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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优势模板(10篇)

时间:2023-11-15 11:05: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资产证券化优势,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资产证券化优势

篇1

SPV的最佳组织形式:非理性的“最优选择”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现已受到了许多国家的普遍青睐和广泛借鉴。主要原理是,发起人通过特定方式对其资产重新配置,产生集合效应,再由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发行证券,以实现筹集资金的目的。SPV作为连接融资方和投资方的中间体,既要接受创始人即事实上的融资方提前划定的资产,成为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又要对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新的投资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它将证券化的特定资产与创始人其他财产分离开来,同时可以帮助创始人实现财务优化,分散风险的目的。SPV是构建破产隔离框架的基础条件,而破产风险隔离能否实现,则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启和运行的根本前提。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SPV机制构建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采用哪种组织形态可以实现独立的隔离破产风险的功能?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各国设立SPV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三种组织形式。就有限合伙形式的运用而言,相对于信托和公司较少,再加上其自身特征,风险隔离效力较弱,现今采用这种形式的SPV已越来越少。信托形式的SPV(特定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和公司形式的SPV(特定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简称SPC)是各国现行资产证券化进程中主流的SPV组织形式。就我国而言,在SPT与SPC之间如何抉择早已进入实践和学界的关注视野(彭冰,2001)。有学者提出,SPT更符合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原理,且是国外的通行做法,理应是最优SPV组织形态;也有学者呼吁,我国的信托机制既缺乏内在文化沉积,也没有成熟的外部制度保障,SPC成为最优SPV组织形态才更为现实(陈冰,2011)。此争议至今并未有压倒性的定论。

如何在SPT与SPC之间选择最佳SPV组织形式?怎样才是“最优选择”?关于上述问题,首先应当思考的是,对于现行SPV组织形式,真的存在“最优选择”吗?从“最优选择”的经济学角度,最佳SPV组织形式不仅先天就需要具备符合风险隔离原理、长期稳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等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同时还应当具有成熟的外在制度环境保障其顺利高效地实施运行。对于前者,SPT比SPC无疑具有先天优势,对于后者,SPC比SPT无疑具有后天可行性。如此看来,彼此之间都没有绝对压倒性的优势,无论如何进行非此即彼的抉择,至少目前都无法达到“最优选择”期望的“最佳结果”。

显然,现在对SPV组织形式进行最优选择并不理性。我们应当思索的是怎样以有限的资源获得次优但是仍然让人满意的结果,即“次优选择”。对现行SPT进行“次优选择”意味着结合现行实践选择最适合现性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组织形式。一方面,SPT无疑会成为未来SPV组织形式的最优选择,但在现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初期,其还不适宜发展。应当理性审视SPT的现有局限,不宜只对其先天优势进行画饼充饥。另一方面,SPC是现行SPV组织形式的次优选择。在SPT尚未发挥应有效作用之前,应当充分利用SPC的可行性优势,对现有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细化完善,不宜只在现有制度框架中守株待兔。

SPT的先天优势与理性审视

(一)SPT的先天优势

以信托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是指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成立信托关系,由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来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斯蒂文·L·西瓦兹,2003)。在SPT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为创始人即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是具有法定资格的SPT,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受益人则是投资者。与一般信托不同的是,SPT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发起人在向SPT进行资产移转完成融资后,其利益与SPT运作不再密切相关。投资者即受益人,其购买证券的动因在于获得资产收益的对价;而在一般信托中,委托人向受托人移转财产,主要是一种财产管理的行为,并不从移转财产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对价,而受益人也仅仅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中获得纯粹的利益,并不为其支付任何对价。

