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模板(10篇)

时间:2023-11-08 10:45: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

篇1

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的认识,实质上是税收筹划的定位问题。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究竟具备哪些特征,众说纷纭。这种认识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错误操作。在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不违法性

这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偷、骗、抗税等不法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违法不等于合法,我认为在报刊、杂志、专著或网站上,大多将税收筹划定位在“合法性”上,这是不妥的。虽然从宏观方面讲,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经济利益上,两者是有差别的。在纳税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是毫无疑义的。而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则希望尽可能地少纳税,如何才能尽可能地少纳税呢?这就需要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首选合法手段,以迎合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意图,这也是筹划的要义所在。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即税法的漏洞,筹划时显然也不能放弃,因为这些漏洞对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很显然既不违法,也不合法。

二、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

税收筹划的超前性是由企业的经济行为与税收行为的特性共同决定的。众所周知,筹划过程本身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布局和安排。从经济活动和纳税义务的逻辑关系来看,纳税行为依附于经济行为,纳税行为相对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只有当经济行为发生后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不断创新与税法相对稳定性的矛盾不可避免、以及企业对经济行为的掌控自由,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事先做出纳税筹划的可能。譬如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税后利润1000万元,再投资兴建了一家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该投资者决定将新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营期为10年,新建企业所需厂房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解决,而把主要资金投入购买设备。经比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选购国产设备。这项经济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和一般的经济行为没有什么差别,事实上它是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该投资者这一决策行为,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沿海经济开发区税率优惠;(2)再投资退税;(3)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抵免;(4)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颁布,但具体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增值税改革将由试点走向推广,这些都给我们留下了超前筹划的时间和空间。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强调超前性,当经济行为发生后,进行筹划的空间就会十分狭小,甚至完全丧失。

三、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例如某企业在创业初期需筹资5000万元,有两种筹资方法可供选择,即发行公司股票或企业债券。假定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3%,均约定每年计息一次。企业不考虑债券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最终应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筹资呢?从税负的角度分析,按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股息则不能。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66(万元)=5000×4%×33%,企业为实现最小税收负担,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筹资。从企业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其净收益为:500-5000×5%-(500-5000×4%)33%=151(万元)。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其净收益为:500-500×33%-5000×3%=185(万元)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虽然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66万元,但企业却少得净利34万元(185-151),节税与获取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统一。

因此,税收筹划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应进行长远性的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降低税收负担不应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税收筹划时还应考虑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因素,做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兼顾。如选择坏账处理办法时,既要进行筹划,也要考虑企业的声誉(尤其是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投资时,既要看到股息红利可以享受不征所得税的优惠,更应看到股市投资的风险等等。

四、税收筹划具有时效性

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时效性问题。虽然税收政策一般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会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而变化,也会随着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状况而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估计,并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税收筹划的时效性。比如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企业把高新技术开发区、国际避税地等作为载体,采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返程投资”等方式进行筹划,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后,这类筹划将失效或受到遏制。因此税收筹划需要研究涉税事件的发展进程,设计替代方案。即针对涉税事件变化的事实和问题,制定出若干可供选择的对策与计划,随着时间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税收筹划就会由不违法变为违法。

【参考文献】

[1] 盖地主编:《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计金标主编:《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范忠山:《企业税务风险与化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2003年。

篇2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篇3

一、民营制造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分析

(一)税收筹划可以实现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效益

通过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而可以根据民营制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基本特点,对这税收筹划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规划,以便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设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民营制造企业实现最佳利润。也就是说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可以根据税收优惠减少纳税支出,进而推进民营制造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明显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配置途径之一,通过税收筹划最终促进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一个民营制造企业想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那么首先应该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建设为建立现代民营制造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制度的完善,既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又可使纳税筹划工作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三)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在税制改革上花了很多时间,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减轻更多的企业税负,必然需要加强自己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规定了解与掌握。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法律意识,而且可以更广泛地宣传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由此可见,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既可提升民营制造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水平,加快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进而促进企业健康及可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加强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制造企业应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尽可能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改的不断推进,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为了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民营制造企业的避税计划风险。民营制造企业应着重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注意仔细预测和评估分析税收计划和成本的风险,制定多套防范管控预案,进而在各种不同情况下能够选择合适管控方案,及时对纳税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

