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11-06 10:49: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篇1

1.1 建筑劳务的特点

目前,劳务分包的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他们的劳务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而且人员流动性大,作业队伍不稳定,劳动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难以落实,现在已成为企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1.2 现行劳务分包方式

(1)大包: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一个承包人或两个承包人;或者将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分别承包给一个承包人。(2)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这是目前市场上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大多数采用的形式,这样做也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3)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目前市场上较少采用。

1.3 建筑业劳务企业的形式

(1)独立法人型的劳务企业。这类企业是近年随着国家推行劳务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出台而涌现的一类新型企业,这类企业存在的形式有三种:依附于较大规模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劳务企业、以建筑劳务为特色的新型建筑劳务企业或劳务市场、地方性建筑业劳务市场。(2)以“包工头”面目出现的劳务型队伍。此类劳务承包形式最广,管理最散,绝大多数“包工头”一般都是以纯人工“清包”结算为主,借工程工期长,民工来源杂,监管力度差,侵害农民工的利益时常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2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建设部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并在一些文件中,侧重点都在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而对于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我国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的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

2.2 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

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的建设滞后引起承发包双方场外交易的“有市无场”的局面,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交易双方行为不透明、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2.3 符合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由于建设规模空前扩大,工程项目日益增多,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优势参与了中小工程的竞争,占据了巨大的劳务分包市场,而不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与之抗衡,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3建筑业实行劳务分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是朝向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是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同样如此。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其次,建立建筑业劳务企业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市场准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的重要手段。如何变“包工头”松散组织为固定组织,变无序为有序,让进城农民工归属于有组织的劳务企业管理,使他们工资收入有保证,生产安全有保险,培训教育有依靠,生老病死有保障。以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健全完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和管理,是我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

4加强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4.2 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劳务企业资质要素的定位问题。二是劳务企业的工种分类问题。《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了13个类别,一个工种成立一个企业(法人单位),还是一个企业不低于三个或五个工种,值得探讨。三是劳务企业的运作模式问题。劳务企业应该以城市为单位或以地区为单位,建立起一个有形劳务市场或基地,让每个劳务人员有一个寻找工作的归宿。

4.3 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劳务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倾斜。建筑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是3.22%~3.41%,其中已包含了人工费税率。而独立法人的建筑业劳务企业,其应纳税率却归并到服务性行业范畴。这一方面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性行业范围纳税率各地区也有所不同,一般为5%~9%;远超过了建筑行业应纳税率,因而其政策不利于建筑业劳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4 加强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提升劳务作业人员专业素质是确保劳务分包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是开展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员、施工作业队长和劳务班组长等技术骨干的业务培训,以实现培训一人、带动一批,加快建筑劳务培训速度。二是抓好新招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未经培训教育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大力推进劳务作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技术等级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农民工主动参与培训,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5结语

加强对建筑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是适应市场发展,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必然要求。我们应正视当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等问题,通过采取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以及加大人员培训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篇2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施工分包责任、违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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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玉昌.施工劳务分包困窘的法律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2005,(05).

[9]朱树英.政府应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N].建筑时报,2009,(5).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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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 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 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 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 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篇5

Abstract: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asily appearing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from the contract signing, performance, payment and claims for changes management, sub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contract managemen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f other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关系,各个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组成一个整体,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各参建方遵法守规、统一协调、尽职尽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合同管理上的疏漏,常常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总结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后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践,从几个方面阐述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某些项目法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中,合同附件如委托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等未能及时补充签署;

2、委托合同未签订。一些工程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后,仍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但项目法人未与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服务合同;

3、一些建设合同工作任务、工程量、双方权利责任的主要条款不明确;

4、有些已签订的合同,盖章签字格式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规定;

5、有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涉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及职责履行、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合同要求等方面。

合同执行中易出现的问题:

1、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缺少应有的企业信誉,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落实。一些设计合同执行中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不能按时提交设计施工图,未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人员,未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部分施工方案的变更没有应有的说明;某些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现场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事项不经审批进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需替换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文函请求批准。一些施工单位更换主要人员未报建管单位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有些投标承诺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未进场就替换。

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力度不够,未依据合同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一些建设单位疏于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对执行合同及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控制不够,维护合同法律权益的意识不强。

三、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涉及合同项目支付,质保金、计日工、备用金等使用情况及变更索赔事件处理和支付情况。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价款支付中,有些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如支付计量资料中,缺少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测量原始资料等支持性材料。

2、总价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分解。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施工措施费等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报批,作为后期总价承包项目支付依据。

