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法律素养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8 09:59: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幼儿教师法律素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幼儿教师法律素养

篇1

1.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2.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3.现实困境: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1.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16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2.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篇2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教师专业化的研究在国外兴起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我国,教师专业化的研究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成为我国教师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需要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我国诸多学者也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但鲜有学者关注幼儿教师的专业化。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观念把幼儿教师的角色定位于“孩子王”,对幼儿教师职业认识不正确。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偏低,专业化水平不高有关。在大力提倡教师专业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纲要》的教育理念,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教师是否应该成为一门专业性职业,幼儿教师现在的专业化程度义如何,以及如何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地位,这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探讨:

一、幼儿教师应该是一门专业性的职业

早在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建议》中,就提出“教师应该成为专业性职业”,强调教师是具备经过严格训练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保持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这在世界范围内,促成了“教师是一种专业”的认识。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也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法律上确认了我国教师的专业化地位。然而有学者(尹特齐尼)指出,教师和医生、律师相比,专业化程度并不高,教师是一门“半专业性”的职业。至于传统观念中的“孩子王”、—幼儿教师更不需要专业化。时至今日,随着幼教的发展,《纲要》的颁布,幼儿教师是否应该专业化,成为一门专业性职业?

专业是“专门职业”的简称,是指“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能以及其他特征而有别于普通‘职业’或‘行业’而言”。关于判断一门职业是否称之为专业的问题,国际上有过广泛的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专业标准。如:美国社会学家利伯曼提出了八条专业标准,而我国学者叶澜从教师职业的角度提出专业素养主要包括与时代精神相通的专业理念、多层复合的专业知识以及履行责任和权力的各种能力。

尽管不同学者对专业标准的论述存在差异,但其中存在共同之处:这些专业标准是对医生、律师等传统的专业性职业进行特征考察而抽象归纳得出。他们都强调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度的专业自主权以及职业道德。

教师作为一门职业具有与医生、律师等专门性职业共同的要素,如: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以“儿童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及拥有专业自主权。但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职业,教师面临着千差万别的儿童,作到对每个学生“因材施教”需要了解,研究儿童。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教师花费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劳动,教师职业更具有利他性。

幼儿教师是全面负责幼儿园一个班幼儿生活与教育的人员,与中小学教师相比,有自身特殊的职业要求:

1.“保教结合”是幼儿教师工作的重要特点。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身心发展不成熟,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幼儿教师的精心呵护。

2.在知识体系上,幼儿教师不仅需要教育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人文学科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幼儿教师还必须学习婴幼儿养护知识和技能,以类似医护人员一样的专业水平来维护儿童的健康发展。

3.在教育教学方面,中小学主要在课堂中通过学科学习获取知识。而幼儿园的教学渗透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儿童通过游戏、直观实物等方式在生活中、在与环境互动的过程中主动地学习。幼儿教师要善于研究、了解儿童,能及时发现儿童的最近发展区,善于利用幼儿园和当地社区的实际条件设计、开发课程。

4.儿童身心发展不成熟,可塑性大,模仿是儿童学习的重要手段。幼儿教师是儿童模仿的主要对象之一,幼儿教师更需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榜样。

5.《纲要》的颁布促使幼儿教师的角色从知识传授者转向研究者。《纲要》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过程。”这种创造性教育要求幼儿教师必须在教学中研究,在实践中反思,成为真正的学习者、研究者,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来讲,幼儿教师应该被视为专门职业。然而,事实上,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远不如医生、律师。心理学家皮亚杰曾指出:律师、医生都“具有一种被人尊重且值得受尊重的学间”,他们“代表着一门科学和一种技术”。大学教师也“代表着他所讲授的这门学科以及他对这门科学钻研的程度。一位中小学教师缺乏可资比较的学术声誉”。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中小学教师“无论是从技术和科学的创造性上来说,都不是一个专家,而只是一个知识的传递者,这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事”。他还特别指出,尤其糟糕的是,教师“自己也这样认为”。从皮亚杰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传统教育中的幼儿教师仅仅是“知识传递者”,甚至被社会认可为“孩子王”,降低了幼儿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声望,限制了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

二、我国幼儿教师专业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整体专业化水平并不高。以国际视野来看,我国《教师法》关于幼儿教师的资格要求偏低,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即可从事教学。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正规机构都是通过大学来培养幼儿教师,学生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学历不仅体现了教师接受教育的多少也反映了教师专业化的程度。我国关于幼儿教师的从教标准偏低,修业年限短,对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要求不高,以及幼儿教师资格容易获得,造成了社会对幼儿教师职业的专业认可度不高。

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不同。发达地区的专业化水平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关于幼儿教师资格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许多发达地区对有关幼儿教师的从教要求做出了调整,如:上海20世纪末新上岗的幼儿教师需大专学历。而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如:安徽,幼儿教师从教要求定位于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从推进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的角度看,这一要求已不能适应幼儿教师教育的发展。

