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3 10:45: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反洗钱相关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首先,组织全员系统地了解反洗钱相关知识,掌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柜面宣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人行的有关规定。利用晨会时间集中学习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强化反洗钱意识,增强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能力。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8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1
1 存在的制约因素
1.1 内部因素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农村信用社以联社为单位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但由于省联社由县级联社发起设立,一定程度上缺乏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必要的条件和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现状是各县级联社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省联社制定的一些制度包括反洗钱管理制度贯彻不到位,执行相对随意,而省联社若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就会涉及干预县级法人经营自的问题。致使多数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乏力,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洗钱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队伍建设缓慢不适应当前反洗钱工作需求。一是专职人才少、专业技能欠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人员多是兼职,一人多岗现象势必会影响反洗钱人员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难提高,造成反洗钱专职人才相对缺乏。二是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频繁。由于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反洗钱岗不被重视,发展空间有限。反洗钱岗人员不愿意从事反洗钱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机会就离开了反洗钱岗位,导致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流动频繁。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制约了履职成效。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认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地区人口受交通不便、文化水平低等因素限制,不会通过信用社实施贩毒、贪污、黑社会等洗钱活动,加之管理层怕得罪客户,造成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对反洗钱法规制度执行比较松懈。
1.2 外部因素
反洗钱信息共享程度低。目前,各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各协调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关注异常资金动向,由于受行业保护等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银行间无法共享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与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缺陷,对客户身份无法和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辨别分析,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乃至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被服务群体对反洗钱认同度不高。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三农”,而当前农村文化水平稍高点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加上贫困的农村山区大多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不知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社要身份证明文件及联网核查等措施配合度较低,信用社在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上存在沟通障碍,因客户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形引发的矛盾冲突在营业网点频频发生,网点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农村地区反洗钱知识普及率偏低。农村地区反洗钱宣传相对缺乏,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了解你的客户”认同难。首先,宣传方式单一。各金融机构受宣传成本制约,一般都是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资料宣传,大规模的进乡镇、进集市宣传寥寥无几。其次,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不同程度存在“重内轻外”现象,普遍重视对内部职工的宣传,轻视对客户的宣传,鲜有专门针对农村人口,易于农村人口理解的宣传形式,大多宣传效果不甚理想。
2 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农村信用社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自身金融风险,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甘肃省平凉市基本情况
平凉市位于甘肃省东部,地处陕甘宁三省区交汇处,是古“丝绸之路”的必经重镇,素有陇上“旱码头”之称。全市辖六县一区,2016年全市总土地面积1.1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09.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2.12万人。近年,人行平凉中支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反洗钱成员单位间协调沟通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反洗钱工作合力。
(一)建立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起草了《平凉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市政府以平政办发[2012]145号文件形式批转执,2015年人行平凉中支又着手对此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内容与工作实际同步,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国家和总行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平凉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法院等21个部门,制度明确了各联席成员单位履职内容,要求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全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全省反洗钱工作精神、开展反洗钱宣传、查处反洗钱案件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定期召开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根据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人行平凉中支牵头,按季召开辖内反洗钱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全市反洗钱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通报季度经济案件,并针对有关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落实意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实现反洗钱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动创建反洗钱信息平台。2015年9月,人行平凉中支与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和市银监局等部门联手创建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制定实施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该平台采取召开信息会议、编发简报形式建立,具体由平凉市政府牵头,市人行、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信息,会议按季召开。利用该平台与办法,各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月收集、加工、整理涉及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定期于该平台上,并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四)多形式签订单位间反洗钱协议。因反洗钱联席会议罐涉及成员较多,为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人行平凉中支根据平凉实际,结合成员单位工作特点,分头与部分成员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协调制度。如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与市银监局、市外管局共同签订了《平凉市金融信息数据共享制度》,2013年与市工商局签订了《平凉市企业概况信息报送制度》;2014年与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草签协议,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2015年5月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共同起草《平凉市司法情报会商制度》,同年8月与市检察院口头达成协议,按月向人行报送全市经济类讼诉案件等等。
二、当前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因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部门众多,其运转效率如何,直接取决于协调机制内各部门是否认真履职。通过对平凉市现有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调查,我们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构建行之有效的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抱有极高热情,这给地方政府造成错觉,认为反洗钱就是金融系统的事,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政府部门无关!政府部门更关注某项招商引资给地方财政带来多少收益,很少考虑资金来源和性质是否合法;监管部门更关注于某个机构营运是否合规,很少考虑吸存、放贷资金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更关注于增加客户、提高盈利,很少考虑拓展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受部门利益限制,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对反洗钱态度“冷热不均”,反洗钱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效果不佳。
