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综合知识模板(10篇)

时间:2023-10-25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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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综合知识

篇1

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依据《行政处罚法》,各地方政府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在行政处罚方面进行试验,创新体制,减少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止处罚环节的互相推诿。此后,经授权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譹訛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执法队伍得到整合,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俗称的“城管局”,是我国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前身为“城管办”,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后经体制创新改革,组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发展现状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成立城市监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推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从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名词,最早见于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并明确区分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譻訛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机构实现了常设化,人员实现了稳定化,职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权的方式获得,行使的职权涉及到城市管理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在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即把原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起来,由某个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譾訛设立综合执法局对城市进行综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对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国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管理城市综合行政事务最佳的方式。通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来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使得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合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由综合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将执法权限进行整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权,避免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重复罚款的现象,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的力度。

2.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卫生、市政、规划、园林、道路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些部门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执法力量,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

3.减少执法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成立以前,针对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由多个行政机构处理,多部门参与,各自独立调查、执行等情况。进行重复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现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理,减少执法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现有的框架将若干行政机关分散行使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改变,在体制改革上是一个重大创新,为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上纵向的效率和横向的关系问题,解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和执法程序乱的问题,探索合理、科学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不足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质疑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声音开始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撤销综合执法局。在2014年的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综合执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职能分配给卫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仅以城管局内设的综合执法支队形式存在。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广东省仅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国试点,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着近十年的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探索终止,重回“谁审批谁监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在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5年1月,广东省政府确定东莞市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7年11月9日东莞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当时,其集110多项执法权于一身,包括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行政部门的部分或全部执法职能,80余个执法事项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给了综合执法局。此次综合执法局被“摘牌”,原因是为了实现“谁审批谁监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综合执法局尚未成立时的原点-行政职能部门集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结合东莞市撤销综合执法局的原因,分析综合执法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具体探讨质疑声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全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的独立、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予以确认,用一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是个问题。讀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是在“借法执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地位进行确认,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处境尴尬,开展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体系缺乏系统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层级设立,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见,在中央与省级层面未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形成“上无领导、下不统一”的局面,导致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其是。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能交叉、职权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诸多障碍。

3.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决大量琐碎的问题,而编制内的人员数量不足,需要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这些协管人员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缺乏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导致一些执法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

“综合执法更有优势,集中审批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审批、处罚相分离会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等诸多问题,应当适当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等部门,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审批,认定违法事实,然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或城管局进行集中高效执法。所以,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发展的状况来看,综合执法局将会继续发挥其作用。推行综合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应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讁訛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执法权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兴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关立法

行政权力的设置是权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权力的整合是权力的第二次分配,应该由组织法来规范。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即行政权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综合执法必须从行政组织法入手。輥輮訛当前,国家层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推行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同时,域外国家也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可以针对综合执法的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立法。从法律上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让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职权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处理得当,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则,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协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问题等待解决,而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由于协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致执法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协管时,应提高门槛,要求具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一旦聘用之后,在进行执法工作之前,邀请专业人士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篇2

在实践中,对综合执法的内涵一直存在较多争论,有观点认为,联合执法就是综合执法,几个部门在一起执法就是一种综合。也有观点认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还有人认为,综合执法不可能只等同于综合行政处罚权,还包括行政监督检查权等权力。

张凤德指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地方政府将内容相近或程序相似或相对人重复的执法工作或工作内容有密切联系等有条件可以进行综合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适当集中,由专门的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的综合,最终达到行政执法工作高效化、法治化的目标的制度安排。

刘春禾认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各自执法、分散执法而言的,它实质上是在行政执法的形式层面来说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交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执法方式。

李国旗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 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 所谓综合行政执法, 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 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 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王佳指出,综合行政执法又称为综合执法,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最初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其综合性表现为对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的整合,打破了行业和部门的界限。直接实施跨领域、跨行业的执法活动。执法领域的多样性和综合执法主体单一性是综合执法的基本样态。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黄明波(2008)指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混淆不清,在我国一些省市,虽然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几年,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够规范的现象,由于我国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经验办事、经验行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车克欣(2007)指出,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理念相对滞后。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城管单靠行政处罚已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那种“一刀切”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城市管理的需要;二是服务意识相对缺乏。城管执法服务意识的欠缺,很难保障让群众了解城管的“辛苦”、理解城管的“难处”、熟悉城管的“法律”、监督城管的“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强城市管理;三是城管执法体制。城管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行政处罚的职能和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并没有导致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的转移。综合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但管理职责和义务又是无限的。

