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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10-26 11:15: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篇1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篇2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现场规范管理的意义

民用建设工程同样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无论从事哪一类建设工程,其目的均是为了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建筑工程的生产者也就是承建单位必须在一个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下才能从事最合理的生产。以一栋民用建筑物的建成过程为例,生产者通过建筑过程获得了自身的生产利润,投资者通过组织各个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取得相应的销售利润,而使用者即购房业主通过购买房屋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建设工程管理能够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加之建设工程的目标实现不仅要求保质保量,而且有大幅度突破投资预算和不严重损坏环境等方面的限制,这要求整个建设工程必须从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过程中,参建各方均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实现这一目标如单纯依靠建设、施工两方的自觉行为,难以避免部分建设、施工单位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工程质量的行为。参照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彻底解决建设工程在投资、进度、质量的保证和自然、社会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除必要的政府干预之外,更好的手段是引入社会咨询服务体系的参与和管理,由于这种规范管理的形式不仅体现于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内在性,而且还表现为全过程的贯穿性,使得建设工程的现场规范管理和控制功能显得极为重要,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2、建设工程现场规范管理的内容

按规范管理的原则,管理对建设项目的参与,必须依循建设工程管理制的要求,规范地从事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是:项目管理机构、设施的建立;制定管理规划及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施工阶段的管理;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建立施工过程管理资料的管理体系;设置设备采购管理并参与设备的监造。

2.1项目管理部门的确认必须经过招投标

这项制度直接影响现场管理的规范性,也体现了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的选择权力。有了这项制度,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等级、工期、投资数额以及技术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正确选择管理单位、总管理工程师,如有必要还可以细化到整个管理部门的基本组成和配套设施的使用。这样做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的控制、施工合同以及供货合同的管理、参建各方决策机构的建立和信息的沟通,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公平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建设工程管理市场行为的规范化。

2.2管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应该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具体内容

要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及其配套的规范表格进行监督管理,其积极含义在于:能节省项目编写“规范”及“细则”的精力和时间;易于在同行中或与建设、施工单位间进行信息交流;标准规范的书写格式符合哲学上“形式上的相对,内容上的丰富多变”的范畴定义,也符合规范管理的要求。

2.3实施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本文仅就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工地例会、施工过程的控制工作、竣工验收四个关键环节的内容加以分析和论述。

一是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表现为建设工程管理对施工单位和对自身的事前规范管理特征,不仅能够体现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能力,还考验了其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控制能力。要求管理人员通过参与“技术交底”会议等活动,按各自的分工,熟悉项目的技术要求,掌握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应要求,检查分包单位及施工队的资质状况;核实施工许可条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准备签发“开工令”。可见,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是管理签认开工令的必要条件。

二是工地例会。这一工作内容在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已形成相应的制度。作为管理,应正确地认识到它是信息交流和关系协调的重要场合,所以要做好会前准备,列出在执行合同发生分歧的问题的动议;签发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注意引导甲、乙双方围绕动议进行讨论,并提出协调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作为重要资料备档。通过例会方式解决问题是强调透明化、规范化操作的基本方式。

三是施工过程的控制工作。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影响因素较多的实施过程,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引入管理机制,就是要让这一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责是在工程目标实现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并使投资和进度不会明显地偏离事先设计的计划范围。由于控制工作的三个对象(投资、进度、质量)的创造和完成主体是施工单位,而不是工程管理,所以控制工作只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工作的特点是对施工单位的工作成果加以分析、认定和考核。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此时的权力、职责,集中于对分项、分部施工和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验收、各种报表以及各种上报资料的“签认”上。因此,控制工作是管理规范管理的主题,也是建设工程管理是否能够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考核依据。

四是竣工验收。该阶段工作的重点是工程质量的验收,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和分部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最后由总监和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等竣工验收报告审核签字。

