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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境污染的情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9-0214-01
养猪业对环境污染很大,黄龙县大部分养猪场建在村内,夏季来临,粪污造成了村庄的空气污浊,污水横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导致这一情况发生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粪便及尿液、污水排放管理不足
众所周知,猪食量大,粪便及尿液也相对较多。据现场调研发现,一个养有600头猪的养猪场,其饲料总消耗量约1.2吨/天,产生粪便约1吨/天,猪尿约1.9吨/天、污水约7至15吨/天,可想而知每天养猪场的排放量惊人。养猪户由于缺乏这方面认知,对猪所排的粪便、尿液及污水并没有进行有效管理,以致造成严重污染,对环境、村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二、猪场地理位置存在问题
我县规模猪场都是由小逐步发展壮大,猪场圈舍建造是在生猪存栏增加的基础上被动地由小变大。人常说:“猪老板,年年养着建筑队”。猪场没有科学的规划、选址,造成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浪费,更没有考虑到远离水源、公路沿线、人口密集区等因素。
三、猪场卫生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设施简陋
拥有一定规模的养猪场,其所产生的粪便、尿液及污水并没有配备设施进行相应处理。我县猪场在环保方面投资严重不足,粪污处理设施几乎没有,有的直接将其排放到公路、水源附近,对环境水源污染严重。
综上所述,养猪业环保建设应不容忽视,妥善处理养猪业与环保之间的关系成为重中之重。养猪人员应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建设
养猪人员应对猪场所产生的粪便、尿液及污水有一定的认识,不能对其所产生的污染忽视、懈怠。环保不仅可以减少空气污染,而且可以进行资源再生利用,为后代谋福利。
2.猪场选址、设计应合理
养猪业是一个漫长的事业,而且场址一旦选择便不会轻易迁移。养猪业投资大,所以在进行场址选择时应考虑充分,以免造成浪费。根据《畜牧法》的要求,做到猪场选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地、学校等地方。搞好猪场的选址、猪舍、环保设施设计相配套,一次性建好,减少猪舍拆了建,建了拆。只有这样才能让养猪户安心养猪,更好的发展养猪产业。
3.加大环保工艺设施投入,确保猪场粪尿污水完全处理及利用
因为养猪场所排污染物是一种可利用资源,经过处理成为化肥用于农作物,大大节约了浪费,进行有效利用。据资料介绍:现投资万头养猪场建设约1000万,按10%的环保建设费用来算也有100万。所以,在建场时,应将环保设施纳入规划,使所建造的猪场科学合理,环保工艺设施完善,做到养猪业科学规范发展,粪污达标排放,减少民间矛盾,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达到养猪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
参考文献
[1]孟祥海.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与消解规模化养猪环境污染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
一、引言
我们处在知识总量和管理体系都急剧膨胀的时代。使我们的认知和对事物的控制趋于简单,这是任何科学包含管理学都需要面临的课题。诞生自20世纪上半叶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契机,即从系统模型的角度来认知一个人类群体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律,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简化,增强管理的实效性。
管理的一个基本任务是管理者如何通过对被管理群体施加影响来实现群体目标。不同层次的管理者管理的任务明显不同。对于“管理管理者”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个基本问题是,是采用事必躬亲、面面俱到的“重触”管理,还是采取运筹帷幄、提纲挈领的“轻触”管理。这两种管理思想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管理实践中,任何管理者都必然兼具这两种管理特征。但是对于高层管理而言,他们面临更庞大和复杂的管理对象,扮演“管理管理者”的角色需要更为出色的“轻触”思维和技能。
二、轻触管理与模糊控制
如果要对一个抽象系统施加控制,理论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其一是基于对系统内部结构和组织单元关系的精确描述,实现“精确控制”;另外一种则是建立系统内部运行的数学规则,通过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过程来完成系统的“模糊控制”。对于现代复杂非线性系统而言,模糊控制是必然选择。
本文认为,基于一般系统的模糊控制模型是现代管理科学中轻触式管理的理论基础。模糊控制不是所谓类似中国画的凭感觉和意象进行管理,而更接近于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数学上模糊控制的核心思想在于忽略对控制对象的精确描述,而通过对整体数学规则的输入使得控制对象具有“智能”特征,这种模型突出强调了控制对象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能力。这种思想对于以人类群体为控制对象的管理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智能”是管理对象最突出的特征,而基于“制定规则”为主要手段的“轻触”管理在高层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模糊控制的实践分析
环境管理是管理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领域之一,也是轻触管理行为表现最突出的领域之一。由于环境污染的跨地域性和跨时间性,尤其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而言,局部管理效果甚微。各级政府甚至全球政府的通力协作是促成管理奏效的必然选择。
以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为例:二氧化碳增加被认为是当前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理论上,降低大气二氧化碳含量或者降低增加速率的基本途径包括限排(源控制)和碳固定(汇输出)。对于环境管理者而言,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管理措施,值得探讨。因为无论是限排还是固定,环境管理者都会面临管理决策的“重触”和“轻触”。例如,对于目的在于减少机动车排放二氧化碳量,我们有两种管理策略可选:一种是强制推行节能车甚至向企业强制推销节能装置,强制限制车上路数量,强制减少化石燃料的开发和供应;另一种是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消费者生产、购买节能装置和节能车,通过税收政策或者牌照管理措施提高私家车使用成本来减少上路车辆,通过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来鼓励替代能源的研发和推广,从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对于宏观管理的决策者而言,哪种措施更加具有操作性呢?从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事件来看,政府的“轻触”行为更能有效促进排放企业或节能研发企业向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向上努力。而对于河流污染来讲,直接监督排污行为和推广污水处理技术从长期来看收效甚微。另一种可选管理策略为监管污水接受水体的水质,制定奖惩措施而非象照顾婴儿一样干扰除污行为。比起过去监督环境污染的“重触”行为,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更多的是倾向于制定环境标准,监测环境质量和制定奖惩措施等“轻触”管理。如美国于1990年代以来不断颁布基于科学生物测试的环境质量标准,1990年颁布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又宣布了国家环境技术战略。1989年以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质和大气质量标准,如《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和《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近年又启动了建立新的土壤标准的项目。与此同时,198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配套出台有一系列环保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于污染企业的相应责任和奖惩措施均做出明确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于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新建工程项目的准入与环境影响直接挂钩,大大促进了污染源的“轻触”管理。
