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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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现状及特点
(一)“十一五”以来北京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一五”以来,北京市政府坚持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产业发展方向,将现代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增强首都服务经济功能,突出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替代效应。第三产业增速明显高于整体经济增速,GDP占比由2005年的69.65%增至2012年的76.07%;其中现代服务业年均增速超过15%,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在整体经济结构中占比由46.02%增至51.14%,成为拉动首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见表1)。
从细分行业来看,现代服务业中金融、信息技术与软件、科技研究、商务服务等优势产业规模大、发展快,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占比不断提升;房地产等基础配套行业保持稳定增长,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稳定保障作用;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特色产业优势明显
与上海市比较,2011年北京市第三产业占比高于其18个百分点,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特征更加明显,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从细分行业来看,北京市信息技术与软件、科技研究产业占比高于上海市8个百分点,突出体现了“科技北京”区域资源优势。金融、商务服务占比高于上海市4个百分点,总部经济特征更加明显。
与香港地区比较,2011年北京市第三产业占比低于其15个百分点,服务业整体发展仍然具有一定差距。从细分产业来看,香港作为重要港口及贸易中心,面向整个珠三角地区提供高端服务,以对外贸易为核心的批发零售业占比高,信息技术与软件、科技研究产业占比较低,这些正是北京市优势领域与未来发展方向。
(三)北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呈现四大特点
1 总量占比不断提高,支撑带动效应日益突出。“十一五”以来(2005—2011年),现代服务业GDP从3207亿元增加到8311亿元,占全市比重由46.02%提高到51.14%,增量占服务业GDP同期增量67.97%。与传统服务业相比,现代服务业具有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等特点,符合北京市资源比较优势,支撑带动作用日益突出。
2 以金融、信息服务作为支柱产业,各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十一五”以来,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呈现出信息化、高技术化等高端发展趋势;未来市场空间广阔,日益成为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延伸,助力产业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闪联、宽带无线接人等一批国际标准大量涌现;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3 区域资源优势明显,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优势:
信息优势:北京作为国家政治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公共资源及信息资源丰富,发挥着全国信息交流中心功能。
资本优势:作为中央金融决策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清算中心,金融街、CBD集中了大量国内金融机构总部及国外金融机构在华分支,形成全国性金融资本中心。
研发优势: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智力资源密集;重点高校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博士点占全国三分之一;拥有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半数以上。
需求优势: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城市消费市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城市首位;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新型消费迅速发展并与其他产业融合。
产业聚集优势:重点区域服务要素集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大幅提升,形成以中关村为代表的高技术研发服务区,以金融街、CBD为代表的高端商务服务区,石景山、朝阳、东城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区,以顺义、通州、大兴为代表的现代物流产业园区等聚集区,产业辐射带动效应强。
4 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十一五”以来,北京市先后了促进服务业及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发展政策意见,出台了吸引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物流业和商务服务业振兴规划、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规定等专项政策。2010年国务院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6”先行先试政策,石景山区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2011年7月,北京市与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签订协议,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建立技术研发、测试开发、技术转移及成果孵化平台。2012年9月,北京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启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预计全年减税165亿元。
二、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分析及市场机遇
(一)信息服务是北京市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全球化发展潜力的重要产业
1 信息服务产业是信息时代带动整体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信息服务产业包括电信及广电信息服务、软件等子行业。其中:电信及广电信息服务是构建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具有技术起点高、产业链长、渗透性强、引导效果明显等特点,同时公共属性和政策壁垒较强;软件业具有技术更新快、产品附加值高、应用领域广、渗透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等特点。
2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高端发展信息服务业,将在信息基础设施、电信增值、三网融合、软件、新兴服务业态领域形成一系列重大市场机遇。
一是打造全球资源配置的信息枢纽。实施信息基础设施提升计划,依托通信企业集团总部资源加快发展,建成世界级信息通信高速网络和枢纽,为企业国际化提供全球经营所需要的信息通信服务;建成覆盖城乡的光纤宽带网络,大规模开展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随着上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展开,必将为商业银行带来3G网络,高速宽带网等一系列项目融资机遇。
二是传统电信增值服务与互联网增值服务融合。伴随三大电信运营商整体经营转型,预计“十二五”期间电信增值服务产业从1000亿元增至4000亿元,互联网服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5%。商业银行可利用网点优势积极营销运营商增值业务资金归集等配套金融服务,并针对其投资采购项目拓展贸易融资业务。
三是深入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北京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推广阶段(2013—2015年)将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建设IPTV平台:广电系统将加快整合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源,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预计形成一系列重大配套建设项目,同时创造光通信设备制造等产业链上下游业务机会。
四是软件产业加速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可重点关注全国性IT软件业龙头企业、电信、医疗等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部分本地服务领域重点企业项目融资、并购贷款等融资需求,并通过贸易融资等产品延伸挖掘外包产业链中小企业。
五是积极培育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卫星导航等新兴服务业态。“十二五”期间基于物联网的高速铁路旅客服务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于云计算的全球共享服务中心、“一户一T”云应用示范工程等商业化项目投入运营;新一代卫星导航将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基于北斗的高精度位置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列为国家级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商业银行可关注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发展趋势,并围绕新一代卫星导航等应用领域探索融资模式,提前布局若干潜力领域。
(二)科技服务是建设世界城市战略的强大支撑
1 科技服务产业形态适宜首都发展。科技服务产业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推广、工程技术服务等子行业。作为新兴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态,该产业具有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大量吸收高素质人才就业等特点。“十一五”期间,北京市通过不断改善政策环境,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效支持首都经济发展。
2 科技服务业将形成一系列重大市场机遇。一是以全面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重点,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引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北京市将在5年内统筹500亿元资金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保费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范围。商业银行可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关注蛋白质科学研究、航空遥感系统、大陆构造环境监测网络、重大工程材料服役安全研究、子午工程、农业生物安全研究等项目;围绕北京市科技发展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及相关领域重大需求,关注绿色印刷、中低速磁悬浮、航空遥感等工程及其产业化示范推广项目。
二是做强研发服务业,推动科研院所向研发服务机构转型发展,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可关注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及国家核电、首钢公司等企业研发关键技术进展,对研发企业及应用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做大科技中介服务业,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参与首都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可充分利用交易中心、交易所等平台渠道,积极关注工程技术服务、工程总包和系统成套技术服务企业,批量拓展客户。
四是做精设计服务业,重点发展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领域,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本土设计品牌。实施设计产业提升计划,发展设计产业集聚区,努力打造设计之都,提升“北京设计”国际影响力,并重点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新生市场龙头企业及国有设计院所向设计服务企业转型改制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三)文化创意引领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中心
1 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首都科学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包括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娱乐等基础行业及相应的文化产品制造及批发零售业。该产业具有创意,知识和资本密集,消耗少、污染低、附加值高、渗透性强等特点,同时也存在有形资产少,未来收益和市场价值不确定,成本回收周期较长,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和流转等问题。北京作为我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十一五”期间文化创意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与科技产业形成对首都经济双轮驱动态势。
