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09:59: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能源问题研发,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有: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1 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意义
当前世界面临三大问题,一是能源紧缺,二是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三是空气污染。而上述三个问题的产生与石油的燃烧有着直接的关系,全球40%的石油被汽车消耗,我国30%以上的石油被汽车消耗,这些数字还会伴随着全球汽车产业的快速增长而上升。面对石油资源日渐减少和油价的快速上涨,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全球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能源和环境的巨大挑战。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近年来都加大了新能源的研发力度,以提高自身产业的竞争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与发展对环境保护、能源战略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对整个汽车行业,乃至对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意义重大。
1.1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以新能源汽车中的纯电动汽车为例。首先,纯电动汽车省去了油箱、发动机、变速器、冷却系统和排气系统,相比传统汽车的内燃汽油发动机动力系统,电动机和控制器的成本更低,且纯电动车能量转换效率更高。因为电动车的能量来源--电,来自大型发电机组,其效率是小型汽油发动机甚至混合动力发动机所无法比拟的。
1.2 有利于建设生态环保城市
目前全国各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都较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各城市大气污染负荷的主要来源之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有利于节能减排,建设城市宜居环境。
1.3 有利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相比,可以节省燃油,有利于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具有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量等优点,使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汽车工业的一个“热点”。
2 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
2.1 提倡低碳经济
作为低碳经济最重要行业之一,电动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受到中国车企的热捧。低碳经济将经历一个很大的产业变革,它必然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但这个动力大小取决于这个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大小。相应的,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与规模又取决于政策支持和技术进步。
2.2 补贴优惠政策
政府有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优惠,且补助程度与国外相比较高。
3 新能源汽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看到美好前景的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新能源汽车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据许多业内人士坦言:其中最重要的障碍来自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健全,充电不便等现实的问题,使新能源汽车的这些优点可望而不可及。
3.1 问题所在
目前专业汽车充电站稀缺,而家庭用户又普遍没有安置电源的私人车库,小区里的私人停车位上也无家用电源。除此之外,新能源汽车维修费用也较高,且配件销售点较少。
根据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占全部汽车的1/2,约为6500万辆。如此巨量的新能源汽车要正常运行,就必须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和配套设施,特别是动力能量的补充。
如果政府和消费者发现电动汽车尽管价格有优势,但缺乏配套的充电设施,用起来很不方便,他们会退避三舍。这反过来会影响汽车企业研发、生产纯电动汽车的积极性,导致恶性循环。充电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直困扰着电动车开发和生产企业,也影响着消费者对于电动车的信心。没有充电网络,电动车的大规模应用甚至普及就是空谈。
能源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最基本驱动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和消耗也在与日俱增,而传统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引发了一系列严峻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2002-2007年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翻了一番,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这使我国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和生态压力,如何减少碳排放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我国的传统能源正在逐渐枯竭,譬如煤炭人均拥有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均属于世界较低水平。这造成了我国对能源进口的依存度较高,能源安全问题逐渐突显。
对能源结构进行科学调整,开发利用新型能源是我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途径。然而,原本作为我国重点开发的新型能源之一的核能,由于日本的核泄漏事件,其安全问题再一次引起了争议。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新型能源由于其不稳定性和地域局限性,在发展上也受到了限制。因此,选择符合我国客观条件、适应发展需要的新型能源,成为了我国能源战略中的关键步骤,也是我国未来能源战略的发展方向。
在国家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把新能源产业列为了现阶段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而生物质能源更是被作为其中的重点来进行发展。生物质能源因其具备其它新型能源所不具备的分布广泛性、易获得性和使用安全性等优点,而成为了最佳替代能源。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将有效缓解我国的能源短缺的局面,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生物质资源极为丰富,品种多样,分布广泛。据农业部测算,全国每年产生的农作物秸秆约有7亿多吨,农产品加工业废弃物(包括稻壳、玉米芯、花生壳、甘蔗渣等)超过1亿吨,畜禽粪便以及农产品加工业有机废水超过30亿吨,用于生产燃料乙醇的粮食超过了500万吨。另外,我国目前有759.6万hm2的土地可用于能源农业,有6753万hm2土地可用于能源林业,有333.33万hm2可利用的海岸滩涂和大量的内陆水域,可用来培植油藻来制取生物柴油。由此可见,我国具有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的良好资源优势,而随着国家对生物质能源开发的重视,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进展十分显著。
(一)沼气产业初具规模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沼气产业的发展,对沼气产业的投入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截止到2010年,仅中央对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资金已经高达242亿元。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2.26万处、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1.99万处、秸秆沼气示范工程47处,沼气产业已初具规模。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沼气的产业化发展,努力推进“户用沼气”向“产业沼气”的发展,重点扶持特大型沼气工程或者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并选用先进技术进行应用试验,对沼气产业化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进行进一步开发。
(二)生物乙醇产业发展较快
我国在2000年启动了燃料乙醇项目,并作为“十五”期间的重点发展项目进行规划。中央总共投入4.8亿元人民币在河南、安徽、吉林、黑龙江先后建立了四家粮食转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到2007年四家企业总计产量超过了145万吨。2007年底,在广西北海合浦投资建立的以木薯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正式投入生产,年产燃料乙醇20万吨。这是我国正式投产的第一家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的乙醇生产企业,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了燃料乙醇生产的“非粮化”。至2008年,我国已经在全国十个省份推广使用了乙醇汽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燃料乙醇产业的发展。2010年,我国燃料乙醇产量已经超过了200万吨,继美国、巴西之后,位居世界第三。到2020年,预计将超过1000万吨,这将使我国的石油进口量降低10%。
(三)生物柴油发展亟待加强