环境管理“轻触”的直接后果在于启动了污染源企业的自主调整。从系统模糊控制的角度讲就是输入了运作规则,启动了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机制。污染源企业为了避免自身行为造成的声誉损害、顾客流失和政府惩罚,必然采取治污措施。对于制药化工等排污行业,其自身具有雄厚的技术平台可以直接用于开发治污技术。对于电厂和矿业等排污企业,其也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治污技术的购买或研发。如两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山东某造纸厂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996年,该造纸厂由于排出的造纸废水污染大片农田而被关停整顿,当时正是我国政府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时期,因而成为负面典型受到严厉处罚。而在2008年,该造纸厂却成为生态型造纸企业被作为正面典型广泛宣传。十余年的探索创新,该造纸企业不仅摆脱了亏损,还拥有了多项污水治理技术。这其中并没有政府的直接技术和资金支持,而是国家政策和市场选择的双重压力,直接促动了企业的自主创业和创新机制。该造纸厂走过的道路突出反映了一个过程,即20世纪末以来我国重污染企业在一系列“轻触”环境管理措施下的“自适应”。
在法律法规之外,国家科研基金对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支持,也是促进污染治理整体进步的动力。污染治理技术从科研单位流入市场,直接引起了技术和企业的互动。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以政府轻触政策为框架,由此促发的法律、舆论与市场压力,以及以国家奖励为动力,以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研发做知识技术支撑,整个排污企业都将被激发,进而融入“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潮流。总之,这些环境轻触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等治国方略实现的重要组成。
近年世界污染治理的进步集中显示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如1991年以来化工合成领域以“零污染产物”为目的的“绿色化学”(green chemistry)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厌氧氨氧化(ANAMMOX)等新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电厂废气处理催化技术的发展,生物碳(biochar)碳固定技术,能实现氮氧污染物零排放的汽车尾气处理技术,等等。
完整的组织结构是“轻触”管理实现的重要前提。如我国针对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颁布了《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强有力的管理权威对于管理规则的推行至关重要。一个被多方利益牵制的决策团体很难进行“轻触”的管理活动。美国政府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京都议定书”旨在在全球范围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该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对碳排放控制的“轻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家同时也是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却迟迟无法在国会通过签署该协议。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部分财团的抗拒。因为巨大的减排任务对许多大企业意味着巨额的经济投入,对至2010年该项投入的保守估计也将在数百亿美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依然于1998年签署了该项协议,这与我国宏观调控能力密切相关。
“轻触”管理的实现,还需要高层管理明确管理目标并能以简约的方式系统认识管理对象。它对于欲“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轻触”管理意义重大。“轻触”管理的失败案例多半因为对轻触措施对管理目标的影响认识不足,理论上也就是对新的干涉如何影响目标系统认识不足。比如,我们不能硬性规定所有污染企业关闭,这样不符合人类自身的最基本利益,而必须给其改进时间。我们也不能随便允许新能源或新技术进入市场,我们需要对新的技术进行安全评价,比如部分国家拒绝使用核能,认为其具有过高风险,而核废料的处理目前尚无好的办法。另一个生态管理上轻触失败的案例是澳大利亚1930年代自南美洲引进海蟾蜍。当时,海蟾蜍是被作为害虫天敌引进的,但由于在澳洲缺乏天敌,过量繁殖,海蟾蜍逐渐成为了澳大利亚新的生态灾害。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当时人们对于物种引进(或称物种入侵)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认识不足。
四、轻触管理过程的框架
在具备完整而权威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轻触”的管理内容可以概括为:制定目标和奖惩措施。若管理系统尚不健全,轻触还应该包括任命。所以,完整的“轻触”管理过程为(见图):(1)任命,即权力赋命。从一般系统论角度讲就是运作结构的形成;(2)制定目标和目标考核规则。考核行为就是系统运行的反馈机制,而反馈是控制的前提。目标的制定往往也和任命直接相关,因为设定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职位往往承载了管理者对其职能的期待;(3)制定奖惩措施。奖惩对应于系统运行的控制和动力机制。严格而明确的奖惩措施是一个组织能够实现目标的动力保障。
轻触管理思想对高层管理的直接启示在于:更加明确高管的角色在于“管理管理者”而非事必躬亲式的家长式管理(即重触)。后者的直接后果在于加重了高层领导的工作负担。原则上,级别越高,管理智慧在降低工作负担中的作用应该越大,管理应该更加“治大国若烹小鲜”。进一步,由于管理对象的庞杂,事必躬亲还将引起一连串的对管理组织的负面效应,如越级管理造成管理分工不明确,中层管理的价值得不到发挥,再如降低工作执行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角色分工在重触中被抹煞。高层重触过多的一个经典的失败案例就是名著《三国演义》中晚年的诸葛亮。刘备死后,“凡一应朝廷选法,钱粮、词讼等事,皆听诸葛丞相裁处”(第八十五回),“诸葛丞相在于成都,事无大小,皆亲自从公决断”(第八十七回),对孟获之乱“亲去征之”(第八十七回),平蛮夷伐中原调兵遣将用计施策均由其一人统筹。虽然由于孔明的勤政蜀国“人心欢悦,朝野清平”(第九十一回),且军事上七擒孟获伐中原多有斩获,但是这一重触作风的后果是什么呢?孔明自言“成都众官,皆不晓兵法之妙”(第八十五回),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正是孔明重触过多的结果而非原因。孔明的重触还直接导致其积劳成疾,以及不能专注人才的培养和蜀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蜀国孔明的独断、人才的断层、连年征战国家疲敝和北魏的“旺气正盛”人才辈出形成鲜明的对比,胜负之势从管理层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方式已见分晓。
五、结语
一个具有轻触管理思想的高层领导能够使得管理变得简单而有效,从而有更多时间来思考战略性的管理策略。而所谓战略性的管理策略,其最大的组成要素就在于设定目标和制定规则。轻触管理思想不仅对于环境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对企业管理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迈克尔.B.波特著陈桂玲译:管理就这么简单[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 2004
[2]金晓明等:自适应模糊控制的新进展[J].信息与控制,1996,25:217-223
[3]德鲁克著齐若兰译:管理的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的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4、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5、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危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针
坚持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环保部门和企业及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协调联动,联合处理。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及职责
(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组织