2 北京市建设文化中心期间将形成重大合作机遇。一是优化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以首都功能核心区和朝阳区、海淀区为中心,加快现有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首钢旧厂区、北京焦化厂转型利用;继CBD一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后,重点培育2~3个综合收入超千亿元功能区,形成地标性文化航母;建设中关村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近期实现入驻基地企业100家、相关产值200亿元。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可重点关注海淀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示范区、朝阳CBD一定福庄国际传媒走廊、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798和宋庄艺术区等重点集聚区建设过程中的基本建设融资需求:密切关注中关村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进展,围绕数字内容制作与分发、出版发行交易与监管、跨媒体复合出版、智能阅读终端研发制造等领域挖掘潜在客户。
二是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将集中在京落户。2012年6月,北京市与大连万达文化集团、中国数字集团等11家企业签署大规模战略合作协议,首期签约投资额608亿元。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将在798艺术区建设北京新濠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水舞间”高端演艺品牌项目总投资500亿元。中国恒天集团将在宋庄投资建设国家时尚创意中心,投资超过300亿元。房山文化硅谷、怀柔电影城等项目也在规划中。商业银行可密切关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情况以及核心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
三是集中力量组建行业内龙头客户和“文化航母集团”。北京市将吸引世界五百强企业、特大型国有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战略重组;“十二五”期间着力培育500家骨干文化企业、100家文化上市公司、50家百亿级、3至5家千亿级文化企业集团,新增上市公司50家,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国家大剧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都市传媒集团、出版发行集团、广告传媒集团、演艺集团、新媒体集团等文化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并购贷款、结算、投行咨询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四是加快首都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国家美术馆新馆、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国学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北京博物馆中心区,支持国家音乐博物馆、中国出版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新的国家级文化设施落户北京。在天桥和天坛地区集中规划建设首都核心演艺区,打造亚洲演艺中心。推动市级和区县文化设施建设,完成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国际戏剧中心、首都图书馆二期、北京儿童文化艺术中心、北京美术馆、首都交响音乐厅等项目,提升利用率和服务水平。公共文化设施具有较强公益属性,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商业银行可关注相关重点项目进展,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五是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走出去”。北京市将依托国际友好城市、驻外机构、海外华人等资源,积极扶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产品出口基地和北京国际文化贸易服务中心建设,支持优秀剧目、文化艺术品海外巡演巡展,支持图书出版、影视作品、动漫网游等文化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完善译制、推介、咨询等方面扶持机制。随着北京对外文化贸易不断扩大,商业银行可进一步依托自身全球服务网络,挖掘国际业务机会。
(四)北京市将形成较健全的民生保障体系,在公共教育、卫生服务资源布局调整、科技成果应用领域形成一系列市场机遇
教育、卫生属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领域,随着卫生部、教育部先后出台规定明确禁止公立机构负债建设,大型项目融资机会相对减少,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配套金融服务需求,间接支持公共服务事业发展。
北京市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至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卫生资源布局合理,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基本形成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和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教育资源布局,教育现代化水平全面提高。
一是公共教育服务资源布局优化。推动中关村大学聚集核心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度融合,共建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基地;结合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城南行动计划完成沙河和良乡高教园区及相关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CBD东扩和通州国际新城建设,发挥东部高校聚集区学科优势;推动职业院校向产业集中区聚集,重点推进亦庄职教园区、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除国家级高等院校以及北京市级重点高等院校外,商业银行可密切关注新建项目发展情况,寻找切入点与突破口。
二是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布局优化。除国家级、市级大型综合医院外,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新建项目,为北京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全面支撑。
三是加快应用科技创新成果。随着医疗服务体系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可依托结算网点及网络银行等平台优势,开展银医合作,密切关注创新成果应用对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拉动作用。
(五)商务服务产业提升“绿色北京”吸引力
1 商务服务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是构建世界城市重要的产业支撑和直接推动力。
商务服务产业包括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及会展、租赁、广告、法律等活动。该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强辐射力等特征,是营造城市良好发展环境的支撑条件。北京地区总部经济特征突出,拥有26家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居世界第二;超过300家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居全国第一;资产、收入总额占商务服务业比例分别达到96%、45%;集中大量营销、研发、资本运作和管理决策等功能,并带动会计、咨询、律师、评估等中介服务业态发展。
2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发展壮大商务服务业,将在集团总部、商务配套服务、会展、广告领域形成一系列市场机遇。
商务服务业兼具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特征,多数子行业以提供专业知识服务或专业技能服务为主,属于低耗、高效的绿色产业,符合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一是进一步强化集团总部聚集优势。北京市将继续加大对于跨国公司的招商引资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到2015年吸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00家左右,同时重点引进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做实做强“总部实体经济”。商业银行可重点围绕集团客户开展产业链贸易融资业务,分析把握供应链构成、商业运作特点和交易结算模式,开发个性化服务方案。
二是大力发展商务配套服务。实施商务中心区(CBD)东扩和通州国际新城核心区等城市商务区,提高商务服务业发展集聚程度,商业银行可密切关注会计、法律、咨询等区域优势产业客户,根据企业经营特点,提供融资、结算服务。
三是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将着力提升北京会展业国际竞争力,预计2015年全市会展业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新国展等四大会展业核心功能区,密切关注密云龙湾水乡等六大会展产业集聚板块建设,延伸营销配套服务企业。
四是创意广告业优化发展。商业银行可优先关注行业内经营时间较长、与业务对象合作关系较稳定的企业,根据应收账款情况,通过控制未来现金流,探索进行融资支持。
(六)流通服务优化资源配置,拉动经济增长
1 流通服务优化带动发展方式转变,是经济领域实施“世界城市”战略的重要内容
流通服务产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和现代物流两大领域。其中:批发零售业企业数量众多,具有利润薄、轻资产、负债率高等特点,并呈现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趋势。现代物流以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和物流基地网络为支柱、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商业银行未来应重点关注的领域。
2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优化提升流通服务业,将在专业商品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物流园区基础设施、龙头物流企业领域形成一系列市场机遇。
北京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城市消费市场和主要商贸流通交易中心之一,将构建与首都城市功能相适应的高效、绿色、低成本的都市物流体系和现代化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成熟、先进的现代化流通服务产业体系乃至商贸流通、购物消费的国际化中枢,力争成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国际商贸中心。
一是加强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分类管理,专业商品市场集聚发展。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专业商品市场建设及升级改造过程中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高科技产品交易聚集区、红桥市场珠宝交易聚集区、木樨园一大红门服装产业交易聚集区以及马连道茶业交易中心等主题交易聚集区;同时关注大宗商品市场内从事石化、煤炭、医药、粮食等商品的全国及区域龙头企业,挖掘其上下游企业链条。
二是搭建重点行业电子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在线批发交易,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集成发展。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通州商务园等电子商务聚集区建设,跟踪电子商务国际化经营趋势,跟进配套服务。
三是完善物流产业基地及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物流中心-基地-配送中心”多级市场配送体系建设的融资需求。
四是物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商业银行可重点关注服务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音像图书等优势产业的全国及区域性龙头物流企业,以及航空、冷藏等专业物流企业,依托物流监管企业,拓展商品融资业务。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公司金融业务的市场选择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北京市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时期。商业银行应在持续深入了解市场前提下,结合自身优势,顺应北京市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调整趋势,积极探索业务模式、抢抓发展先机,完善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对接渠道,形成新的增长点。
