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7 11:11: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内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有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双重意思。金融监督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主管当局对该国或该地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的健康发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辖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⑴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⑶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⑷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3 金融监管的原则
⑴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而为;第二金融机构对于监管主体依法进行的监管必须接受,不能例外。
⑵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⑶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4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金融机构会计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会计监管缺乏全面、有效的会计信息,难以预警预报金融风险
建立现代化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地监控各项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是有效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来源单一,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时,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的采集不能同步进行,难以及时控制业务活动中的风险。长期以来,由于很多业务的处理和业务信息的采集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加上业务信息的加工还可能受到人工干预,其结果既影响会计信息采集和汇总的速度,又影响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使违规越权、账外经营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抑制,加大了资金营运中的风险。此外,会计信息的可加工性差,相同数据根据不同的标准无法加工成多种管理信息。
1.2会计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滞后,难以实时控制,不易及时发现金融风险
近年来,虽然银行业普遍实行了会计电算化,但采用电算化实行会计监管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会计监管依然是靠手工操作,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银行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我国银行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1)电算化应用程度不高。会计电算化仅停留在事中、事后算账的水平上,不具备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的能力。(2)电算化运用水平低。相当一部分基层会计人员缺乏电算化知识和操作能力,一些会计管理人员本身不懂电脑,无法对会计的电脑操作进行检查监督。(3)会计电算化的内控制约机制尚不严密,利用会计电脑作案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风险系数增加。
1.3会计管理制度不统一,导致会计监管弱化,金融风险加大
现行的会计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金融业会计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从横向上看,会计制度的内容不能覆盖现有的业务种类,且同一系统的会计制度极不统一。外汇业务、信贷业务、储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相对独立、使得同一系统出现几个会计,政出多门,部分制度相互抵触,会计工作难以集中统一管理,增加了资产的风险度。从纵向上看,总行到基层行逐级实行相对独立的财会核算体制,每一级会计核算单位自成体系,各有一套会计账务,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加之监督、管理不力,使得层层都有改账、改表的机会,部分基层行超范围投资、违规经营、账外经营严重,假账、假表、假凭证泛滥。由于核算战线太长,使得直接控制极难。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会计监管的对策
2.1提高监管效率,改善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体系
2.1.1 强化会计业务制度体系
会计业务的制度体系是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原有制度已明显滞后,与后继出台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衔接,不能成为一个完整体系。一套完善的会计业务制度,将有利于内部制约机制的充分发挥,从而使银行会计工作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化解风险的功效。
2.1.2设置一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
在会计监管中,中央银行要由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防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化,应设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核算和对相关会计报表的分析,反映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2.1.3统一会计科目有利于会计监管
随着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有业务界限已打破,各家银行的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用原有的会计科目进行分析已远不能满足和适应中央银行监管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统一各家银行会计科目,从而便利于中央银行非现场监控的软件开发,为中央银行监管者对各银行资料组织并表监管提供条件,方便中央银行对各银行会计结算业务的监督,使各家银行在一个互相监督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共同发展。
2.1.4加强计算机软硬件的建设
先进的计算机应用技术畅通的通讯网络是搞好会计监管的必要条件。应加快研究开发会计监管软件,建立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对商业银行报关的报表资料进行数据整理、计算、分析。建立金融局域网络,将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联网,使会计监管更科学和具有时效性。
2.1.5有效利用外部监督
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监管很多,但对会计核算和会计内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较少。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督也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由外部独立的机构评价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缺陷,这不失为一种有智之举。
2.1.6对表外业务实施会计监管
表外业务及其潜在的风险应象表内业务一样受到充分的监管和控制,并将二者纳入统一的风险监控系统。其对策是:①提高表外业务的信息透明度,建立表外业务报表制度,增加表外专项报表,包括表外业务经营状况表,反映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②对可能在我国出现的表外业务品种应提前制订统一的表外业务经营管理规范,包括有限制条款的公开、对有关经营状况的改变、资产变卖和合并、对借款人的限制、构成违约的行为、财务数据和投机管理等;③建立相应的风险资本标准,协调资本和风险的评估,以保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④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表外业务的内部约束机制;⑤坚持信用调查、评估制度;⑥制定保护性措施并合理定价。