SPT借助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将其他形式的更容易实现资产证券化要求的破产风险隔离,这是SPT成为未来SPV形式的必然发展趋势的主要原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的目的而独立存在,即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创始人的经营风险阻隔开来,即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要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创始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机构,并订立信托合同,设定SPT。信托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向公众发行受益证券进行融资,购买者成为受益权人,享有投资者相应权益。接受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特定资产,并将收取的资产权益按时定期支付给受益证券持有人。与一般商事信托关系相同的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即委托人的自身经营状况与信托财产、受益人的权益相分离,如果委托人即创始人遭遇经营损失面临破产风险,也不会影响SPV对特定资产的管理和投资者对特定资产的权益。此外,SPT的运行成本较SPC而言相对较低。SPC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会提高融资成本。各国对公司的法律监管都比较严格,通常会对公司的设立、证券发行、组织机构作出诸多限制规定,以我国《公司法》为例,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

(二)SPT的理性审视

将信托融入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较流行的做法,我国学界也对其进行了充分肯定,有学者认为SPT是SPV组织形式的不二选择,并提出这是未来的必然发展趋势。无疑,随着日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发展完善,SPT会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但它是否必然在我国会成为主流的甚至唯一的SPV组织形式?这个答案要在未来进行验证。SPT可能,而且是很大程度的可能,会成为我国未来SPV的最优形式,但是就目前而言,它并不具备当然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SPT缺乏自身的制度框架支撑。SPT在财产和风险分离方面具有优势,而且信托还不是实体上的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发生,信托中的受托人义务可以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诚然,这些都是SPT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势(胡威,2012),但是,这些优势不足以作为我国目前采取信托形式的理由。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备信托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刚起步,因此并不具备SPT完全发挥优势的现实环境。如果说特定目的信托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和规律,这种必然趋势和规律的论证,仅仅为我们指明了未来的目标和制度发展的方向,但目标的实现和发展历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SPT的天然优势以及它将成为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不是我们现在就要优先适用它的充足理由。至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备,虽然不能无视我国一般信托立法已取得的成果,但是一般信托制度的完善是否就等同于SPT法律体制的进步?如前所述,SPT虽源于传统民事信托法理并不同于一般信托,它是一种具有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的营业信托,具有营业性、集团性、商品性的特点,主要目的着重于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远比一般信托复杂。不少国家都规定受托人应为信托业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银行始得担任,除受主管机关行政监督外,还必须遵守信托业法或银行法的诸多规范,因此,应建立专门的规范体系进行规制,仅以一般信托法为制度框架显然是不妥也不够的。

第二,SPT面临现有法律制度障碍。如前所述,SPT不同于一般信托,不适宜适用一般信托法的一般规定,相反,我国现行信托法不但不足以为SPT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框架,相反还对信托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产生了制约。2001年《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信托法》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不仅如此,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财产登记与公示等方面问题都存在制度缺失。SPT信托的基础财产是,而信托资产证券是有稳定可预期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对于债权是否能作为信托财产,我国无明文规定。就此看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未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撑。就现行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来看,也是禁止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外,《合同法》、《税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对SPT的顺利运行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SPT可能会使资产池规模受限。不同于作为常设机构的公司可向不同的发起人购买不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分别发行不同的资产支持证券,SPT的资产池规模比较受限(徐海燕,2012)。相对而言,它不容易像拥有特定资产实质性权益的经济主体那样运用分档、剥离等技术对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任意的分割组合,自由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或不同支付来源的转付型证券。从这个意义上,SPT不容易满足大规模深层次的证券化需求。

正如有学者预言,SPT在未来会成为适用广泛、广受欢迎的SPV组织形式,对于未来的最优选项,应当尽可能地为之构筑成熟完备的信托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SPC的可行预期与优化设计

应当明确的是,在我国现行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SPC是现在的次优选择。相对于在我国后天发育不足的SPT,SPC在制度基础上的优势十分明显。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其实已经为SPC提供了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基础,如,对“实质合并”的规范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均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如,《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这些规定为杜绝发起人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SPC的未来发展优势不如SPT,但至少现在而言,它具有许多可以就地取材的便利之处,至少在现在以及未来的很长时间内其都不会淡出金融界的视线。从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的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也有许多与SPC发展亟待吻合的完善之处。