李国旗,尤月成(2008)指出,综合行政执法, 特别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过程中, 不断出现很多实践问题, 总的来看,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不完善、不明确;(二)部分集中行政权造成新的权力交叉;(三)沟通协调不通畅;(四)上下隶属关系不对应;(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水平偏低;(六)程序和监督体制不健全。

贺恺(2008)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一是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二是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三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杨卿(2006)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 执法手段、强制措施不足, 使执法阻力重重;二是劣执法、执法程序虚置、恶化了执法环境;三是监督体制不健全。同时也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并非条条框框我们可以割裂开来一一解决, 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由以上文献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执法程序不严、执法暴力倾向严重、执法责任脱节、执法经费匮乏、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

篇3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的工作很多,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等。但近些年来被广大市民所关注的最突出的矛盾主要体现在流动无业人员,违规占道经营破坏环境卫生,阻碍交通通行,甚至私自建设违规建筑的问题,而这些违规行为的不当管理造成了许多悲剧。这类悲剧性的事件不禁让我们思考问题的所在。一方面,城市大量的流动人口没有就业机会只能自谋方法,但同时又破坏了城市的环境与形象。另一方面,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者为了城市的美好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在辛苦工作,但依照规定强制执法,但有时又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所以我们应该找到一种适中的原则既能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目标,又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还能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一、综合行政执法矛盾突显

(一)暴力执法与抗法

最近几年间,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事件经常出现在媒体报刊的笔下,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如去年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打死瓜农事件;延安城管打人事件;福州城管打死劝架老人事件等等暴力执法事件。又如沈阳商贩杀死两名城管人员;湖南城管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打死等等暴力抗法事件。这一系列城管与商贩之间的悲剧性事件将大众的目光都聚集到了城管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上。

(二)管理成果难维持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现象,执法人员来的时候风风火火,将流动商贩从被违规占用的街道上赶走,小贩们也像林子里的鸟一样四散开来,当城管人员满载一车流动商贩的“用具”离开之后,其他的流动商贩又会探头探脑的出来一点一点的占据,直到占满整条街道。

管理的效果是暂时的,在已经成为市场的街道上进行这样的管理基本上很难维持成果,管理效果不显著。

(三)统一管理标准难执行

我是的政治中心是南岗区,经济中心是道理区,道外区是哈市的老城区,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意义、价值、与职能,相互之间存在区别。拿道外区为例,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就需要经济成本很低的生活方式,路边摊、巷子里的小吃、占街经营的菜市场等都贩卖着既便宜又实惠的东西,道外区的老百姓需要这些东西的存在,如果用政治中心南岗区的标准来要求道外区,想必老百姓的生活可就不会难么自在了。

二、矛盾凸显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首先,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解放了大量的劳动力,城市的发展与建设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城市化在中国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来到了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其次,就业岗位缺乏。经数据显示,我国城市人口比率为52.6%,这其中包括了2.36亿的广大农民工在城中工作,我国每年都会有约700万的在校大学生将要走出校园,也就是说这些无高学历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就业情况很不理想,社会还不能够为这些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岗位,他们只能自谋生路。

最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市民生活需要流动摊贩。流动商贩经常会在居民区占道经营,也是给市民提供方便,由于一些居民生活区里的基础设施不是很完善,居民们买生活必需品很不方便,所以流动的小贩正好给他们提供了生活的方便。同时流动商贩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一旦小商贩被清除出街道的时候,很多市民对小商贩的遭遇表示怜悯和同情,这就更加的使执法者站在了群众之外了,执法难度加大。

(二)执法部门的管理

首先,执法聘用制度不完善。我们经常能在一些暴力执法的后期报道中看到,那些对被执法者施暴的人虽然身着综合执法局的制服,但最终还是会被解释为不是正式员工,不属于执法者。所以,可以看出执法队伍有时在招聘制度上和用人方面的程序是不完善的。

其次,执法人员的职业培训效果不显著。执法者在招聘之后应该被严格管理和教育,指导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改采用的方法与技巧,不要用暴力和强制手段执行。

最后,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过程。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有时在市民的眼中,但也不一定能被管理部门看到,所以管理部门管理执法者的过程应当从选拔到培训再到执法过程的监管,每个步骤都参与其中,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