2.2改变静态管理模式,建立具有渐进反应机制的、动态的、规范的监管模式
会计监管并不是各种规章制度的简单组合和累加,而是预防性控制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尽管目前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善的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还达不到要求,但也应审时度势,把握银行业务的发展动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会计监管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渐进反应机制的动态、规范的管理模式。
所谓“渐进”,就是指会计监管能对监管客体的经营管理行为作出完整真实的反映,从其业务运行的轨迹中预测风险的趋势,对控制目标设立一系列渐进式的分界点,每超过一个界值就实施进一步控制。所谓“动态”是指这个模式要根据业务创新的运作状况而随时修改、调整。所谓“规范”是指这种监管模式,应能依照监管控制的目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内控体系,细化控制内容,规范控制操作,连贯、系统地反映和比较控制事实,从总体上对一定时期、一定层次的控制对象的经营状况作出科学的评价,并对评价结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键全性,应该确立规范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标准,引进能够在早期认定不良债权的客观基准。
2.3注重培养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素质
中央银行会计监管队伍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监管工作开展的质量。不断提高会计监管队伍素质,是当前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加强会计监督管工作的根本。因此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多,一方面建议上级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短时间针对性强的培训方式,使监管人员尽快掌握一些新知识;另一方面各基层行可采取派监管干部到商业银行实习、交流的办法,以达到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的目的。(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一、营运资金的含义
从会计角度看,营运资金是指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差额。它反映企业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则营运资金反映的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关系的总和,是对企业所有短期性财务活动的统称,并且它与诸多财务指标密切相关,是整体财务结构的组成部分
营运资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营运资金是指某时点内企业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这个概念一般在财务会计中使用的比较多,大多数营运资金比例都是按照此概念来计算的。这一概念是一个时点性的概念,是将企业一定时期的短期支付的要求和其实际的资金能力相比较,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当时的短期偿债能力,对于衡量一个企业短期内的财务风险、评估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义的营运资金又称总营运资本,是指一个企业投放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具体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等占用的资金。这个概念一般在财务管理学中使用的比较多,它是从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出发来研究分析计算的。这一概念是一个时期性的概念,是把企业的营运资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把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把理财与经营管理有效合理的结合、统一起来。也只有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才能清晰的认识到企业一个时期阶段营运资金的具体管理对象,而如果运用净营运资金差量的概念,就无法切实可靠准确的掌握不同具体营运资金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二、营运资金的特征
为了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营运资金,必须研究营运资金的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营运资金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营运资金的来源具有灵活多样性。与筹集长期资金的方式相比,企业筹集营运资金的方式较为灵活多样,通常有银行短期借款、短期融资券、商业信用、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工资、应付费用、预收货款、票据贴现等多种在内外部融资方式。
(2)营运资金的数量具有波动性。流动资产的数量会随企业内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时高时低,波动很大。季节性企业如此,非季节性企业也如此。随着流动资产数量的变动,流动负债的数量也会相应发生变动。
(3)营运资金的周转具有短期性。企业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通常会在1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收回。根据这一特点,营运资金可以用商业信用、银行短期借款等短期筹资方式来加以解决。
(4)营运资金的实物形态具有变动性和易变现性。企业营运资金的实物形态是经常变化的,一般按照现金、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收账款、现金的顺序转化。为此,在进行流动资产管理时,必须在各项流动资产上合理配置资金数额,做到结构合理,以促进资金周转顺利进行。此外,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一般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如果遇到意外情况,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现金短缺时,便可迅速变卖这些资产,以获取现金。这对财务上应付临时性资金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营运资金结构管理
营运资金结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比例结构、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结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匹配关系、流动资产内部项目的结构与流动负债内部项目的结构。
(1)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比例结构。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流动资产通常占总资产的60%左右,即1.5倍的流动资产能带动1倍的长期资产来经营。但这只是一般状况,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比例关系,会因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而不同。
(2)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结构。我们建立了流动比率这一财务指标,并将它作为衡量偿债能力的指标,确定其经验值为2。如果企业流动比率大于2,就认为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强;相反则认为企业存在潜在的财务危机。但事实上由于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公司实际的流动比率值普遍低于这一公认标准。这一点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也是如此。但是我们可以纵向对比几年内企业流动比率的变化情况确定其生产经营和短期偿债能力的状况。
四、营运资金管理原则
(1)规避风险。规避营运资金管理的风险,可以从流动资产管理和流动负债管理两个方面来认识。