(二)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业务水平

当前,在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由财务部门从事,但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会计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和落实,这也是民营制造企业降低税收规划风险的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及财务人员的纳税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在当前税法不断更新完善的情势下,民营企业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同时可邀请专家教授结合当前情势对财务人员进行讲授"如何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规划",丰富财务人员对税务规划的知识,进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务规划的本领与能力。

(三)加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篇4

从整体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商业类房地产是所有房地产类型中最复杂、最具风险、盈利性最高的不动产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包括多种类型地产项目的综合物业,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街、购物大厦、地下商场、电影院、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属于商业类房地产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对商业类房地产进行的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事先设计安排的经营活动,可以说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的一部分,通过使用巧妙、合法的会计技巧,优化财务管理组合、提升效益,减少或延期缴纳相关税款,以此降低企业付税额。在企业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商业类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最基本的特点是其具备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第二,事前预测性,企业在确定基本纳税方案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投资计划,进行事前准备,调整相关活动项目,以设计最合理的纳税方案。第三,税收筹划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环境等还处于快速发展变革之中,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适应了新的环境需要,及时与新的政策法规接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第四,税收筹划体现出的整体综合全局性特征较强。

1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近年来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以下是几类比较常见的重点问题:

1.1 目前,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 从房地产业的基本属性来看,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项目一般都比较大,其资金规模也相对庞大,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比较多。一般来说,商业类房地产企的税负在25%-30%之间,相对来讲,这是一个很高的税负比例。基于这种基本情况,对于税收筹划的进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会发生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潜在隐藏着许多风险。而过高的税收筹划风险,意味着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这不仅使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还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可能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制约税收筹划实际效果的发挥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繁琐复杂,对财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的企业内部,大多缺少与之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商业类房地产,比较常见的会计核算跨期摊派,收入的确认,成本的计算冲销会计期内的损益等,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影响企业真实税收筹划效果。

1.3 企业配备的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很专业的税务工作,涉及到财务、税务、税法、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企业人员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或在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过程过程中,对于企业的整体性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宏观性把握不恰当,会造成税收筹划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同时,具体执行负责人员的经验不足,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可能使用一些特别技巧,容易导致企业的故意偷税、漏税,过于急功近利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偏离了税收筹划的本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4 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实施 国家税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从收税的角度考虑的,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细则不够明确,而相关约束性条款又卡得过严、过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税收的形式和征税的政策,跟不上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日益多元,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灵活,而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法的诸多条款依然比较滞后,参照标准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企业降低税务负担。

2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对策分析

2.1 提高对税收风险因素的防范力度 首先加强对营业税纳税风险的防范,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一般条件,可以得知,营业税纳税风险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其次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防范,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因此,要从这五个方面,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防范。第三,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所以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

2.2 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收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2.3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养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养包括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要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因为企业的纳税行为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任何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要以现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为底线,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运作,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企业的税负结构质量。第二,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负责人员要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增强实践经验。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学科的知识,其中税务,法律、金融等学科为主,这就需要税收筹划相关负责人员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在实际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设计时,不断丰富实践经验。学习业内先进的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提升税收筹划设计的科学性。

篇5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 =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篇6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 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 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篇7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篇8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检测类企业在营改增视角下的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8月3日

一、“营改增”对检测类企业的影响

(一)减少重复征税,使检测类公司的分包、等业务的税负额度下降,更好地促进其相关业务的开展。通常意义上的检测服务业务包括企业分包、等具体内容,也就使得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等现象十分频繁,而且数目庞大。依据相关要求:立足于纳税人税收要求,获得的应税全部收入中流转额度较大的行业,有关代收代垫金额可以进行适当扣除。“营改增”实施后,税前扣除有关企业代收代垫金额,使得税务负担降低了。

(二)开展高额度投资时,税负降低。检测类公司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设备,而增值税税负与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存在一定关联的,此时只有提高可抵扣成本,才能够减少税负。