同一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幼儿教师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如:2003年调查资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专任教师学历达到幼师专业毕业的占91.47%,大专毕业及以上的占39.12%。广东的欠发达地区如:粤北,幼儿教师、园长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即:幼师毕业(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只占55.5%欠发达地区存在严重的师资力量薄弱问题,幼儿教师素质偏低,影响了整个幼儿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三、幼儿教师社会地位的提升—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针对我国目前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提升幼儿教师社会地位是推进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幼儿教师社会地位高,能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人幼儿教师的队伍,同时也能更好地稳定现有的幼儿师资队伍。反之,幼儿教师社会地位低,幼教队伍难以保持稳定,影响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偏低。幼儿教师的职业声望在整个社会职业声望中处于中上位置,但低于大学和中小学教师。据中国人大学者1997年根据我国职业结构中常见的100种职业在北京市展开调查所得结果显示:大学教授职业声望排名第2,大学普通教师排名14,中小学教师排名29,幼儿园教师排名36。教师的职业声望随专业化程度降低呈递减趋势。幼儿教师的职业声望处于整个教师职业声望中的最底层。作为社会地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经济地位,我国幼儿教师的工资收人及其福利待遇也处于偏低的状态。尽管《教育法》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可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事实是,通常大学教师的经济地位高于中学教师,中学教师高于小学教师,小学教师高于幼儿教师。幼儿教师待遇偏低直接造成了幼儿教师队伍中优秀教师的大量流失。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实施者—幼儿教师,其整体社会地位偏低,影响到整个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以及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幼儿教师的福利待遇成为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就如何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与幼儿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1966年10月的文件)中就提出:“在影响教师地位的诸要素中,应格外重视工资。”国家应制定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的有关法律、政策,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的资金投人,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欠发达地区幼儿教师的工资尤其应及时、有效地予以落实。

篇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164-02

一、引言

当前,国际上对学前教育提出更高要求,规范并提高幼儿教师的资质成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1],中国学前教育也正走向规范化。本文基于世界上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学前教育法律、规章,开展对中外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作对比性研究,以期对我国幼儿教师入职提出建设性的启示。

二、国际比较

为保证研究内容的可比性与科学性,我们在法律法规、国家(地区)、入职条件这三方面进行了合理控制。在法律法规上,我们选择《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近的法律法规作比较;在国家(地区)上,选择与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爱尔兰、挪威、丹麦、比利时,澳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日本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作比较;在入职条件上,从学历、专业、年龄性情、语言、健康这五方面开展研究(见表1)。

1、学历要求

学历要求是大多数国家对幼儿教师聘任过程中所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1)中国

《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国际

最低学历要求&层次化学历要求

美国、英国、日本的最低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爱尔兰、挪威等国家的最低学历确定为中等教育层次。

同时,美国、日本开始幼儿教师层次化行动,对不同级别的幼儿教师提出相应的学历要求[2]。如日本将幼儿教师资格分成3个等级:二种资格证、一种资格证和专修资格证,参加资格证认定的学历基础依次是:短期大学学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3]。

2、专业要求

相关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是幼儿教师聘任中必不可少的职业要求。

(1)中国

《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011年,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出台,规定幼儿教师须持资格证书。

(2)国际

国际上逐渐上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美国出台《提前开始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来规范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也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

表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幼儿教师聘任条件一览表

3、年龄与性情要求

幼儿教师是从事幼儿教育、保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有其特殊的职业品性,如成熟的年龄和平稳的性格。

(1)中国

我国还未对幼儿教师的年龄做出要求。在对幼儿教师的兴情要求上,表现在受聘者要“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要有责任心和耐心,要有亲和力”等。

(2)国际

美国、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家对幼儿教师的年性情上,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爱尔兰规定幼教机构必须聘请18周岁以上能照顾幼儿的成人;加拿大规定,幼儿教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性格良好,个性、能力和气质非常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4、语言要求

语言是促进幼儿教师、儿童之间良好沟通的工具。

(1)中国

《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规定。

(2)国际

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幼儿教师除掌握本国标准语言外,还要求“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幼儿教师要掌握少数民族的语言”。挪威《日托机构工作规程》规定,萨米幼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萨米的语言。

5、健康要求

幼儿教师健康同时指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身体健康指无传染性疾病等,心理健康如有误精神病史甚至有无犯罪记录。

(1)中国

《条例》规定,幼儿教师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国际

有无犯罪史已成为某些国家幼儿教师招聘中的首要条件。美国伊利诺伊州要求所聘任的幼儿教师的健康证明必须备案待查,所有工作人员是否犯罪或虐待及忽视儿童的背景资料必须备案待查,过犯罪记录、虐待儿童、等被禁止从事幼教工作。

三、讨论和结论

综上所述,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国家及地区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幼儿园受聘教师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幼儿教师职业准入资格方面还存在突出的问题:初始学历过低;专业资格要求不严格。以下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幼儿教育规章中的优点,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基准要求

未来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呈现出逐步提高的发展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普遍要求在大学毕业层次,并以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学历作出严格要求。我国当前的幼儿教师入职学历要求还停留在中专层次,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更加关注幼儿教师的专业性

幼儿教师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是当前国际发展趋势。国际上对幼儿教师资格的认定,也逐渐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完善。我国尚且缺乏《学前教育法》等强力有效的法律来严格保障幼儿教师的专业性,尽快立法成为我国当前学前教育界的普遍呼声。

3、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要求日趋更加全面

幼儿教师工作性质特特殊,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国际上已有些国家要求幼教工作者无犯罪记录(虐待儿童等行为)作为聘任的首选条件,对受聘者的健康(心理&生理)、性情进行严格审查,还设定最低年龄,以避免身心不健康、不成熟的人对幼儿造成伤害。尽管我国也在相应文件中提及幼儿教师应聘者的心理健康等要求,但审查不够严格或其它一些原因,使得虐童案时有发生。建立完善的入职资格审查体系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篇4

