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0 10:56:1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业风险防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一、企业担保风险的具体内涵
企业担保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担保合同,由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明确当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债务时,由担保企业依据担保合同的规定,代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企业担保风险是指,当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时,担保企业则必须履行担保合同,代替被担保人偿付债务。此时,担保企业不仅不能获取担保的相关收益,而且还会造成损失。
二、企业担保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
企业担保风险的首要来源是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的担保,大多是基于人情和关系,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审核,这种企业担保风险控制意识的缺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即为财务困难的经营单位更倾向于提请企业进行担保,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道德风险即为债务方在获取企业担保之后,不再重视财务控制,不再重视还本付息职责的履行,由此造成财务困难,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
(二)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收益,无视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盲目进行担保,这是一种风险极大且极短视的行为。如果担保企业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详实有效的考察,被担保的债务方很可能是财务状况存在较大问题的经营单位,这类经营单位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较大,并且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将会给担保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因此,担保企业要一改只追求担保收益的短视行为,要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在提供担保之前,充分详细地审核债务方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在与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后,担保企业不注重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实时考察和监督,事中控制的不足,导致担保企业根本不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会给企业的担保产生极大的风险。事中控制有助于担保企业及时掌握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及时督促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充分赢利,以及时还本付息,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和或有损失。
(四)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
担保合同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企业担保合同的签订过于草率,对担保合同的审查流于形式,担保合同不严谨、不严肃、不科学。很多企业担保合同对债务方、债权方及担保人的职责规定不明晰,甚至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债务方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
三、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担保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行动受制于意识,要想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的担保风险,必须不断强化担保企业对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让担保企业充分认识到担保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企业在提供担保时不再基于人情和赢利,而是基于担保风险的大小,充分详细地审查和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据财务风险的大小择选优质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坚决摒弃为财务状况不佳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的业务,优化企业的担保业务结构,进而有效规避和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这对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二)担保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
担保企业要一改唯担保利益是图的经营运作理念,在充分认识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透过该信用审查机制,详细充分地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级和经营运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信用状况排名,而后根据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排名择优进行担保,确保被担保的经营单位有着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赢利能力,能够及时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让担保企业能够真正获得担保利润,而不产生担保损失。由此可见,担保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意义重大,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完成,如果担保企业不实施有效的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极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担保风险,将或有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担保协议签订之后,担保企业要强化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实时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考核,并实时监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职责履行状况,一旦发现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管理疏漏和不履行担保协议的相关职责时,担保企业要及时指出,并督促被担保经营单位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善。如果担保企业弱化了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担保企业将无法实时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为时已晚,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这种担保风险将有很大概率造成担保企业的损失,不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四)规范化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各方履行担保职责的蓝本和依据,担保合同在制定时一定要严谨、严肃和科学,要明确规定债务方、债权方和担保方的各自职责,让有关各方的行为受到合同的约束,以确保担保的顺利进行、债务方及时偿债。此外,担保企业在同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以充分保障担保企业的权益。规范化的担保合同能够有效约束被担保经营单位的经营运作行为、财务管理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促使被担保经营单位尽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赢利能力、细化财务收支、提升财务状况,为债务的及时偿付奠定基础,担保企业要想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减少或有损失和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充分重视担保合同的规范性。受法律保护的担保合同能够明确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义务,规范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行为,保证被担保经营单位的债务偿付,因此,担保企业在制定和审查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这对于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大有裨益的。
