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7 09:51: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规划用地兼容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of land use in th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Pan Yudao,Song Xin
(Guizhou forestry survey and design co., LTD,Guiyang 550000,China)
Abstract: National forest park in th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play a role of effectively protect, If not reasonable of land use of national forest park, Failure can lead to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waste of land us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Etc. The analysi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control, Control way of its feasibility.
Key words: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Land us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国家森林公园不仅可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还可带动经济与环境保护的作用,其在国内外主要以资源保护、土地利用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国家森林公园的土地利用研究者通常以非旅游领域的学者身份,从利用的角度对土地进行研究,选择坡向、地形、游道距离、坡度与重要景点距离等,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对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点选址与适宜性进行分析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其规划中土地利用控制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分析土地利用兼容性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的控制方法,这对于旅游用地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土地利用的总体重要性
土地利用包含城市建筑用地、森林用地、旅游用地等几个最重要的方面,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总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在城市总体规划当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规划、城市自然环境、现状特点、资源条件进行统筹兼顾与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旅游规划首先要以人为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统筹城市旅游、区域旅游的总体发展,特点是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与针对性,实现土地节约性经济最大化的目的。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通过一定时间与区域规划,当地政府以长远发展为目标,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当地社会条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因素,统筹安排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及土地环境保护。
国家森林公园要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结合保护与开发、整体效益、协同发展五个主要原则,以生态、旅游经济理念、可持续发展为依据。同时,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要体现人文关怀,为当地人民创造休闲度假空间、娱乐空间、森林科普空间以及农业观光空间等综合性天然户外活动场所。
城市建筑规划、旅游规划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国家森林公园等都是紧紧围绕着土地利用,从上面看出土地利用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及因素。因此,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一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虑与规划,才能体现节约型、生态型、经济型的国家森林公园。
2、土地兼容性控制途径
2.1健全旅游用地分类系统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扩大,土地规划主要使用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与《城市用地分类系统》,经过长期的发展,不仅使土地规划缺失,还导致旅游用地边缘化。由于土地分类各异,无法集中与统一,导致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与土地利用不协调,造成两者土地分类不兼容。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国土资源局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政策,通过该政策,国家森林公园可在土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际情况与条件,重点细化与创新增减国家森林公园用地类型,不仅为旅游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提供科学的依据,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比如对旅游用地进行规划时,可将服务住宿用地细分为星级酒店用地及度假村用地等。
2.2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评价系统
我国森林用地评价系统较为传统,已经适应不了现代化国家森林公园的发展需求,而其规范依据主要参照《中国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与《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两个规范依据对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条件的评价过于偏重,而对其用地规范未做出详细要求。因此,在现有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普遍存在以风景资源评价为中心,土地评价失去主体地位,最后导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土地结构与土地利用功能无法衔接等问题。
2.3有效控制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化
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化是指按国家森林公园功能划分土地利用,从而确保各个功能区满足功能要求,保证功能区内与功能区外的土地利用保持兼容。游览区一般是作为国家森林公园空间布局的中心,从而协调各功能系统,体现各功能区特点与保持总体协调。在国家森林公园建设中,相邻地块不兼容且互相制约,比如在国家森林公园增加功能时,会导致相邻地块的功能减少或价值降低。因此,在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的问题中,可通过国家森林公园功能区划分与空间布局作为控制途径。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只有合理利用及严格控制土地兼容性才能使我国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对森林公园土地利用兼容性的探讨极其重要。
【参考文献】
[1]叶新才,袁春.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林业经济问题,2011,02:162-166.
[2]黄淑娟.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农业与技术,2015,10:82-87.
[3]唐建兵."反规划"理论视域下的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规划探讨--以自贡市飞龙峡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规划为例[J].林业资源管理,2014,02:26-30-34.
旧城更新一直是城市发展不可回避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的更新更是加快了速度。但是,在旧城更新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使得城市规划工作者对现存的更新方法进行了反思。基于此,本文就旧城更新存在的问题及规划进行了分析,相信对旧城的更新能有一定的帮助。
1 小城市旧城更新中的问题
1.1 小城市旧城生活的魅力所在
老城体现了城市原有生命系统的活力,将多样性的天性发挥的淋漓尽致。下面结合小城市生产生活特征对其活力的要素进行分析。
1.1.1 步行交通与多样性的功能
小按照小城市旧城区的日常需求,居住、购物、工作、上学和娱乐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往往在步行尺度范围的区域内便包含了住宅、商店、手工作坊和学校等多种性质的建筑,复合的城市功能满足了多种人的需要,吸引了人流,增加了城市的活力。
1.1.2 小尺度街区与趣味性的街道
小尺度的街区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街区内居民交流的机会,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使得街道富有安全感和归属感。街段距离短和更多的街角也为沿街的小商小铺带来了更多的人气,开放空间多,使得街区更富有生气和活力。
