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模板(10篇)

时间:2023-10-20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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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篇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隶属于“三农”问题,我国政府从2002年开始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目前已经明确的指出了要在农村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全民参保,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法定人员全覆盖。但是,在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依然很低,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当地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农民参保意思不强等等,阻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述

农村养老保险有两种定义,第一种是指在农村由于丧失劳动力或者由于年老而不具备劳动力,不能满足生活需求,政府通过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有效手段来提供一些物质保障;第二种是指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法,依据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来保证农村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制度。当前,主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泛指第二种,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公平公正性,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可以缓解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而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其次,由于以前我国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会造成一对夫妻要赡养4位老人的问题,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农村赡养老人的压力,也可以保证农村居民的生活幸福与安定。最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更快的促进我国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步伐,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立法落后,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大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推广多年,但是政府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使得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相对滞后,层次低并且体系不健全,这严重的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另外,就是政府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力度不够,使得农民对于参保的积极性不大,这主要是由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数由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在农村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当集体补助比例较小时候,个人的交纳的份额就会增加,影响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需要有很??的技术性,目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没有一个专业的管理方法,农村居民参保的方式为村级、乡级、县级一一申报,不仅工作周期长,效率低下,还会增加管理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超额。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也很欠缺,比如对于基金的管理存在漏洞有非法占用、挪用基金、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等等。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衔接性不足

当前,在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到城市中工作,在城市工作中大部分单位为务工者参保城市居民社会保险,由于这两种制度无法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积极性不大。这主要是由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需要连续缴费15年才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福利,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进行一个综合累计年限,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年为单位缴纳,城镇的是按月缴费的,并且城镇的社保福利政策大于农村。

四、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1.加强立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我国政府要加强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进行规范,比如在出台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文件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文件。另外,加强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力度的投入,提升体积补助比例,减轻农民个人交纳负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进行分层次、分档次参保,参保农民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个人缴费的档次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政府要做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不盲目的最求参保率,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益性、公平性充分发挥出来,惠及广大农村居民。

2.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管理系统,提升企业办理效率,有原来的手工办理,转变为网络信息传输,使得全国的管理模式相协调一致。另外,加强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统筹的,可以借鉴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的模式,有当地地税部门征收统筹基金,然后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当基金出现收不低支时候,有财政基金支持。

3.加强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之间的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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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的方式。但随着家庭模式逐步的小型化和居民代际分离的倾向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能满足于现代养老问题的解决需求。特别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向城镇转移,使父母和子女异地分离,农村家庭的养老照料源和赡养源已逐步减少,家庭难以再继续承担养老保险的责任,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加趋向于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广大农民迫切地需要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1.2旧农村养老保险不适应现状发展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农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日益增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了城市,但农民工还没有具备融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农民得不到任何养老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2.1农村补助标准偏低,保障作用仍待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费有一百至五百元/月五个档次,中央财政为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给每人每年再补贴3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活,但总体上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对于农村贫困人群,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往往选择较低档次进行投保,投入资金偏少,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很少。由于未来还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这样的保障水平只能够保证农村老年人维持较低生活水平状态,不能彻底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2.2养老金领取年龄偏晚

新农保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只有在达到60周岁时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并没有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样分别规定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是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女性,在50周岁以后基本就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了,因此她们在50岁之后就没有了收入来源。这就可能导致农民的养老问题面临着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少家庭保障的双重局面。

2.3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够完善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试点之后,很多农户一时还搞不清楚新旧农保的区别,很多农户不知道自己老农保所缴的费用在实行新农保之后将何去何从。因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对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缺乏兴趣与关心。

3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问题,需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全面覆盖,保障基本需求,从多层次,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针,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结合黑龙江省的农村保险制度,进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政治立法工作

我国需建立一部完善统一,具有相当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法律手段落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完善政治制度的漏洞,从而保障农民从根本上,获取自身利益及对老年保障的需求。同时,在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不仅需考虑农村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还需考虑老年人对于精神方面的需求。与西方社会子女无需对父母进行赡养的责任观念不同,我国所讲究的是“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子女需在对年老的父母进行孝敬,满足父母物质及精神上的支持。所以,新农存保险政策不应只单方面的关注调节机制,更应该关注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与补足。

3.2提高宣传力度

地方政府或乡村城镇地区需通过电视、新闻、广播、组织集会、报纸、咨询服务等方式面向农民,提高对新型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广大农民排忧解难,答疑解惑,消除农民各种思想阻碍,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农民对于以后养老问题的烦恼。

