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模板(10篇)

时间:2023-10-23 10:30: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篇1

雾霾让我们看到环境污染危害性所在

今天早上遭遇到今年首场大的雾霾,可见度不足五十米,浓郁的烟雾让人窒息,给人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美丽的自然环境随着人们的生活而发生了剧变。当今科学时代,随着科学的发展,其科技产物带来的负面作用逐渐地呈现在大家的眼前——空气污染,生态环境的污染令人惊讶,远远地超越了人的想象力,如今已经到了亡羊补牢的时候了,也可以说是当头棒喝的时刻到了。过去的几十年高速发展,大量地开采地球内部的资源,加上不合理利用,导致出的垃圾污染酿成今天空气污染——雾霾的生成。我们长期在这种重度雾霾下生活会给身体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危害,也是生病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今,人们只追物质享受,确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愉悦。常言我们要为子孙留下点什么,难道就是这样灰暗的天空,没有花草树木的一片荒凉景象生存环境吗?那是对不起后代子孙的错误行为,必须得到妥善的处置,还原于美丽的大自然世界。让蓝天白云,绿草,清新的空气伴随着我们的孙子快乐前行。

所有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住手吧,不要把美好的天空污染的暗淡无光,不要把鲜花绽放,蝶飞蜂涌的世界打翻,这种与良心,与未来世界发展都是相悖的,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的。

地球家园属于我们全人类的,我们只要一个家园,必须长远地保留下去,千万不能留给孙子一个破烂不堪的地球家园啊!

篇2

一、 国内外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方面简介

(一)国内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观方面简介

在我国的现有刑法罪名和体系下,重大环境污染刑事立法主要指《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修订后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下文论述在不特别区分修订前后的规定而作统一讨论时,将两罪合并写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此,对重大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客观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探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该罪究竟应该属于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论。从修订前97《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该罪修订后的规定虽然摒弃了以往的强人类中心主义,不再规定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向环境保护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仍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这“严重污染环境的”仍是一种损害结果,只是将对人的损害提前到了对环境的损害,但实质上该罪仍属于结果犯。然而学界对该罪为结果犯的规定提出了很多质疑,并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为行为犯,另一派则认为应规定为危险犯。在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下,笔者结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刑法中的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做了一番思索和比较,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规定为结果犯的犯罪形态欠妥,而危险犯和行为犯都各具优劣。

(二)国外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观方面简介

在探讨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观方面之前,先看看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一些西方国家非常注重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作用,规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只需实施行为或造成危险即可,如德国、欧美均是如此。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以结果加重犯的相关规定处之。

日本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无论故意或过失,也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出现,只需造成危险性,即日本环境污染犯罪属于危险犯。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以结果加重犯论处。如《日本刑法典》第206条规定:“将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混入由水道供给公众的饮用水或者其水源的,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第209条又规定了该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第206条之罪,其结果致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二、 弱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之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外界的一定的变动即结果为必要的犯罪”。1行为犯,是“指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危险犯,是指对构成要件以之为前提条件的受保护客体造成了危险情形的犯罪。3即它不仅要求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但仅仅是只需达到危险状态即可,而不要求危害结果。三者的区分正好表现出行为犯和危险犯的规定较之结果犯的存在在人类中心主义向弱人类中心主义迈进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因为环境污染事件遵循的是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法益遭到侵害人身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这样一个时间和逻辑上渐进的过程,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性,其环境法益或人身财产法益的受损往往并不是马上就能呈现出来,可能需要几年、几十年或几百年的时间才会显露。假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坚持结果犯的规定,强调对环境或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出现之后再来关注、处罚和补救,势必会造成对前期环境侵害行为的纵容和对环境恶化过程的漠视,所以,坚持结果犯的做法只会带来我们周遭环境全盘严重污染的结果。这时就算剥夺某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自由或财产也无法挽回我们美丽宜人的自然环境,这种剥夺又有什么意义呢?!甚至可能到时已经过了追溯时效或已经找不到责任人了,失去即时惩罚犯罪的时机,使环境刑法的惩治和预防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在环境被全盘严重污染的惨景还未完全发生的今天,我们在立法上要做的就是防患于未然,将环境污染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只要有罪过并实施了这类环境污染的行为或者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状态,不须等到危害结果出现,就被认为是犯罪。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法益。

