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0-20 10:22: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业银行监管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业银行监管法

篇1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分界线,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新资本协议》时期,第二阶段是《新资本协议》时期。

(一)前《新资本协议》时期

这一时期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分别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版)、《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1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1997年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共25条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被作为“其它风险”监管的一种,在原则13中予以体现,该原则强调监管者要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为实施有效操作风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进步还体现在:一是强调监管的全程化,从准入监管到审慎业务监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直至市场退出监管,贯穿银行监管全程;二是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强调合规监管,而这也是有效操作风险监管的前提:三是强调对银行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持续监管,确保有能力对银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则》已经体现出《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监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则》成为对操作风险实施监管的基础。

2 《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是从检讨银行内部控制失效开始。《框架》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失效的5个表现,包括银行内部缺少控制观念导致管理疏忽、缺少对表内外业务特定活动的风险评估、对组织架构和职责以及绩效考核缺乏关键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沟通不畅、审计程序和其它监管行为缺乏效率;二是划分了3类内控目标,分别是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三是提出了改进措施,即监管者应督促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转,一旦发现违规迹象,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并建议充分利用审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等以保证监管效率。

3 《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以下简称《稳健法》)。

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前期国际上监督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做法,将之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适当的操作风险监督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特的、可控制的风险种类的主要方面,要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二是建立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系统。三是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系统:四是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二)《新资本协议》时期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互为补充,而操作风险监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银行监管资本计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将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是要求监管者要根据严格的标准确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同时监管其操作风险资本的配置过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够的监管政策来使银行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指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二是要求监管者对第一支柱中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计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监管者根据辅文件《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三是要求银行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试图用市场原则中的公开披露机制来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关市场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许市场参与者参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暴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实践等重要方面的评估。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质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质的披露要求银行提供资本结构描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缓释和对冲策略以及对银行使用的资本要求评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银行披露高层部门及主要子公司每种业务资本开支数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资本开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标、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描述以及对资本扣减的描述。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萌芽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于当时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主要侧重于研究与银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段时期,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政策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尽管操作风险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探索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如郭立(2002)提出通过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再造防范操作风险,毛腊梅(2001)提出了操作风险防范和分析对策,强调要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发挥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应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开始着手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二)第二阶段: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起步阶段大约是从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有两个与操作风险监管相关的重要文件,分别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强调风险管理之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别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将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处明确提到操作风险(其中有两处表述为“操作性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一类),且大量的内容体现的是操作风险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强调统一授信和前后台职责分离,防止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手段。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开了国内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序幕,要求银行构筑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其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已若隐若现。

2005年3月,在当时国内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条”),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十三条”针对银行内部控制软肋和大要案集中高发环节,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三方面对银行如何防范操作风险提出十三条具体要求。其中机构管理涉及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人员管理涉及轮岗论调与强制休假、重要岗位人员监控、举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方面;账户管理涉及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信息科技系统改进等方面。“十三条”是我国首个将操作风险作为主题词的监管文件,对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控制指引》还是“十三条”,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都只是从局部、从某些具体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标之举。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统、治标又治本的操作风险监管还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完善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7年2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国银行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其中也包括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其中必须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从而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做好铺垫。

2007年5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全面地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文件,《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要求,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接轨。《管理指引》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和操作风险事件的分类,该定义和分类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和分类一致,体现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组织和职能保证,包括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该部门应与其它部门保持独立,以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银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2007年10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计量指引》),规定了中国必须和自愿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该采取的方法。《计量指引》整体上借鉴和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但是在细节上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二是对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时总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制定了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三是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包括重要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谨慎性四项,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则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四是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指出损失事件统计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由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上还是职能履行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尚未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二是操作风险数据和IT基础相对较薄弱。根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要求,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损失,并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有属性,使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工作具有较大难度,操作风险管理数据散落在各业务部门之中,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等数据

归集整理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跟踪操作风险数据面临挑战。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风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全行范围的关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操作风险参数管理、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操作风险制度基础有待强化。操作风险的基础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规定、自我评估方法、报告制度、风险事件和损失事件统计标准、关键风险指标监测办法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制度方面普遍还不够完善,有的制度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尚须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环境。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和认识还比较肤浅,被动式、防御性的操作风险控制仍占主导,主动式、预警性的操作风险识别、监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事后监督、轻制度先行,重规章建设、轻遵循执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更是银行自身减少财务损失、防范声誉风险的必经之路。