3.3落实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

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实施时资金的保障。根据发达国家与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的发展经验,农村的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死以省级以上的财政资金投入为主,试点地区或市县财政配套设置为辅。而作为我国农民大户的黑龙江省,应适当地提高省级财政的投入比例,按需提高资金,同时,也可以呼应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公益基金的力量,通过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方式、积极吸收募集养老保险的资金筹备。

3.4强化养老基金的监控,落实服务咨询设置

要想让参与保险的农民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了解及咨询自己的情况,使农民心理踏实,需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新农村保险管理系统。因此,必须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与保险人士能够通过保障卡进行缴费、领取保险金额和查询信息,发挥信息设备功能,利用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多网点的作用,给参保农民领取待遇和缴纳保险费提供便利。与此同时,需严格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防止养老基金被不良分子利用不良手段私自挪用,保障投保人士的利益。

3.5增加农民收入

实现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推行,不仅需完善新农保政策制度的实施,也需关注于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收入既是老年人生活的根本保障,也是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推行的经济基础。持续加大对农村农业人口的补贴以及惠民政策,建立合理健全的农业产品价格机制,可以有效确保农民的收入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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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领。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选择缴费标准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档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二)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0.143亩/人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被确认为被征地对象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80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居住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九、基金监督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村或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管理服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建立参保档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镇(街)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村(社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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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不规范。在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兼职人员,只有少部分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但是,这些少部分的专职人员又并非全是专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虽然看上去非常简单,而事实上却非常繁琐、零碎和复杂,从而导致部分兼职工作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难以更好地胜任。同时,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部分专业人员在进行档案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分类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设备,严重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中,而政府尚未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在进行分类、归档和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尚未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作秩序混乱,降低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资料的利用效率。

(三)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失真,降低了档案资料的利用率。在当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内容失真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农民个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档案记录显示不一致,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档案历史记录、收据发票都不同的现象。二是在部分的档案管理资料中记录了参保人的保费情况,却并没有为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农民出具保费专用收据。三是部分农民在上缴了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上却并没有一一进行记录,从而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存在失真、不完整的现象,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农村投保人的具体缴费情况,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效率。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实施法治保障,建章立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当前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以必须全面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实施法治保障、建章立制,针对每一种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同时,还需要针对部分具有特殊意义和重要价值的档案设置特殊的档案管理流程,以确保档案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的备份工作,以便能够在做好档案文档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同时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具有科学合理的排序。此外,针对各种类型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存档等工作都需要设置一个非常明确与合理的程序,从而全面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所以为了真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落实管理人员编制策略,从根本上降低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流动的风险。其次,严格落实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其中,在进行村级联络员的选拔时,可以以村委会民主推荐为主,让乡镇社保所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公开选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选拔的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以便能够从根本上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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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国家的政策和立法滞后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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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1.管理模式混乱无序。养老保险机构繁多,提高了其管理运营成本,同时各部门分散管理,之间的责任相互推脱,降低了样报保险制度的信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缺乏监督机制。

2.养老保险对象覆盖程度低。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险体制中的人数很少,其中城镇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城镇职工的百分之八十,农村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农村劳动人口的3%。中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还很低,仍有大部分企业职工与从业人员排斥在保障体系外。

3.筹资形式单一,权利与义务不匹配。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传统的筹资模式为蓝本,职工的退休费用基本上都由国家或企业承担,本人并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但可以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同时,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体制并不完善,造成了少数职工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4.养老保险缺乏积累机制。中国当前养老保险实施“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规定,以现收现付为主要的筹资形式。但在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在职人员压力越来越大,急需建立储蓄基金。

(二)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1.老龄人口的增多致使养老负担沉重

目前在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目前中国典型的家庭成员包含一对夫妇,一个孩子以及四个需要抚养的老人,这样就对年轻人造成了庞大的压力,同时,家庭养老在面对老龄化问题面前也变得无力。

2.人口老龄化致使退离休支出不停增加,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大量增加

在近期的一次人口普查中发现2010年我国有1.75亿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数的13.5%,有1.1亿多65岁以上老人,占全部人口的8.5%。政府每年对离退休开支的投入因退休和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高也导致养老保开支增加。在追求经济效率提高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受到重视,政府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相应的,社会保险支出规模与日俱增,养老保险开支随之加大。

3.人口老龄化地域性差异增加了各地选择养老保险模式的困难

中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尚不繁荣的情况下遇到的,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同时大部分老年人口集中在经济现状并不繁荣的农村地区,使得“未富先老”形势更加严峻,造成我国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选择养老保险的模式造成了难度。

二、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策略

(一)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法律法规,激励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水平

为了使养老保险资金可以用在社会养老上,避免和根绝养老保险资金被个体所占用,我国应在进一步建设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迅速设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则、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监管法以及关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法规条令,确保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经过特殊的基金监管机构建立以后,做到全面的开放和透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优化中国的养老基金监管程度,进而提升基金所施展的作用。通过立法同时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确保养老保险体制的有效运行。