(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之行为犯和危险犯

既然行为犯和危险犯的规定较之结果犯都能更好地预防环境问题,那么它们二者之间又该做何种取舍呢?笔者认为它们二者之间各有利弊。

(1)行为犯比危险犯要求的危害性程度更低,不仅不要求结果犯要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要求危险犯要求的危害状态的出现。因此行为犯比危险犯对行为人的要求更高,定罪的时间更加提前,从理论上来说,是比危险犯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2)在我国的环境刑法中,已有行为犯的规定,如《刑法》第339条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这意味着在修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时,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其修订为行为犯,而不会破坏环境刑法的理论体系。而危险犯虽然在刑法其它章节出现过,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但我国环境刑法还没有危险犯的规定。如若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危险犯,则可能会改动环境刑法的部分理论体系。

(3)从另一方面看,行为犯虽然比危险犯要求更高,更利于环保,但是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为行为犯,对环境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未免过于严苛,很可能将导致实践中的难于操作,导致法律失去它赖以实现的人心。即便这种法律迫使现实中的人们停止了污染环境行为,恐怕同时停止的还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危险犯既比结果犯提前关注了环境,更好地坚持了弱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又最为科学可行。

(4)危险犯虽然在我国的环境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是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的环境刑法都有危险犯的规定,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是更多地将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为危险犯。4 如日本的《关于处罚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法》、现行俄罗斯刑法典关于生态犯罪的规定、《巴西环境犯罪法》等,并将实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从重情形。尤其是日本,属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系具有亲近性,其《关于处罚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法》更有借鉴作用。该法第2条规定:(故意犯)在工厂或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在人体中积蓄后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给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因此,危险犯在其它先进国家已有示例,并且事实上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所以虽然危险犯的增设可能会撼动环境刑法理论的部分内容,但是如果这种改变是一种积极的改变,我们大可以为之。

(5)从逻辑上说,既然环境刑法大量规定了比它危害性程度要求高的结果犯,也规定了少量危害性程度要求低的行为犯,那么处于它们之间的危险犯自然就应该有其存在的空间。从理论上说,既然环境刑事立法有从结果犯向行为犯逐步转变的趋势和必要,而这两类犯罪形式的规定又相去甚远,作为中间形式的危险犯便有可能会起到过渡和协调的作用,避免转变过程中的突进和左右为难的尴尬。

因此,如果是按照现行法律一罪的规定,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为危险犯更妥。因为结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若将该罪规定为行为犯,意味着该罪的成立只能以故意为主观状态,过失不能构成。根据刑法理论,过失犯罪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才能成立,否则不以犯罪论处。但我们知道,《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之前,过失就是该罪的通说心态。《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之后,只是删除了“事故”二字,从而间接承认了该罪的故意心态,但无论如何,“过失”都是该罪的“明媒正娶”,不能因此而否定掉过失犯的成立。而如果将其规定为危险犯既也能有效预防环境问题,又不会出现这一矛盾。因为危险犯所要求的危险状态也可以看作是危害结果的一种。这样,就能合理地将实践中的过失和故意的主观心态都纳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

而更科学的办法应该是根据主观心态分两罪名规定的情形。将故意犯罪规定为行为犯,过失犯罪规定为危险犯。(1)如上文所述,行为犯和危险犯对危害性程度的要求有别,分别对应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区分入罪门槛,更为科学合理。(2)分罪名分别规定为行为犯和危险犯,可以吸取上述行为犯和危险犯规定的优点,而同时避免其不足。不至于将其全部规定为行为犯而导致实践中的难于操作(仅将故意犯罪规定为行为犯是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接受的,并且将这部分犯罪的入罪阶段提前,更利于保护环境法益),也不至于将其全部规定为危险犯而间接放纵了故意犯罪。

篇3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处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条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四十三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名录向社会公布。

船舶、有关单位使用消油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八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第四十九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第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第五十五条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第五十七条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七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4

在过去,关于环境污染,提到最多的就是室外的大气污染。现经过我们的调研及很多资料显示,室内空气污染程度不能忽视。每年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逐年增加,在建筑物中有害于健康的室内污染物,已经引起全球性的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昆明学院《装修家庭室内环境检测状况调查》的项目组,结合城乡建设与工程学院目前所拥有的室内环境检测设备,在经过一年的实际调研工作中,对“室内环境检测相关性及发展的前瞻性”进行了研究。

1 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相比,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其独特性

一、接触时间长,影响范围大

人类生活离不开建筑,建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不可缺少的基本需求。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等活动在室内度过的时间占一生中的80%以上,人们无形中长时间、大幅度的接触着室内环境,一旦遭到污染,其受到污染的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是可想而知的,人们被危害程度就很严重。