(二)协调机构运作形式单一。虽然全市已建立多部门、多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但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运作形式较为单一,无论是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还是协调机制内部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建立制度或共同发文等,都局限于互相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传递反洗钱动态信息、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层面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的反洗钱运作方式,联席机制内各成员单位间反洗钱信息的无障碍沟通仍未实现,反洗钱工作开展困难较多。
(三)反洗钱受地域限制明显。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等多个方面,时常需要跨区域的协调合作。但是目前基层反洗钱合作协调机制基本限于各行政区域内的运作,既使建立跨县、市、省的反洗钱合作协调动作机制,也多停留在人民银行内部间的运作,无法真正将公安、法院、检察等重要职能部门纳入跨区域合作范围,在实施反洗钱检查时,由于协作、协调、协查不力,依法取证较为困难。
(四)反洗钱监管力量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的权力和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因基层央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反洗钱人员除了开展现场检查,又要应对报表、宣传、培训,以会议落实制度的现象长期存在,不利于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议
实践证明,要切实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效能,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发挥部门合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协作形式,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冷热不均的运行现状。
(一)强化协调组织工作。各级人行应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洗钱工作汇报力度,使政府部门真正意识到防范洗钱风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支持,建议将反洗钱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政府部门,如金融办等,反洗钱业务工作具体仍由人民银行负责,而联络沟通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借助政府实力,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针对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特点和职能要求,将反洗钱各联席成员单位纳入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整合宣传资源,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参与反洗钱宣传,或利用成员单位业务宣传机会融入反洗钱宣传,发挥宣传合力。同时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反洗钱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三)着重制定保密条款。反洗钱工作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基层央行要着重建立反洗钱信息通报、互换方面的保密制度,应制订“谁通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反洗钱信息通报范围、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定披露范围,从制度上保证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注重网点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网点员工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在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中组织网点员工再次认真温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注重宣传,做到了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一)将反洗钱宣传标语录入LED电子屏,每天在网点滚动播出,以加深群众反洗钱意识,起到户外宣传的作用;制作反洗钱宣传展板摆放在网点大厅,便于前来办理各项业务的客户观展,起到直观的认识;同时网点在营业厅内、柜台宣传架内放置宣传折页,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增强了客户对反洗钱的了解。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社会群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为拓宽反洗钱宣传活动的受众面,城南支行积极开展户外宣传活动。深入商户、走上街头进行反洗钱宣传,重点宣传洗钱的基本特征、公民反洗钱义务、举报洗钱犯罪活动、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发放宣传折页,进行反洗钱宣传与答疑,并就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金融知识,提醒大家如何防范金融诈骗进行反洗钱宣传。通过宣传,对提高了群众反洗钱意识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在加强对外宣传的同时,网点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摘 要: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探索基础,并为反洗钱法规与房地产交易法规的有效衔接提供依据。
关键词:房地产;反洗钱;交易法规
随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机构转移的倾向变得日益明显。统计《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年至2012年)公开披露的113个洗钱案例,其中26个案例涉及房地产行业,比例高达23%,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然而,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尚未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在建立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之前,需要系统梳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以便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并与之有效衔接。一、现行房地产交易法规梳理房地产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产业,为维护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构成房地产业的基本法律。2001年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范性文件。2004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从系统要求、数据采集与整合、系统管理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涉及了一定的收集客户信息要求。2008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了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作为对《房屋登记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住建部于2012年4月颁布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该规程分别从登记程序、登记归档、登记资料利用等层面对房屋登记做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联合相关部委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职责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二、房地产交易法规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虽然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的,但其所秉承的“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样也是FATF明确要求应用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构建的基本内容,可据此审视房地产交易法规。(一)客户身份识别。在房地产交易中实行实名制购房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制度,体现在房地产交易的各环节中。建设部已在2006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落实房地产预售及销售阶段的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并表示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登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果买方是自然人,则要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预售合同为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身份信息为必填项。对外国人在中国购买房屋,2006年7月,建设部联合其他部委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外国公民和机构在中国购房做出了严格的身份要求和验证程序。(二)交易记录保存。对于房地产交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为使政府部门掌握有关房屋买卖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08年5月实施的《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簿应永久保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作电子备份。2012年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5.1.1规定,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被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这些规定均为重现交易记录奠定了前提基础。三、房地产交易法规在反洗钱方面的提升空间(一)现行房地产法规的立法角度尚未考虑反洗钱因素。一方面,纵览所有房地产的法规条款,未能找到一处直接出现“洗钱”或“反洗钱”词汇的条文。另一方面,所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的房地产法规,重点主要集中在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等方面。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虽然黑钱流入房地产市场也可能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通过房地产交易洗钱列为预防和打击对象。