二是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励等内容。

篇3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人力资源的瓶颈。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投资人利益保护不完善。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投资人一般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方面都处于弱势。有些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没有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不能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利用投资人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偷换概念、误导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进行投资。在理财期间,很多银行未将理财资金的投向或投资组合、市场运作、交易细节、风险和收益分配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及时向客户披露,客户对自己理财资金的运作、风险和收益等情况一无所知。有些银行在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示风险较为笼统,没有明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还有些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投资人资金,由此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

三、关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

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进程,逐步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促成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严把监管之关,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第一,要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设计、投资范围、风险内控、宜传营销、后续服务、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第二,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第三,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管理。重点抓理财资格管理,要求各家银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体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线理财从业人员都应获得本行给予的资格认证,并在银监会统一登记,建立

理财人员数据库。如果理财业务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在情况查实的情况下,将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商业银行自身: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体,应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有效提升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的能力。

1.明确市场定位,不断创新个人理财产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系统,针对不同客户的要求,对市场群体进行细分,明确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做到“以市场为向导,以客户为中心”,围绕目标客户提供针对性地服务。加强技术开发投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告别因同质化而带来的低层次的竞争。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首先要努力加强理财师队伍建设,要特别重视金融理财师的培训和认证工作,目前,我国国内实行的是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两级认证制度。要充分认识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其次,要建立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体系,银行业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针对性地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银行业务的独立操作。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并通过更多的高级专业理财师培养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来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

篇4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及发展现状

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具有收益高、风险低和收入稳定等特点,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新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从量到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水平相对较低。

1、经营范围小,品种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虽多达几百种,但大多局限在一般性结算、汇兑、代收代付款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品种单调,业务面狭窄,产品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而且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缺乏具有特色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些利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中间业务品种,则很少涉及或者涉及不足,金融衍生类工具基本上还是空白。

2、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健全的管理体系。一些银行由于对中间业务操作规范、财务制度等规章设计和执行力度的欠缺,而导致中间业务的开发设计、推广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同时,银行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对中间业务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引发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制和控制机制,缺乏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以及对中间业务进行规范。

3、服务和技术设施落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现为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健全科学的核算体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由于缺乏现代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手工操作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结算业务量;网络普及率不高、网络速度慢和网络安全性低,使远程交易和网络交易难以进行;而计算机、电子化的有限开发,使信用卡、电话银行等依赖新技术的业务品种不能有效开展等,这些都是中间业务的障碍。

4、发展缓慢,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加之重视不够,以及严格受分业管理等因素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虽然具备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想法,但是还没有把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放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即创新观念有待提高,缺乏创新的动力。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业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将中间业务定位在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而我国商业银行向客户大量免费发卡,增加了银行管理和维护成本,遏制了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和动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少,覆盖面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不足,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1、分业经营体制制约中间业务发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治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使银行无法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

2、观念落后,对中间业务发展不够重视。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开展普遍重视,但在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影响,商业银行仍把资产、负债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认为资产负债业务是银行的本源业务,是银行的主业,对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市场和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经济效益认识不够充分,仍然把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辅产品任其自然发展,而没有从经营战略的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重点进行发展,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缺乏整体及规模市场营销,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3、依赖传统业务,缺乏创新机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机不明确,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创新模式和完善的创新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业务,外汇买卖、票据承兑、贴现等操作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品种。而咨询、各类委托贷款及投标承诺、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都未能得到很大发展。总体来看,劳务型、低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

4、缺乏复合型的专业化人才。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需要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多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需要掌握先进科技手段的高层次、综合性的人才,较全面地掌握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外汇、国内外经济形势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虽然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致使商业银行有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中间业务外部环境。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从而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

首先,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地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

其次,要参照国际法律和惯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暂行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次,需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体系,培养社会信用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

转贴于

最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发展。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收费有理有据,避免银行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或无收益,使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商业银行自发状态下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减少业务竞争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努力使我国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