二、影响的渐进性和隐蔽性

在形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征时,常用的词组是“无形的杀手”、“悄然而至”、“不易觉察”、“芳香杀手”……,这是因为室内环境污染物相对而言一般浓度都比较低,其挥发的过程具有持续性,甚至是无色无味。室内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对人体的伤害,有别于车祸、斗殴而造成的伤害。室内环境污染物在人们正常的生活作息方式下,无声无息的潜入身体。在经过一定的潜伏时间周期,少则三年,多则八年、十年、十五年以上,才能呈现出伤害的结果。[1]

3、污染物的多样性

室内污染物的种类可以说成千上万,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的污染物就有3000多种。按照室内空气污染的类型划分有: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物理污染是指由物理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如:放射性辐射、电磁辐射、噪声、光污染等,化学污染主要有:甲醛、苯、氡、氨、人造矿物纤维、石棉、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饰装修及家具所使用的材料。生物污染指发霉的气味、腐烂、细菌滋生等的污染,温度、湿度、透气等周围环境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引起很大一部分材料的发霉、发出臭气以及材料边角的腐烂滋生细菌。这些多种多样的有害污染物有可能集中在建筑物内产生“叠加效应”,它们相互作用危害着人们的身体。[2]

2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修污染,不良的室内环境容易危害人们健康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甲醛,具有持续释放的特性,时间达3年到15年之久,存在于常用装饰材料中,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此外,甲醛还会使孕妇所怀胎儿致畸,对人们身体致癌。

二、 苯(C6H6),在涂料、胶粘剂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中存在。常接触,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可导致胎儿的先天性缺陷,是危害人体健康的长期隐患。

三、 氨(NH3),建筑施工中为了增强混凝土的抗冻性促使其凝固,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中也含有氨。长期接触过量氨气,可能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流泪、咽痛、咳嗽、胸闷,并伴有头晕、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四、(TVOC)包括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乙苯、十一烷,存在于各种涂料、粘和剂及各种人造材料等。引起机体免疫系统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甚至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

五、氡(Ra)是一种放射性气体,存在于房基土壤中,建筑材料(砖、瓦、水泥、砂、花岗岩、大理石、石膏、煤矸石砖、粉煤灰制品),供水及用于取暖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氡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占人体所受到的全部环境辐射中的55%以上,对人体健康威胁极大,导致癌症、血液病、心血管病等的发生,其发病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氡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入室内重要致癌物质,美国环保局也将氡列为最危险的致癌因子。[3]

上述的污染物都是装修材料中很常见的,不同的污染物同时作用在人体上,会发生很复杂的协同、叠加作用,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3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

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就是指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主体和客体,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有:国家、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企业实体和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关联关系的客体有:装饰装修公司、建材生产供应商、家具生产供应商等。

国家政府从关心人民健康出发,先后了一系列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民营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必须到达相应的标准。把关乎民生,迫在眉睫的热点、焦点问题放在首要解决。

家庭业主(社会公民和民众)是房屋的受众者,室内环境的主导者。家和工作场所,是最重要的室内环境之一。在追求个性装饰的同时,面对室内环境的装修污染,人们开始关注身边的室内环境,寻找塑造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的装修方式。

装饰装修公司是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业成为了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房屋建造每天都在进行,购房的热潮一直持续上涨。从中带动了相关行业室内装饰装修的长足发展。在原来迎合客户追求建筑“新、奇、美”奢华装修的潮流中,逐渐回归到了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装修理念上,

建材生产供应商是利用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的活动中,大量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走进了室内环境中。而这些材料中的有害物正是日后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其建材生产供应商也就成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把关的重要环节和对象。

从以上室内环境检测的相关性分析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的范围和对象也是很广的。从房屋拥有权的业主,房地产的相关运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厂商,再到装饰装修行业。其污染范围及其源头追踪,都是相互链接、相互关联的。这也使室内环境检测的工作,在对其污染源头、产生的因果关系、涉及的范围进行检测、治理时囊括了各个相关的领域。

4 室内环境检测发展的前瞻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建筑、家装、家具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装饰装修为主要污染源的室内环境污染事例在逐年上升。室内环境污染十大典型案件中的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的诉讼案例是,1998年陈先生购买北京昌平区某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请北京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空气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喉头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这时陈先生委托室内环境检验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发现室内的刺鼻气味乃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25倍!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判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9000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3]。在这一装饰工程污染的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4]