(三)个人因素

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方法和个人素质。另一方面就是流动商贩的个人素质问题。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良好的沟通和规范的执法程序的执行是保证文明执法的一个前提,但很多情况下我们能够发现,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执法者身上,而是被执法者的身上,他们经常违规经营,在被处罚时有不认罚,蛮横跋扈暴力抗法。更多的悲剧其实发生在执法者身上,只是我们更愿意相信小贩才是弱势群体,更愿意将错误的原因都扣到执法者身上。

三、综合行政执法适度原则

(一)适度原则的提出

从全国的不同城市来看,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发展的目标战略、传统文化等等方面的差异都很大,再从同一座城市的不同区县来看,各区县的人们的生活水平不同、特色不同、功能不同、形成的历史条件也不同。在如此之多的区别之下,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标准看来是行不通的,不能全国各地的管理制度都“一刀切”,也不能同一座城市用同一个管理标准。要运用适度性原则,区别对待不同的文化,不同历史,不同的行政区域功能。

(二)依据文化特色坚持适度原则

哈尔滨是个美丽又富饶的城市,有着欧洲的文化魅力又饱含着中国的文化传统,从哈尔滨的文化方面来看,哈尔滨就是一个包容的城市,包容着不同的文化在这里繁衍生息。

古老却最有生活气息的区域一定是道外区了。这个区域生活的人们十分朴素,而生活中又充满丰富多彩的内容。这里有古玩市场,旧物市场,花鸟鱼市场和猫狗宠物市场。这些特别具有生活气息的市场在哈市的其他地方你是找不到的,因为在这里生活的人们都是土生土长的老哈尔滨人,他们保留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生活即使并不富裕也喜欢买几条小鱼拿回家养着,也喜欢买几只鸟早上溜着,这些都是老哈尔滨人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文化。面对着这些文化如果用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准来规划这座老城区的话,那么这些富有生活情趣的市场应该都被取缔或是被搬迁吧。可是老道外的人们需要它们,甚至是老哈尔滨的人都需要它们。所以这个地区的这些“百姓市场”应该被保留,并鼓励他们继续保留下来。

现代城市文明的绝佳体现一定要数群里新区了。这里建设了很多高档的居民区;这里也有广阔的生态公园,为市民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这里有占地北方展艺中心,这里可以吃饭、购物、逛街。群里新区就是一个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杆区域。在这里生活的人们大多是年轻的人群,他们生活节奏快,生活方式简单快捷,他们所需要的就是环境舒适,生活休闲娱乐都很方便的综合区。群里新区就能满足年轻人这些方面的要求。所以那些流动商贩在这个区域很难生存,因为没有他们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南岗区在哈尔滨市既是政治中心,同时又是文化中心。不但政府部门多建设在南岗区里,这里还有很多的学校。学校里的学生平时不怎么出门,喜欢就近买一些事物或是生活用品,所以学校的周围一般都会有流动商贩贩卖商品,校园就是流动商贩的重要土壤。政府部门是个严肃庄重的地方,不能允许流动商贩在这周围流动经营,在这样的街道周围几乎是没有流动商贩的。

所以依据文化的特色,历史形成的因素,市民的生活习惯等等方面的条件制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就是管理的适度原则。

(三)适度原则的制定标准

目前对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适度性原则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概念,但是我们依据理解解释一下。依据地理气候特点差异、历史文化差异、人们的生活习惯差异、区域职能的差异对不同地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时,应制定出相适宜的管理标准和办法,已达到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尊重市民生活习惯、减少暴力冲突的目的。

首先,以历史文化为参考。坚持适度原则制定管理标准一定要以文化传统为第一参考条件,破坏历史文化的一些活动必须叫停。一些流动商贩为了经营不惜破坏历史文化的情况必须坚决取缔,以保护国家文化,城市文化为首要参考条件。对于那些能保护、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的经营,我们要保护,还要倡导大家一同保护、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与文明。

其次,以生活习惯为参考。对于那些能够方便市民生活的流动商贩,我们可以适时允许他们经营,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或是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一个被市民所接受的市场如果强硬将其取缔,效果一定维持不了多久,所以适当的放宽管理制度。