四、总结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固然会面临因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恶化所导致的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一项或有损失,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这项或有损失将会转变为实际损失,这将给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通常,企业的担保风险有四个主要来源,即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和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担保企业要想有效减少自身的或有损失和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就要从担保风险的来源着手,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透过这些相关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损失转化实际损失的概率,这将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1)向客户指定系统内单位或利益关系人单位承揽设计、施工。(2)在供电方案制定、审核等环节“吃拿卡要”。(3)外部工程招标采购及工程分包不规范。(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受理、方案审核、验收送电。
1.2防控措施
依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落实“三不指定”各项工作要求。①公示业扩报装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格施工及设计单位名录等信息;②加强宣传,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售电市场改革的新形势;③对相关问题责任人严肃问责。(2)依据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变更,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3)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公司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帮助客户落实整改措施,严禁执行差别化验收标准。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电。
2客户工程项目方案制定、工程验收等环节,涉嫌“吃拿卡要”
2.1具体风险点描述
(1)多头受理、业扩报装流程各环节间缺乏有效监督制约。(2)供电方案制定不合理或随意变更。(3)利用他人户号为客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4)泄露客户用电工程相关信息。(5)放宽或提高验收标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送电。(6)附加协议与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冲突。
2.2防控措施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1)受理阶段,严格客户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资料审查,杜绝多头受理情况。(2)严格依据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3)加大营配贯通数据运用,利用SG186后台数据库稽查和信息化手段,清理冗余数据,逐步消除“有户无表、有表无户”现象。(4)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对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5)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竣工验收。①竣工检验时,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竣工报验资料,对受电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对于发现缺陷的,应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复验合格后方可接电。②验收重点项目应为:线路架设或电缆敷设;高、低压盘(柜)及二次接线检验;继电保护装置及其定值;配电室建设及接地检验;变压器及开关试验;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检验;中间检查记录;电力设备入网交接试验记录;运行规章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检验;安全措施检验等。(6)严格按权限及要求拟定供用电合同,严格执行审批和会签程序。
3临时用电办理不合规
3.1具体风险点描述
(1)不按规定收取、退还临时接电费或违约金。(2)违规延长临时用电期限。(3)不按规定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伴随全球经济整体复苏形势下航运业的稳步发展,造船业经历金融危机的低谷后,行业景气正逐步恢复。由此而引发的资金需求也愈发增多。与传统的固定资产贷款相比,船舶贷款同样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特征。同时,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及航运业所具有的周期性、波动性等特征,也使商业银行船舶贷款蕴含着较高风险。造船行业属于劳动和资金密集型行业、周期性较强。虽然从长期看,世界造船中心进一步向亚洲转移,有利于促进我国奠定造船强国地位,但从中短期看,我国造船业正处于产业升级、资源整合阶段,整体产能不均衡并存在一定过剩。行业内集群的分化和整合将加剧,部分企业将继续面临撤单威胁、建造周期长、产能升级等多种困难,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基于船舶建造的过程,可将船舶贷款担保划分为在建船舶担保与建成船舶担保,本文重点论述上述两个业务阶段中所蕴含的风险及防控。
一、在建船舶抵押业务风险防控
(一)在建船舶担保业务主要模式
船舶贷款过程中,以船舶交付为时点,船舶交付前相应担保方式主要如表1所示:
表1
在建船舶担保方式
(二)在建船舶抵押现行法律依据
2009年6月以前,我国关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零散规定于《海商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之中。2009年6月海事局公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高了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成为在建船舶抵押业务登记环节的全国统一性法律依据。总结上述立法,船舶抵押法律规范主要如下。
1抵押标的范围
《海商法》第十四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设定抵押。
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暂行办法》中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2主体资格限制
《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均未对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建船舶抵押人只能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3抵押登记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主要风险
1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
从理论上看,抵押物必须具备特定性、价值性和可让与性。而船舶于建造过程中,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并不完全符合特定性要求;就价值性而言,在建船舶表现形态为钢材、设备的焊接安装,船舶建成之前并不具有多高的价值;未完成的船舶,其转让性通常较差。
此外,《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暂行办法》均设有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加之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了实务中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
2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多样性
权属清晰是抵押物用于抵押担保的前提条件,《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特定船舶建造企业方可设置在建船舶抵押担保。而在建船舶所有权却具有多样性。
船舶建造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不同版本合同对建造船舶的所有权往往有不同约定。如:西欧造船厂协会提供的标准造船合约(AWES格式合同)约定:买方在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后,在建造的船舶及设备归买方所有;而日本造船商协会提供的SAJ格式合同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买方后同时转移给买方,在交付成立之前,本船以及上面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都属于卖方。