2001年建设部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对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治理,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完善了室内环境行业管理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权益。各种各样的室内环境检测及治理机构大批涌现,室内环境检测很快形成一个朝阳行业,蒸蒸日上。消费者的关注,国家的重视,潜移默化中将室内检测这个行业推到了新兴之路,让其得到了快速发展。

调研后的统计结果显示出家庭业主、装饰公司、建材供应商等和室内环境检测相关联的群体,对室内环境检测是积极热情的,我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市场有一个良好的评估结果。随着人们在室内环境装修中绿色、健康、环保、低碳的理念不断回归,室内环境检测的发展是很有前景的。人们对室内环境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事前麻痹、事中发现、事后被动治理,改变为事前关注消除隐患、事中主动监测治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室内环境的污染危害。体现室内环境检测发展在房屋室内装修前期的检测、防范、治理是必要的,也就是本文所分析的室内环境检测应该具有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 [美]比阿特丽斯.特鲁姆.亨特.《空气与健康》[X].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

[2]曾捷.《绿色建筑》[TU].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1

[3]高军林.《建筑装饰材料》[TU].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摘要、5

[4]赵卿全.《健康源自空气质量》[X].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8、14、18、19、27、30

作者简介

篇5

一.用语音描述情境

教师利用带有情感的语言,渲染气氛。诱导启发学生。让课本中的人物或事物复活。或者情境出现时,教师伴以形象,动情的语言描绘,从而激发学生的形象,使学生如身临其境,倍受感动。如:我在讲《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一课时,为了让学生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我举了一个西北某地因环境污染,致使许多人患上癌症的事例,并描述村中大片植物中毒的状态。让同学们在具体的背景中感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二、用音乐渲染情感

音乐对人的振奋,感染力自不必说,它还可以以自身特有的旋律。节奏,把学生带到特有的情景中去,唤起学生情感的共鸣,拓展学生的想象空间,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给学生以美的感受,从而达到“寓教于乐”。例如,放一首热爱祖国的歌曲,会激起学生的爱国情操。再放一首校园歌曲,会是学生觉得校园的美好与幸福。从而更喜欢自己的校园。然后在教育学生保护校园的一草一木的时候就简单容易的多了。

三、利用图画再现情景

利用图画把课文的内容形象化,使学生感知丰富,记忆加强,为思维提供丰富的想象支柱。如在讲《热爱祖国》一课时,为让学生认识到爱国光荣,卖国可耻。设计一幅岳飞受人尊重的图画,和一幅秦桧受万人唾骂的图画,构成对比。这样,让学生在直观中明白:爱国者,千古流芳;卖国者,遗臭万年。从而激发起学生的爱国情操和民族意识。

篇6

由于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中,缺少科学的事故分级方法,不能快速准确的识别灾情类别和级别,导致应急级别和处置方案出现偏差,资源配置不当,从而延误救援时机。所以,亟需建立一套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法规预案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等,这些预案在划分事故危害等级时,在死亡人数等指标上高度一致,并且考虑到了已经死亡人数和危及生命人数,而在经济损失等指标上,各预案略有差异,除此之外,各个预案各有一些体现各自领域特点的指标,但是尚没有一套能够体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特点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为此本文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从各种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出发,选取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相关定义

1、船载危化品

本文中的船载危化品主要为船载散装液体化学品,具体范畴为《国际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所列散装液体化学品。

2、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

参考相关预案中对“事故”的定义,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定义如下: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停泊或装卸作业过程中,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类型

参考现有预案与研究成果,根据船载危化品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事故后果(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出发,本文将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污染事故、其他事故(腐蚀、灼伤等)。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1、等级划分的原则

考虑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种类多、涉及的应急部门多、关系的现有预案多,所以,其等级划分标准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划分方法与指标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

(2)指标选取上,在伤亡人数等共性指标上要保持一致,并添加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殊指标。

(3)要能够体现危化品性质的多样性,例如在环境污染方面,要体现出危化品性质相对于油品的多样性。

2、等级划分方法

现有的预案体系对事故等级划分时,同时使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多个指标,指标间为“或”的关系,即任一指标达到某事故等级,则此事故就被定为该等级,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危害等级划分也采用这种方法。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的选取

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目的是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发生时或应急行动开展初期,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因此,需要对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时机是在事故已经发生,且事故可能进一步持续造成更大的危害时,此时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尚无法全部确定。所以,事故危害包括已经确定的事故危害和根据事故态势预测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

事故危害后果主要包括人命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三个方面,所以,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从而分解出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详见图1。

