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10:10: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相关概念分析
1.循环经济理论的含义、本质及遵循原则
循环经济就是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按照生态规律规划、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环境容量,尽可能以可循环利用的资源为来源,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举,把人类的生产活动纳入自然循环过程中,融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为一体经济活动,以使所有的原料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充分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少的程度,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得生态负增长转变为正增长,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趋向,实现人类活动与生态的良性循环。
循环经济中的物质利用模式遵循了生态规律,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因而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
在实际操作中,循环经济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再循环原则。减量化原则是针对输入端的,旨在减少物质和能量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从而达到尽量节约资源及减少废弃物排放之目的;再利用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多次或以多种方式地使用产品,延长产品从投入使用到成为垃圾的时间;资源化原则(再循环原则):就是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实现回收利用的最大化,以减少末端处理量。
2.生态旅游城市的概念
生态旅游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旅游新时尚,生态旅游的主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满足人们对自然区域的向往,保护其资源与环境;二要考虑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使经营者意识旅游资源与旅游环境的并重性,从而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促使旅游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这与传统旅游最本质区别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美学价值的同时,寻求适宜的利润和环境资源价值的维护。生态旅游区的建立则可以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根据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在此对生态旅游城市进行如下定义:所谓生态旅游城市是指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旅游学的原理,遵循生态规律与城市发展规律,以生态城市的建设为基础,以城市生态旅游为主线,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及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新型城市。
生态旅游城市是生态系统、旅游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平衡体系。建设生态旅游
城市,必须要综合协调城市及其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促进文明、舒适、可持续的人文环境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与生态旅游的内在联系
1.两者都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论
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可持续发展宣言,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诞生。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强调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它能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障碍――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自循环经济诞生之日起,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而生态旅游与循环经济的关系甚为密切,早在1983年“生态旅游”一词被IUCN生态特别顾问谢贝洛斯理解为:旅游对象是自然生态环境,旅游方式是不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里已蕴涵了可持续发展的特质。现今,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已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它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并将持续发展理论充分体现于旅游业各个层面的一种全新的旅游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生态旅游的核心理论,也是生态旅游的灵魂之所在,因而,可以说循环经济与生态旅游因贯彻可持续发展而联姻,同时生态旅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走着循环经济之路。
2.两者都以生态经济为实质内容
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其实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将经济系统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的一个分支率先触及了循环经济的实质――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而生态旅游无论其核心理论、支撑理论,还是相关理论都体现出其为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实质是实现旅游业发展的真正生态化。
三、生态旅游城市的循环机制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的根本手段。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无规划,造成了城市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必须建设生态旅游城市,重视循环经济理论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生态循环系统。
生态旅游城市的建设就是城市生态发展的结果,倡导的就是城市与自然环境、人与生存空间的和谐统一及良性循环。生态旅游城市建设应该充分认识城市的循环结构系统,并应该借鉴生态系统的共存原理,加强城市系统的内部循环与优化,实现物质与能量的高效利用,尽可能地节约资源与能源,建立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建立城市与自然环境、人与生存空间的和谐统一及良睦循环。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循环经济理论是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取得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城市规划、产业布局上,应该把城市的经济、社会、资源和城市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并实现其内部之间的循环和谐,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从而建立生态城市系统,取得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生态旅游城市,要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根据循环经济理论,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谋求城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以最小的经济社会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既不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为单纯保护而放弃发展。既要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休憩质量,又要确保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而走上一条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生态保护型和循环经济型的现代城市发展之路。