(二)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仅要求收集客户的少部分信息,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其中仅在第一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中提及客户个人信息。然而,这种笼统的规定导致房地产机构掌握的客户信息量过少,无法真正做到了解客户。另外,《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等信息。对该办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前述概念具体包括的含义。该办法虽然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的信息更全面,但同样与反洗钱的需要距离较远。(三)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关注不够,注重客户的资金安全。在整个房地产法规体系中,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并不多,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取得的资金管理和客户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金安全。如2006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有的提及资金来源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明确要求购房合同应包括“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然而,遗憾的是,该办法中所提到的“付款方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现金、银行转账、刷卡”等支付渠道,而指的是“一次性付款、按揭分期付款”等购房款的缴付形式,因此,从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上,几乎无法得到客户的资金来源信息。(四)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中,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法规不健全、推行缓慢。早在2005年5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2006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应该说,“购房实名制”的推行是非常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它为了解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供了前提。然而,房地产业的法规体系中只有实名制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很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也使这项制度在反洗钱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2004年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提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在以后的五年中,各地已基本建立了当地自己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然而,从反洗钱的角度审视上述基本工作思路,“以城市为单位”的指导思想几乎已经成为“建立全国联网的联机备案系统”的制度。这样,仅能掌握每个购房者在当地的房产情况,而无法发现洗钱分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购置多套房产的犯罪行为。另外,在调查中也发现,虽然各城市建立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包含了上述工作纲要提及的模块,但仍存在一定差异,同样不利于将来各地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网整合,在反洗钱方面的作用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房地产业现行的交易法规体系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反洗钱法》出台较晚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客观原因之一。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较大范围的修改既收效缓慢也是不现实的,在《反洗钱法》的指导下,针对房地产业另外制定出台符合行业特色的专门的反洗钱法规才是合理之举。四、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建设的建议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最新40项建议中,共有9项建议涉及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建议10、11、12、15、17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建议18、19、20、21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建议28明确的监管原则,这些建议要求各国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体系。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法规建设重在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交易合法性的行政审批环节,缺乏对房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资金交易的监测手段。例如,现行规定已经要求买卖房地产的客户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但考虑到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需要,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客户除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应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职业等背景信息进行了解和登记。要求房地产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达到上述标准,首先要克服制度障碍,可选择的思路有两条:其一,全面修改房地产业的相关制度,加入反洗钱内容,比如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要素和资金监测的主要内容;其二,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出台较高级别的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高级监管原则,再由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相比而言,第二种思路较之第一种思路对现有房地产业的管理体系影响较小,更便于实现和实施。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房地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房地产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清晰房地产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和职责,明确监管机构职责。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等房地产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规定房地产机构核对登记购房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留存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职业、收入水平以及交易房产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与此同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及时修改统一的制式购房合同,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的必要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主体、时间和途径,可原则性地列举房地产交易中的可疑交易特征和可疑行为特征。具体如:(1)在购房手续办理过程中,客户突然提出要求变更买受人姓名的;(2)按揭购房后,突然提前偿还剩余房款的;(3)直接以5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房款的;(4)不关注房产质量、物业等要素,大概了解后直接购房的;(5)一次性以同一身份证购买三套(含)以上房产的;(6)通过他人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能合理解释付款人和买受人关系的;(7)购买房产后无合理原因强烈要求全款退房的;(8)持有他人身份证件购房,且不能解释购房人和身份证件所有人关系的;(9)持有假身份证件购房的;(10)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价进行房地产交易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应与房地产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强沟通与合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房地产业反洗钱工作指引,帮助房地产业反洗钱主体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参考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201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唐旭等.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童文俊房地产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3):45-4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5]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反洗钱法规实用手册(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The Review o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SUN Jingwen(School of Business of 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8)Abstract: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easiest conduit for money laundering among the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hence it is extraordinari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paper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which lay a basis for establish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provides reliable guidance for an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 real estate; anti-money laundering; transaction law and regulation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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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信用社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而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场镇 或结合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也没有深入到偏远的、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 “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 工作效率低。二是县级联社指定信用社主管会计为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但主管会计既要承担会计职责又要履行出纳复核职责,工作量大;再则对反洗钱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只来源于上级联社转发的文件,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较差;加之反洗钱相关案例学习较少,缺乏反洗钱的工作经验,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联社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 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信用社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