按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故危害后果种类,对指标进行优化后形成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体系,见表1。

关键指标的分级研究

在以上事故等级指标中,指标A~D的分级标准可保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指标E可参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分级,指标F可参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而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和指标H“水体污染”则属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特有指标,需要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确定分级标准。

1、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

该指标指污染事故中受到污染的重要敏感资源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其包括已经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和根据预测即将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中建立了《敏感资源的敏感值表》,其根据环境敏感资源的不同种类分为5个级别,分别赋予0~4的不同的敏感值。本文根据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的敏感值之和将事故分为四级:6以上、4以上、2以上、2以下,对应事故等级为I级、II级、III级、IV级。

2、指标H“水体污染”

篇7

0.前言

由于城市人口密集程度不断增多,生产活动持续加剧,城市大气污染日渐严重,城市面临着更大的环境压力。当前城市大气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并成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保护大气环境,特别是保护大气环境问题,降低城市环境污染,促进城市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是政府面临的重中之重的任务。

1.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和现状剖析

1.1城市大气污染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城市大气污染既有微观污染和宏观污染之分。微观污染是指城市居民住房内和住宅环境的大气污染给城市居民带来的危害。例如:家具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散发出的甲醛、酚、乙烯等有害性气体,对城市居民居住的小气候产生环境污染,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宏观污染是指整体城市大气污染对城市气候的危害。城市大气污染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气压分布和大气的稳定度。例如:近些年来,由于城市大气环境污染造成的酸雨、酸雾以及城市频发的暴雨等现象。

1.2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剖析

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仅为3.1%,二级标准的为85.9%,三级以及劣三级标准的城市为11%。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打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城市占90.8%。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为1.2%。污染较严重的主要分布在、重庆市、云南省等省份。在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比例为84.1%。与前几年相比较,均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整体上逐年好转。但是,由于人们环境保护意识浅薄,能源结构单一,目前的环境质量还很难满足经济的发展,城市环境质量依然很脆弱,局部地区环境污染非常严重。

由空气质量可知,我国空气质量与国际标准还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人口将进一步密集,城市污染将更加严重。

2.治理城市大气污染的途径

随着城市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甚至有恶化的可能性,治理大气污染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在此,我们可以从以下途径来治理大气污染:

2.1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大气污染

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和指导性,所以在环境管理中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大气环境污染,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标准,为城市大气环境管理与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等。目前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因此要采用法律措施来治理。

2.2通过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治理大气污染

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完成这项巨大的工程。第一,环保部门应统一监督,严格管理和治理;第二,建设部分要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污能力和水平;第三,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和审批工作,切实抓好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总而言之,各部门要相互协助,齐抓共管,努力做好大气环境治理工作。

2.3通过科技进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治理大气污染

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采用新工艺和清洁能源,最大幅度的减少能源和能源浪费。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禁止在扩建、改建、新建中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超过年限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取缔。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采用大气污染纺织的使用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改良人们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使用液化气、电力以及燃气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

2.4通过教育手段治理大气污染

在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中,只看重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环保问题。绝大数企业部门在组织生产中,只从发展经济观点出发,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取经济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生活环境造成了破坏。然而,大气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付出血与泪的代价。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长期以来这种观念并没有被完全的理解和认识。因此,我国应当从教育出发,借助教育推广环保知识,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5通过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

借助经济手段治理环境即是依照经济规律的客观条件,合理利用信贷、利润、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来治理环境问题。对凡是造成污染的企业,都必须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对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收取污染治理费。事实上,人们认为环境资源是无价的,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造成人们对大气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认识欠缺,这也是环境问题日渐严重的经济根源。从目前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和企业实状来看,借助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帮持环保产业和无害企业是非常有力的。

3.科学规划城市,建设生态环保家园

3.1科学规划城市建设发展

关于城市的建设,首先,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其次,合理规划城市工业布局,充分利用地理环境、大气风向等自然因素。

3.2建设生态城市

植树造林对治理大气污染有其重要的作用。第一,建设森林城市,提高植被覆盖面积;第二,建设生态居民区,打造绿色家园。

4.结束语

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需要采取多种治理途径,只有这样才能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建设和谐美好的城市家园。

【参考文献】

[1]向敏,韩永翔,邓祖琴.2007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时空分布特征[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9,(3).