我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了生物柴油的研究和推广,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柴油紧缺问题,但是由于生物柴油的生产成本较高,对技术的要求也比较苛刻,而且我国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材料供应严重不足,这些外部条件成为了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没有国家的财政补贴,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目前国内每年150万吨生物柴油的产能,实际上只有30-40万吨的产量,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生物柴油作为我国能源替代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亟待政府的大力扶持。
二、国外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
为了更好地推动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管理部门,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税政策和扶持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这些经验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制定国家发展战略
2002年,美国能源部和农业部联合提出了《生物质技术路线图》,对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产品做出了长远规划,计划到2020年使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产品较2000年增加10倍,达到能源总消耗量的25%。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发展生物质能源,并鼓励生产和使用燃料乙醇,计划到2020年运输燃料的20%将用燃料乙醇等生物燃料进行替代。巴西政府在1975年制定了全国性的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提出要重点发展以甘蔗为原材料的燃料乙醇产业和乙醇汽油的推广。政府先后投入数十亿美元的资金用于该产业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目前巴西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燃料乙醇生产国。(二)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管理机构
德国政府为更好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在1993年专门成立了生物质原材料和生物质能源研究中心,该研究中心专门负责全国生物质能源作物的研究和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2002年,美国政府组建了“生物质项目办公室”,成立了专门的生物质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制定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三)政策扶持
欧美国家采用政府行为来为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提供支持,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提出补贴,实施政府采购,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对生物质能源的流通环节给予补贴等手段来扶持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产业化支持来加速生物质能源的技术革新和规模扩大,这些措施都有效促进了本国的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快速、高效发展。
三、促进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政策意见
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已被列为国家发展战略,是未来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行政手段不但可以为产业发展注入动力,也可以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整体发展,进行产业链整合
生物质能源的生产过程是由许多环节组成的,包括前期的技术研发,原料生产,中期的能源转换,后期的销售、使用,所有这些环节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通过对整条产业链上各参与单位的组合、协调和整体化布局,既可以提高整条产业链的生产效率,也可以使整个产业的效益达到最大化。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结合实际情况,对生物质能源产业进行横向和纵向整合。横向整合是指通过提高生物质能源产业链上同类型企业的集中度,采用打造生物质能源产业园区和生物质原料生产基地的方式,来扩大产业规模。通过集群优势来降低成本,获得价格优势,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达到产业效益的最大化。纵向整合是指对生物质能源产业链上下游的所有参与单位进行纵向约束,使它们产生互相联动,从产品研发、原料生产、能源转换到销售都根据所制订的标准进行一体化生产,通过对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产品定价的控制,实现产业纵向利润最大化。通过产业链整合不仅可以壮大产业规模,还可以培植本地龙头企业和名优产品,增加企业利润,加快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本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乡镇企业背景,它们对农村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信息优势。同时,民营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体制和快速的市场反映能力,在新兴产业中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开发过程中,民营企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应该借助广大民营企业的力量来开发这一产业。但是民营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资金投入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不强,这极大限制了民营企业参与生物质能源开发的热情。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到开发、生产生物质能源的产业中来。主要可以通过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如财政资助、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提供奖励等措施对参与开发的民营企业进行财税上的扶持。同时,通过建立有利的投融资机制,采用投资补贴、提供无息或贴息贷款、排污权交易与市场配额等手段,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我国还应尽快建立起扶持生物质能源产业开发的公益基金,通过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杠杆作用,给予民营企业以资金支持,降低投资风险。
(三)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技术研发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投资支持公共研发部门对关键技术的研发,尽量降低企业在技术研发上的风险。通过财政拨款加大对生物质能源技术开发的资金投入,同时也可采用经济和政策手段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统筹协调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动关系,加强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间的合作,鼓励“技术和利益共享”,加速关键技术的成果转换和产业化进程。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树立行业“标杆”,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发展效果。同时,还需建立人才资源库和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对高校开设的生物质能源有关专业进行财政扶持,为生物质能源产业提供所需人才。
(四)完善服务体系,深化市场功能
生物质能源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市场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只对个别生物质产品制定了行业标准,这导致了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市场混乱,甚至有很多生物质能源产品不能入市交易,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物质能源市场,特别是要对生物质能源产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设立特别部门,专门对市场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监管和惩处。政府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咨询、调解和法律支持,以及提供信息服务,避免由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通过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来充分发挥其高效的资源配置、优胜劣汰和信息反馈功能,更好地为消费者和生产企业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企业—市场”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张丽峰.我国经济增长、能源消费对碳排放影响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1(1):22.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报告.广西非粮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取得成效[M].中国经贸导刊,2008(11):56.