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对策与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反洗钱总结报告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如涉毒、贪污等不法洗钱活动,保证社会安定和商业银行声誉,并向公众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上级向我行传达了《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我行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
我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高度重视此事件,迅速成立了反洗钱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负责组织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小组成立后利用晨会时间积极实施反洗钱宣传准备工作,向二级支行相关宣传资料,要求其深入学习该类资料。在准备阶段,我行还统一定制了《反洗钱法》的宣传条幅,将总行的宣传手册按时下发到支行,要求各支行也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营业网点内循环播放相关宣传标语。
____年5月,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开始进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同时,支行反洗钱宣传小组对各支行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天津农商行相关领导给予我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大力支持和关怀,在宣传月活动开展的期间通过多次指导我们工作,____年11月19日我支行风险管理?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焙陀挡糠聪辞∽樵诨饩傩辛艘怀〈笮偷姆聪辞疃敬位夥聪辞疃饕窍?镇附近街区居民进行一次反洗钱教育宣传,加强居民反洗钱意识,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重点面向公众宣传反洗钱基础知识、公民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工作人员分批在人流量大的街区派发宣传资料,形成宣传辐射效应。宣传当天,相关领导亲临我行营业部宣传现场,和营业部宣传小组人员一起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共区域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向过往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社会公众自觉加入到反洗钱行列,活动中为过往群众提供咨询150人次,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260册,其他宣传资料420张。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开展过程中,我行各支行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力,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全力进行反洗钱法的宣传。如我行行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利用农村村民农闲赶集的时间,在支行门前摆放反洗钱宣传台,为过往村民提供反洗钱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认真向公众解答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的作用及意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客户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依法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义务,使客户和公众了解参与反洗钱的意义和社会职责;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宣传咨询专柜”,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近期农业购销现金业务频繁的特点,及时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和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有些支行不但在营业网点外进行宣传,而且还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如我行营业部、支行等都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布置宣传台,向来行办理业务人员进行宣传;支行根据本行客户特点,以个体经营者、企业单位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走进企业和社区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普通市民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利用上门营销这一工作特征,积极向客户单位员工宣传反洗钱法。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我行下属各支行对反洗钱活动均作出宣传总结,并拍摄照片,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此次《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全行职工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了解了反洗钱法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熟悉了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洗钱的手段、特征、危害,更加明确了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所属的17个营业网点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在36个网点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进行宣传,使宣传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社会群众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为《反洗钱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2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东证合规内审字【2009】第36号)文件要求,我部在2009年11月积极响应公司“反洗钱宣传月”的活动安排和号召,有针对性开展了系列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员工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扬青春智慧,争文明先锋!现将我部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员工培训
1、我部于10月16日下午4:00-5:30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以《反洗钱26问》为主,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员工反洗钱业务知识和合规意识。
2、根据公司要求,我部全体员工包括渠道人员在内54人,都参加了反洗钱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进一步巩固了员工的反洗钱知识。
(注:经了解,全体员工都通过考试。)
二、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一)、营业部场内宣传 自2007年反洗钱宣传活动以来,我部常年在营业场所内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内容为:“预防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设置反洗钱举报电话牌匾,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手册,在投资者园地设置反洗钱知识专栏。
(二)、场外宣传情况09年反洗钱宣传活动,我部打破以往的宣传形式,结合新股民培训、投资报告会、高端客户座谈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将反洗钱知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宣传的效果。
1、于10月17日晚上7点半在我部交易大厅举办反洗钱知识讲座。
讲座内容有我部自己制作的反洗钱PPT,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还联系日常工作情况同客户就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做了交流,最后着重就证券行业反洗钱的规定向客户做了一番介绍。客户事后反映,他们一些人没有想到生活中有这么多的事情和规定是同反洗钱有关,表示受益良多。
2、于10月18日晚上8点,我部在横沥镇新世纪华庭会所举办了一场小区反洗钱宣传活动。
我部邀请一些横沥地区的客户,包括一些老客户和新开户的客户,加上新世纪华庭的部分住户和广发银行横沥支行的部分客户,共同进行了市场行情研讨会、客户交流会和反洗钱知识宣传教育。会场的前半部分,我部特别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介绍,客户事后都反映这部分的内容丰富而又实用。
3、除了对营业部客户和特定地点客户外,我部还向常平镇的公众客户做了一次反洗钱的宣传推广活动。
10月19日下午3点半-6点半,我部在人流量密集的天虹商场门口举办了一场宣传活动,员工积极向路人派发反洗钱宣传单张,并向有兴趣的客人就有关事项作相关的讲解;还有部分同事带上这些资料,向商场内部的人员和客户派发,通过这次活动,我部一方面向社会人士宣传了反洗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部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公司的要求,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在业务过程中加强监督,同时更大范围更深入地开展反洗钱宣传,打击一切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金融体系稳定,促进证券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让青春在岗位上闪光!