篇8

目前,我国有很多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化学实验设备不完全,没有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在化学实验中产生的毒害物质会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或者大气中,既会造成环境污染又会损害师生的健康。初中化学相比较于高中、大学来说,虽然实验规模比较小,但是产生的危害却不容小觑。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绿色观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到了化学实验的理念中。现在很多学校已经接受了绿色观念,提倡进行绿色化学实验。

一、初中化学实施绿色化学实验的意义

化学的学习,实验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对化学实验进行绿色改革是时代的必然要求。绿色化学实验的实施有以下好处:

1.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中学生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定型,在这段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各种教育最为有效。绿色化学实验需要每个学生都有环保理念,需要每个学生从实际行动上落实,能够让学生形成“环境保护、我们有责”的思想观念,能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降低了实验的危险性和污染力

化学实验的过程涉及药品的选择使用、实验反应、危险排除、试验后有害物质处理等多个步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实验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种有害物质。进行绿色化学实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最少量地产生有害物质,降低实验的危害性和污染力。

3.符合新课标的要求

新课改要求化学教育要关注人类面临的与化学相关的社会问题,并要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而应用了绿色观念的化学实验,正是出于对当前社会问题中环保、生态平衡与安全问题的考量。而且在进行绿色化学实验的过程中,能够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主人翁的心态,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正符合新课标的要求。

二、实施绿色实验的方法

1.培养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

培养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首先要加大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尤其是初中生正处于思想认知水平急速发展的时期,培养他们的环保观念、绿色化学意识对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学生没有绿色化学意识,对实验中的有害物质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不仅会危害师生健康、造成环境污染,还会逐渐地淡化环保意识,时日长久就会养成不良的实验习惯进而影响到生活习惯。因此,在初中的化学实验课上不能只注重化学知识的传授,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以及主人翁精神。

2.控制实验过程

化学实验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可能会扩散到空气中。大多数的化学实验室都没有相应的处理设备。但是,在实验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方法减少有害气体的危害性。比如:在做燃烧条件的试验时,我们可以用两支试管代替薄铜片放入烧杯中,将红磷和白磷分别放入两支试管中,再给试管塞上连接有导管的橡皮塞,导管的口端连接上气球,然后将它们置入有热水的烧杯中。这种方法就将原本敞口式的实验装置改成了密封式,能够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另外,在进行化学试验时要控制好药品的用量。

此外,还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有一些剧毒性物质的实验过程可以使用多媒体技术演示。教师在化学实验的过程中做好控制,时时注意环保与安全,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自然能形成良好的行为

习惯。

3.妥善处理实验物质

不少化学实验的生成物没有什么危害,但是他们的反应物如果处理不好却会产生环境污染。比如:在金属活动的强弱性研究中,反应结束后会残留有很多酸碱性物质,直接倒入下水道或者洒在地上会造成严重的腐蚀,所以最好能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丢弃。另外,有一些实验反应后的剩余物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直接处理掉会造成不小的浪费,所以需要将之回收处理。

绿色观念是化学实验的新理念,在将来也会是化学实验的主导理念。绿色观念的应用对于学生素质的培养和环境保护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有更多的老师能将绿色观念应用到实际教学

中,就有更多的学生将这种观念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其意义非凡,其影响深远。

篇9

在家庭生活中,废袋妥善处理的占到43%,随意的占到57%,问题很严重,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吧废袋处理好。

对满地废袋的感受习惯的占6%,说明很多人好没有意识到废袋的危害性。讨厌的占22%,说明大家对环境的审美意识还是有的。无奈的占到50%,说明多数人对废袋很讨厌,但囿于人们的自私和丑陋的习惯,无法纠正这一恶习,或者说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单靠一两个人无力解决。担忧的人占到22%,说明很多人担心环境的污染。我们一定要想办法主力号废袋。

篇10

中图分类号:TS20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23-02

引言

在化学方面上,人们根据金属的密度把金属分为了重金属和轻金属两大类别。并且,人们常把密度大于4.5克每立方厘米的金属称为重金属。如金、银、铜、铅、锌等45种金属元素。在环境方面上,重金属是指汞、铅、镉等生物毒性显著的金属元素。重金属的环境污染来源于大自然中的水、大气、固废等等。据了解,重金属有着传播范围广、时间长、隐藏性高、难以降解的特点。由于重金属的这些特点,使得生物的难以降解,并且长期累积在了食物链的最顶层。逐渐的被人类使用,也成为了伤害人类的杀手。

一、重金属的危害

1.1、重金属所表现出来的生物毒性特征

物质性质和物质含量,以及存在的物质形态这三大方面是重金属所表现出来生物毒性特征强与弱的表现。就像六价铬的毒性十分强劲,而三价铬又是人类自身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元素一样。并且,这些生物的毒性特征隐藏性极高,不容易被人们发现。而这些危害及其污染因素,所表现的生物毒性特征主要是变态发育、畸形、中毒等等不足之处。

