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意义模板(10篇)

时间:2023-11-29 17: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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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意义

篇1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电、渡口、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2年,每县区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参保任务。

二、承包单位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涵、实施背景和重要意义,区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职工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篇2

“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一项制度的引进需要有适合它的环境和土壤。通过对高校食堂以及保险公司的走访调研,发现很多经营者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有限,不愿意额外增加经营成本,对于强制责任险的投保有比较明显的抵触心理。而高校食堂本身利润就不高,对责任险,尤其是强制责任险更加抵触。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侥幸心理,也导致一些经营者不愿意投保。这部分经营者认为只要严格控制食品来源渠道,就不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立食品安全强制险属于画蛇添足之举。通过进一步的资料文献阅读和走访调研,深入分析我国引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大环境,尽管还存在如前所述的阻力,但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已经具备可行性: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提供了夯实的法律基础

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已经较为完善,这为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夯实的法律基础,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构建也不再是空中楼阁。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进行了规定。强制责任保险也与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存在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王泽鉴教授认为,责任保险与民事赔偿二者之间产生相互作用,责任保险提供了无过失责任制度之实际基础,而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之扩大,更促进责任保险制度之发达。[4] 2010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分配也更趋合理细化,已经为食品安全强制险的软着陆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国外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在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方面的实践为我国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现以美国为例分析之。在美国,大多数州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食品企业的损失非常巨大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与此相适应的美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非常发达,食品企业的投保率也相当高。[5]这一方面与法律对食品安全的惩处力度较大有关,也与美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强、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在美国的赔偿额过高,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受巨额的赔款,由此一度招致食品安全责任险遭受质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重新分配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相对加重。在我国食品安全惩罚力度还不甚严厉的大环境下,应该采取适度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为宜。

(三)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需求

如前文所述,很多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但这种心理是带有盲目性、情绪性的,是因为不了解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而产生的抵触心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分散的是企业的责任风险,是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事故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减小了企业在遭受重大责任事故后破产乃至倒闭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责任保险的保费并不必然由经营者自己承担,政府、相关事业单位都可以分担一部分保费。随着近些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意识到侥幸心理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宣传以及企业经营者自身侥幸心理的摒弃,将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提供开阔的市场和需求。

作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可谓顺应民意。在近期较为受关注的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中,足额赔付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受害人过多,赔偿额太大,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多少赔多少。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情绪得不到安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也会激增。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付的可能,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技术层面具有可行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务能力逐渐增强。在责任保险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成功实践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责任保险业务的人才,这为强制责任险在我国食品领域的推广铺平了道路。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涉足食品安全领域,这也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政府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提供了政策支持

篇3

为创新安全环保治理方式,加快安全环保与资本对接,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和“稳定器”作用,浙江省衢州市率先在全国开展安全环保责任险(以下简称安环险)试点,开创“政保合作”“保险+服务”模式,引入保险机制分担安全环保风险,为重点区域高危行业构筑安环“稳定器”,推动保险发展与社会管理同频共振。

安环险深受企业欢迎

化工产业是衢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据最新统计,衢州市有执证化工企业144家,其中市本级82家。化工行业为该市带来20%左右的生产总值,但也给安全生产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近年来,衢州市严抓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通过整治及淘汰部分化工企业,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但由于部分企业安管人员不足、安全环保意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等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查,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偶有发生。

为推动绿色金融事业发展,自2016年年初,衢州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文件,明确在全市开展绿色保险工作。同时也明确由市安监局牵头,开展安环险具体工作。市安监局对高新园区的化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并召集市金融办、环保局、中国人保公司衢州分公司等单位召开座谈会,研究合力推进本市绿色保险暨安环险工作。

2016年11月21日,《衢州市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标志着覆盖该市市本级71家高危企业的绿色保险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11月23日,衢州市召开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巨化集团、柯城区化工生产企业、元立集团及其部分企业推行安环险。

截至目前,衢州市本级71家安环险试点企业中,已有16家签署保险协议。

为何“安环险”深受企业欢迎呢?