反洗钱总结报告3为贯彻落实总行《____银行2020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方案》,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普及反洗钱知识。____银行三河支行特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采用LED屏循环滚动播放反洗钱标语,如:点滴行动,助力反洗钱”、“打击洗钱,人人有责”、“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宣传洗钱危害,倡导广大群众远离洗钱犯罪。
(二)采用横幅、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开展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支行三河周边各村设点宣传,向往来客户发放宣传折页,对群众讲解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犯罪手段有哪些,客户身份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等;与此同时,我行结合工作实际,利用晨会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最后,我行员工通过在微信中推送相关链接,并让亲朋好友积极转发,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宣传。毕竟现在大多数人最长活动的地方是朋友圈,利用媒体传播的形式进行宣传,能够保证宣传普及工作的覆盖面和触达率,同时,由大堂经理负责负责反洗钱知识咨询,向客户提供反洗钱业务咨询,在营业厅宣传栏摆放宣传页、宣传册等,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知识,这样可以高效快速的达到宣传目的。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月”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行员工对反洗钱义务工作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广大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为我行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4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加大对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按照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2014年10月份,我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我行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办公室及各反洗钱专业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的组织推动、协调等工作,确保宣传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2014年10月10-12日,____人民银行在____市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主讲人为人民银行____中心支行______科长,主题为:“反洗钱监管转型下的可疑交易分析与识别”,主要内容有:一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二是结合案例介绍五类洗钱犯罪交易特点;三是介绍刑法关于洗钱性质罪名的规定。我行反洗钱办负责人、兼管员以及城区各支行反洗钱兼管员共16人参加了培训。二是要求各支行、网点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班后和晨会时间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做好对反洗钱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岗位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客户风险分类、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提高业务人员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和员工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全行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全行打击反洗钱犯罪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反洗钱意识。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一是各网点利用电子宣传栏播放反洗钱、禁毒宣传标语各1条,共78条。二是柜台摆放____人民银行印制的《贯彻法制法,预防洗钱犯罪》等宣传折页2160份(其中城区行920份)。三是积极开展上街宣传。____行反洗钱办公室负责人及兼管员,参加了人民银行____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以“贯穿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为主题的上街集中宣传活动。该宣传活动在____市____广场举行,我行参与了分发反洗钱宣传资料和咨询活动;____支行等15个非城区支行参与了当地人行组织的上街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通过跑马灯滚动播放或悬挂反洗钱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和防范恐怖融资的知识、放置宣传牌、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上街宣传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将反洗钱信息深入、有效地传达给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了正确的理解,得到了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反洗钱总结报告5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____银行在人民银行和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____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培训和宣传相结合的同时不断提升____银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切实履行反洗钱业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为做好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
为切实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
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各支行相应成立了由支行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根据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合____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整章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一是制定并下发了《____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安排》《____银行反洗钱业务制度汇编》。
1、进一步明确各分支行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2、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严格按照“业务创新,科技支撑”的有关要求,强调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先制定原则,将反洗钱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可控化、规范化。
三、严格培训,加强学习,为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顺利开展,____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行会计主管的觉悟和反洗钱知识的积累,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2、建立了支行反洗钱培训登记簿专门用于登记反洗钱内容的培训记录。
我国各商业银行通过多年来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反洗钱基础管理已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基层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基础工作也得到显著加强。
1 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
各基层银行相继成立了内部反洗钱工作组织,设置了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例如,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从总体履职情况情况来看,都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明确了交易主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能够做到按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及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工作,能够按要求完成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分析确认和补录工作。另外,反洗钱工作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采集、分析与核查网络,客户、银行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存在一系列问题。据人民银行对某大型国有银行某分行的合规检查结果显示,此行在履行组织机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如,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制定部门反洗钱操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反洗钱培训工作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未登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占被抽查账户资料总数的74.5%;在对公客户调查,对私客户联网身份调查以及对高风险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工作方面,均没有按规定落实到位。
