及预付款项对应往来核算岗”、“固定资产对应固定资产核算岗”、“流动负债对应职工薪酬核算岗”、“收入、费用、利润对应成本核算及财务成果核算岗”、“会计报告对应总账报表核算岗”,以此实现教学内容与会计岗位的融通。

②岗位职业技能与理论教学相融合,在总课时中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增加学生对岗位认知、工作过程、岗位技能的实际演练,提高学生的岗位处理能力。

采用分层次模拟实训构建实践教学机制,在分岗位模拟实训阶段,要求学生掌握每个具体的会计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如存货核算岗位,学生应掌握填制与审核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制记账凭证,能够进行实际成本法与计划成本法下成本的结转,掌握存货收发的计量和核算方法。在综合岗位模拟实训阶段,要求学生能够独立处理一套模拟实训资料,熟悉会计岗位之间的业务关系。在社会顶岗阶段,以在校期间所学知识为基础,加深对理论与实务理解,提高分析与处理问题的能力。

③会计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融合。以往的会计实务考核往往是以考核知识点为主,考核内容重理论轻实践。为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理论考核沿用试卷测验,实践考核通过岗位技能测试、实践操作来实现,并加大实践考核在最终考核结果中的比重,引起学生对于实践能力的重视。

2.2 建设面向实践的一体化综合课程

整合课程资源,以实践为依托,打破传统的分科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与会计实务相关的会计、税务等课程,建设面向实践的一体化综合课程。根据会计与税务在实践活动中的内在联系,将财税知识及其处理办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企业从创立到终止的过程开展教学活动,还原企业经营业务中财务、税务处理的真实场景,对于实践中的同一具体业务,在讲解会计处理的同时,也系统讲解税务处理,有效解决知识的断裂和学以致用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2.3 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方面,会计教学质量的高低,教学效果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和实践水平。专业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应有过硬的专业实践能力。学校层面应制定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教师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并有组织、有计划的构建教师后续教育培训和相应的激励制度[5]。同时,以多种方式鼓励教师拓宽知识体系,丰富知识层次的深度和广度。政府层面应发挥主导作用,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积极寻求高职院校和企业间的合作契机。教师层面应树立双师型的职业发展目标,主动参与实践锻炼提高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2.4 完善会计教材改革

应按企业会计业务及交易事项之间的联系来构架会计实务课程教材体系,打破原课程教材体系将会计业务归于不同会计要素的做法,还原企业交易事项的前后联系。比如,大多数教材将企业“购货”行为归于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将企业“付款”行为归于“负债”的会计核算,而在现实的业务中,购货与采购是贯穿于同一笔业务。完善会计教材改革,应将企业购货环节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付款业务组合,构成业务循环式课程体系中的“购货与付款”学习单元。以此明确会计业务处理与经营交易事项之间的联系,将企业经营业务流程的全貌置于学习情境中,使学生在掌握会计帐务处理方法的同时,加深对实践的理解和认识。

3 结语

会计教学与实务的对接是会计教学的核心问题,在重视会计理论教学的同时,积极探索出一条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实现会计教学中教育与实务的完整对接,对推踊峒平萄У姆⒄梗进一步深化高职会计专业的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世文.会计实训教材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价值工程,2014(26).

[2]乐,杨贞斌、刘苏雨.会计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方法[J].会计之友,2010(11).

篇8

(一)原则的比较为了突出重点,以下选取3个原则进行比较。1.关于前置性原则的比较。前面已经指出,税务会计的职能在辅助征税机关的征税活动,因此在前置性原则上是以“税法之上”为导向的。与此不同,财务会计作为考察经济组织成本管理和资金周转的会计门类,则需要以经济、管理为前置性原则导向。在会计活动的实施方面,税务会计具有显著的价值取向,这与税收活动本身的价值判断有关。相对而言,财务会计则显得较为中性。2.关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在前面的“认识”中已经提到,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确认特定经济活动的发生,这便是确定性原则。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因遵循会计周期的各个环节而重视对原始凭证的搜集与分录。这样一来,确定性原则就难以被财务会计实施主体所遵守。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中的“谨慎原则”则是引导其规避会计处理风险的原则导向。3.关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税务会计信息应具有合理的说服力,这是征税行为所赋予的内在要求。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来源于会计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所承载的信息是否具有说服力,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岗位素养。可见,合理性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而并不适用于财务会计。