新能源产业主要是源于新能源的发现和应用。新能源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开发新能源的单位和企业所从事的工作的一系列过程,叫新能源产业。2012年,世界各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高烧不退”,保持了较强的增长势头。我国新能源的发展规模逐步增大,但是我国新能源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无法在短期内发挥它推动经济复苏和增长的作用。2011年3月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指出,“十二五”要适应大规模跨区输电和新能源发电并网的要求,加快现代电网体系建设。因此,我们对新能源的发展做出了深层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能源的开发现状
目前,中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产业投资逐年增加,其所占比重在各行业中也逐步上升。(1)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水平较高。2011年12月15日,国家能源局披露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规划提出,到2015年,我国将努力目建立有竞争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及核电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总量将达到4.8亿吨标准煤。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理事长张基尧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我国水电开发建设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1至11月份我国水电新增装机容量1028万千瓦,全年水电发电量预计将突破7000亿千瓦时大关。三峡水电站实现了32台单机容量70万千瓦机组全部投产,向家坝水电站首批两台机组也相继投产发电,标志着当今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水轮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安装取得了巨大成功,行业科技创新持续加强,新能源产业总体提升。(2)新能源产业投资逐年增加。据《世界能源展望2010》预计,2010年到203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投资将达570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投入逐渐加大。财政部公布,2012年预拨山西、内蒙古、吉林省等20个省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金合共85.98亿元人民币,当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生物质能发电分别占58.5亿元,7.23亿元及20.23亿元。(3)新能源产业占比逐步上升。2012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的目标,明确了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根据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全球565千兆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中,约四分之一的装机容量位于中国。中国的风能、太阳能以及水力发电公司主导着可再生能源行业。世界最大的15家太阳能光伏模块制造商中,有9家是中国企业,占市场的30%;世界最大的10家风力发电机制造商中,有4家是中国企业,市场的26.7%。中国新能源产业占比逐步上升。
二、我国新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2012年,我国新能源产业的飞速发展,但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开发成本高、投入不足、核心技术无法突破、相关政策不完善和人才短缺。(1)开发成本高,投入不足。新能源高昂的开发价格使新能源还无法成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品。《后危机时代中国新能源产业创新与发展的思考》中指出:“目前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约4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约4~5元/千瓦时,是常规电价的8~10倍;常规电每千瓦装机平均成本是4000元,而风电每千安瓦的平均成本是9000元至10000元”。发改委和美国能源基金会联合预测,2005~2020年中国需要能源投资18万亿元。其中节能、新能源、环保需要7万亿元。传统能源勘探开发、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研发等方面都面临巨大资金缺口,成本居高不下,导致政府负担过重。(2)核心技术亟待突破。我国新能源难以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核心技术的支撑,由于新能源能源技术开发极为复杂,涉及设备制造、工程设计、资源评价、材料、配发和管理等多个方面,而我国掌握的新能源核心技术非常有限,技术瓶颈已经十分明显。如太阳能光伏产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集中在太阳能电池板的制造和组装环节上,我国光伏产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面临严重障碍。(3)相关政策及激励措施不够。我国目前存在重视投资而忽略市场的现象,相关政策跟不上产业发展。在2012年加强应用―长三角分布式能源与沿江生态建设论坛上,财政部正抓紧与各部门协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整体补贴的盘子、价格等细节。国家出手救助光伏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仍未有具体的出台时间,项目批复仍存在问题,现在基本上每个上网的项目都要经过发改委批复,这是一个瓶颈。(4)新能源产业人才短缺。现在,我国新能源人才开发体系不健全,人才储备不足限制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解决不好必将导致产业发展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人才建设滞后,信息统计不完善。第二,人才总数不足,后备人才严重缺乏。第三,人才严重流失。人才的严重短缺,将会制约新能源产业的长足发展。
三、加快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但其发展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关于加快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几条对策建议。(1)控制成本,加大技术创新投资力度。如何做好成本控制是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重点难点。应从设计源头做起,对设计方案中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对零星物资实行严格的限额领用制度;对采购的生产物资实行资建档分类,确立比价制度。另外,中国目前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十分突出。如在风能和太阳能领域,关键部件和核心工艺技术严重依赖于进口,新能源产业链的高端环节较为薄弱。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提高新能源产业的竞争力。(2)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我国现已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等,部分行业和政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其中国家级的规划中存有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千瓦,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千瓦,而事实上,1000万千瓦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千瓦的目标也将实现;二是在资源评价和设备制造方面缺乏具体可行的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时刻关注全球的新能源现状,对我国新能源发展的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力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3)大力培养新能源产业人才。人才是强国之本,大力培养新能源产业人才尤为重要。其一,应加强相关的服务性组织的建设,以拓宽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二,我国应建立新能源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优秀的人才,完善用人机制。其三,我国教育系统应设置新能源专业,培养基础性人才,提高我国新能源人才的总量,做好我国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其四,提高新能源人才的待遇水平,减少人才的流失。
四、结语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与应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特别是在能源消耗日益严重的中国,新能源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已刻不容缓。为此,我们针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有价值性的研究对策。
参 考 文 献
