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11-14 10:10: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篇1

甲方,也就是建设单位,有的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指出,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参与一项建设工程的单位的发起人首先是建设单位,其次才会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这方面来说,建设单位绝对是工程项目的当然主体,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自1988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监理行业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现在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业主也习惯了把项目的设计、施工等过程全部交给专业的监理公司,特别是一些没有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单位,自己当起了“甩手掌柜”,坐享其成,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的“交钥匙工程”。但是作为甲方的项目业主,完全脱离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会带来很多的问题,而且,甲方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项目的设计、施工、交接验收等方面必须加强甲方的协调管理。

一、甲方协调管理要做的几项工作必须得到加强

(一)协调监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及其他配合单位各方的关系

一个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需要各个单位和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这些单位和部门中,除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强制行为外,其他单位都应该是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如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这些单位都是合同中的“乙方”,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乙方和乙方之间就某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联系到一起,互相之间可能根本就不认识,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需要他们的配合,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需要甲方的协调,否则各单位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管不顾,各自为政,项目管理就不能形成一个整体,“乱”就不可避免了。

(二)协调资金与进度,合理工期与抢进度方面的关系

建设施工过程是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施工单位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总会根据建筑定额和合同的规定以及自己的各方面的投入,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工期,然后据此排出一个“工程形象进度表”,报各单位同意后实施。这在施工过程的初期是完全可能的,谁也不会有什么意见。随着工程的进展,总会出现各种因素影响了进度,最后可能影响合同工期;或者甲方因为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出现让施工单位“赶工”的情况。赶工需要施工单位投入比原计划多得多的人力、材料、机具和流动资金。出现后一种情况赶工时,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出很多条件,这就需要甲方在进度款拨付、资金投入、甲方材料供应以及其他各方面关系等诸多方面加大协调力度,给与更多的支持。

(三)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减少设计或施工不当而遗留下问题

无论哪个项目建设,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甲方(业主)的某一方面的需要。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效果的“好”和“坏”,甲方都要承担。这就表明,项目建设前期和施工过程中如果各方面考虑比较周全,建成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使用后没有太大的问题,后期维护投入就会少,更不可能建成后就开始改建,或是推倒重来了。无数教训表明,重复投资才是最大的浪费。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控制和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仅仅依靠监理单位有限的几个人有时很难起到最好的效果。特别是现在某些监理单位实际管理人员少,每个监理工程师都要身兼数职,同时管理着几个项目的情况下,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不用说有些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再稍差点的情况了。这就需要甲方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提前介入进行全面的管理,而不能任由发展,造成失控的局面。

(四)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稳定方面的协调力度

安全是发展之基,安全更是和谐之本。建筑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多元的、立体的施工过程,人员、机械、环境三个方面构建的这个大系统,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尽管国家和行业对安全方面有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种专业的操作规程,而所有的人几乎都能讲上一些安全常识,但因为现场时间一长,人的麻痹心理和懒惰意识就会慢慢表现出来。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习惯性违章更是必须及时纠正。

当一种错误的行为被时间慢慢积淀,继而转化为习惯性的思维,甚至是被误认为正确的理念时,隐患就形成了。施工现场经常能看到有些工人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穿防护服的情况,很多人习以为常,认为不会出事。这就需要多一层安全管理,多操一点心,需要包括甲方在内的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关注安全。特别是现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也算做甲方的事故范围。甲方更应该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加以重视。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历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这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到目前为止,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已经上升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项目的甲方,必须尽到监督拨付施工企业的进度工程款首先要付给具体的建筑民工工资的义务。如果出现因为讨要工资而引起的群体上访,政府部门要追究项目甲方的责任。

二、甲方协调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研究建筑业发展的专家指出,中国的许多项目建设都出现过超投资、超工期、安全事故以及项目后期维护成本高等各类问题。究其原因之一是因为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稳定等各方面内在的联系缺少统一的指挥者,或者说缺少统一的协调者。对此我们要加强施工的协调者的作用,特别是发挥甲方协调者的协调能力。

(一)是增强建筑施工甲方协调者的主观意思,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从设计、监理到施工的各单位,首先要从对自己的工作负责的态度出发,认识到自己的本职工作,树立一个全局的观念,在实际的建筑施工中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做好协调工作。其次就是作为工程的协调者要时刻注意各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自己的主观树立协调的观念,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技术方面的协调

首先要从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入手,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其次,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三)坚强管理方面的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其次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1、要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项目组的逐级的责任制度。2、要建立奖罚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3、要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对于技术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可以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伍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方面的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除正常的监理例会外,施工过程中甲方内部还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做到每日反省,及时与各单位进行交流。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总结它的原因,是建筑协调管理者最起码的要求。建筑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及时反省有利于对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工程的质量,有利于保持建筑物的各部分的协调建设。

篇2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是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