(二)扩展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畴

政府应强化养老保险相关知识宣传,使人们都能够清楚的理解关于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让他们意识到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这样能够促进人们参保的积极性。在宣传的同时,政府也相应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水平,添加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让我们的国家能够有足够的力量来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压力。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工为主体,所以,重点以个扩展包含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村农民,开拓养老保险制度的涵盖领域,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三)充分使用老年人口资源,完成“以老治老”

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提高,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中国老年人口的身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健康期望寿命增长,有些老年人不仅能自理生活,并且可以照料别人。国家应该踊跃倡导老人重返社会,还能够适当的延长退休年龄,充分使用他们丰厚的经历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奉献,可以组建老年人服务队,照料那些年龄更大、生活不能自主的老人。在人口老龄化的形式下,实施这种老年人“以老养老”的形式不但能为社会制造财富,还能够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形成的压力。

(四)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相应措施

第一,要建设各地区联网的养老保险体系,促使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公开透明。养老保险的交纳、查问等都要归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升缴费效率,做到信息共享,做实个人账户。其次,建设一个可以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变化而作出相应调节的缴费机制。最后,要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下改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五)完善多层次、全方位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中国现实的情势下决定了我们需要进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型原则,社会保障体制是一种必要的国民财富再分配方式,社会养老保险构成其主要方面,对实现社会公平拥有强大的激励作用。目前,中国应当着力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督运行机制,努力将养老保险资金融入多层次以及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中,以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平稳运行。首先政府应该担负起主要的职责,运用具体有效的手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细致的监管。其次,在政府政府监管的水平上,社会也应该担任起监督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该参与到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过程中来。最后,政府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切实高效地激励公司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作者:王耕塬 李宇轩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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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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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在农村,我国的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和重点是农民如何实现小康的问题,是农业如何搞活的问题,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城乡差距仍有扩大趋势。近20年来农村陆续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养老的社会因素,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将造成其人口的畸形变化,这将直接冲击农村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结构,致使部分农民缺乏养老保障,这一潜在问题可能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所以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这决定建立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最佳选择。

    首先是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三农政策应当着眼于提高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

    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我国是不能更改的事实,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才能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其次是建立养老金个人帐户。个人养老帐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和国家政策支持及适度资助。在完善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养老储蓄是必要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具有护送农民进城的功能,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具有联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以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

    最后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贫困农户提供救助是体现政府协调农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为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资金帐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即建立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我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在21世纪。社会养老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面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因此,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发展趋势,一个完整的保障模式通常是多层次体系的整合。在我国农村建立“土地和个人养老金帐户相结合”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个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 -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人(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底于这个水平;在第二个层次,城乡个人帐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在我国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项综合工程,如何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关键是在于制度创新,因此,应出台和完善政策,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提高土地保障的功能提高土地保障的关键是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组织措施,减少农民土地经营风险和提高农民收人,二是发展多样化的土地养老保障措施。

    二、妥善处理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保障条例,在征收土地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兑现土地补偿金,并利用个人养老帐户的功能合理安排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居住、就业和养老保障。

   三、从有条件的地方做起坚持“分类指导、依次推进”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节约制度成本信息共享和帐户管理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专业人员、帐户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等。目前我国利用金融资源的办法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帐户养老金业务。

    五、扩大农村养老金保险覆盖面我国加人wto后,城乡协调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适应大量农民进城务公需要,又要适应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覆盖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所有农村居民,无论他们处于怎样的就业和生活状态,如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

    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养老金帐户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条件,它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加以筹集和建立。利用导向政策鼓励、帮助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帐户。让农民自己开设个人帐户,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帐户。

    七、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具体做法:

    (1)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行的帐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进人托管帐户,以最快的速度进人投资和增值过程。

    (2)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

    (3)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帐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4)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基金纳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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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这将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就显的尤为重要了,探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本文的初衷。

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在农村,我国的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和重点是农民如何实现小康的问题,是农业如何搞活的问题,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城乡差距仍有扩大趋势。近20年来农村陆续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养老的社会因素,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将造成其人口的畸形变化,这将直接冲击农村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结构,致使部分农民缺乏养老保障,这一潜在问题可能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所以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这决定建立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最佳选择。

首先是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三农政策应当着眼于提高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

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我国是不能更改的事实,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才能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其次是建立养老金个人帐户。个人养老帐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和国家政策支持及适度资助。在完善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养老储蓄是必要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具有护送农民进城的功能,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具有联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以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