1、从流动资产管理角度看。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一定绝对量和一定相对量的流动资产,这样不仅降低企业短时期内的财务风险,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而且为确保企业未来具有相应举债能力提供了根本保障。如:企业应测定最低的现金持有量,才能最直接地保障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要定期确定企业合理的应收账款占有规模和适度的坏账准备提取比率,确保应收账款的质量,保持良好的收款能力;同时,由于营运资金的流动性较强,对其实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根据外界环境及企业自身内部环境变化而变化,决不能照搬某一模式,要在制定基本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2、从流动负债角度看。企业破产的风险大都直接来自于企业的到期负债。如果说长期负债是企业的—种潜在的财务风险,而短期负债则是企业目前就要面临的财务风险。因此,对流动负债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确定一个流动负债绝对量和相对量的最高限额,使企业流动负债的规模和比例都保持在一个企业能够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3、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规避营运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应该将流动资产管理与流动负债管理两方面结合起来,任何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的风险,忽略另一方面的风险都是错误的。如: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绝对量的上升并不一定就说明企业偿债风险的能力增强;同样,如果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负债绝对量的上升也并不一定说明企业财务风险的增加所以必须在风险理念的指导下,对企业的营运资金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052-02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规模与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对资金的管理,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风险。这些资金风险的发生严重制约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内涵与外延都得到了不断的拓展与丰富,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也不例外。就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来看,还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与资金风险。最明显的就是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牵涉到我国很多相关企业,有的企业由于缺乏抵抗资金风险的能力而走向倒闭的厄运。这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与控制敲响了警钟。建筑施工企业有时在进行施工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可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相对而言比其他企业要困难得多。
2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风险的内容
资金是现代任何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对资金的管理也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随着国内外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与经济环境的瞬息万变,建筑施工企业各种内外因素的存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经常出现资金短缺、存在资金风险的问题,这些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问题,资金风险的存在不仅制约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方向,更弱化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资金的安全系数低的风险
很多建筑施工的中小企业经常会发生这种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而造成的。当然,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内部组织与人力资源的特点也会造成资金的安全系数较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每个项目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投标、施工、结算等事物。如果这些项目公司没有实现财务的集中管理,那么其对资金的使用就有着较大的权利。而这么大的权利很容易使项目公司出现内部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的问题,这将给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
2.2资金使用效率差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是项目涉及的资金量都很大,因此,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将直接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的浪费。例如,资金预算差、资金的使用效果差、资金的有效调配差。资金预算是任何一个企业资金有效使用的基本前提。在资金的预算方面,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对资金预算的准确性与前瞻性把握,从而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种资金风险的发生很容易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对资金的预留量进行准确的确认。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采购活动、其他投资活动的低效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采购活动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原材料的采购、施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两方面的内容。一旦出现采购过程长时间、大量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将导致资金的使用率降低。例如: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对施工用原材料与施工设备等市场价格的变化了解,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多于以往的采购资金。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并未按照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导致采购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调配方面,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依靠企业总部对每个项目的资金控制与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调配。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使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调配成为一种难度较大的工作。
2.3资金短缺的风险
长期的施工使得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经常出现短缺的问题。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资金短缺问题存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个环节中。例如:在投标过程中,目前很多项目的投标都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存量。在企业经过努力中标后,在项目的施工阶段还需要前期垫付一定的资金准备施工,一般来说垫付的资金数额是比较庞大的。在项目施工完毕进行结算后,施工方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对项目施工的欠款难以追回。如银行借短期款的还本付息压力,为关联企业偿还担保,对外投资的失败等。还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是依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来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贷款来自民间借款的形式,那么高额的民间贷款利息很可能会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被吞噬,从而引发企业的资金短缺。
