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模板(10篇)

时间:2023-11-30 11:10: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

篇1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财政学不仅是财政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还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本必修课,课程内容理论综合性强、实践涉及面广,对学生健全知识结构和提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财政学理论与实践的迅速发展,如果财政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和教学方法不做调整肯定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而剖析和优化当前财政学教学内容、安排和方法的不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当前财政学学习存在的问题――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

对于当前财政教学的现状当然只有受教育对象对此最有发言权。作为经济管理类学生的必修课,为了了解他们对财政学教学的看法,本文特意选择接受过财政学课程学习的A校经济管理类学生做抽样调查,鉴于财政学专业不是很普遍,但财政学却是高校经济管理类基础必修课,所以调查的对象选择了非财政学专业的经济管理类学生。经济类选择该校09级国际贸易和金融学专业本科生各50人调查,管理类选择该校09级市场营销和会计审计专业专科生各50人调查。由于成本或者便利的需要只选择了A校的学生确实从社会调查的角度来说样本的代表性不强,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对财政学课程的看法。

(一)学习主体对开设财政学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还是认为财政学有开设的必要性,会计审计和金融学对专门课程开设有更高的需求;认为没必要的同学占了调查总体的3%,没有必要开设的开放性答复有的因为不是这个专业,有的因为太宏观,有的因为考试不容易,具体数据见表1。(表1)

(二)学习主体对财政学课程内容存在更高期盼。关于财政学教学内容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过半的学生认为当前教学内容的实践性不够强,其次就是与专业的关联性不够,再次就是教学内容的时代性不足,最后就是认为理论不够新颖。(图1)

(三)学习主体认为财政学教学的效果不佳。学生期望效果与实际效果落差比较大,85%的学生认为会给自己带来很大帮助,15%的同学认为会有点帮助,没有同学认为学习没有帮助,但是课程学习结束后19%的学生认为确实特别有帮助,73%的学生只认为有点帮助,更有8%的学生认为没有帮助。(图2)

(四)学习主体认为财政学学习过程普遍乏味。被调查对象中绝大多数认为财政学的学习过程乏味,只有极其少数学生认为这个过程是生动的。(图3)

二、当前财政学教学效果堪忧的原因

(一)教学内容忽视专业差异和与时俱进。目前,普遍存在财政学课程教学内容没有侧重点,缺乏对不同专业学生个性化需求的针对性。95%的被调查者认为财政学教师拿着同一本讲义在不同专业、不同学制的班级进行简单重复劳动,忽视专业差异即忽视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具体化。对于财政学专业学生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对财政问题的思维能力,要求其掌握理论知识,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绝大多数学习主体都是非财政学专业,他们学习的目标应该有很大差异。他们只需要掌握最基本的财政理论,了解财政制度,熟悉与财政相关的业务操作,重点是他们的专业和财政相关的知识点。

在目前的财政学教学中,经济管理类学生都需要学习财政学,财政学的师资不足带来教师授课任务重,加之教材编写没有考虑专业特色,结果不同专业甚者本科和专科都使用一本教材,都由一种教学计划制约,都由一个考核标准和一套考卷评估,财政学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如货币银行学、政府经济学、税收概论部分内容出现重复等等问题,降低了教师整体的教学效果,同时阻碍了学生学习的热情。

经济社会日新月异,财政理论也不断进步。国际上从亚当・斯密的《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到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再到马斯格雷夫《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国内一些学者用“公共经济学”取代“财政学”这就要求财政学教学内容与时俱进,不断做相应的调整。毕竟财政学中的很多内容是一定时期的制度,如税收制度,在税收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很多教学者没有掌握最新动态,还在把旧的税收制度灌输给学生。

(二)培养方案设置缺乏科学性。财政学教学安排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结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可能是设计培养方案者外行或者疏忽。因为财政学作为一门应用基础理论,在学科体系中起着衔接一般经济理论和财政业务的中介作用,所以财政学教学安排应满足学习的梯度效应,要体现与专业学科间的交叉和渗透。但是,在目前一些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如先开设财政学而后开设或者同期开始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更有甚者没有开设财政学这一基础专业课就直接开设国家税收和预算会计等专业课。A校的经济管理类学生的培养方案都是把财政学安排在大一下学期,同西方经济学的宏观部分和货币银行学同期教学,在没有宏观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讲授财政学,学生怎么能很好理解财政这一调控手段的选择和运行过程及效果呢?没有货币银行学的基础,如何理解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搭配呢?如果学生没有主动自觉的提前预习宏观经济学和货币银行学等课程,就会制约学生理解能力,影响学习效果。

