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策略模板(10篇)

时间:2023-11-28 15:53: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纳税筹划策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纳税筹划策略

篇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新常态也成为大家的共识,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日益重视,鼓励企业经济活动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进一步转向创新驱动,促进整体的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在此情况下,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它们之间的竞争已然不仅仅是在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方面的竞争,而是纳税方式以及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的竞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结合深化经济改革深化的形势,提高财务纳税筹划管理水平以及经营效率,同时运用企业纳税策略体系规避企业违规风险。

1企业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TaxPlanning),是指通过对企业某些涉税业务予以策划,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情况制定成体系的纳税运作方式,以此来使得企业可以有更少的税收开支来满足企业运营,它是企业开展正常工作的运行方式和策略,一定程度上能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包括以下两个部分,按形式分为避税和节税,在风险范围内分为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

1.1避税和节税

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来说的一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方式,找到税法中的漏洞、空白点来得到税收利益的策划方式,它是一种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企业行为。而作为税收机构,就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应对避税。而节税是在纳税人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起征点、免征额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借助某些筹资经营方面的安排,以实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2税收风险规避的形式

这几种都是规避税收风险的形式,税收转嫁筹划是纳税人采取转嫁筹划的方式可以达成减少企业税负的目标;而规避“税收陷阱”,是纳税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在进行纳税过程中,对于税收政策的规定要熟悉,不要陷入某些疑似陷阱的条款;其中涉税零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人员所作账目明晰,纳税申报填写无误,并且所缴纳税款及时正确,也没有违法乱纪的问题。以上都是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几种形式,可以归为企业纳税筹划调节机制里面,它是通过运用不同的协调方式,目的是为了理顺财务关系,消除管理中的障碍。而企业纳税筹划约束机制是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把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有效结合起来的一种机制。而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不管是什么样的公正合理,都预示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对损失。从国内外企业发展的经验也能够看出来,优良健康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是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外部风险,使企业在财务管理绩效方面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并使得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下去。

2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基本上来说是经济利益的鞭策,即经济主体也就是企业在寻找自身企业利益的最优化。而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状态之后,企业改革体系内也在出现改革,特别是企业纳税筹划机制也需要进行变革,以适应这种状态。一般来说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能够得到更多的企业效益。

2.1内部纳税核算形式大于实质

内部纳税核算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纳税核算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纳税核算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供使用的资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内部纳税核算部门并未真正发挥作用,由于人事以及财源依赖等种种原因,内审部门受到管理层的巨大压力,因而对财务上存在问题并不会深究,比如企业财务上关联方交易相对来说较为混乱,企业内部纳税核算简单的与“纠错查弊”划等号,仅仅满足会计监督、复核的方式,而企业对内部纳税核算的功能认识不足,不能实现其应有的效用,企业的内部纳税核算部门人员的纳税技能有待进步。

2.2激励策略有待进一步完善

纳税激励策略是创造企业价值的核心资源,是企业纳税筹划环境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企业在纳税激励方面存在一般企业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时有时并未经过严格的控制,有部分员工是通过内部关系进入的,使得员工整体素养并不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经济制度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之上,在纳税筹划方面,做的较好的人员需要持续的被激励。企业在员工关于纳税方面的激励考核,纳税筹划策略的激励制度不到位,同时企业内部有一些一定的“论资排辈”的情况,对优秀的年轻员工的激励不足,使得企业员工的工作激情不能调动起来。

2.3企业纳税筹划意识薄弱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全员控制,是一个需要企业上下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的过程,机构内部的每一个员工都应当参与这一过程。管理层并没有真正意识到企业纳税筹划的作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某些企业的管理方式较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相比有些落后,管理层的观念比较保守,经营风险意识较弱,对企业纳税筹划在防范风险,加强管理,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3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意义

3.1构建企业纳税筹划体系有利于冲破企业纳税工作的困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以及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得到了承认,为企业进行自主经营以及自我发展提供了发展基础。但是,由于传统企业纳税体系的制约,其运营机制并没有真正进行转换。传统财务会计管理的思想仍然严重,内部管理比较滞后,导致企业在处理财务的时候出现问题。如企业负债比率偏高,同时还存在财务责任不明晰的问题,致使财务约束机制不能得以进行,以上这些就需要企业纳税筹划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3.2完善纳税筹划管理有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

经济新常态下,需要把整个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有利于拓宽财务应用理论研究的视野。前已述及,企业纳税筹划机制是企业纳税筹划系统中各种因素在运动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作用过程。它的注意力集中在分析和设计与其成分或部分截然不同的整体,它坚持全面的看问题,考虑所有的侧面和一切可变因素,并且把问题的社会方面和技术方面联系起来。财务系统是由多个子系统所组成,而其本身又构成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把财务看作是一个系统,并用系统方法来研究财务机制,有利于拓宽财务应用理论研究的视野。

3.3强化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有利于提升企业纳税工作的质量

作为一种综合性系统管理机制,企业纳税筹划机制是企业以及企业得以运行的基础,也在限制着其他管理方式。它更是企业以及企业运营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推动力,这套机制需要全方位的协调跟进,每个系统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得整个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质量出现问题。有鉴于此,企业纳税筹划机制的强化需要以一种系统化、联系化的视角来看待,确保企业的企业纳税筹划机制可以有规章有序的得以开展下去,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4完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建议

4.1构建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体系

相对完善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体系可以减少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营的整体效率,优化企业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当前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需要分步实现企业股权的多样化,使现在“一枝独秀”的现象更加好起来,达成相互制约的利益链条。与此同时,要改变选聘纳税筹划人员的方式,要做到任人唯贤,真正选拨出具有能力的纳税筹划人员。还要完善企业纳税筹划制度,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等,使得财务人员对纳税方面的违法行为有所顾忌,当然也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措施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财务人员的自身能动性,使其为所在企业创造更多地财富。

4.2注重企业内部纳税核算

内部核算审计是企业纳税筹划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为其管理层经营决策提供意见。企业的内部纳税核算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内部纳税核算隶属于企业的企业纳税筹划体系一部分,其独立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但企业纳税筹划是非常设财务机构。因此内部纳税核算和管控人员直接向企业高层予以报告,赋予内部财务管理审计更多的权利,与管理层保持相对的独立。对于内部纳税核算人员,要经过严格的选拔,使其符合独立性要求,并且要注意内部财务人员在纳税策略素养的提升,培养具备过硬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具备管理、法律、信息等诸多方面的技能。