[1]乔桂银.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J].生产力研究.2012(10)
[2]曹钦,陈通,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5)
[3]郭四代,杜念,霜陈刚,我国新能源发展的驱动因素、制约原因及对策分析[J].经济导刊.2012(8)
关键词:能源污染;法制构建;废物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1
一、能源资源废物的界定
(一) 能源资源
能源资源是指在目前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提供大量能量的物质和自然过程,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风、河流、海流、潮汐、草木燃料及太阳辐射等。能源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二) 能源资源废物
一般来说资源废物是指资源经过人类的开发、加工、利用等工序在当是的科技条件下实现了其作为资源对人类的价值并且不能再进行深度开发而成为的无用物。
但是,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市场概括的来看,能源资源废物的范围可能会被扩大。我国的能源资源废物不仅包括物尽其用以后所产生的废弃物质,还包括人为的对利用价值低或者可循环利用的能源资源的弃舍。
二、我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能源业的发展现状
1、以煤为主体的能源结构链条。
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依旧是以煤为主体,辅以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能源结构体系,煤供应着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的电力需要,而石油及其转化能源是我国汽车动力的主要供应源。这就决定了我国化石能源消耗所带来的大量的废物气体和燃料残渣的排放,能源产业结构的边际效应必然会带来生态环境的破环。
2、新能源行业发展的势头强但动力不足。
随着近年来一系列诸如雾霾、有色河流、地面沉降等突出环境问题的大量涌现,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范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国家加大了对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替代能源、新兴能源产业得到发展;但同时,发展新兴能源产业所需的资金以及科学技术水平却不能与之相适应,使得我国新型能源产业的发展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正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我国的能源浪费问题
据统计,煤炭在我国的一次能源消费中,比重高达67.9%,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1.5%,比经合组织成员国高出46.5%,全国煤炭资源回收率仅在40%左右,小煤矿回收率仅15%左右。照此计算,到2020年,全国将有560 亿吨煤炭资源被浪费。
三、我国能源废物成因分析
造成我国能源资源废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能源资源废物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的:
(一)自然资源由于其自身属性在人类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生成的气体、粉尘、颗粒物等;
(二) 能源资源经过利用以后所产生的各种形态的残渣,但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是可以进行深度开发的;
(三)在对能源资源的采掘过程中基于“嫌贫爱富”的意识倾向而对开发价值不是太大的能源资源予以闲置、舍弃甚至再填埋的情形。
四、能源资源废物处理的法制化建设
(一) 我国的能源资源废物处理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能源资源废物的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复掩。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发生在能源矿石的开采过程中,在煤炭的开采中最为频繁。由于矿石在同一个地质层里矿床的深浅厚薄也不同,在同一个矿床里每一个部分所富含的分量也是不同的,而在开采的时候一般富集层会被优先开采,不饱和层往往会被直接跳过去,在矿床开采完毕以后对该部分进行重新填土。
2、填埋。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发生在能源资源被利用以后的阶段。在能源资源原矿石被利用以后,会产生许多“无用”的矿石残留物,是我们所说的矿石灰,大部分企业将无用的矿石灰在土地上挖坑填埋。一方面,有用的能源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另一方面,矿石灰中的化学元素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带来土壤肥力的下降甚至是不能使用的情形。
3、排放。
这种方式是我国能源资源利用中以及利用以后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我国的化工厂,火力发电厂以及炼石厂的分布密度是比较大的,这是由我国人口的密度以及人对资源的需求量所决定的。冒出浓烟的巨型烟囱,涌出有色水流的下水管道就是它们的表征,在我们的城市生活中,还有厚厚的汽车尾气。
(二)能源资源废物处理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的消耗量会比其他国家都要多,如何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是我国以后的经济发展的重心。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如何实现资源的最有效,最优化的配置就成为了关键,同时,在实现资源综合配置过程中要兼顾自然环境的改善,那么能源资源废物的合理化处理成为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法制结构上的制度构建。
我国对于能源资源废物处理问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位,但它的法律存在又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立法成本的价值趋向与我国能源执法部门所处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对于能源废物处理问题的法律规制可以从部门规章开始。由能源部门牵头,以国家发改委的名义来制定部门规章,立法主体的地位较重,法律层级较高,执行力较强,同时又不必匆忙出台一部法律,节约立法成本的同时,还可以适时调整其实行过程中的不切实际,以便适应中国能源产业的整体发展。
2、立法内容上的重点。
规范性文件时的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那么,在针对能源资源废物处理问题所提出方案,就要针对能源废物处理所产生的问题。
(1)采掘处理集约化。
一方面,在对能源资源矿藏进行采掘时要严格控制眼高手低的现象,对于开采富矿,复掩甚至单纯放置贫矿的情况予以严格限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矿企业给与警示甚至是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另一方面,要设立行政奖励机制,对于投身科研减少能源残留物危害或者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源矿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使用的给与一定的行政奖励。
(2)建立废弃能源矿石分类处理机制。
再对能源原矿石进行初次利用以后,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残存物进行鉴别:对于没有自然生态破坏能力的源矿残留物可以进行集中堆放,或者是处理以后作为建筑等其他功用的材料进行再次利用;对于具有人身、环境危害性的残留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做处置,对于以直接填埋方式处理能源资源源矿残留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3)能源废物直接排放的限制。
从一般情况下来说,能源废物对与整个社会生态环境都会带来或大或小的危害性,工业三废的排放是对能源废物排放进行控制的重点建设工程。对于工矿企业来说,在环境税费改革的大潮下,应当把能源废物的直接排放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因为环境破坏具有负外部性,生态危害不会瞬间显现,所以征税额度应当采取超量累进税率;而对于私家车主来说,对于汽车尾气的排放是否要进行规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对燃油费加征环境税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作为垄断企业的国有能源企业应当先予负担生活燃油的环境税。
参考文献:
[1] 白志刚等,直接蒸汽冷却技术在火力发电厂的应用[J],载能源与节能,2011年06期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实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自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已将近25年之久,学术界对民法通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对民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在九十年代时期已成绩斐然,自2001年泸州二奶遗赠争产案后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问题所进行的研究更是掀起了巨大的热潮。
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呢?