(一)关于特定目的公司类型之选择

我国SPC较适宜采取何种具体公司类型?有学者认为,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以借鉴美国的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和香港地区的按揭证券公司。具体说来就是成立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它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撑债权。原始注册资金由政府注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此外,由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也是国外很普遍的做法,这种形式可简化贷款出售中的许多繁琐程序,但如何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限制问题,处理好创始人与SPC的关系以保障后者的独立性地位,是未来资产证券制度建设中应当考虑的。

(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细化

“实质合并”是资产证券化SPV破产风险隔离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SPC体系框架下可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解决,但我国《公司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和资产证券化制度完善中可考虑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SPC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如美国破产法院的判例一般将“实质合并”归结为:欺诈债权人,即证券化资产的移转是为了隐匿财产,而采取表外融资的形式只不过是掩盖其非法目的;特定目的公司与发起人人格有混同之嫌,存在有利于濒临破产的发起人或者信托机构的重整计划。这对我国而言都具有借鉴意义。

(三)关于控制股东、管理层信义义务之完善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实践过程中,SPC可以由发起人设立甚至全资拥有,这就可能出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显然这对于成功构建特殊目的载体十分不利;另一方面,SPC管理层对持有证券的债权人即投资者也应当负有信义义务,使特殊目的载体一般不会遭受自愿的或强制性的破产,从而保障投资人免受破产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尽管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守信义务、管理层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但公司债权人是否也是义务对象?立法并未明确,而且守信义务体系特别是管理层的勤勉义务还比较粗糙,明确并细化SPC控制股东、管理层对债权人即投资者的守信义务是优化完善我国SPC内部治理的重要任务。

(四)关于独立董事之规范

从理论层面来看,SPC作为资产持有人,因为不参加经营活动,不存在破产的可能,自然也不会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如果SPV是由创始人设立的,创始人有可能基于对其的控制权,而操纵SPV申请破产。为了从制度设计上,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就有了SPV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中,独立董事对保证SPC独立性、避免非自愿破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当SPV董事层面提出破产申请提案等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够中立地发表意见,起到良好的牵制作用(徐多奇,2011)。

因此,美国法规定,特定目的公司必须设置至少一名独立董事。SPV提出的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破产法其他规定,并经过独立董事的同意下才能获得通过和批准。这样就能够充分维护SPV的独立性,避免因受创始人压力而破产的局面出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在SPC完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准确定位独立董事、处理好其与监事会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的能力建设机制、选拔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体系、问责机制(刘俊海,2006),这对保持SPC独立性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五)关于公司章程之制定

相对于一般公司,章程在SPC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在国外,一般都要求SPC必须载明公司的特殊性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计划内容、公司的存续期间及解散,以及如果SPC给发起人特别的利益,如果由SPC负担设立费用等,都应明确记载于章程之中,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以防止发起人损害SPC利益。如何依据特定目的特性制定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目的、充分发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连接功能的SPC章程,是顺利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不容忽视的问题。

(六)关于双重征税问题之解决

双重避税是SPC的最主要问题,即特殊目的公司要缴纳所得税,证券持有人也要缴纳所得税,而税收成本的提高将会带来融资成本的提高。对此,有学者也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双重结构”,先由发起人向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转移资产,做到“真实出售”,然后该公司再把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信托,由后者发行证券筹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SPC由于自身特殊性,在税收立法方面也可以考虑特别对待,可以考虑运用特别法,结束SPC双重征税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陈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3.斯蒂文·L 西瓦兹.李传全,龚磊,杨明秋译.结构融资: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The Office Of The Guardian And Trustee,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Special Purpose Trust Funds[EB/OL].http://attorneygeneral.jus.gov.on.ca/english/family/pgt/charbullet/bullet6.asp

5.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1)

6.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Manual, Cash Management of Special Purpose Funds and Trust Money[EB/OL].http://finance.gov.sk.ca/fam/pdf/3410.pdf