最后,以区域职能为参考。如南岗区是政治中心,那么在政治中心周围是坚决不允许出流动商贩的,又如道理的商业区,基本上都是大商业街,车流量大,人流量更大,所以为了避免交通拥挤,流动商贩坚决不可以在这样的地点周围占到经营。

(四)适度原则的执行

首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须加强。从人员的选拔到人员的培训,再到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其次,执法人员需自我提高个人素质与修养。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与能力直接关系到执法过程是否愉快与顺利,以至于执法结果会是什么样,所以执法人员的个人修养很重要。最后,加强媒体的晕轮监督作用。应借用媒体宣传能力监督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行为。

篇4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执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接连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如何改变目前城市综合执法现状,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期望,又不导致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成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不配合

在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现象经常出现,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负面报道中,很多是因为暴力抗法后执法者出现的暴力执法现象。

1.2 城市综合执法缺少强制力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若进行过度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

1.3 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 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 问题原因分析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相对管理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不畅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内因。

2.2 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 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3.1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使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改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偏见看法,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积极配合执法,构建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 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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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正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及机构改革之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进一步探索、磨合和完善之中。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属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执法支队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本职,尽职尽责,敢于碰硬,担当作为,全力以赴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工作,以优化城市环境、打击违法行为为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公共利益,全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和城市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规划执法管理力度,改善城市环境。

严格按照“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针对违建者“游击式”、“隐蔽式”抢建抢修的特点,我们坚持24小时全天候和无盲区、无节假日的工作模式,对城市建设核心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监控管理,并及时在成型过程中予以消除,使新增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消除。截止目前,消除存量违法建筑43件1951.04㎡,遏制新增违法建筑49件2348.16㎡。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2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110余件次,群众满意度为100%。

二、加强市政执法监管,改善城市容貌。

紧紧围绕“马路办公”的总体思路,整治城市“六乱”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餐厨垃圾收运整治、平安县城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有限的执法力量,合理调配,优化结构,将支队分为三个综合执法中队,分别负责葛城、复兴街道所属城市建设核心区的三块划分区域,执法人员由各中队长结合网格化区域管理灵活调配分工,定人定岗定位,确保执法全方位、区域全覆盖。

一是加强宣传。制作宣传展板16块,法制宣传标语25条,发放宣传资料3900余份,接受法制咨询7608余人次,出动执法人员102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60余车次,暂扣物品48件。

二是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从内容、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固定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落实城区东、北、南大街、步行街、城区菜市场等重点区域值守值岗,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形成基本职责清晰、岗位职责明确的岗责体系,切实加强市容秩序常态化管理。对道路设施、沿街棚伞、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夜市占道,各类标识、标线、餐厨垃圾的收运和菜市场秩序等进行综合整治。劝阻违法经营性占道约1317人次,查处违法经营性占道行为4件,设置规范管理摊位68个,规范占道经营5430余起,骑门摊2500余起,游摊走贩1780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简易程序)15份,处罚金3400元。

三是落实“蓝天行动”,严格扬尘污染整治。结合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制定扬尘污染整改方案,对城区6条扬尘示范道路进行巩固,加强对扬尘示范道路的巡查监管,与公安交巡警常态化对城区建筑施工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扬尘监管,并在城区入城点设卡检查,严禁脏车入城。同时,加大对露天烧烤、烟熏烤肉,落叶、秸秆焚烧以及城镇污水“三排”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城区露天烧烤场所12处,制止露天焚烧垃圾4起。

四是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件83件,其中:重庆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交办件7件,重庆市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投诉65件,回复社情民意交办件11件。智慧城管处置件2500余件,受理举报热线100余起,办理结果满意度达100%。

三、加强专项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形象。

自开展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各乡镇(街道)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704件11962.1㎡、16.5吨、210m3,县城区域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10456件(其中:“乱搭建”84件3222.7㎡;“乱停放”拖移各类车辆630次,规范停放3154次;“乱砍伐”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3件;“乱摆占”6578件;“乱倾倒”2件3166m3;“乱开挖”3件)。

(一)加大宣传,增强群众参与度。各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已在主要集中休闲区设立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分解、违法建筑整治法规和政策专题宣传栏、执法普法齐头并进、建立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等方式方法,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由相关县领导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巡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不断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截止目前,城乡环境“六乱”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马路办公”89次,发现并交办城市管理问题234件,完成整改225件,问题整改率97%,解决热点难点问题34个。整治规范占道经营5400余起、骑门摊2400余起、游摊走贩168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联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深入开展城区市容环境“治乱拆违”工作,开展综合整治25次,拆除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12处,整治规范乱停乱放车辆1500余辆,清理整治“僵尸车”50余辆,着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巩固城区扬尘示范道路6条。