3控制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3.1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架构上,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完善总公司与下属各项目子公司的架构设置。基本的架构原则是要兼顾效率与监督,一般来说,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的是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将下属各项目分公司的会计权利进行集中,并加强对各项目的会计监督力度。要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筑施工企业的总公司在加强对各项目分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企业外部的审计与监督。在企业内部的监督部门要及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明细进行核对,保留好各种相应的票据。要规范资金在各流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资金的预算进行管理与监督。对于一些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内审机构,并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科学性。在人员的配置上,必须根据内部控制的需要随时进行岗位与人员的调配。
3.2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熟悉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熟知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例如新的会计准则与建筑合同中的要求等。同时还必须熟悉企业通行的资金活动内部控制指引。建筑施工企业在熟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特点来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的资金回收问题,可以针对相应的欠款制定出催收责任制与奖励制度。
3.3加强对企业潜在资金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财务数据分析等手段来对潜在的资金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识别与分析。这是进行资金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键环节。只有根据分析识别出具体的资金风险类别,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应的抵御风险的有效措施,才能实现对资金管理风险的有效控制。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在初期制定的预算与实际发生的资金进行对比,从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
总之,优化现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抵御资金管理风险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性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行业的发展状况等从细节处着手,逐步改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为抵御资金管理风险的发生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崔可萍浅析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及预防财务风险的措施[J]现代商业,2010(12)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71-04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农村金融改革,把之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问题,而且农村金融改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不足,农村金融仍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收缩,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趋势加强,偏远落后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系统性风险严重,农村金融机构效益较差等。[1]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农村金融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被学界称为“三农”问题之后的“四农”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农村金融改革缺乏内生力的作用是其主要的原因。
一、制度压抑:农村金融改革缺乏内生力
内生力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张力和内在驱动力,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的推动力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外因,是外在动力,只有农村社会自身的力量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内生力,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据。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压抑使改革缺乏内生力,造成政府的农村金融改革步履艰难。
1.农民对金融改革缺乏主体动力。农民是农村金融的主体,金融改革的强大内生力必须从农民身上产生,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农民经营观念还停留在小农阶段,缺乏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强烈需求,制约了农村金融改革内生力的产生。实际上农村有许多可以发展特色产业,可以通过贷款做大做强。但是,农民与信用社的金融交往不够,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许多人不愿冒风险。因此,农村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对农村金融缺乏依赖和信任,他们对农村金融改革的需求缺乏强烈的意识,抑制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推动力发展。
2.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改革缺乏主动性。农村金融机构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强大内生力,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在农村内逐渐退缩,乡镇只剩下了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三家单位各有自己的业务优势,信用社基层网络比较完整;农业银行的服务和信誉更加吸引人;邮政储蓄有农民工寄回家的工资存款支撑。三家机构有其业务领域,生存威胁不是很大,竞争并不激烈,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愿望不大。比如,有的农村信用社渐渐脱离了农村合作金融的轨道,他们既打出口号:“把信用社建成农民自己的银行”,又喊着:“把信用社建成真正的银行”。由于他们的口号和目标自相矛盾,经营方针和策略都在悄然发生变化,他们对于服务“三农”的金融改革也缺乏兴趣。为了资金安全和资产增殖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支农动力日益减弱,特别是进行法人改革以后,在中央银行的支持下,信用社有效地改变了自己的资金结构,缓解了自身的金融危机,对于金融改革主动性大大降低了。
3.地方政府对金融改革缺乏领导热情。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是银监会,银监会的统一管理制度严格而十分敏感,地方政府无法插手地方金融事务。在金融管理上,中央政府的金融管理权利十分集中,地方政府对金融缺乏控制力,在地方政府管理权力与改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在农村金融改革上寻租而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国家也担心地方政府插手地方金融而造成行政干预,所以对地方政府的金融改革权力给予有限,地方政府的改革权力和自由度都不够。同时,地方政府也为自身的乡村债务焦头烂额,经常被金融单位上门追债,而且农村金融改革也需要地方政府出力出钱,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缺乏热情。[2]
