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6 10:27: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教材选用存在滞后性和不合理性。经济法属于法律体系范畴,很多法律条款经常会有被废除和重新订立的情况,而许多的高职院在选用经济法课程教材时却往往忽略了这一学科的特殊性,教材版本多年不变,从而导致内容上未能跟上发展变化的要求,导致学生未能真正掌握新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此外,选用的教材涉及纯粹法理研究的内容过多过深,使不具备法学基础的高职学生感到学习难度加大而无所适从。
其次是教学方法和手段与实际应用脱离。经济法的学科性质决定了教学中向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学生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识点的基础上用其来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但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然还是沿用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的应用。即便有进行案例分析的情况,在对案例的选择上也往往具有随意性,知识点间缺乏必要的衔接。这些情况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未能获得有效激发,学生实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强。
3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3.1选用切合实际又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教材
经济法作为一门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课程,其自身性质就决定了在选用教材上的实效性。教师和有关教材订购部门应根??相关法律条例的修订情况适时对教材进行更新,保证教材内容的新颖性和学生所学知识内容的与时俱进。此外,高职经济法教材的选用还要从高职学生的特点出发,保证教材内容深浅适度,选择既能给予学生指导性和启发性,同时又能加强其法律业务实训的教材,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律条款的同时又能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纠纷。
3.2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
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汲取“教学有法、教无定法、重在启发”的思想,积极对原有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创新,使教学方式得到不断优化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首先在经济法教学中最适合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教师应该改变单纯灌输法律理论条款的无效模式,多为学生讲述和分析与法律条款相关的典型经济案例,同时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设定自己的假定角色,从角色身份出发去分析问题,分析完毕之后还可以重新调换角色身份后再进行分析,这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在学习《合同法》一章时,案例分析的双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签订合同的当事人A和B,在发生了合同纠纷之后就应该引导学生假设站在A和B的不同身份角度来分析面对的问题;也可以将自己想象成当事人一方的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还可以站在法院的角度对这一案例涉及的经济纠纷进行最终的裁决。经济案例分析是对所学相关经济法条例的最好解读,这样既能增强学生学习的真实感,又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缺乏完善的产权制度首先是产权保护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的提升,民营经济的资产量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民营经济财产保护产权制度的建设还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比如说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虽然对不同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了规范,但是很多规定都不是非常的具体,此外在产权保护上也没有赋予民营经济充分的合法权,这样也局会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非常严重的经济纠纷问题。其次是市场主体产权保护法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企业形式呈现出了非常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双轨制特征,这种特性使得市场经济在完善和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困境,其甚至已经对新制定的法案推广构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样一来也就影响到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2金融制度的束缚首先是直接融资制度的束缚。在直接融资制度的建设方面对债务的融资和股权的融资,民营经济所获得的渠道较少,空间也比较小。在国内的股票和债券发行当中,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具有层次感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市场更是如此,其在准入机制上完全就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融资就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法。其次是间接融资制度的束缚。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国有化金融建设的影响。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一直都在受国家的控制。在这方面金融制度的鉴定方面还是需要满足大型国有企业的需要,国有企业和国家所属的银行之间存在着非常强的刚性需求,所以民营经济在融资上会处于相对比较不利的位置。此外,我国的金融制度建设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足,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就可能会引发比较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采取紧缩的政策,所以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扶持力度减小,融资的要求也更加的严格。
1.3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当前所建立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是不够详细的,同时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偏心的现象。虽然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原则有了一定的放宽,但是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还是比较概括,可行性不足。此外,一些行业虽然已经采取了对民营经济开放的政策,但是看其在准入的要求上过于严苛,所以准入成了一纸空文,国家垄断还是比较明显,民营经济一直找不到一个好的切入点。
1.4传统体制以及意识形态惯性的约束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在不断的增加,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经济政策的内容都成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民营经济的市场份额增加遇到了比较明显的瓶颈。
2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创新