1.2、重金属对环境的危害持续性永久性

重金属的污染威力极大,是人们不可避免的,但是却是人们可以提前预防或者及时进行防护措施的。因为,在人类生活的环境中,重金属一旦污染了人们所在的环境,不仅不能过降解,还会随着时间的增长,变换着重金属危害、污染的浓度,并且重金属污染、危害随着时间的持续性永久性,还会扩大重金属的危害、污染的范围,甚至,重金属危害、污染的范围也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越扩越大。

1.3、大部分的重金属的污染、危害具有不可降解性

大部分的重金属在环境和人体,以及生物的食物链中都具有着不可降解性。这样的重金属的不可降解性,即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很难被生物降解掉。反而,这些重金属随着时间的积累,重金属的污染物危害性会一直蓄积累积在环境中、甚至人体自身中和生物的食物链顶层中。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变化,在生物的食物链顶层当中,重金属因为难以被生物所分解掉,所以会一级一级向下流向食物链。这个时候,食物链的营养价值越高,人体蓄积积累的重金属就会越来越多。而在人类身体的器官内,不可避免的,也会积累着重金属。而伴随着的,自然就是重金属给人体带来的伤害,只会是越来越多,而不会减少,这就是重金属的不可降解性。

1.4 重金属给农产品中农作物所带来的危害

重金属在农产品中农作物的土壤迁移内会给农产品中的农作物带来污染,危害的影响。而农产品中,土壤和农作物的关系其实就是,首先是有污水灌溉了农田,然后再由重金属进入土壤,最后再由农产品中农作物的根系从土壤中吸收重金属。而在这一环节中,重金属所带来的危害和污染也直接损害、影响了农产品中农作物的自身条件,并且影响了农产品中农作物的发育,也危害、污染了农产品中农作物的生长环境。

二、重金属的检测技术概述

2.1、原子吸收法

根据专业人士的研究表明,被人们普遍认可的重金属的检测技术分析方法分别是原子吸收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法、紫外可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法、X荧光光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等等。而且,针对重金属的检测技术而言,国外国家,比如日本和欧盟国家采用了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进行重金属分析。但对我国国内用户而言,这种重金属的检测技术分析法仪器成本较高。当然也有的国家采用了X荧光光谱分析,这个重金属的检测技术法的优点就是无损害检测,这个重金属的检测分析法能够直接的分析成品,但是所检测出来的重复性和精度法都不如光谱法。据了解,现在国内比较多的人们仍旧采用着的是重金属检查技术方法的两种,其中一种是电感耦合等离子体法,而另一种则是原子吸收法。

例如,上文所提的原子吸收法。如今,由于计算机技术和化学技术的发展和多种新型元器件的出现,使得重金属的检测技术中的原子吸收光谱仪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以及自动化程度都大大的提升。而原子吸收法的优点则是简化了操作程序,节约了分析时间,从而方便了人们的检测技术。

2.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质谱法给人们留下了极大深刻的印象,其溶液的检出限大部份为ppt级,然而实际上的检出限不可能优于实验室的清洁条件。必须指出,而质谱法的ppt级检出限是针对溶液中溶解物质很少的单纯溶液而言的,如果涉及固体中浓度的检出限,由于质谱法的耐盐量较差的质谱法的检出限的优点会变差多达50倍,一些普通的重金属轻元素在质谱法中有严重的干扰,也将恶化其检出限。然而,还有有专业人士又将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方法归结成两种检测方法。这两种检测技术都是化学方法,在此,将列举两种方法进行论述。

以上的重金属的两种检测技术的化学方法均能够对农产品中农作物产生影响,保护农产品中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减少重金属给农产品中农作物带来的危害,减少甚至清除由重金属所带来的生物毒性。如果人们能够利用以上两种重金属检测技术的化学方法,达到了净化土壤这一农产品中农作物的生长载体所产生的危害性和污染性。在现如今,人们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与修复,使得了生物修复检测的技术得到大家广泛的推崇和使用。据了解,日本有家公司研制出了利用生物技术迅速净化土壤复合污染的技木,即在污染的土壤中混入肥料和微量的无害酸,即可改善污染,从而使受到污染而失去活性的土壤恢复固有的呼吸作用。然后通过迅速消耗土壤中的氧而形??利用生物方法净化土壤这一农作物的生长载体中的复合污染,在现如今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生物修复技术得到广泛的推崇。日本往原公司研制出利用生物技术迅速净化土壤复合污染的技木,即在污染的土壤中混入肥料和微量的无害酸,从而使受到污染而失去活性的土壤恢复固有的呼吸作用。然后通过迅速消耗土壤中的氧而形成强烈的还原效应,达到治理污染修复农产品中农作物生长环境的目的。也由此产生了强烈的还原效应,达到了人们治理污染修复农产品中农作物的生长环境的目的。