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他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有两层来源。首先是来自于它内容的根本性,其次来自于它效力的贯彻始终性。1
而中国政法大学尹志强副教授则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性规则,是在民事立法、司法中必须遵守的规则。除在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功能外,基本原则的重要功能还在于它是法律解释的依据,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解决具体法律规范矛盾的工具,同时基本原则也是授权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基础。2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界定并无出现较大的差异,普遍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总结与导向,贯穿并指导着整个民法的立法、司法的全部过程,同时在解释法律,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确立
众所周知的是,有需求才有市场。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得以出现并确立其地位,并不是历史的偶然,是有着其必然的原因及历史的需求所导致的。首先,正如徐国栋教授认为的那样:在民法中设立基本原则,打破了传统民法的结构,这一创举并非出自立法者的任性而为,而是出于必然的原因。这些原因的重要的一面,在于民法基本原则所发挥其有利作用和效能弥补传统民法的不足。具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有着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同时也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时的立法准则;另一面,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再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其次,成文法虽然体系严密,逻辑严谨,但是其本身也有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需求方面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作为成文法的民法典,其自然会具有成文法所共通的局限性,比如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滞后性、不周延性。具体说来,法律虽然是理性人所穷尽智慧的理性产物,但毕竟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知识与智慧总有不逮之时,这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设立的条文并没有达到立法者所希望的目的,或者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条文在立法者所处的年代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要求,而在后来却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的新要求,社会总在不断地发展,而法律还是静止地处在立法阶段的初始状态,这就出现了法律滞后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此外,也由于立法者智慧水平的所限,在立法者所设立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现实关系总会出现该规定的没有作出规定,该作出“这样”的规定的而法律却作出了“那样”的规定,是为法律的不周延性问题也。要解决上述的矛盾与问题,这就要求就要对这一法律体系设立一个让其自行解决问题或自我调整的机制,从而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这个时候民法基本原则就应运而生了。
三、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实现
虽然,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典里得以了确立,但在司法实务中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适用的呢?民法基本原则的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不周延性,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呢?
(一)立法功能的实现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功能通常指的是民法的立法准则功能,立法功能的实现就是立法准则功能的实现。立法准则功能的实现是指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先确立该民事基本法的基调、基本价值,也就是先确立几条贯穿整部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在这几条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衍生出具体的各项民法制度和各条民法规范。所制定出的一系列的民法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司法功能的实现
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功能实际上指的是其司法指导与司法协调的功能。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民法典的基本性质与价值内涵的体现,对一部法律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进步起着突出的指引和导向作用,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性和方向性的问题。而民法条款、民法规范又是民法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及价值的延伸与具体化。司法又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3法律的制定,只有在通过司法等实际活动加以应用之后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民法的制定必然会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加以适用,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社会生活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长期以往法官必然会出现对法律的条款、规则理解存在分歧与偏差的时候,这时为了协调各种矛盾及统一意见,便需要求助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价值与立法目的了。法官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精神价值与立法目的,再根据立法目的与精神价值来衡量、识别与协调存在分歧与偏差的法律条款,再加以取舍,寻求符合民法基本价值与立法目的的规则,以对相关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法律解释功能的实现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皆有漏洞,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生活关系,而社会生活关系总是复杂多变的,理性主义的法律也总有鞭长莫及的时候,但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法律总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就对此若视无睹。为了使民法跟上快速社会的节奏,要么对民法进行频繁修改,要么对其进行解释,然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当然是不宜轻易修改的,对其进行解释显然成本要低得多,也贴实可行。因此这就要求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法官可以在司法实务中进行的创造性的司法活动的权力,使法官能够对民法某些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补充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解释当然不能凭空而为,必须得以一定的方针与规矩而为之,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核心价值及立法目的体现者,当然是作为解释法律的最恰当的根本依据与方针规矩了,也就是说法官对民法进行解释时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任何解释结果都不能与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毫无疑问,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丝毫不加以限制,则会出现民法基本原则被滥用的情况,如早些年我国泸州遗嘱继承案中,主审法官便在司法实践出现不顾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一味地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一方面既要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成为法官肆意裁判的的工具,这显然是一个目前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现实的大难题,愿诸位法律人好生努力,早日解决此难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广西;桂林;541004)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项目编号:2010106020301M23
参考文献
1980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
对于目前各方面尚不成熟的新能源来说,其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新能源技术尚不成熟,成本相对较高,产业化进程受到制约
新能源离不开高新技术的支撑,但自主核心技术欠缺,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仍然是掣肘甘肃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甘肃目前新能源多数技术和设备依靠进口,以光伏产业为例,多晶硅核心技术依然掌握在国外几家大企业手中,目前基本依赖进口;在风能领域,风电制造的关键零部件大部分也要依赖进口。另外由于风电、光伏发电具有间歇性、波动性、随机性特点,必须有规模相应的火电和水电承担调频调峰任务,目前新的调峰技术不成熟,导致了风能和光伏发电的高成本。新能源建设速度极其迅猛,而新能源技术研究开发、新能源设备关键零部件生产、新能源利用配套系统(如电网、配套火电等)的建设及服务行业却非常弱小。矛盾比较突出的是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如甘肃风电规模扩张迅速,电网建设却相对滞后,甘肃河西是国内输电距离最长、串联变电所最多的330千伏电网,这种电网结构的西电东送能力仅为70万千瓦左右,电网负荷不能满足大规模风电接入的要求, 2008年甘肃酒泉已经投运的46万千瓦风电装机最大发电能力只能达到65%左右。
当前,新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技术不成熟、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在不考虑常规能源外部环境成本的情况下,除太阳能热水器外,绝大多数利用新能源生产的电力、热力、液体燃料产品的成本仍然高于常规能源产品,缺乏经济竞争优势,不具备完全自主商业化发展的能力。尽管在建立新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等原因,目前新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如电网应该如何接纳新能源电力的问题;石油企业和用户对收购使用生物液体燃料也存在疑虑;建筑开发商还经常阻挠住户使用太阳能户用热水器。
二、新能源产业存在诸多应用障碍制约