3、建设工程管理现场规范管理的落实与检查

3.1落实现场各项负责及管理制度

鉴于建设工程管理的高科技工作特点,要指定懂技术的专门人员开展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仍是为建设项目提供质量保证,因而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是管理现场规范管理的重点。落实这一制度主要分如下三个工作内容:审查、监督施工单位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施工阶段各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范表格、资料的签署和记录;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职责的履行,对材料、施工工艺等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一直是建设行业各项工作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六章即专为质量管理设置,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更是通篇为其专设,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围绕着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所设置的管理规章和文件则是年年皆出、不断更新,监督、检验、验收机构可谓之是层层重叠、名目繁多。但是,能对施工现场施行具体监控且负有连带责任者,仅是建设工程管理,可见管理在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中的地位之重要。要建立现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需求和人员的技术所长各有不同,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建立项目管理部门专设的规章制度。常见的有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具体人员的工作负责制度,例会或其它会议的记录存放制度、文档管理制度等等,这些也是落实现场规范管理的保障。管理工作要讲求效果。对于管理工作效果的评价,主要有施工阶段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施工各类问题的发现及整改、解决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各项工作(特别是决策工作)的参与情况;项目完工备案时上交资料的完整与否。

3.2对现场规范管理的检查方法

现场规范管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管理部门形象:办公场所和设施、人员到位情况;文字资料: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合同备案情况、法人委托书、有关质量控制及报验资料、会议纪要等;文档管理情况;反映市场行为的记录:开工报告及开工令,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其它情况的备案:工程量审批、进度计划审批等。

一是入库管理检查。当项目管理部门成立、领取到项目管理证时,管理部门应派人前往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一记,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等级,合同期限、管理内容、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状况等。

篇4

前言:

近年来,随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逐年增多以及广大交通人的不懈努力,浙江省的交通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群众的交通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交通发展的同时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浙江省于2009年在嘉兴嘉善县成立了第一家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交通质监站)。之后,如雨后春笋,浙江省各地区县域内先后成立了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浙江省于2011年发文对省市县三级交通质监站明确了三级分工。分工规定,县级交通质监站主要负责县域内农村公路及渡口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监管工作。2012年,浙江省又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工程质监站采用备案制管理。随后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县级质监站的管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办法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县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多半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业主项目管理及质量评定水平有限。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阶段采用备案制管理,该管理方式强调了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核心作用。随后出台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22号)更进一步细化了该管理方法。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县域内每年还有部分康庄联网公路建设项目。根据分工,该工程由县级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康庄联网工程项目业主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备案制要求,工程交竣工阶段由业主组织验收工作,同时报监督单位备案。根据验收流程,业主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及外观检查报告,然后根据出具的两个报告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对本工程进行打分,最后根据分数情况评定工程等级。这整个工作流程中,建设业主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及工程经验,才能很准确严肃的对工程进行评价。而这一点又是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缺乏的,即使有部分人员具备该专业水平,但因为乡镇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很难保证该人员长期稳定的从事该工作。个人觉得,解决该难点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点:1、县级质监站定期对乡镇从事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2、将受监工程日常管理重点以及质量评定流程整理成册,作为宣传资料在各个乡镇业主管理人员中分发,可以作为他们日常工作的参考。3、交通工程质监站人员应该深入一线,手把手的指导乡镇工作人员实际操作方法,让部分刚接手的乡镇管理人员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二、县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严重不足,质量有待提高,日常抽检环节缺失。

目前,根据本人调查,浙江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数量有限,就温州地区而言也就3家。截至目前,温州地区真正省里批复具备竣(交)工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就1家,这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交通市场需求。检测公司数量不足缺乏竞争也就使得公司安于现状,很难获得长远的发展。同时检测单位的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来看,部分检测单位检测设备比较陈旧,检测方法相对过时,检测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次,县级交通质监站监管的项目绝大部分工程规模不大,施工单位日常抽检环节非常不重视,这也就使得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解决该难点的办法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县级质监站要独立成立一个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检测设备,这一点需要地方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同时省级审批部门对县级质监站下属的检测实验室审批环节给予条件放宽,同意其在一定时间段内逐步完善。2、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努力确保日常抽检频率的落实。3、组织质监站内部人员参加省里组织的各类培训,尽量在内部人员中考出一两名检测工程师。