2.1促进产权制度完善对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要加强权责同义务的统一性在不改变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强调宪法中私有产权保护结构的完整性也就是说,需要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制度方面进行解决并且,还要有效地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市场主体的法律和发展公平性;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诸如经济主体的“”等法律条款已经不能对当前的经济发展进行了全释,甚至造成了阻碍,因此,要对这些条款进行有效“清除”,并添加符合时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实现金融制度创新首先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金融服务自身对工作的创新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还要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得整个资金的配置更加的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金融行业运行过程中体制改革的质量也会不断的提高,此外还可以组建更有利于银行市场化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我国的国有银行运行机制予以改进,突破传统的标准,将原来的审批困难,过程繁琐等问题合理化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贷款服务。其次就是要合理的控制市场准入原则,应该给民营金融机构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样也就使得金融信贷行业能够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力度,使得民营经济更加平稳的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更加坚定的资金支持。
2.3拓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权限首先,要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准人机制进行合理废除,并制定出符合时展的配套政策,进而大幅度提高市场准人政策的公平性、规范性以及开放性有效地保障市场准人的统一原则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民营经济的资本禁人范围社会公开化,从而使民营经济在投资过程中更为明确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推行统一的市场准人标准,使得各类企业都遵循同等的进人标准,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全。其次,降低市场主体准人标准,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一是适当放宽企业的设立条件,降低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放宽企业的注册条件加快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是降低企业设立门槛的根本解决办法二是下放行政审批权,向市场放权严格履行“取消一批”“、限制一批”的权力审批原则。并且,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完善以及优化。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5-03
当今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主要在由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的熟人圈中进行,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相互了解,因而无须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管理。而现代社会由于交换的普遍性,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纵深化,人们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狭小的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特色,已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相互提防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济社会交往中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来了解、判断乃至作出相关经济活动的抉择。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企业(或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诚实无欺、遵守承诺的品质和行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即个人信用信息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身份信用信息,包括两部分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部分和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部分。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所、健康状况等,它与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调解经济纠纷时必不可少。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财产、学历、职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它是银行贷款、商家赊销考虑的重点内容。二是个人负债信用,它是指个人与他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记录,它包括资金借贷信用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中形成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负债信用信息和因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形成对其他自然人的负债信用记录;税款上缴信用信息,即个人在工作或经营中应按时足额上缴税款而形成的对国家税收机关的负债信用信息;资费清偿信用信息,即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享受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对公用事业的负债信用信息;商品赊欠信用信息,即个人因赊销商品或分期付款而形成的对商业企业的负债信用信息。三是个人人事信用,它是指个人工作劳动过程(或生产)中形成的是否努力工作,是否遵守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动工作合同而形成的相关信用记录,它包括个人供职用人单位在工作劳动过程所作的业绩表彰、违纪处分、能力评估等信用。四是个人社会信用,它是指个人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社会行为规则而形成的相关记录,它包括个人处理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公共关系三个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家庭中是否尊老爱幼,邻里同事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否遵守公共安全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记录。
要想全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即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并进行即时更新,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用信息、负债信用信息、人事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按一定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储,形成包括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定期纠错、随时查询,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业务部主导,截至2010年12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约7.2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2.2亿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的个人全面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零乱,没能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公安、街道、供职单位、医院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商家等,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则分散于社区、街道、公检法系统、教育考试部门。个人信用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在进行个人负债类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工作外,另外三类个人信用信息即使在同一信息类别内也是各自为政,如个人健康信息在医院,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中就没有个人健康的相关信息。四大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即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也不能提供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难以全面体现个人信用状况。