3、工程变更索赔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索赔的必要性论证应充足、责任划分应明确、变更方案论证应合理,单价的确定应合理,变更索赔处理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一些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未及时整编,强调变更索赔的必要性不足,佐证材料不够充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质量检测报告,是谁的责任说明不够,变更后的方案论证不够,对其影响评价不够;参建各方对变更索赔处理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操作,有些设计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采用规范的索赔意向书报告格式;监理单位未在变更实效内期对变更进行处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变更索赔单位继续提交有效的佐证资料,而对该变更审查通过;建管单位对索赔报告处理未按处室职责规定附有计划合同处的阅处意见。

四、合同分包管理

合同分包管理涉及工程分包批准及分包合同签订;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资格、隶属关系、合同签订;农民工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资料等。

合同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分包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部分项目在招标设计中未明确主体结构工程,有些施工单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对外签订实为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合同,如泵站改造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还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务承包公司条件,在劳务合同中还存在转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且分包合同未履行建设单位审批手续;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无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数额、工作岗位等内容条款;部分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不到位,存在工资未直接发放至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滞后的现象。

五、保险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投保及对保险合同监督管理。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带有盲目的侥幸心理,中标后不能及时投保,而是一拖再拖,有些农民工保险投保意识比较薄弱,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

2、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将已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提交给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未按合同规定据实审核支付施工单位所投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按总价项目的百分比进行审核支付。

篇6

中图分类号: TQ6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总分包是建筑领域出现的新鲜事物,它的具体表象是,总承包方中标工程后,寻找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的施工操作层进行合作,总承包方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承包方管理总分包方的方式像业主管理总承包方一样。总承包方担安全、质量、进度、社会声誉等风险。

一、项目劳务管理基本规定

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起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以避免“包工头”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施工过程的劳务分包管理

1、分包商进退场管理

分包商进场前将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报总包备案,并根据合同总价的不同向总包方交纳一定比例的综合保证金,以保证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符合业主及总包管理要求,该保证金的扣罚必须由总包和监理同时签字。分包商进场前先与总包单位签订《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

分包商进场前须填写“分包商进场申请表”,“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后方可进场。

退场规定:分包商负责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分包商退场申请表”和“分包商退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退场。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的,总包方将禁止退场,押金不予返还。

2、施工现场管理

各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指定地点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及临时库房,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搭设。

所有专业分包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总包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各种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应保证安全有效,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挪用、如有违反者按《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处罚规定》执行。现场临电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严禁乱拉、乱接,并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可以无理由由认为造成分包的停工。

分包单位临时用电设备,经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技术质量管理

各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及技术管理制度。分包单位施工前将所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报总包审核。分包单位须设转职的现场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各专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分包单位进场材料执行进货检验程序,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搭设施工用脚手架,如确有需要,可委托总包单位统一搭设或由分包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总包审查,监理审批后,方可搭设,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由总包单位提供的各种控制点、楼层标高控制线、轴线等,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标识、改动,如确因需要单独做点,须经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分包单位各分项、分部验收执行总包单位“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4、工程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上报其承保范围内工程进度计划,由总包审核后报监理、甲方审批。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单位每月须向总包单位上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单位在每周二之前报下周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给总包审核,并对上周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整体机会进行合理安排。分包单位要跟进监理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由总包单位组织的关于进度等方面的工程协调会或专项会议,并对本单位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积极采取纠偏措施。

5、现场安全管理

各分包单位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均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租赁安全包保责任书》。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带、管理和指挥。各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总包单位、甲方、监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总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整改、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总包单位有权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机械设备管理

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到定机、定人、定职,做到定期保养。分包单位机械进场时须填写“设备进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由总包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场,并留一份存档,凡不申报的,一律不予进场。分包单位进场的各类机械按总包单位的要求,由各单位进行标识,并注明单位名称,以便检查、管理。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按总包单位相关部门要求摆放整齐,小型工机具要及时入库,如遇丢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安装的固定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设立安全操作规程牌,挂在设备旁边,并标明操作人员名单,设备的操作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分包单位机械设备退场时,总包单位根据进场报告一一核对,经检查相符后,方可退场。

结语:在建筑行业经济大市场这样十分严峻形势下,迫使企业只有创新管理,通过市场有机结合、有机调节、不断重组、多方多元化动态合作,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企业,也只有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多动脑筋管理创新,做好总分包管理,特别是劳务分包管控,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目标,使各参建方利益共赢、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建筑工程----必修课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中国建筑业协会编写

3、《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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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26号文件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劳务合同未备案,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三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8个,共有32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50个项目的劳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5个项目超时递交,4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1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10月12日至10月18日开展第三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本季度检查启动差异化监管,对未按时报送报表、报表存在弄虚作假、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的项目重点抽查,检查了15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3家、施工单位14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4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