4.民间金融的内生力不能正常发挥。农村金融改革受到民间金融的热烈欢迎,特别是国家允许建立村镇银行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政策,深得民间金融的拥护。民间金融是当前农村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和金融制度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民间金融不能正常发挥其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民间金融尽管存在许多问题,其运行也不规范,但是它在农村社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对农村经济发展,对解决农村资金紧缺问题都作出了贡献,而且对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比如,民间金融的一些借款方式、一些担保措施、一些信用考察机制等。当前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压抑了民间金融作为第三方力量的改革推动力,使他们不能作为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正常发挥作用。
二、中央政府单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遭遇上面热、下面冷的境地
农村金融改革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也是建设好新农村的关键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是,如果不注意与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量对接,只靠政府单方面的金融改革推动力,就成了一相情愿的理想化改革,就会遭遇农民的冷脸,很难达到应有的目的。
1.政府单方推进力的资金限制。农村金融改革是要发展和活跃农村金融,使农村金融能够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是农村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存在矛盾,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资金来自老百姓的存款,必须充分利用农村的存款作为负债,只有充分调动农村私人资本的力量,积聚农村闲散的资金才能壮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实力,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改革不能靠政府拨款来解决问题。再有,如果政府设置的金融制度不符合农村的实际,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则改革的成效要受到影响。比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政府的出发点和愿望是好的,但也出现农信社离农民越来越远的现象。[3]
2.政府单方推动力的惯性有限。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农村金融改革如果不注意发挥农村的内生力作用,政府的改革推动力就不能产生强大的惯性。可能会出现农村金融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又会回到原来的起点甚至走样。因为政府推进的改革,只有取得农民的支持,充分深入农村的实践,政府退出后才能永远维持其发展的惯性,沿着政府的政策设置走下去。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是外来的,影响也是制度层面的,真正的影响力应该是农民和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能是改革的引导者和掌舵人,而不可能是操盘手。[4]农村金融改革只有政府推动力与农村内生力有机对接,才能使改革的推力发挥长久的惯性作用,促进改革成功。
3.政府单方推动力不能形成合力。政府对农村金融如果一相情愿地推动,如果没有农村内生力的加强,就不可能形成农村金融改革的合力。农村金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合作和配合,也需要多方的努力。政府的推动力不能说很小,但是政府只是一方的力量。并且政府还是外在的一方力量之一。农村金融改革还需要其他的外在力量比如经济发展、信用环境、法律法规等各方的支撑,因此,政府推动力不对接农村内生力,农村金融改革的推动力也就非常单薄,其发挥的作用最终会被限制,甚至被其他力量抵消。
4.政府单方的推动力可能会导致结果变异。政府的单方推动力并不是不好,但是政府单方推动力的结果往往会因为其他力量的干扰而发生变异。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也进行过农村金融的创新,到现在还留有尾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扶贫储金会、农村供销社股金会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机构,至今给农民留下了痛苦的记忆,也给农村社会的信用造成了巨大的危机,这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单方推动的金融改革结下的变异之果。政府单方推动金融改革,不能发挥农村社会的多层主体积极性,也不能适合农村社会的需要。金融事关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金融的制度变迁对政府和农民都相当重要。因此,农村金融改革一定要紧贴农村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农村的内生力量结合起来,求得农村金融改革的多方互动。
三、制度创新:促进政府推动力与农村内生力有机对接
外来的力量重要,但内生的力量更值得珍惜。俗话说,扶贫必先扶志,“输血”更要“造血”。加快金融改革,核心是要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把政府改革的外在推力和农村的内生动力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激发内力、增添动力、产生效力,增强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
1.适当放松对农村金融管制。农村金融的管制对预防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有农村金融的特点,农村金融数量小,具有地域性,风险不是普遍性的,只要监管到位,合理引导,农村金融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同时,农村金融不能完全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监管,也不能用相同的体系规范,以防止造成制度的不适应性,影响农村金融的改革内生力。当然,放松农村金融的管制并非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取消监管,而是在结合农村实际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稳定应该更加科学化和个性化,做到“因时因地的制宜”,使制度监管更加具有适应性和符合农村实际。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金融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对金融产品选择的余地很少,甚至农民只有存钱和贷款等唯一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的多样性需求,限制了农村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也影响农民对农村金融的改革积极性。比如,农村信用社至今还很难在全国开通全国联行结算业务,也没有ATM机取款业务。随着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得到蓬勃发展,尽管其经营规模有限,信贷需求不大,但他们希望农村金融发挥点多面广、信息灵的优势,为他们提供财务管理、咨询评估、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然而,当前农村金融并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5]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创新适合农村需要和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此提高农村金融主体参与金融改革的积极性。
3.建立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民与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的经营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比其他商业和工业更大。本来,农业品生产包含两个风险,一个是自然风险,另一个是价格风险。前者靠农业保险对冲,后者依靠期货市场进行对冲。但我国农村改革在农保上多年徘徊不前,导致隐含的农业贷款面临风险。尽管农村金融风险尽管规模不大,但是风险度更高。特别是农民的种植与养殖业的经营,病虫与天灾的风险存在不可控制性。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改革农村金融风险的化解方式,创新农村金融风险的承担机制,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业保险制度。要规范农村金融单位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制呆账贷款准备金制度,同时强制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多方预防农村金融的风险,使农村金融改革能够平稳和安全地推进。