3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
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备航运的使用价值,无论整体出售抑或分解成组成动产出售,其转让价格通常远远低于正常的船舶转让价格。在建船舶转让过程中,转让价格受船舶特征、市场容量、市场行情、转让手续、转让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之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往往缺乏管理在建船舶的专业技能与经验,转让价格往往存在不能覆盖抵押权人船舶贷款债权的风险。
(四)在建船舶抵押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评估在建船舶价值
(1)明确界定抵押物范围
鉴于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可在融资合同中借鉴《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八条规定,将抵押物范围约定为:在未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所登记的抵押物及在船厂占有之下的,已用标志或其他方法清楚表明将要安装在该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并包括因在建船舶灭失、损坏、征收等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2)实时评估抵押船舶现有价值
建船实务中,船东付款一般是采用“里程碑”式的付款形式,即按照船舶生产过程中的节点支付一定的款项,通常的节点包括:船舶开工时;上船台时;船下水时;舾装时;交船时。商业银行可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于每个支付节点款项支付前,要求船厂或船东委托经商业银行同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船舶价值予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办理相应抵押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考虑到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在建船舶抵押率。
2严格把控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抵押人为船舶建造企业,如此规定虽然排除了船东、商办理在建船舶抵押,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由船舶建造企业享有在建船舶所有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也即排除了可能出现的船舶建造企业的留置权,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维护。故商业银行叙做船舶贷款时,应当要求在船舶建造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于船舶制造企业,以确保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有效。
3采用补充担保方式
基于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为避免抵押权实现价值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风险,商业银行可要求船厂或船东就可能的差额提供退款保函、股份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以维护其债权利益。
4强化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授信项下船舶建造进度的跟踪,定期监控合同履约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管,业务叙做部门可定期对借款人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造船监管中介机构,由其定期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建造方履约情况的参考,防止因船厂违约造成工程延时,进而导致船东弃船。
针对现阶段我国造船业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的现状,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对单一客户的表内外信贷余额,防范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可综合考虑客户资信与竞争力状况,合理确定单一客户信贷资产余额占借款人全部负债余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用款管理,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按照实贷实付原则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保证贷款按约定项目和用途使用。
二、船舶建成阶段贷款风险防范
(一)该阶段商业银行船舶贷款债权的主要保障措施
表2
建成后船舶既作为抵押物,又作为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是贷款人贷款债权的主要保障。以上三种保障措施均围绕船舶而设置,一方面立足于保障船舶的稳健运营,另一方面强化船舶运营出现问题时,贷款人的介入与救济措施。
(二)船舶建成阶段商业银行贷款债权主要风险
首先,航运作为船舶的基本功能,直接决定了船舶贷款抵押标的的移动性。船舶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环境下实施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船舶的运营状态和抵押权实现的成效。船舶的移动性,也造成了贷款人难以有效掌控船舶的实时状况,进而可能导致贷款人延缓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船舶抵押权虽然明确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船舶优先权作为海事领域的通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抵押权的保障作用。另外,船舶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拖欠船员工资、港口费用、事故救助费、人身伤害索赔、侵权索赔、海域污染、船舶征收,甚至海盗行为等均会影响船舶的持续经营。
最后,船舶建成后的租金通常为借款人的主要还款来源,但散货船、集装箱船、班轮类船舶等不同类型的船舶在运营中收入的波动与风险各不相同,且航运业收入与宏观经济形势联动较强,易受经济波动影响,进而造成借款人收入来源的不稳定性。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控措施
1建成船舶抵押风险防控
(1)船舶登记地的确定
船舶登记的国家也被称为“船旗国”,船舶登记地的确定是船舶航运的前提,在船舶进出港口时,船舶须提供有效的船舶登记证。船舶登记地的确定,一方面能够确定登记船舶的拥有权以及登记船舶的抵押,更重要的是确定了该船旗国对船舶要求的技术、安全、质量的标准。
商业银行在确定建成船舶抵押登记地时,应当谨慎考虑以下因素:
A船舶抵押登记地法制状况
商业银行确定抵押登记地时,应当对拟登记地法制情况作出全面尽职调查。包括船舶登记地相关立法状况、政治环境、航运管制等,船旗国应当具备较完备的海商、船舶、公司、担保立法规定,同时船舶抵押登记的费用较低、效率较高。当地法律应当对船舶抵押登记、船舶抵押权实现等方面明确规定抵押权人相应权利及保障措施。
B船舶标准
船旗国船舶管理机构有责任监管登记船舶的安全标准和实体状况,但每个船旗国的立法不同,宽严不一。对银行来说,应当避免抵押品的安全或实体状况达不到国际上的认可标准,甚至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所以,从银行的角度看,确定高标准要求的船旗国,无疑有利于抵押船舶良好状况的维持。
(2)约定“命令船长”条款
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当银行实现担保权利时,可以直接命令船长把船舶航运至某目的港。“命令船长”条款有利于贷款人强化对船舶的控制,便于就船舶采取约定担保措施。
如此安排有利于银行确定最优的担保权益实现方式。如船舶一直停留在一些不适合诉讼、扣船或当地法院难以拍卖船舶或手续烦琐的港口,银行将难以有效实现担保权益。而通过上述“命令船长”条款,银行可要求船长将船舶航行至便利权利实现的目的港。
(3)合理确定船舶抵押率
由于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商业银行可以就抵押船舶合理约定抵押率,并约定超过约定抵押率的补充担保措施,以预防可能的船舶优先权等因素造成的船舶价值难以覆盖且全部贷款债权。
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防控
当船舶租金收入为船舶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时,通过未来租金收益的质押,能够有效排除其他主体就船舶运营收入所主张的权利请求。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注意: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包括租金的同时,船东可能取得一次性收入也应当包括在质押标的之内。如租船人因违反船租而支付给船东的赔偿款项;救助其他船舶后,被救助的主体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船舶被强制征用所获得补偿等。