1984年,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老先生在对苏南小城镇发展状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发表了《小城镇 大问题》一文,认为小城镇的出现可以使城市和广大农村之间布下相互交流的众多“节点”,把城乡有机衔接起来,并从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小城镇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人口出路的一个大问题。王学仁认为,“小城镇是城市与农村的连接体和中转站”,“发展小城镇,可以使城乡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双向互动的经济关系,实现城镇与农村产业相互衔接、经济有效融合的两性互动和一体化发展,最终达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功效” 。

小城镇在协调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概括如下:

1.小城镇是城乡交流的平台。小城镇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开启了城乡交融的大门。具体体现在:小城镇是城乡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信息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农村的制约尤为突出,在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滞后,农民无法全面及时地得到市场信息,必然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节奏和农产品的销售,小城镇是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协作能力相对较强,信息相对灵敏,人才比较集中,是促进城乡信息交流的最好平台;小城镇是城乡市场对接的平台,我国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城市大量工业品积压,农村商品供应品种少,选择余地不大,同时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对绿色食品、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大,小城镇成为城乡互通有无、完成市场对接的平台;小城镇是城乡人才流动的平台,当前我国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问题突出,一方面城市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农村急需大量高素质人才,同时又滞留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小城镇可以发挥在城乡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中的纽带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引导城乡人才有序合理流动。

2.小城镇是深入农村腹地,传播城市文明和辐射农村经济的桥头堡。小城镇向处于广阔农村腹地的农民传播了城市的思想观念、技术信息、管理经验、生活方式等,成为广大农民接触现代城市文明的媒介。小城镇的发展使许多农民的进城愿望变成现实,率先进城的农民以自己抚育文明的生活体验,向“后来者”展示着城市的魅力,为城市化做着无声的宣传。而且小城镇的乡镇在资金方面对农村的“反哺”作用,使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提高,小城镇涉农企业的发展有效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增加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

3.小城镇的快速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城镇是农村乡镇企业的最佳聚集地,这既可以解决“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侵占耕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又可以资源、环保、规模效益、公共设施等综合优化理想效果,同时小城镇也是未来变动升级为小城市乃至中大城市的前提。从农业现代化内涵看,小城镇为农业环境现代化提供了空间环境,而空间环境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依托和载体,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其次,从农业产业方面看,小城镇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小城镇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迁移并逐步实现“农转非”,这样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动和土地集中化、经营的规模化、管理科学化,从而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条件;第三,小城镇发展为农民现代化,即农民知识化、智能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可能,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文化、卫生、餐饮、娱乐、信息、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知识化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另一方面也对农民实现非农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农民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改变及文化素质的提高,加快自身现代化步伐。

二、在协调城乡发展中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

1.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可能导致“准城市化”现象泛滥,不利于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城乡二元结构,但不利于彻底改变城乡分割的局面,因为这种城市化模式本身隐含着鼓励农民进小城镇,限制农民进大城市的思想,是一种在补彻底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不彻底政策。其实践结果可能使中国的社会结构演变成“农村——小城镇——大城市”这种三元结构,使不分小城镇既不像城市、又不像农村;生活在小城镇的居民既不像市民、又区别于农民,从而使人们担心的“准城市化”现象泛滥。

2. 整体规划不强,布局不合理。规划在先,建设发展在后,作为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的小城镇,必须用成熟的思想指导其建设,以保证小城镇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存有不同程度的盲目性,造成城镇布局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上级政府缺乏正确的指导和科学的管理;城镇干部大多来自农村基层,对城镇建设的不是很熟悉;城镇干部更换频繁,由此带来的短期行为使规划执行丧失了连续性,一方面使得小城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乡乡有镇,另一方面又使得小城镇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

3.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路、公厕、绿化、农贸市场、学校、扽公共基础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而各种配套性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资金紧缺,许多小城镇的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很多小城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阻塞严重;有的小城镇尚未安装自来水,人们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小城镇电力不足,供应不正常,不能满足乡镇企业和居民的用电需要;小城镇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不少小城镇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

4.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是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因而节约土地应该成为城市化道路选择的基本前提。而点多面广的小城镇往往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土地的低效率利用,据有的学者估算,这种城市化道路比起正常的城市化道路要付出8倍多的土地代价,乡镇企业职工人均用地比城市职工多3倍以上 。从另一方面看,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且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中企业,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管理混乱,改革滞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现行条条块块的管理关系难以理顺,使之在调控引导过程中受到多方挚肘。镇政府对税务、工商、信用社、交通、土管所、城建所、供销社、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农口七站等主要部门没有管辖权,只有“义务“,因而不能形成集中统一领导。如在土地管理使用方面,体制不顺,思想不解放,对本行政区域外需要用地者有种种限制,将外地人才、资金、技术等拒之门外,制约了土地等许多因素的合理组合。