(三)加强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召开城口县乡情大会为契机,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葛城街道等单位联合对公园一级环山步道、住宅小区楼顶、滨河公园杜家坝大桥北桥头临时休闲广场等进行了综合整治,共拆除公园一级环山步道违建29件958.84㎡,整治逸城国际小区楼顶违建11件304.16㎡,状元府第小区楼顶违建2件30㎡,恒丰小区楼顶违建5件92㎡,杜家坝大桥桥底违建3件90㎡,没收和暂扣违规物品110余件,对县城区域内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乱停放”、“乱搭建”、“乱摆占”、“乱倾倒”等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进行了全面整治,整治城市管理问题的同时加强监管巡查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一年以来,执法支队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工作中还有许多的不足,与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机构改革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和运行没有具体的指导实施意见和三定方案等相关文件,目前工作按原城管局和规划执法大队的相关职能职责在履职,至今仍存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工作上不能有力有序地开展。

二是受现行法律法规制约,行政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员工,员工流动性大、执法资格受限,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责任不清,造成执法文书、现场勘验等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小摊小贩随意性较多、流动性较大、反复性较强,时间性不确定等情况,管理相对人既是违法者也是弱势群体,城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造成管理上疏堵结合流于形式的问题。

五、2020年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部门联动。组织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把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力实施城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马路办公”,结合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城口人民建设一个环境优美、建设规范、管理到位的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乡建设和管理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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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24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349(2010)06-0047-02

本院自2006年3月~2009年10月采用林氏正骨手法治疗脊源性类冠心病综合征38例,收到一定疗效,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门诊和住院患者76例,男41例,女35例;年龄31~65岁;病程最短1个月,最长6a。76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8例,2组一般资料经统计学处理(P>0.05),具有可比性。

1,2 临床表现 (1)症状:心前区疼痛,心慌,心悸,心律不齐,头晕,头痛,胸闷;颈部和胸背部疼痛、酸累,活动受限;有的伴耳鸣、咽喉不适感。(2)体征:颈椎生理弧度消失。颈部前屈或后伸活动受限,颈椎棘突有不同程度的病理性偏歪,两侧颈部肌肉可触及痉挛,呈条索状改变;上胸段也可触及压痛点及病理性棘突偏歪。心脏听诊时未闻及病理性杂音。(3)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未发现异常,血清K、Na、Ca、Cl均在正常值范围内,甘油三酯、血沉亦无异常。心电图及超声心动图未发现异常。颈椎x线片提示:颈椎生理曲度消失或呈反弓(以中上段多见);c3~5有双边征或双突征;钩突变尖或变钝,钩椎关节双侧不对称。

1,3 诊断标准 中医诊断标准和中医辨证分型标准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的颈椎病的诊断依据、证候分类。经鉴别诊断排除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等心源性疾病。并排除其它内分泌性疾病。

2 治疗方法

2,1 治疗组 治疗颈源性类冠心病综合症:采用立体定位旋转扳法:患者取坐位,术者立于其身后。双拇指C7向上触摸棘突两侧,检查有无偏歪之棘突及压痛点的位置,结合X线摄片所见,确定发病之节段。以右侧发病为例,发病在C1~2时,术者左手掌放在患者颈项中下部作固定,右手掌托住患者的枕部,肘部托住下颌部并稍向上牵引,将患者颈部逐渐向患侧旋转,嘱患者放松,使患者头部沿圆弧形方向顺势加大旋转幅度;发病在C3~5时,嘱患者颈部屈曲15°,术者左手掌放在患者颈项下部作固定,右手掌托住患者的颈枕部,将患者头部逐渐向患侧旋转,嘱患者放松,使患者头部沿椭圆弧形方向顺势加大旋转幅度;发病在C6~7时,嘱患者颈部屈曲30°,在手旋转头部到最大角度的同时,还向右方向施加一作用力,可闻及“咯哒”响声。手法结束后检查颈椎压痛、曲度、活动情况。治疗胸源性类冠心病综合征:采用叠加按压法和分掌斜推法:医者首先用弹拨法放松胸椎两旁的肌肉,然后以一手掌根定位于患处,另一手叠加其上,均匀用力,向患者胸前下方用力推按,可听到棘突复位的咯哒声;叠加按压完毕后,医者双手分开,斜放于患者胸椎两侧,嘱患者放松,深呼吸换气,每逢患者呼气之末时,双掌斜推,连续操作5次。注意用力宜均匀适度,防止胸背部再度损伤。