四、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旅游城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城市旅游资源是城市居民所共用的自然、社会资源,其开发利用应该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融入循环经济理论的原则对城市旅游资源进行系统地、综合地开发与保护,并将其与城市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融入一体,从而使城市旅游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城市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应该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3R原则,系统地减少和避免过多的旅游资源破坏,进行合理的规划,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旅游废弃物的排放,最终实现城市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生态旅游城市的建设。
1.重视对城市旅游生态的综合保护
对全民进行教育和宣传,更新陈旧观念,提高生态保护的自觉性。改变长期以来,认为旅游业是“无烟工业”,忽视旅游污染的思想观念。同时,加强对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及时治理污染源。要建立和健全旅游城市和景区的生态管理和监测机构,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指标体系、培养和提高生态保护的专业技术队伍,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治理。另外,还应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基金,除由国家从旅游收入中适当拨款外,主要应由游客和旅游经营单位缴纳,以弥补生态资源的耗费。生态环境基金也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使之不断增值。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开发、保护城市旅游资源,必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目前国务院己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海洋保护法》等10个有关保护生态的法规,并酝酿制定《旅游法》。各城市及其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旅游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并逐步组建一支生态执法队伍,宣传生态法制,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的案件,培养公民的生态法制观念,促使生态保护走上法制的轨道,蔚为风气,成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实现良胜循环。
2.重点保护城市的建筑格局和文化遗产
城市是立体的图画,流动的风景线。城市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它承载、凝固的不仅是建筑艺术,而且是不同时代的社会文化、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政治文化。建筑物既是物质产品,也是文化产品,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和结晶。大众的流行文化和心理,鲜明地积淀在城市建筑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景观不一样。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开发城市旅游资源时要注重保护历史遗留的古城遗址、古建筑风貌,加强各名胜、景观、景点的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安全保护措施,加强人们对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同时加强执法监督,杜绝破坏景观、景点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3.通过城市现代化建设优化城市旅游环境
旅游是一种全方位的体验和享受,游客到一个城市首先接触的是城市的旅游环境,它体现着城市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水平。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可以提高人的素质,从而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目前,各城市都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步伐,并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的综合环境质量,如各城市均在努力争取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另外,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提供了现代化科学技术,从而提供便捷的交通、通讯,满足了旅游者对旅游城市、旅游景点进得去、出得来,交通方便、安全、舒适的要求。再次,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也加强了城市的法律效力,使得城市旅游能够做到依法加强管理,从而保护景点、景区的旅游设施,以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正泰等: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与管理[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09BFX002)
注释
生态旅游作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就要求在旅游开发时,不仅仅只取得生态旅游效益,更要注重对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当今,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旅游资源与环境日渐衰退的双重压力下,如何保护好旅游资源与环境已成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我国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一些生态旅游区由于缺乏景观保护意识和生态思想,偏重于追求旅游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盲目开发,造成了旅游资源的退化、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的自然保护区出现旅游资源退化。还有一些生态旅游区为了迎合游客,大兴土木,修建宾馆、索道,引进、仿制、移植项目,用众多的城市化和商业化景观代替了具有多种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
一、纵观我国生态旅游区的开发现状,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破坏植被,危及生物多样性。
一些生态旅游区在进行建设过程中大片砍伐树林,造成严重损失。如许多生态旅游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占建设用地的50%以上,砍伐树木千余株。
2.对游客缺乏引导、管理,生态环境受损
由于偏重于追求旅游的经济效益,一些生态旅游区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除了盲目开发之外,对游客数量不加以限制,加以引导,造成旅游高峰人满为患的现象,由此引发系列环境问题。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保护区旅游现状作了深入调查后发现,目前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
3.景观趋同,天然优势被磨灭
很多生态旅游区热衷于旅店等豪华设施的建设,大建楼、堂、管、所,盲目扩大旅游区,在旅游开发中市场定位不准,不注意生态保护和文化内涵,“贪大、求洋”,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具有多种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为代价,修建过多的人造景观,进一步走向城市化、商业化。有的旅游区抛弃了自己独具的天然优势,盲目改造,造成大多景区景观的趋同。
二、新疆乡村旅游开发中的问题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乡村旅游发展中遇到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1)规划问题:缺乏科学规划,规划陷入了模式化;
2)基础设施问题:乡村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设施不完善;
3)管理与人才问题:乡村旅游景点管理滞后,服务质量不高;
4)产品与效益问题: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体系不完善,乡村旅游效益低下;
5)乡村旅游开发的环保问题:盲目的乡村旅游开发对环境破坏严重。
三、“梨园民街”建设中的处理手法