最后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贫困农户提供救助是体现政府协调农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为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资金帐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即建立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我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在21世纪。社会养老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面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因此,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发展趋势,一个完整的保障模式通常是多层次体系的整合。在我国农村建立“土地和个人养老金帐户相结合”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个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 -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人(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底于这个水平;在第二个层次,城乡个人帐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在我国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项综合工程,如何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关键是在于制度创新,因此,应出台和完善政策,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提高土地保障的功能提高土地保障的关键是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组织措施,减少农民土地经营风险和提高农民收人,二是发展多样化的土地养老保障措施。

二、妥善处理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保障条例,在征收土地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兑现土地补偿金,并利用个人养老帐户的功能合理安排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居住、就业和养老保障。 转贴于 三、从有条件的地方做起坚持“分类指导、依次推进”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节约制度成本信息共享和帐户管理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专业人员、帐户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等。目前我国利用金融资源的办法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帐户养老金业务。

五、扩大农村养老金保险覆盖面我国加人WTO后,城乡协调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适应大量农民进城务公需要,又要适应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覆盖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所有农村居民,无论他们处于怎样的就业和生活状态,如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

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养老金帐户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条件,它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加以筹集和建立。利用导向政策鼓励、帮助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帐户。让农民自己开设个人帐户,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帐户。

七、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具体做法:

(1)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行的帐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进人托管帐户,以最快的速度进人投资和增值过程。

(2)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

(3)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帐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4)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基金纳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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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已经明显弱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耕地逐年减少,农民作为生存依托的资源严重稀缺,导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许多老年农民无法获得家庭的养老支持。同时,由于农民收入提高缓慢,使农民的养老问题面临着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困难。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农村人口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进程,靠传统的自力更生、家庭养老很难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求。

(三)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下降。

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但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人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同时受市场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率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不断地增加。这就导致了农业增产不增收,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不断降低,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

(四)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主要依靠农民个人交费,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持不足,农民获得的保障相对较低,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而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资金的收益率就被限制在了较低的水平。同时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县级,由于监管手段缺乏,难以防止基金违规,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增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保基金管理并没有遵循征缴、管理、使用三权分离的原则,由于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管理,按比例分级使用,职责和义务不明确,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新农保制度主要是以个人账户为主,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基金结余额会越来越大,但是基金增值渠道单一,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是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在养老保险基金完全或者部分积累的情况下,资金如何投资运营,如何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保值增值,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处于县级管理的层次,由于受管理水平的制约,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较大。

(二)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确,地方财政补贴没有具体规定。

此次新农保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在强化了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说明了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是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在试点地区,财政主要是对县、乡政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投入,省、市两级还缺乏专项投入。而县、乡两级政府事权多、财权少,普遍存在财政困难,不仅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而且资金投入不确定,再加上各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差别很大,而农民收入又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新农保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

新农保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没有中央和省一级财政的支持,难以实现地区养老保障的均等化,在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新农保与老农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不够,缺少转换。

目前针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农民工及被征地农民等不同人群有多个养老保障制度和办法。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要考虑相互转换、衔接的问题,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但是新农保仅规定了同上述不同养老制度衔接的原则性意见,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筹资方式不合理,制度变动过于频繁。

由于新农保方案基本上是县级统筹,个别地区是市级或省级统筹。每个地区关于筹资模式、筹资各方筹资比例、筹资渠道等内容都不相同。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很大的风险。同时,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出台的方案,缺乏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协调,这些方案在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最低参保年龄、缴费水平、缴费基数的确定、政府补贴、调节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基金的运用也缺乏有效监督。制度变动过于频繁,注重短期效益,不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一是领导干部要重视宣传工作,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宣传工作决定了新农保成败的关键。在制度推进过程当中,不搞强迫命令,不片面追求参保率,通过优化管理和服务,逐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范围。

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农民充分展示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以形成新农保的全方位整体宣传效果。三是村干部及宣传人员要向广大农民讲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知道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加大信息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行机制,完善监督体系。

首先,应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市县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其次,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尽快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中央政府可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也可确定一定比例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强化行政监督,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农村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基金监督责任制。要把专门监督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次,完善实务操作流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步推广和应用个人账户IT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农民、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委员会、舆论机构等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对政府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等。

(三)强化政府的财政职责,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体系。

新农保注重强化政府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稳定、长效的资金补助机制,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升,基础养老金随物价水平上涨适时调整。财政补贴应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地方财政每年应列出专项预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同时要界定各级财政职责,妥善解决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要明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筹资责任,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

在选择新农保筹资模式问题上,要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又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同时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体系。此外,新农保的出资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筹资体系应区别对待。

(四)注重制度有序衔接,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在制度模式衔接上采用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