在新能源发电方面,甘肃长期以来煤电为主的局面形成了固有的电网格局,电力规划、线路输送跟不上,这导致风能、太阳能发电在基础设施方面高投入和高成本。如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占地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亿元,年均发电1637万千瓦时,每年运行时数不足1700小时。在成本上,煤的发电成本只有每度0. 2元-0. 3元,风能发电成本每度为0. 6元左右,而太阳能发电成本高达2元以上,高成本让风能和太阳能价格居高不下。尽管国家有相应的风能发电补贴,但仍难有市场竞争优势,实际应用困难。只有当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的价格此消彼长而达到平衡时,新能源产业化才有可能实现。
三、行业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进入积极性不高
首先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对新能源企业所给予的支持和扶持政策,体现比较明显的是风电,如对风电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政策性补贴,包括一些上网电价的补贴等等,但是对于光伏发电等其它新能源方面,还缺少系统的支持政策。迄今为止,新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被规范纳入各级财政的预算和计划。其次,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导致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缺乏与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相适应,并且能够反映股份经济本质要求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缺乏为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
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创新能力不强,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有着较大的差距,这就使得新能源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少可供选择的融资工具。再加上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种种风险的存在,会使许多对新能源行业投资的企业顾虑重重,对新能源行业的融资形成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四、甘肃深居西北内陆,大部分地区气候干燥,水资源短缺,将限制新能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水资源已成为很多国家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显著制约因素。风力发电需要配套火电,而火电行业又是一个耗水大户。据估计,10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风力发电需要配套800万千瓦的火电。此外,核电、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都离不开水。
然而,酒泉和嘉峪关水资源占有和利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根据酒泉水文、地矿部门提供的河道径流观测和地下水调查资料,酒泉市水资源总量为35.16亿m?,其中多年平均径流量(地表水)33.2亿m?,地下水不重复量1.96亿m?,酒泉市地下水80%来自河川径流入渗,其余由祁连山径流和降雨与大气凝结水补给;现阶段可利用的水资源量为29亿m?,占水资源总量的83%。如果按人口计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按国土面积计算,则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17;耕地亩均占有量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酒泉市实际引用的地表水已达21.94亿m?,已占到地表水可利用总量的94.4%,远远超过了国际公认的维持河流生态环境的极限50%,也超过我国专家提出的内陆河流域河流的合理引水比例70%;地下水年开采量达7.35亿m?,也大大超过了6.2亿m?的可开采限度,生态环境因为水资源条件的变化正承受着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1]马继民.低碳经济背景下甘肃新能源发展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10,(5).
[2]张亮.我国节能与新能源行业的金融支持问题[J].开放导报,2009(4)
21世纪的竞争是城市和城市群的竞争,甘肃作为西北“居中联四”的区域中心城市,其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对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在深入实施,西北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也越来越高,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甘肃省政府提出“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两翼齐飞”即打造陇东能源化工基地和河西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两大新基地。陇东地区以庆阳、平凉、天水为主,辐射陇南,整体融入关中――天水经济区,大力发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子轻纺、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建成西电东送的重要基地。打造陇东能源化工基地(即东翼)成为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凉市和革命老区庆阳市作为陇东能源化工基地的两大核心区,尤其是庆阳市被确定为甘肃重要能源化工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如何趁此东风在在资源兴市的战略指引下,借助金融的大力支持积极打造陇东能源化工基地,促进甘肃东翼腾飞突显其战略意义。
一、陇东能源资源大开发需要金融的强力支持
(一)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现状
甘肃省陇东地区是鄂尔多斯盆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庆阳、平凉两市13个县区,土地面积3.8万平方公里,境内石油、煤炭、煤层气、天然气等资源丰富。预测煤炭储量达到1363亿吨,且储量集中,是未受破坏的整装煤田。华亭矿区作为国家13个大型煤炭基地――黄陇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了2000万吨/年的煤炭生产能力。“打造陇东南能源走廊”是甘肃省继打造河西风电走廊之后提出的又一个能源发展战略新构想,此战略规划到2020年,陇东南地区煤炭生产能力突破1亿吨/年,火电装机突破3000万千瓦,甲醇生产能力达到50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能力达到80万吨/年,新增铁路通车里程1150公里,实现煤炭外运5000万吨,“陇电东送”、“陇电入川”2000万千瓦时,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陇东南能源走廊。在加快煤炭、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和转化增值,做大做强原煤生产、火力发电、煤化工、石油化工产业,促进煤电化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积极打造陇东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
(二)借力金融开发陇东能源资源
面对如此大型集中的能源资源开发,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后续的资金投入都呼唤金融的大力支持。为此,科学有序地开发鄂尔多斯盆地陇东地区能源资源需要强化金融的支持保障作用。通过健全政府、银行和企业协调沟通制度,拓宽信贷支持领域,破解存贷差持续拉大和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融资体系,吸引省内外金融机构在陇东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兴办村镇银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审批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做大担保公司,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保险业机构开展新险种试点,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保险组织;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对打造陇东能源化工基地、促进甘肃东翼腾飞的支持作用突显其迫切性。
二、金融支持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金融体系不完善制约了资金的筹资规模
陇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最突出的方面体现为金融发展的滞后。针对当前该经济区内存在的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信贷约束严重;信贷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衡,县域经济发展金融支持十分薄弱;信贷供给产业结构失衡,经济区内核心产业发展面临严重资金短缺,阻碍了地区产业集群的成长步伐;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上司公司数量少、规模小,直接融资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陇东能源资源的开发,金融体系不完善与融资方式单一制约了资金的筹资规模。
(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制约了基层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
由于受投资环境和投资人经营理念、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目前陇东地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较突出。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能给银行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因而难以具备基本的贷款资格,已成为制约信贷投入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制约信贷投入。以庆阳市为例,目前全市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是财政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仅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企业未开办担保业务。
(三)陇东地区资金紧缺与银行资金大量外流矛盾突出
存差持续增加,金融机构经营压力大。以庆阳为例,2009上半年,全市金融运行中呈现出的显著特点是金融机构存贷差大幅增加,截至6月末,金融机构存贷差额为73.6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62亿元,存贷比例为49%,较去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大量资金被上级行调出,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紧缺与银行资金大量外流的突出矛盾,金融机构贷款营销难问题更加突出。
三、金融支持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策略选择
(一)加强政府的指导管理与政策扶持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陇东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尽快将区域内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甘肃省规划按照“输煤与送电”并举的发展思路,加快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开发,着力延长煤炭产业链,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形成以煤炭、电力、煤化工三大产业为支撑的国家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千万千瓦级煤电基地和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其一,以财政贴息、信用担保等政策手段积极引致经济区内、外社会资金,形成加大投入总量和提高投入绩效的合力。对投资于陇东地区能源资源开发的投资贷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建设给予财政贴息并不断加大财政贴息的力度。其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适当放松金融准入限制并向各类投资者开放,着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健全金融体系,做大做强金融市场,形成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支持区域能源资源开发。