1.2 小城市旧城更新中的误区
复合的功能结构给城市带来活力,但过度的用地混合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不受控制的功能混合导致布局混乱、环境污染;其次,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剧增与小城市老城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基础设施滞后不足形成矛盾,阻碍了小城市的发展,继而更新活动逐渐展开。但受大城市建设模式的影响,小城市的更新建设忽视自身特征,步入了一些误区,不仅原有的活力不在,还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1.2.1 大尺度街区划分与道路交通拥堵
在现代主义规划思想的影响下,街区尺度不断增大。小城市旧城中大规模推倒重建,进入二十世纪汽车时代以来,城市道路规划转变为以建立系统的机动交通为基准,新的城市规划中的干道间距尺度远大于传统街区。规划后的大尺度街区可达性的降低,增加了小汽车的使用,使得交通越发拥堵。
1.2.2 功能单一的用地与多样性的丧失
现行的城乡建设制度受影响于美国的功能区划模式,用地布局依据用地分类标准,采用一种使用性质对应一块用地进行控制,对不同性质用地进行明确划分,旧城中复合功能结构遭到瓦解,多样性不复存在。功能分区使得人们职住分离,居住类型严格划分,不同类型住宅严格区分导致居住空间的异质化,传统的社交网路遭到破坏;其次,记忆中的沿街小商小铺被取代导致行人寥寥,城市活力急剧下降。
2 小城市旧城更新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结合上述问题,本文从旧城开发中涉及的各方主体,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者、地方政府、开发者及公众几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得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地方政府的盲目诉求
从地方政府来看,有盲目学城市的心理,一味求大、求新,忽视小城市旧城区传统的小尺度肌理,向往“气势恢宏”的大规模建设;改造手法采用大刀阔斧地拆旧建新。政府作为规划编制的发起者,更新建设的主导者,其建设思想和认识与旧城更新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分不开的。
2.2 城市规划的误区
传统的规划方法往往把规划当成一项静态的、纯技术性的工作来进行,忽视大城市与小城市、新城与旧城的区别,统一按照法规条约指导建设,缺少针对性。下面主要从用地分类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两者对规划建设的影响进行分析。
2.2.1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不适应性
从总体规划到分区规划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主要也是重要的规划依据,目前使用标准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称《标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总体来看,用地分类方式对规划建设实践的影响深重,由于行政管束的惯性,仅在少数地方性规划技术规程中出现兼容性的变革,而面对众多小城市,尤其针对其具有混合功能属性的用地的控制和引导方面,还存在较多冲突和滞后问题。
2.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局限性
总体规划由于其自身深度的限制,不可能对每一个潜在的开发项目进行具体的控制,城市的开发项目建设和管理都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为依据。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依照西方城市规划管理的区划制度沿袭而来,传统区划模式基于现代主义思想,趋向单一功能分区、产住分离的布局形态。面对小城市旧城中复杂的功能结构和特有的生产生活特征,控规还缺少自下而上的系统有效的分析,忽视用地自组织的生长规律,凭借主观判断确定单个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高度等控制条件,忽视各功能之间的联系和融合。
3 建议解决措施
3.1 适当调整用地分类标准,提高土地兼容性
总的来说,基于全国统一的用地分类标准,对地方适度的放权,因地制宜的进行补充和调整,更能有效实现用地的弹性控制。针对用地分类标准对小城市旧城区的用地兼容性控制的约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1 制定兼容性控制细则
小城市旧城区中,主要用地功能为居住、商业和行政办公,从现状建设情况来看,这几类用地的兼容性较强,能够互相兼容。
首先,建议用地分类将功能性与政策性相结合,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因地制宜地自主附加地类兼容性的相关控制细则,针对每类用地可兼容的项目进行详述,以此加强了对用地开发建设的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用地影响程度不同,可确定为允许兼容、一定条件下允许兼容及不可兼容三种类型,可兼容的项目类型结合用地的控制指标及开发要求确定兼容的比例,一定条件下允许兼容的建设项目须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无异议通过之后方可执行。
3.1.2 增加“混合用地”类型
(1)地方政府在国家统一用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小类用地进行细化或者补充。
(2)小城市旧城区作为城市的中心,具有土地价值高昂、经济效益高的特点,某些地块会随着周边环境的建设,开发潜力增加,为充分实现用地价值,满足市场的动态需求,建议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单独增加一类“综合发展区”作为对此类用地的定位。在此可以借鉴新加坡市区的“白地”的控制方法。
3.2 建立小尺度混质单元,制定兼容控制条件
对于可兼容的混合功能聚居建设实践来说,《用地分类》的改良是自上而下和被动性的途径,涉及规划立法和执行体系的变革,短期内实现难度较大。然而,自下而上通过具体区划模式的调整和设定,可以取得区域范畴内混合功能兼容性的可操作条件。通过对小城市生产生活特征的分析可知,基于步行尺度的小街区集合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功能,体现了混合功能自组织生长的特征。因此,在进行兼容性控制时,可以结合小城市街区特点建立小尺度的混质单元,引导城市用地的兼容开发。
4 结语
随着如今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更新的工作已是不可避免的了,但为了保障更新工程的质量,如何在旧城更新的过程中对所存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成为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综上所述,本文就旧城更新存在的问题及规划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中图分类号: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控规时限的缺失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五个层次”:“两个阶段”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与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五个层次”即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图 1 中国城市规划编制层次
其中法定规划为三大规划:总规纲要、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总体规划编制有效年限为20年,总规中的近期规划5年,总规远景规划40年;总规纲要则与总体规划时限一致,为20年。而详细规划阶段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却没有规定其编制年限。
近年来,控规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把控规的地位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强调控规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更是要求控规全覆盖,全国各地掀起一股控规编制的新。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控规全覆盖”的同时,却极少的人会注意到,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指导性的法定规划,控规却没有其编制年限,也就是说,在控规编制完成之后,控规的“控制力”有效期没有任何依据:一方面,在土地正常流转过程中,作为一项相当重要的建设依据的控规,面对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控规自身的命运也不相同,修改控规以满足自身的利益最求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这样的情况一是因为控规实施过程中的不严格,二是控规自身规定的不严谨。《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规定控规可修改的前提,更没有规定控规的有效年限,也就是说“控规随时可修改”;另一方面,控规是对开发城市强度的一项硬性规定,现代社会日新月异,以前的控规可能已经不适合当下该地区的发展,一味的控制可能会阻碍城市的发展,控规“过期”现象也产生了城市负面影响。
控规时限该如何设定,以下做出了几点设想:
二、 控规时限的设想
2.1 设想一:与总体规划时限一致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规往往是在总规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的,设定控规的年限与总规一致,可以减少城市总规与控规的冲突。
控规编制有两种可能:一是总规完成并报批后根据城市总规进行总规编制的;另外一种是总规完成尚未报批前,通过控规细致调研以及指标计算,反馈到城市总体规划上,对总规进行合理修改,再反过来以完善后的总规知道控规的。这两种情况无论那一种,都是在总规指导下而产生的。
如果城市总规在编制年限到期,或由于上位规划的改变、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的落户等原因,使得土地利用规划与之相应的进行修改并进行新一轮编制的情况下,相对应的控规势必也将受到影响。而与总规对应原则使得控规必须与总规大框架相符合,那么,总规的重新编制,也就意味着控规失去了继续服务的意义。这种情况下,控规只有重新编制,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起到控制与指导的作用。