库尔勒市“梨园民街”位于库尔勒市兰干路以南,杜鹃河滨河景观带以北。现状为一片梨树园。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领导下,预将其打造成一个集生态与旅游一体的景观生态园。在其建设中,也遭遇到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不相协调的问题,笔者在设计时综合考虑,力避矛盾的突出点。
1.“梨园民街”园区内的各项人工设施都是经过规划与设计,建筑物的规模也加以控制,在位置上是必要的、合理的,在形体上是协调的、完善的,以达到为景观添色的目的,避免了发生人为破坏风景的现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及各项指标,最大程度地保护现状梨树不被破环。现状789亩梨园总用地面积,除对建筑、场地、道路等旅游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控制,对建筑的高度、色彩等进行要求,规划建议建设用地面积占到总用地的20%,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反应以蒙古族文化为主,其它民族文化为辅的多元民族文化。
根据游人活动需要安排相应的公共厕所,并保证厕所的清洁卫生。
旅游垃圾亦引起足够重视。游客废弃的包装、瓶罐到处乱扔,既不卫生,又碍观瞻。在各游人集中处、逗留点都设置垃圾箱,配备人员定期集中处理。强化管理,提高游人遵守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道德观念。
2.重视“梨园民街”园区的环境保护问题。
“梨园民街”园区植被在景观和生态上都具有重要作用,规划中严格保护。通过生物、物理、化学和综合防治等多种方法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遇上病虫的发生,要积极有效地根治,确保林木正常生长;要积极做好林木的土、肥、水管理工作,防止冻害、干枯、霜害、风害、雪害。对树体进行必要的保护和修补,重视复壮与养护管理,设置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破坏。
现状园区内污水处理场污水夏天直接浇灌梨园,规划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并强制农民不可以用污水浇灌梨园,污水处理厂的防护绿地按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并处理好生活污水,农业相关部门和各村建立沼气池,实行秸秆汽化。园内河流,水质要求达到一级标准。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砍伐、放牧、猎捕、采药、开垦、挖土、挖砂、采石、开矿等活动,禁止修建损害生态环境的设施和建筑物,已建成的限期治理或拆除搬迁。在“梨园民街”园区内进行建设时,应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梨园民街”园区在游人集中的主要景区、重要景点和危险地段设置了卫生、环保、防火、安全设施和醒目的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实行严格巡查、检查和管理。对游客进行宣传、教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游人的行为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
对整个“梨园民街”园区实行了分级保护,把“梨园民街”园区划分为3个级别不同的保护区。
①一级保护区:.即严格保护的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任意建设、改扩建,严禁破坏树木,区内的开发建设必须依规划而行,设计施工阶段应注意进一步合理利用现有条件,不能进行大规模的集中建设活动。
②二级保护区:该区内可以规划设置与环境相适应的有关设施,其建筑形式、风格、体量应与滨河景观带环境相一致。
中图分类号: F59 文献标识码: A
当今,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旅游资源与环境日渐衰退的双重压力下,如何保护好旅游资源与环境已成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我们发现,在发展旅游的道路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在其初期阶段,人们往往只注重旅游事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综合效益的研究,但是,旅游开发活动和旅游者活动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1 旅游环境概述
至今国内外对旅游环境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旅游环境进行了定义。杰弗里・沃尔认为旅游环境是狭义上的,等同于自然生态环境;而国内学者主要认为旅游环境是自然-人文的复合系统。本文在比较国内外相关定义的基础上,旅游环境应该是包含了自然、社会、经济环境在内的环境综合体,是一个人文-自然复合环境系统。
在旅游环境的的构成因子中,自然生态环境是旅游开发利用的最直接的载体,生态环境的变化可以直观的反映出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保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由于旅游开发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加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旅游环境影响的研究逐渐成为了国内外的研究热点。旅游影响研究在国外起步较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主要在旅游经济影响、环境影响和社会文化影响,其实旅游环境影响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而备受关注。国外学者针对旅游开发对旅游地植被、土壤、水体、大气及生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国内对旅游环境的影响研究起步较晚,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总结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旅游环境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典型旅游区,主要体现在人类活动对水体、土壤、植被以及景观的影响,研究方法主要分为定性和定量研究,当前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基于监测数据的旅游环境影响研究成为当前的热点。
2 旅游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2.1旅游开发对水体的影响水环境是旅游地重要的景观要素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因而其环境质量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旅游活动产生的污水将对地表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污水的排放减少了水体中的溶解氧,并加速了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物种的多样性明显降低,进而造成整个自然环境的退化。旅游开发还可能对旅游地的水资源量造成影响,旅游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饮用水、生产用水和景观用水,大量游客的涌入可能使旅游地的水资源短缺,影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2旅游开发对土壤的影响土壤作为植被的生活母体,也是旅游活动开展的场所,自然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会受到影响。目前土壤环境影响研究领域中常用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土壤含水量、土壤容重、土壤硬度、土壤孔隙度、pH值、土壤温度、渗透度、导电率等。在旅游活动进行过程中,游客的踩踏可能使土壤变得紧实,孔隙度减少,土壤含水量也相应的减少。根据Legg和Schneider对新开发针叶林野营地的观测,2年后土壤大孔隙的比重减少了45.9%,4年后减为开发初期的27.2%。旅游活动可能造成土壤有机质的减少,主要表现在枯枝落叶不在回归土壤,进而造成土壤有机质得不到补充。此外,旅游开发过程中可能造成植被和地貌的破坏,造成土壤侵蚀的加剧。
2.3旅游开发对植被景观的影响植被是旅游地自然环境条件的最直接表现,在旅游开发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它所受到的干扰和变化最能充分客观地反映其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旅游开发对植被和景观造成的影响主要分为开发施工过程的影响和游客行为的影响两个方面。对目前旅游开发造成植被的影响,主要方法为样方测量和遥感解译,当前遥感技术日新月异,可为植被变化的快速监测提供有效手段。旅游开发可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对植被的破坏不可避免的造成景观的不协调,可能造成景观的破碎化。游客的踩踏是造成植被景观破坏的最为普遍的行为。踩踏行为往往使植物的生理形态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植被的退化,进而引起整个生态系统的变化。
3 旅游环境保护对策
3.1摸清旅游环境容量旅游环境容量是旅游区在不致破坏区内生态环境所能承载的游客人数,包括社会经济容量、空间环境容量和心理容量三部分。若是超出了环境容量,不仅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且影响到游客的旅游体验,达不到良好的旅游目的,也不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合理制定门票价格,加强科学管理主动调节游客量,将游客控制在环境容量之内,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2旅游环境修复旅游环境修复是指对影响和破坏