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五)部分劳务公司未开展计生管理工作。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市鹭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钜()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市漳建建工有限公司(农发生物A8\A9处理车间项目)、市鑫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未续办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未重新报备、工人多次投诉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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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篇9

一、项目概况

卡塔尔内政部大楼项目总包方为马来西亚WTC公司。内政部项目总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分包合同金额为4321.23万里亚尔(约合8074万人民币),合同工期24个月,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11月28日,工程范围包括VIP楼、公共楼、停车场主体结构、砌砖、抹灰工程。因诸多原因影响,我方仅完成停车场主体工程和VIP楼、公共楼部分基础工程后与甲方协商中止合同。

二、案例简介

1、投标背景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阿联酋建筑市场进入低迷状态,我公司在完成阿布扎比F1赛车场后就没有了后续项目。与此同时受WCT公司邀请参与卡塔尔内政部大楼项目的劳务分包投标,经与总部沟通后,总部决定暂缓阿联酋公司的业务并争取以此项目为契机转战卡塔尔市场。

2、项目前期劳务资源策划

根据我公司之前用工经验数据测算,中国员工月工资费用约3500里亚尔,外籍员工月工资费用约1200里亚尔,工资费用比例约为1:2.9,而中国员工同外籍员工功效比例约为1:0.6,大量雇佣外籍员工将大幅度降低成本。在以上经验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劳务资源策划,根据项目用工总量,此项目计划约需1362名工人,其中:中国员工控制在271人左右,外籍员工需1091人左右,中外员工比例控制在1:4。为保障用工策略落地,我公司先后三次派人去孟加拉和印度招工,确认了400多名工人,为项目实施做好了充分准备。

3、项目实施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及当时的应对措施

(1)甲方与监理协调不到位,监理过程存在随意性

在卡塔尔施工,业主将项目管理完全委托给监理公司,业主很少参与项目管理,所以监理的权利很大。加之监理对工程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虽然有规范和设计要求,但很多时候监理的要求已经突破了规范和设计要求,随意的要求修改图纸或撇开图纸按照监理的要求施工。在监理的这种管理模式和方法下,给我们施工方造成了大量的窝工。而按照合同的要求窝工7天以内费用是我们自己承担的,所以使项目的成本急剧增加。

(1)外籍员工劳效未达到预期水平,初次调整用工策略

2010年11月28日,人员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在克服了甲方图纸不到位、监理要求苛刻的困难的情况下完成了停车场的基础施工。随着工程进一步开展,外籍劳务工作效率仍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项目初期员工对当地的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还处于熟悉阶段,外籍员工的工效仅为中国员工的30%-40%),并且在管理沟通方面不太顺畅,所以公司决定不再增加外籍员工的数量,取消了没有到场的外籍员工的计划,增加中国员工数量,最终在卡中外员工比例为1.82:1(中222人: 外122人),突破了项目规划的中外员工的比例。由于中国员工数量的增加,项目成本较初始测算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2)工作面进展不畅出现窝工现象

随着施工进展,现场监理要求苛刻、甲供材料不到位的情况依然没得到改观,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出现严重窝工现象。因为窝工中国员工的收入达不到出国前我公司承诺的水平(保底6000元/月),劳务队伍呈现不稳定情绪,为了缓解这一状况,我方一方面不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而是采用补贴工日的方式变相提高中国工人工资;另一方面积极同甲方沟通,甲方也安排了大量的合同外用工,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外籍员工的价格略有盈余,但是不足以支付中国员工工资费用。

(3)更换项目经理再次改变用工策略

2011年5月份项目经理申请调离工作岗位。新项目经理上任后,计划按照原来的项目策划,重新调整中外员工的比例以减少人工成本,随即采取安排了大量中国员工回国,同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有序增加外籍员工数量的策略。在调整的过程中由于大量回国中国员工工作不满一年,甲方扣除了这部分工人的往返机票费用70余万里亚尔(合同中规定工人工作满2年甲方负责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另外在中国员工数量减少,外籍员工数量没有及时增加的同时(因为原用工计划被取消,再次招募外籍工人需要一定的周期),工程已经进入大面积施工的期,甲方强行安排当地的社会工人进场施工,费用由我方负担,而甲方安置外籍员工的工资是我方自己招聘外籍员工工资的近3倍,结算时甲方扣款约150万里亚尔,我方对此提出异议,但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分包人不能正常履约时,发包人可调集资源协助分包人实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最终费用由我方承担。

(4)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由于工程进展不顺利,并且在工程进入期的同时我们的工人数量不足,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两次削减合同额,最终我们在完成了停车场的主体施工后,与甲方终止了合同。