(一)全方位支持北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商业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北京市现代服务业市场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建立与产业主管部门对接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产业发展动态及落地项目情况;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定期研究内外部重大变化并解决存在问题,充分利用结算、网点等综合金融服务网络优势,实现对于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
(二)立足总部经济的拉动和聚集效益,满足重点产业融资需求
1 根据总部经济特点实施供应链金融方案。围绕企业总部所需要的金融、保险、会展、法律、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现代物流等高端现代服务需求,推进“1+N”的供应链模式,深度挖掘产业链客户群体。借助国内贸易融资产品所具有的融资成本低、优化财务报表等优势,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优质客户群。
2 建立长效跟踪机制,选择性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积极支持以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为代表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北京市科技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战略,大力拓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探索、创新适合流通服务、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的融资模式。跟踪教育、卫生产业发展动态,重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三)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打造专营机构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情况,将部分分支机构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特色机构,覆盖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重要产业功能区,鼓励根据所处区域特色,明确目标定位,以“立足区位、塑造专业”为目标,重点研究、发展1~2个特色行业,力争先试先行,探索业务发展模式。
(四)创新特色产品与服务模式
针对现代服务业“看得见、摸不着、抵不住”特点,加大对新产品研究力度,跟踪现代服务业行业特点和运行规律,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信贷模式,吸收借鉴同业先进经验,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运营模式,不断创新有市场竞争力的信贷业务产品。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管理
一、前言
城市农贸市场作为重要的生鲜农产品零售终端,是城市居民日常消费不可或缺的主要场所。我国城市农贸市场始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农贸市场的食品质量、购物环境、服务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传统的城市农贸市场已无法满足城市居民消费的要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对城市农贸市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国家商务部也制定了相应的农贸市场建设验收规范从宏观上加以指导,城市农贸市场建设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农贸市场建设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城市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情况
本文以江苏省淮安市城区农贸市场为例,通过对地方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农贸市场管理者、农贸市场经营户、城市居民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进行问卷调研、深入访谈。对41家农贸市场发放41份管理者问卷,实际收回有效问卷41份,有效收回率100%;通过对农贸市场经营户的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753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707份,有效收回率93.9%;通过对农贸市场消费者的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795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756份,有效收回率95.1%。
江苏省淮安市主城区共有41家农贸市场正在运营,其中清河区10家,清浦区11家,淮阴区4家,淮安区11家,开发区5家。从所有制性质看,国有性质的有9家,占22.0%;集体性质的有9家,占22.0%,私有性质的有23家,占56.0%。从摊位结构看,7654个固定摊位中:肉品摊位570个,493家经营户;蔬菜摊位2806个,1858家经营户;水产品摊位530个,385家经营户。
三、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址不合理,缺乏科学规划。关于农贸市场选址的合理性,国内学者尹元元(2009)分析了长株潭城市群农贸市场数量少、布局规划不合理;李卫兵(2008)分析了桂林农贸市场规划滞后、布局及结构不尽合理;马超益(2010)分析了南宁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根据淮安农贸市场问卷统计显示:只有43.4%的农贸市场经营户对农贸市场选址合理性表示满意,只有51.5%的消费者对农贸市场交通便利性表示满意,现有的农贸市场布局已不能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其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人口的不断集聚,原有的与旧城区相配套的农贸市场格局已被打破。一方面,新建社区缺失农贸市场这样的配套生活设施,导致老百姓购买生鲜农产品极不方便;另一方面,由于老城区的改造建设加快,农贸市场周边的原有居民拆迁,消费者较以前大为减少,农贸市场空摊率高,致使部分农贸市场无法正常运营,改行或搬迁,形成了老百姓买菜难、农贸市场卖菜难的局面。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城市农贸市场缺乏整体规划,出现部分农贸市场相距百米的现象,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2.设施不完善,难以达标。马云甫(2005)分析了传统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和卫生条件不尽人意,存在安全隐患;金玉姬(2013)分析了磐石市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简陋、发展严重滞后;刘智超(2013)分析了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存在诸如露天式、摊位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根据淮安农贸市场问卷统计显示:只有31.3%的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给排水设施满意,只有30.3%的消费者对农贸市场卫生环境满意,只有42.9%的消费者对农贸市场通风满意,有73.3%的经营户和有83.6%的消费者认为现有的淮安农贸市场需要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两大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经营户对淮安市农贸市场现有硬件设施不满意。有34家农贸市场停车场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有些农贸市场甚至没有停车场,出现农贸市场外停车乱占道的现象,加剧了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的阻塞。
3.对农贸市场的管理与农贸市场的内部管理缺乏规范性,易造成安全隐患。李丹(2013)分析了内蒙古农贸市场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负面效应严重;王艾青(2014)分析了地方政府对常德市农贸市场监管组织不统一。农贸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对农贸市场的开办缺少准入机制,对农贸市场的具体运营缺乏有效监控,政府职能部门无法即时掌握农贸市场运行状况。政府职能部门应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对农贸市场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迅速解决农贸市场遗留问题,健全管理农贸市场的运行机制,做到对农贸市场管理有序。对自发形成的马路、露天农贸市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农贸市场周边的路摊应该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保护农贸市场经营户的利益,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对淮安农贸市场消费者问卷调查,有83.3%的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源头安全性非常关注;消费者对农贸市场满意的影响因素,顾建华(2014)通过因子分析、多元线性逐步回归建立模型,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农贸市场服务因子、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因子、农贸市场商品质量因子显著关注。通过调研显示:农贸市场的内部管理极不规范,部分农贸市场的内部布局不合理,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对入市商品索证、入市经销商索证、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进货管理,各农贸市场的要求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部分农贸市场台账也不齐全,可追溯性差,易造成农产品安全隐患。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提高农贸市场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户的行业知识、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经营户的计算机信息化操作技能。
四、农贸市场现代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突显农贸市场公益性质,切实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政策性投入。农贸市场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贸市场是鲜活农产品重要的零售终端,其社会价值取向更能体现政府形象。有60.8%的消费者每天都进入城市农贸市场消费,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建设好城市农贸市场不但可提高地方城市的品位,而且可增强区域经济的发展潜力,提升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城市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是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是城市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现实情况看,农贸市场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投入大、回报慢、效益低,单靠市场机制内在作用对农贸市场建设配置资金的纯市场化模式难以突破当前城市农贸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建设资金颈瓶的制约。建议地方政府将农贸市场列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投资范畴,每年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基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农贸市场与城市开发、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进一步发挥国有农贸市场的主导地位,彰显其民生公益性地位和主渠道作用,国有农贸市场在竞争中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地方政府的政策意图,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为其他性质的农贸市场树立标杆,能够影响和促进整个农产品零售终端的全面提升。
2.注重稳步推进,阶段实施、重点突破、以点促面。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改造的思路,把握任务节奏,稳步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对于现有农贸市场进行综合实力排序,排名前列的优先加以改造,对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的国有农贸市场给予政策支持,改造升级、规划新建并进,使现有农贸市场达到商务部标准化农贸市场规范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农贸市场为主体,生鲜大卖场、连锁超市为补充,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便民放心的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要求、基本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基本满足城区居民需求的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经营机制。