三、国外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1.美国的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经验。a重视规划的作用,美国小城镇规划有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后现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二是充分尊重和发扬当地的生活传统,三是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四是塑造城镇不同地特点和培育有个性地城镇。同时还要根据建设需要编制详规。b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美国小城镇建设资金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联邦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连接城镇间地高速公路,小城镇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是由州和小城镇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开发商负责小城镇内社区内的、水电、通讯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c重视环境建设,在美国,环境建设是城镇建设的主要之一,给小城镇提供了一个可持续的环境。d重视城镇特色,追求个性,重视城镇特色是美国城镇建设的特点之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看到不同面貌和特色的小城镇,那种千城一面、万镇雷同的现象是见不到的。e重视建设管理,所谓“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一个好的城镇更需要好的管理。美国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拥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管理作风。

2.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德国的村镇建设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村镇改造和建设,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用地、保护农产品价格的法规,加强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村镇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形成了比较均衡的城镇结构体系;二是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改造村镇的居住环境,提高村镇居民生活的舒适度,政府十分注重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社会设施的建设和各种公益事业的健全完善,且这些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补贴和乡镇的税收;三是注重单体设计与整体景观协调,德国村镇的特点是村落建设与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之所以能够如此,主要是靠村镇改造规划和设计地调控作用,德国地村镇建设是建筑设计在统一中寻求特色,在突出特色中满足规划的统一要求;四是注重环境建设和保护古建筑。

3.英国的小城镇建设经验。英国小城镇建设经验集中体现在几次规划运动中,包括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运动,新城建设运动,米尔顿·凯恩斯城建设、中心村的建设等,集中体现了规划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纵观各国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历程,虽然和做法各具特色,但都具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重视规划的权威性和按规划实施建设;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重视人文环境的继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协调城乡发展的对策

作为协调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国的小城镇建设既具有世界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求加强中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对策,以促进呈现协调发展。

1. 规划,合理布局是基本前提。要遵循城镇化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编制统一协调的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必须突出科学性,要按照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规律办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打破原有陷阵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布局上确定好小城镇的性质、功能和基础设施规模,注重实效,使小城镇成为联结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和桥梁。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面向“三农”,坚持把“农村化、农村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作为发展目标,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与实施以及监督反馈的管理制度,保证规划的有序进行。同时,小城镇建设规划还需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反对遍地开花、平衡推进的做法。

篇3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object,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basis,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production of various elements to effectively plan, organize, direct, control, process the best economic benefit obtained. The core task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project objective control, mainly the "three control, three management and one coordination", namely, cost control, progress control, quality control, occupation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The control of the target i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n the case of simple introduction, for the majority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ol; experience summary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施工项目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

一、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在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为了取得各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在进行各项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工作。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是以施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经理部,即作业管理层,管理的客体是具体的施工对象、施工活动及相关生产要素。

1、建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

由企业采取适当的方式选聘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明确项目经理部各组织机构的责权利和义务,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2、进行施工项目管理规划

2.1进行工程项目分解,形成施工对象分解体系,以确定阶段控制目标,从局部到整体,进行施工活动和施工项目管理。

2.2建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和工作信息流程图。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管理点,以利执行。

3、进行施工项目的目标控制。

施工项目的目标有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实现各项目标施工项目管理的目的所在,施工项目的控制目标有:进度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成本控制目标、安全控制目标、施工现场控制目标。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各种风险因素有随时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应经过组织协调和风险管理,对施工项目目标进行动态控制。

4、对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是施工项目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主要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和技术以及信息、环境、资源。生产要素管理的内容有:①分析各要素的特点。②按一定原则、方法对施工项目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并对配置状况进行评价。③对各生产要素进行动态管理。

5、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

从投标开始就要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加强管理,还要注意搞好索赔,讲究方法和技巧,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现代化的管理活动,更要依靠大量的信息以及对大量信息的管理,并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辅助。

7、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指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手段和方法,对项目管理中产生的关系不畅进行疏通,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予以排除的活动。在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必然形成不同程度的干扰,使原计划的实施产生困难,这就必须协调。协调为顺利“控制”服务,协调与控制的目的都是保证目标实现。

二、施工项目管理的实施

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使企业按市场法则运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进而使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企业改革的方向。

1.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施工项目管理创造市场条件,施工项目是产品,也是商品。施工项目管理要以市场为“舞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搞活企业,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按市场法则运行,让市场在企业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

1.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产权主体多元化、社会化,使资产的所有者和资产经营者分离,经营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企业可以按项目的特点建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可以按合同要求独立地实现各项目标。

1.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以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组合的项目管理机制,从而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 确立项目经理的地位

2.1建立施工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班子,置于项目经理的领导之下,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必须按照优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三个“一次性”的科学定位,即: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施工生产临时组织机构;项目是一次性的成本中心;项目经理是一次性的授权管理者,而且一个项目经理部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必须解体。

2.2选择称职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的管理中心,是对施工项目管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确立项目经理的地位是搞好施工项目管理的关键。