2、改变传统观念,加强对中间业务的认识。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熟悉中间业务,注重处理好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合理规划发展战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加大科技投入和银行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中间业务的发展还依赖于科学技术水平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中间业务电子化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是发展中间业务的技术依托,所以中间业务的拓展与提高迫切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商业银行应集中科技力量攻关,实现区域性、系统性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通讯网络,形成完备的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争取一步到位,形成多功能、多元化、完全可靠、高效快捷的综合网络服务系统,同时配置最好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提高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加快资金转移和资料储备的速度,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切实为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4、根据市场需要,加快创新中间业务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可以开展一些带有潜在风险的、具有信用性和融资性的中间业务,并可逐步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拓展,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动性,实现充分分散化的贷款组合,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调,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应注重我国的实际情况,面向广大客户的需要,大力开发咨询业务、清理债权和债务、国际金融担保等业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还要加强中间业务高端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功能和层次,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增加收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应拓展的重点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卡、国际结算、银证银保业务、财务顾问及其他业务(包括银行咨询、融通、现金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利率协议等)。

5、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必须有一支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商业银行知识,又具有相当的开拓、创新、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中间业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求包含会计、财务管理、国际金融、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通过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性质培训相结合,理论研讨和实务操作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中间业务研发、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全方位培养,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以提高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和竞争力。

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百胜.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析和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篇5

目前,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在总行的科技组织体系中成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承担本行系统和产品的研发等工作。经过多年的摸索,研发部门也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研发管理体系,覆盖了从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程序开发、软件测试到投产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基本能够满足自身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需要。但也应该看到,商业银行的软件研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高、版本有缺陷甚至引发系统故障等问题,与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软件研发的精细化管理。

1.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控制

研发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系统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是第一要务,控制好软件质量将从源头上确保系统上线后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因此,在按照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完整流程开展研发的基础上,需对每个阶段的管理进行细化,同时还要保证各环节之间做好无缝衔接,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制定精细化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将可能由产品质量引发的风险控制在研发阶段,避免产品“带病上线”。

2.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存在一定的矛盾,精细化管理很可能会带来效率的降低,其实,在项目实际研发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因为项目管理流程过于粗放和各环节衔接不顺畅而导致软件研发过程中出现项目范围失控、进度延误、效率低下、预算超支、产品质量较差等问题;另外,由于缺少统一的工具平台,项目组成员之间缺少信息共享和沟通,也不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对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精抓细管项目流程各环节活动,提高工具自动化水平,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

3.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业务需求和贴近客户需要

对于科技研发部门而言,在确保软件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业务需求和客户要求是最终的目标,即当下被普遍提及和追求的极致客户体验。在“多”(任务多)、“快”(时效性强)、“好”(质量好)的背景下,研发部门往往容易犯“省”的错误,甚至省略了研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最终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软件研发过程中,为了达到业务需求目标,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研发管理措施,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促进开发与业务相融合,及时响应业务需求,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

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统筹考虑流程、制度、工具、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制定有效的精细化管理措施,才能够达到提升软件研发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1.细化项目级别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项目管理策略和流程

商业银行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和信息系统架构的复杂性,研发项目数量众多,导致管理难度日益增加,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策略越来越难以满足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契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在原有软件研发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制定基于分级分类的组织级项目管理策略。根据项目规模、复杂度、关联系统、重要性等特性,可以将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1)大型工程通常指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多个业务领域或系统的大型工程,一般是多个项目的组合。其项目管理工作往往比较复杂,例如,需要由项目管理办公室(PMO)成立工程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优先保证工程中项目所需的各项资源;更加紧密地跟踪工程中各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工程中各项目的实施过程、代码及文档质量等。(2)重点项目通常指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战略规划或技术研发特点圈定的一些需要重点实施的项目。其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大型工程复杂,但需要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经验,保证项目所需的资源;紧密跟踪项目进度、风险和问题,严格管控代码及文档质量;项目实施过程可在组织级管理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裁剪。(3)一般项目指除上述大型工程和重点项目之外的其它研发项目,该类项目往往数量最多,而且由于银行业务种类繁多,项目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该类项目按照业务特性进一步细分,分别明确适合不同类型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文档管理、考核评价等要求。例如,互联网金融类项目往往需要采用迭代式开发模式,对于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有别于其他类型项目;数据分析类项目由于偏重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和统计,其文档模板与通用模板差别较大;对于含采购的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管理、文档要求、考核评价指标设计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特别定义。采用分级分类的项目管理策略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项目种类繁多、项目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研发效率,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实际需要。