3.扶持流通主体,加快发展速度。农产品的可追溯,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必将带来生鲜农产品单位成本的上升,根据淮安农贸市场调查显示:74.2%的农贸市场消费者不能接受农产品的价格提高;通过对“农改超”接受意愿的调查,消费者考虑到“农改超”会使农产品价格提高,有56.6%的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农改超”模式;通过对于对农产品检测费用的调研,有74.2%的消费者只能接受价格提升在原有的10%以下,价格的大幅提高易引发消费者对政府的不满。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肉、禽、蛋、鱼、菜基地化、专业化、定单化生产;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资金、技术、良种、服务等方式,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建立高效畅通的生鲜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于一体的与零售终端相配套的统一配送系统;通过提高农产品产销组织化程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损耗和费用,降低生鲜农产品的运营成本,使城市广大消费者受益、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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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保险法中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和保险法相结合的产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计,不仅始终贯彻着民商事法律所强调的公平原则,即公平、正义要求负有法律责任的人需要履行义务,让对损失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承担最终损失,以免一开始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补偿;而且体现了保险法上所追求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债权人得到天降横财、获得双重赔偿,避免了被保险人既从保险处得到保险给付又从负有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处得到赔偿,允许保险人在赔付之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被保险人就只能得到一次赔偿。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条款主要规定在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这些条款只能说是对代位求偿权的泛泛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漏洞百出,存在着很多使用上的盲区和混乱。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行使名义的不明确即是一个方面。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应当以被保险人名义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这不仅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在诉讼实践中也是二种情况并存着。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可以说是他实际取得代位求偿权的附条件,保险人应当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使这项法定权利。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英文表述为insurance subrogation,subrogation有取代他方当事人地位之意。在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等于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则是完完全全地转移给了保险人,并转化成了保险人自己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未取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不过是因为保险人履行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划分成为了两个部分,一是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部分的赔偿请求权转化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二是被保险人对未完全受偿部分的剩余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提讼等多种方式就该部分请求赔偿。第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第95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96条还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提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其在诉讼上的细节可以也应当作为一般保险的借鉴。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除了在程序上确保被保险人可以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也免去给第三方责任人可能带来的诉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需要凭借一套索赔单证分别提讼的矛盾,有利于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制度的完善。第三,如果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给权利的最终实现增加成本与代价。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具体的权利请求在保险人的“”之下也可能受到二次侵害。这些弊端和麻烦将造成诉讼程序进行的不顺利并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四,现如今保险业务蓬勃发展,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第三人的利己性,就保险问题产生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也急剧增多,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站在统一战线还好,还能在针对第三人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极有可能会出现被保险人自己和“自己”争夺赔偿的笑话。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究竟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历来对此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和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和成文法的佐证;第二种观点在台湾地区及澳大利亚较为普遍;第三种观点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对此,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上都是有意义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保险法却含糊其辞,未作具体规定。从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来看,似乎暗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海商法》第252条规定则又有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之意。这种立法盲区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就理论角度而言,一方面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此权虽在权利内容上雷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但终归为独立于被保险人之外的权利;另一方面债权移转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已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力,这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其次,从保险实务角度考察,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再次,从近年来的立法动态分析,已有迹象表明,我国立法正在逐渐明确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求偿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以何种身份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在一般诉讼程序中,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对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明确规定。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保险以其标的的差异,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世界各国,一般只有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才允许代位追偿。而损害填补原则贯穿于整个财产保险领域中,所以法庭通常不会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提出疑问。损害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故“无损害即无保险”便成为财产保险领域的谚语。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毋庸置疑的。至于人身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人身保险的三种不同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其中的人寿保险,不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这是因为:1、从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性质上考虑,人寿保险是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其所获得的保险金充其量只能算是对直接开支损失的弥补。此外,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在性质、利益上的本质区别,也决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如及于人寿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损害,无法使损失恢复到最初的程度。2、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考虑,财产合同属补偿性合同,适用补偿原则,人寿保险合同属给付性合同,为定额保险,不会有超额投保,亦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问题。3、从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方面考虑,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系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与人。
对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无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则更为复杂。一方面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损害的特征,因为在这些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的一般是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财产损害,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正是填补这些财产上的损失,这样就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本身又具有人身利益的无价属性,被保险人遭受的身体伤残和心灵伤害都属于非财产上损害,这又在相当程度上排斥了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两相权衡,再加上实务上的需要,承认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似乎并无害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8-02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中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上述概念和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中所处的章节位置来看,代位权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人身保险中,具体地说,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中是否也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呢?