三、案例分析

(1)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项目策划实施,导致项目成本没有控制在策划的范围内;

(2)外籍劳务资源管理方面凸显短板,劳务技能培训跟不上,沟通交流存在障碍,外籍劳务资源未能充分发挥效能,资源利用率低;

(3)进入新市场后对当地建筑资源、施工工艺、施工标准未能深入了解,对窝工风险明显预期不足,具体体现在对当地监理要求苛刻极不适应,对甲方供料不及时没有预判,项目窝工造成项目成本增加;

(4)项目承揽后对合同条款研究不透彻,没有正确认识将要面临的合同风险。如果我们对合同条款有充分了解,项目在调整劳务资源配置时就可以预见人员数量失衡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

1、境外承揽项目一定要秉承策划先行的理念

只有做好项目策划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风险,才能真正实现内外联动,优势互补,加快境内境外“一体化”进程。另外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充分重视项目策划的动态调整,使项目策划始终保持可行性、指导性;

2、劳务用工观念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本土化、国际化劳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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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研究背景

城市交通拥堵,已经无可辩驳的成为困扰城市发展和市民日常生活的一大问题,然而发展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最佳选择,其具有占用地资源少、运载量大、安全系数高、一次投资长期受益等特点,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决策性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北京市中心城不断向周边辐射,轨道交通建设的紧迫性也在增加。目前,北京市有计划对市区轨道交通网进行加密,预计到2020年北京轨道交通线路将达到1000公里左右。

1.2 研究目的

通过对现阶段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的分析,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规章制度,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微小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大面积坍塌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平安,保障建设周边环境的安全。

2 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收集到发生在国内外的各类地铁建设工程技术事故,共计111起,其中:明挖法工程事故41起,矿山法工程事故26起,盾构法工程事故39起,地面及高架线事故5起,分别占调查事故总数的36.9%、23.5%、35.1%和4.5%。

本次统计的事故中,北京地区的地铁工程建设事故总数为41起,其中明挖法工程事故12起,盾构法工程事故7起,矿山法工程事故22起,分别占北京地铁工程建设事故总数的29.3%、17%和53.7%。根据事故资料统计,矿山法工程22起安全事故中,环境因素为:雨、污水管线,出现频数为14次,占北京地区矿山法事故数的63.6%。

3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1 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现状

监理单位均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且人员职责明确,岗位齐全;制订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记录较齐全。但个别单位缺少“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没有专门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只在《监理细则》中有所体现。

3.2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现状

监理单位均有资质等级许可证书,且资质等级为甲级,符合要求;多数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满足合同要求;但个别监理单位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变更量大,如某施工标段在土建工程完成60%以上时,监理人员的数量有所减少。

3.3 安全技术监理现状

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均有安全控制专篇,并编制了安全监理方案,控制点明确,措施全面;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参加了设计交底会议;有旁站监理方案,且旁站监理记录齐全;对于重大风险源均有详细的巡视记录;对施工监控量测方案进行了审查,监理周报、月报齐全。但个别单位在监理细则中,质量控制点针对性不足。

3.4 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核查现状

监理单位均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审查,有审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进行了核查;对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进行了核查,且有核查记录。但监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查不严格,多数施工单位出现了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过期,或缺证的情况;对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的审查不够全面,个别分包单位的上岗人员资格不合格。

3.5 设备与设施安全监理现状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大型设备及部分小型设备的进行了核查,有核查记录;对特种设备、关键设备进场进行了全面审查,且有审查记录;对消防、易燃、明火作业等进行了检查,有检查记录。但对施工机械、特种机械的审查不够严格:调查发现,个别施工单位缺少缺少施工机械、特种机械的登记台帐,施工机械缺少合格证。

3.6 监理资料管理现状

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月报等各项监理资料整理及时、内容齐全。但个别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整理不够及时,监理日志记录不够全面。

3.7 整改通知现状

监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有监理整改通知及施工方的落实回复;对安全隐患均有排查记录,且记录齐全。但个别监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的责任落实不够。

4 对策和建议

(1)建立并完善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评估制度。针对轨道交通建设风险大的特点,应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竣工后试运营的安全验收评价及运营安全现状评价。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价评估工作,识别各阶段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风险管理。

(2)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对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定期监督和检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规范劳务分包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如测量方案、起重方案不允许劳务分包单位出等;同时对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素质。

(3)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一是针对轨道交通建设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应加大对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二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安全风险源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4)增强安全技术管理的针对性。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时,要针对不同施工工法、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地质条件、施工中可能给施工安全和周围地区带来影响和危害等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