三、如何监管检测单位上报的检测方案的落实,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备案制管理的规定,检测单位受业主委托接手检测任务后,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检测方案。比较大的工程项目,该检测方案要请专家会审,专家认为可行后才由检测单位具体实施。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实际操作还有一点的困难。首先专家组成没明确范围,比较难于取舍。其次通过的检测方案如何去落实,这也是个问题,因为按照规定检测单位与质监站之间无隶属关系,属第三方检测的范畴,既然如此,如何去监管他们对检测方案的严格执行呢?而且作为盈利性的单位,你能确保他检测的公正性吗?这些都是接下来县级交通质监站碰到的问题。解决这个难点我想需要检测单位的上级审批单位对检测机构严格审查,特别是每年的年检,不要浮于形式,对检测人员、设备核查要严格到位。

四、建设单位不按备案制要求及时备案,交通质监站无后续制约措施。

本人认为,一个新的管理制度的出台,相应的也要出台一定的制约措施保证其顺利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项新的管理制度不会浮于形式。目前来看,新的备案制管理方案,还找不出具体的工程参建单位不严格执行备案制管理可能会招致的处罚或制约手段。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本身属于执法单位,既然是执法单位就要有相应的执法依据。这一点上,个人觉得省里一定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备案制管理这一新的管理方法。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的备案制管理方法,有效减轻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突出了工程业主在建设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个人觉得是利大于弊,但省市上级单位如果能从基层实际情况出发,更多的去发现问题,同时采取措施去解决问题,这样就能更好的利用备案制管理方法去管好交通工程建设,使我省的交通工程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篇5

在建设工程领域,精细化管理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澳大利亚Jennings房屋建筑公司通过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比实行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下节约建筑材料库存90%,施工人员减少了50%,利润增加了20%,效果极为显著。美国建筑工业协会CII也在研究报告中推荐了这种科学的建设工程管理方法。我国的一些企业也认识到了科学管理方法的优越性,在建设工程管理中也推行了这种管理模式,如中铁二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颁布实施了《项目部物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根据统计,建设工程的材料费用占据了工程总成本的50%以上。因此,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既可以充分保障施工进度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是施工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是施工企业利润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如果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不善,将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成本目标与进度目标等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企业效益滑坡、工程项目亏本,直接危害了企业的信誉和今后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材料管理上实行精细化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的需要,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所在,精细化管理意义重大且势在必行。

2.建设工程材料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方法

2.1成立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组织、开展材料的市场调研。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需高度重视材料的管理,根据施工需求成立相应的材料管理组织。不仅在总公司要有材料管理部,在施工工程项目部也应该成立材料管理科,而且在工作队也需安排专人担任材料员,负责材料的管理。要对各级材料管理组织、人员进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精细化管理理论和具体方法,强调各人互相配合、协调,共同对建设工程材料实施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工程材料的市场调研,掌握当地及外地材料的生产、供应、价格、运输方式、质量检验部门与检验方式等各类信息,形成调研报告以及工程项目材料物资管理策划书,确保对于材料管理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2.2认真制定工程材料物资计划。建设工程材料物资计划包括投标过程中的物资计划和开工前的物资计划,它是指导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必须强调材料物资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工程材料物资计划的依据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材料调研报告、材料物资管理策划书、进度计划和资源管理计划。工程材料物资计划不仅要确定工程材料供应的总量、供应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确定工程材料各阶段供应的数量、采购方法等。如果可以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就尽量采用招标方法,这有利于降低企业施工成本,提高材料采购的质量以及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