①项目经理应具有良好的政治、领导、知识素质和实践经验。项目经理的选择可以通过竞争招聘、经理委任、内部协调、基层推荐等方式选定。

②项目经理一经任命产生后,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直接对企业经理负责,既是上下级关系,又是工程承包中利益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项目经理必须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时间、权限和范围对项目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不能越权。

3 项目经理责任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项目管理的不断深化,施工企业已初步形成了“两线一点”的承包经营体系。一方面,由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要求最终要通过各项经营活动转到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上来;另一方面,企业对国家要确保完成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也要通过项目管理承包、目标分解到项目上来,这就迫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项目管理为基点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强化建立由项目经理全面组织生产诸要素的、优化配置的责任、权力、利益和风险机制,以利于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以及各项目标实施全过程强有力的管理,否则项目管理就缺乏动力和压力,也缺乏法律保证。因此,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施工企业两条承包主线的内部结合点,它具有对象终一性、内容全面性、主体直接性和责任风险性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指标突出、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考核严格”的基本要求。

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企业按照三个层次进行改组,公司总部为经营决策层,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管理层,施工队为劳务作业基层,三个层之间的关系为:

(1)企业层次与项目层次之间,应是服务与服从,监督与执行的关系。

篇4

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艺被运用到了工程之中,这在优化工程施工的同时,给进度管理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当前环境下,很多工程项目都以监理制作为施工的基准制度,很多项目管理人员对进度的管理并不注重,认为对其的控制意义远不如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在这种不健全的施工意识下,如何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顺利进行,无疑成为了许多学者所要研究的课题。

所谓进度管理,就是利用科学方法事先确定工程目标,接着制定进度计划和资源使用计划,并在保证质量目标、成本目标的前提下,对所制定的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与控制,是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整个项目寿命有着不容替代特殊地位。但很多时候,因为进度计划的实施目标明确,而工程不及供应相关的资源,和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随着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进度计划势必随之更改,所以在工程的施工阶段,管理人员一定要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并将之同进度计划分析比较,非常时刻采用非常措施,使工程进度按预制计划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进度计划的实施

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就是按既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活动,落实和完成计划的过程。为各阶段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应做好如下工作:

1、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在实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实施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通常都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情况,灵活安排,平衡调度,在工程开工前以及实施阶段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从而不断完善施工进度计划,使之更符合实际要求,更加适应多变的现场情况。传统上,施工作业计划一般可分为月作业计划和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上明确指出了本月或本旬所要完成的工程任务、工程所需的资源以及提高劳动率、保证工程质量等一系列措施。它很好地协调了将不同项目同时施工的矛盾,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各时期的实施方案和项目WBS结构分解后的施工工序,满足了施工作业的需求,并确定了工程各阶段的进度目标。

2、做好主要要素的优化配置。应该说,施工项目不可能只由单方面孤立地完成,它应该是由劳动力、财物、资源等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才能达成项目的预定目标。而施工项目对这些要素的需求又是不均衡的,所以说,施工方必须在各子项目的进度计划上综合性的调整,并对施工计划的编制进行细化,逐一制定年、季、月计划,把这些施工生产多需要的要素在特定地点进行动态组合,并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保证施工进度计划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

3、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在检查过各层次的施工计划后,应该以施工任务书或承包合同的方式分别向分包方、承包方和施工对下达施工进度的任务。这当中,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总承包方和他包方、项目部门与各承包队及职能部门、承包方与各施工班组之间应该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计划注明规定的合同日期,彼此之间默契配合,信守承诺,共同承担项目的责任、风险和利益。

4、做好施工记录。伴随着计划任务的逐一完工,每一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者都应对所完成工程实施全程跟踪,科学可靠地做好施工记录,保证记录计划执行中每项工作的资源消耗、起讫日期、质量指标等指标的真实性。也为日后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调整、总结做好真实准确的初始情报。

5、做好施工中的调度工作。为保证完成作业计划和实现进度目标,有关施工调度应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包括:监督作业计划的实施、调整协调各方面的进度关系;监督检查施工准备工作;督促资源供应单位按计划供应劳动力、施工机具、运输车辆、材料构配件等;对临时出现的问题采取调配措施;按施工平面图管理施工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保证文明施工;了解气候、水、电、气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和保证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各种事故和意外事件;调节各薄弱环节,做好材料、机具、人力的平衡工作;定期召开现场调度会议,贯彻施工项目主管人员的决策,调度令。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进度计划造成影响的因素

进度计划管理工作是为了确定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而它的总目标是在于保证整个建设工程的工期。项目前期阶段的进度计划对于整体项目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由于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施行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的,诸如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等等。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进度正常施工运行,不仅仅要取决于项目管理层对于进度计划的控制,还要充分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对进度计划影响的一些因素,一般情况我们认为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人为因素、机械配置、设备材料的供应、工程资金的投入以及各个工序之间的衔接问题等等因素。