一、《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保险法》第60条为代位权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另外,《保险法》在第46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保险法对于代位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持全面否定的态度。虽然法律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予以明确禁止,但法律的明确规定并没有能够平息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
二、理论界关于补偿型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问题的看法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型保险(如:人寿保险)和补偿型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目前,学者们对于定额型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这一问题已达成共识,理由在于“人身无价”,然而争论不休的关键是:诸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可否适用代位权制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依据是损害填补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健康、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其保险金的给付仍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这也正是在人身保险中要区分定额与补偿的原因和依据,可以说,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性质与代位求偿权填补损失的宗旨不谋而合。因此,在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是完全可以的。
否定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确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补偿与纯粹的财产保险的补偿有着质的区别,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人身无价,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但它还是无法涵盖事故所带来的全部后果,也没有一个能够判定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是过多还是不足的严格的、可量化的标准。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是断然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
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健康、意外伤害等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是否可以在这类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适用该制度。
对此,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人身保险中的确有填补损害的因素存在,诸如健康和意外伤害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因此,在保险实务中,针对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应该恰当地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三、《保险法》的立法缺陷及对“否定说”的评析
(一)我国《保险法》人身、财产二元划分的缺陷
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对保险业进行分类,即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问题是:这样的分类标准是否与保险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在规范保险经营方面是否起到了指引和保障的作用?现实的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严格按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进行区分的二元划分模式使得人身、财产保险完全割裂,只强调了二者之间的不同,并未站在统一的角度,寻求它们可以共同适用的规则和制度,这种只讲分立不讲统一的片面分类所导致的后果是:整个保险制度体系性较差,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险种无法归类,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规则的适用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互相借鉴的实例,这种情况下,仍将补偿型的人身保险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则显得与实际不符,与保险发展的趋势不合。
(二)对“否定说”所持的“人身无价”观点的评析
江朝国教授编纂的《保险法规汇编:立法理由·学说争议·判例函释·保险常识》一书中提到了一段关于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断,“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是无价的,尚无以经济上利益评估其价值,自无赔偿超逾损害之双重获利情形。此相关诸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多采定额给付理赔,而不计被保险人实际经济损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许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将人身价值局限于某一价格,自属轻蔑人类之生命、身体”。
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否定说”的逻辑思路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否则,是不道德的。这一逻辑没有做到环环相扣,有着很明显的跳跃性,看似合理,实则漏洞百出,事实上,由“人身无价”无法推导出“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它是将“人身无价”这一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观念不恰当地运用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作为“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权”的立论依据,实际上是使人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重心偏离,陷入“人身无价”的迷思。樊启荣教授对此给予有力的辩驳,“从哲学价值观念角度而言,人的生命、身体确实不可以金钱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也不意味着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就是不道德的,否则,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依据,而人身保险制度就更无从产生。”由此可见,将人身无价作为人身保险无法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由是欠妥当的。
四、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樊启荣教授对在意外伤害、健康等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合同中仍固守“人身无价”观念的观点给予有力地批判,使我们明白,人身保险中全无保险代位制度立足之地的论断,在逻辑上不够精确,在适用上也没有针对人身保险的再分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的做法应该是:立足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确立保险代位制度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的地位,并为其寻求理论支撑、现实依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当的扩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一)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
从保险原理来看,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业务,但其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方面,也坚持同一原则。因此,它们应当与财产保险一样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实践中,保险公司则通常在这类补偿型保险中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医疗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医疗机构以及第三人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剔除后再赔偿其差额。甚至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并未完全遵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是参考损害填补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和首要原则,针对个案特点,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二)国外的经验
1.国际上关于保险的分类
在保险分类方面,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都适用补偿原则,在第三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给予赔偿后,可以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种分类方法,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定位,不但突出了寿险与非寿险的区别,而且明确了二、三领域的共同点,既为保险代位制度在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又很好地规避了我国二元划分模式的缺陷,因此,很值得借鉴。
2.国际上关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先进立法