2.3库存决策的科学化。根据精细化管理精神,减少材料库存可以降低企业施工成本,但是同时也需要保证施工的正常需求和特殊情况的施工需要,如抢工期情况下和恶劣天气下的施工需求。进行材料库存决策需从材料供应条件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来开展深入的研究,实施综合分析。

2.4严格材料验收。按照事先制定的材料管理制度,工程材料进场要实行验收手续。材料验收的依据是材料采购合同、质量标准与保证资料等。工程材料验收一般由材料保管人员、材料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需要抽检的必须进行抽检,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必须通过监理人员的见证取样后再送检。发现数量不对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决不能轻松验收通过,确保入库材料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包装完好、技术资料齐全,单据账目正确。

2.5提高材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依据精细化管理原理,材料管理要为顾客服务。材料仓库保管服务对象就是施工队。当施工队需要使用工程材料时,仓库保管人员应按照保管制度主动配合,根据材料调配单进行发货与交接,交接手续齐备,并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剩余材料及时清点,建立账物盘点制度;如果发现工程材料有损坏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应依据报损、报废制度组织人员检验后,方可实行报损或者报废;材料保管要建立仓库值班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奖勤罚懒,使得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篇6

1、项目业主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勘界、征地告知、社保审核、工程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2)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起草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的放样。

(4)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对影响全局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负责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6)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拨付工作。同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上报工程变更进行研究按规定批准。

(7)负责项目净地后的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除外)。

2、所在乡镇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全面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征迁工作。

(2)负责按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与被征迁户进行谈判,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规定签订后由项目业主审核盖章。

(3)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的管理,牵头组织清理群众借机进行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4)负责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5)负责按规定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选择和合同签订工作。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乡镇所有,用于雇佣拆迁队伍费用,不足部分从房屋拆迁服务费提取;委托评估公司费用由项目业主支出。

(6)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果树及坟墓等地上物进行丈量清点、登记造册,公示后发放补偿款。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评估、补偿、安置的认定;同时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派员全过程参与征迁审核工作。

(7)负责交付征迁后的净地供项目业主工程建设。

(8)负责由项目业主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移交的安置房建设。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现场管理、组织拆迁户代表参与安置房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申报等工作。

(9)负责安置房差价款收取、回迁。

3、国土部门

(1)负责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2)协助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业主开展被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丈量确认和内业资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征迁经费

篇7

(1)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前期的不深入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各个部门合作意识不足。现在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通常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建设,这种状况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就会比较混乱,尤其是前期的准备工作。多方面的参与就很难在工程的前期规划中有统一的意见,相应的工程前期的施工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等都很难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需要执行和遵循的标准和利益要执行,这种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就有可能出现盲目建设和随意建设的情况。这样直接导致了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设计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兼顾,不能从根本上释放农田水利工程利国利民的初衷;导致了旱涝等情况还是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2)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重复建设很多,同时也会出现很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很多的工程在最后会出现工程的纠纷。根据上文所分析的问题,现在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很难统一各个部门的执行意见。这样就会出现,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成之后几年之后,由于不符合另一个部门的设计要求或者质量检验要求,被推倒重建。这样的做法就会给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带来重复建设的问题。这样首先影响的是当地的农民,其次影响的是建设资金;有的时候工程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后,政府或者是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看护,这样就会使得工程在受到毁坏的时候得不到及时的修复,不能充分的发挥出农田水利工程的作用,浪费了国家的投入。

(3)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现有的小型农田建设工程自身的施工不足,建设工程存在非常严重的老化问题,工程的季节性和缺水性问题非常的严重。在干旱的季节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功能问题就显现的尤为突出。现在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设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这些工程建筑已经长久失修,由于没有得到妥善的看护,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建设功能。农田设施的功能消失,直接受影响的是我国的广大农民,一旦出现旱涝灾害,农民会遭受到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