(三)估值差异的基础上,企业可确认收入降低。通常,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税收的一部分,但它们隶属不同的计税机制,使得企业可确认收入存在差异,降低了检测收入,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成本。因此,协调检测类公司与客户的收入成本问题,确定适合的收费价格,对于检测类公司实施税改制度的企业发展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征税方式存在差异,税务风险频发。若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准确,确定税款时,就会引起各种失误而造成税务风险,而且如果发票使用不恰当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问题。

二、税收筹划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其不仅要求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制,更强调在按照税法实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向国家的经济导向靠拢。

(二)事前性。其是经过了事先设计,也就是企业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时,都已经考虑到将要进行的经济活动将会给企业带来的流转税义务,以及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其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还没有出现时,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

(三)多变性。各国的税收政策随着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应随时关注各项规章制度和法规的动向,及时应变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四)整体性。其是在分析业务、部门、项目结构的基础上来选择合理缴税方案,使税额尽可能的减少,而不是做假账。同时,纳税筹划也有其目的。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公司在确定纳税身份时,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会导致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计算方法是当期销售额减去从投入金额中可扣除的金额,差额乘以相应的适用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检测类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申请身份,同时这也就使得针对检测类公司的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统筹变成可能。检测类公司在实施“营改增”后,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征税。税收筹划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买家或供应商的价格上涨或降低,来进行转移的负担。在“营改增”实施后,使得检测类企业的议价机制面临挑战,竞争能力更强,议价能力更强,才能从“营改增”的浪潮中获益更大。前、后两种方法主要是由税负转嫁转移。预调法是指纳税人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通过出售货物,然后对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的方法。由于这种企业检测的特殊性,实验测试的总成本的比例较大。检验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企业的检测一般采用正向转移法来转移税负。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特点及其机制,通过调整定价策略,减轻企业的税负。检测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在理论上这更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金额。企业要积极地进行价格调整和转移税,充分考虑特点,然后调整税后净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划必须符合标准。规划方法是总收入的减少,最大限度地提高费用、损失、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再者是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企业在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档位、预收账款、会计处理、收益和费用的基础上,凡收入和成本的行列,无论是否到账,都包括在这一时期。这是为了避免费用的责任问题,尽可能地减少收入所得税的数额。

1、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纳税筹划。按照规定和相关税法的扣除可分为以下三类:限制、全额和超额扣除。作为限制扣除,企业在今年初可以确定合理的支出规模,明确限制支出计划的制定,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了解支出的变化,对限制或预计超过限额的调整,以充分的扣除限额。虽然有很多合法的可扣除项,但也因为行业、企业的规模不同,特别是检测类企业,扣除限制的重点是:对相对应科目,广告费为2%,宣传费为0.5%,招待费用分别为0.3%和0.5%等。扣除项目主要焦点在于:部分公共和财产保险、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转移费用、坏账损失、损失净损失等。对于这样的企业,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基本上不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产品。

2、企业筹资时的纳税筹划。根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企业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因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金额扣除;若与非金融机构(纳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合理的扣除,应该是不超过同一类型金融机构、但超过同期的贷款利率时的可确认数额。

企业长期发展的财务战略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是债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它也属于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的利息支付可以用作费用,但不作为支付股利的费用,因此对抵税没有影响。为减少税收对象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允许公司扣除。因此,公司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增加了利息升税空间。此外,贷款利息由于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有利于贷款投资,并且可以实现税收的目标;同时,金融风险与贷款比例成正比,因此检测类公司应充分考虑其资本结构,还应衡量风险是否会增加。对于检测类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效果是很大的,特别是在企业发展和业务规模扩大过程中,固定资产购买,特别是检测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营改增”视角下检测类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投资活动涉及业务的税收筹划。企业获利的基础活动是投资活动,而投资组织形式、投资结构、投资规模以及投资决策这四个方面是投资活动需要考虑的。从改革的政策视角来说,本文将选取投资结构以及投资决策进行分析。在投资结构方面,由于检测类公司作为检测类企业以及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形以及无形资产投资应该是其投资结构的主要内容。检测类公司的有形资产投资以检测设备这种固定资产为主,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政策的影响会弱化,而且其增值税可以抵扣。与此同时,检测类公司的折旧速度相对来说是比较快的。基于以上方面的考虑,这样能够缩小所得税税基。另外,当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产权变动时,可以适当高估其价值,方便采用较快的折旧及摊销方式,使其在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节约投资成本。从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出发,还应当解析纳税筹划对于净现金流量有何影响,“营改增”政策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净利润的影响是正面的,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再投资活动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刺激作用。因此,检测类公司必须多花一些注意力在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工作。一般而言,检测类公司的投资都是长期的,从长期角度看,为获得准确信息,必须以动态指标分析。但是,检测类公司现金流量会因为“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所增加,因此对于检测类公司而言,分析这部分的数据是十分必要的。