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就船东收入、支出账户签订相应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要求船东取得租船人的租金支付文件,租船人承诺所有租金将直接支付至船东在贷款人处的收入监管账户。
3保险权益转让风险防控
保险权益转让措施为船舶贷款又一通常采取的担保措施,该措施明确要求船东购买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险产品,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约定贷款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偿人。
(1)合理确定投保范围
广义上的船舶保险分为船壳保险和保赔保险两种,船东通常购买的保险有:①财产保险。这类保险是针对海险和战乱对船壳或轮机(hull and machinery)造成的损失;②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类保险是针对船东或船舶因意外对第三者产生的责任,如货物损坏,货主向船东要求赔偿;船舶产生油污,海事当局向船舶要求赔偿;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或在海难或意外中其他船舶、船员、乘客就人员伤亡向船东提出的赔偿。
基于船舶保险高度的专业性及具体贷款项目的差异性,为银行可以委托保险顾问公司提供专业保险意见书,用来确认船东所买的保险和有关的保险公司是否达到银行的要求。如此安排,一方面可避免保险险种选在难以覆盖贷款风险的情况,另一方面可避免因被保险人可能的失误(如未满足明确告知义务等情况)而导致的保险条款设置无效。
(2)购买抵押权方利益保险
抵押权方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目的为对冲保险公司特殊情形下的拒绝赔偿风险,该保险险种始自1986年伦敦市场采用的“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如船东在购买保险时,信息披露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或者船东违反了保险产品的约定,导致保险人免责等情形下,通过已购买的抵押权方利益保险,即可保证贷款人贷款债权的有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该种保险的保险费用,应当由船东予以支付。目前,此种险种在国内市场上少有开发,但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则比较普遍。考虑到船舶建造及运行的国际化程度愈来愈高,该险种的购买无疑将有利于保护贷款方的债券安全。
参考文献
主题:有效防范 明确责任
内容:
1.控制环境存在缺陷。(1)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职能部门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担保公司由于授权与责任定位不清,风险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目标不一致,业务人员为追求业绩最大化,不顾风险部门的评审意见,尽全力促使项目通过评审,甚至出现道德风险,而风险评估部门往往过于谨慎也易出现误拒风险,影响公司业绩。面对部门冲突的两难选择,公司管理层往往凌驾于控制之上,造成决策失误。当出现代偿项目时,责任由客户部和风险控制部经理承担,而财务部与总经办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往往不承担责任,这样权责不清、赏罚不明极易导致再次出现项目代偿风险。(2)人力资源管理滞后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需要由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或复合型人才组成,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又缺乏行业工作经验,而后续培训教育未能跟上,从而导致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财务风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表现在:一是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在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担保资金,甚至与受保企业串通舞弊骗取担保资金从而使担保公司遭受损失,导致财务风险发生;二是担保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流程,导致财务风险发生。由于2009年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井喷”,行业专业人才、尤其是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这也是郑州担保行业2011年陷入空前危机的重要因素。
2.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1)监管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出台要求担保公司增强内部控制能力,而很多担保公司并未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加强内部控制,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监管、代偿追讨等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有的仍然从事违规吸储放贷业务,这直接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2)业务快速发展而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快速的业务扩张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风险控制是担保公司的生命线,有的担保公司竟然没有设置风险控制部门,以极小的担保费收入承担十几倍的连带赔付责任,不实行风险控制,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担保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河南省担保公司2010年底已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升至l640家,约占全国的25%,业务快速扩张而内部控制尤其是风险评估系统并未有效发挥作用,2011年 “圣沃担保”最先引爆河南担保行业,接着一大批担保公司纷纷关门停业,郑州担保行业陷入崩盘危机之中。
3.控制活动不当。(1)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多为大的条框,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担保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防范手段不够,能力欠缺,抗风险能力较差,发生代偿的机率自然增大。(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为了适应监管需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大多数都是形同虚设,风险防控未能真正地按照制度执行,担保公司管理层及关键管理人员甚至违规操作,最常见的行为是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发放高息贷款,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4.信息沟通不畅。(1)虚假出资所导致的财务风险。资本金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业务的根本,即当受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为其代为偿还,这种代偿只有在资本金足额到位并没有抽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据调查河南很多担保公司都是由注册机构注册的,根本就没有注册资金,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担保公司注册后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也绝不会自愿披露。(2)变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不披露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非常强。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监管部门也往往难以掌握全部信息,这给监管带来许多困难。我国的征信体系又难以支持监管部门有效监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在监管无力的条件下,担保公司变相吸储和发放贷款,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受保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代偿风险,由于害怕监管部门处罚,也绝不会自愿披露。(3)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信息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沟通受阻,使管理层无法迅速获得准确的信息,不能及时识别受保企业出现的财务异常行为,影响了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无形中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