(二)比较之后的思考税务会计实务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为逻辑,这一行为逻辑不仅根源于税法的制度框架,也植根于我国现有的税务实践活动中。在营造合理、公平的征税环境中,我们还应不断深化对税务会计原则进行认识,以及更好的在原则指引下来开展税务会计实务。为此,做以下两点思考。1.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有效实践。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下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2014年全国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整体上出现了下滑态势,这一阵痛还将持续到2015年。因此,如何提升实体经济压缩产能水平和提升产能结构的绩效,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实体经济在支撑我国创新型大国战略中的核心功能,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税收政策来支撑。近年来所实施的“营改增”试点,便是对企业减负和建立公平税收环境的一种尝试。为此,税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紧密围绕着各项原则,在税收执行细节上确保这些原则的有效执行,以及确保这些原则在执行中不被误读。2.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合理优化。仍然在“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的辩证唯物主义视域下,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前税收实务演变和现实困境,不断优化税务会计的原则。优化的主线条并不在于抛弃部分原则,而是随着税务会计实务的发展逐步完善原则之间的逻辑关联性,以及细化原则的实施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原则在一般与具体相统一上的特质。

二、实证讨论

下面在围绕税务会计师的职责,结合现实工作进行实证讨论。

(一)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1.增进企业纳税意识。依法、依规纳税是任何企业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企业来自于社会并在社会环境中获得生存、发展的能量,以此作为回报就须将自身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似乎在于监督企业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实则却是充分运用会计原则和税法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毕竟,企业应上缴利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2.优化企业资金分配。企业新增利润部分构成了企业发展基金、积累基金、福利基金等要素的来源,三者都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然而,作为新增利润的扣除部分“利税”,则与基金部分形成了此消彼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将充分运用业务知识,对企业资金在各个领域的分配展开工作。实现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的需要。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降低企业纳税数额,是税务会计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因此,税务会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操作,通过创新企业周转剩余资金投资领域、分散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等方式,将有效增强企业在目前应对金融宏观环境紧缩的局面。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意义不难理解,税务会计师岗位的存在将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增强纳税的法律意识,并有效减少纳税的经济风险(减少企业税款的不必要的流失)。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岗位综合能力培训。特别在岗位意识层面,应提升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以及对自身业务主动提升的意识。惟有这样,才能更加满足企业对税务会计师的要求。

篇9

河南科技大学会计专业,是一个比较好的专业,原因如下: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会计实务操作技能与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良好会计职业道德,能够胜任会计实务、会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综合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

该专业主要开设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学、统计学、微观经济学、税法、经济法、资产评估等主干课程。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在各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政府部门等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税务管理、国际贸易等经济管理与研究工作,还可以继续深造攻读学位。因此学生就业渠道宽泛,就业前景良好。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0

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时,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在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其他相关项目,同时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还应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在会计上仍然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和费用等,则税法规定在此期间调整事项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结果和税法处理结果出现了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应该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分别计算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数。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是分清调整事项发生时间是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及会计和税法对调整事项确认不同而对所得税的影响。现就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及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诉讼案件结案的不同处理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得税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492页举例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件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3000000×25%)

注: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8年3月20日,诉讼案件于2008年2月10日结案,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注:2007年末,原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25%的税率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75万元(300×25%)。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人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3)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323页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的会计处理时,没有确认支付赔款(《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为50000万元)对2007年度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分录。除此之外,其他会计分录同上。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即考虑支付赔款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合理。企业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稳健性原则,对于报告年度年末已经存在但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的诉讼事项,会计上必须本着上述原则按最佳估计数进行合理反映,确认为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法院的判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企业就可以将应支付的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该例中,法院判决的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而甲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才完成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甲公司应在确认支付400万元赔款时,而不是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其赔款作为2007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人认为甲公司应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上述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笔者认为不妥。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管理内容,费用扣除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考虑的因素,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将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调整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有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另外从所得税汇算实务来看,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多,也要求企业及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从而正确计算,及时缴纳企业应缴的所得税。《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在确认支付赔款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并没有将上述赔偿款予以扣除,未能正确反映调整事项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的影响。

若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在税法上已经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涉及所得税问题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本年年末时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假设上例中,2008年2月5日甲公司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法院于2008年2月10日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此时甲公司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除了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和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同之外,其他的会计处理均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即把上述第二、三个会计分录改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400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