(二)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由于“营改增”政策对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影响不大,所以本文只做简略分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企业贷款等是企业的主要几个融资方式。企业经营的结果一般是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很难计划。因为企业拥有所有者和用户的双重身份,企业的成本只是机会成本,因此难以转移负担。而其他的几种方式,一般来说可以有一定的规划空间。由于对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和资本成本的利息将被记入财务成本,税前利润可以被抵消,因而所得税负担减少了;同时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存款利率将不再征收。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如上所述,购买、租赁等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日常经营活动。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1、采购方面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维修等服务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采购事项,因此这就主要关系到购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划。使用适当的折旧方法是固定资产税收筹划主要考虑方面,因为检测类公司有权选择折旧方法,且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老年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法。公司由于折旧期较短,几乎没有计划的余地。但由于检测类公司子公司分布较广以及固定资产很多不同,这就要求检测类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固定资产折旧。支付的价款入账将不再作为检测类公司的相关采购的价值入账,入账时需要扣除增值税。检测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入手。一方面检测类公司应尽可能获得一个高抵扣增值税发票,这样公司的成本就能降低,尽可能地使现金流的压力被缓解;另一方面要多关注法律法规,了解那些不可扣除的项目。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会计方法上有时候会大不相同,因此诸多原因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成功扣税,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再加上对于实际情况的分析,尽可能地保证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当涉及维修及其他应税劳务,买方一般难以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检测类公司可以采取对大型企业集中采购的方法,以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租赁业务对于检测类公司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存在,租赁可以使检测类公司获得使用资产的权利,但却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比如一些高端而昂贵的打印设备。此外,租金也可以从税前扣除。此外,在折旧方面也是包括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能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其中,在政策中规定,检测类公司可以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立即扣除,但不能立即将融资租赁收入扣除。此外,根据检测类公司现有的税收筹划系统,我们获悉,公司的租赁业务多以融资租赁为主,来维持一定比重的经营租赁业务,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业务的灵活性,以此来规避风险。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考虑租赁行业税收筹划时,主要分析税收的支出、经营风险、时间价值这三个影响因素,最终来确定租赁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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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税务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活动。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根据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最常见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2.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专业性原则。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的专业素质较高。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不仅要精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数学、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业务情况,在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实用、 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

4.效益性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获取最大利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收益小于为此发生的成本,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三、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

1.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①施工企业应尽力承接包工包料工程,尽量避免由甲方供应材料。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均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税,这样会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②施工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果能够明确划分,分开纳税;如果不能明确划分,那么就要按照税率从高的原则纳税。该类业务在钢结构制安、装饰类企业尤为普遍,想成功进行分开纳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必须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有合理合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分开纳税可以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降代税负的目的。③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基于税率的筹划。营业税法规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科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如果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该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适用税率5%。施工企业尤其是不进行施工只负责协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合同避免适用高税率。