衢州正邦有机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铁强算了一笔经济账:投保安环险后,正邦有机硅企业需要交纳的保费为4万1 790元,一年6万元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费也不用缴纳,但仍可以享受该项服务。不仅如此,保障范围更广,对未参保或无法参保工伤保险的员工都提供了保障,对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也进行赔偿,且保额也提高了。此外,如果该年没有安全事故,且通过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的考核,还可得到政府50%的保费补贴。

衢州市安监局局长黄孔森说:“顺利推进安环险工作开展,我们解决完善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保险解决什么问题。要让企业明白安环险的作用和价值,取得企业的理解。二是保哪些企业。通过对高新园区的企业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了合适的保费套餐,方便企业选择。三是要继续完善考核办法。争取兼顾各方的利益,制定一个科学完善的考核办法。”

“引种”“嫁接”形成“优良品种”

人保财险衢州市分公司重要客户部副总经理余建中介绍,“安环险”为原有险种“引种”“嫁接”之后,形成的新“优良品种”,由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危险品运输责任险三部分组成,为从业人员、第三者和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风险保障,基本覆盖了高危行业企业的投保需求,有效弥补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危化运输车辆责任险伤亡赔付不足的缺陷,填补了企业围墙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空白。

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泄漏、溢出或逸出,经发生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造成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对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除污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时,针对首期保费的测算,保险公司还聘请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和中国石油化工学院为企业做好安环险的整体规划,利用国际最先进的物质流分析等方法,制定《衢州市安环保险风险报告》,提出风险防控的重点,实行差异化保费的建议意见。

衢州市安监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局长吴瑜庆介绍,安环险创新了承保模式,改变了以往保险结果一锤定音的简单模式,更加注重保险“过程管控”,由保险公司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托巨化专业力量成立的衢州巨程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具有甲级资质的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有限公司,使之成为辅助政府监管的“第三只眼”,重点为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级、安全巡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技术咨询、危险作业管理等综合服务,使参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减少政府负担,确保安环险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实现各方共赢。保险职能从以往单纯的赔偿职能向“过程管理+赔偿”的职能转变,也推进了安全生产和环保领域社会化服务的加速。

既要激励保障 又要完善监管

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安环险,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发挥其社会管理及经济补偿功能,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安环险的实施,将大幅提升参保企业的保障标准,有利于减少企业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转变创新。

为有效推动绿色保险先行先试,市政府对前3年参加保险的企业提供最高50%保费金额补贴,提高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对保险公司提供最高30%保费金额补贴,专项用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将出台《衢州市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补贴专项资金考核暂行办法》,对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事故两部分考核。

安环险顺利实施,也要完善综合监管。衢州市结合“智慧衢州”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将危化品的物质流进行可视化和数据分析,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集聚和整合危化企业、安监、环保、银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信息资源及政策资源,开发建设风险管理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参保企业实行衢州绿色信贷名单制管理,通过综合手段实现管理目标。

篇4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因为来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强,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投保人的行业整体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此外,信息评级体系还应包括保险行业,投保人通过咨询保险公司信用,可以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公司。同时披露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业务也可以规范其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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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内容

在继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制落实、施工操作、危桥改造、险路险段治理、公路沉陷治理、现场管理、护林防火、事故查处等方面易出现的薄弱环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局成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李纯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宏波任副组长,局安运科、办公室、工会、公路、运管、农公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安运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专班,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出成效。

四、强化措施

1、公路方面

(1)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一是加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二是加强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加大重点建设工程检查整治力度,督促各建设单位建立基础台帐,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加强在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工作。

(2)抓好安全保障工程。一是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力度,保证安保设施结构合理、坚固耐用,保证安保工程的质量管理,落实业主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制,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加大安保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深入施工一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二是按照《湖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验收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安保工程验收。

(3)加强超限车辆治理。加大超限车辆的整治力度,车辆超限率控制在8%以下,严禁车货总重超过22吨的车辆上路行驶。

2、道路运输方面

(1)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一是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治“五项制度”,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道路旅客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估,加大上路稽查力度,做好路面管控。二是落实客运站安全检查制度。规范客运站接纳车辆行为规范,严肃查处非法运输活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客运站接纳车辆报备制度,落实客运站的出站车辆安全门检制度、进站旅客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三是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到100%。四是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营运客车(含出租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率100%。五是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客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落实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安全监管职责。围绕落实“三关一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抽查,落实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记录、有落实。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积极发挥社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针对我区重点项目较多,安全监督难度大的实际,充分发挥法人管理、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作用,坚持落实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保护和引导好群众参与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安全监督工作的合力,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

二是狠抓施工现场管理,搞好安全监督各项工作。督促各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加大安全 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促进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正常化、规范化。针对我区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督查,继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公路路基高边坡、桥隧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森林防火安全,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年”活动要统一规划、总体推进、分段实施。

第一阶段(2月-3月)宣传发动。召开会议,部署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各单位、各企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4月-11月)全面实施。各单位、各项目部按照制定的方案,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考评。各单位、各项目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局安运科,并做好迎接省交通运输厅、林区安委会验收。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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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风险的重要手段。发展责任保险,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社会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有利于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减轻政府救助负担,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县虽然有部分行业、领域开展了责任保险工作,在补偿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对责任保险认识不足,责任保险覆盖面较低,保险赔偿所占比例较小,绝大部分损失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给事故受害人、单位或业主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市作为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全国唯一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运用责任保险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功能,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事故应对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引导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2.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遵循市场运作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责任保险,引导企事业单位自愿投保责任保险;构建市场化风险防范体系,优化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互动机制,创新保险资金运用联动机制。