1、人为因素:开发商对于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地质勘查资料不齐全、不精确,地质勘查的错误主要出现在地质资料的错误和遗漏、测量控制点坐标点坐标错误以及相关前期手续办理不齐全、不及时等等方面。设计单位未能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必需的施工图纸,设计图纸内容不足,设计不合理,深度不足,质量不高,存在明显的“缺、漏、碰、错”等失误。施工单位对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配置不能够满足实际的施工需要,由于部分管理人员的经验少、管理水平不高导致现场施工未能合理有序的正常施工。另外,还有存在的问题是,现场施工人员对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实现条件认识不够清楚,在具体的施工作业工程中过低的估计了工程施工的技术难度,忽视了施工作业中常见的一些质量问题,责任心不强,经常马虎应付,技术水平不过硬,不能够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对出现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返工。总承包商对于各个分包商之间的协调合作的工作做的不到位、不及时等等。这些主观的因素都有可能会对后续的施工作业产生未能预料的技术障碍,作为一项主导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的重要因素,将会直接对进度计划造成影响。

2、机械配置: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所应用的机械设备对于具体的配置不够合理而不能满足实际的施工需求。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供水、供电设施及作业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使用不当情况造成故障使得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现场施工运输方式及运力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机械设备没有合理的安排、调度,往往在路上花费了过多的时间;这些关于机械配置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进度计划的影响,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3、设备材料的供应:施工材料供应商对原材料和配套零部件的供应不及时,或者是质量不合格是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施工作业需要的。包括对于设备材料的包装、储存、运输以及二次搬运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会对施工材料造成损害或丢失。设备材料供应的数量不足,型号及技术参数不达标,生产成品型号参数与样品不符等等都是可能造成影响工程进度计划的原因。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可以见到由于设备材料供应的不及时,而导致出现大量的窝工现象,既影响了工程进度计划,又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

4、工程资金的投入:对于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控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内容。它不仅是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的依据,而且也是工程项目对未来使用资金和进度计划控制的保障。因此,工程资金的投入也必定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进度计划。

5、各个工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合理地根据相应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的专业类型、数量、进场时间和顺序以及供应方式,流水组织施工,各个工序之间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紧密衔接,充分利用工作面和时间,才能够保障工程项目按照既定进度计划正常生产运行。否则,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不能解决工序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和搭接问题,不能充分利用空间和争取时间,必然不能实现合理安排工期的目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1、分析实际施工进度偏差的影响

当发现并判断出实际施工进度出现偏差时,首先应当分析此偏差对后续的施工作业和建设总工期的影响。

第一,分析施工进度偏差的工作是否为关键工作的区别。

如果判断施工进度出现偏差的工作是关键工作,偏差无论是大是小都将会对后续的施工进度和建设总工期造成影响,必需给出相应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如果判断施工进度出现偏差的工作不是关键工作,则要根据实际的偏差值与网络计划图中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的大小对比关系,对施工偏差对后续施工进度和建设总工期的影响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二,分析施工进度偏差比对总时差以确定施工偏差的影响程度。

如果施工作业的进度偏差大于相应工作的总时差,该偏差必然会影响到后续的施工进度和建设总工期,必需给出相应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如果施工作业的进度偏差小于或等于相应工作的总时差,该偏差会影响后续的施工进度但不影响建设总工期,对后续施工进度的影响程度还需依据进度偏差与自由时差的比较情况来确定。

第三,分析施工进度偏差比对自由时差以确定进度偏差对工程建设整体计划的影响程度。

如果施工作业的进度偏差大于相应工作的自由时差,该偏差对后续施工进度业的影响,对应的调整方法必须根据实际工作能够允许的偏差确定;如果施工作业的进度偏差小于或等于相应工作的自由时差,该偏差对后续施工进度无任何影响。

通过分析实际进度前锋线与原进度计划中各工作箭、线交点的位置,我们可以判断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偏差。所谓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就是在原时标网络计划上,从计划检查时刻的时标点出发,由上而下,将各项工作实际进度达到的前锋点用点划线的方式连接而成的折线。

2、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

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偏差分析彻底以后,必须给出相应进度计划针对性的调整方法措施。

(1)如果实际施工进度偏差经分析会对建设总工期造成影响,那么可以考虑在网络计划工作逻辑关系允许被改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关键线路或超过计划建设工期的非关键线路上工作的逻辑关系,以达到合理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此种方法效果明显且广泛运用。

(2)如果网络计划工作逻辑关系不允许被改变,那么还可以考虑在这些逻辑关系当中缩短某些由于实际施工进度被拖延的工作的持续时间,提高施工作业效率,以达到合理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度计划的优化

通常意义上,工期目标是进度计划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有限的资源且还不断消耗的条件下,一般都会适当地调整进度计划工期,从而达到预定工期的满足要求。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还需要对资源进行均衡与优化,这不但要使所计划的资源用量少于供应的资源量,更要保证好所有资源的平衡利用。