诸如山西太原市蓝天蒙台梭利幼儿园,一名5岁女童因不会算“十加一”,在十分钟内被女老师李某狂扇数十记耳光;浙江温岭的年轻幼儿园教师颜某揪着一个男孩的两只耳朵将其提x地面20厘米,并要求同事拍照留念,幼儿嚎啕大哭,而她却面露喜色;广州市番禹区子惠康复中心老师许立欢将年仅4岁的女童瑶瑶凌空甩地摔至右半身偏瘫……

一、幼儿教师“虐童”行为对幼儿发展的负面影响

(一)身体伤害

不同程度的虐待行为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轻者出现淤青或伤口,重者导致骨折或者残疾。健康的身体是幼儿健康成长的前提条件,而教师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阻碍了幼儿的健康发展,给幼儿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二)心理伤害

0~6岁是人生命的初始时期,在这一阶段,教师如果对幼儿实施虐待行为,使幼儿经常处于焦虑、恐惧、痛苦等情绪中,会给幼儿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及情绪问题,可能导致幼儿头痛、胃痛、噩梦以及注意力分散等症状,更会引起幼儿的入园焦虑以及恐惧。如果幼儿长期处于紧张、恐惧状态,就会引起幼儿不愉快的情绪反应,并且随着幼儿的成长、情绪过程的稳定化,不良情绪反应逐渐演变成情绪品质,变成其个性的一部分。此外,3岁以后,幼儿的道德感、羞愧感、自豪感等情感逐渐发展起来,逐步习得是非、好坏以及概括化的道德标准。受虐幼儿以及围观幼儿长期处于施虐者的恐吓与震慑的暴力环境中,容易形成不正确的自我概念与价值判断标准,影响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幼儿教师“虐童”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幼儿教师人格特征

1.性格与气质方面。幼儿教师的气质,即脾气秉性、情绪情感。实践证明,有耐性、情感丰富、热情开朗的幼儿教师能更好地完成教学活动。轻松、愉悦、活泼、情绪饱满的教师表情丰富,更容易进入角色,同时也更容易使幼儿受到积极情绪的影响,引发求知欲,愿意与教师一同融入教学活动中;而缺乏热情,表情呆板的教师组织的活动效果不如前者。

2.自我调控方面。幼儿教师自我调控系统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幼儿教师的教育活动。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是完善人格的前提,如果幼儿教师不能正确地感知、判断和评估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不能正确地认识自我,必然会影响教学活动。如果幼儿教师不能进行良好的自我监控、自我教育,面对挫折、打击和灰心失望以及家庭矛盾的时候缺乏良好的调节能力,则会产生不良行为,危及幼儿。

(二)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1.专业素质结构不合理。作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要具备通识性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弹、唱、画等技能技巧。目前,有很多幼儿教师只注重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容易忽视学前教育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通识性知识的掌握。这样就导致幼儿教师不够熟悉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不能很好地了解幼儿当下的需要和现有水平,以至于不能真正体会幼儿的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了解幼儿的内心体验和行为方式,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2.职业认同感不高。教师职业认同是教师对其职业及内化的职业角色的积极的认知、体验和行为倾向的综合体,它是教师个体的一种与职业有关的积极态度。幼儿教育处于整个教育环节的最底层,有些幼儿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看不到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工资待遇低、工作繁杂琐碎,工作几乎成了一种劳役和折磨。教师对该职业的专业性与特殊性认识不足,认同度、期望值不高,使幼儿教师无法从工作中获得幸福与满足,进而滋生不良情绪并发泄到幼儿身上。

3.职业道德水平偏低。教师的职业道德即师德,是指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综合,是教师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的集中体现,也可以称之为教师的专业伦理规范。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师生观。当下我国幼儿教师需求缺口大、来源广、流动性高且地位较低、待遇较差,致使我国幼教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三)幼儿教师工作强度大

幼儿教师教育对象特殊,工作内容繁杂。在进行教育的同时要兼顾照料幼儿生活起居的任务。此外,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活泼好动,户外活动过程中,需要幼儿教师关注每一位幼儿的人身安全。这些活动都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幼儿教师的工作量,导致幼儿教师的工作任务重、生活节奏快且精神紧张。

(四)幼儿教师社会地位

1.工资待遇偏低。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经济收入和待遇普遍不高。尽管《教师法》规定“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但由于地域经济发展差异、幼儿园编制有限、幼儿园经营管理制度不同等原因,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与规定仍有很大差距。此外,编制内外的教师待遇差别明显。如某示范性幼儿园一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聘用制教师月薪只有1 200元左右,还没有达到一名新进在编教师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且没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

2.职业声望偏低。在中国科协联合中国科普研究所的“第六次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众认为教师的职业声望最高,为57.2%。但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部,大学教师排名第2,中学教师排名第8,小学教师排名第13,幼儿教师排名第17。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对教师行业的认可度比较高,但是学前教育作为教育链条的最底层,幼儿教师的自我认同度以及社会关注度仍须进一步提高。