(4)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很多的地方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设工程的投入严重不足,地方政府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位和认知。按照我国的水利管理的管理原则,水利的渠道下一级的水利建设管理权归口建设地所在的人民政府所有,水利工程的维修和建设费用全部由这一级的政府承担。但是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我国的乡镇的财政已经是入不敷出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向上级的政府来说明情况,争取建设资金。现在的政府负责人为了自己的政绩,都在建设一些利民的工程,但是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政府的资金投入这些长远的建筑投资的。因此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现阶段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5)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陈旧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谁人受益,谁人负担。我国的农民群众长时间的认为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该是水利相关的部门进行出资修建和管理。但是总所周知,我国的水利部门主要是靠收取水费来生存。要是没有国家的专项资金进行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水利部门是没有足够的经费来进行农田水利的基础建设的。现阶段的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应该实行市场化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农民和水利部门积极的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6)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基层的建设单位的自身能力不够,相对于其他的建设单位来讲是非常薄弱的,这一点需要加强。我国由于乡镇一级的政府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些原因。我国的水利工作部门存在结构不合理的地方。这些地方中,既有年龄层次分布不合理的问题,也存在成员文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同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我国的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农田基础建设的投入太少。这样也就影响了我国的农田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

2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中处理问题的建议

(1)建议一:我国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对待和处理小型水利农田的建设工程中的管理工作,我们要重视管理带来的效益,要改变重视建设,轻视管理的现状。

篇8

前言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最为基础的建设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我国农田水利的持续发展依靠的还是我国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相对来说较为恶劣的天气条件,这样就需要我国建立健全农田工程的建设体系,同时还要完善工程管理的相关细则,这种措施能够很好的缓解和处理自然天气给予我国农田建设带来的困扰和不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式还可以给我们的农田建设挽回损失。但是由于我国的发展的侧重点不同,导致了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很好的发展,这样就为我国的农田的整体建设布局带来了隐患,大力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我国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的一个重要的方向。

1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状况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了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是:小型渠道、桥梁、涵洞、灌溉站、排涝站等。现阶段我国地方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主要的建设者是村镇一级的政府共同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水利部门专项扶持农田水利建设的款项;另一个部分是农业部门专项扶持农业开发新项目的款项。通常情况下,这些款项只能够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需要。这种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是我们现在非常担心的一个方面。文章针对这一方面进行六点分析。这六点是:第一点是前期的不深入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各个部门合作意识不足。第二点是重复建设很多,同时也会出现很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很多的工程在最后会出现工程的纠纷。第三点是现有的小型农田建设工程自身的施工不足,建设工程存在非常严重的老化问题,工程的季节性和缺水性问题非常的严重。第四点是很多的地方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设工程的投入严重不足,地方政府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位和认知。第五点是存在着一个非常陈旧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谁人受益,谁人负担。第六点是基层的建设单位的自身能力不够,相对于其他的建设单位来讲是非常薄弱的,这一点需要加强。下面进行详细的叙述和分析。

(1)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前期的不深入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各个部门合作意识不足。

现在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通常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建设,这种状况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就会比较混乱,尤其是前期的准备工作。多方面的参与就很难在工程的前期规划中有统一的意见,相应的工程前期的施工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等都很难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需要执行和遵循的标准和利益要执行,这种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就有可能出现盲目建设和随意建设的情况。这样直接导致了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设计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兼顾,不能从根本上释放农田水利工程利国利民的初衷;导致了旱涝等情况还是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2)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重复建设很多,同时也会出现很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很多的工程在最后会出现工程的纠纷。

根据上文所分析的问题,现在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很难统一各个部门的执行意见。这样就会出现,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建成之后几年之后,由于不符合另一个部门的设计要求或者质量检验要求,被推倒重建。这样的做法就会给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带来重复建设的问题。这样首先影响的是当地的农民,其次影响的是建设资金;有的时候工程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后,政府或者是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看护,这样就会使得工程在受到毁坏的时候得不到及时的修复,不能充分的发挥出农田水利工程的作用,浪费了国家的投入。