3.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责任保险。

三、主要工作

(一)重点方面

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当前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大力度推行责任保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积极提升责任保险在我县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覆盖率。

1.高危行业: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及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建筑,民用爆破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经营,道路客运,水上“三客一危”运输行业。

2.公众聚集场所: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场所和大中小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饮食服务场所。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营、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4.医疗行业: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性质医疗机构。

5.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等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化学药品制造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造纸,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

6.自然灾害:暴风暴雨、雷击、洪灾、龙卷风、泥石流、冰雹、突发性滑坡等。

(二)重点险种

在高危行业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公众责任保险或校园方责任保险;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医疗行业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在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县居民中推广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责任保险发展协调组(以下简称县协调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和保险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煤工局、县金融办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协调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健全完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县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2.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煤工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大力支持责任保险推广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将推广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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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现状。(1)无序竞争,各公司承包业务量不够规模。一段时期,不少地区的保险公司争相吃高危行业意外保险这块肥肉,重销售轻管理展开恶性竞争,在业务量达不到规模,赔付率又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各承保公司纷纷陷入理赔不利的尴尬局面。(2)进退两难,拒绝承包。一些保险公司发现高危行业意外保险这块肥肉难吃,为了控制理赔风险,对这类业务提出拒保。

2、风险分析。上述现状使我们有必要再认识这类风险的可保性,衡量一类风险是否是可保风险,主要从四个方面看:足够数量的风险同质单位、损失发生非故意、损失容易用金钱度量、不是超过保险能力的巨灾。而高危行业的风险满足这四点要求:第一,既然是一个行业,保证了有足够数量的同质风险单位;第二,此类风险具有偶然性;第三,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容易测定的;第四,此类风险与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有本质区别,损失发生额相当有限。因此从理论上讲,这类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一般的保险安排来化解的。之所以出现上述保险现状,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险种不适应高危行业所致,只要提高保险业的管理水平,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原有险种结构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此类保险业务完全可以放心承保。

二、高危行业意外保险的创新举措

1、险种的设置应有灵活性。在险种设置上应即有财产损失补偿的单一险又有由此带来的对人员和环境责任险,做到即有特色餐又有套餐的便捷式服务,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套餐险种,就能够较好的解决井喷等事件自身财产损失补偿、人员伤害给付和对环境破坏的赔偿。减少或杜绝在事故处理中“业主发财,政府发丧”不正常现象。

2、条款设计应有针对性。由于高危行业的行业特征不同,责任与除外责任内容也应有针对性,比如采煤与海洋捕捞的风险特征完全不一样,采煤的风险与地质、井下坑道的坚固、通风、地下水排放等高度正相关,而海洋捕捞的风险与海域、气象、船只排水量等关系密切。就是同一类高危行业风险,天之南与海之北的差异也很大,比如采煤业,露天矿与深井矿的风险差异也很大。另外,费率设置也应不相同,高危行业出事率与当地的地质、气象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综合素质,甚至生活习惯都密切相关。总之各地的高危行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计相应的条款,执行相应的费率或特约费率。

3、进一步加强核保工作。在承保业务量上做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对承保单位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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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8-0051-06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1]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

图1 非寿险保费与责任保险保费对比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系统公布的数据整理得出。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3]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4]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5]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6]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7]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计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8]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9]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10]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11]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因为来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强,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投保人的行业整体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此外,信息评级体系还应包括保险行业,投保人通过咨询保险公司信用,可以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公司。同时披露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业务也可以规范其经营管理。[12]

责任保险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合理分散或规避各种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还有助于改变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丰富国内产险品种、扩大保险市场,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日趋完善的今天,责任保险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卢翔.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1).

[2][3][5][10]吴定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J].中国金融,2004,(7).

[4]国家安全监管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Z].2007年2月17日.

[6]周成建.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Z].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2008.

[7]崔欣,华锰.责任保险的发展及责任保险危机[J].北方经贸,2003,(7).

[8]保监会.法国民事责任保险概况[Z].保险监管参考,2008,(22).