4.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农村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的历史很久,有自身的效率,也不可能自行消灭,对农村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民间金融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对农村正规金融具有重大的补充和竞争作用。因此,在农村金融改革中间,针对当前农村的特点,要允许民间金融在合法运行的前提下继续存在,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防止民间金融的风险。在有些地方可以让民间金融公开化,以便于政府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民间金融,政府不能强制其消亡,只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民间金融在市场竞争中决定自身的发展轨迹,由市场来决定民间金融消亡与否,否则,政府强制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5.完善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制度。农村金融的改革推进,要有一定的制度环境做支撑,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依托的政策环境不够。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金融单位的经营盈利,要使其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老百姓得到实惠。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其关键是农村金融的抵押贷款缺乏条件。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固定财产和收入来源,当前,我国的土地政策使农民不能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因此,金融单位在农民没有抵押的情况下也不会贷款给农民,造成了农民金融需求不能满足。再加上政府的产业政策在农村还比较强制,比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只能种稻子不能搞多种经营,粮食主产区必须完成多少粮食产量等。土地的转让和集中在某些地方也受到许多的限制。因此,政府土地政策造成了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政府要改革土地政策,在土地集体和国家终极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农民土地的特殊财产权,让土地能够进入金融市场成为可以抵押的产品。这样,农民融资能力就会增强,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就可以充分发展。[6]
6.加大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平与支农力度。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担当其国家政策性支农的重任。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缺位明显。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由于乡镇基层监管乏力以及银监会方面对封闭资金的监管关系还未理顺,资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优惠农民的各项支农政策公平地让农民享受,提高国家金融支农的有效性,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与农村对接的有机力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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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烤瓷熔附金属全冠;龈沟液;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白细胞介素-1β
[中图分类号] R7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3(a)-0028-04
Effect of different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inner metal materials on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and interleukin-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ZHAO Hong
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 Fuyang TCM Hospital of Zhejiang Province, Fuyang 3114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different alloy porcelain crowns on periodontal tissue by means of measuring the level of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sICAM-1) and interleukin-1β (IL-1β) i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GCF) after treat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5 teeth wer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Ni-Cr alloy group, Co-Cr alloy group and Au-Pt alloy group, 15 teeth of each group), and treated by Ni-Cralloy, Co-Cr alloy and Au-Pt alloy PFM crown according grouping. At the point of pre-restoration,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the plaque index (PLI), gingival sulcus bleeding index (SBI) and gingival crevice depth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were detected. Results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treatment, SBI, GCD an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of Ni-Cr alloy group [(3.72±0.33)mm, (1.62±0.24)mm, (0.691±0.112)mg, (94.12±25.14)ng/mL, (8.49±3.22)ng/mL] compared with those in Co-Cr alloy group [(3.03±0.35)mm, (1.18±0.18)mm, (0.419±0.131)mg, (74.20±26.34)ng/mL, (5.72±3.06)ng/mL] and Au-Pt alloy group [(2.21±0.27)mm, (1.42±0.21)mm, (0.325±0.115)mg, (64.89±24.01)ng/mL, (4.24±2.18)ng/mL],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all P < 0.05). At the point of 6 months after cementation, Co-Cr alloy group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for SBI, GCD, GCF and the level of sICAM-1 and IL-1β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hen compared to Au-Pt alloy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Au-Pt alloy has less bad effect on the periodontal tissue than Ni-Cr alloy and Co-Cr alloy, while Co-Cr alloy has better effect than Ni-Cr alloy.