*县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主管主任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4、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在应急事故发生期间和应急事故终止后,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认定工作;
6、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测算工作;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的业务和咨询;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公安、武警、消防、司法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事故现场的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组织事故现场可能受到污染伤害群众的及时安全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故调查,搜集和保护事故有关的物证、资料等证据,对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警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污染区的交通管制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优先安排伤亡急救、应急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4、卫生、医疗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受到污染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安排救治医院,减少人员伤亡;负责污染疏散区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指导和协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的处理。
5、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土地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区域范围内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土壤、农作物、家禽及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损害评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6、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危害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损害评估;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7、监察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和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案件,严肃立案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8、财政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付,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员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10、新闻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事件期间新闻报告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1、科技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五、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接报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他们及时撤出危害地带,同时迅速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保证通讯联系渠道畅通。在接报后,应清楚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害情况,并及时传达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出动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迅速出动,县主城区范围在接报1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其他地区在接报1个小时内到大事故现场。
(三)现场处理
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对于环境违法事件和行为,首先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结合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他们及时、安全、有序撤出危险地带,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实施区域隔离、交通管制和人员急救。然后开展污染事故限产勘察、采样监测、声像取证等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最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情节、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提出拒绝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要求。
(五)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1)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
(2)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再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经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后的评估,编制应急评估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查清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详细情况。
六、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需要,加强可靠的通讯、交通、监测、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现场处理等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一、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重要性分析
环境污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尝到了环境破坏的恶果,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因此逐渐提升,环保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评定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对提高我国整个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举措时,应将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当做重点工作加以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是地方环保部门治理环境污染能力的外在反应,是考核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际,可为环保部门分析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参考,促进环保部门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与方法,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评定