2.2 设想二:与土地利用时限对应
这里所说的土地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性质,二是土地使用权属。
2.2.1 土地利用性质
土地利用性质是在土地利用规划完成后所确定的,包括总规层面下的土地利用规划,也包括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下的土地利用性质。各项规划所确定的各种用地都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改变与置换,既然土地利用性质改变,该地块原来的控规指标必将无法付诸实践,此时控规也将应该进行修改。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的土地利用性质并不涉及到总规层面上伤经动骨式的大修改,而是微调和细分。在微调和细分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控制指标的对应问题。
比如在总规指导下,控规将居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或是商住混合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而这一大片居住用地需要多个控规分图则进行控制,必然各分图则的控制指标都不一样。如果一味的按照未细分状态下的土地利用性质设定指标,肯定不尽全面。
同样,由于开发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性质发生微调,如由住宅绿地转变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的扩建占用居住区绿地),或是由商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广场(商业用地为求容积率奖励而修建的城市广场)等,都涉及到了城市用地性质的改变。这几种用地性质的可控制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此时的控规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2.2.2 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权属与民生息息相关,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用地流转,其土地使用权也被分配到各个团体或个人手中。这些个人和团体在其使用权范围内在其土地上工作生活,组成了城市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元素,维持了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行。
就百姓最关注的居住用地作比,城市居民房屋产权为70年。假设70年内居住用地性质不发生改变,控规的控制也不应该发生改变,而在这种假设条件下,控规时限就应该规定为70年。
2.3 设想三:与城市发展时速对应
第三点设想比较宽泛,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而假设与城市发展时速对应是出于对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需求而设定的。
现代城市发展突飞猛进,小城镇也开始了新一轮的扩张式发展。控规如何与时俱进的控制并引导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成为控规的一项重要议题。同样,控规时限的设定如何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又起到控制作用;如何在一段时期内真正起到强有力的控制作用,防止过度过快开发,又在有效框架范围内不阻碍城市正常的发展,及时更新调整以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脚步,是控规时限设定的一大难点。
三、控规时限悖论
1 土地利用外部性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毗邻影响、外部关系等。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在区域内各种用地综合效益与相互影响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城市规划,土地外部效益应是最大化的存在,但不排除用地置换后,外部效益溢出,对周边造成影响。在用地置换的同时, 控规控制失效,控规时效问题也就要重新考虑。对于控规时间标准,并不能简单的从众于总规或是其他时间标准,土地外部影响也并不是简单的指标分析可以得出,那么,这样控规时限的规定也失去了衡量的标准。
2 各种设想自身的悖论
2.1 控规细分与微调与控规兼容性规定
控规中有一项重要指标——用地兼容性的规定。兼容性的规定本身就是几种可兼容用地可能性的统筹,其作用也是避免控规过与呆板的控制,如果一涉及到细分和微调问题就整个控规、重做或修改控规,那么控规本身兼容性的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了。比如在控规中常常可以看到,在居住用地中可以兼容商住用地、住宅用地可以兼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很明显这些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都不相同,却是可兼容范围内的用地调整,这样的兼容性如果成立,那就不存在控规时限与控规细分与微调的时限一致的设定了。
2.2 土地使用权属V.S.不同属性时限不同
土地权属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话题,在土地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之前,土地流转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土地正常流转之后,各项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被赋予各个不同主体手中。但是,用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教文体卫用地五十年、商业娱乐及旅游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各种用地往往是统一规划、综合布置的,控规中很少存在着单纯用地性质的地块。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不同地块同时存在,但其土地使用权时限却都不相同,如果控规年限与权属保持一致,那年限取值是应该根据哪种用地性质而定呢?若取值最高年限——以居住土地使用权70年为准,可以保证居民最基本的权益,但却不能满足最有活力用地——商业用地的发展要求;若取值为最低值——以商业娱乐旅游土地使用权50年为准,则与前一种情况相反,保证发展的同时可能会侵害到居民权益;若取平均值,即60年也会带来相应的不良影响。
四、结论
控规时限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控规诞生之初就忽略了这个问题。是无心的忽略也好,是有意的回避也好,时限的缺失暂时看来没有任何不便,但却在其实施过程中反映了诸多问题:编制的法定依据、修改的法律程序、实施的法定效率等,都由于时效的缺失缺乏统一的管理。上述设定还不成熟,悖论间的冲突也使得时效设定显得矛盾重重,建议开展独立的时限讨论,并尝试建立审查制度,以更加充分的发挥控规对城市空间环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伴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发展壮大,分布也越来越广,从沿海到内地,从东部到西部,繁星点点。随着工业园区在数量上由少增多,区内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而相应的用地空间则越来越少,它们因此所面临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各类工业园区在增加就业、引进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工业园区规模急速扩张、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这些因素的出现使得工业园区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会遇到种种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探讨
1.工业园区的功能分区
一般而言,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会根据功能差异将工业园区划分成若干功能类型。兴英工业园区共分为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区、生活居住区和景观休闲区等四种功能区,使之发挥各自效益。
(一)工业园区
根据规划区内用地的形态特征,工业园区沿东西方向成带状分布。工业园区的发展类型主要为轻型工业、高科技工业以及其他污染较小的工业,禁止设立重度污染性工业。工业用地可用于发展多层和低层厂房。多层厂房面向兴英东路建设,以形成兴英东路的良好景观,低层厂房集中设在靠近河岸地方。
(二)综合服务区
公共设施用地集中布置于工业园区中心区域,即中间城市主干道与兴英东路交叉口西侧,主要用于布置一些办公楼,展览培训中心以及邮电所等配套公共建筑,结合广场形成整个工业园区的形象界面,展现工业园区的特色和气势。
(三)生活居住区
生活居住区位于综合服务区北侧,主要用于发展高密度的住宅,为园区就业人员提供居住及相应的生活配套服务,这样既完善工业园区的整体功能,也有助于提高开发的经济效益。
(四)景观休闲区
在规划区西侧环市东桥边规划公共绿地,该用地西临道路交叉口,北傍两英大溪,考虑该地块的地域特征,适宜规划为一个以水为主题,融合绿化开放空间的休闲活动景观区。
2.各种用地规划
(一)工业用地规划
工业用地是园区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规划采用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按纵向三条城市道路和兴英东路以及两英大溪划分为四个工业组团,各个组团可按照生产特点和工艺要求或生产门类加以分类,把性质相近或生产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安排在一起。区内现有已建和在建的工业用地均为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在工业园区东侧组团内,;其它组团根据产业特点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生活居住等配套用地集中规划于居住用地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29.82公顷,占总规划用地面积的64.26% 。