4.3完善企业的纳税激励策略

经济新常态下人力资源更是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资源,也是企业纳税筹划制度能否有效落实的决定因素。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政策,能够确保企业纳税筹划政策和程序得以有效贯彻和执行,有效发挥企业纳税筹划的作用。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力资源政策:

4.3.1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把财务员工的短期行为长期化。特别是完善企业纳税筹划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注重自身的会计人员生涯,有效的维护企业的整体和股东利益。

4.3.2完善员工培训机制。重视提高员工在纳税方面的会计素养,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的再教育,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技术错误。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员工正确认识企业纳税筹划,建立企业纳税筹划理念和全员风险控制意识,提高企业在企业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的整体能力。

4.4建立合规的纳税体系,加强纳税筹划意识

在深化经济改革中,良好的合规纳税体系能够为企业纳税筹划环境的改进和高效运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可以在提升企业凝聚力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首先应该意识到企业纳税筹划对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作用,进而建立相应的企业纳税筹划意识。为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壮大,建立合适的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和氛围,必不可少。高素养的员工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且有利于执行企业纳税筹划策略。首先就是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养,使高层管理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重要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真正适合企业的企业纳税筹划制度,使其了解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使企业纳税筹划文化深入到企业上下每一个员工的思想和观念里。

伴随着深化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经济新常态下,通过对当前企业纳税筹划机制的研究分析,找出企业现阶段企业纳税筹划机制的策略改进方式,有针对性的提出构建真正的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利用相对有利的因素,规避不利方面的因素,使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纳税核算,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更加高效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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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海荣.新常态下煤炭企业成本管理要点探析[J].经济师,2015(04).

篇2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增值税转型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金融危机正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应关注增值税转型这一重大的减税政策,积极调整转型后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减轻了税负,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成为企业纳税筹划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分析。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假定销售额和购进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率=(销售额一购进额)÷销售额

或者:增值率=(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按照17%的基本税率和3%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 65%

因此,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的低税率和3%的征收率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23.08%,分析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新开业的企业,应合理估计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经测算增值率若低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经测算增值率低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减轻税负,需要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关键在于如何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并将增值率控制在平衡点以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成为一般纳税人。若经测算增值率高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需要由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缩小销售规模来实现,分拆机构是常有的缩小销售规模的方法。

例1:假定某市一家商业企业2009年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适用增值税税率17%,但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60%,经测算增值率为40%,高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下属企业。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和65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适用3%征收率。

分拆前应纳增值税=140×17%-140×60%×17%=9.52万元

分拆后应纳增值税=75×3%+65×3%=4.2万元

显然,将该企业一分为二,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每年可少纳增值税5.32万元,同时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32万元。年节约间接税款5.852万元。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拆机构注销原企业。成立新企业的成本支出;纳税人转变身份后销售额的变化、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导致企业利润的变化等,企业应权衡利弊,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购入方式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因素在设备投资时的重要性降低。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国产设备,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购销双方都有利。此外,外购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或者由销货方将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使购货方获得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

在固定资产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如果企业以现金购入固定资产,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充裕的情况下,应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可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筹划: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采取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如果企业资金充裕,可要求销货方提供现金折扣的优惠,在折扣期内付款获得现金折扣。

此外,企业也可考虑以下特殊的购货方式:如果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以企业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在扩大销售的同时,可以节省现金支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企业既能较好地处理旧货,又能以优惠的价格取得新货;如果采用还本销售的方式,在购入固定资产一定期限后,销货方将价款全部或部分退还,可降低购入成本。这些购货方式虽然没有直接获得节税收益,但购货方可以获得税收以外的收益。

三、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001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对于经营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对租赁净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同的租赁方式会影响企业税负,下面对固定资产的三种租赁方式进行探讨:

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9年6月按照乙企业的要求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额850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为简化计算,不考虑残

值和清理费用,也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假定租赁期为5年。每年获得租赁收入1200万元,分别比较租赁期内不同租赁方式对甲、乙企业税负的影响。

甲企业:

方式一:融资租赁,不转移所有权,到期收回原固定资产,只征收营业税。年租赁成本=(5000+850)÷5=1170万元。应纳营业税=(1200-1170)×5%×5=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5-5850-7.5)×25%=35.63万元,5年税负合计4313万元

方式二:融资租赁,转移所有权,到期不收回原固定资产,只征收增值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纳增值税=1200÷(1+17%)×17%×5-850=21.7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17%)×5-5000]×25%=32.05万元,5年税负合计53.84万元

方式三:经营租赁。以营业额全额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甲企业每年计提折旧费1000万元。应纳营业税:1200×5%×5=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60]×25%×5=175万元。5年税负合计475万元

乙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无论哪种方式,乙企业每年均可少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对甲企业而言,选择方式一税负最轻。对乙企业而言,由于租赁费可税前扣除,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企业资金状况选择租赁方式:若企业资金比较紧张,只是短期使用固定资产,可选择经营租赁;若需要较长时间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为降低财务风险,可选择融资租赁。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初期较大的折旧额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降低,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节税效果比采用直线法明显,尤其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节税效果更为明显。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合法地减少税款。此外,企业在创办初期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优惠期结束以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收益。

五、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筹划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增值税转型后,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有三大变化: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纳税人应关注销售旧货政策的变化,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减轻税负。

例3:青岛市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5日拟将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200万元价格出售。该设备购人时的含税价格为234万元,比较销售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后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200÷(1+4%)×4%×50%=3.85万元。

(2)增值税转型后,纳税方式会因固定资产购八时间不同有所区别。

假定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1+4%)×4%×50%=3.85万元。

假定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由于购入设备时进项税额34万元允许抵扣,处置旧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不会增加企业的间接税负;如果售价超过原值。处置旧固定资产的增值额需交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间接税负。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通常售价会低于原值,企业为弥补固定资产出售损失,可以寻求关联企业或者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双方签订协议,以低价出售固定资产的同时,以优惠价购八原材料,通过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获得双赢。

例4:青岛市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6月15日拟将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30万元价格出售,该设备购入时的含税价格为46.8万元。销售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增值税转型前,应纳增值税=30÷(1+4%)×4%×50%=0.577万元。