四、有效防止幼儿教师“虐童”行为发生的对策

(一)教师方面

1.培养健康心理品质。幼儿教育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这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尚不完全具备自理能力以及自制能力,因此,幼儿教师的工作意义重大而繁烦琐。幼儿教师必须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找到合适的宣泄方式,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学会适当放松、自我减压,保证良好稳定的情绪状态,给予幼儿饱满的爱与积极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增强职业认同感。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需要幼儿教师充分地认识到该职业的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和复杂性,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进行准确定位,认识到幼儿教师是一种传递智慧、完善儿童心灵的职业,提高对幼儿教育事业的理解与认识,增强社会使命感。

3.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在“虐童”现象的警示下,我们应该着重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能力、教育机智,完善其相关专业知识,使幼儿教师在应对问题时,能够采取科学正确的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增强自身专业理论素养的同时,注重相关法律常识的学习,了解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保证自己在正确积极的教育观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亦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幼儿园方面

严格幼儿教师准入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适当学历水平。同时关注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需要出具正规医院的身体检查健康证明,还可以在招聘时通过“幼儿师资心理质量表”“现场模拟”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考核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政府方面

尽管法律约束是保护幼儿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有法可依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得以保障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相关文件有条例、规程或相关意见,但仅是一些行政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权威性,因此应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法制体系,用法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此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切身权益,只有在保障幼儿教师切身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使幼儿教师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最后,规范幼儿园管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规范社会力量办园,明确办园者资质、办园设施、办园质量等问题,对于社会力量办园采取鼓励与扶持的态度,加强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体系,保证其办园质量,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设置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将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统一处理,避免无人管理以及管理混乱等现象,使幼儿教育规范化。

“虐童”行为,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教师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成长的环境与所受的教育共同作用,最终形成的看待事物的^念,即教师真实的那颗心,它比任何教育理念都更能影响教师外部的言行。所以在关注幼儿的同时,更要重视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提高幼儿教师自身修养,由内而外修养出一颗活泼透亮的心,给幼儿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魏淑华.教师职业认同研究[D].西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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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伦理的失范: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掣肘

在当今国家与社会普遍重视学前教育的大好背景下,学前教育迎来了自己发展的春天。[4]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过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尚停留在表面上,其核心在于解决“入园难”问题。可以说,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而幼儿教师在专业发展上缺乏内在动力和强大的精神支持,专业伦理趋于衰弱,乃至一些失范现象频频出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导致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政策不健全

虽然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同属于基础教育,但政府对两类教育的投入比例差异很大。可以说,幼儿教师劳动贬值是我国长期实施有差别的教育政策和教师政策的结果。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身份不明确、职称不独立、编制设置不全、工资待遇差、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已经严重制约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督学庞丽娟做客人民网时指出:“幼儿教师身份、地位需要明确。有身份有地位了,编制就能够保障。编制则意味着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等。”[5]我国现有幼儿园专任教师中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比例很小,即使是在编的幼儿教师,其所用的也是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形式。我国《教师法》基本上只保护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非编幼儿教师,这一政策倾向使得大量幼儿教师身份模糊、认同困难。[6]另外,学前教育既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也没有统编规划教材。这些现象的长期存在导致大多数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主动性积极性低,甚至对其教育对象很难产生深切的关爱与关注。

(二)幼儿教育改制市场化

最近十年以来,在“教育产业化”口号影响下,我国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幼儿园改制,将学前教育拱手交给市场。为了解决“入园难”问题,全国上下的私立幼儿园遍地开花,如何有效管理这些幼儿园至今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大批公办幼儿园纷纷被停办、被拍卖;大批幼儿教师被迫下岗、失去编制。据浙江省教育厅2006年3月《教育工作简报》披露,全省近几年公办幼儿园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90%,其中有64.73%的幼儿在民办园就学。[7]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暴露无遗,先进的教育理念异化为招揽生源的广告牌。可以说,幼儿改制过度市场化的逐利性已经严重影响到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影响幼儿教师自我认同感。

(三)专业与服务理念未落实

有学者提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应该突出两个核心理念,即专业和服务的理念。[8]专业的理念要求幼儿教师按照“专业”的属性和要求去确立具体的伦理规范,强调自主与自律两方面的核心内容。服务的理念要求幼儿教师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学生”为本,把学生放在第一位,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学生获得最充分、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最近,电视媒体曝光了多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分析这些令人发指的事件,我们发现幼儿教师专业与服务意识不健全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虐童事件中的幼儿教师们首先不具备专业精神,因为幼儿园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以及养成一定的自理能力。[9]其次也没有将服务学生、关爱学生的宗旨进行贯彻。幼儿园儿童享有一个快乐充实的童年才是幼儿园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当然这些事件发生背后和整个社会民众功利的心态、急于求成的想法是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它也反映了社会道德失范的一些真实面目。

三、专业伦理的重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既是社会对幼儿教师教育的要求,更应该成为幼儿教师主动追寻并将其贯彻到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内在动力。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它需要多方努力,通力合作。只有如此,才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从而推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