一般人都知道,对于同样一项工程的施工,由于所采取的施工组织方案不同,施工总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施工管理者来说,编制一项最低成本的施工方案,是优化进度网络计划的先决条件。一般说来,工程施工总成本分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对于一项计划方案而言,如果直接费用低的话,工期势必较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短工期,通常会采取新型的施工工艺,导致直接费用大幅增加;即便不改变施工效率,只是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也会不可避免增加直接费用。

所以,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更偏向选择一些增加少量费用且工期缩短明显的办法。但在缩短工期的同时,直接费用也会大幅度地增加。间接费用与施工工期的关系大抵成正比,不论施工环境怎么样,人工费用、机械维修费用上总是那么多,最优的施工进度计划往往会将间接费用控制在最低范围。

结束语

总而言之,进度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点部分,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督促各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避免因工期延误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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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了我国铁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存在着部分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的现象,各种各样的质量事故时常发生,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低劣是导致上述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铁路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即为对地基的勘察工作。地基勘察的目的在于以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

在工程实践中,有不经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就盲目进行地基基础方案确定、设计计算和施工以致造成严重工程事故或资源浪费或补作勘察工作的事例屡见不鲜。更常见的是勘察不详或分析结论有误,导致地基持力层选择、基础方案确定不当,以致延误建设工期,浪费大量建设资金,甚至遗留后患,造成工程事故。事实上,对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是导致部分项目勘察质量水平不高的一大基本原因。相对于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来看,岩土工程勘察的造价所占比例的确不大,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关系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关系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关系到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可行性,总之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研究工作。

2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技术问题

2. 1  缺少专门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施工定额非常粗略,尚没有一套单独完整、具体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就目前应用最广的灌注桩来讲,套用现行铁路钻孔灌注桩施工预(决) 算定额,显然太粗,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单位要蒙受很大的损失,甚至造成亏损。这就使得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也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威性。

2. 2  无法实现根据施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预算定额

土建施工是以一个具体建筑项目为主要对象,其许多造价影响因素是十分明确的,例如:钢材用量(由设计确定) ,水泥用量由配合比确定,砖石等用量费用有据可依,人员工资等也几乎是一本定数帐目;与土建工程不同,岩土工程的施工对象与整治对象是地层,研究的是地质方法,正是因为地层的隐蔽性、深藏性及岩土的不均匀性,造成工程造价的相对不确定性,如果仍然套用原有土建预算定额,势必误差较大,地层变化越大,总误差也越大,因此造成预算的不准确性,一般土建预算价远远低于岩土工程造价。

2. 3  新技术、新工艺缺少对应项子目

目前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中,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奇缺,具体体现在:

基础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预制桩沉桩新工艺振动沉桩法、射水沉桩法等;灌注桩成桩新工艺回转钻孔灌注桩、冲击钻孔灌注桩、旋挖灌注桩等。软弱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包括:固结排水(塑料) 插板桩等。基坑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抗滑桩、锚桩、护坡(挡土) 桩、挡土墙、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基础托换工程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树根桩、压入桩等。地下水防治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帷幕灌浆等子目。

3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体制问题

3. 1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制度

目前,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其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完全反映施工实际。

3. 2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只重视工程造价的审核,忽视工程造价的控制

现行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事后核算型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已发生的铁路建设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造价发生之后,而不是造价发生之前,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发生前的预测和控制。这种事后审核的方式只能审核造价的真实性,而不能审核造价的合理性。在这种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的铁路建设工程结算方式,都是采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的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方式时,铁路施工企业就无需承担工程造价超标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不会主动为节约造价出谋划策。

3. 3  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下,一方面,铁路建设项目前期所需计价依据的缺乏,成为导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三超”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将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仅限于实施阶段,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觉,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铁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因为只注重实施阶段计价依据的改革,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从而忽视了计价依据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3. 4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缺乏行业统一性

目前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专门的、一致性的中介组织名称,铁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缺乏统一的、规范的造价咨询专业合同。铁路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更为严重的是,各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经常的、系统的行业沟通,它们除了在业务竞争时打过照面,基本上没有其他往来,虽然是同行,但几乎不存在沟通,更谈不上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从根本上难以系统性地共同推动本行业发展。

3. 5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素质不够高

当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无论政治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还跟不上改革、发展的要求。存在大量无证人员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些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洽造价咨询业务后,甚至由原有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等其他专业经济、技术人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既无概预算员证又无上岗证,从而使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屡屡发生偏差。此外,有些造价人员多处任职,有些中介组织持证上岗意识薄弱,迟迟未申报相应资质,严重扰乱了铁路造价咨询市场竞争失序。