7.徐海燕.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担保制度研究[J].法学论坛,2012(1)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0-0032-03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Published by Washington CORE,March 2004.19

[2]Elliot Douglas.From Ideas to Asset: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M].Editor.Bruce Berman.New York:John Wiley & Sons.Inc,2001.605

[3]张祖国.应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EB/OL].,2006-02-07

篇3

一是产权划分不清,产权纠纷频发。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各级政府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原始资料凭证丢失或不齐全,或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或不办所有权登记,这就使得财政部门的产权登记工作中,缺乏依据和基础,各单位部门间矛盾也逐步显现。

二是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管理观念。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产权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普遍存在着重申请购置,轻资产管理的现象,政府配备的资产,不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甚至取得固定资产不入账,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识。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财政部“两令”对产权管理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一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具体问题就会变得无法可依。地方政府又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产权管理的详细法规,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与土地、房产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四是资产产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分散,各自为战,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数量不一,苦乐不均,大量占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没有或者资产不足的行政事业单位,则由财政出资租借办公场所。

五是配套措施滞后,监管系统不善。目前,辽宁省各级财政,特别是县区级财政,在产权方面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全方位动态监管系统的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的缺失,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二、建议与措施

1.要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大部分来自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置于财政预算管理框架下,虽然绝大多数预算单位认可财政部门的受托所有权人的地位,各级地方政府严格遵守财政部“两令”规定,基本上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但仍然有个别单位和部门认识不清,责任不明,必须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地位。

2.确立、规范和科学界定产权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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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has blocked the prosper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This essay introduces the present company finance patterns, which concentrate on 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etus to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propose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patterns of tourism resources according to Chinese situation.

[Key word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ourism Resources Operational Patterns

一、现有旅游资源开发投融资模式

(一) 政府投资

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担任,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财政直接投资。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这种投资模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项目多且财政资金有限,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难度;二是政府投资模式按非市场化运作,开发的旅游资源大都按公益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进行运营,既不符合旅游资源的经济属性,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上市融资

旅游上市公司多为饭店行业以及自然景区和主题公园的旅游企业,由于其受资产规模的限制,流通盘普遍偏小并且其筹集的资金对旅游资源开发改善帮助不大,因此通过上市筹集资金规模和利用效果有限。

(三) 外商投资

改革开发以来,旅游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但是外商投资对集中在旅游饭店,近几年随着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立,带动了中国旅游度假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建设,也吸收了大批的海外资金,但还是不能满足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四) 民营资本投资

民营资本始终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民营资本首先关注的是住宿设施项目,随着各地接待能力的改善,社会资金开始流向景观建设项目。总体来说,外资投资和社会投资其投向领域有限。

二、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因分析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利用旅游资源未来门票收入和营业收入作为支撑和来源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是一种完全“自我滚动性”的融资模式。正是在这种金融创新思路下,许多通常意义下不能创造资金融通的存量资产,都被转化成了投资人的特定资产组合,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也为发起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 增加资产流动性

无论旅游资源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他融资渠道,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都是一种增加资产流动性的方式之一。一方面,通过资产组合的真实销售,发起人可以迅速回笼资金,获得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大额的、缺乏流动性的原始资产已被拆细为小额的、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证券,发起人持有的该资产组合所支持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得到提高。这种融资方式使得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旅游资源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经营企业能够补充流动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旅游资源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较差,无论经营公司, 还是拥有旅游资源开发贷款的金融机构,都有增加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二) 降低融资门槛

传统融资方式一般都是以借款方的综合信用为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一种收支导向型融资方式。按照现有股票和债券发行条件,许多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能力是不够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对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条件比起股票融资和债券都要低,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可以满足证券化融资的相应条件。使得无法正常地从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的企业,只要实施足够的信用增级措施并构架恰当的交易结构,就可以用其优质的旅游资源资产为支撑来发行证券。所以,通过证券化,一个非投资级公司有机会以投资级利率筹集资金,而且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一点对我国的绝大多数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通常企业拥有优质收费旅游资源资产,却苦于信用级别太低而难以进入高等级资本市场筹资。