旅游生态环境的各种人工建筑进行拆除,以恢复被破坏了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工程活动。此外,还要实施“养育”工程,在保护的旅游区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改善、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工程活动。
3.3强化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素质加强对保护旅游区的宣传,使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可以通过导游解说、路标提示、宣传册等,教育旅游者在旅行途中不要随意破坏环境,做大自然的忠实保护者。要加强对旅游资源管理者的环保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素质,使他们重视环保。只有这样才能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对于破坏环境的游客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处罚。
3.4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执法工作执行环境法规虽然会对开发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但恰恰就是这些环境方面的限制保护了旅游环境,保证了旅游资源的质量,有利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旅游部门应该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使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环境质量,包括水体、空气,噪声和固废控制都应该符合相应的环保法规。只有从源头上抓起,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才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对正在建设的旅游景点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经十分成熟的旅游区要进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的在建设,确保景点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陈传康.北京旅游地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89.
181团辖区土地面积11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0.3万亩,有林地面积22257亩(经济林面积200亩),森林覆盖率15.8%。其中区划全团重点公益林总面积为191606亩;全团退耕还林地及宜林荒地造林共5.4万亩,其中退耕还林3.8万亩,宜林地造林1.6万亩;重点防护林0.3万亩;农田防护林1.175万亩;团部小城镇绿化94亩。森林覆盖率由1977年的0.46%,提高到2010年的15.8%。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初步形成了团场区域防风固沙防护林体系,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好转。但是新疆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此,加快该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步伐,确立该地区的林业生态环境在新疆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加强林业环境法制建设有着显著的意义。
一、依据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地区林业生态保护法
制定林业环境保护法主要在于重视一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森林的拥有率,减少砍伐的现象,恢复和培育多种类型的森林资源;其次,加快地区的绿化率,这是实现新疆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手段;再次,能够发挥森林的蓄水和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气候条件的作用。森林具有多种功能,主要包括蓄水、保持水土墒情、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和防风固沙等,这些功能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获取的重要环境因素,其必须得到充分的发挥;再次,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森林能够通过改善农业区域的环境状况,使农业生产稳定高产。因此,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了恢复、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的绿化,发挥森林各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分类治理,加强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1.建立完善林地经营管理制度
建立该项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学合理的制定经营管理规格,逐渐实现森林环境的改善;其次,严格禁止工程类项目征用本地区的林业用地。目前,新疆地区和很多政府部门在进项项目选址和招商引资时,总是对本地区的林地情有独钟,不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征用林业用地,这种行为是要坚决禁止的;再次,对于国家建设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占用林地,必须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注之后,再由土地部门发证之后才可以进行工程建设;最后,对占用林地的单位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单位要营造出不少于征地占地面积的森林植被。
2.建立林种划分制度
从国家发改委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来,新疆地区就开始了大范围的退耕还林集中活动,但是大多以经济林为主,违背政策的始终。因此,适当的建立林种划分制度对于新疆地区的林业生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新修改的《森林法》对林种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规定了用于重点防护的特殊用途的森林面积不得少于行政区域总面积的30%,改变林种应该报原批准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同时《森林法》还规定了林业长远规划中林种的比例。作为新疆地区,首先是重点防护林的特殊种类用途的森林面积占本行政区域森林的比例不能简单的以规定中的30%作为最高的标准进行执行;其次,采取多种类森林和经济林混合种植的方式,避免用材林大面的砍伐导致小区域的生态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3.建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对于新疆地区来说,应该将包括水源涵养区、生态旅游区、干旱区域、天然森林保护区和自然保护的林木以及新《森林法》规定的禁伐林木不得列入到采伐限额的计划之中。仅限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区域内的人工用木材,以县为单位制定每年的开发限额,经过政府批准之后,再上报相应的机构进行批准,采伐的方式尽量以间伐为主,不应该采取皆伐方式。
三、坚持出发从重原则,追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关于违反地区林业生态法的行政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林业生态法的行为人应该从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包括:首先,罚款,标准是依据林业生态环境的价值标准进行处罚;其次,没收非法所得;再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第四,承担费用,例如,让违法的行为主体人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树木的费用;第五,停止向其发放各种林业经营许可证或者证件,如未完成相关的处罚任务,停止其采伐许可证;第六,行政处分,对于违规的行政人员应该严厉的实行行政处分。
2.关于违反地区林业生态法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者管理秩序、破坏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罪;其次,非法采购盗伐、毁坏珍惜树木罪;最后,,罪和罪。刑法中的对行为人的刑罚程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木材的经济价值,这与保护林木和环境的要求相差较大,因此,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必须以林木的环境价值为参考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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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