4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的管理

4. 1  实行定额量、市场价,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按图纸计算工作量,套用相应的定额的实体消耗量,业主提供经核准的整个工程的工作量清单,发给应邀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工程的具体特点、施工工艺方法、操作规程、国家的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自身的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消耗水平及施工方案等优势报价。

4. 2  尽快规范勘察市场

我国目前铁路建设规模虽大,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众多,相比来看勘察市场仍是供过于求,导致勘察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到了无序竞争的状态,勘察招标投标中压价、让利现象比比皆是。过低的勘察价格迫使部分勘察单位削减勘察工作量以求赢利,其结果是使勘察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规范勘察市场迫在眉睫,需要加强对勘察造价的科学管理。

4. 3  强化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意识

作为勘探单位,应对自己的勘探工作认真负责,有关参数建议值的提出,不能仅凭经验;在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尚须考虑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基础设计过程中,应重视勘探报告中的内客,必要时可征求勘探单位的意见,更不能盲目服从业主的意志,设计的方案要在施工中具有可行性。

作为业主,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基础方案的选择更应重视勘探报告建议和有关参数的取值,不能仅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忽视勘探报告的内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设计单位,否则,虽然设计可行,但施工没有可操作性,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工程造价反而提高,同时,对于技术力量较簿弱的业主单位,有必要委托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单位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 4  设立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分协会

该分会主要由从事岩土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岩土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制定统一的岩土工程施工基础定额。要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地质情况、施工深度、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因素,不能笼统地按“打桩工程”套用。如大直径灌注桩孔,一定要考虑到地层卵石、漂石、滚石直径的大小;嵌岩深度、岩石可钻性、岩层有无溶洞或暗河;施工动力来源、孔径、孔深、钻头类型、护壁形式及排污等工艺情况。地层分类可借鉴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4. 5  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

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要及时、准确地确定岩土工程勘察造价,就要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勘察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及时公布工作,以保证勘察造价估算依据的典型性、准确性、及时性,维持勘察市场造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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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3〕15号文要求和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制定的。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还缺乏经验。请各地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核验国家和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4.统一规划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5.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6.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

2.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

3.核验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监督状况,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2.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

3.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

6.参与本地区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  市、县质量监督站视本地区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等单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条件)为本地区质量监督站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并发给证书。他们与专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同样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  权  限

第八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有权利用建筑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分配检验测试任务。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证书。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4.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单位,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正确地履行职责,依靠他们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阻碍他们行使正当权利,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对一贯工作积极负责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人员,可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监督人员,除撤销质量监督员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分。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对承担的监督、测试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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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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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牵头、总负责。在全区范围内,有合法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工程、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公益性工程要进行安全监管;对各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二、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及南过境高速以南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和安全监管;协助查处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二层以上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三、区规划局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无规划许可证及“越证”建筑工程进行查处,并负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许可、监管和非法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关于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队的通知》的规定,由区执法、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和委托给各街办、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各街办、乡(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五、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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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地、公共管线等。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行政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的审批;

(二)利用市政设施、绿地设置60m2以上户外大型广告、宣传栏、标语牌、招牌、画廊及各类书报亭、岗亭等设施的审批;

(三)各类通讯、电力、管道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树木、占用绿地审批;

(四)占(压)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将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等审批;

(五)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审批。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擅自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客、货车。

第六条禁止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占道设置集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公共交通停车场。

第七条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占用)许可证;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费等费用。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八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绿地的,不得出租、转让、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得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绿地上的各种设施、附属物等无偿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需要延续道路占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HTH〗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应当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新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当预埋过道管线,并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于实施前二个月内将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因紧急抢修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开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相关内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许可后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表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行政审批窗口进行材料审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环卫、自来水、城建档案等相关职能单位勘察现场,提出联合会审意见,核算相关费用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报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领导审批;对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同时报市长审批;

(四)属于对环境或城市交通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分别到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审批手续;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六)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发放行政审批许可证。

第十三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临时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报告;

(二)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给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坏,在制定开发建设计划时,将被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修复经费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之中。建设单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时,需先将修复经费存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由建设行政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挖掘(占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由申请单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纳工程总造价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恢复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破道施工经一年自然沉降期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或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期满后未对原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其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挖掘现场应按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护栏、围档、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和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余土、沙石等废料,倾倒在指定地点,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施工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在夜间施工,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和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横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对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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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管理

Key words: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protectionproduct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48-03

0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生产环节流动性大,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通过大量施工安全事故分析表明,施工安全防护不完善,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建筑安全防护研究为突破口将是研究建筑安全问题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式。

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一直是政府积极倡导和推行使用的,近年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使用面越来越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由于使用和管理的不规范,安全事故也有发生。如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作用,还有待研究。

1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定义和关系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尽管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但目前尚无统一完整的定义,因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管理也不尽规范。