(三) 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证券化融资有利于改善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一般来说,利用证券化方式融资,其成本低于企业债券,高于国债。便于债务管理,因为这种模式在开始就已经确定了还债方式和还债来源,无须最后筹措还债资金,这无疑减轻了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债务管理负担。由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它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不同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无须披露公司的整体资信和经营状况。旅游景点资源的客流量越大,可筹借的资金规模越大,可长期利用。

三、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模式设计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的不同,交易结构的设计也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涉及到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在具体实施这些过程中,又会牵涉到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模式,但我国旅游资源开发融资中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是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环境做出选择与设计。据此,笔者提供以下2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模式一:在担保公司债模式下,旅游资源公司将旅游资源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门票和营业收入设为担保,并将其作为首要的支付来源,向机构投资者以及私人投资者销售额定公司债券。我国《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发行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要能就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享有担保物权,就可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根据我国《担保法》,权利可以设立质押,据此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就代表了对未来现金流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物首先用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从而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但在这种模式下,用于担保的资产仍然停留在融资方也即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与发起人的其余资产混在一起。因此,必须设计一种风险隔离机制,以达到与SPV所能实现的破产隔离体制类似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应对这种担保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外,还应该对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指定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那么在模式一中,我们选择使用信托机构对担保物进行托管,根据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显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而类担保公司债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这种债券通常具有巨额的准备金账户,并且常常由外汇担保和有限额外担保提供支持,提高了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此模式是一典型的表内模式,可以避免表外模式下的诸多法律难题,而且由于不用设立专门的证券化载体SPV,交易环节少,因而能够大大节省交易成本。

模式二: 政府SPV模式 在此模式下,建议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性的政府型特设机构(SPV),以下将其称作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这种模式有《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而且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而此种模式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将要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旅游资源收费权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协会,获得销售收入,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将购买的旅游资源收费权进行资产重组,形成资产池,对该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发行收入,资产池由某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服务人将收入中用于偿还证券本息的部分移交某金融机构管理,剩余部分移交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支付本息。

此模式特点是 SPV是由政府设立的全国性机构,在所有信用中,政府的信用等级最高,政府主办可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起步时就得到投资者最大程度的接受。政府主办可以凭借政府权威,对抵押资产和审批程序进行标准化。由于发起人将用于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该资产实现了完全的破产隔离,是一种结构最完全的表外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最规范的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是一个较理想的方案。因此,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设立 SPV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其后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其经营业务为专门购买旅游资源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另外,政府型的SPV也可以在几个大城市由旅游局联合发起设立。

四、待解决的问题

(一) 加强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资产准确合理地进行评估对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另外,在债券发行之前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估了项目资产或债券评级偏高,则会使未来还本付息缺乏足够的保障,损害投资者利益。反之,则会加大融资成本有损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当进行跨国运作时还会导致利益外流。所以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时一定要把好关,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二) 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

我国旅游业并没有自己的旅游大法,而且对于行业的一些法规,也是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些都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因此旅游法的建立,相关法规的修正和补充,加快对资产证券化制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能在宽松环境中快速发展,并通过旅游资源的建设带动整个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飞雁. 实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浙江金融,2005(5).

[2] 沈炳熙. 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 中国金融,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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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尽管在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资产证券化被认作危机爆发的导火线,随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与市场存量大幅下降,但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优势与多年来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还是得到了大部分专家学者的认同。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于2005年正式启动,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早于20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了2亿元地产投资券。尽管该案例并未采用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且具有较多债券发行特征,但仍可被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首次尝试。随后根据操作环境与操作模式的不同,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岸操作阶段;二是准资产证券化阶段;三是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何小峰,2007)。鉴于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出于市场安全的考虑,放缓了资产证券化推进进程,因此本文并未将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资产证券化纳入研究范围。