[Key words] 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 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 Soluble intercellular adhesion molecule-1; Interleukin-1β
烤瓷熔附金属全冠(porcelain-fused-to-metal crown,PFM)是在真空高温条件下用低熔烤瓷熔附在合金内冠上形成的一种理想的修复体,兼有金属的强度和瓷的美观,具有形态逼真、色泽稳定、耐酸碱的特点,已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1-3],但有研究表明,很多患者使用烤瓷冠修复后会出现龈缘黑线、红肿、出血等牙周损伤现象[4-5],严重影响了牙冠修复的效果。本研究通过观察不同合金烤瓷冠修复前后龈沟液(gingival crevicular fluid,GCF)中可溶性细胞间粘附分子-1(sICAM-1)及白细胞介素-1β(IL-1β)水平变化,探讨不同金属基底烤瓷冠对牙周组织的影响,为临床合理选择全冠的制作材料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0年1月~2013年1月在浙江省富阳市 中医医院口腔科就诊行烤瓷冠修复的患者45例为研究对象,共45颗患牙。其中,男19例,女21例;年龄24~52岁。按选择材料不同,分为镍铬合金、钴铬合金、金铂合金三组,每组各15例,15颗患牙。纳入标准[6]:①患牙牙周健康,牙龈无红肿出血,X线片示根周正常,无牙槽骨吸收;②有良好口腔卫生情况,牙列较完整,咬合关系基本正常,无全身性疾病;③3个月内未使用抗生素,半年内未接受过牙周治疗;④妇女非妊娠。排除标准:有严重心肺功能异常,多器官功能不全者。实验期间患者均使用非药物性牙膏,复诊前勿进食酸碱性食物。三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材料
镍铬合金(Bego公司,德国):Ni 64.5%、Cr22%、Mo 10%、Si 2.1%、其他1.4%;钴铬合金(Bego公司,德国):Co 60.2%、Cr 25%、Mo 4.8%、W6.2%、Ga 2.9%、其他0.9%;金铂合金(Bego公司,德国):含金89.5%,铂5.8%。
1.3 治疗方法
在局麻下进行牙体预备。牙体预备参照文献[7],修复体边缘均设计为无角肩台,位于龈缘下0.5 mm。修复体制作均由固定临床医师和口腔修复技术人员完成,制备牙体时避免损伤牙龈组织,龈缘透色A~C级,烤瓷冠边缘与龈边缘齐平,边缘密合性达到A~B级,无脱落。观察三组患者治疗前及修复6个月后牙周状况。
1.4 观察指标及评价方法
1.4.1 GCF检测 滤纸吸着法采集,采集牙位为修复患牙及该患牙的对侧同名牙,每牙4个位点(近中颊、远中颊、近中舌、远中舌4个轴角),将Whatman 3号滤纸(Whatman international Ltd.,英国)裁成2 mm×10 mm的滤纸条,消毒,置于Eppendorf管中,编号后用精确到 0.01 mg的电子天平称重待用。然后用滤纸条收集龈沟液,再置于Eppendorf管中即刻称重。前后两次重量之差即为GCF量。然后取4个位点GCF量的均值作为该牙的GCF量。封口,-70℃保存待测。
1.4.2 sICAM-1、IL-1β检测 将每份GCF样本室温解冻,加入250 μL BSA-PBS缓冲液,震荡60 min,4℃下10 000 r/min离心10 min,取上清液,采用sICAM-1及IL-1β试剂盒,用ELISA法进行检测,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
1.4.3 牙周状况检查 ①菌斑指数(plaque index,PLI):每颗牙取近中唇、正中唇面、远中唇面、舌面四个牙面,根据Loe和Silness法[8],分为4度,0=牙龈缘无菌斑;1=龈缘区牙面有薄的菌斑,视诊不可见,用探针可刮出菌斑;2=龈缘或邻面可见中等量菌斑;3=龈沟内或龈缘区及邻面有大量软垢。②龈沟探诊深度(gingival crevice depth,GCD):采用精确到1 mm的牙周探针,每牙选取唇、舌侧的远中、中央和近中6个位点,测量龈沟底到牙龈缘的距离,取平均值。③龈沟出血指数(sulcus bleeding index,SBI),探针轻探至龈缘以下约1 mm处,观察有无出血及出血程度。按照 Mazza 1981年提出的方法共分6级:0=牙龈健康,轻探龈沟后不出血;1=牙龈轻度炎症,轻探龈沟后不出血;2=牙龈轻度炎症,有颜色改变,无肿胀、水肿,探诊后点状出血;3=牙龈中度炎症,有颜色改变、轻度水肿,探诊后出血,血溢在龈沟;4=牙龈重度炎症,有颜色改变、明显水肿,探诊后出血,并溢出龈沟;5=牙龈颜色改变,明显肿胀,可见溃疡,探诊后出血或自发出血。每牙检测6个位点,取其平均值。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各组内各项指标比较采用t检验,组间各指标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SNK-q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三组龈沟液量比较
三组治疗前GCF量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量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均P < 0.05);且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表1 三组龈沟液量比较(mg,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镍铬全金组同期比较,*P < 0.05;与钴铬合金组同期比较,#P < 0.05