(二)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在组团中靠近兴英东路以及工业园区中间城市主干道集中规划行政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信息、文化娱乐等工业园区级公共设施用地,形成本工业园区的管理中心,这样,不但强调中心区的位置,还便于近期实施,并带动整个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96公顷,占总规划用地面积4.21% 。
(三)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根据生产、生活相对独立的原则,将居住用地集中布置于组团中靠近两英大溪的地段,居住用地应根据国家、省以及潮阳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居住用地面积2.53公顷,占总规划用地面积5.44% 。
(四)绿化用地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作为一种综合区域,比一般工业园区具有更高的环境要求。本规划区应以形象优美、环境宜人的环境来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规划结合用地条件,因地制宜,按点、线、面结合的原则,以较高的标准进行绿化系统规划。
首先,集中绿地。在规划区西侧环市东桥边规划公共绿地、结合城市道路交叉口形成工业园区的绿色景观节点。
其次,点状绿地。充分利用各种边角地布置绿地,并且通过各地块绿地率的规划指标控制,保证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以及其它用地内设置适当规模的小片块状以及带状绿地,以此形成工业园区的点状绿地景观。
最后,带状绿地。通过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进行绿化,以及沿两英大溪布置带状绿地,以此形成园区内的带状绿地景观。规划绿地面积5.48公倾,占总规划用地面积的l1.81% 。
3.建筑设计引导
(一)建筑布局。本工业园区各地块建筑布局在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同时,应对工业园区公共开放空间和景观效果作贡献。要求各用地单位不得兴建实体围墙,只允许以绿篱或低矮的通透式围墙作适当的场所界定,改变传统工业园区“以路为界、以墙为限”的空间形态,提出“空间共享”的原则,以形成积极的外部空间。
(二)建筑体量,建筑体量应服从高新技术产业的要求,其主体部分一般相对完整,设计中可将辅助功能部分相对脱离,形成高低错落的体量组合,避免一般标准厂房因体量平铺直叙而形成的单调形态。
(三)建筑形式。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形式以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避免使用繁琐的装饰构体和套用一般商业化的建筑风格。利用先进工艺和新型结构体系,如薄壳、悬索、网架等结构,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特色,立面宜采用重复强调韵律的手法,同时利用凸出楼梯、电梯井等形体形成重点和变化,加强节奏感,避免过长立面和过大体量造成的单调感觉。
(四)建筑色彩。工业园区的主体色调应是明快而雅致的,以便形成优美而宁静的环境氛围。
4.市政工程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镇区现有水厂一座,现供水能力4万吨/日,在西侧现有DN1200mm 输水管沿两英大溪从南向北穿过规划范围。规划区由镇区现有水厂供水。规划区内尚未形成给水管网网络。根据规划区各种用地面积进行计算,预计工业园区规划总用水量为0.6万吨/日。
(二)排水工程规划。规划范围有两条水渠由南向北贯穿而过,兴英东路两侧已建成两条排水涵。按照镇区总体规划,本规划区采用分流制。本规划区基本为工业用地,污水主要是工业废水。严格按照分流制进行污水收集,工业废水通过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到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保护环境。
二、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兼容性
1.工业地块性质的兼容性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与一般地块的规划建设不一样,它由工业园区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建设,其运营的方式是先通过前期基础设施的建设,吸引项目,但在吸引什么类型的项目上却带有很大的机动性,因此建议规划编制者应该站在工业园区管理者的角度上,考虑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控制,以适应工业园区项目的灵活变化,即工业用地上一些一类工业用地。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也可以兼容二类工业用地。除此以外,还可以考虑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兼容、道路用地与绿带的兼容、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与公共绿地的兼容等。
2.弹性道路路段和弹性市政管段
工业园区项目除了在类型上不能准确预测外,投资规模和项目的用地空间大小也很难判断,因此,笔者建议在工业园区内,除了对主干道进行刚性控制外,对支路应留出弹性控制路段。这些弹性路段是属于按照一定报批程序可以取消的路段。这是便于大项目落户时,可以适当地调整道路,扩大地块,而不会造成整个工业园区的大范围改动。对弹性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可进行弹性控制。需要指出的是,市政的主干管线也需随主要道路铺设,并且在与弹性道路的交叉口间要预留接口,这样才不会因为弹性道路的取消而造成管道系统的瘫痪。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进行开发建设,而符合各自园区发展需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既可以创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也能够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的氛围创造条件,为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弹性是物理学中出现的词汇,表示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有恢复形变的能力,如今,城市规划范畴内也引用了这个词,来形容人类在对未来的需求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使当前的设计方案能够在今后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适应程度,拥有更广阔的发展余地和空间。从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和生产水平都得到了提升,城市建设也在不断的进步,但是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或许由于缺乏弹性而出现很多问题,很多规定的设计无法在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中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做出充分的弹性规划,本文将对城市规划中的弹性问题进行分析,建立弹性理论,争取对城市规划的工作方法改进和完善方面提供有力的思路。
1.传统城市规划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传统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了很多问题,大多数传统理念都将信息是否足够、模型的建立是否完备来作为准确预测未知的一种标准,从而提出对策。但是这种传统的城市规划其因素都相对具有较高的计划性和刚性,在市场的因素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这样硬性的、静态的因素单值无法做出及时、完善的反应。这里举例说明几点传统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问题,比如在规划期间城市的发展出现了较大的突破指标,城市功能也与实际出现了变化,这就导致了先前的规划失去了指导的意义,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多次的修改城市的规划内容,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也无法满足越来越快的城市发展节奏。
2.弹性的定义及弹性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弹性是一种物理学的概念,是指物体受到外力作用变形后具有恢复其原理形状和尺寸的能力。我们也可以引申理解为一种可以应对外界变化的适应力。与弹性相对的概念叫做刚性,刚性是固定的在框架之内不可变的性质。在城市规划设计领域中,弹性设计就是在设计时把今后的一些不可确定的因素也要提前考虑加入到设计钟来,尽量满足不断变化的城市发展空间和需求。同时,在设计中也要为城市发展留有余地,不是一次性的、刚性的将城市定位。对于设计者也应具备较强的弹性思维,使规划设计具有控制力来适应社会以及城市的发展和需求。
3.弹性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意义
3.1城市规划中的弹性设计可以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其包含了能源的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回收等,在这一点上,弹性设计的思想正是与其保持高度的一致,以满足未来发展需要作为出发点和基本点,其动态的调整和变化也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许多设计原则也可以作为弹性设计的理论依据来保持人与自然、社会的平衡。
3.2城市规划中的弹性设计对旧城的更新改造有促进作用
旧城是历史变迁遗留下来的,但由于功能的缺失使得其对其改造和更新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热点。所有的生命体都有着自我保护和更新的能力,对旧城的改造也不应是传统对静止和机械建筑物的改造,而是应该引用弹性设计的理念将城市作为一个可以新陈代谢的有机生命体,完成城市的自我调整和发展。在设计之初,设计者可以考虑种种方案,对未来不断的变化形式作出一种较为完善的模式,灵活的具有弹性理念的设计可以对城市的发展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和余地,并对设计的再利用提供便利。