在不同的时期,国际与国内环境不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同,反映出各个时期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动因也就不同。本文结合我国1996-2008年所进行的标准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案例,对各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动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动因的变迁历程,为我国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借鉴。

研究假设

针对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研究主要是从资产证券化所带给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优势角度入手的。吴许均(2002)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的好处(如多样化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等)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内因,而资产证券化带给整个宏观经济的好处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外因。丁琳(2004)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微观动因和宏观动因,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优势构成了微观动因。刘志强(2006)、李玮(2007)、王晓博(2007)在分析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动因时也是从资产证券化为该行业发行主体带来的优势角度进行分析,基于以上文献,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依据受益主体的不同,在文献总结的基础上,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发起人动因、投资者动因和宏观经济动因三类。三类动因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假设2:各分项动因(如发起人动因中的分项动因“优化资本结构”)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难以相互比较,因此假设各分项动因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相同。

假设3:只将引致资产证券化操作实际发生的动因列入研究范围,而不考虑潜在动因。

离岸操作阶段的动因分析

离岸操作阶段是指20世纪前后我国部分企业利用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的时期。该阶段典型的案例包括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证券化、中远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四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2所示。

以上案例中,除了发起人之外,其他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交易所在市场均在海外,而当时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开始建立,国内也没有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相应中介机构,同时国内投资者还基本没有接触到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该时期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没有宏观经济动因和投资者动因存在。

从发起人动因角度来看,其中两家大型集团企业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均已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分别上市,拥有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渠道;而珠海高速公路收益证券化的最初发起人实际是珠海市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其具有发行地方债券的直接融资渠道;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当时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同样拥有很强的信用保障,这些主体之所以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并非是为了降低融资门槛(O5),而主要是为了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拓展资金来源(O6)、增加流动性(O4)和降低资产风险(以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最为突出)。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的动因分析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是指20世纪初因为各方面制度限制,只能部分实现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交易阶段,该阶段资产证券化属于类资产证券化操作,基础资产基本为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包括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3所示。

篇6

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金融资源迅速生成,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实施战略滞后于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不相适应。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因此,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对全球调整的需要。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有助于中国融入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但也对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进行交易,这样做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中国金融系统目前的状况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提高金融系统风险抵抗力的重要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系统风险。

满足企业融资管理的需求。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将一些期限较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出售来减少商业银行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可以改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水平。资产证券化还将证券发起以及资金的服务功能进行区分,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新发或增发股权凭证会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是传统融资手段的前提,而财务信息是核心商业机密,公开意味着信息也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因此在融资时要权衡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就能够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手段,为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有利于降低资产成本。对于资金筹集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方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由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有优势

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从而进行交易。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变成为证券来进行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担保的证券融资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来可以实现的现金流入是确定的,因而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

降低融资风险。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从而完全消除了企业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投资者的偿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都与企业的破产情况无关,因而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相比,资产担保权益证券不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进行偿还,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偿还,因而资产证券化就可以把资产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把资产的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来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借贷风险。

节约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渠道,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筹集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较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担保证券在发行时不必通过折价销售,或者提高发行利率等增加成本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一般情况下,资产担保证券总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支付的手续费也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类似证券的手续费低。

增大信息披露弹性。正如前文所言,相应的财务信息公开是企业进行传统融资的前提条件,还要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不限制资金用途,融资金额也不受企业净资产的限制,具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融资途径而言,在证券化融资中,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的破产影响,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对策

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在享受资产证券化融资带来的优势的同时,该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评级风险。首先,存在着一般的国际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美国,存在着与美国相同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寻租行为、评级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力等等。其次还存在着另类评级风险,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完善,因此常常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存在垄断性,导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对中国的国情不是完全了解,因此会带来评级风险。