(一)制定政策,健全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保障制度

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发展需要组织化、制度化的外在保障。如果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缺少对严守幼儿教师职业伦理规范者的激励机制和对不遵守伦理规范者的惩罚措施,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以教师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美国来说,早在1929年,即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成立之后,就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此后每隔10年修订一次。1975年,美国全国协会在访谈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其专业伦理规范的结构和陈述做了重大修改,通过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该规范除了在序言中强调“教育工作者承担维护最高伦理职责的重大责任”等内容之外,还详细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对学生和专业的16条承诺(各8条)。[10]所以,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并健全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保障制度。这一机制应强调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发挥幼儿教师专业伦理的激励作用,使幼儿教师具有加强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良好的自律精神。另一方面,发挥教师团体、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违规幼儿教师的惩罚力度,防范幼儿教师违反专业伦理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要求,建立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体系

笔者认为,专业伦理规范是所有专业的标志之一,虽然专业伦理规范不能保证专业人员的伦理行为一定符合伦理规范,但是一个专业如果缺少专业伦理规范,那么可以肯定地认为该专业并不重视专业伦理。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德性”与“规约”相统一。德性指的是品德素质一般要求,而规约则是针对幼儿教师专业行为的具体要求,既要追求教师专业伦理的共性化要求,又要体现教师专业伦理的个性化需求。其次,“专业”与“服务”相统一。既要体现幼儿教师专业的专业性,不能是一般伦理规范在幼儿教育领域简单的“复制”,又要强调幼儿教师专业的服务性,不能是遇到问题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再次,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既要植根于我国的教育国情,同时又要体现其发展性。最后,制定程序民主化。台湾学者郭玉霞认为,专业伦理准则是专业人员透过专业组织所发展出来的,不是外行人或行外组织或机构强加其上的,但同时家长、相关单位都能有参与的管道。[11]

(三)整合资源,重视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教育的一体化

现代教师教育分为三个阶段:职前教育、入职教育和在职教育,并且这三个阶段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因此,只有重视教师专业伦理教育的一体化,并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和问题开展针对性教育,才能有效地提升教师专业伦理素养。第一,职前教育是专业伦理形成的初始阶段,“专业伦理必须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若无专业知识和技术,行为就会鲁莽,甚至伤害所要对待的生命或社会”。[2]因此,在职前教育阶段必须改革幼教师范生教育课程结构,确立以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养为中心的课程观,增设伦理教育课,使师范生掌握教师专业伦理的内涵、原则、规范及其相应的理论基础。通过幼儿教师专业伦理教育培养师范生专业自主性、专业认同感、专业服务意识等。第二,入职训练是专业伦理具体实现阶段,新教师接受专门的专业伦理教育,进一步强调伦理的重要性,指导幼儿教师在解决具体道德问题时履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促使幼儿教师将专业伦理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内化为自身品质并外显到实际行动中。第三,职后教育是专业伦理成熟阶段,而职后的专业伦理教育需要教师很好地运用规范的培训教育,不断更新价值观,以有利于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的成熟。幼儿园要经常开展专业伦理教育,提高幼儿教师伦理修养的自觉性,引导幼儿教师结合自身的专业伦理知识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进行反思,让幼儿教师在自我反思中培养专业伦理自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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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8-0166-03

一、问题提出

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是对从事幼儿教师职业的人员在资格上的规定,是对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1]。如果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标准不明确,就会使得一些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入这个职业,从而使幼儿教师队伍鱼龙混杂,间接造成学前教育质量的低下。然而,在我国,有关幼儿教师职业准入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根据2000年颁布的《实施办法》及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我国对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②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3];③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2];④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2];⑤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除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普通话水平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其余规定都较为笼统,也缺乏指向性。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已经开展了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方面的探讨,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严格把握将要进入幼儿园工作的人员素质[4]。然而,与大城市不同,中小城市的学前教育发展相对薄弱,其财政投资和人才力量都与大城市无法比拟。但是,在我国,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5],每年有很多幼儿都在中小城市里成长,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够忽视这些中小城市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那么,目前在中小城市中,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情况如何?本研究从一个中小城市出发,调查了该城市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以期望对我国中小城市的职业准入情况管窥蠡测。

二、研究方法

X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市区人口49.81万人,属于典型的中小城市(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5])。经过前期的预调查与研究设计,我们自己编制了园长访谈提纲,于2011年10月中旬~2011年11月中旬,共对X市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以了解X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情况。这8所幼儿教育机构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三、研究结果

1.教师资格条件。所有8所幼儿教育机构中,只有公立的幼儿园需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证(执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该在二级乙等以上)。如果应聘者需要进入正式编制,那么教师资格证必不可少。但是,由于私立幼儿教育机构没有正式编制的名额,公立幼儿教育机构的正式编制名额也十分有限,所以,大多数幼儿教师都是以合同聘任的方式在幼儿教育机构中工作的,甚至在一些私立幼儿园,连合同聘任也省了,只是应聘者和机构负责人口头达成工作的协议。这就使得各幼儿教育机构中,有许多教师都是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而且这些教师多是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非专业人员。

2.学历条件。目前,各幼儿教育机构招聘教师的学历起点是高中学历。所有8所幼儿教育机构中,只有一名本科学历的幼儿教师,几乎有30%~40%左右的教师来自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其他教师均是非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要应聘者高中毕业,无论他有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的训练,都有可能成为该机构的教师。从这点看来,目前我国中小城市幼儿教师的学历水平连国家的基本标准都达不到。

3.身体条件。许多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都表示,他们会关注应聘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尤其是是否携带传染病。然而,究竟怎样考查应聘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多数负责人都支吾不言或顾左右而言他,据笔者私下了解,如果是需要进入正式编制,应聘者就需要出具医院开的身体检查健康证明。而合同聘任的人员和应聘私立的幼儿教育机构的人员,一旦面试通过,很少有专门的身体健康检查。

从以上任职条件可以看出,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并没有太过严格的标准。然而,各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也期望能够招聘到更专业的人才。那他们期望招聘到怎样的人才呢?