2.个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动态更新机制
个人信用中的居住地址、收入状况、职业职称、健康状况等是不断变动的,特别是收入、职业职称变动对未来还债具有重大意义,而目前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难以看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个人相关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各种税费、赊销欠款等)没能及时偿还而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最终偿还债务后如何更新原先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由于个人不重视信息记录,不经常查看,有时处理部门因技术问题而错误地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待办理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办理,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3.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严重滞后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强制征集管理、自愿征集管理和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模糊不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自愿征集管理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保护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信息数据,绝大多数是公民的私人信息,而且这些隐私内容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相关个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明显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明确规定本人有权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封锁、删除等权力,个人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剧了信用信息管理中动态更新的难度。而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权限规定模糊或缺失,使得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更新、利用缺乏法律依据,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时相关部门不配合,四大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
4.个人信用信息相关征信部门缺乏配合
按目前实际做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保险、电信、税务工商等方面采集个人负债信用信息时,只是简单复制,而没有进行严格核实,而且银行等部门把客户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案也不会向客户告知,客户平时也不太关注自己的信用信息,结果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如2007年10年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信用卡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被冻结,结果冻结事件被当作一个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记录在案,直到他本人在2008年3月通过信息异议报告,将这一错误信用信息更正,在此期间他数次申请信用卡而无果。如果他本人没有主动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这一“不良信用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他的信用档案中。由此可见,涉及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各方要相互配合,形成正确、及时和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个人全面征信体系的对策
1.提升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
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属的个人业务部负责,受其法律地位和行政级别限制难以全方位展开工作。为方便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工作,应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专门机构,业务上可归口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一旦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首先自身要进行详细记录,然后定期报送当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存档,但如果是失信记录,可在提醒当事人前提下立即移交存档。各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核实信用信息原件,然后把相关信用信息放在网上供相关个人查询异议,最后生成具有权威和证明效力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当个人需要运用个人信用档案时可向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信用管理部门出示该人截至目前的详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2.建立以举报核销纠错内容为中心的动态信息更新机制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社会经济信用信息会不断丰富、变更,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应保持适时更新。为保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可以设计一套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机制——即他人或相关企业对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个人的失信行为在其生成时可进行举报,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某人有失信行为,其利益受损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举报其失信行为。但反过来,受举报的某人只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应在核实后将记录销毁。另外,个人还应对其信用信息随时查询,发现有不实记录,应定期通过异议报告进行纠错,使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保持与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同步。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目前应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很多都属于隐密保护内容,对于个人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志愿征集管理要在立法时进行厘清和规范。二是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部门,因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这些企业、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报送移交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建档管理和申请使用等需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