依据《辞海》及相关研究资料,可明确安全防护的定义。安全防护是指做好准备和保护措施,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受保护对象处于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和损失、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实际操作中,安全防护可分为一般规定、标准化、定型化三个层次。安全防护一般规定是根据工程经验或相关规范定性要求所实施的安全防护,是较低层次的安全防护,项目现场使用广泛。对于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通过座谈调研、资料查阅等手段,可明确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定义。

安全防护标准化是依据的标准,计算、设计而实施的安全防护。标准可以是方案和规范。安全防护标准化可靠性高,是较高层次的安全防护,正在推广。

安全防护定型化一般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程现状,对标准化中可以定型化为产品的内容,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和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定型化产品一般先有企业标准,然后再有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定型化是安全防护标准化的终极发展目标,有待进一步推广。

安全防护标准化与安全防护定型化既有区别,也有交叉,具体如表1所示。

2 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

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现状三个方面展开。

2.1 法律法规

目前对安全防护标准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从个人装备、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发现有如下不足:

①个人装备方面:个人劳防用品的提供方,是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不够明确。②个人意识方面:对作业人员无罚则,缺乏约束力,而对作业人员获得安全作业环境和劳动防护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③防护措施方面:安全措施费以合同总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足;没有明确施工单位因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安全保障的追加权利;采购、租赁的定型化防护设施的质量难以控制。④管理程序方面: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责任都有描述,但其相互关系诸如建设单位和各方的关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不甚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均有系统描述。只是对于建立完善安全防护的责任体系,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责任主体的确定、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具体措施均存在较多计划经济痕迹,未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困难和限制,需要通过调整完善一些C制和手段来弥补。

2.2 技术标准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安全防护的技术标准分为防护产品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技术专项标准等三类,如表2所示。

安全防护的三类标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有不足,具体如下:①产品标准偏少,未涵盖目前市场已应用的所有防护产品,如:产品化的移动登高平台、上下通道、电梯井防护等;②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对各位置作业的静态防护设施的具体要求,但忽视了防护的动态管理、同步防护和预设防护;③专项标准对于通用标准的呼应较为缺乏,大部分专项标准对搭设和拆除安全防护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缺少具体分析和规定;④缺少直观的,指导性强的标准图集。

2.3 实施现状

根据对施工项目的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具体实施现状按照个人防护、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个人装备。

个人装备主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经费来源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装备提供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实际操作中个人防护装备有用人单位提供,也有用工单位提供,还有总包提供和作业人员自己携带进场的情况。但除安全帽、安全带等通用装备外,对《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中要求的大部分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较少。

个人装备质量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操作中,开工前统一购买的第一批入场个人装备一般质量较好,各类证件齐全,随着各类分包的流动和作业人员的更替,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装备使用方面,安全帽使用普及度高,其余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较为有限。

②个人意识。

个人意识的具体实施表现主要体现在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对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主要依靠个人自觉。

③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搭建的保证作业安全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部分作业无法进行有效防护时采取的补救措施。

经费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以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能做到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挪用行为较少,但由于概算很难与实际施工情况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所以对于部分项目存在安措费不足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说明可以追加,而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成本,防护措施可能会不足。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项目或部分部位做到了定型化防护,部分做到了一般防护,部分防护缺乏。

④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防护管理实行“总包负责制”。安全防护缺失或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总承包负责。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由于人员限制,总承包不能保证现场各处的监管力度。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是现场作业的执行者,很多情况是由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失误或违规导致的事故发生。由于“总包负责制”的责任追究针对总包,分包单位对于安全防护的现场管理不能引起重视。

此外,对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划分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均需提供劳动保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防护和劳保用品,用工单位提供作业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实际操作中既有用人单位提供保护,也有用工单位提供,也有均未提供。双方经常会有责任不明的情况,致使安全防护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依据较为缺乏,目前工程实际中有关定型化防护产品的管理较为混乱,产品的生产、购买、维修、管理及报废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范,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所以在实际工程中产生了多种操作模式,从而导致责任不明、管理实施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此外,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存在落实不到位以及监管不严的情况。

3 建议

根据现阶段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分析,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法律法规方面,定型化防护产品化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定型化防护的质量控制及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负责定型化防护购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协作,保障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市场化。

技术标准方面,产品标准相对独立,对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应该是先由通用标准对所有作业的安全技术防护进行规范,再在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专项标准中对通用标准的规范规定进行呼应和落实,便于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何现场检查。同时技术标准应坚持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确保作业时已有防护。

具体实施方面,针对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①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时作合理性判断,鼓励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与工程特征、工期和人工投入相匹配的施工单位中标,并将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②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进行进场交底,明确本工程安全防护;明确总包与分包之间防护设施使用、维护、周转、拆除、报废的职责及分工;提供通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协调管理。③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实施安全防护交底;提供专业施工涉及的个人防护装备及防护O施,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体检。④劳务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⑤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冒险作业。

4 结语

文章结合调研、座谈和法律法规梳理,定义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理清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实施三方面的现状。针对不足提出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产品推广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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