四、讨论和建议

1.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和待遇。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师的工资较低,只有1000~1500元。这样的待遇很难吸引到优秀的幼儿教育工作者到幼教机构中工作。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没有实质性的规定,有研究表明,我国有一半左右的幼儿园教师无法享受公办单位的福利政策[6]。这些不在编的教师不但工资低,养老、医疗、生育也没有相应的福利保障。这种待遇自然很难吸引优秀的人才前来从事学前教育,从而导致幼儿教师的数量严重匮乏。

改革这一现象的最根本途径是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只要工资待遇提高,就能招聘到更多合格的人才加入幼儿教师的队伍,这是人才市场的不变规律。中央电视台曾播报:在广州,有一份卖猪肉的工作年薪十万,这份工作吸引了数千名本科生、硕士生前来应聘,其中很多居然是211、985名校的毕业生。但这足以说明,工资待遇对人才流向的影响是多么的重要。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想要提高我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质量,就是一句空谈。没有优秀的人才,我们拿什么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2.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标准。目前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还有待提高。职业准入作为一种社会屏蔽策略,通过对职业设立门槛限制进入者的资格和人数来保障该职业的市场价值。职业准入制度越严格,说明该职业的专业性越强其重要程度也就越被认可[6]。而目前中小城市的幼儿教育机构中,正在执教的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受过专门的学前教育训练的非专业人员。这就使得幼儿教师这个职业“不专业”。“不专业”的职业自然门槛低,工资也不会高。工资不高,就更难吸引专业的人才加入幼儿园教师的队伍,导致幼儿教师数量严重短缺。当幼儿园教师数量尚不能满足需求时,幼儿教育机构又会招聘一些没有经受过专业训练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这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美国的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21世纪以来,美国不断推进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美国国家未来教育发展委员会提出应该“通过职业准入制度与程序的改革,突出教师新的专业素养的形成”[7](Schlechty,1988)。国家希望培养怎样的教师,希望教师具有哪些专业素养,希望教师成为怎样的教育者,都可借助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与程序来实现。建立起明晰的教师职业准入标准,就可以向众多的教师申请者表明,为获得教师资格,他们必须形成哪些基本的专业素养。这就使得未来教师更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与重点,更能把握自己所需具备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从而提高师资质量。因此,我们应该提高中小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职业准入标准,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和师资待遇,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城市学前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亮.幼儿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改革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2]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Z].2000-6-22.

[3]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Z].1990-02-01.

[4]董少校.上海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EB/OL].人民网,http://.cn,2012-05-018.

[5]中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和中国社科院.中小城市绿皮书[Z].2010.

篇8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教学总体目标是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本文主要以学前教育专业为例探索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学法律课。

 

一、 学前教育专业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各类幼教机构迫切需要一大批素质全面、身心健康、个性发展成熟的年轻幼教人才充实到幼教师资队伍中。然而,近年媒体频频曝光各种有关幼儿园教师违规给幼儿喂药,体罚、虐待幼儿的报道,说明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出现师德缺失,有法不依,违法从事教育活动的现象。幼儿教师是幼儿的启蒙老师,教育的对象是心智尚未成熟、活动能力有限的幼儿群体。幼儿教育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幼儿教师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教育任重道远。

 

二、 学前教育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不重视,教学有效性低

 

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都是高中未被录取者,他们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都比较差,他们中大部分认为读职校就是来学一技之长的,比较注重舞蹈、美术、钢琴、幼儿园教学活动设计与实施等专业技能的学习,而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公共基础课,他们认为可有可无,对上课内容不感兴趣,上课经常是心不在焉,加上部分教师采取传统教学方式,忽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学活动的双向交流,课堂缺乏吸引力,教学效果比较差。

 

(二)课程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目前使用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是面向所有中职学校各个专业的,教材内容主要以纲要性知识为主,案例大多为学生不熟悉的人物,个别案例陈旧、缺乏时代感,缺少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迫切需要了解的知识,如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等,使得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与学前专业课程缺乏有效的衔接,难以满足职业和社会的需求。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的通知》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加强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尊重学生自我教育的主体性,适应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启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引导活动,切实转变育人模式,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应该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贴近社会,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三、学前教育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策略

 

(一)创设贴近专业的情境,整合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结合学生所学专业,从学生的经验出发,根据学生成长的需要,以能力模块整合教学内容,让学生在熟悉的专业领域中学习、探究,更容易激发其学习兴趣,引起其思维碰撞,从而内化学生认知、改善学生行为,发展学生品质。

 

(二)灵活运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改进课堂教学方式

 