(二)完善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投融资体系
陇东地区能源资源开发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创新融资方式、丰富金融资金渠道,完善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投融资体系不容忽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创新融资方式,丰富金融资金渠道:一是紧扣经济区产业优势,加快设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为陇东地区的能源资源开发提供特别金融支持;二是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优势,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加快改善能源资源开发基础设施;三是灵活采取BOT、TOT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私合作,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能源资源开发;四是加快政策性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五是放松商业票据融资,发展企业短期融资融券业务,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六是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在陇东地区设立和开展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丰富陇东地区能源资源开发的资金平台,加速企业上市,拓展直接融资空间。
(三)加大对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信贷投入
金融机构要在优化信贷结构的基础上加大对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信贷投入:一是全力支持陇东建设成为能源化工基地并成为甘肃省新的经济增长极。在建设资金中,银行贷款将占居较大比重,金融机构对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作用不可小视。各类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要积极支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促进生产方式由高耗能、高污染向清洁能源生产方式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二是对国内外投资商投资兴建能源资源开发的分机装组、配件加工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予以金融支持,做大能源资源产业链,促进形成产业集群。三是落实国家支持西部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总行在与中央直属集团能源企业的信贷协议中,给予能源集中度较高的欠发达地区银行分支机构更多的优质客户和项目,充分利用本土金融业信息掌握充分、信贷服务及时的优势,提高银行业推动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杠杆作用。四是基层金融机构要找准市场定位,切实把握好金融支持重点,努力争取上级行在指标规模安排上给予倾斜。
(四)重视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相互协调与政策配合
作为能源产业,它是资本与技术高度密集型产业,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往往与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金融资源的配置密切相关。在能源金融互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与合作;另一方面,能源产业发展也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正是能源金融赖以深化的基础与日后面临的持挑战,更是金融部门的良好机遇。陇东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资金供应举足轻重,银行贷款作用重大,金融部门承担着义不容辞的信贷重任。陇东能源资源开发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能源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与工作合力。因此,要加强政策协调,围绕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及甘肃省 “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制定陇东能源资源开发项目注入标准,防止盲目投资,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能源资源金融发展,实现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对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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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履宣, 王德方. 甘肃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社科纵横 , 2009,(01)
[中图分类号] X50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11-2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对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会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更加沉重的压力。由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能源环境问题既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权威、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此问题的解决上理应发挥重要作用。
1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1)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与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油田勘探开采过程中的井喷事故、采油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采出水回注的污水排放;气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层水,含有硫、卤素以及锂、钾、溴、铯等元素,其主要危害是使土壤盐渍化;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的硫化氢排放;炼油废水、废气(含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烃类、一氧化碳和颗粒物)、废渣(催化剂、吸附剂反应后产物)排放;海上采油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石油因井喷、漏油、海上采油平台倾覆、油轮事故等原因泄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在交通运输业,机动车尾气等造成大气污染,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铅等污染物等。
(2)煤炭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会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对生物栖息环境造成影响,此外还产生地表的破坏,引起岩层的移动、矿井酸性排水、煤矸石堆积、煤层甲烷排放等。煤炭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燃烧同时也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性环境问题。
(3)水电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水电是一种相对清洁的能源,但其对生态环境和水环境仍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截流造成污染物质扩散能力减弱,水体自净能力受影响;淹没土地、地面设施和古迹,影响自然景观;泥沙淤积会使上游河道截面缩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冲刷,引起河道变化;改变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壤盐碱化,甚至形成沼泽,导致环境卫生条件恶化而引起疾病流行;建设过程采挖石料和填土,破坏自然环境。
(4)核能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核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阶段:核燃料生产和辐射后燃料的处理。由于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各种来源的天然放射性辐射之中,通常燃料生产过程的放射性污染较轻,一般不构成严重危害。
(5)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的不利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整体上较传统化石能源来说,更加清洁安全,但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仍然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
2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
为了有效地控制能源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解决能源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能源活动的管理。
2.1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环境立法。通过相关环境立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能源环境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电力立法。电力是由一次能源转化来的优质二次能源,是当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能源。电力行业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产生源泉,作为规范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的电力立法,其中也必然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2)法律规制的缺陷。一些实践中与能源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如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还有待进一步法制化,为其施行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撑。我国在能源立法的问题能源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上还做的远远不够,其根源在于我国能源立法的极度弱化。仅仅依靠环境立法中的一些普适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2.2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法,也没有系统规范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2)法律规制的缺陷。其缺陷主要包括:立法不健全,空白较多;现行规定过时,亟待修改;多头管理,执法不力。