英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属补偿保险”,有必要适用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规范。美国在坚持这一立法思想的同时,更加细化了保险代位制度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韩国商法典》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之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之所以说这些立法先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集体反映了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贯彻了损害填补原则,扩大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因此,我国《保险法》再次修订时,应该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理论依据存在偏差,法律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最终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应该转变传统观念,重新审视保险业的二元划分模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弥补法律的漏洞,为扩大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制度保障,立足保险业发展趋势,穷尽一切可以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保险种类,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预算,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预算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成效。要做好医院的财务预算工作,就必须要提高医院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整体认可度,认识到财务预算工作在医院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要优化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模式,要关注医院内部财务预算工作体系的建立。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是医院财务预算工作的重要因素,对医院的收支进行合理预算,需要明确前提。其一,财务预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医疗部门的规定去确定医院内部的收费细节;其二,财务预算工人员要做好财务业务的计算工作,提高财务预算工作的准确性;其三,将财务预算工作与医院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联系在一起。
二、加强财务管理认知,创新医院财务管理模式
?t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认知程度,影响着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氛围以及工作质量。医院,不是公益单位,其经营情况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供需关系不尽稳定的环境中,各家医院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创新发展的今天,医院管理者应当将财务管理工作提到重要的地位。
在医院的日常运营过程中,要关注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专项培训,让财务工作人员丰富个人会计知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医院发展的重要作用。更要引导每一位财务管理人员根据医院的规定明确自己在医院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是医院控制自身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实践,从市场环境的特点出发分析风险因素,对医院内部的财务信息加以处理,预测风险,制定应对措施,才能让医院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创新医院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水平,标志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意味着医院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市场对于医院发展的影响。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社会大众能够应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走进医院。
在诸多城市都存在着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无人问津的不平衡问题。社会地位与医疗水平直接影响着医院的社会影响以及患者青睐程度。不同的发展情况需要得到不同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支持,用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去弥补医院发展的薄弱环节,才能让财务管理制度服务于医院的全面发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医院管理者与财务管理者、工作人员相互协调,通过开会讨论一起商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实施细则。
四、提升财务管理网络化程度,创新医院财务管理模式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之前,虽然信息技术得以快速发展与普及,但很多医院的财务管理者仍然利用手工方式管理财务信息,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推动了医保使用范围的扩大与患者信息的共享。医院的收费工作信息化程度增高,财务信息复杂度提升,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求。要创新现代医院的财务管理模式,就要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与精准性,关注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在自选商场里,陈列着成千上万的商品,要想要在第一时间映入消费者的眼帘,并非易事。但当消费者在产品的包装上发现了自己所关心的内容时,便会感觉产品“非他莫属”,进而就会促进成交。因此就需要包装设计具有与众不同的精神特色和个性,不能趋于一般化。一个包装设计有主题与否,以及主题选用是否正确,和商品的结合是否贴切等,决定了该商品包装的价值。一个好的主题包装可以唤起消费者的共鸣,从而促进消费,甚至创造消费。“主题包装”就是这么一种“事半功倍”的包装方式。它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量身定制,有针对性地进行促销,甚至可以和其他品牌进行“强强联合”,借力销售。
1 非主题包装难以唤起年轻人的购买欲
80后是现代社会的消费主力,也是年轻的消费者,他们成长在物质相对富足的环境中,社会以及文化的开放和长辈无微不至的关怀,使他们在心理上相对自我,喜欢标新立异。而受当今消费环境的影响,他们的消费观念具有明显的全球化倾向。而多变、刺激、新颖的生活方式也就决定了他们讨厌墨守陈规,在选购物品时,也喜欢求异、求奇、求新,喜欢追逐潮流和时尚。因此,他们绝对是新产品的拥护者,但对品牌的忠实度却不高,因为他们在海量的广告中成长,更习惯根据自己的感觉和判断去选择,去喜欢。80后引领者各种前沿潮流,对一切新奇和时尚的事物充满了好奇,对新品牌有着强烈的“求知欲”,甚至不惜DIY来体现自我VIP。80后的冲动式消费特征,即便只是产品的的宣传概念也可以让他们直接掏腰包,他们不会过多地考虑产品的实用性。因此传统包装并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具有艺术感和潮流因素的包装作品才更能引起年轻人的好奇心和购买欲。
2 消费潮流使得非主题包装难以担当促销的重任
2.1 何谓潮流,如何把握潮流
潮流,是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大众喜爱的文化、艺术、设计等方面的趋势。潮流也就是流行趋势的动向。潮流的形态是一个无法定义的词语,没有固定的形态可以形容是否潮流,因为潮流总是在变化的。所以,我们把它叫做“潮流”。另一种说法是,当今社会大众的口碑很好的物质,比如:衣服,用品,饰品等等,被广大群众喜欢的这个东西或者事物就会顺理成章的成为“潮流品”。它时包含了时尚、流行等多方元素的时效性概念,具有很大的审美覆盖面,直接体现了一个时期的大众审美观念。
潮流并不是新事物,却是个时时更新的概念。人们在创造潮流,同时也在疯狂地追逐潮流,也是人们不断追求美和崇尚新事物的心理成就了潮流。不管是唐朝的“以肥为美”、还是我国70年代的“劳动布”、“的确良”、“喇叭裤”,不管是远古时期山顶洞人的石头饰品,还是80年代的“海魂衫”和“回力鞋”,还有今天在公交车上随处可见的A仿LV限量包和满街的“梨花头”,无不是潮流的产物。
2.2 潮流消费下的包装
当今的消费社会是一个传播媒介高度发达、信息高度流通、各类时尚元素交织充斥、快速运转,突出潮流的经济社会。各种传统的和新兴的宣传媒体、各种视频的集中持续轰炸,不仅带来了感官上的直接刺激,更将所营造的“时下最流行的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是时刻关注最新鲜、最时尚、最前沿、最潮流的青年消费者,更是容易受影响。作为这个时代消费主力的年轻人时刻把握潮流的最新脉象,最酷的信息,最新鲜的事物。当我们来到市场,就会不自觉地被琳琅满目的商品包装而吸引,在形形的商品中,有潮流特质的包装会格外突出。
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我们所注重的就不再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更能刺激我们消费的就是视觉上的东西。Swatch的手表作为一个很受年轻人欢迎的品牌,不仅在设计上时时创新,在包装上也长期与时俱进,时时吸引年轻人的眼球。有人说Swatch的手表唯一不变的特征就是它一直在变,不变的是它的品质,一直在变的就是它的主题了。它的设计就是建立在主题的基础上的,圣诞有圣诞系列包装,冬天会有雪花的设计,时而也会出现像男孩女孩系列的情侣主题包装。
受潮流消费的影响,如果超女盛行,带有超女符号的商品会好卖很多。也许我们正打算减肥,却因为可乐瓶子上带有偶像的头像而忽略可乐里的糖分。其实,很多时候是包装激发了年轻人的购买欲望,“买椟还珠”的事情在年轻人之间时有发生。这个就是包装的魅力,在潮流消费的驱使下,市场上的包装越发新颖,商家也绞尽脑汁在包装上下功夫吸引广大消费者。
3 主题包装比非主题包装更加有吸引力
人靠衣装马靠鞍,物品也需要靠包装来吸引人注意。杜邦定律指出,大约63%的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包装进行购买决策的。在这个市场经济等同于眼球经济的社会,只有吸引到消费者的注意,品牌才能被消费者接受,产品才能被消费者购买。人们总是要先看到商品,才会再考虑要不要买,最后综合各种因素才决定要不要买的。包装是商品信息的传递窗口,如果消费者要买一件商品,商场里将有十几种同类产品呈现在面前,各种各样的信息符号扑面而来供其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说,包装决定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正因如此,企业必须利用包装的影响才能完成自己的产品推广和品牌树立。色彩肌理与光洁度等包装效果先声夺人,出类拔萃,更会首先受到消费者的瞩目。
4 总结
在现代这种信息社会,包装绝不能仅有外饰。包装不能只是为产品加的一个“外套”。传统的包装标明了商品的名称和样式等常规信息,但在外观造型上并没有独特的风格,而在陈列和展示的效果上,对商品的宣传的计划也鲜有协调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让包装失去了生命力。而主题包装可以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差异化区分,更加有吸引力,可以通过包装的主题传达更多的理念,提升包装的价值,也可以通过主题跟上时代的步伐,制造更多的需求,把握更多的细节,让包装重新焕发新的生命。
参考文献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目前,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融资的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我国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200多家,但大都是国有企业,仅有那些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类的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或者通过资产置换借“壳”买“壳”上市的机会。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为筹得更多的资金,各地、各部委都竞相推荐大公司上市,这也导致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在加之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