美国教育家布鲁纳强调说:“一个教学理论实际上就是关于怎样利用各种手段帮助人成长和发展的理论。”为了帮助学生内化道德情感,掌握法律知识,笔者在教学中灵活运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的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小组合作教学法、引导文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例如,在《展示职业风采》教学中,采取角色扮演法,让学生扮演幼师,开展求职模拟面试、新学期接待新生、向园长汇报工作、家访等活动,让学生体验幼师职业岗位礼仪的基本要求,感悟幼师行业职业礼仪的重要性,提高应岗能力。在《预防一般违法行为》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分析“幼儿园喂药事件”的罪与责,让学生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变抽象为具体,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在《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教学中,采用小组合作教学法,开展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竞赛,以赛促学,帮助学生明确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与合作能力。在《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教学中,采用引导文教学法,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为被家长殴打的幼师维权”的教学任务,并设计如下引导文:(1)李老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请介绍解决方式的具体操作要点。(2)如果李老师要告范家长,请你告诉她应提起哪种诉讼?到哪个法院起诉?依据是什么?(3)如果李老师要告范家长,由谁负责举证?依据是什么?她要准备哪些材料?(4)李老师的案件要经过哪些审判程序?(5)在诉讼中,李老师发现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是范家长的亲戚,你认为可以如何处理?这种在诉讼法中叫什么制度?为什么需要这种制度?(6)如果李老师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怎么办?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任务和引导文分小组进行探究,确定维权的方式和程序,并通过模拟法庭进行具体操作演练,再由师生共同点评,归纳出解决纠纷的正确方式和程序,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教学中,采用项目教学法,教师组织学生小组讨论合作完成“创办幼儿园”项目,将依法设立企业须具备的条件,遵循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须注意的事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企业信誉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知识点蕴含于学生完成的任务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学前教育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探索

 

总之,教师要根据每节课的不同内容采取相应的教学形式,还课堂于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体验中受启发、受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三)构建多元评价体系,改革考核评价方式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考核与评价的目的,在于增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评价不仅要重结果,更要重过程。多元智能理论认为,评价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没有多元评价,就无法客观、公正地判断课程目标是否达成。因此,对学生的考核应从传统的卷面测试向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转变,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建立评价内容多元、评价方式多样、评价过程动态等有效机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乐学、乐思、乐做。

 

在教学中,由教师、学生本人和小组结合表现性评价表,以加分的形式,对学生的课堂纪律、讨论问题参与度、回答问题积极性、活动任务完成度、主题辩论参与度、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态并适时作出调整,激励学生参与课堂活动。通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由科任教师、班主任、同学、家长、见习单位等多方观察和评定,记录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及成长经历,既要关注学生在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态度,又要关注他们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的变化和发展,全程监控学生的学习表现。期中、期末采用纸笔测试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做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让教师更好地检测教学效果,及时调整教学策略,实现评价的诊断、激励和改进功能。

 

多元评价体系的评价内容是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评价中的总体内容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需将其进行量化分解,具体体现为“325”评价法。“325”代表30%的平时成绩,20%的成长记录袋成绩和50%的期末卷面考试成绩。经过综合之后,作为每个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制定“325”评价法的依据是,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对每位学生做出多维度、多元化的评价,具体内容见下表。

 

篇9

一、严格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从业标准),强化幼儿教师的专业特性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教授曾指出,社会职业有一条铁的规律,即只有专业化才有社会地位,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一种职业是人人可以担任的,则在社会上是没有地位的。教师如果没有社会地位,教师的职业不被社会尊重,那么这个社会的教育大厦就会倒塌,这个社会也不会进步。这里,顾教授强调了专业化对教师专业地位、社会地位的影响。那么,专业化靠什么来衡量和体现?显然,靠的是专业标准或从业标准。有没有标准和有什么样的从业标准是教师职业专业地位高低的指示器。

长期以来我国幼儿教师没有明确的从业标准,使幼儿教师队伍鱼龙混杂,幼儿教师被社会上一些人称为“高级保姆”,反映了人们对幼儿教师职业的不可替代性表示怀疑。因此,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制定严格的幼儿教师从业标准,强化幼儿教师的专业特性,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策略。

在这方面,国外的经验可资借鉴。如美国幼儿教育协会对从事早期儿童教育的专业人员进行了水平分级,并鼓励各州确立自己的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的具体的水平分级标准。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在逐步推行幼儿教师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层次分明、逐级上升的专业化标准,一方面,改变社会上“什么人都可当幼儿教师”的陈旧观念,提高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使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有目的、自觉地从较低水平向较高水平发展。

二、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制度,强化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

职业内部有无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的规范与制度,是该职业有无严格从业标准的一个基本表现。

首先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来看,我国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职称评定体系,而是与中小学混在一起,使用的是小学的职称等级和标准。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编制中不包括幼儿园教师。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职称评定中对幼儿园教师的排斥现象。时至今日,仍有大量的幼儿教师未能参加职称评定。这就难怪有人不把幼儿教师当教师看了,甚至连幼儿教师自己都开始怀疑起这份职业的专业性来。

其次从资格认定来看,目前幼儿教师的资格认定远不如其他教师严格和规范,不可避免地使大量低素质人员甚至非专业人员进入幼儿教师队伍,这就难免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当幼儿教师”的社会印象。

可见,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幼儿教师的专业地位失去了政策依托,弱化了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这无疑极大地影响了幼儿教师从教的积极性,浇灭了幼儿教师的职业激情,尤其冲淡了高学历者从事幼儿园教育的热情,最终极大地阻碍了幼儿教师职业的专业化。

因此,我们理应从政策层面健全和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至少应该在制定幼儿教师从业标准的基础上,将幼儿教师在编制、职称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单列,以强化幼儿教师的职业特性。