要广泛提高个人和相关企业、部门参加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工作的认识,提升包括银行、工商、医院、商户、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公检法诸部门在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给当地的个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特别是个人在本单位生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能进行简单的认定,在进行失信认定时,一定要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给出对方可以补救的缓冲时间,在失信方在规定的缓冲补救时间内仍无果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失信并予以记录,并连同相关的失信行为的原件进行存档封存,其失信行为信息立即上传当地个人信息主管部门。个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方面在收到可能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时,要同通知发出方协商解决失信纠纷;另一方面,要经常上网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错误的信用信息要注意随时更正,对于客观存在的失信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一、前言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管理是采用合理预算、计算、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其采取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的基础上达到工程造价最优化的管理过程[1]。工程造价管理是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开展状况进行全面跟踪与监督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并对发现的偏差或隐性偏差进行及时地纠正,以保证实现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由此可见,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是否顺利完成,因此,要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针对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与建筑工程发展水平。
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与投标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在招投标市场建设中,欠缺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相关管理机制。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不完善,致使很多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严重干扰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坏市场竞争公平性与公正性,并且逐渐演变成为发包方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权力竞争。投标与招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使不法竞标行为有法律漏洞可钻,致使建设单位的标底失控,中介结构予以投标评定欠缺公平与公开性。这样严重扰乱招标与投标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不便,进而不利于规范其管理。
(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单一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阶段为周期最长,也是资金量投入最大的阶段,因此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对象。但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方与监理方过于重视建筑项目工程的进度控制与质量安全两大方面。多数施工单位进行造价合同与造价管理等时都采用单一的管理模式,即分散型管理模式[2],这样的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当今施工要求,造成实际施工阶段出现大量材料、结构及工程量等变更状况,进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同时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过于复杂与繁琐。单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同时也严重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步伐。
(三)建筑工程工期结算问题
在建筑工程工期结束后便进入到工程项目结算阶段。在实际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一些数目不一的问题,具体原因有:(1)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对特种材料过于高估,由于很多施工单位对一般的建筑材料采用信息价不满意,往往针对特种材料挑刺。同时在主材材质与型号方面,很多施工方不明确其施工主材的材质与型号,导致结算时出现偏差;(2)部分施工企业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时自行将工程类别取费标准,例如,在实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没有使用到大型特种机械和一般大型机械,但施工企业却往往把其费用结算到费用中;(3)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常常采用一些不法手段将工程造价提高,如巧立名目、高套定额单价、多计工程量等。
三、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相应对策
(一)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
要建立完善工程造价招投标市场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采取有效的、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1)招标前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对招投标阶段标底的造价控制,第一,应提高对编制招标文件管理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选用专业专职的造价工程师,通过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探究与审定提高造价标底的控制有效性。第二,造价合同内容应要细化、委托及编标等方式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义务与责任;(2)招标中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应添加“询标”到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通过投标人全面讲述报价合理性、工程质量确保对策、低价依据及相关安全举措等方面内容。此外,还应公开工程量清单,强化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严格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严厉打击权钱交易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3)招标后期工程造价管理。制定造价合同时,应双方进行共同探讨,针对合同存在的问题协商完善,提高所使用合同语言的严密性,杜绝存在法律漏洞。明确双方法律义务与责任,确定酬金的数额。
(二)提高施工阶段的管理水平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频率大,且要时刻与工程洽商,故为了提高竣工结算管理高效性,防止经济纠纷发生,应提前预算工程洽商进行数量更改与价格变更,通过业主方同意并签订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阶段,应将单一的管理模式摒弃,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3]。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目标,选择设计施工组织流程时应采用最具效率性的设计流程。同时,应做好各个季度节点指标处理与分析,若有问题应立即给予相应措施解决。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施工过程中材料配置科学性,进一步减少工程造价。
(三)加强建筑工程竣工后期结算造价管理
造价工作人员应熟悉造价合同相关法律条款,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确定施工合同条款中有无规定工程结算方法;若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有相关工程结算方法,则应查看其有无规定在事后补充协议;若相关规定含糊不清,则应根据国家建设部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同时还应加强对材料价格的调研工作,认真对比材料合同价、材料供应商报价与市价采购价的区别,根据一定的差距计算方法提高材料价格结算的正确率。
四、小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行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也逐渐向国际化、规范化及专业化方面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建筑工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样离不开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因此,要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针对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行业造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