(三)授课方法单一。财政学是一门运用经济学,其中有较多实务性特征明显的内容,如支出效益核算、税收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制度等实践性很强,实际教学中教师普遍还是按照满堂灌的方法教学,完全没有或者缺乏实践教学。其实,税收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完全可以采用让学生上实验课,其他内容如税收制度、支出效益核算、公债等可以通过组织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财政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更快地融入实际工作。

三、优化财政学教学的对策

(一)教学内容因材施教。财政学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课,应本着不同能力培养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通过课程内容和进度的不同以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差别,特别是要避免与其他课程内容的重复。多数经济管理专业类学生毕业后要从事会计或管理工作,或者作为纳税人要了解基本的税收制度,但由于专业的原因没有税收课程,所以除重点讲授财政职能等,有必要重点讲授税收制度;国际贸易相关专业还需要重点讲授关税、出口退税和国际税收的有关理论;而对会计学专业后续还有税法课程,税收部分可只讲税收原理而不讲税收的计算;金融专业则要重点讲解财政政策、弱化货币政策,毕竟后续课程会有涉及到货币政策的部分。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因材施教既可满足不同学生对财政知识的需求,达到专业与非专业教学的统一,还能调动学生学习财政学以及后续课程的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篇2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 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篇3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篇4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困境;对策

1.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按行业区分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自2009年增值税制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之后,增值税改革的重点已落在扩大其征收范围上,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对各类劳务征税,从而取代营业税。增值税的转型改革,使税制安排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显。“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012年年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在上海试点。这标志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继续正式拉开了序幕。

2.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

2.1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凸现

重复征税问题既表现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方面,也表现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方面。营业税除个别业务允许差额征收外绝大部分业务为全额征收,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营业税不仅在各环节重复征税,而且不区分收入属性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存在对各种收入的重复课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采购的机器设备等支出负担的增值税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同时由此承担的成本转化为下一环节定价时的营业额又导致相应的营业税的增加。服务行业分工越细,交易环节越多,则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①这种重复征税问题造成的征收营业税行业与征收增值税行业税收不平等削弱了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2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没有在各行业领域全范围征收导致抵扣的链条中断,破坏了征扣税的连贯性。增值税具备完备的抵扣机制,且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有助于在各个纳税人之间建立完善的内在约束机制。增值税税基越广,征扣税链条就越紧密。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初级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但发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给增值税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难度。一般纳税人只能抵扣外购材料和货物包含的增值税,外购的生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却不能抵扣,这样会导致工业企业优先从内部选择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从税收征管来看,由于抵扣链条的断裂,难以发挥上下游企业之间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3.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

3.1税率问题

营业税税率有3%、5%和20%。增值税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征收率。增值税全面覆盖营业税后,增值税如何调整税率必然成为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税率设定过低不能满足中央与地方经济运行所需的财政资金。税率设定过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减税政策,不能起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不能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②在不增加企业总的税收负担和不大幅减少财政收入总量的前提下,税率的设计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3.2政府间利益分配重构问题

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和25%。营业税 (除铁道部、银行、保险公司外)属于地方税,这种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体制持续了长达18年之久。目前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为30%以上,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收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着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重构问题。如何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 “扩围 ”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3.3税收征管体制的问题

目前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增值税则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与地方分成。随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改征增值税,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征管权限会发生变动。如果仍然保持目前的征管体制,则地税系统的业务将逐渐萎缩,将会造成人浮于事的状况,而国税系统因业务量增加则会出现人员不足的状况。扩围改革过程中税务部门的职责分配问题也是将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

4.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路径、对策选择

4.1科学设计税率:增值税改革的关键因素。在制定增值税的税率时,既要综合考量各行业特点,还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实行差别比例税率。设置多档增值税率。由于对于原来负担营业税的企业而言,显然难以承受17%和13%的税率。因此,除了保持17% 和13%这两档税率之外,还应再设置几档低税率。

4.2重构地方税体系:选择成为地方税主体的新税种。进行以提高税率和税额,增加财产税收入,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为核心的财产税税制改革,尽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为“营改增”创造良好的条件。③