5.监督机制失效。担保公司通过持续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一些担保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有的尽管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但管理层重视不够,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这样易导致项目出现代偿风险。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对策
1.改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环境。(1)构建担保公司专业性的风险控制团队。担保公司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控制能力需要依靠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来保障,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判断能力,并且需要具备长期的行业经验、丰富的信用管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担保公司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公司管理层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履职,从业人员需要复合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任职。(2)从战略高度认识建立分级授权、各负其责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当局、担保部、风险部、财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职责清晰,分级授权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这将对降低财务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2.健全担保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1)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需要的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确保系统的持续优化。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获得和审查申请担保企业的主要财务状况,如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债务结构、获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对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起到关键性作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应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结合本公司风险控制需求,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系统,进一步识别财务风险与评估财务风险。(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建立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反映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采用比率分析法,发现异常结果给出的预警信号,确定财务风险的控制点,加强对在保项目跟踪管理,尽早识别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3.提高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1)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持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合理限定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的最大额度。(2)制定科学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要确立定期检查制度,健全受保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库,监控内容重点应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获取必要的经营活动信息,方便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充分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如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并实质控制受保企业的还款来源。(3)建立保证金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高风险行业,为防控财务风险,按行规应当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金额10%左右的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发生代偿项目,以保证金弥补代偿损失,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4)建立内部控制绩效考评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岗位职责考评,直接与薪酬体系挂钩。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将每项业务流程执行结果与责任人的岗位考核挂钩,不断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
4.完善信息沟通系统。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从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
一、明确检查的目的、重点和方法,使工作进一步有序和有效
中国保监会在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一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二是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主要对2014年全年各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及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检查,检点为六大类:
(一)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股东虚假出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二)业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五假“问题。
(三)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大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特别是违规将保费转为资本金、存款的真实性、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质押,以及另类投资风险,特别是投资信托、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四)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特别是通过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和虚假交易虚增偿付能力等问题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重点检查权益的问题。
(六)其它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问题。
根据文件要求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3月中旬是各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由各公司自行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
二、根据专项自查出的问题分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几个成因
(一)制度执行力不够强
部分公司或人员忽视规章制度的学习,政策制度传导缓慢,按制度办事、按流程操作的意识差,执行力不强,管控能力弱。例如: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电话回访成功率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不到位等现象;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资金管理风险、账务处理风险。这些经营风险管控不好,均会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二)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
部分公司或人员对风险工作重视不够,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能按照公司的要求狠抓风险工作的落实,重发展、轻风险,重结果、轻过程,存在单证核销随意性强、单证遗失严重等违规事项,近年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或多或少与单证和印章管理薄弱有关,此类风险为不法之徒违规作案提供了便利,会使公司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三)公司内部监控系统不够完善