【关键词】中职学校 法制教育 问题和对策
中职学校学生正处在青春期,大多具有叛逆心理,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尚未形成。思想还很幼稚,行为也存在鲁莽,并且还未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恶劣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若不及时教育,便易走上犯法犯罪的道路。与普通中学生相较,中职学生更易看到社会阴暗面,因为他们过早的毕业进入社会,心智并未成熟。所以要及时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避免成为不良市民。
一、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现存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方式脱离了法制教育实践
尽管人们高声呼吁中职学校法制教育要加强,采用大量方法多种形式,但并没有明显得到实际的效果,导致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所采取的法制教育方式和法制教育实践没有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但部分教育部门在刚刚提到对学生做出法制教育时,首先想到的方式便是“一讲众听”,找到一个法制界的人士进行召开法制大会,并组织所有学生来听讲,而学生们并没有主动的学习过法治知识,都是每次被动的接受这种法治演讲大会,在学生们看来这样的知识教育枯燥无味,对于学生们并未起到任何效果。若真想实现法制教育,那么法制教育实践就是必须要经过的一个步骤,如若学生无法把学到的相关法律法制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那么我们的法制教育就并没有真正的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
(二)法制教育内容脱离了法制内容
现阶段,针对中职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其最主要的内容均是以《法律基础知识》这本教科书中的有限的少量法制知识作为主要知识点,在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为辅助教材的法制教育,教授内容不仅单一而且混乱不系统,在提升和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根本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条款和法制内容也在持续的进行扩充和变化,这也是需要时刻保持学生学习法制内容有所扩充的重要原因。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对教育培养这些“祖国的花朵”进行的法制教育却仅仅停留在皮毛,采用的是一些非法制教材,其中的知识并不能让学生真正的认知到学习法制的重要性,最终的结果便是这样的法制教育出来的学生大多变成了井底之蛙,法制教育的效果也不言而喻了。
(三)法制教育主题脱离了法制教育要求
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人民作出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使年轻的学生茁壮成长。但是目前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大部分的人们都觉得现阶段能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就应该由教育机构和宣传机构来担当这个责任,由学校来负责具体的法制教育工作。他们没有想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项工作的艰巨和宏伟,并不是几个部门便可以完全胜任的。而且目前对于大多数学校来说,多数的法制课堂教师都是政治教师在替代的,这些教师不仅在法学理论与法制知识上有所缺乏,在实践经验上也是不够丰富的,大多数只是依托自主学习课本来掌握部分理论知识,一旦遇到实际问题便会束手无策,甚至无法解答学生在生活中遭遇的实际问题。这种情况是完全不符合中职学生法制教育要求中所规定的,法制知识教育要系统并完整。这种情况下的法制课堂与法制教育主体形同虚设。
总而言之,从整体上来看,法制教育工作还尚未能够快速适应这个社会生活的变化,也不能够很好的很全面的推进并适应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要求。以上分析的法制教育问题,也以成为我们现阶段急需解决的矛盾。
二、加强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以课堂为主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能蛩悼翁玫姆ㄖ平逃是中职学生学习方式的最基本的方式。而这种基本形式想要达到效果,一方面需要加强它存在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新的方法和策略,更进一步地加强课堂教育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依据每个学生不同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以及他们认知的水平,并针对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列举出典型的事例,激发出学生自主参与,在事例中学到法律。并且采取一定的方法充分的调动起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达到让学生任职法律并且懂得用法。总之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出课堂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教师等教育工作者为之付出大量的努力。
(二)以创新并联系实际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让中职学生学习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懂法并会用法,在实际生活中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教育更应该采取创新模式,联系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也了解到社会实际生活。教师应该做到让学生们尽量自己去做,在实践中学到新的知识,了解法律的特点。使学生在实际生活的过程中既学到了法律知识,也知道了怎么样真正的使用法律。
(三)营造社会环境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学生的生活无非就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学校作为学生学习法制教育的主要基地,家庭作为学生法制教育的最初起点,而社会则作为学生法制教育的大环境,这三者形成一个主要的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其各自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因为学生无论参与其中的哪一个环境,都是耳濡目染的在接受着法制教育,可想而知这三者结合营造出的社会环境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年春节前两天,邹宜均正在某五星级酒店美容会所美容,突然接到姐姐的电话:“爸爸确诊了……肺癌晚期。”邹宜均愣了几秒,悲伤猛烈地袭来,泪水淌出了眼角。她不会想到,从这一刻起,命运的魔杖会将她的人生拨弄得面目全非。
邹宜均1979年出生于广东惠州。同年,邹父调到深圳水务局工作,成为深圳改革开放的第一代拓荒者,邹宜均伴随着深圳日新月异的发展而长大。邹宜均的姐姐和哥哥大学毕业后在广东省直机关工作,仕途顺利。邹宜均2002年从华南师大毕业后,在深圳地王大厦某公司上班,沉浸在自己的小资世界里。
病中的父亲安慰邹宜均:“宜均仔,不要哭,爸爸不在了,哥哥姐姐也会照顾你的……”趁着清醒,邹父向全家人说出了一个心愿:“宜均仔工作时间短,一无所有,以后这套房子就留给她吧。”邹母当即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怎么行,房子应该留给儿子呀,怎么能给女儿?”
母亲一贯重男轻女,邹宜均并没把她的话放在心里,她担心的是父亲的病情。母亲和姐姐都信佛,听说吃斋念佛可以为病中的亲人消除业障减轻痛苦,邹宜均就戒了荤腥,每天念佛经,还买了鱼和乌龟放生,为父亲祈祷。
姐姐比邹宜均大10岁,相当于半个妈,对小妹的终身大事自然分外上心。早在2004年,她就强烈要求邹宜均与在大学期间谈的男朋友分手,说:“一个外地仔,凭什么做我们邹家的女婿?他就是想利用咱家的背景往上爬!”男友也不争气,后来竟背着邹宜均出了轨,事已至此,邹宜均只得含泪提出分手……
父亲病重后,有些迷信的大姐神秘兮兮地拉住邹宜均说:“宜均仔,我找高人给你算了一卦,你会在最近找到意中人。”她当起了媒婆,频繁为邹宜均介绍起了男朋友,他们不是企业老总,就是身家上亿的富翁,年纪也大她许多。邹宜均和这些人约会了几次,很快就厌烦了那种站在他们身边出席宴会、打高尔夫球的花瓶生活。
“看你最近心情不好,如果不介意,我愿充当你的情感垃圾桶。”就在邹宜均苦闷的时候,王平善解人意地表达了对她的关心。同事王平比她大3岁,是部门主管,当初邹宜均刚进公司时,他就对清纯漂亮的她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关心,但碍于他的已婚身份,邹宜均与他保持着距离。但现在,他的问候让她感到一丝暖意。
起初,邹宜均只把王平当成一个可以谈心的大哥,王平表现得也很“蓝颜知己”,经常对她说:“小邹,你在我眼中就是国宝,我不能让你受委屈,拼命也要保护你。”邹宜均非常感动。有一次,一位纠缠她的富翁来公司找她,王平还以她男友的名义把富翁赶走了。此后,两人时常互发邮件、打电话、喝茶聊天。直到有一天,王平突然表白,说早就爱上了她。邹宜均很惊讶,断然拒绝了――她怎能充当第三者呢,她太单纯了,男女之间哪有纯粹的友谊?