2,2 对照组 采取坐位牵引,每天1次;配合口服双氯酚酸钾50mg,地巴唑20mg,每日3次。10d为1个疗程。2组治疗均为1个疗程后评定疗效。

3 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

3,1 疗效标准 症状完全消失者为优;症状明显改善,但劳累后有轻微症状出现,稍经休息则消失者为良;心前区疼痛有所改善,但尚有部分症状者为可;经上述治疗后心前区症状无改善者为差。

3,2 治疗结果 治疗组显效18例,有效16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为89.5%。对照组显效5例,有效16例,无效17例,总有效率为55.3%。2组疗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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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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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组织做好公司内部文件、通知的,集团公司文件以及外来文件的和归档;负责公司内部例会的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分发等,以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2、协助集团公司总裁办以及人力资源部完成人事手续办理工作、员工培训记录、绩效考核、材料申报、春节晚会节目编排以及公司内部三八节、六一节以及重阳节等员工福利统计等工作。

3、组织完成集团公司党支部的日常事务以及工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并落实实施。

4、组织各部门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经营合同的收缴及整理归档工作。

5、协助公司的OA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做好集团公司的网络维护以及人员增加、报销流程等的申报工作。

6、协助公司各部门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裁办以及安环办、物管办等部门的各项沟通工作。

二、质量体系方面工作

1、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质量部于2019年6月接受了IATF16949:2016监督审核工作,主要负责了程序文件中关于:人力资源、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量监测、绩效数据、持续改进等板块的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认证公司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于2019年8月顺利通过审核。

2、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质量部于2019年3月接受了ISO14001:2015获证审核工作,主要负责了程序文件中关于:人力资源、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量监测、绩效数据、持续改进等板块的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认证公司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于2019年4月顺利获取了证书。

三、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1、根据计量器具的台账按时将到期仪器仪表等进行送检,保证公司内部使用的仪器仪表均在有效检定期内。

2、根据车间和实验室的要求对已经损坏或暂未使用的仪器仪表做报废或封存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车间添置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

四、环保安全方面的工作

1、组织并配合公司生产部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工作,负责计划申报、车辆联系、联单填报、资料报送等具体工作。

2、配合公司生产部完成职业病体检的申报,并联系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实施办理。

3、配合公司生产部签订安全管理以及环境检测方面的合同,完成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付款工作;

五、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2019年新增)

1、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专业机构回复2020年或将取消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定工作,具体信息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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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和执法水平,全面锤炼了全队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把学习城市管理业务理论、法律法规知识与城市管理执法实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大队结合“一学两创”活动和日常工作,每天坚持早晨半小时的学习制度;每天召开一次大队领导工作分析会,对日常执法中出现的个案、特案进行分析讨论,查找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更多进行整改。通过定期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评和工作中的交流沟通,提高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效能,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把“一学两创”活动与创新城市管理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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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气道压力释放通气;常规方法;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率;抗炎

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cough variant asthma, CVA)是儿科常见疾病, 在儿童中的发病率约为0.77%~5.00%, 在发病早期阶段, 多以持续性咳嗽为主要症状, 而它的病理生理改变与哮喘病一样, 必须及时进行治疗[1]。目前, 临床上多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对此病患儿进行常规治疗, 但糖皮质激素长期应用不良反应明显, 会严重影响患儿的生长发育[2]。近年来, 本院探讨采用孟鲁司特钠联合氯雷他定治疗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 临床效果令人满意, 现将资料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4年5月~2016年6月本院收治的120例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患儿的临床资料, 患儿均有慢性咳嗽的症状, 均符合《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中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的诊断标准[3]。根据治疗方法不同将患儿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60例。对照组男32例, 女28例, 年龄3~10岁, 平均年龄(5.4±2.1)岁;观察组男35例, 女25例, 年龄2~10岁, 平均年龄(5.3±2.0)岁。两组患儿的一般资料比较, 差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入选患儿均无严重的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患儿及家属均自愿参与本次研究,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中、重度持续性哮喘患儿。