4.3增值税“扩围”应与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营改增”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致减少,这就需要深化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促进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方的合理分配,适当调整增值“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或者增加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返还数量。(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郝琳琳,卜岩兵.增值税“扩围”改革困境及路径选择[J]. 商业时代. 2012(24)

[2]江妍.增值税“扩围”的难题及其破解之策[J]. 财会研究. 2012(15)

[3]李曼.增值税扩围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J]. 时代金融. 2012(18)

[4]赵瑞.增值税“扩围”对相关纳税人税负的影响[J].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9)

注解

篇5

一、引言

我国于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成了我国目前地方财政税收体系的基本框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行业、企业间的依赖关系日益密切,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存机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日益突出,许多行业面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税负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科学设计,实现税负公平合理,增值税扩围改革势在必行。

自2012年1月1日我国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营改增”政策法规,增值税扩围改革逐渐深入推进,至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彻底消失。虽然全面“营改增”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过渡期政策,但营业税作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第一大税种,在改征增值税后,势必打破原有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体系。因此,研究“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来源及构成要素比例等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因此,本文主要从中微观层面以江门市的财政数据为例,分析江门市财政收入的结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江门市 “营改增”试点行业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江门市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将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进行分析。

增值税扩围改革逐步实施以来,江门市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顺利推进。江门市国税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新增7 141户纳税人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共实现6.29亿元结构性减税。由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实施政策、税率等不尽相同,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不相同,下面将根据前期试点行业中的大类分别进行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江门市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实现了平稳健康的增长,有效地带动了交通运输需求及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表1所示,2014年和2015年江门市全年水陆货运量分别为13 753万吨和15 408万吨,同比增长21.8%和10.6%。货运周转量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完成167.6亿吨公里和182.2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1.2%和8.4%。而表中数据显示客运周转量近十年的复合增长率只有1.1%,其原因,一方面受广珠城轨开通、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分流了部分客运量影响,另一方面受外来人口增长缓慢等因素所致。随着江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多项“搭桥修路”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港口码头以及铁路建设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完善的交通网络,将有效吸引大量投资和劳动力,预计未来客运周转量将得到快速提升。

江门市交通运输业自2012年11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 627户交通运输业企业改征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108户,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初期,由于名义税率上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取得进项税偏低等原因,有一半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交通运输企业为了适应改革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始适时更新设备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并最终从改革中受益。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实现了全行业整体减税,交通运输业增量显著,“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

(二)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

江门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西部,地理位置优越,并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随着江门市“东提西进、同城共融”战略的积极推进,江门市经济规模将不断扩大,信息交流、资本融通等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对于电信业和邮政服务业的需求也持续增长。从表2中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江门市邮政通信业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江门市全年邮电通信业务总量同比分别增长了38.03%和23.2%。

2014年1月1日起,江门市95户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信业执行“营改增”,全市共有259户纳税人纳入电信业“营改增”范围。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大,绝大部分均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原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虽然购进商品以及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且国家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率的大幅度上升、占据邮政和电信业生产成本较大比例的代办费用和维修费无法进行相应的进项税抵扣等因素,导致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企业短期内存在较大的税负上升压力。而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彻底打通,“营改增”政策对邮政服务和电信企业的不利影响将逐渐减少。

(三)现代服务业

2015年江门市服务业的产业增加值达到986.80亿元,占全市产业总值的44.1%,创历史新高,为江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十二五”期间,江门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现代旅游、金融服务、商贸会展、科技服务五大现代服务业,形成高层次的服务业产业群,带动全市生产业和生活业全面发展,同时努力培育发展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的战略目标基本实现,现已形成了一批现代服务业的产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纳入江门市“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占试点总纳税户数的比重最大,成为“营改增”试点的主体力量。实行“营改增”后,7个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江门市大量现代服务业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企业购进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办公用品、接受服务等业务发生较多,且进项抵扣的税率大部分是17%,因而行业整体税负水平明显下降。此外,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后执行17%税率,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大大减轻了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现代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先进制造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彻底打通,将更加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影响

本文所指地方财政收入是指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项目。其中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衡量财政收入的质量、稳定性、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本部分以江门市数据为例,主要分析由地税组织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构及“营改增”的影响。