王平并没死心,像情窦初开的少年一样,死缠烂打,又是送花又是写情书,让邹宜均尴尬不已。就在这关键时刻,大姐却投了赞成票――由于工作关系,大姐与王平早就相识了。她极力鼓动妹妹和王平好:“我找人算过了,你要和一个二婚的男人结婚,以后的人生会幸福,而且还能给爸爸冲喜。”邹宜均哭笑不得。
也许是要报复家人管得太多;也许是想“献身”来救父亲,在一片迷茫中,邹宜均对大姐说:“行,只要他恢复单身,我立马嫁他。”大姐找王平谈话,对他软硬兼施,王平当即决定离婚娶邹宜均。不久,他果真拿到了离婚证。
劫难来临,她遭绑架了
2005年5月,邹宜均和王平举行了简单的婚礼。蜜月后,王平就向邹宜均提出,租住屋条件不好,让她暂时回娘家陪母亲,等他买的新房装修好后再接她回来。丈夫通情达理,邹宜均没有多想就拿了几件简单的衣物回了娘家。
可后来发生的事,让邹宜均十分不解:王平待她日渐冷淡,后来发展到在公司碰了面也只是简单打个招呼。一天两人同时下班,他开车经过她身边,竟径直开走了。
2005年7月底,满心狐疑的邹宜均趁王平不在时,悄悄来到他的租住屋,想解开心中谜团。她并没有发现女人的痕迹,但他的剃须刀、闹钟等日用品不见了。她心中升起一种不祥的预感。
2006年6月1日晚,邹宜均再次“突然袭击”王平的住处,里面空无一人。直觉告诉她,王平一定住在新房里,而且肯定不是一个人住。她打车来到那个新开发的小区,发现房门被人从里面锁上了,就通过物业公司找来锁匠强行打开了房门。推开门的刹那,邹宜均惊呆了:装修一新的房内,王平与他的前妻穿着睡衣躺在床上,墙上还挂着他们的大幅婚纱照。
王平恼羞成怒,挥着拳头扑向邹宜均,被保安拦住了,邹宜均当即报警,110巡警过来后,当即把王平带到了派出所……经查,王平与前妻2005年10月起就以夫妻名义在此同居了,在物业公司和街道计生办都是以夫妻的名义登记的。
自知理亏的王平向邹宜均坦白,他当初追求邹宜均,是看中了她家的家庭背景,但没想到她的亲人都像管孩子一样管着她,而且对他的事业没有任何帮助。而他与前妻子感情根本没有破裂……在民警的督促下,他向邹宜均写了一封道歉信,承认自己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伤害了邹宜均,同意再离婚并赔偿她20万。
2006年7月,王平悄悄卖了房子,向法院离婚,提出零财产分割。邹宜均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天真地想挽回婚姻。9月底,姐姐单独与王平会面,代邹宜均收下王平20万元,与王平签了一纸协议,承诺会在几天内让邹宜均同意与他离婚。
这份荒唐的协议书把温顺柔弱的邹宜均彻底激怒了,她向姐姐怒吼:“我的婚姻用不着你来管。那20万是我的‘卖身钱’,你凭什么拿去?把我逼急了,我把你的那些腐败生活都抖落出来。”姐姐吓得变了脸,连声说:“宜均仔,你疯了吧?”