三、建立幼儿教师福利保障体系,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地位

幼儿教师专业特性、职业特性的弱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望的低下,进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幼儿教师福利保障的缺失。目前,我国幼儿教师在工资、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均与中小学教师有不小的差距,这也是优秀幼儿教师不断流失、整个幼儿教师队伍专业素质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在民办幼儿园、转制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尤为突出。如针对某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民办园教师在经济收入、住房、医疗、工作条件与专业成长、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遭遇到种种“社会排斥”,体现出明显的弱势特征,对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养提升形成重大威胁。

勿庸置疑,幼儿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福利保障体系作物质支撑,为此各级政府在建立幼儿教师福利保障体系上负有主要责任。然而,当前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职业生存状态却难以体现政府的公共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幼儿教育责任,应该有一支什么样的教师队伍在基本制度层面上缺乏明确认识,这是导致我国幼儿教师福利保障体系缺失的深层原因。因此,建立幼儿教师福利保障体系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这就需要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架构的高度考虑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财政责任和人员编制投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加大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及理顺投入渠道和机制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在幼教体制改革过程中杜绝政府借改制为名减少甚至停止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把幼儿园和幼儿教师无条件地推向市场。在这方面,国外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国都非常注重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这些国家里,幼儿教育被看作是社会融合的重要力量,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则过多地强调了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造成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公共责任意识的淡漠和对幼儿教师生存状态的漠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四、构建一体化的职前培

养和职后培训体系,实现幼儿教师可持续的专业发展

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是终身的、可持续的专业发展,这意味着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同等重要,二者应该是一体化的有机整体,而不应该是各自为阵的两套体系。以前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对职后培训重视不够,现在人们虽然也开始重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但与职前培养常常是脱节的,甚至是断裂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必须从政策、制度层面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幼儿教师可持续的专业发展。

从本质上说,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体系。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应该包括三层意思。是职前培养、入职教育、职后提高的一体化,即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意味着各种幼儿教师教育机构必须进行整合归并,最终过渡到由大学统一来完成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二是幼儿教师教育与中小学教师教育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有助于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同一平台上获得专业发展,改变长期以来人们把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专业发展上区别对待的错误观念,缩小由此形成的二者在专业发展上的差距;三是幼儿教育理论研究与幼儿教育实践的一体化。实现这种一体化,意味着幼儿教师教育机构与托幼机构的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二者的沟通、合作、交流与碰撞,将极大地提高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整体质量与效益。总之,一体化的幼儿教师教育体系把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连接成一个整体,为幼儿教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促进其专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条件与物质条件。

五、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该说,以上我们所讲的四个问题在没有立法保障的情况下,一切政策、制度都可能仅仅是一纸空文、有名无实。

篇10

二、幼高专学前专业学生师德意识情况分析

关于道德品质的构成,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五因素说认为是“知、情、意、行、信”。“道德品质的功能就是控制和调节人的道德活动”。程印学认为“教师道德品质的构成有六个最基本的要素”即,“知、情、意、信、习、恒”。幼师生因为还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教师,因此我们的分析着力点放在师德认知、师德情感、行为意向等意识方面。经过5年的学习,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已经或正在投射给学生的师德教育,在学生自身心理意识中产生了较为深刻的专业思想和师德意识。在师德认知方面表现为热爱教育工作,愿意自觉遵守教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立志做一名幼儿教师;在师德情感方面表现在见习和实习中,开始喜欢幼儿,熟悉了幼儿园的工作环境,对一日常规和工作流程也较为熟悉,在幼儿园见习实习中能够尊重幼儿园老师,有了较好的合作意识;在行为意向方面表现为许多学生不断努力,在技能技巧课、专业课、各种考级证书上狠下功夫,努力改造自我,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笔者任教我校学前专业09级1-6班时,对这些学生进行过职业规划调查,从中发现了师德方面的问题:①从性格、气质、学业、身体素质、家庭支持、基本功和特长优势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②从就业意愿、地区政策环境、就业去向方面进行就业取向分析;③从价值目标、能力目标、机会目标、规划发展阶段、拟采取的措施和步骤。其中折射的师德教育方面的信息有:第一,在师德认知方面,有些学生不愿意从事幼儿教师工作。选择幼师专业,是家长的意愿,是受到了幼师生就业形势的影响;有些学生认为只要能考上在编,就在幼儿园干,多少钱都无所谓,目标很明确;也有的学生要开网店,开实体小店,想自己年轻的时候要创业。但大部分学生都表示毕业后的第一去向是到幼儿园工作,做一名幼儿教师。因为他们对其他行业知之甚少,感到没有竞争优势。第二,从师德情感来看,个别学生确实是出于热爱幼儿,喜欢幼儿教育工作,但大部分学生表现出对未来职业的无奈,可以看出学生在师德情感方面的水平比较低。我校的男生在师德情感方面表现的更低,他们很多人都是对未来去向不明,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第三,在师德行为意向方面,大部分学生都表示要做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能够认真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总之,幼师生在师德方面的表现总体情况是好的,是积极的。大部分幼师生能够认识到教师职业的重要性,正在努力为自己的职业理想做着各种心理、意识、道德、技能和文化储备上的准备。但也有一部分学生表现出师德认识上的偏差,师德情感的缺乏,和师德行为的意向的不确定性。

三、学前专业幼师生师德教育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