篇3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越来越完善,已经将企业不可逆转地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环境,企业越来越难以通过偷税、漏税的手段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因此,纳税筹划成为了我国企业的理性选择,并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样,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为导向,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根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的预先筹划,使企业的税负最优。而纳税人的这些活动过程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用会计要素进行过程和结果反映。因此,结合GWI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基于会计要素探讨纳税筹划策略对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实施纳税筹划具有积极意义。

二、GWI公司纳税情况分析

1、GWI公司简介

GWI公司是一家高科技综合性电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营金融电子产品、软件与系统集成等。其中金融电子产品占有30%以上的国内市场,并成功进入了国际市场;高新电子产品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是全国最大的高新电子显示设备供应商。过去,由于经济效益非常好,企业没有纳税筹划的动机。但近几年来,行业内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利润空间大幅缩水,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围绕着降税负增效益的纳税筹划便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2、GWI公司相关税种税负及税收风险分析

表1显示,GWI公司2012年度缴纳的各种税收合计为4673.1万元,2013年度缴纳的各种税收为64374.11万元,2014年度缴纳的各种税收为7794.11万元,平均年度增长比例为35%,增速较快。这说明公司缴纳税款占用了大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企业税收负担很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其中,2014年度不同税种税负情况如下。

(1)增值税。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并将“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试行,扩大了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及费用等。在这一背景下,应争取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对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劳务的企业,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尽量避免企业从高适用税率。GWI公司的金融电子产品适应17%的税率,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收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公司的软件产品绝大部分是与硬件组合销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符合税务局提出的分开核算的要求,因此没能很好地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2014年,公司实际缴纳入库增值税43,069,810.26元。

(2)企业所得税。GWI公司集团总部从1999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尚未完全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2014年,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866,590.61元。

(3)房产税。公司房产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1.2%。2014年,公司缴纳房产税1,276,095.84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税率公司总部为7%,工业园区的子公司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公司总部为5%,工业园区的子公司为4.5%。2014年,公司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131,594.88元。

(5)印花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等书立凭据和领受证照的行为,以及所使用的会计账簿应该缴纳印花税。按不同的内容适应不同的税率。2014年,公司缴纳印花税1,551,519.44元。

(6)土地使用税。公司按中等城市每平方米税额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2014年,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576,218.25元。

三、基于会计要素的纳税筹划策略

以下将结合GWI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和纳税筹划环境,按会计要素探析其纳税筹划策略,以对其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与公司资产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GWI公司目前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直线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64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自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GWI公司具备采用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从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的角度来看,可以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多体现折旧费用,从而获得纳税筹划的空间,延缓企业所得税支出。

(2)规避存货采购中的合同陷阱。存货采购不仅牵涉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好坏,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也非常大。加强采购过程的税收管理,设计存货采购的纳税筹划策略非常重要,否则就容易造成“低价购进、高税支出”的情况。GWI公司目前签订的存货采购合同中,60%以上的合同条款均表述为“货物验收入库后××天后凭发票付款”,还有部分采购合同中有条款为“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因此,供应商都会在信用期“××天”到期需要支付货款时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延迟抵扣进项税额,提前纳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精神,营改增后,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单独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与销售货物分别核算分别记账的,税额=[运费÷(1+11%)]×11%。而如果销售方直接收取运费,应当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处理,税额=[运费÷(1+17%)]×17%。

因此,GWI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来节税。如将“货物验收入库后××天后凭发票付款”修改成“货物验收入库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天后付款”;将“运输费用由购方承担”修改成“由销售方免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等来达到转嫁税负,节约税收的目的。

2、与公司负债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通过负债融资保证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不同的举债结构,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GWI公司一直以来主要通过商业信用进行短期资金融通。2014年年末,应付账款余额为332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40.2%,短期借款为68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8.2%。在IT电子信息领域,价格变化很快,因此在采购原料时,大部分供应商要求预付款项或是货到付款。如果提供商业信用,则会要求在采购价格上有相应的补偿。GWI公司近几年来处于激烈的同业竞争当中,产品售价下降速度非常快,而因大量采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原料价格下降很少,有时甚至不能得到电子产品的市场同期优惠价格,所以GWI公司产品毛利空间越来越小,经营状况向不良态势发展。

因借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要以现金方式购买原料而使得原料价格下降的幅度大于税前借款成本,则GWI公司可以利用借入短期借款用于原料采购以获得纳税筹划收益。

假设GWI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原料A元,如果由供应商提供三个月期的商业信用,则没有价格折扣,如果以现款交易则有X%的价格折扣,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Y%。如果从银行贷款进行现款交易采购的话,则可以获得A×X%的价格折扣,需要支付扣除税收挡板因素后的贷款利息为A×(Y%÷12×3)×(1-15%)(企业所得税率为15%)。二者的临界点为:A×X%= A×(Y%÷12×3)×(1-15%),即X=Y×21.25%。当X>Y×21.25%时,则可以通过从银行贷款三个月期流动资金进行现款交易,以改变负债结构获得纳税筹划收益。

3、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GWI目前控股子公司18家,有4家控股子公司经营运作非常困难,处于亏损状态,但因种种原因,这些子公司还被主管税务机关划为核定征收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GWI公司不仅不能用总公司的税前利润去弥补亏损子公司的亏损额,而且部分亏损子公司还额外增加了一些税收支出。因此,在适当条件下可以采取撤销与自己主业关联度不高、经营状况极差的子公司,减少办税环节,降低办税成本;还可以改组暂时不愿放弃的子公司,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获取税收收益。

4、与公司收入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GWI公司长期以来出于业绩增长的考虑,其对外销售一直采取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即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而实际上大部分收入是两个月到半年时间才能收回货款,但按规定须在开具发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就相当于企业提前支付了税款,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与用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分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按收款进度来分期缴纳税款,获得纳税筹划收益。

GWI公司在以往的销售中,大量采用诸如买100台送N台的方式进行促销。由于前期在合同条款的订立上与客户沟通不够,很难将这种折扣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最后只能将送的N台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这种促销方式改为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实现的销售收入一样,但可以减少税金支出,达到节税目的。

5、与公司成本费用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加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国家积极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在税收上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税〔2013〕70号)通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人员的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等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GWI公司可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而获得纳税筹划收益。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及时进行研究成果的鉴定,以享受上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6、与公司利润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

与利润相关的纳税筹划策略主要有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延长申报经营期和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许多都有自获利年度起开始执行的条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GWI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可利用税前利润进行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策略。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四、纳税筹划绩效评估与保障措施

纳税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是企业筹划前后税负的简单比较。所以,公司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应通过一定方法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在实际操作中,纳税筹划绩效评估分为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两个层次,其中以事后评估为重点。事后绩效评估一般可以采取成本收益分析法。本文主要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筹划进行评估。

GWI公司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左右,约3750万元。如果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适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计算,则每年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81.25万元(3750×50%×15%)。该方案的实施只需要在立项时进行相应的筹划和内部核算的变更,因此需新增成本很少,预计每年为3万元。

仍假设该方案能够在3年内有效实施,按利率6%折现,则该方案的筹划收益:

两相比较后,该方案三年可给公司带来筹划收益885.84万元。

为了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企业应适度减轻税负,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负的纳税方案可能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应依法纳税,实现纳税零风险,即账目清楚,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应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纳税方案的顺利实施。另外,还应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寻求多方共赢,以获得外部客户和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施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付渝茜:论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4(22).