3.3城市规划中的弹性设计可以平衡城市的需求与变化
自然和物质环境都在不断的变化,但是城市建筑却具有着确定性和固定性,这就与人类多变多样的活动产生了矛盾,并且这些冲突是不可预知的,只有在设计之初加入弹性设计理念才是有效的平衡城市需求与变化的手段。社会和科技都在不断发展,即使是人的思维也不可能考虑到一切变化因素,所以弹性设计也只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起作用。长期以来,衡量城市建筑物优劣的标准往往是从建筑的造型、实用性和艺术性等方面作为出发点的,但其实城市的功能适应能力也应作为非常重要的重要衡量标准。过去的价值评估只是静态的从眼前利益出发,忽略了城市功能适应力的构建,这大大浪费了资源,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导致了城市建筑向粗放型发展。
4.如何进行城市规划的弹性设计工作
城市规划的弹性设计工作就是指在城市规划环节中,将不确定性和灵活性较强的部分将弹性设计融入其中使其具有保持整体稳定和较强适应性的工作。这些不确定的环节包括城市人口规模的变化、城市用地和城市发展政策的变化等。当然,在规划当中刚性是第一位的,因为其对城市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可以做出硬性的规定,此时弹性规划的作用就体现在可以增强编制和实施的灵活性,充分的发挥其平衡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城市发展需求的功能。
4.1用地规划中的弹性设计
建筑的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核心内容,在空间上更好体现城市的发展目标,在设计中要体现弹性设计,需要对生态保护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保留其刚性,对市场发展主体用地体现出相应的灵活性和弹性。一是可以增加随机规划用地类别,在特定地区极大限度的节约土地。二是要深化土地的兼容性和替代性。用地的兼容性是一种静态的标准,若想控制好城市用地性质,重点在于将土地兼容性留给市场,将不同用地做最佳组合,科学的调节可替代用地性质
4.2道路规划中的弹性设计
城市道路系统是城市空间结构的框架,在设计中引用弹性理念可以预留一部分的城市发展空间。首先要对道路的网络结构进行研究,均衡分配交通流,避免大拆、大建,以此来保证城市的主骨架不变形。其次要界定刚性道路和弹性道路的范畴。对于不同的用地性质要合理的安排支路和划分用地单元,有些用地需要用刚性指标来限定,而有些用地需要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城市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取舍和挑战,保证系统不变形、又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
5.结语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赖,生产水平和规模都得到了提升,城市建设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弹性规划指的是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中需要留有余地,在城市化初级阶段是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适应城市的迅速扩大,具有较强的张力。在传统的城市规划工作中由于没有健全完善的弹性规划工作系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城市的不断发展当中,势必会出现一些变化,这些合理性的变化在设计中要保留一些弹性,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灵活的发挥先导性和可控性,最终达到城市规划的目的。城市规划的弹性方法是在长期实施过程中抵御设计变形的有效技术措施,在多变多样的城市发展动态中可以较好的实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控制性详细规划自80年代进入我国,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已经在我国逐步形成完善的规划及管理体制,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又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更加普遍的被运用,也使各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控详规划编制更加方便管理是我们规划设计者这几年一直摸索研究的问题。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地区控详规划就是在规划法刚实行不久接手的,如何使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地区控详规划更加合理、合法、适合规划管理是我们这次工作的主要任务。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位于哈尔滨市区西南部,规划范围东起兰州路,西至迎宾路和城乡路,南起规划伊春路,北至康宁路,总占地面积为1590.25公顷。按照2009年6月审批通过的《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发展规划》,我院于2010年6月编制完成《哈尔滨西客站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以促进西客站地区整体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为出发点,运用控制性详细对各类用地的控制要求,达到规划所要求的目标,使哈西客站地区的建设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
1 控详规划编制的要点
1.1按照《哈西地区发展规划》对西客站地区的规划用地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
1.1.1 容积率的确定
规划区内容积率控制标准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地方性法规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交通等因素的前提下,西客站地区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需要确定。
居住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一般区域不得超过3.0;保健路――哈双公路以南区域及绥化路以南等区域,容积率不得超过2.5,规划中小学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2。
商业金融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4.5,局部重要景观节点、地标建筑区及其他重点控制区的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7.0。
混合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混合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区域混合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2.5。
1.1.2 建筑密度
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超过25%,一般多层住宅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不宜大于28%,高层住宅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不宜大于20%;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40%,特殊地段建筑密度不超过60%;混合用地建筑密度不超过35%;其他用地建筑密度参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
1.1.3 绿地率
规划确定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低于20%;混合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用地绿地率参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
1.2吸收西客站地区整体城市设计的先进理念,使控详规划与城市设计融为一体;
1.3三是联合各专业部门,准确核对规划路网及各项基础设施;
1.4征求教育、交通、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确定中小学规划、公交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1.5五是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增加公共绿地,提升城市景观环境品质。
2 控详规划编制的创新点
2.1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鉴北京等城市的经验,在控详规划中提出了混合用地的概念;
混合用地是在规划中不确定用地的性质,但根据城市设计的空间高度要求确定用地的控制指标,使规划用地更加适合规划管理,更加便于在今后具体项目的选址落位。
2.2对用地兼容性实行分类控制,便于规划审批,提高土地使用的灵活性;
2.2.1 兼容方法
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操作时有适当的灵活性,本规划将用地按兼容程度分成可兼容、补偿性兼容、不宜兼容三大类。第一类指允许被其它用地兼容,第二类指被兼容后必须在附近合适的地段加以补偿的用地,第三类指不宜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
2.2.2 可兼容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可被一类居住用地越级兼容;各类居住用地可被为本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在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相互兼容;生产防护绿地有条件时可被公共绿地兼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混合用地等用地可被绿地兼容。
2.2.3 补偿兼容用地