(3)纳税时间的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仅是规定计提税金时间,而实际营业税纳税时间较为复杂。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目前各地税务普遍认同的纳税时间有两种:一是按照收取业主支付的款项的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二是按照与业主办理完毕每期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掌握好营业税纳税时间,可以避免提前交纳税款而损失资金时间价值。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通过业务税前扣除标准处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①分散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以在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间找一个平衡点,假如某企业一年发生招待费为X,当年销售(营业)额为Y,所以存在下面等式:X*60%=Y*5‰,可知:发生1000元营业额大概可以花8.3元进行业务招待。所以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可以把业务招待费用通过会议费、佣金的形式进入企业成本,税法规定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佣金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款流出。②利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进行筹划。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定的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改为“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福利费用由原来的提取改为企业实际发生。所以企业可以在发生的有职工福利支出的相关费用尽量往福利费用支出上面靠,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反映,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来确定。有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根据科技发展和施工环境恶劣等因素,并依据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申请批准适用加速折旧方法。

(2)基于纳税地点的筹划。避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施工随着建筑市场区域的开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越来越多,施工企业为了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各区域设立了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时,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在设立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来预缴分公司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②在施工区域设立工程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以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名义在当地进行施工。按照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在施工区域可以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充分利用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溢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项政策,多搞科研立项,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方面还有很多,如实施“走出去”大战略参加国际建筑市场竞争所面临的国际税收筹划等等。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特别是当前施工企业整体毛利较低的情况下,注重税收筹划,提高经济效益就显得成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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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也得到了持续高速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做出的贡献是不可小觑的。而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很不利的竞争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们的中小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合理的利用外部资源和政策环境,以使自身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合理、成功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帮助中小企业减少纳税支出,还可以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帮助企业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财务管理体系。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

纳税筹划与逃税、偷税以及漏税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企业行为。纳税筹划是企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做出的有利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国家与地方政府对纳税筹划是相当支持的,原因在于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实施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有利于企业了解和体会税法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精神。

2.超前性

纳税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计划的实施和筹划都需要在实践上提前进行。要顺利的开展纳税筹划,企业纳税人需要在具体的经济业务发生之前,需要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从事的这项业务涉及到我国当前实行的哪些税种?是否有税收优惠?牵涉到的税收法规中是否有存在的立法空间?掌握和了解了以上情况之后,企业纳税人就能够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最终目的。

3.整体性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特征,第一反映的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二反映的是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我们不但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所得增长,并且要充分的考虑到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但要考虑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把纳税人因此所承担的风险尽量的降到最低。总体说来,纳税筹划唯有从纳税人的企业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等因素,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综合决策、趋利避害,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最终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对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1.有利于中小企业尽可能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从长远的方向去规划自身的纳税规划,可以使中小企业充分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尽其可能的获得政策上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中小企业增加税后利润,灵活的应对市场变化;对那些刚才成立的中小企业来说,有助于它们顺利的度过发展的困难时期,促进企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可以这样说,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以及取得国家的税收优惠都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2. 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中小企业要想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建立合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中小企业必须要改革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会计管理水平,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都有很大帮助。以此来达到使自身的财富达到最大化的目的。

3.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的主要操作过程是谋划企业资金流程。所以,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自然也离不开会计核算和管理。纳税筹划要求我们的企业会计人员不仅仅要精通会计法、准则和制度,还需要深知现行的税收以及税法相关的规定。于此同时,还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要有规范、合理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以及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所以,我们要想让纳税筹划确实可行,就要求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创造条件来满足纳税筹划的具体要求,这在很大一个方面来说,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4.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有助于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中小企业通常在规模和管理上都落后于大型企业,其利润较低,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体系中,处于很不利的状态。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对中小企业发现自身的不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5.有利于中小企业规避风险

当前,中小企业纳税人普遍意义上的都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能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收收益。他们几乎不会去考虑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问题。不过,从纳税筹划所产生的具体实际效果来看,有部分中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做好全面、合理的财务安排,最终虽然可能取得税收负担的减轻等经济利益。追查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进行好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造成企业运营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才有可能真正的规避风险。所以说纳税筹划对于规避企业风险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三、结语

当前,纳税筹划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仍然是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生事物。不论是学者的理论研究还是纳税筹划的具体实务操作,都处于摸索的实践状态。所以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在实践上增加实践,不断探索出可行的纳税筹划措施,对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更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只有这样,纳税筹划才能取得最终增加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