(一)税收收入增速回落,“营改增”短期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表3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江门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量虽然逐年增长,至2015年江门市完成地税收入165.54亿元。然而,地方税收入增速却逐年放缓,从两位数逐渐降至个位数。江门市地方税收增速放缓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由江门市GDP增速放缓、“营改增”实施等因素共同导致。

2015年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后稳定实施的一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以及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行列。从目前的减税规模以及财政收入来看,试点政策对江门市的财政收入总量暂时影响不大,但仍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江门市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48 274户纳税人施行“营改增”后,长期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第一大税种的营业税消失。虽然为保持现有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格局不变,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为五五分成的分享比例的过渡期政策。但是,对纳税人的减税,就意味着财政减收。基于广东省国税局的测算口径,预计2016年为江门市纳税人减负约11亿元,与2015年已征缴的营业税相比,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税负均有下降,减税约5.81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受益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纳税人购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将获得进项抵扣,实现税负持续下降,减轻税收负担约5.19亿元。因此,在江门市整体税基无重大突破的前提下,短期内“营改增”必将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支配权。

(二)房地产相关税收占比逐年提高,地方财政过分依赖房地产

由于“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减收,为完成预算收入目标,地方财政可能采取加紧对土地、房地产税收及非税收入的利用。从表3可以看出,构成江门市地方可支配财政的地方税收收入中,仅车船税、资源税与房地产基本不相关,其他地方税种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其中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5个税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此处统称为广义房地产税,其占地税收入的比例从2011年的27.2%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34.1%。其余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都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除了房地产业、建筑装饰业、不动产租赁业等直接贡献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央行的《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5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93.95万亿元,其中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1.01万亿元,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30.6%,占比水平继续提高。可见,金融业贡献的营业税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房地产间接相关。此外,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的间接相关性与营业税相同;印花税也较大比例来源于房地产购销、房屋产权转让书据;除房地产转让、租赁、房地产相关企业工薪所得外,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的相关性弱些。粗略估计,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5个税种中由房地产直接或间接贡献的税收为1/3左右。因此,房地产相关税合计在江门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50.5%,逐渐升至2015年的55.1%,创历史最高水平。可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方财政将越来越依赖于房地产,加剧了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三)过渡期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为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促进中央与地方协调发展,继续调动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与“营改增”全面推开政策相配套,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规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比例,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这一过渡方案是基于保持中央与地方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及注重{动地方积极性等原则制定的。过渡方案的实施使“营改增”政策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与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影响相近。

假设以施行“营改增”之前的2010―2012年的广东省数据为标准进行测算,广东省地方财政营业税与增值税分成之和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9.5%,其中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26.2%,改征增值税后按目前过渡期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的原则分配,地方分享的分成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略微上升至39.7%。因此,过渡期政策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可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稳定。但考虑全面“营改增”政策使得纳税人总体税负普遍降低,必然带来系统性的财政减收,这部分税收减收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平均负担。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同中央财政收入都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四、“营改增”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影响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形成税基扩大预期

“营改增”既能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原则,又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施行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江门市十三五规划提出要落实“珠西战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要取得重大突破,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基本建成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和创新发展新模式”等目标,明确了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其实,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本质上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税收体制角度来看,“营改增”打通了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降低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税负,也减轻了包括先进制造业在内的与现代服务业联系紧密的相关第二a业的税负,从而为实现“第二、三产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全面增值税制度设计下,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增强。因此,全面“营改增”政策必定对促进企业再投资、扩大发展规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刺激经济发展的潜力、拓宽经济增长空间,最终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源基础,对财政收入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促进专业化产业分工,提高经济效率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更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类型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都与增值额相关,而与流转次数无必然关系(简易征收除外)。因此,各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培育,而以更低的成本从外部获取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支持,推进企业发展的专业化、市场化,企业也从过去为规避流转次数与流转税而施行“大而全”的经营策略中彻底解放出来,走向“专而精”的发展道路。

亚当・斯密说,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分工。“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专业化产业分工,提高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率,特别是有利于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的分工精细化,加快服务业的发展。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从根本上扩大财政收入的税源

增值税的本质是对增值额征税(简易征收除外),增值比例高、利润高的企业相对就会多交税,而增值水平低、利润低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初创及成长期企业就可以少交税,从而大大减轻了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负担,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必将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

近年来,江门市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2015年5月,江门市成为全国15个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之一,全市2015年新建小微“双创”基地近60个,新发展市场主体逾3万户,正努力打造具有“江门特色、广东标杆、全国示范、国际平台”为新内涵的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之都。可以预计,未来3―5年之后,大量的小微企业将成长为江门市扩大税源的中坚力量。

五、结论

本文以江门市为例,研究“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地方政府保障财政收入、发展区域经济提供决策依据。“营改增”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短期内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势必产生较大压力,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增速放缓、非税收入占比偏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形成税源扩大预期,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江门市税务学会课题组.“营改增”对江门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R].2014.