篇4

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而企业在从事与包装物有关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酒类企业来说,其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负将更为直接和沉重。为此,应探寻一种更为有效并且合法、合规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节约酒类企业包装物的纳税负担,确保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

一、包装物的相关税收制度

作为以获取最大税后利润为目标的企业而言,要想做出一份比较满意的纳税筹划,首先必须要全面了解包装物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包装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税收规定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税收规定

租金属于价外费用。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属于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

(三)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制度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会计与税法对于“逾期”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对“逾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由购、销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归还包装物的期限;税法上,则对“逾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一般以12个月为限定期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制度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王树锋,2006)

3.所得税制度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包装物押金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未返还。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是企业向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确认为收入(梁文涛,2008)。

二、一般产品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常规操作方式

税法对包装物不同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这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充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降低税负。从最近五年来相关学者对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初步探索,总结以往的普遍筹划思路如下:

一是变“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在发生包装物租赁业务时,决策层应考虑尽可能将出租意向转换为“出借”并收取押金的方式。

二是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购买方不及时退还包装物的情况出现,企业可采取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并规定1年内不退还包装物,则押金全部没收。这样,一方面,购买方会及时退还包装物;另一方面,降低了产品价格,弥补了支付高额押金给购买方带来的损失,若购买方短期内归还包装物,还可为购买方带来收益(朱会芳,2011)。

三是企业应充分利用上述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利用好两种例外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合理的证据,以延缓或减少缴纳包装物押金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这些筹划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但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仅适用于非酒类企业,二是包装物在一年内或最多三年内归还,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节税效果更好。但对于非酒类企业一年以后再归还包装物,使用此方法在一年以后仍需缴纳税金,节税效果不佳;而对于酒类企业(黄酒啤酒除外),此方法则不会起到任何节税的效果。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策略及应用

企业应摆脱以往的思路禁锢,采用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包装物筹划策略。

(一)企业将收取包装物押金变换为“无偿融资”的筹划策略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除了生产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企业(以下简称“酒类产品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押金收取当期的酒类产品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亦即企业从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白酒、其他酒和酒精等这些特殊产品,包装物出借押金均受到严格的税收限制。为此,我们主张任何企业都可以在发生包装物未随同货物销售的对外“临时让渡使用”而形成现金流入需要计税情况下,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策略,即包装物押金转为“借用周转金”,从而形成包装物出借方向借入企业无偿地融入资金的事实。

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是指包装物单独出租出借,可以考虑以有条件的无偿方式借出,按照应收租金或押金标准,要求租用方提供无偿借款(张莉莉等,2011)。这样,客户无偿使用出借方的包装物,出借方则无偿使用客户的资金,互相调剂余缺,各取所需,从而合理地规避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转换为企业融资的纳税筹划策略实战操作

这些方法虽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容易引起税务审计产生“避税”怀疑。所以,决不能由财务人员在企业收取包装物出借的押金后简单地在账面上进行性质转换,而应通过纳税会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策划,产生客观经济效果。事实上,包装物如何对外让渡使用,并非财务人员所能左右,完全是企业行政领导决策的结果。但从纳税筹划角度讲,财会人员应该发挥其参与管理的功能,积极为企业决策领导建言,提出包装物对外让渡使用形式调整可以带来税收效果的建议。当发生此类业务时,不论对方请求租用还是借用,都提醒领导不直接接受收取租金或押金的请求,而是“无偿出借”;继而提出“无偿”的条件,即本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请求对方给予友好支持。在该策略支配下,双方应书立两份协议:一份是对外无偿借出包装物的,一份是向对方无偿借用周转资金的。为避免引起税务检查不必要的质疑和调整,建议在与对方商定借用包装物之日,比如10月10日签订甲向乙无偿借用包装物协议,此时甲方只需要对乙方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在甲方携款提取包装物日如10月25日签订乙向甲“借用资金”之合同,财会部门依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业务内容和流程办理手续,即为乙方出具借据,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乙

当乙方如期退回包装物,甲方延后几日退回“借款”,财务办理汇款后依照银行付款通知等凭证,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原借款业务即可。

通过筹划,酒类企业外借包装物不仅免除了会计的职业责任,也有效规避了企业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例分析

2011年1月5日,黑龙江省某市甲白酒厂(正处于资金短缺时期)因业务需要出借给乙企业(现金流充裕)两个容量为50吨价值120万元的酒罐,约期一年半。假设乙企业同意支付押金117万元,并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届时再如数收回其押金,如果逾期不归还或者损坏酒罐,甲方可以没收全部押金。乙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将酒罐按期归还给甲企业。甲酒厂包装物的核算采用一次核销法。

【方案一】一般商业运行模式。按照传统商业思维惯式,企业借出资产通常要向借用方收取抵押金,以降低资产回收风险。但对于白酒厂来讲,出借酒罐等包装物采用收取押金方式,虽然能够起到保全资产的作用,但因税法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甲酒厂将承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如下税费:

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17÷(1+17%)×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17+20)×(7%+3%)=3.7(万元)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与包装物有关的税费合计为40.7万元,占收取押金额的34.79%。可见,白酒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产帮助其他企业,收取押金降低资产风险维护财产安全完整却需要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的思路。鉴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及甲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乙企业急需甲企业包装物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理按照会计的筹划提示进行磋商,愿意借给乙企业酒罐,随即书立了酒罐借用合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和出现破损,乙方应照价赔偿现金。到了1月7日乙方来提取酒罐时,甲方经理向乙企业提出了借用资金120万元短期应急周转的求助,乙方同意了甲方请求,并答应在酒罐运回安装好后汇款,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款在7月5日前归还,违约则收取10‰延期付款利息。1月10日,甲酒厂收到了乙企业汇款。甲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依次为:

1.2011年1月7日,乙企业提取酒罐时,结转酒罐的账面价值

借:周转材料——在用 1 170 000.00

贷:周转材料——在库 1 170 000.00

也可借记“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贷记“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2012年6月30日乙方归还酒罐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

2.2011年1月10日,接受乙企业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1 200 000.00

到7月5日还款时,会计做相反分录冲销。

由于甲酒厂采取了包装物与周转金相互拆借的谋划策略,资金往来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因此节税40.7万元。

总之,企业采用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方式纳税筹划方法,很好地规避了包装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更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企业的运行是一个有机整体,而税收问题渗透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如采购、生产、分配、销售等,因此,当一项决策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时,应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王树锋.纳税筹划[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79-83.

篇5

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以来,很多试点企业都从中受益。但物流企业由于税率由原征收3%、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11%、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上调,而企业方开支较大的成本项目,如燃油费、路桥费、人工费等又无法获取较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导致部分物流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频现。针对这一尴尬局面,为了能够让物流企业应对这一由政策引起的暂时性税负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尽可能帮助企业获取节税利益。

一、转变企业经营模式

1.由挂靠经营向“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模式转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现在很多陆路运输物流企业普遍存在采取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从业,即一个公司下面有很多用于经营运输的车辆,但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公司,而是一些车主(挂靠人)将自己的车挂靠在公司(被挂靠人)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而车主只用向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此种经营模式,车的实际拥有者是个人,个人买的车,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用等均由车主个人负责,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那么这些费用就无法或无需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凭证。那么对公司而言,这些项目的开支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公司成本,无法纳入公司正规财务核算,就不体现有购进,自然就谈不上进项税抵扣了,成本与收入无法配比。加之与原交营业税率改征增值税率,税率上调,在原成本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税负明显上升。在“营改增”下,如果企业转变经营模式,不再使用挂靠车辆,而是先购置车辆,再将车辆以车价抵偿方式承包出去,或者采取公司回购挂靠车主车辆方式,实现车辆投资和车辆的产权“公司化”,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这样一来,车辆的购置不仅可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还能从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维修、燃油等费用中得到进项抵扣(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施公车公营,税负自然就下降了。

案例分析1:甲公司为交通货运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后,该公司接到某生产企业的订单,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此项服务获得800 万元收入,其中发生油费支出300 万元,发生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等支出70 万元,以上收入及支出均为不含税价,并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获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万元。

A 方案:甲公司维持原收取“管理费”挂靠经营模式进行运营,油费、修理费、货运客运站服务费等均由挂靠人负担,不纳入被挂靠人财务核算,那么这部分(300+70)×17%=62.9(万元)的支出则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800×11%-8=8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

合计计税=80+8=88(万元)

B 方案:甲公司转变经营模式,实行“公车公营”自营税负经营模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11%-(300+70)×17%-8=17.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1×(7%+3%)=1.71(万元)

合计计税=17.1+1.71=18.81(万元)

上述案例对比可见,“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方式比挂靠经营模式要节税69.19 万元(88-18.81),节税效果显而易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转变维持已久的经营模式可能会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转变存在着诸多困难,进而不愿意实施新经营模式。物流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作为被挂靠公司无论是对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还是运输发生的成本均不进行财务核算,只挂靠不管理,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有悖于国家税务总局“票、货、款”一致原则,有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鉴于以上分析,挂靠经营的公司应尽快转变经营模式,使管理体制完善,纳税主体明确,也有利于进行涉税风险管控。

2.由“大而全、小而全”向服务外包模式转变。仓储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一般仓储服务较装卸搬运服务收入多,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在“营改增”前,仓储服务征收5%的营业税,装卸搬运服务征收3%的营业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仓储及装卸搬运这两项服务均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6%的增值税率。“营改增”后,对仓储物流企业税负的最大影响并非是税率的变化,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新形式下,建议部分“大而全、小而全”企业改变经营模式,将一些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生产企业,或是转为服务外包,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这样有利于降低税负,使得主业更聚集、辅业更专业。

案例分析2:乙公司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仓储业,包括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2013 年12 月获得180万元(含税)总收入,其中仓储服务收入140 万元,搬运装卸服务收入40 万元,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

A方案:没有进行主辅分离,维持原一般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额=180÷(1+6%)×6%-5=5.1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9×(7%+3%)=0.52(万元)

合计计税=5.19+0.52=5.71(万元)

B 方案:转变经营模式,将搬运装卸服务外包,对于外包的这40 万元体现为乙公司向外包方购进的服务,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180÷(1+6%)×6%-40÷(1+6%)×6%-5=2.9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3×(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93+0.29=3.22(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方案可节税2.49 万元。实际操作中,如果仓储物流企业发展专业化分工,将提供装卸搬运劳务部分转为外包,这样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二、转变企业服务方式

对于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物流企业,比如提供大型集装箱出租,或是在淡季的时候将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外租赁等,会产生较高档次增值税率。财税[2013]37 号文件附件1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率,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鉴于该项规定,物流企业可考虑通过变更服务合同的方式,将租赁合同变更为装卸作业合同,即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附带提供设备,这样可以以装卸服务适用较低的6%的增值税率计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收益。

案例分析3:2013 年8 月1 日,广州甲物流公司将两台闲置的大型装卸设备出租给深圳B 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规定,针对此项租赁服务,甲物流公司共计收取乙运输企业租金17 万元(不含税),并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率。乙运输公司除需支付这17 万元的租金以外,还必须额外聘请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使用期间的两人工资共为3 万元。(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7×17%=2.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9×(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89+0.29=3.18(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17-3.18=13.82(万元)

B 方案: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合同规定由广州甲物流公司为深圳乙运输企业提供设备装卸服务,并提供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两人工资共计3万元。另向B运输企业收取装卸服务费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0×6%=1.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合计计税=1.2+0.12=1.32(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20-3-1.32=15.68(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 方案可节税1.86 万元,净收入增加1.86万元。此案例中,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在客户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两种合同深圳乙运输企业均需支出20 万元),由出租方物流公司安排操作技术工作,一方面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为客户节约额外聘请工人的时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三、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最大的资本性支出莫过于固定资产投资,载货、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装卸用大型机器设备等,这些都是单项价值较高的资产。“营改增”后,企业现有的存量固定资产已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可考虑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也明确指出: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交易双方都能从政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4:2013 年12 月,广西物流甲公司经财务测算,拟将一台大型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该项设备情况如下:账面原值120 万元,预计可使用6 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现已提折旧20 万元。