2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
就目前而言,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很多难点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执行反洗钱规定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而放松对开户资料的审核管理,只重视开户的数量而忽视质量,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只是按要求被动地去做,容易因业务量大而忽视客户身份的核实和资金交易的调查,缺乏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效甚微,洗钱风险增加。如:少数柜员因客户多、业务繁忙就对一些较为熟识的客户放松要求,甚至是对要求必须核查的业务也不按要求核查,造成事实上的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
(2)反洗钱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辨别。开户证件种类多,缺少有效识别其真伪手段的情况下,反洗钱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数据采集方式不全面,上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足。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上级提供,自身难以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交易对手信息无法全部查询收集。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科技手段较为落后,缺乏有效的监控,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使得高科技洗钱犯罪越来越隐秘,给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的更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通过异地POS进行刷卡的交易,系统提取的交易记录难以真实显示出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补录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进一步收集交易对手的信息,既增加了工作环节,又难以保证交易对手信息的真实性。
(3)基层商业银行专业人才缺乏。应当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形式多样,应当核查的可疑资金交易形式多项,要准确辨别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需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而需要精通外语、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复合人才。而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员工普遍缺乏专业的反洗钱技能,主要是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也不够积极主动,业务操作水平还较低,容易仅凭经验判断,而缺乏全面科学的分析,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如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反洗钱岗位人员编制不落实,员工培训机制有待改进和加强等。
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管理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不能有效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等等,都是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点。
3 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1)更新理念,提高反洗钱意识。观念的转变是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取得效果的保障。既要指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意识,也包括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一方面,银行可以开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是竞赛活动,让基层银行员工充分了解基本的反洗钱法规,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加强和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金融机构要在主要社会服务窗口张贴反洗钱警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展反洗钱常识讲座,曝光典型案件以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反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公开反洗钱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力量,扩大影响,让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更深入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革新技术,增强反洗钱能力。革新反洗钱技术是防控洗钱犯罪的有效手段,尤其是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洗钱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银行必须创新反洗钱管理手段。首先,可以开发出先进的基层银行现场验证软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其次,改进反洗钱数据的采集方式,引入更加科学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使可疑交易数据能更及时、更完整地得以采集和传送。再次,针对网络洗钱的特征,可以改进反洗钱的监控系统,强化电子银行交易监测,将大额度支付与银行财务系统连接,将可疑账户与资金关联账户交易信息实行自动监测。
(3)提高银行员工职业素质。基层商业银行员工基本素质水平低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反洗钱队伍的投入,提高其素质。比如引进一批懂法律、外汇业务,有经验的金融人才,组建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还需加强在职员工的反洗钱能力培养,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从反洗钱常识和技能出发,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基本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员工及时认识到当前反洗钱的形势,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4)健全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基层商业银行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是突破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要求。首先,必须合理规划,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反洗钱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流程,充分重视其他各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常抓反洗钱工作,使其成为日常工作中被加以考虑的一项必要环节。其次,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监管,一方面是加强银行内部的日常监督和信息核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业务操作和客户信息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大额现金的管理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测。再次,银行还可以适当增加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违法及洗钱犯罪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5)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基层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最终还是人的因素。一是要设立一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操作与管理相对独立的岗位,择优选拔反洗钱岗位人员,并与经营业绩和绩效脱钩,实行岗位津贴制,使反洗钱岗位人员得以相对安心和稳定;二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奖惩考核激励力度,形成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工作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三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骨干优先晋升制度,将反洗钱骨干纳入基层银行内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的后备库,从政治上、职务晋升上予以关心和关注,激发反洗钱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魏刚.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理论观察.2005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