2.2 三组sICAM-1、IL-1β比较
三组治疗前GCF中sICAM-1及IL-1β的表达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中sICAM-1、IL-1β表达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均P < 0.05),且钴铬合金组sICAM-1、IL-1β表达高于金铂合金组(P < 0.05)。见表2。
表2 三组sICAM-1、IL-1β比较(ng/mL,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同期钴铬合金组比较,P < 0.05;与同期金铂合金组比较,#P < 0.05;sICAM-1: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IL-1β:白细胞介素-1β
2.3 三组牙周状况比较
三组治疗前各项指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三组治疗6个月后SBI、GCD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金铂合金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表3 三组牙周状况比较(x±s)
注: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 0.05;与同期钴铬合金组比较,P < 0.05;与同期金铂合金组比较,#P < 0.05;PLI:菌斑指数;SBI:龈沟出血指数;GCD:龈沟探诊深度
3 讨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金属烤瓷冠在牙科修复中广泛应用,人们要求也逐渐提高,修复体材料与人体的生物相容性得到了广泛关注。不同金属对牙周组织细胞毒性、牙周免疫系统有不同影响[9]。镍铬合金修复体性能不够稳定,在口腔环境中,会发生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具有潜在毒性,其中镍离子游离出来后可使白细胞、巨噬细胞等炎性因子分泌量增加,并改变中性粒细胞的趋化功能,使炎症介质持续分泌[10]。钴铬合金可含铬量比镍铬合金高,增加其耐腐蚀性能,生物相容性较好。而金铂合金化学性能稳定,有更好的生物相容性,未发现明显的细胞毒性[11-12]。
本研究观察治疗6个月后不同金属基底烤瓷冠对牙周组织的影响,结果发现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治疗6个月后SBI、GCD与治疗前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两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金铂合金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说明治疗6个月后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牙周组织均有一定程度损伤,而金铂合金组未见明显损害。三组治疗前GCF量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量治疗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孟焕新[8]认为GCF量的增加是牙龈炎症早期变化的重要指标之一,说明三种合金对牙周组织的影响程度:镍铬合金组>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与胡运东等[13]报道观点一致。
ICAM-1属免疫球蛋白超家族成员之一,参与炎症信号传递和机体免疫调节。sICAM-l为龈沟液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有研究认为,sICAM-l的含量变化有助于对固定正畸患者牙周健康状况的了解和检测[14]。有研究显示sICAM-1表达增加能促进白细胞聚集、活化,可作为牙周组织炎症变化的指标之一[15-16]。IL-1是重要的炎症介质,IL-1β能激活淋巴细胞、巨噬细胞等释放大量细胞因子,使炎症细胞在牙周组织聚集,破坏牙周免疫,具有广泛的生物学效应。本研究结果显示,三组治疗前GCF中sICAM-1、IL-1β的表达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6个月,镍铬合金组GCF中sICAM-1、IL-1β表达治疗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显著高于钴铬合金组、金铂合金组,且钴铬合金组sICAM-1、IL-1β表达高于金铂合金组。说明合金全冠对牙周组织的不利影响中,镍铬合金对牙周组织的不良影响高于钴铬合金,钴铬合金又高于金铂合金。与袁堂霞等[6]报道一致。
综上所述,全冠修复体对牙周组织的影响一直是口腔科医生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显示,治疗后6个月三种合金修复体比较,金铂合金烤瓷冠对患牙牙周组织不良影响最小,与文献报道临床应用效果一致[17-19],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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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