A 方案:不对现有的大型装卸设备做任何处理,按原购进用途正常使用。由于该公司在购进该项设备时,该地区尚未执行“营改增”政策,购进的设备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使现在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也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B方案:对该项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公允价值1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公司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从2014 年1 月1 日将设备租回,租期5 年,每年末支付租金24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甲公司针对出售该项资产的业务,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文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甲公司2014 至2018 年,租回该项设备,获得乙租赁公司每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每年均可抵扣进项税额=24×17%=4.08(万元)

乙公司假设无其他收入,按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24×17%-24×3%=3.36(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B 方案中,甲公司从该项业务中每年可获得4.08 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减少纳税支出;乙公司也获得了3.36万元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如果通过有资质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能够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融资,同时还能解决现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的目的。“营改增”政策的出台预计也会促进物流企业提高融资租赁的比重。

四、适当调整营运价格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面对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税率大幅攀升,而实际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较少产生的。可考虑适当调升价格,将税负部分转嫁到下游企业来提高本企业的净收入。如果下游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因为购买高价格的产品会产生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实际采购成本降低,可实现购销双方的“共赢”。

案例分析5:上海物流甲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南京商贸乙公司主要从事对外商品贸易,两公司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都是一般纳税人。2013 年9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0 万元(含税)的运输服务合同。按照原有缴纳营业税测算,上海物流甲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00×3%=3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获取100-3-0.3=96.7 万元的净收入。但现在必须按照“营改增”实行,缴纳11%的增值税。(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物流甲公司与商贸乙公司按原计划签订100万元的运输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00÷(1+11%)×11%=9.9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91×(7%+3%)=0.99(万元)

合计计税=9.91+0.99=10.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00-10.9=89.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7.6 万元(10.9-3.3),净收入减少7.6 万元(96.7-89.1)。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9.91 万元。

B 方案:物流甲公司经测算适当调升价格,通过与乙公司协商,将合同交易金额提高到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10÷(1+11%)×11%=10.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9×(7%+3%)=1.09(万元)

合计计税=10.9+1.09=11.9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10-11.99=98.0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8.69 万元(11.99-3.3),但净收入却增加了1.31 万元(98.01-96.7)。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9 万元,实际采购成本由“营改增”前的100万元,下降为现在的99.1万元(110-10.9),节约采购成本0.9万元(100-99.1)。

通过以上案例比较,在B 方案中,无论是销售服务的上海物流甲公司还是购买服务的南京商贸乙公司都从价格调升中获得了实惠。

综上所述,物流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强和规范经营。认真研读政策文件,熟知相关法规,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降低经营成本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本报编者.物流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N]现代物流报,2013-08-02(C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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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税法下研发费用相关规定的变化

1.规范了研发活动范畴

按照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适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时,应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但适用于此标准的研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加计扣除标准的变化

根据2008年前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应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这同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一致。而在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前,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也采取了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以资本化。

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并未出现变化;而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规定可按其成本的150%予以摊销,其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年限不得低于10年。而实际上,该规定与新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采取一定条件下资本化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研究阶段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3.细化了研发费用内容

与旧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明确界定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具体的八项费用,其较之旧税法更为详细、具体,更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也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在新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出现类似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具有模糊性质的规定,这也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根据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件,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八项费用具体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资料费;(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3)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薪酬及相关津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新税法下研发费用纳税筹划策略改进

1.明确研发费用核算科目

按照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件的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核算其研发费用,并对其实行专账管理,如实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若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则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否则不予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收益,首先需设置合理的会计核算科目归集核算其研发费用,同时还要在日常核算中将其直接或分配计入不同的研发费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二级科目下再按其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而在新准则执行后,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分别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在这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其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与此同时,企业应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作用,对不同研发项目实行多维度统计。

2.合理区分两种处理方式

从理论上说,对于企业而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其所获得的纳税筹划收益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会获得货币时间性价值,而后者为此会形成一定的所得税资产。为了合理区分这两种方式,企业首先需对研发活动所经历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界定,前者是指为获取新技术和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后者则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者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等。

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新税法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在何种条件下进行费用化处理,何种条件下进行资本化处理作出相关说明,为此还需借鉴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衡量,其具体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为此,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这一漏洞,尽量按照自身需要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延长研究阶段的时限,从而获得纳税时间性价值。

例如,某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全部由研发费用构成,摊销期10年,现已摊销4年,因此其账面净值为600万元。按照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此项资产在剩余摊销期内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为900万元(600×150%),由此会形成75万元(300×2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若该项无形资产的拥有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会形成45万元(300×1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企业由此获得了一部分纳税时间性价值,但其前提是需对研发阶段正确区分。

3.实行集中研发费用分摊

根据新所得税法,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应对技术标准较高、投资数额较大,需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按其实际研发支出在其各成员单位间进行合理分摊。在实行分摊时,应按照权利和义务、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并签订法定协议或具有公允性的合同。此外,集团公司还需负责编制研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以充分增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依据。

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并没有对企业合理分摊研发费用设定任何事前审批程序,也未对是由集团公司还是由成员单位行使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权作出说明,这从另一面上说实质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为此,企业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是由集团公司还是由成员单位享受加计扣除,以上市公司为例,此举可显著增加其净利润,成为了母公司向其变相的利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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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农产品加工行业是保障我国农民增收、县域经济发展、经济竞争力增强以及推进城乡二元结构优化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同时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也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国家税收政策。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农产品加强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好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关系着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因此应当始终将其作为我党工作的重心。目前来看,农产品加工行业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最快、数量最大、对三农经济的发展带动也最大的重要产业之一,为此各级财政部门都在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改贷款和财政贴息。对新建成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强有力税收政策扶持,无论哪一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只要能三农发展带来利益、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政府部门均从财政、金融以及税收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和扶持产业化发展政策,各级各部门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都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尤其在税收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