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
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
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
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三、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四、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
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
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45-01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民族未来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同时,也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使得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但是,由于近些年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生态环境现状
(一)森林植被逐渐消失,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令人担忧,虽然近些年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但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刻不容缓。据国内相关机构调查报道,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由于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导致森林植被逐渐消失,耕地的肥沃程度不断下降,一些地区在工业生产中不注重环保,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水源,同时,有害气体及飘尘不仅污染了环境,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还严重破坏了土壤,妨碍了土壤的正常功能。有害气体随着大气进入空气中,产生酸雨腐蚀土壤,不仅影响原有的植物生长,会导致森林面积的锐减。城市防护林的减少,会导致空气污染、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一些地方还将一些没有进行处理的废弃物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不仅污染了土壤,还污染了农作物,降低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进而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另外,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气温的升高以及温室效应都影响着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二)工业污染较为严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威胁
随着人口的增多以及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自然界中的许多物种失去了原有的生态环境,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者走入灭绝的边远,然而,伴随着一些物种的绝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在下降,多数大城市里的空气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工厂生产带来的污染物,日益恶化的化学污染威胁着数千万市民的健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和可吸入颗粒存在于空气、土壤、水中,进而污染着植物,影响着动物的生存环境和人体的健康,那些有毒产品,有机化合物等,都集中存在于整个食物链中,导致土壤肥力减弱,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严重者引起癌症。城镇化的无序扩大,是文明的新弊端,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还会导致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影响到生存和发展。不仅人类生存的土地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恶破坏,近些年,由于过度捕捞,海产品、渔业资源大面积缩减。沿海地区生存环境也遭到严重的破坏。
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机制,如: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生态恢复评估、生态脆弱区评估等,加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转到资源协调发展上来,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变为注重环境建设与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挂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等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科学研究,逐步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并对重点生态系统和敏感区开展时时监测,建立生态状况监控系统以及生态监测和预警网络,在此基础上,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监测能力。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新的时期里,为了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我们要充分利用市场,不断拓展生态保护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仅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保护生态效益,建立健全生态审计制度,实现生态治理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还要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的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弘扬环境文化,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机制,奖罚问责机制。把住环境质量关,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企业,下大力气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工业革命以来,人们的环保意识非常的薄弱,工厂所获效益往往是通过牺牲环境为前提,直到近代人们才更多的注意环保问题,也提出了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思想。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它们不属于一个行列,却是密不可分的两个主体,经济发展往往是依赖于自然所带来的资源,而且许多传统工业对生态环境破坏特别大。如果想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必然。只有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让人类社会进一步前进,人们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才能更安全。
一、区域生态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生态资源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往往都离不开自然资源,也称为“劳动对象”。人类利用的资源可分为直接资源产物和间接自然资源产物,直接资源是树木、矿产、土地、石油等;间接资源包括钢铁、棉纱等。对于人类有需求的资源,必定出现人类的生产活动,无论是自然的直接资源或是间接资源在人们生活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人类的经济发展绝对离不开自然资源。
(二)生态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每个地域的生态环境决定了地域的经济基础,我国就存在许多的生态条件,也导致了我国各个地区经济的分化问题,各个地域的生态资源状况决定了当地投资的侧重点以及发展点,生态资源很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方向、水平。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果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成为空谈。