2.建立分层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多措并举促进制度落地实施

目前,商业银行大多已建立了统一的软件研发管理制度,但在制度体系建设和制度落地实施效果上,各家银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是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实施,项目管理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和执行效力。在制度建设层面,首先是建立分层次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针对商业银行软件研发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参与部门制定或补充管理细则、工作指南等,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为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和指导。其次是加强制度宣贯。软件研发的参与人员众多,仅就软件实施阶段而言,通常包括项目经理、技术经理、架构设计师、测试经理、应用支持经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要让制度规范深入人心,除了做好制度宣传解读,还需要对各级人员进行宣贯,针对不同角色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从而实现日常工作执行与制度规范要求相匹配。最后,随着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需要对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新的管理细则、工作手册等。只有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才能使参与软件研发的所有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3.以自主研发为主,搭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统一协作工具平台

商业银行软件研发管理流程复杂,涉及人员和部门众多,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往往分散在各个工具之中,或通过邮件、公文等形式进行分别处理,这种方式导致项目管理流程碎片化,不利于掌握项目整体管理状态;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项目管理流程往往具有各自的管理特点,市场上很难有成熟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全满足行内需求。商业银行软件研发工作参与方往往涉及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含开发中心、测试中心、数据中心等),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业务需求研制和评审、项目计划及审批、项目任务分解、软件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测试管理、缺陷管理、变更管理、投产管理、结项管理等多个流程。通过自主研发工具,实现软件研发项目从立项到结项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为不同部门、不同角色的人员提供统一协作平台,即可实现对项目管理流程的统一监控和跟踪,以及项目管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从而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达到项目精细化管理目标。

4.健全项目经理培训体系和资质管理机制,形成项目经理培训、考核、聘用的闭环管理

项目经理作为研发项目团队的核心,其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商业银行应加强项目经理的培养,对项目经理实施精细化管理,一是建立系统化的项目经理培训体系。从培训内容上可以分为项目管理理论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案例讨论、优秀项目经理经验分享、外部交流等;从培训对象方面可以分为高、中、初级项目经理培训;从培训师资方面可以采用内部师资和外部师资,从而实现对项目经理的全面培养。二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机制,综合考虑项目经理经验、项目考核情况、项目经理考试情况等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评定,同时将项目经理资质评定反过来作用于项目管理实际工作,例如不同级别、规模和复杂度的项目需要由不同资质的项目经理来承担。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对项目经理培训、资质评定和聘用的闭环管理,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项目经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篇6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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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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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1)03-0030-05

[收稿日期] 2011-03-10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融资格局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发挥着社会融资主渠道的作用。在此融资格局下,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信贷的高投放,商业银行也正是适应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增加信贷投放,实现了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盈利水平的快速提升。为支撑信贷规模的扩张,商业银行无一例外地将吸收存款作为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通过增设营业网点和存款营销来增加资金来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增加盈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

通常,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三大类,即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存款业务要发生利息支出,从事贷款业务要取得利息收入,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存款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形成净利息收入,即存贷利差收入。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可获取手续费收入和佣金收入,即中间业务收入。我国商业银行2003年至2009年净利息收入与中间业务净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表中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净利息收入,即存贷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虽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盈利来源构成的实践数据支持了我们对上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判断。

那么,与这一经营模式相对应,商业银行又是如何实现盈利的呢?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分析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入构成。决定存贷利差收入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单位资金的存贷利差,即单位资金平均贷款利率与单位资金平均存款利率之差。单位资金平均贷款利率取决于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各期限的贷款利率,单位资金平均存款利率取决于存款的期限结构和各期限的存款利率。二是贷款规模。在单位资金存贷利差既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入的高低就取决于贷款规模。