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模式的实现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当前我国三农建设具有非常重要大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大力发展和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地增加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农产品需求量;能够有效地提高当前初级农产品自身的附加值,进而提高整体效益及农民的收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区域的合理布局与优势生产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档次,从而促进农产品的进出口国际竞争力:农产品加工企业以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为主要途径,可以吸纳很多的剩余劳动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而言,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方案进行选择与选择的过程,它是基于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税法之规定,对既定的农业经济活动纳税方案的科学选择,纳税方案存在着差异性,税收负担也就有所不同。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和优化,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额,或者有效地延缓纳税周期,从而实现税收负担降低之目标。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三农问题”解决过程中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直接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政策。第二,因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而惠及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比如对增值税中的农产品采购税收抵扣规定等;第三,为全面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经济全面发展而实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提高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农民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初级阶段表现出规模小和底子薄等特点,在现行的税法体系之中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各项政策,在创建初期都应当应重点考虑到筹划方案中去。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而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初级阶段的税收筹划与实际生产发展过程中的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初级阶段的税收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应当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之中,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初期,应当将纳税因素作为企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对农产品企业的形式、选址、经营内容以及发展模式等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选择,因在纳税筹划活动中完全是主动的,同时纳税筹划也有了很大的空间。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合理地设计结构类型,对业务模块和纳税人的种类进行合理的抉择,在组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筹划过程中应当采用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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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其逐步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也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提供了很多有利措施,也为环保企业起到了积极的扶植作用。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已经对环保企业产生了各种影响,税收压力过大是阻碍环保企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看似与营改增实行的初衷有所背离。在这种新形势下,环保企业只有立足于新的经济和政策环境,积极进行筹划纳税,企业才能健康持久发展,对于企业获得长远经济财富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及纳税筹划简单介绍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自2011年至今,营改增进程不断加快,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16年5月,营改增已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是税收体制中一次深入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增值税立法。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达到节税的目的。其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以及明确的目的性。有利于企业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还有利于国家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的收入。

二、营改增对环保企业的影响

(一)对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是为了充分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从政策上进行的改革,对于各行业大部分企业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给他们带来了减轻税负,增加利润等好处,但是对于很多环保企业来说,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现象,很大原因在于很多环保企业都有固定的贸易合作伙伴,两者发展不同步,环保企业进行营改增,但是贸易伙伴并没有全部进行营改增,在与这样的企业合作后,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进项税抵扣,因此他们缴纳税务费用上升。

(二)对环保企业后期的投融资行为产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所指的贷款服务与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不完全一致,属于融资性质,不一定只是银行贷款,也包括企业固定收益的货币、基金以及理财收入等。这些都将对环保企业市场并购等动作带来直接影响,这就要求环保企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谨慎全面。

(三)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随着税收体制的快速发展,企业在财务制度、经营模式、市场营销、管理和生产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以更好的适应现在的税收制度。很多环保企业积极改进管理模式,在财务、合同管理以及合作伙伴的选择上都设立了明确的标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因此不断提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营改增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管理改革的新契机。

(四)对企业结构的影响

营改增很大程度上在推动企业转型,在改善企业结构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产业资源重组和企业设备等更新换代,能够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五)有利于资金节约,推动企业发展

目前环保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但是这是短期的影响。革新管理和观念,实现企业转变之后,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节约资金,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了投资积极性,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这也对环保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政策的把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环保企业应对营改增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选择合理的合作伙伴,争取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方面的内容在上文有所提及,很多环保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反而增加,很大原因就在于贸易伙伴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为减轻税负,环保企业应该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贸易伙伴,争取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渠道,尽可能多的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此外,很多贸易伙伴并没有在营改增试点内,企业尽量选择进入试点的贸易伙伴。企业可以利用以上途径帮助减轻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税收负担。

(一)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环保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制定出合理科学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确保环保企业能够在新的税收体制中实现平稳过渡,早日实现税负减少的目标。国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针对环保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投资有投资抵免政策,但是很长时间以来都没有更新修订,导致很多环保企业都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此外,随着雾霾等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国家也应该出台有关优惠的税收政策。环保企业应该多了解和学习有关优惠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商,争取更多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环保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核算收入、税收以及成本的时候就会有所影响,这就很容易出现不科学、不规范的核算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为适应多变的纳税环境,环保企业必须对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模式和方法进行调整,规范核算程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做好风险预控。环保企业也应该加强培养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帮助和督促财务人员及时了解和学习有关税收体制政策,了解有关政策的动态,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三)加强合同的管理

环保企业在与客户或者贸易伙伴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对企业的选择,尤其要注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以便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合同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尽量压低价格,以减少由于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造成的损失。

(四)增值税税目的选择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都征收营业税,因此税率相同,相似的业务企业可以不作严格的区分。但是在进行了营改增之后,相似的业务税率却相差太大。如果不能进行严格区分,依据税法兼营业务从高适用税率,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因此环保企业应该认真测算,以求利用税率差给企业带来最大效益。

四、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技巧方法进行的减轻税负的途径,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一次深入改革,意义重大,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对各行业和各企业也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环保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认真筹划纳税,选取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好的纳税筹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抑制纳税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降低企业风险,实现纳税企业利益最大化。可以说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有前瞻性的工作。环保企业应该重视起纳税筹划工作,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呼吁当地税收政策,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考虑,从整体掌握,放远眼光,实现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高琪.浅谈营改增后环保企业纳税筹划――以XX公司业务为例[J].财会观察,2015(03).

[2]江健.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财税金融,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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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营改增”实行后,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要细化自我分析,制定出详尽地同其特点相契合的完善度比较高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权衡全局计划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而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设置纳税筹划目标并依此执行。税务筹划的首要目标便是最大地争取多的进项税额扣除。企业实施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环节,还能够增强进项项目的抵扣效果,实现一举两得。同时,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燃料项目时,应尽可能挑选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从而实现增值税投入产出的配比,获得更多进项抵扣。税收利益只是企业选择筹划方案时考虑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减少企业支付的税费和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增加并不能划上等号。因此企业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应该关注的是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存在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尽管会使物流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低,但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甚至还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企业在选择和评价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关注眼前利益。

二、善加利用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推进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各地政府出台了优惠幅度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营改增企业积极响应改革。各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收补贴,以补充企业因营改增而增高的税负负担。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持续,将来企业仍然会以全部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优惠背景下,企业需要探索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源,根据成本收支来对业务环节、业务流程以及税收发生的时点进行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和产业链条关系,着眼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设计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平稳过渡。