二、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我国对区域生态的宏观调控以及各地政府生态制度。我国应该加强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宏观调控,出台更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成果投入到保护生态环境中去,社会应该不断完善、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大降低对生态的危害。各个地方政府应该制定一个符合当地需求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一些资源要进行有效的再利用,做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经济保护宏观上需要国家与政府相互帮助才能有效完成,而且二者要相互监督,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区域政府应该用经济调控手段以及先进科技保护生态环境。现如今的生态问题,最主要的罪魁祸首就是各个企业,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更是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对环境的破坏应该间接成为各个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这些问题却是由社会来背负。所以,政府应该针对一些高污染企业,进行对企业成本调控,让生态成为企业的内部成本。对于一些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提高企业赋税,作为生态环境补偿。
(三)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要想保证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好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当地政府应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社会不仅是需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同时也需要与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使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在生态环境承受之内,生态环境能够有效净化。而且生态环境协调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企业不应该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自身的长远发展。
(四)加强区域保护生态环境微观化,提高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想要从根本上缓解区域生态问题,政府应该将区域环境保护微观化,对各个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及监控。把环境破坏列入法律的范畴之中,对于环境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政策落实到各个企业之中,让企业每个生产环节都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问题,加强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由于每个企业的生产侧重点不同,使得企业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不同,当地政府应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一个符合当地发展的生态保护政策与标准,对于生态资源的撷取要适度,鼓励当地人民对企业的监督,让企业的生产过程更加透明化。
(五)提高区域人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对区域生态的破坏不仅是企业这一部分,社会公众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人们在享受着科技带来的成果的同时,环境保护意识却没有丝毫提高。各个区域政府应该大力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公众应该做到环境保护从我做起,在享受自然给我们带来美好生活的同时,做到对自然的保护,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
三、结语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生态自然所提供的资源,人类社会发展不应建立在破坏生态环境之上,要真正地做到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国家及政府应该加大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法律力度,利用人类最新的科技成果投入到自然保护中去,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最后是建成后,在管理运行中影响生态环境。这一阶段产生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一是水电站建成之后需要储水,储水时,蒸发导致水资源浪费是不可避免的。大量的储水,使该地区地壳结构发生改变,一定程度上会诱发地质灾害;由于上流水位的提高,河流宽度增大,水流的速度会极大地减缓,其携带沙子的能力会大大地下降,泥沙多的河流会导致河流淤积,泥沙被堵。同时水库由于有大量的泥沙,防洪能力会被大大地削减。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藻类的生长受到影响,水的自净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水库蓄水水温结构发生变化,对河中的生物繁衍生息产生影响,而且,水库会占据陆上生物的生活土地,严重时会导致物种灭绝;同时,生态环境的气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三是开闸时水流对建筑会产生影响,持续的重力冲刷影响到建筑的稳定性,必须要按时检查建筑的情况并及时修补;四是工程占地迫使居民搬迁,动物迁移,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后,水库建成后,库区蓄满水时,周围的建筑包括珍贵文物会被破坏,这代价是惨重的。以上是关于水电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总结,看得出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有许多因素是无法预测的。
二、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办法
水电水利工程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其对生态环境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我们不应因此而放弃,应该积极地寻找解决的办法。
1、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完善,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从制度上开始,制度法律可以给相关部门提供参考的依据,为国家相关保护部门的评估工作提供标准。现在,我国的环境评审是以建设的内容还有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但是这个评定方法还没有与工程目标达成一致,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环境评定的范围,使其扩大到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评定,进而提出整体上的生态保护方法。
2、将开发的目标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统一,促进协调发展。通常情况下,在水利水电工程发展过程中,施工方总是追求百分之百的利用率,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应该综合水域的具体情况制订合适的开发目标,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国家设立相关奖项鼓励施工方保护生态环境。设立相关奖项,如施工科技进步奖,奖项设立后,每五年或十年进行一次评选颁奖,选出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荣誉,一方面给该行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另一方面,使该行业相关人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得到加强。
4、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目前,我国监测方面的技术比较落后,而建设完整的监视体系得花费很大一笔钱,所以建议在已有的体系上,选择中小流域进行试点工作,逐步改进,逐步完善。而我国将应建设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作为今后发展奋斗的目标。以上是从法律法规、规划目标、评定标准、监测技术四方面提出的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利水电不利影响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