2006年10月8日,在辗转拿到姐姐代收的20万后,心灰意冷的邹宜均在律师黄雪涛的陪同下,与王平协议离婚。
早在父亲病重时,邹宜均就在母亲和姐姐的影响下认了一位师傅,皈依佛门,并准备和姐姐合伙开素食馆。现在,潜心向佛的她打算独自投资开素食馆、做佛教网站,还准备捐些钱给寺庙。
邹宜均的行为在家中掀起了波澜。母亲心疼的是钱,认为她不再是以前的乖乖女了,手中有30万的她不知道被谁下了咒,肯定有人想骗她的钱;姐姐则把她当成了眼中钉,怕她万一去举报,她的仕途就毁于一旦了;哥哥虽然过着小康的生活,却对妹妹一直“霸占”着父亲留下的房子耿耿于怀……所有的因素加在一起,邹宜均注定要遭遇一场亲人发起的劫难。
2006年10月21日,母亲给在外地的邹宜均打电话,让她回来给父亲上坟,将邹宜均骗回了深圳。当哥哥开车载着邹宜均来到墓园时,七、八名陌生男人一拥而上,将邹宜均拽下小轿车。邹宜均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儿,就被蒙住眼睛,套上头套,反铐住双手,拖上了一辆面包车。惊恐万状的邹宜均连连向哥哥求救,可哥哥却劝她老老实实跟那些人走。邹宜均大声质问,声嘶力竭喊救命。那些人威胁说:再喊就连你的嘴也堵上。接着,他们强行扒下了她的裤子,在她臂部注射了一针镇静剂。不一会儿,邹宜均就浑身瘫软了。
惊恐的97个日日夜夜
车子行驶了两个小时,抵达一座封闭管理的医院,邹宜均被解开手铐卸下纸袋,关进一间病房。一路上,邹宜均见每个拐角和楼梯口都有铁门,还有保安把守,窗户也用钢筋封死了,不禁心惊胆战。趁上卫生间的机会,她向一位病人家属模样的人求助:“阿姨,我被绑架了,请问这是什么地方?”阿姨说:“这是广州市XX精神病医院。”邹宜均向她借手机打电话,她同情地把手机递给了她,邹宜均飞快地给黄雪涛律师打了求助电话。话刚讲完,几名穿白大褂的彪形大汉冲过来,一把夺下她的手机,将她拖进三楼一个房间,凶神恶煞地说:“快躺下!你现在要打针!要么自觉一点,要么强行注射,你自己选择!”邹宜均又惊又吓,无奈地躺在床上,像任人宰割的羔羊。打完针后,她立即昏睡过去。
醒来时已经是第二天了,邹宜均头晕眼花、浑身无力,肚子饿得咕咕叫。护士给她送来了饭菜,但习惯了吃素的她看见菜里带着荤腥,就忍不住反胃,一点食欲也没有了。护士又拿出一瓶盖药丸,命令道:“韩丽,把药吃下去。”“我不叫韩丽,你们抓错人了!”护士不耐烦地说:“你现在就叫韩丽!你不吃药,我叫保安来,他们人强马壮,可没有我好商量。”此时,隔壁传来阵阵惨叫,护士说:“你都听见了,不听话,就这种下场。”邹宜均问:“什么下场?”护士说:“那个人不肯吃药,被绑起来电击了,你要不要试一下?”邹宜均乖乖地吃了药。
黄雪涛律师接到邹宜均的求救电话后,连夜赶到医院要求见邹宜均,医院否认收治了邹宜均,黄律师搬出法律条款,但对方根本不予理会。
2006年10月25日,在失去自由5天后,邹宜均在医院终于见到了来接她的母亲和姐姐、哥哥,她忍不住痛哭。这一刻,她宁愿相信一切都只是误会。
亲人并不是来接邹宜均出院的,而是把她塞进一辆面包车,秘密转送到中山市某精神病院。此后,她在那里整整待了3个月,断绝了与外界的所有联系,丧失了任何救助途径,人身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力被剥夺殆尽
在《疯人院日记》中,邹宜均回忆了那段日子:“每一个清醒的日子,都是耻辱。”她曾见到一群男护工把一个女孩子按在地上、扒光衣服,强行洗澡,还边洗边骂,语言粗鲁下流;女病人没有内衣裤穿,向护士要一块卫生巾,要呼喊20小时;病房的卫生条件极差,厕所就是冲凉房,满地都是屎尿,房子里没有窗帘,女病人洗澡时,男医生和护工在外面走来走去;寒冬腊月里女病人洗完澡,只能无奈地光着身子集体在病房区内等待衣服;同样,男病人也同样要在女护士、女护工面前衣服洗澡。不听话的病人惨遭殴打、捆绑、强行注射大剂量镇定剂,甚至电击昏迷,有难友告诉邹宜均:“千万要学会装傻,不要反抗,更不能报警。”邹宜均的意志被彻底摧毁了。