1. 2 方法 对照组患儿采用布地奈德气雾剂(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治疗, 具体方法:200 μg/次, 2次/d, 待患儿症状有所缓解后, 调整剂量至200 μg/次, 1次/d, 吸入完患儿要及时漱口。观察组患儿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采用孟鲁司特钠联合氯雷他定治疗, 孟鲁司特钠(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根据患儿年龄选择药物剂量, 2~5岁患儿4 mg/次, 1次/d;6~14岁患儿5 mg/次, 1次/d。氯雷他定(开瑞坦, 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 体重≤30 kg 的患儿为5 mg/次, 1次/d;体重>30 kg为10 mg/次, 1次/d;两组患儿均治疗3个月为1个疗程。

1. 3 观察指标及疗效评价标准 比较两组治疗效果及症状、体征改善情况。疗效评价标准[4]:显效:患儿咳嗽、哮喘等病症完全改善, 身体恢复正常;有效:患儿的咳嗽、哮喘等临床症状明显改善, 只存在间断性咳嗽的情况, 但不影响其正常的睡眠和活动。无效:患儿咳嗽的症状未缓解甚至在加重。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儿临床疗效比较 观察组患儿的总有效率为95.00%,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8.33%,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儿症状、体征改善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儿的哮喘持续时间、咳嗽消失时间及肺部哮鸣音消失时间分别为(3.64±1.29)、(6.50±1.03)、(3.59±0.75)d, 均明显短于对照组的(7.81±1.57)、(12.09±3.88)、(8.78±1.66)d,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是儿科常见的呼吸道疾病,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哮喘, 发病与环境因素及生活方式有关[5]。患儿多无感染表现或经较长时间抗生素治疗无效, 临床表现为持续性且反复发作的咳嗽, 且在运动后咳嗽加重, 严重影响患儿的生活质量和正常生长发育, 早期干预有利于疾病的控制[6, 7]。目前, 对于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的治疗药物很多, 包括糖皮质激素、支气管扩张剂、稳定肥大细胞药物以及抗过敏反应药物等, 但其疗效各异[8]。尤其是对于年龄偏小的患儿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效应与吸入器的选择和患儿正确使用的能力有关[9]。

近年来, 白三烯受体拮抗剂在治疗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疗效, 得到较多文献的报道, 孟鲁司特钠作为新一代的白三烯受体拮抗剂, 可选择性抑制气道平滑肌中白三烯的活性, 阻断白三烯与受体结合, 有效预防和抑制白三烯所致的血管通透性增高、气道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及支气管痉挛, 可作为轻度哮喘患儿的首选控制药物, 有效发挥支气管保护作用, 缓解哮喘的急性发作症状, 降低气道的反应性, 减轻呼吸道炎症[10-13]。氯雷他定是一种长效、高效的H1受体拮抗剂, 可以抑制白细胞介素-5(IL-5)相关的嗜酸性粒细胞(EOS)凋亡延迟状态, 能改善肺组织变应性炎症状态, 对哮喘的控制具有潜在的积极作用[14, 15]。

综上所述, 孟鲁司特钠联合氯雷他定治疗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的临床疗效确切, 可以明显缩短患儿的哮喘持续时间、咳嗽消失r间及肺部哮鸣音消失时间,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尚云晓. 咳嗽变异性哮喘的治疗. 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2010, 25(16):1210-1212.

[2] 王红玉, 陈育智, 马煜, 等. 中国儿童哮喘患病率的地区差异与生活方式的不同有关. 中华儿科杂志, 2006, 44(1):41-45.

[3]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呼吸学组. 儿童支气管哮喘防止常规(试行). 中华儿科杂志, 2004, 42(2):100-103.

[4] 马红秋, 辛德莉. 支气管哮喘诊治方案的变迁. 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2012, 27(16):1294-1296.

[5] 王伟烈. 孟鲁司特钠联合氯雷他定治疗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的疗效观察. 中国现代医生, 2011, 49(7):31-32.

[6] 宋晓丹, 欧维琳, 莫碧文, 等. 氯雷他定对哮喘豚鼠白细胞介素 5 及嗜酸性粒细胞凋亡的影响. 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2012, 27(16):123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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