篇9

一、责任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辖区内尚未设立外资公司,现有五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华泰、天安。目前已开办的责任保险共四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有100多个。2001年,全省责任险保费收入1.20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002年,保费收入1.5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4%;2003年,保费收入1.17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8%。从2003年市场情况看,人保占有90%以上的绝对市场份额,太保约占4%,平保占不到3%,华泰和天安开业较晚,市场份额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发展情况看,责任保险整体上没有大的波动,属于徘徊式发展。

从河北省来看,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责任险保源丰富。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从业人员3286.56万人,其中,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到20万人,仅占0.5%左右,即使风险较高的采掘业,责任险投保率也仅为7%左右;各类大、中小学,共3.42万所,在校学生1340余万人,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学生不到30万人,仅占2%;医疗机构4671家,年就诊人数1000余万人,住院人数200多万人,拥有病床17.77万张,医疗责任保险仅承保了1.3万左右张床位,不到拥有数的8%。每年来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000多万人次,但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不到5万人次,占8%。由此可见,责任险保源丰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未来的财产险市场中应能占据主要地位。

(二)市场开发条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们转嫁责任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诉讼等活动迅速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其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资源开发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不能形成对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次,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就河北省来说,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和供电责任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达90%,其他险种仅占10%;再次,保险公司专业技术及展业骨干力量不足,“不会做”、“做不好”等现象明显,难以实现责任险业务的高质量管理和跨越式发展;最后,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占比较小。

二、影响责任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较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NextPage]

(三)保险公司内部问题突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公司都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不仅缺乏对责任险的有力支持,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反而形成对责任险不小的冲击,侵占了部分责任险业务;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捡到篮子就是菜”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

(四)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在国外通过法定保险方式发展责任险的现象较普遍。20世纪40年代,欧美国家率先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70年代至今,欧、美、日等先后对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律师、医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实行了法定保险,如英国1969年就公布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案》。而在我国,即使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也需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后才能成为法定保险,其他大多数还是任其发展,保险公司对此一直强烈呼吁,一些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也逐渐形成共识,建议早日将一些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三、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落实。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尤其应建立健全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责任方的侵权过失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对因地位不平等而举证困难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责任险业务发展。

(二)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开发市场资源。随着经济活动的广泛深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故不断增加,涉及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责任风险所带来的潜在损失正被人们所认识,并日益受到重视,保险潜在市场需求不断增大,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知识,加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高公众利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防范意识。

篇10

1.管理措施(1)加强现场管理。地下矿山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每天、每班须有管理人员下井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要盯紧薄弱环节,彻底消除安全“死角”。另外,加强作业区建设,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技术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严格遵守循环作业制度,严禁超员生产。交接班时,严禁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对在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检修,严禁超期服役。各工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进行“三违”作业。要重点关注易发工伤岗位,可在事故易发点安装摄像头监控违章行为。(2)完善出勤、出差管理。加强员工请假书面管理和出差人员的出行管理,有利于防止“伪工伤”事故的出现和避免企业成为“冤大头”,撇清不应当由企业承担的侵权责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要求员工请假申请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原件。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员工在出差期间所能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另外,对高工伤风险岗位尽量安排熟练工,对易患职业病的岗位采用轮岗制并定期对这类人员进行体检,以确保及时排除职业病风险。(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指安全行为准则和安全价值的总和,体现了企业以及企业员工对安全的行动、思维及态度。加强安全文化教育从长远看,能够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矿山职工的安全素质。通过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借助安全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引发职工安全观念的转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安全观,杜绝“三违”,远离事故。

2.技术措施(1)引进专家咨询。地下矿山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技术性极强。在事故预防及处理过程中,可采用专家咨询服务。一方面,专家可以弥补企业领导者知识、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可在安全管理的各个阶段为决策者提供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咨询意见。(2)推进技术管理。一是做好知识储备工作。在开展新技术和设备更新时,矿山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学习,拓展职工的知识储备,提高其技术水平与能力。二是加强预防冒顶片帮和中毒窒息等措施。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从采矿工艺、支护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冒顶片帮事故。还要制定通风管理制度、测风测尘制度,强化对井下作业人员防中毒窒息事故的教育培训,制定防范盲目施救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建立更为先进的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可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对矿山环境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以便在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疏散、紧急救援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案。具体讲,就是找出冒顶片帮、尘毒、火灾、水灾等事故发生原因,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还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并总结每次的演练活动,找出不足进行完善改进,以确保能够应对突发事故,从根本上提高矿山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经济措施

安全科学理论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任何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发生的。如果平时肯在安全生产上花本钱,注意把保证安全投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能防微杜渐,大可减少甚至杜绝安全事故。以笔者所在的地采矿山为例,每月末按当月井下铁矿石产量10元/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以及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还有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等等。

三、风险转移措施

1.以商业险转移风险企业除积极参加并为职工按时足额投保社会保险外,还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作为替代支付途径,商业险补充了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涵盖的工伤待遇。一方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合法地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了商业保险公司,会使企业减少和规避工伤费用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风险和成本。建议为返聘、实习人员和试用期的未正式录用人员购买短期商业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工伤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