本文采用数据包分析法(DEA)对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进行评定。该种方法实施的原理为利用线性规划将最优生产前沿面求解出来,将其和每一个多投入多产出同类决策单元(DMU)的可能集进行对比分析,获得所有DMU相对效率的测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别表示投入、产出及权重,而N表示投入变量,M为产出变量,K表示DMU的个数。Fi表示第i个DMU的技术效率。当其数值为1时表示DMU位于最优生产前沿面,生产为DEA有效,反之,生产为DEA非效率。利用该方法对我国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效率进行评定,结果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且不同的地区环境治理效率有所差异,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的不断提高,使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调查发现,经环保部门及人们的长时间努力,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整体来看仍不容乐观。因此,为切实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应结合环境污染治理实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实施:
1.提高认识,增加投入
地方环保部门应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认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首先,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细则,尤其应明确地区内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定期派专门人员检查其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旦发现偷排及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应综合分析当地企业生产特点及规律,制定详细的环境污染治理应急预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最后,定期组织知名生产企业召开环境污染座谈会,认真听取不同生产企业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给予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奖励,鼓励其再接再厉,争取在确保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充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加强研究,引进方法
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研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尤其应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流,借鉴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定期抽派相关人员到环境污染治理比较好的地区参观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参观考察,引进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工艺。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研究部门,认真调查引起当地环境污染的原因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针对环境污染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引进新的方法加以改进,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
3.善于总结,不断优化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环保部门应善于总结,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途径。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常见环境污染情况档案,列出针对性治理方案与方法,为后期治理类似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指导。其次,总结环境污染治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状况积极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奠定基础。最后,认真分析不同环境污染特点,从治理效率、治理时间、治理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细节,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4.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受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因此,环保部门应注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另一方面,鼓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不断鞭策工作人员充分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总结
环境污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怎样在确保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环保部门及生产企业应深刻思考的问题。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增加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人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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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230-01
石化企业是以对石油天然气进行化学储藏、提炼和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在进行工业生产时,会产生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废料,在进行上述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和排泄废物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重大的突发性污染事故。这种污染事故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极大的危害,使周围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因此,石化企业要严谨的对待石化生产过程中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其进行应急监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一、应急监测在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中的应用价值
应急监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严峻性中,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性:首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石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在发生事故时,突发性环境污染会在不固定的位置上大量的排放高危险性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其次,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成分包含液体、气体和固体。气体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一旦暴露在空气中,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液体中则含有大量的耗氧物质,一旦进入到周围环境中的自然水体中,就会急剧的恶化自然水体的水质,使水中动植物大量死亡,进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最后,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另一特性是范围广泛,污染物一旦大量进入周围环境,对周围大面积的环境都会造成影响。可见,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具有非常高的严峻性。而应急监测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上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确定污染出现的地点和污染的影响程度,分析污染物的成分,从而进一步的解决污染,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二、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应对措施及处理方法
2.1 确定污染因子