城市内非显要位置的一般性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级绿地)可补偿兼容;一般地段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可被居住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兼容;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可补偿兼容;支路、停车场、菜市场、幼儿园、变电所、公共厕所、加油站、燃气供应站等也可补偿兼容,但上述用地被兼容后应就近补足相应面积。
2.2.4 不宜兼容用地
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含主、次干道,桥梁,各类汽车站用地,城市主要广场,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主要电力、电信设施,高压走廊,防空设施用地,供热、供气设施,防灾设施,主要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泄洪池、排洪沟,隧道,特殊用地及控制建设地带等不宜被兼容;城市核心地段带有标志性的商业、文化用地,有特别要求的用地以及重要政府机构用地均不宜被兼容。
2.3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保城市设计与控详规划有机结合;
按照《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发展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控详规划在设计中考虑空间高度问题,对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建筑高度较高的地块,在确定控制指标时容积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在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建筑高度较低的地块,在确定控制指标时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较高;并根据城市设计确定的空间高度要求,确定哈西地区的重要节点及沿东西何家沟两岸的控制要求,使哈西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注重城市空间形象的打造,使规划更加适合规划管理,便于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指导。
2.4 丰富图则成果表现形式,便于规划审批。
3 城市设计导引
3.1 建筑体量
哈尔滨西客站核心商务区的地标建筑及其他商业建筑的尺度应大气,以虚体连廊等连接各建筑,有助于形成商业连续性。沿主要交通道路布置高层建筑,构筑城市快速交通廊道的建筑节奏感。
3.2 建筑色彩
确定哈尔滨西客站地区的建筑色彩以淡雅建筑为主调。延续哈尔滨城市的传统色调,以浅色为基调,在不同的区域适当变化,以白色、浅米色黄、黄色和灰色为主。局部以砖木色为调解,形成建筑亮点区,以达到色彩的多样性。
3.3 建筑风格
选取自然简约的现代欧式风格,注重功能布局,建筑体量大气稳重,表现以明确单纯的几何形体,不过多强调装饰。加强建筑与环境的结合,以求做到公共空间与建筑形成有机整体。并且特殊设计第五立面-屋顶,成为地区的特色建筑符号。
3.4 历史保护
规划区内的保护遗址包括“731工厂”和历史厂房建筑,应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实体,加强对历史保护建筑周边影响区的控制,保证周边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及风格应与保护建筑协调。
3.5 建筑小品设置原则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7-0037-02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和核心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具体控制性规定。
自我思考:由以上核心内容可以发现,控规直接界定了土地的发展权也就决定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因而对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前我认为控规最重要的是合理性与民主性,但是现在我发现脱离了对控规经济和社会属性的认识而局限在所谓功能合理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讨论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由书面描述可知: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体现城市设计构想。城市政策的载体。
自我思考:在承上启下方面,规划就相当于写作文一样,总体规划相当于列出文章的提纲,详细规划承接提纲写出具体的故事情节,也就是把总体规划的上宏观意图转化为对微观的控制,既有整体控制,又有局部要求。将总体规划宏观的管理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地块建设管理指标,使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及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相衔接。
在管理开发方面,我认为控规在管理、开发这一块是最不容易实现其优点的。“三分规划七分管”是城市建设的成功的经验,控规的拟定是想将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实现规划目标,并且通过对开发建设的控制,使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以有利于规划管理条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规划和管理以及开发建设三者的有机衔接。然而,在投资商在获取土地后总是想方设法争取最大的建筑容量,目的就是要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这一行为,甚至可以影响投资决策。于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尽可能的突破,就成了他们房地产项目前期的重要工作之一。甚至有的规划人员会按照开发商的意向进行修改控规,所以有时候会有不是控规在引导开发行为,而是开发行为在引导控规的现象。
体现城市构想方面,对城市设计主要以引导为主,按照美学和空间艺术处理的原则,从建筑单体环境和建筑群体环境两个层面对建筑设计和建筑建造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甚至提供具体的形体空间设计示意,为开发控制提供管理准则和设计框架。
城市政策的载体方面,控规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包含城市产业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空间分布、城市环境保护、鼓励开发建设等各方面广泛的城市政策的内容。通过传达城市政策方面的信息,在引导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具有综合能力。市场运作过程中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规划所提供的政策,辅以城市未来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来消除在决策时所面对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和控制要素
控制线详细规划中首要内容就是控制体系的确定。控制体系是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功能发挥的最主要的内部因素,包括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两个层面。
控制体系的内在构成是规划控制体系建立的基础,其内在构成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土地使用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控制、行为活动控制。
自我思考:土地使用控制既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
在土地使用控制这一块上,我认为规划师们最不容易把握的便是土地的兼容性。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每块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城市用地的区位、规划用地布局与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动需求所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
但是这种调整中,又存在利益的关系,某些开发商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与少数行政领导的不恰当的干预,有可能迫使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与开发强度作出不合理的改动,使土地开发脱离了规划的有效控制,甚至使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受到损害。一些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被房地产开发所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尽力完善土地兼容性的规划是十分重要的。
四、对控制线详细规划的一些建议
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引导性和灵活性,但为了能对城市有正确的引导,应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注重刚性与弹性的结合。
控规的实施常受到来自上级领导和相关利益部门的压力,使控规的实施经常陷入自我否定的尴尬境地,所以应该增加民主意识,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采用多种类型不同深度的规划控制引导和关心公共利益等。
将控规由终极蓝图式的规划调整为过程规划要求,对目前的控规编制内容和审批过程进行精简并迅速地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映。
在编制控规过程中要加入规划期限,不能为了追求时间效率而拍拍脑袋草草了事。
一、张江科学城规划范围北至龙东大道、东至外环-沪芦高速、南至下盐公路、西至罗山路-沪奉高速,兼顾国家量子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要求,总面积约94平方公里。