扫地出门,遁入空门
2007年1月25日,邹宜均在医院被迫写下一堆授权书、感谢信(授权哥哥为其人,她的财产权等一切事宜,感谢哥哥及家人送她进精神病院治疗,并承诺不与哥哥及家人对簿公堂后,母亲把她接回家中,24小时严密看管。由于吃药的关系,此时的邹均宜已经由以前的90斤苗条身材,变成120斤的胖子。而她卡上的20万元,早在她入院几天后就转入了母亲的账户。
2月11日,邹宜均趁母亲熟睡,带上随身钱物,悄悄出门,打的直奔黄雪涛家,两人激动万分,紧紧拥抱在一起。原来,黄律师只身去精神病院救人碰壁后,就向媒体求助。随着媒体的介入,医院感到了压力,连忙催促邹家人把邹宜均接回去。邹宜均的母亲和哥哥居然在医院召开了记者招待会,捏造事实诽谤她真的患有精神病,然后悄悄把她转院。
邹宜均惊出一身冷汗,一旦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以后极有可能再次被送进去。在黄律师的建议下,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邹宜均来到居住地所管辖的南园派出所报了案,报母亲、姐姐、哥哥对她绑架、非法拘禁和侵犯名誉。
当邹宜均完成了和报案的事情时,已经逼近年关。她回到家中时,发现门锁被换,门旁贴着一张她母亲写的告示:“XX幢XX号的房子只允许我和儿子入内,其他人不得入内……如有撬锁者,立即报警。”
邹宜均被彻彻底底地扫地出门了!一个她生活了近30年的家,她再也回不去了。重获自由后的她犹如惊弓之鸟,如果没有好朋友陪伴不敢出门,总怀疑有人要绑架她。她再也不是从前那个长发披肩,拎着坤包就可以满世界飞的小白领了。
2007年8月,书商陈大鹏邀请邹宜均帮他的经济纠纷案维权,邹宜均辞去了一家素食馆总经理职务,来到北京。她一边利用法律知识帮助陈大鹏,一边根据自身经历和思考,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资助下,完成了10万字的《疯人院日记》,还查阅相关法律资料,搜集了一些个案,写了4万字的《精神卫生立法报告》,以帮助一些与她有相同命运的人。
邹宜均完成书稿和报告后,慕名前来求助的同类案件当事人越来越多,感同身受的她开始思考转换社会角色,但苦于个人的力量有限,她萌生了出家的念头,想从心灵上着手,帮助受害者。2008年2月17日,邹宜均在湖北黄陂甘露山剃度出家,法号“果实”。她三衣一钵,在佛堂里礼佛、打坐、向居士们宣扬佛经,以及云游四海参加法会,内修外弘,从心灵上求得解脱,同时以宗教人士的身份,关注和支援其他同类个案的受害者,致力于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制度问题。
2009年3月2日,果实将母亲、哥哥和两家收治过她的精神病医院告上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医院及其家人签署的委托收治书无效,并索赔精神赔偿1万元。同时,她开始了宜均基金会的筹备工作,以关注和帮助精神病强制收治中的受害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
2010年1月5日,在接受采访时,果实表示,做为出家人,现在的她并不憎恨亲人,如果亲人向她忏悔,她会慈悲为怀。她这次与亲人对簿公堂,并不是想报复,而是为了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把自己的案例贡献出来,她打的是一场与每个人命运息息相关的公益诉讼,因为:“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门槛特别低,只要有人请求,有人付钱,都会接收。”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