2.3煤炭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我国《煤炭法》第十一条确立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目前煤炭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关立法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
(2)法律规制的缺陷。以上法律规定对减少煤炭勘探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燃煤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硫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体系上与具体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2.4水电开发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水电开发对保证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污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对立与协调成为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水电是利用水能进行发电,因而属于可再生能源。
(2)法律规制的缺陷。我国针对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的立法还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就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言,现行的立法技术性规范居多,缺乏明确的监管、程序、责任追究等规定,导致该制度的执行在实践中遇到很大的困难。
2.5核能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核能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主要是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
(2)法律规制的缺陷。期主要问题是:立法空白;现行立法文件的问题。
2.6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可再生能源相对传统化石能源来说属于清洁能源,但是其开发利用仍可能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
(2)法律规制的缺陷。加强开发利用的管制仍然很有必要。根据前面对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就是立法空白较多,生物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都缺乏必要的专门规定,有可能导致开发的混乱和无序,污染和破坏环境。
3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完善
3.1完善相关环境及能源立法,加强能源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
(1)完善有关环境立法。我国有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法规体系建设上,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并通过制定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完善现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构建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法律框架。
(2)完善有关能源立法。能源是环境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而环境则是能源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只有实现能源法与环境法更紧密的结合,才能有效解决能源环境问题。因此,未来我国应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完善相关立法。
3.2完善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加强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决定性的战略意义,相应地我们也应更加关注其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完善立法,提高执法水平。
3.3完善煤炭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有主体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急速增长,煤炭高强度开发,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大幅增加,已经成为我国环境问题的重中之重。
3.4完善水电开发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从世界范围看,促进水电发展都是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一部分。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水电建设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事业,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支撑作用。在水电开发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工程建设体系,是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途径。
3.5完善核能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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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0-02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内涵与独特优势
1.基本内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2日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将合同能源管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0年6月2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第139条第13款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单位通过与用户签订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分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服务,并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一种节能机制。
2.独有优势。(1)多方配合的整体性、系统。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工作,其中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设计、节能工程施工、项目融资、节能设备的提供、节能设备的运营维护及节能量认证等一系列的整体性、系统。(2)针对节能项目量身定做全面系统服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和分析,通过采取多种节能措施并用的方式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还负责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节能项目在合同期满后,也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3)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用能单位一般无需事先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服务费用,相关资金或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或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寻找项目融资,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节能改造所需的设备等。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的费用及其利润将通过在约定的合同期内分享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收益或以类似方式获得。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介入,可以降低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压力,有效地提高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4)节能保证性、高效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根本目的就是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保证用能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另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及利润靠“节能效益”支付,所以只有保证一定的节能率才有必要真正投入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这个保证,用能单位将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5)通过非行政的手段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机制。虽然政府可以通过限制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量、设定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目标等手段解决高能耗问题,但一般很难强制要求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市场机制,用能单位可以在无需投入资金和几乎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降低能源费用,而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分享节能费用等方式实现盈利。在此种模式下,节能改造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还给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带来经济效益,从而有效促进节能改造的广泛推广。
二、山西合同能源管理的现存问题
1.政策支持有待创新。山西省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应当在政策上充分考虑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给涉及民生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的适当倾斜。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完善,市场模式的多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的激励创新,需要有关部门联动配合。
2.融资渠道单一。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兴的机制,具有预期效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预估。所以,金融机构往往对此类项目的信心很低,在缺乏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融资渠道和额度也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