三、农产品中铅和镉的快速检测技术

农产品中的铅和镉的测定方法较多,上文中提到的方法均适用于这两种元素的检测,下面本文提出一种的检测方法,即溶出伏安法,并通过实验对该方法在农产品中铅和镉的连续检测进行论述。

3.1、实验材料与仪器

3.1.1材料。本次实验中使用的主要材料为大米、小麦、玉米和大豆,分别编号为1,2,3,4号样品。

3.1.2试剂。本次实验中使用的主要试剂有以下几种:过氧化氢、氢氧化钾、氯化钙、硝酸镁、浓硝酸、氧化镁、硫酸铜等,上述试剂均为分析纯,缓冲溶液采用的是国外进口试剂,铅和镉的标准储备液全部由中国标物中心提供。

3.1.3仪器。本次实验中使用的主要仪器有以下几类:分析天平、电热鼓风干燥箱、电子万用炉、箱式电阻炉、电炉温度控制器、超声波清洗器、可调移液器、重金属测定仪等。

3.2、实验设计

3.2.1绘制标准曲线。先向50ml的空白溶液当中加入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通过仪器检测到的电流值可获得不同重金属标准溶液与电流大小的关系,再以回归分析法确定出被检测试样中重金属的含量。

3.2.2精密度设计。分别取铅和镉标准溶液放于坩埚当中,将浓度调整为50ng/ml和30ng/ml,然后对溶液当中重金属的浓度进行测定,为保证测定结果的精确度,可平行测定10次。

3.3、实验方法

3.3.1试样制备与前处理。将四种实验材料全部粉碎之后,过80目筛子,以此来获得所需的实验样品。然后称取5g样品放于100ml坩埚当中,分别加入7ml的过氧化氢和2ml的浓硝酸,浸泡10min左右,主要目的是让样品与溶液充分接触、氧化;把浸泡好的试样放于电炉上并以小火缓慢加热,至无黄烟冒出后,加大火力使其碳化;将5g硝酸镁溶于1-2ml蒸馏水当中,并将其加入到已经碳化的试样中,加盖以小火蒸发水分,至硝酸镁呈熔融状态时,可加大火力,待样品灰化基本完全后,将坩埚放入马弗炉,以550摄氏度的温度碳化1h,直至灰化完全。

3.3.2确定测定条件。本次实验采用富集时间为60s进行重金属含量测定。

3.3.3样品检测。分别对原料当中的铅和镉的含量进行测定,具体步骤如下:将预先处理好的样品用50ml水溶解于特定的检测烧杯当中,然后加入适量的缓冲试剂;将烧杯置于超声波清洗器当中进行振荡,约10min左右,过滤;再以氢氧化钾溶液和盐酸对液进行调整,使其pH值约等于2;最后选择合适的富集时间按照检测键对样品进行检测。

3.4、实验结果分析

样品中铅和镉检测标准曲线的绘制。铅和镉的检测标准线性实验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

由表1和表2中的数据结果可以清楚的看出,仪器经过校准之后,对不同测定值的检测结果稳定性良好。

结束语

一直以来,重金属作为工厂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原料。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重金属内部所含有的用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了。而这样的改变,给人们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和污染。其实单从重金属而言,重金属是没有过错的。重金属的污染和危害主要来源于人们盲目的追求经济的发展,这才让重金属逐渐走上了人类生活中无形杀手的道路。而如今,重金属的污染日益剧增,人类都应该成为环境污染和危害中最主要的反思者,特别是工厂、企业这样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反思自己的排污作为是否合理,甚至思考自己是否应该改善过去自己的作风。而人类也只有明确重金属的所具有的污染、危害的根源,才能够从根本上的改变人类每天所处的的生长环境,改变重金属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污染性,改变农产品中农作物的成长环境,改变重金属所带来的生物毒性特征。

参考文献

[1] 陈冠宁,宋志峰,魏春雁,重金属检测技术研究进展及其在农产品检测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科学,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