在我国,各期限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由中央银行制定。历史上,尽管存贷款利率有过多次调整,但是,存贷款利率多是等比例同向调整,从而商业银行各期限存贷利差就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在此情况下,单位资金平均贷款利率的高低就取决于贷款的期限结构,单位资金平均存款利率的高低就取决于存款的期限结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被动负债,存款的期限结构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商业银行无法决定存款期限结构。而贷款的期限结构决定则不同。一方面,贷款的期限结构要考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期限的长短,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从自身考虑决定贷款期限的长短。由于贷款的期限越长,单位资金平均贷款利率越高,越有利于商业银行获取高额的存贷利差,因此,商业银行主观上也愿意发放中长期贷款,而投资拉动型的经济高速增长使得商业银行的这种愿望成为可能。适应投资拉动型的经济高速增长,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的中长期贷款,使单位资金的存贷利差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在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下,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信贷的高投放,高额的信贷投放使商业银行获取了高额的存贷利差收入。

以上分析表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格局、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高速增长以及稳定、高额的存贷利差水平,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这一盈利模式是与我国经济金融的大环境相适应的。

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正在发生悄然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经济环境的变化。“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依靠外延扩张实现的,属于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鉴于此,国家决策层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消费结构升级,也就是说,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减弱,而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增强。在此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将会适当放缓,进而对银行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将会降低。

(二)监管环境的变化。2004年2月,我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调整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将市场风险纳入其中,并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进行了重新定义。2007年2月,为响应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我国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规定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方法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金融监管环境的趋紧强化了资本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规模扩张的约束作用,削弱了商业银行依靠资产规模的扩张增加盈利的能力。

(三)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体现在:

1.金融脱媒现象凸显。导致金融脱媒现象凸显的原因是:(1)融资证券化的发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规模日益扩大,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格局逐步被打破,资本市场实现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功能不断强化,相当部分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直接流入企业,对商业银行储蓄起到了分流作用,通过商业银行媒介的资金量相对减少。(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壮大。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安全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纷纷购买商业寿险转移家庭所面临的风险。商业寿险的发展,使得相当部分资金从银行转向寿险公司,对商业银行储蓄起到了分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过去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责分散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用于保障的支出逐年增加,对商业银行储蓄也起到了分流作用。(3)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由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构成。初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储蓄向投资的直接转化,二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评估。从个人投资者来看,其投资于二级市场,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间接实现。通过在二级市场上的投资,投资者可以实现财富增加,是理财的重要方式。在没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实现理财的方式只能是将资金存放到商业银行获取利息,有了资本市场,就增加了投资者理财可供选择的途径。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分流商业银行储蓄效应明显。

2.利率市场化。“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明确表示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虽然获得了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但是,由于融资证券化,资金供给者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余地,资金需求者有更多的融资选择余地,商业银行为保住存款客户和贷款客户,既不可能降低存款利率,也不可能提高贷款利率,相反,则可能是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为保持合理的利差收益,商业银行不可能大幅提高存款利率,也不可能大幅降低贷款利率。总体来看,在融资证券化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存贷利差收窄,商业银行稳定的存贷利差收益格局将被打破,这一点已被国外利率市场化实践所证实。[1]210

金融脱媒现象的凸现改变了社会融资格局,分流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侵蚀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导致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的缩减,而利率市场化又使得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窄,这双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将会导致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净利息收入减少,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上述经济金融变化与20世纪80年代西方上银行的情况极为类似。面对资本管制、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环境的变化,西方商业银行及时调整了经营战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拓展盈利空间。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的经验,面对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拓展盈利空间。

二、西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及启示

以美国为例来看,据对美国286家资产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行统计的资料显示:1983~1990年,这些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总额是它们资产总额的1.21倍,并且大银行和金融中心银行所从事的中间业务规模远远超过中小银行。286家美国商业银行中的货币中心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总额是其资产总额的5.25倍。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长,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也迅速增长。1984~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据统计,1985年,美国银行业的非利息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为20%,到2004年上升到46%。[1]209

西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给我们的启示:

(一)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顺应金融环境变化而发展起来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商业银行而言,金融环境的变化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所谓挑战是指金融环境的变化使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规模缩减,净利息收入下降,所谓机遇是指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商业银行及时把握社会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这一机遇,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实现盈利水平的提高。比如,针对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大力发展诸如备用信用证业务,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大力发展票据发行便利业务,为企业融资提供承诺服务;针对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大力发展诸如远期利率协议、互换业务、金融期权业务和金融期货业务等交易类业务,一方面,通过该类业务交易,商业银行转移和分散自身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客户从事该类业务交易,为客户转移和分散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针对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众多的优势,大力发展基金单位发行和交易业务,基金资产托管业务;针对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保险业务。