三、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减税增效

在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采取融资性售后租回办法,解决现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融资性售后租回中,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而租回业务则可享受税收抵扣以及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果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上述业务合作,则不仅能够达到融资的目的,还可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有效降低经营的成本和支出。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企业则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办法来取得。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得税收的抵扣或者返还优惠,较之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要更为经济合算。对于企业分散采购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四、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

营改增税收改革完成后,服务类企业将以缴纳增值税税目为主,通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来缴纳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而服务类型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应当在考虑到企业自身纳税时点和纳税方式的同时,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来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运输业企业尤其应当注意甄别采购合作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提高合作门槛,这样不仅仅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和自律,也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更加深度的产业整合,也能够更加直接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七、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新的挑战,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篇10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作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一个经营主体,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优惠措施等,合理合法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和后期发展目标,通过这一方法减少税务支出,谋取更多发展资金[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金融衍生等具有风险的产品,受经营类别、规模的影响,其纳税筹划工作将牵涉到一定的税务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分析

1.1税务争议风险

税务争议实质上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税收的一些行为具有意见的不统一,其主要包括税务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等。税务争议是诸多经营主体在缴纳税金时会遇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其税务争议发生的次数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意见,解决存在的争议。缴纳税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若争议不断无法妥善解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会产生延误缴纳税金的风险。

1.2税务申报风险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多,其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无异于税务申报,税务申报多表现在少缴纳税款之中。商业银行产生税务申报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办税人员身上自身,产生这类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办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未熟悉掌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范围,使得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和少申报问题,少缴和漏缴等潜在风险会出现在商业银行日常管理之中。其二是办税人员受权限制约,不能及时收集税务申报相关的资料,增加了未申报税务的风险。

1.3经营中的风险问题

受后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和内部经营中侧重点的影响,税务管理工作容易被其他管理所取代,这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例如,部分商业银行非常重视业绩考核,其经营重点不断偏向贷款业务,在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时并未按照贷款信息正确进行五级分类,无法预计每笔贷款业务产生的损失,由于缺乏原始数据的支持,使得税务申报工作无法开展,增加了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2]。部分银行只重视营业收入,没有对税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发挥作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1.4政策与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税收标准是固定的,而税收范围却是灵活多变的,国家制定的税法并未明确税收范围。这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制度范围边界的各税收类别,均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定其是否在税收范围内。受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影响,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偏差的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收筹划和避税。虽说两者都是采取一些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税收支出最小化,但是两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则是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税收筹划、避税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或者是当地的规定。如若商业银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却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误认为避税,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税收收益,还会因为这类不合理做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银行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

目前,在诸多领域中都能看见信息技术得到具体使用的身影。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逐渐引入了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不断地更新,日趋成熟。然而,国内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有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其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日常信息化服务的需求。再加上传统税收模式的影响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水平不齐等,使得税收信息系统未能发挥其实质的作用。

2.2税务筹划专业性不足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就目前来说,现行的两个制度在部分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两者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时,需要秉承两制度分离的原则。目前,最新所得税法与原有税法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提高了费用税前的扣除标准,还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随着制度的变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使得其工作内容愈发复杂,受商业银行内部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影响,很难保障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2.3内控体系未健全

各个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时,想要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就需要发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约束和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受管理层不重视以及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类型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足的状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无法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出现漏洞。同时,就部分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机构而言,与之相应的分配、考核和奖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方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一些分支机构的税收工作均由总行负责,使得部分分支机构不重视自身的税务支出。

2.4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意识较弱

就目前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意识不足。目前,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各大银行和国外诸多银行的双重压力,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但并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中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3税务风险防范下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3.1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其规模非常可观且发挥了较好的效用;在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之中,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信息技术对工作开展带来的便利与优势[3]。内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商业银行管理层需要根据税务相关的新要求,结合信息化系统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并将税务信息化系统有效应用到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在诸多税务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税务内容,帮助管理层进行决策。为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为方便沟通,可以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平台。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分享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税收筹划措施。

3.2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想要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专业税务团队的支持。首先,需要从前期的人才引进入手,通过考核引进人才的财税专业知识,聘请专业能力较强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为专业团队的打造奠定基础。其次,由于税法的更新速度较快,商业银行还要加大对税务团队的培训工作,要求其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和要求,并掌握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为了避免高质量专业人才出现流失情况,需要制定晋升机制,保障人才能够留得住。

3.3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管理内部员工,让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发展中,要不断提高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这能保障税务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考虑到内部各员工的情况,制定员工均认可的控制制度,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更好促进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3.4推进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保障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让风险防范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纳税筹划之中,发挥防范手段的作用[4]。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发生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建议商业银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税务风险进行细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性质和用途,将税务风险划分为收入类风险、费用类风险、成本类风险、利润类风险、资产类风险等,结合差异化的风险类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设置纳税金额风险临界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旦出现纳税金额高于临界点,则可以自动引发系统报警,并从风险数据库中调取相应的应对模型,为银行制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财务战略调整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也能够切实提高银行的税务风险抵御能力。

3.5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并提高执行力

税收筹划工作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计税依据、纳税人以及税率等。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例如,在针对个人所得税展开筹划工作时,需要明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税法,掌握税收内容、依据、优惠等诸多内容,进而规划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做出对银行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如若未熟悉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将难以开展。

3.6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相对复杂,而税务管理贯穿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需要高效率的操作流程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简化业务流程,有利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确定作业环节当中的税务风险节点,不仅可以防范税务风险,还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次,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和市场上其他现代化企业不同,在制定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在税法范畴之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例如:鉴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于种类多元化发展,会计核算内容也相对繁琐,一旦出现数据归集错误或计算失误,会直接影响银行后续的税务筹划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并执行税额核算制度,基于计税单位和计税价格开展应纳税额核算工作,保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提高税务管理水平[5]。最后,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税务会计岗位层面。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商业银行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将税务管理工作从财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建立税务管理小组或部门,配置更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分别开展税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细化岗位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方式,可以解决“一人多岗”的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差异化的岗位层面,充分调动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既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税务风险防控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势必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受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筹划工作还将伴随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多,如税务争议、税务申报、经营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落实,才能在税务风险防范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影.商业银行纳税风险防范[J].纳税,2021,15(01):49-50.

[2]刘苏.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10):31-32.

[3]方小钦.商业银行涉税行为及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2020(23):23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