二、张江科学城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基础,转型发展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新知识、新技术的创造之地、新产业的培育之地;成为以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为主,以科创为特色,集创业工作、生活学习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宜居城区和市级公共中心;成为科研要素更集聚、创新创业更活跃、生活服务更完善、交通出行更便捷、生态环境更优美、文化氛围更浓厚的世界一流科学城。
三、张江科学城建设规划形成“一心一核、多圈多点、森林绕城”的布局结构。“一心”即依托川杨河两岸地区和国家实验室,形成以科创为特色的市级城市副中心;“一核”即结合南部国际医学园区,形成南部城市公共活动核心区;“多圈”即依托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站点,强调多中心组团式集约紧凑发展;“多点”即结合办公、厂房改造设置分散、嵌入式众创空间;“森林绕城”即连接北侧张家浜和西侧北蔡楔形绿地、东部外环绿带和生态间隔带、南侧生态保育区形成科学城绕城林带。
四、加快张江科学城用地结构调整,规划教育科研用地比例不小于21%;居住用地比例约20%;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和绿地比例不少于16%。进一步提高产业、研发、公共设施用地的兼容性和弹性,综合用途比例可研究提高到20%至30%。规划范围内新增住宅建筑面积约920万平方米,其中890万平方米用于租赁住宅,满足科学家和科创人才需求;就地动迁安置房不超过30万平方米。
五、张江科学城路网平均密度为8公里/平方公里,公共活动中心路网密度为8-12公里/平方公里。近期实施轨道交通21号线和机场联络线,规划新增27号线和S32铁路东西联络线,控制预留高科中路、军民路、陈行公路、科苑路、申江路5条轨道交通通道。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城乡发展的“龙头”。要实现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规划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随着我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建立,大部分规划已完成编制,今后的工作重点逐渐由规划的编制转向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规划修改工作已成为规划管理中重要的一项工作任务。规划修改涉及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是对规划法定效力的严峻挑战,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结合科学发展观,对我局近些年来规划修改工作进行调研、梳理、总结,以益于今后的工作。
2、规划修改的原因
城市面临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将规划规定内容视为城市建设的一成不变的终极形态不现实也不合理。尽管法定规划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但是,在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发展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客观存在很多变动诉求。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
2.1、规划编制时间久远,城市发展迅速,原有的规划无法指导当前的城市建设,如1999年编制的村镇规划,现在差不多到规划年限了。
2.2、规划编制深度不够或过深。有些乡镇或区域没有编制控规,总规直接指导建设项目。有些区域或村庄编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特别是大面积地编制,因为局部需要调整,必须对整个规划进行调整。
2.3、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阶段对现状调查不够深入,以及一些差错造成在上项目时不得不修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的深度无法准确把握现状包括对项目的动态变化,以及未完全协调好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在短暂的公示过程中又没有或完全解决。
2.4、重点工程建设时,或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对村集体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处理时,为了满足村集体要求,希求通过改变用地性质、增加容积率等实现土地增值收益最大化。
2.5、规划近远期实施矛盾造成修改规划,特别是管线建设。某些地块的管线建设由于现状的种种原因无法按照规划的位置进行建设,不得以修改规划。
2.6、城市建设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需要修改规划。
3、规划修改引发的问题
3.1、城市发展的整体失控
大多数的规划修改为经济指标修改,而且基本上都是由低调高,直接导致地块总建筑量的增加,使得城市人口和环境容量来了面临整体失控的危险,这给城市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等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公益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极为不利,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了原有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整体秩序。
3.2、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经济指标的修改导致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出现,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部分指标修改虽然是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但却对业主、周边群众或整个城市形象造成“隐形伤害”。如居住舒适度的降低、生活空间压抑感的增强、地区交通压力的膨胀等。政府利益在不断丧失,局部村集体得到利益,并且欲望不断膨胀。
3.3、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受到质疑
由于规划修改申请数量的的逐步增长,大面积地修改有取代原规划之势。频繁的修改,有的地块甚至“一调再调”,引发人们对规划编制科学性的质疑,影响到城市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形象。例如一些重点工程建设时,需要对村集体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处理,规划的修改往往成为谈判的筹码,已经成为成为领导解决问题的定性思维,这种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3.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规划修改程序繁琐,重大修改和局部微调一视同仁。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条)等,对于加强和改进控规调整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同时,这也给修改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比较具体的问题。如遇到公共服务设施,民生工程、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需要较久的时间与大量的精力去等待规划修改完毕再进行项目建设。
4、解决措施
4.1、编制“有用”的规划
市域总规通过省政府批复后,不再单独编制建制镇或乡总规,市域总体规划直接指导编制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城市和镇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原则上不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但不一定审批)。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其他用地功能要多考虑用地兼容性。
4.2、对控规修改进行分类
4.2.1对于控规本身存在明显的成果表达方面上的错误问题以及原编制单位的差错问题,由原编制单位以联系单等形式作出补充说明后,经审查后确定,不必组织控规修改编制。
4.2.2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的;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的,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不必组织控规修改编制。
4.2.3涉及控规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修改。
5、结束语