(二)发展中间业务使商业银行顺利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

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就该业务而言,商业银行要想增加盈利,就得扩大贷款规模,而扩大贷款规模的前提是扩大存款规模。遵循这种逻辑,商业银行要想扩大存款规模,就得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很显然,这是一种粗放式外延增长方式。而发展中间业务则不同,一方面,发展中间业务不需要资本或需要很少资本,另一方面,发展中间业务不用增加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不用增加设备投资和人员投入,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人员,实现业务量的增加。显而易见,发展中间业务是一种集约式内涵增长方式。以上分析表明,发展中间业务使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发生重大转变,由粗放式外延增长模式转向集约式内涵增长模式,代表着商业银行发展的方向。伴随着该种模式的转变,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继存贷款业务之后的第三大类业务。

(三)发展中间业务必须有效规避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从事的中间业务有两大类:一类是无风险的中间业务,包括结算、、咨询等业务,另一类是有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类业务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同表内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通常称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业务。就第二类业务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筹资风险、结算风险、定价风险、经营风险和信息风险等。对于这些风险的管理,西方国家成功的做法是,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有关对中间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巴塞尔委员会也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四)发展中间业务必须发挥自身优势,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信誉高、规模经营和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这些优势使得商业银行在从事中间业务时,成本较低,风险相对较小,并容易取得客户信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并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形成数据处理计算机化、资金划拨电子化、信息传递网络化,并催生了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发展,这些变化加快了银行处理业务的速度,推动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银行获取可观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借助于信息网络和信息处理技术,商业银行还可以开展各种服务性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为客户提供更为有效的财务管理、投资咨询业务,并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3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法规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中间业务收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总体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点低、范围有限,特别是受传统观念和体制的影响较深,其发展仍处于缓慢而谨慎的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取了工商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选取了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中选取了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五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净收入占净利息收入的比例。从表中的数据看出,中间业务在各层次商业银行中的发展呈现不平衡的态势,在2005年以前,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净收入占利息收入的比例较低,2005年以后得到快速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不平衡,地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于其他商业银行。郑荣年、牛慕鸿对中国银行业1996年至2005年的非利息收入变化与银行特征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银行规模与非利息收入负相关,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说明中国小银行比大银行更积极地从事非利息收入业务,这点与国外商业银行的情况相反。原因在于大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规模大,资产负债业务带来的收益大,从而业务方式创新和客户关系创新动力不足,小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小,资产负债业务带来的收益小,因而注重非利息业务的扩展。2005年以后的情况显示,中间业务与银行规模正相关,这一点与国外银行的情况相同。其原因可能是大银行以交易型、批发性业务为主,更多地使用金融市场,且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而小银行则以关系型、零售性业务为主,更多地为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2]

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原则与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原则

1.稳步推进的原则。西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表明,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顺应金融环境变化而发展起来的,而金融环境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只能根据金融环境的变化而逐步推进。在我国,金融脱媒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同时,利率市场化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金融环境的变化逐步推进中间业务的发展,切忌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各家商业银行“一哄而起”,搞恶性竞争,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过去经常容易犯的错误。

2.立足本国实际的原则。西方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国际化背景下,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影响较大,为防范利率和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西方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来规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则不同,尽管国际化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发展中间业务还应立足本国实际。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同样也面临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我国尚无相应的规避此类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此类风险可考虑其他的风险管理技术。

始于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打击,金融危机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银行业从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高风险。危机过后,西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方向发生了变化,逐渐收缩中间业务,发展传统存贷款业务,业务经营呈现回归存贷款业务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时,应吸取西方商业银行的教训,尽可能回避具有高风险的中间业务。再者,我国金融业实施的是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也不允许商业银行跨行业经营,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应在金融业管理体制内寻求拓展中间业务。

3.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业务经营的同质化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长期以来存在的普遍问题。在发展表外业务时,各家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本行实际,深入调查市场需求,科学细分市场,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开发出具有本行特色的表外业务,采取差异化经营战略,树立自身品牌,获取品牌效益。