监管风险。这里主要指混业监管风险和业务外包风险。混业经营的弊端有: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不充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金融业务间风险相互传染;金融主体间的业务难融合;公司内部管理困难等等。业务外包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业务外包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缺乏偿付能力;另一种是利用权力进行投资。前者是一种被动型的道德风险,而后者却是一种主动型的道德风险。在我国,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好的政策在贯彻时偏离了初衷。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首先,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衡量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系统。它能使证券化结构中的参与者在风险发生之前得到预警,从而做好预防风险发生,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损失等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从发达国家风险控制的成功案例看,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国政府或央行的注资、融资等救助行为,本质上是将不良金融资产放到了社会公共资产负债表上,将金融系统风险社会化,换句话说是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损失,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化风险,这种救助容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救助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这个尺度越小越好,重要的工作应该放在事前的监管上。

再次,警惕“软政权化”的侵蚀。所谓“软政权化”是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在“软政权化”模式下,一些集团利用自己垄断优势,产生各种寻租行为以获取非法收益,而这种寻租活动又导致“软政权化”加剧,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影响,腐败、寻租等不良行为在所难免。其后果轻则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重则影响整体国民经济。

最后,谨慎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国家,也是金融市场最成熟的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相关经验。虽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对金融衍生品的选取应该从简单到复杂。对国外经验借鉴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创新,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元凶是金融创新,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纵观发达国家发展历史,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技术和金融创新。二是慎重金融创新,过度资产证券化和高杠杆操作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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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手段

作为加速周转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可起到降低金融风险积聚和有效提高存量资产的流动性的作用,并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故而受到监管层的大力推动。而在今年9月26号推出的新办法中,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堪称其中的最大亮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交易效率可期,并且在量上有望实现短时间内的井喷。而负面清单则将基础资产的准入范围扩大至“法律禁止的除外”,为业务创新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为连接企业融资需求和机构与高净值客户理财需求的重要创新业务。

图1 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二、资产证券化当前状况

我国目前已有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三大类,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重中之重。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流动性不强、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以购入信贷资产为特殊目的机构将信贷资产的预期收益组成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与风险分割和重组,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

表1 现有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表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2005年3月中旬,国开行和建行获得资产证券化试点资质,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两项试点,标志着我国本土资产证券化的起步。2005年年底,国开行41.8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30.2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交易市场成功发行,意味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

2008年至2012年间,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暂时出现了发展缓慢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是预防房地产泡沫通过资产证券化激增金融系统的风险,导致新兴的难以监管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会给金融系统带来新的风险新的风险,其实质是风险的二次分配。不论开展与否,风险都是存在的。如何把风险进行最优的二次分配,给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带来了难题。幸运的是,在三行一会的正确引导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探索下,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焕发了第二春。从2005年开始到2014年7月,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一共发行了54只,金融总计2171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三、资产证券化优势

对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

(一)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可以通过将其分级、重组、打包、出售的处理方法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以达到在不使原始权益人失去对本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前提下,增加银行资金来源的目的。

(二)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融资所需成本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融资所需成本更加低廉,原因是更高信用评级的证券所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而经由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其信用等级高于其他长期信用工具,从而具有更低的成本。

(三)减少风险资产

商业银行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必须增加资本或出售资产。由于增加资本意味着更多的存款储蓄和更高的利息支付,其成本相对昂贵;而实行资产证券化则可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减少分母资产数额,通过表内业务表外化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降低了风险资产比重,更能满足监管要求。

(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借短贷长的特质使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承担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将长期的、非流动资产证券化,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就可以有效减轻这种不匹配,从而提高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总之,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的益处是传统筹资方法难以企及的,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愈加明显

四、核心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在诸多方面对构建一个更加高效的资本市场大有裨益。同时细数近年来政府的政策导向,一方面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号召,另一方面从更大范围上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扩展至券商、基金子公司。可见,后非标时代,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工具将唱主角,可谓天时地利,加快发展;风雨历程,渐入正轨。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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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篇9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篇10

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我国中小企业可以抓住资产证券化的契机,将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形成的巨额闲置资产盘活,以其中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担保,解决长期困绕其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自己拥有的缺乏流动性的,但是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见在未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资产结构组合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有人认为是“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融资制度安排”。有人则将其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处理”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交易机构把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即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因此其主要核心原理是“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分析”。