规划的修改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直接关系到规划实施的目标问题,合理的修改能够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效率,动态地管理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不合理的修改往往使得城市建设背离公共利益,造成规划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久而久之使公众对于城市规划产生信任危机。因此,我们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对待规划修改。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城市规划;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城市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持续性;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为一届又一届领导班子所接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不至于后届否定前届,推倒规划重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的功能与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规划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城中村问题的提出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规划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的《城乡规划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是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其特殊性。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 ,在东营市表现的已相当的突出。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原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形成的与周边城市环境构成鲜明反差的以原农村居民“一户一栋”为基本特征的特殊居住区,也称都市里的村庄。 高速城市化是“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动因。 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受土地产权限制及拆迁补偿等因素的影响,原农村居民点开发成本提高,急于扩展的城市首先倾向于开发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块,使原农村居民点逐渐成为都市海洋中的“孤岛”。面对城市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孤岛” 上的原村民在自身传统的影响下逐渐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周边地区的城市化道路, 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独具特色的“城中村”。
本文以东营区东营村改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入手, 结合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点, 提出了城中村改造刚性与弹性并重的新思路。
2.城中村控制编制面临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管理承上启下的主要操作平台,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核心层次,也是实现城市建设的最直接手段。 多年来,各地对控规编制方法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逐渐适应了城市建设思路多元化对规划的冲击。 但是,城中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是个特殊的例子,建设方式的多元化和村民利益形成了诸多的矛盾,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2.1 城中村的指标控制过死,缺乏灵活性
城中村控规在管理实施中往往遇到尴尬现象: 控规编制刚刚完成即面临重大修改和调整;控规中看似严谨的指标恰恰禁不起推敲;控规强调过于刚性的控制体系,未与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结合,显得缺乏灵活性,最终导致“失控”的结局。这种控制过死的情况集中体现在两方面: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用地性质过于刚性往往只考虑城中村居民的居住利益而忽视城中村居民的就业的变化;开发强度是控规控制的核心要素之一,未能结合城中村的现实而用城市控规的方法进行“一刀切”的强度控制,使得城中村改造出现失控。
2.2 公共设施缺乏保障
如何保障村民的利益, 合理的配置公共设施成为城中村控规编制的突出难点,在多变的规划实施中,屡屡突破规定的容量限制,造成公共设施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城中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体体现在公共设施的容量不足,位置常常挪作他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3 城市形象缺乏控制
城中村现有的城市形象较差,长期以来,城中村是城市“脏、乱、差”的代名词,如何有效控制城中村整体形象成为关注的焦点,传统的控规以引导性规定控制形态,显得过于单薄和无力,特别是在公共绿地方面难以在城中村实施,造成城市形象的进一步恶化。
3.城中村控规编制方法
东营村控规从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形象控制方面入手,从不同的出发点进行分析,综合运用弹性控制和刚性控制的手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控规编制方法。
3.1 用地性质控制
城中村控规规定的每一块用地的主导使用性质不能轻易改变,但
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土地使用性质有其兼容性,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划分地块的相容性和确定比例,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和可行性,因此,城中村控规用地性质的控制应该为弹性控制和刚性控制相结合。在东营区东营村控规中,考虑到村民的就业问题,二类居住用地可与商业用地进行兼容,形成商住用地;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均可进行兼容,但不得妨害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总量。
为了不改变整个地块的功能目标,相容用地的各部分应严格控制比例范围,兼容用地不得超过原有用地的 25%,这样就能保证地块整体目标的实现。 而不可兼容的用地性质,例如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用地,则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村民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规划的图则控制中,兼容用地用绿色表示、不可兼容用地用红色表示,更好的进行区分。
3.2 开发强度的控制
为了适应土地开发的多样性,结合城中村改造的特点,在城中村土地的开发强度控制上,可以采取刚性控制为主,弹性控制为辅的控制性方法,既能避免城市村村民按照原有居住模式进行改造,形成过低的开发强度造成土地的浪费,又能避免盲目提高开发强发,造成环境压力以及设施供应的不足,以保证村民基本的生活质量。
在东营区东营村控规中, 规划确定每块用地开发容量的基本控制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城中村的建设标准、规划区的总体定位、各地块自身的发展条件、基本的日照、环境、消防、卫生要求等。 地块的基本控制标准是保证开发建设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 也是城中村改造开发强度的低限,规划须进行刚性控制。为促进村民改造的积极性,解决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就业问题,规划在确定用地开发容量的同时也制定了地块开发浮动容量, 集中体现在住宅、 商业和其他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 在规划中确定一个浮动指标,结合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进行控制,一般浮动指标上限为 20%。 例如,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的可控制为浮动指标的上限, 城市开发密度较大的区域可取浮动的下限。 在控规的图则中,应明确表示出地块开发强度的浮动指标量,以便于规划的控制和管理。
3.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从现状来看,城中村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进行重新配置,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以刚性为主, 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以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在东营市东营村控规中,非营利性的服务设施(例如小学、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的配置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控制,实行定量定点的方式,保证村民的基本利益;营利性的服务设施(例如商业)的配置可实行基本指标控制为主, 浮动指标控制为辅的方式适当增加部分服务设施以满足村民的需要。
3.4 城市形象控制
考虑搭配原有城中村区域的城市形象较差, 村民的素质普遍较低现状,规划在控制中应加大刚性控制的力度,将城市的空间界面、交通要素、开放空间、街道要素和建筑高度分区进行严格的控制。
东营村控规在规划中加大了对地块的环境容量、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等方面分别提出指标控制要求。 其中,将城市空间界面与地块的环境容量进行结合,采取刚性控制的方法限定城市的公共空间(例如绿地、步行系统等), 从整个城市的角度合理论证区域在城市的形象和地位,为城市的管理和控制提供有力的依据,提升了城市的形象。
4.结束语
通过对东营区东营村控规中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形象的弹性、刚性控制,大大增强城中村控规的可操作性,在合理的实现城中村改造的同时也保证了村民的利益, 同时也使规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使城中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然而,真正的将村民的利益和城市的开发进行有机的结合, 将弹性和刚性控制合理的运用到城中村的实际建设中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李晴 、常青 ,“城中村 ”改造实验———以珠海吉大村为例 ,城市规划 ,2002(11)
[2]赵民等,论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土地使用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汇刊,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