4.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中间业务分为有风险的中间业务和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两大类。就有风险的中间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从事该类业务虽然可获取丰厚的业务收入,但是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根据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也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有效控制风险。这是因为:其一,开展有风险的中间业务,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很高,需要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相应的风险管理人才,而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尚不完全具备。其二,根据《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有风险的中间业务也需要相应的资本,在资本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开展这类中间业务势必会削弱资本充足率,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制约着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规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1.加强市场调研,挖掘市场需求。中间业务是一项金融服务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客户是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只有客户对金融服务有需求,商业银行才能够从事此类金融服务业务,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并不是一厢情愿的,能否办理中间业务以及办理何种中间业务,只能依据市场需求而定。为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需要做得第一项工作是加强市场调研,挖掘市场需求。从战略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通过积极的市场调研,追踪金融服务需求变化的趋势,挖掘金融服务需求,保持对金融服务需求变化的高度敏感性,不断寻求拓展中间业务的机会。

2.结合自身实际, 确定发展方向。通过市场调研,挖掘市场需求,商业银行可以明确市场对金融服务有何需求,需求量有多大。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受自身资源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介入存在需求的所有市场,可行的选择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其可以介入的市场,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确定目标市场。在发展中间业务方向选择上,强调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要实施差异化战略,避免在中间业务发展上的同质化。差异化战略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中间业务是基于自身资源优势所开发出来的业务,是与本行的资源优势相适应的中间业务,对于不具备该资源优势的其他银行,这种中间业务具有不可模仿性,从而商业银行就可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品牌业务。

3.加大产品创新,强化营销力度。在确立了业务发展方向后,商业银行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加大产品创新,强化营销力度。在产品创新上,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了解到的市场需求变化和确定的业务发展方向,及时设计相关的中间业务产品,做到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储备和投放的有机衔接,在合适的时机推出相关的中间业务产品。在中间业务产品的营销上,要强化营销力度,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坐等客户上门的做法,积极与客户接触,向客户介绍本行所办理的中间业务,引导和挖掘客户需求,将客户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

4.提升人员素质,实施人才战略。无论是市场调研、确定发展方向,还是产品创新,都是由相关人员去做的,对于从事中间业务的人员来说,由于中间业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对知识的要求不仅面广而且要专业,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必须重视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培养一批懂专业、善于人际间交流和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篇9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步伐,这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进一步树立经营新理念、丰富中间业务的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银行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不甚重视。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但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一)对发展中间业务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长期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银行没有对业务进行明确的定位,商业银行只重视开拓存贷款业务,把中间业务作为存贷业务的一个补充。经营理念上对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思想认识不明确,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在经营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发展动力、目标,影响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中间业务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盈利能力差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1980年就达到了22%,1996年上升到了39%;2006年,该比重平均达到50%左右,一些大银行如花旗银行竟高达8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科技服务手段相对滞后,精通中间业务的人才匮乏

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它需要一大批金融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经营管理的顶级人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科技服务手段程度很高,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实体经营发展模式向虚拟的网络经营发展模式转变。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人员多数是原来从事传统业务的,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技术服务手段也建立了电子联行、电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统尚未联网,客户服务系统滞后。中间业务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缺乏具有全新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管理的一项空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此外,还存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中间业务基本属于各行自行开发,产品价格、操作各不相同,缺少必要的硬性规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少收费、不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同一业务多家银行竞争的局面。

二、关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几点建议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对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开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经营新理念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把存贷款作为最重要的业务来发展,各种资源优先配置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今后,随着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升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处理好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使三者的发展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丰富中间业务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力度

商业银行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敢于突破传统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挖潜市场潜在的客户需求,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利用西方先进的创新技术,设计开发出为我国消费者接受的中间业务种类。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例如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技术、银行高素质人才等优势,充当客户的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吞并等提供融资服务等。

(三)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中间业务人才培养

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间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技术装备和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加大技术投入,力求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网络和资金清算系统。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和引入优秀人才,为中间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必须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发展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银行要结合中间业务的特点、现状,建立一系列完整、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开发经营,逐步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管理机制,使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间业务快速发展,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德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篇10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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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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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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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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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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