1.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其基本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首先,组成资产的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对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成一个资产集合。其次,组建特殊信托机构(SPV)。SPV也称发行人,它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它不仅不能进行其它业务,而且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同时,它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再次,进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是指为了确保SPV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

进行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评级。发行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根据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来进行,其中被评级的资产是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特设机构把大部分发行收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此同时,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后,投资银行负责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最后,服务商和信托人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特设机构聘请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并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再将款项存入托管人的收款账户,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2.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比较优势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票、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相比有更好的优势。

2.1 融资成本低

通过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技术,资产证券化方式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且能以高于或等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债券融资。与直接向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股票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有信用增级的担保,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比股票和债券的要求低,减少了差价、酬金等中间费用。与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方式,让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不需要额外风险补偿费用。

2.2 融资效率高

传统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效率的下降。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金、技术与管理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在机制上更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牵连,并且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因此资产证券化融资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各中介机构和专业分工更为细化,从而提高了效率。

2.3 融资风险低

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发放和持有都是由银行承担,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且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散。而在资产证券化中,集中在银行的风险分散给了众多投资者,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稳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整体风险是相隔离的,这降低了系统风险。并且,通过从内部或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股东财富增加效应,使发起人的自由现金流入增加。从而资产证券化就为发起人发行证券设立了风险的上限和下限,大大降低了融资失败风险。

2.4 融资限制条件少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水平来融资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有很多限制条款、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标准,而股权债券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中小企业不利的融资条件。在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与资产本身偿付能力是相分离的,单独证券化的这部分资产通过信用增级作为融资担保,决定中小企业融资成功与否的不再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信息状况。因此,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回避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信评级低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

3.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建议对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在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成功运作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开展困难重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促进。

3.1 制度障碍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证券化的成本和效率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关资产与合同的履行及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3.1.1 法律制度方面

2013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但我国相关的证券化基本法律框架在细节上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组建特设载体(SPV)方面和债权转让方面。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阻碍了以发行资产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交易载体(SPV)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问题的法律界定,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中的法律规定等。同时,在债权转让方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1.2 会计和税收制度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是由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涉及诸多税种,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合同标的总额巨大,这将大大增加融资成本,降低其可操作性。能否妥善解决其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具体来说,可制定关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如何进行表外处理等操作规范;完善证券资产的定价、发行的会计处理与核算等问题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披露等。

3.2 市场供求障碍及对策

目前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创新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供求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

3.2.1 市场供给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供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大量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目前国内适合证券的资产并不多。二是适合某项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或积极性进行证券化。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如未形成流动性压力,银行则不愿意出售而愿意长期持有或进行表内融资。我国需扩大和规范一级市场,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规模、质量和风险控制方面都达到证券化的要求。中小企业可以设计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为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资金实力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选择。

3.2.2 市场需求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方主要是支撑该证券的投资者。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外国投资者、商业银行等。反观国内,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投资群体已经形成,但是制度上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资格,约束了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因此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知识,一方面克服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中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从外部强化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政策、法规的调整,逐步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3 市场运行障碍及对策

从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角度看,其各个参与要素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成熟,包括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缺乏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等等。因此应该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规范以担保评级为主的中介机构,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此外,需完善金融基础环境,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风险防范,完善全国性的金融交易网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对现有相关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相关人才和技术的交流与引进,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4 做好企业证券化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一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对现金流的损失风险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率和违约记录以预测未来损失,用以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价。(3)本息的偿还比较均匀地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4)资产的初始债务人在地理分布上要广泛均匀,人口结构分散化;(5)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7)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条款,也应该能剥离于发起人的其它资产。

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比传统的债权股权融资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这三种融资方式之间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在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小企业的运用还不成熟,有着许多外界和自身的障碍,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109-114.

[2]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01:62-66+72.

[3]陈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74-79.

[4]彭文峰.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01: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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