石化企业的污染源和危险品种非常多,具有多种形态、多种传播方式、大面积出现的特点。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出现时迅速的对污染因子进行判断和辨别,能够有效的提升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的速度。石化企业的最主要两大污染源是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成分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以及耗氧物质等。不同的污染物需要经过不同种类的控制措施,因此,对污染因子的判断是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基本工作。企业的环境监测系统应该能够迅速的启动应急监测设备和工作流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准确的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以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和发生的其他环境问题。以便通过有效的监测,从而达到控制事故情况,减少事故危害的目的。
2.2 采样点位的布设
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都属于是发散式的污染,污染物进入空气或水体后,会迅速的扩散到水体和空气中,并且无法明确的检测到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因此,对环境污染的采样点的布设,就是找到污染物传播范围、确定污染物的传播速度的重要手段。环境空气应急监测点的设计应该设计在污染发生的地方,确定污染源后,在静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放置在离污染源最近的地方,在有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反之在上风向的位置上,并且特别是当周围出现医院、居民区、学校甚至是商业繁华区时,要将监测点设置在这些区域周围,以便确认环境污染对这些地区的影响,在气候条件对污染的监测产生影响时,要采取更加密集的检测方式,可以采取网格布点、轴线布点和扇形布点等方式进行空气采样。在发生水污染时,需要在水污染源头设置监测点,并建立事故污水收集池。并在接触到饮用水源或牲畜水源地等地区时,对上述水源地进行设点监测,成立应急监测小组,保证水源地的污染最小化。
三、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议
3.1加强石化企业生产工作中的环保宣传力度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往往是企业对生产安全重视程度高,但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在生产中产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进行生产时,企业应重视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对环保的宣传。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及时的通知相关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对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改善,一旦错过了敏感点的监测时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理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3.2加强石化企业应急监测的配套装备
应急监测时,需要多部门的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布点、采样、追踪和监测,因此,需要大量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以及联络设备。以便随时的报告情况、改变方式,调整位置等工作。在事故现场污染物浓度高的情况下,需要对检测人员进行防护设备的配备。这些都需要企业对配套设备进行充分的准备。
3.3石化企业监测技术人员的水平提升
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出现的时间不固定,呈现突发性的特点,如果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到位,应变能力不强,就会影响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工作的结果,进而影响到整个污染事故的处理。因此,要对石化企业应急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大量的实战演习,以得到良好的技术熟练度,充分的提升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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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3)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机制,减轻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担。由于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赔偿总额远远小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以及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当时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都还不完善。首先,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由于近年来环污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面临极高的赔付风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出台相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明确,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策及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较低,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密切相关。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充分条件。
3.1 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率低的问题,建议由环保部确定,在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设立企业、项目审批、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并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投保的企业严格控制发放贷款。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
3.2 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记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接受申请和组织预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预审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预审工作的现场核查,区(县)环保局参与所辖设施单位的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运营的要依法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尽早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有关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设施自运营单位的运营人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工作
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对设施单位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市管辖单位填写一份,区(县)管辖单位填写两份),区(县)环保部门应将备案表一份送市环保局汇总。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简称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营项目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4、省环保局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置意见,并由省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