2.民间、政府中小企业融资状况。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多数在民间中小企业融资,采取职工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或借民间的高利贷。尽管筹资成本较高,但由于手续简便、资金到账及时,多数中小企业还是愿意到民间中小企业融资。但由于民间资本毕竟规模不大,且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所以中小企业民间中小企业融资不是长久之计。在政府方面,又存在这样的观念:大型企业都是国有的,贷款给他们是国家对国家的企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谨慎,条件较为苛刻。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截至2010年末,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含票据贴现)17.7万亿元。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取得银行贷款很难,主要表现为抵押难;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一些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这就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而不得已走上民间贷款的途径。中小企业借款的特点是“少、急、频”,加之为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
第一,中小企业自有资本不足。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自有资本偏少,因而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在相关组织的调查中,有32.76%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我国的银行在单独面对这些自有资本偏少的企业的经营风险时,不得不采取较为谨慎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中小企业自身对于融资产品的了解不够,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单一地使用间接融资的融资方式,而在间接融资中也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为主。据相关部门统计,46.48%的被调查企业目前补充资金的渠道仍是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企业对融资可能的渠道了解不够,而导致单一的融资方式也是造成其融资难的一个原因。
第三,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变化快,财务制度、财务管理相对不稳定。调查结果显示,有11.97%的被调查企业由于其资产负债率偏高,使其贷款遇到了问题。部分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业绩等背景资料,增加了银行的审查、监管难度。同时,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企业为了得到贷款,可能将经营信息对银行有所保留,结果导致银行承担过大的信用风险。一旦发生贷款纠纷,常常造成贷款损失。因而,银行采取提高信用风险控制系数的对策,这又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额的减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受到了诸多限制。
2.中小企业贷款缺乏足够的抵押和担保
改革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以传统的贷款业务扩张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贷款安全性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对少数大中型企业外,几乎不再发放依据客户信誉的信用贷款。由此,中小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也就很难得到贷款。又因中小企业分布城乡各处,其中小城镇居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大量采用合资合作方式,造成不同程度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等产权不明等状况,使得这些固定资产无法用作贷款低押品。同时,中小企业所在地通常是经济组织有限,难以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人,因而贷款风险相对较大,银行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
3.间接融资渠道的所有制歧视
间接融资供给主体主要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资金供求双方所有制性质不相称,直接影响资金供给方的预期目标收益和风险。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从该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受到其所有制性质导致的资金运用软约束,中小企业是其“惜贷”和“慎贷”的对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银行同样面临着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经营效益差、风险大等问题,更加难以向中小企业贷款。地方性商业银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由原有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政府偏好的项目,并且业务范围窄,严格限制于城市之内,难以满足客户跨区域业务发展的需要。
4.有效的直接融资渠道的缺乏
中小企业难以进入主板市场。一是进入主板市场的门槛很高,通常要求企业具有很高的资本、营养额、利润水平,中小企业很难达到其标准;二是上市成本很高,申请上市的企业必须聘请专业的法律和会计审计机构进行上市评估,已上市的公司由于时常要求披露其经营信息,需要聘请独立的专业会计和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费用昂贵,这对于资金需要规模较小的中心企业来说成本太高:三是市场不易接受融资风险太大并且会因为不利的市场预期和风险判断而无法及时、足额、适价筹得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虽开设了中小企业板,但其上市标准、管理规则甚至行情走势都和主板基本相同,因而没有太大的创新意义。该板块市场主要为高新科技企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低技术为特征,显然不在其服务之列。另外,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和利率、发行额度管制,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社会资信度的中 小企业无法进入发债市场。??
三、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模式案例研究
1.华夏银行信贷融资模式创新
2010年初,华夏银行以“龙舟计划”重拳出击掀起了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新一波浪潮,标志着华夏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的理念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其中,华夏银行的小企业特色产品“接力贷”、“增值贷”受到市场的认可。据悉,“接力贷”是华夏银行首次尝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在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之后,当信贷资产满足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将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增值贷”是在主贷发放一段时间之后,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按主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免担保免抵押给借款人再发放一部分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贷款。“前者的最大亮点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实现风险转移;后者的最大好处在于无需抵质押担保,仅需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此,华夏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总经理卢小群如是说。“而且,华夏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是一种开放式心态,通过与担保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合作,实现风险分摊。”
2.建设银行信贷融资模式创新
“E贷通”系列产品是建行联合阿里巴巴在温州首家推出以“网络联保贷款”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包括电子商务联贷联保业务、电子商务速贷通业务及大买家供应商融资业务。电子商务联贷联保业务是指3家(含)以上借款人,通过网络自愿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建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电子商务速贷通业务是对借款人不进行信用评级和一般额度授信,依据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及网络信用而办理的信贷业务,并对网络信用好的电子商务客户给与一定比例的追加贷款额度;大买家供应商融资业务是供应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持有的经建设银行和大买家确认的,尚未履行交货义务,相应款项尚未收付的购货订单为依据,向建行申请融资的信贷业务。上述创新产品中的电子商务联贷联保和大买家供应商融资业务无须抵(质)押物,真正为无法提供押品的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江南银行信贷融资模式创新
链融资是指江南银行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以适当的产品或产品组合将银行信用有效注入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以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是基于企业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等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核心企业担保贷款等各类业务品种可供选择。
应急贷主要为满足中小企业突发性资金需求,解决其燃眉之急发放的临时性贷款。融资方式多样,可选择信用、保证以及抵(质)押,也可以凭借应收账款、商品货权或仓单取得融资。保证人可是专业担保公司、也可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抵(质)押方式可以采用公司、个人财产抵(质)押。还款方便,可采用一次性偿还或分次偿还。保证客户充足备货,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四、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改变融资观念
中小银行组织结构高度扁平化,决策层与经营一线比较贴近,对市场变化具有反应灵敏、决策高效和执行快捷的特点,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在发展中小企业关系型融资方面具有重大优势,中小商业银行应转变观念,准确定位,实行集中战略,以服务中小企业为目标,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真正发挥自身的优势,以灵活多样、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要调整信贷结构,丰富信贷业务品种,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选择范围,积极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同时公开信贷政策,简化业务流程和担保手续,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中小商业银行应该针对各自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开发出适合当地的金融服务业务和品种。