一个成熟的公司应当有着完善的经营监督系统。这个系统可镶嵌于或独立于公司各类系统,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根据公司内部的基本情况,建立出较为完善的一套有力的内部监控系统,以监控公司各类业务系统的高效运行。这样就可以治理擅自改变费率以及承保责任,监控手续费等业务处理。
(四)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心不强
因为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柜面人员)频繁更换,新人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够,对系统、险种还不完全熟悉就直接面临客户,处理相关业务。在处理过程中没有认真研究险种条款和核实相关信息,在业务处理后后督人员也没有尽到认真审核义务,直接可以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具体措施
鉴于上文对保险公司规范化管理现状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夯实风险管控基础,强化风险管控职能
保险行业风险管控相对银行、证券风控基础来说,其相对较弱,截至目前行业内还没有较为成熟的基础统计数据和风控模型,相关风险控制无经验数据支持。建议未来风险管控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分析,抓主要风险数据,分类控制,确定风险合理区间,确定必要风险控制手段和可选择控制手段,防止草木皆兵,减少广撒网的管理手段,风险控制走向以后台监测为主,风险管控由复杂前台走向隐形后台,做到风险管控无处不在而又无处都在。
(二)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管控中的应用
从目前信息技术在风险管控中的应用水平来说,信息技术与其要应承担的使命之间还有很大差距,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信息研发与管理水平跟不上应用需求。制度中规定风管控措施本可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控制,但由于系统的不完善,这类风险再由人工去核查效率不高且不全面,如系统权限问题,迟迟无法实现像银行一样指纹登录核心业务系统,工号密码窜用屡见不鲜,个别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引发了一系列如占用挪用保费等风险的发生,屡查屡犯,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风险的法伤,使部分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应加强信息系统的研发与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对风险管控的支持水平,实现制度规定的风险必须由信息系统牢牢管控。
(三)走风险管控人员专业化道路
基于风险管控工作的特性,其要求风险管控人员精通公司各项管理活动,能及时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才能对相关风险做出精准判断,风险管控人员专业化要求高,但目前风控渠道人员的配备现状与这个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走专业化道路并不容易。
(四)制度化管理要回归管理本质,并且要坚持循序渐进
作为竞争异常激烈的保险企业,管理层尤其要坚持“一切的管理都是为业务服务”的理念。管理的提升过程必须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而不能只追求制度本身的完美和完善。
四、风险管理对公司发展的价值
从具体工作来说,非风险管控部门接触到最多的是内控测试及审计,管理层这一两年新的关注点还有风险预警,对于这些与非风险管控管理部门考核不挂钩的工作,风控管理部门多少抱着请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的心态,具体经办部门也认为这是他们额外的工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风控管理部门扮演着公司内部监督者的角色,具体职能部门也许从内心来讲其实并不愿意让风控管理部门介入太多,造成风险管控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时已较为滞后。近年来由于公司改革节奏的加快,职能部门更新实务频率也加快,然而风险管控措施跟进更新速度却不能保证及时跟上,造成风控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从风控队伍的配备来说,无论从人数及整体素质上来说,都不及其他渠道。其实我们都要充分风险管理对公司发展的价值
(一)有利于认清公司的经营特点
当前国内的经济形势正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国内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大的提升了我国的经济水平,优化了我国的社会生产消费结构关系,同时也使得我国的经济环境变得愈发复杂。在新的环境下,认清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在销售、承保、财务等环节上的失误都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这些环节分布于公司经营的各个角落,造成了风险的分散。只有更加科学、清晰的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司经营发展。
(二)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
目前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为了适应新的局面,必须要有更新管理的方法和严密的制度,必须要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合理的风险管理能够有效地增大防范销售风险的力度。防止保险业务员违规经营的行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保护公司的形象不被损坏,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市场竞争力。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一、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业务开发
就担保企业来讲,GDP增长速度放缓,部分行业扩大投资规模的意向减弱,对资金的需求可能会出现萎缩,因此会影响担保行业发展。但任何时候基于国家政策的行业投资取 向总是动态的,担保业要善于研究国家政策,及时准确把握行业动向,适时推出带有方向性和前瞻性的担保产品。微观方面,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开展银、担、企对接活动,配合银行优化担保业务,如对纳税诚信企业,以其实际纳税额为基础,给予一定的信用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等。宏观方面,瞄准国家产业导向中的潜在产业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精准定位,锁定特定目标客户,实行一对一专属服务,以小促大,聚小成大,小始大终。
二、担保公司要创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
金融机构应与担保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应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优惠。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比选合作银行的条件,为其承保的优质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优、贷款期限适宜、利率更加优惠担保服务。
三、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风险防控
从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所呈现出的风险来看,融资担保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风险防控。
第一,融资担保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保、偿”分离制度、廉洁运作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保后跟踪制度、风险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稽核制度、风险月报制度等。融资担保机构可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及相关的情况严格审批,评估其信用等级及项目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费率,做好事前控制。不定期地跟踪调查在保企业生产消耗、工资发放、资金流水、负债规模等,随时对项目可能发生风险的苗头及时监测并提出风险处理措施,做好事中控制。
第二,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建立地方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担保机构可以与银行共同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识别与防控;另一方面,政策性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银行三者的风险责任分担,实现地方政府对政策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可以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