(3)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现有的小型农田建设工程自身的施工不足,建设工程存在非常严重的老化问题,工程的季节性和缺水性问题非常的严重。

在干旱的季节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功能问题就显现的尤为突出。现在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设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这些工程建筑已经长久失修,由于没有得到妥善的看护,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建设功能。农田设施的功能消失,直接受影响的是我国的广大农民,一旦出现旱涝灾害,农民会遭受到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

(4)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很多的地方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设工程的投入严重不足,地方政府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位和认知。

按照我国的水利管理的管理原则,水利的渠道下一级的水利建设管理权归口建设地所在的人民政府所有,水利工程的维修和建设费用全部由这一级的政府承担。但是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我国的乡镇的财政已经是入不敷出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向上级的政府来说明情况,争取建设资金。现在的政府负责人为了自己的政绩,都在建设一些利民的工程,但是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政府的资金投入这些长远的建筑投资的。因此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现阶段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5)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陈旧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谁人受益,谁人负担。

我国的农民群众长时间的认为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该是水利相关的部门进行出资修建和管理。但是总所周知,我国的水利部门主要是靠收取水费来生存。要是没有国家的专项资金进行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水利部门是没有足够的经费来进行农田水利的基础建设的。现阶段的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应该实行市场化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农民和水利部门积极的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6)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基层的建设单位的自身能力不够,相对于其他的建设单位来讲是非常薄弱的,这一点需要加强。

我国由于乡镇一级的政府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些原因。我国的水利工作部门存在结构不合理的地方。这些地方中,既有年龄层次分布不合理的问题,也存在成员文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同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我国的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农田基础建设的投入太少。这样也就影响了我国的农田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

2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中处理问题的建议

(1)建议一:我国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对待和处理小型水利农田的建设工程中的管理工作,我们要重视管理带来的效益,要改变重视建设,轻视管理的现状。

(2)建设二:我们要着重的编制出工程管理的相关保护措施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3)建议三:我国要逐步的扩大农村中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和科技先进技术。

参考文献

[1]张秀娟,龙德红.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1).

[2]刘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与生活,2012(24).

篇9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从理论上来说,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约束。

二、安全监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第19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智力产品,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定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第一部法规,其第14条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只要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方尽量不要过多参与监理工作,指挥监理人员做这做那,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将监理架空起来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使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19条之多。

(二)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商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这是最大的不同。虽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对建设工程来说,服务对象不同。安全中介机构一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环境或者制造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监理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单位的行为遵纪守法,保证建设工程实现“质优价廉、安全按时”的目标。

(三)安全监理又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权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其工作是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同样具有监察作用。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依托安全监理来行使执法权力。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安全监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理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没有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有对施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权力的影响,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准确定位工程监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应属于以为业主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单位,业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监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监理人员签订协议,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和监理相关项目,为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我国的《建筑法》认为工程监理应是代表建设方而执业的单位,在工程的工期、资金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被统一定位为业主的委托单位,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技术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来试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帮助业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以得到业主的认可、提高行业地位。同时,工程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还要坚持在实施监理时保持独立性,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公平、公正的执业。

(2)恰当界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安全条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规定。如有关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与此同时,有关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也亟待出台,准确定义了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免工程监理需承担的安全责任被过分扩大,而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全过程的监理

我国市场经济体质存在不健全的环节、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式面临革命,使得工程监理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工程监理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观念等,不断开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力争从单一的监理施工阶段向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转变,运通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先进的工程监理技术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三)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

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对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关键的大工程,必须通过制定长期规划来实现。其具体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鼓励不同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接受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与其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交换、交流,取长补短,以达到和国家接轨的目标。和高校合作设置监理专业,培育专业的优秀人才。尽量促成工程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

(四)工程监理兼顾管理

政策法规引导在国家工程管理的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来承担,而在我国国内工程的管理和监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理功能做了相应指导。可见,将工程监理和管理相兼顾,是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与相应的文件与法律规定进行科学验收,严格监理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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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