2.调整组织结构
充分发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众多、网点分布广泛的优势,充分了解所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状况,通过不断的和中小企业的接触,了解其内部的诸如法人品质、管理者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状况、企业发展前景、人文环境等相关信息,补充中小企业“硬信息”不足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为那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其发展,并为商业银行自身争取新的利润空间。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层分支机构,在增强搜集企业信息能力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3.实施农村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保障。
农村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一经建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发挥其保障、激励功能。一是要严格考核,确保公平、公正。二是要完善制度,确保规范实施。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激励机制得以规范实施的重要保障。规范奖惩制度,将员工的激励与奖惩有机结合;完善提薪制度,让员工看到希望。三是要狠抓落实,确保有效实施。激励机制一旦制定,就要狠抓落实,抓落实就是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按照预定程序进行,把方案转化为实践活动,被接受并付诸于实施,确保激励机制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正常化,使既定的激励机制能对员工产生相应的效果。四是要强化沟通,确保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各环节要强化沟通。通过及时沟通,让员工明确他们可以获得的利益,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工作,达到预定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晓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及其对策浅析[J].市场周刊.2009(8);
一、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代为求偿权缺失的原因
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其中保险人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就是明确表明人身保险代位权的不存在,但是这不不意味着第三人与保险契约不再有关系而是将请求赔偿的权利交给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总结一下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既拿到了保险金又拿到了第三人的赔偿。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判断,其立论的观念基础是“人身无价”的价值观。它的核心观点可以这样解读: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是无价的,尚无以经济上利益评估其价值,也就在理论上没有双重获利一说。所以人身保险夫人给付方式多采定额给付理赔,而不是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来加以计算,既然关键的“损失赔偿”原则无法使用,所以人身保险中也就不能使用代位求偿原则了。因此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为求偿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国外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立法现状——以德国为例
我国的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法律中存在缺陷我们可以理解。下面我们首先来关注下国外保险立法和主要理论都是如何定性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并从中吸取经验,进一步来校正我国保险法。德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代位求偿这一块与我国的处理方法是不一致的。在《德国保险法》中,他们把保险分为了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保险法学者将人身保险与非人身保险为标准进行了划分,在非人身保险中,因为不会出现被害人相关的损害那么其受到的损失都只会是物质性的,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德国的保险学者认为人的生命身体价值却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因此通过分析德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代位求偿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方法给了我们诸多启示,在人身保险中引入代位求偿原则也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
三、我国人身保险代位求偿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的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因此:讨论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由该保险险种本身的性质来决定,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解决上述问题时,也不应是随心所欲的安排,而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区分。
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存在,因此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损害补偿原则,即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如果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则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果不属于损害补偿性质的,就不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但如果仅从损害补偿原则来区分,就可能将问题带回原先的轨道。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承认人身保险中也有损害补偿因素存在, 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存在,以及如何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该原则。而讨论人身保险中的损害补偿因素,就必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进行研究,从而找到符合损害赔偿原则的项目。
与此同时,代位求偿行使的另一个要见是存在第三者加害。如果不存在第三者加害这一要见,求偿的对象也就不复存在了,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向第三责任人进行索赔,所以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损失不产原则和第三者加害这两个要见缺一不可。
就目前我国人身保险中几个主要的险种: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而言,人寿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无法衡量其损失多少,损失补偿原则无法适用,加之他又具有强烈的储蓄性质,所以人寿保险中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而健康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分娩以及由此导致残废、死亡的时候,依据约定肌肤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从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虽然健康险存在损害的情况,但是出现损害时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身引起的,没有外来干预,缺少第三者加害这一要见,因此代位求偿全也不适用于健康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损害的特征,其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的费用而已,而且他也满足第三者加害这一要见,因此在意外伤害险中,保险人用于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配置残疾用具费等费用的支出,一般应当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四、总结
我国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立法者持“财产/人身保险”之二元论,过度强调人身无价,加以法条结构之形式逻辑推论,认为保险代位规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上述立法论及解释论,忽略了伤害保险中之医疗费用给付性质上属于损失保险,所以代为求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个别险种中能够使用。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四十六条上的规定太注重形式,在逻辑上并不精确,有待未来保险法修正时一并修正。而按照德国的先进国家的立法形式将我国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又势必会影响我国保险业营业范围的划分,财险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会显得混淆不清。因此我们因在“财产/人身保险”的二分模式下对保险法的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正,在条款后面说明在意外险中如果存在损失性质的保险,可以使用代位求偿原则,这样既不影响我国的保险业的结构,又对保险法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与此同时结合侵权法,更好的将代为求偿原则与人身保险结合,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第三责任人合谋,防止不当得利和双重得利的情况发生,有效地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使我国保险行业更加高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质疑—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J],法学,2008,1.
在动物当中,常常会延长寿命,很可能是因为雄性激素并不是很健康。比如说,素是一种免疫系统抑制剂,而且也能够增加心血管疾病a的风险。但是在人类当中,对于是否会延长寿命的研究结果喜忧参半。针对精神病院病人的一项研究发现能够延长寿命,而另外一项针对的和未的男性歌手的研究发现并不能有延长寿命、然而,研究人员们提出理论称素的影响或许就是女性平均寿命长于男性的原因。另一项研究已经表明基因可以解答这种寿命的差距。
在最新的研究中韩国仁荷大学研究院Kyung-Jin Min和他的同事们查阅了朝鲜王朝的历史记录,这一历史时期从1392年一直到1910年。直到1894年都是男人们在王朝获得政治权力和威望的一种方式。太监们能够获得官阶,结婚和收养女孩和同样被的男孩来保持家族血统的延续。太监和男性皇室家族成员是唯一被允许在皇室宫殿过夜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