[2]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服务业发展与振兴十二五规划[Z].江府[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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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财政运行存在的问题

从我县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承担支出责任能力不足。我县经济结构中,工业经济占52%,工业经济尤以采矿冶炼业为主,并向重点企业集中,而这些重点企业全为县属企业。乡镇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经济总量小,能够提供的税收收入更少。从全县而言,我县自给率极低,本级收入只占总支出的6.6%,对上级补助具有高度依赖性,乡镇自给率更低,基本没有本级固定收入,没有能力承担基本支出责任,支出责任全部由县级承担。因而,乡镇财政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财政。

(二)机构不配套,缺乏乡镇财政运行的基本条件。随着部门机构设置改变,人行取消了基层国库业务,税务部门撤销了原按片区设置的征收机构,使乡镇财政的基本业务运行无法开展。在按片区设置征收机构运行期间,也出现诸多问题。一是收入划分难。由于乡镇没有独立征收机构,乡镇收入依靠征收部门统计,缺乏准确性。乡镇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和多得超收分成,互相挖税,竞相出台对征收机构的奖励政策,一度乱象频出,极大的增加了税收成本,损害了全县整体财政利益。二是收入成本高。由于我县乡镇经济总量小,税收收入规模小,分乡镇或分片区设立税务机构,增加机构人员,极大的增加了税收成本。部分征收机构所征收入不够税务机构本身基本支出之需。在网络技术发达,农村交通条件不断改善的今天,再为了乡镇财政运行而设立税务机构确无实际意义。三是调控能力弱。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小,可利用的资源少,没有自主安排资金的财力和政策空间,难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三)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滞后,财政职能发挥困难。一是队伍严重老化。在乡镇财政建立之初,为了适应农业税征收的需要,我县招收了大量的乡镇财政人员,当时对文化层次和专业要求较低,随着农业税取消,这部分征收人员转岗到财政管理岗位,在各级的努力下,这部分人逐渐适应了工作需要。但多年来由于系统编制满员,没有能够补充人员,现这部分人员平均年龄在52岁以上,是一支极为老化的干部队伍,知识老化,工作积极性下降,已难以适应当前乡镇财政工作需要,影响到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二是缺乏财政地位。201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将乡镇财政所并入了乡镇党政办,虽在2017年又成立财政审计所,增强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系统管理作用,但机构级别仍未得到解决,而同是乡镇政府内设机构的司法所、食药所均是副科级建制,难以调动乡镇财政干部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正常财政职能的行使。三是重视程度不够。乡镇财政所做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后,部分乡镇重视不够,简单把乡镇财政做为镇财务室对待,人员没能得到补充,有限的人员还被安排包村等工作,连基本的业务工作时间都得不到保证,财政资金监督职能更难得以发挥。

二、乡镇财政体制选择

选择何种乡镇财政体制,取决于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大体分为三类管理方式。

一是分税制。即现行的省市县财政体制模型,在划分税种基本上,明确各税种县乡分享比例,对基本财力不足的乡镇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以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同时要求对县乡两级事权进行划分,明确各级支出责任。其优点是:能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乡镇财力统筹,较为自主的安排本级财力,增加财政资金管理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乡镇政权充分发挥职能。其缺点和难点:一是在目前大背景下,县乡两级事权划分较为困难。二是划分收入后县级财力受到一定消弱,不利于县级统筹财力办大事。此类体制只适用于县乡经济发达、经济体量大、乡镇收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

二是统收统支。即在支出责任全部由县级承担,收入全部归县级的基础上,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实行超收分成(或全留),超支不补的办法,分成收入由乡镇自行安排。该体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乡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但在目前乡镇无税务机构的情况下,分乡镇统计收入存在一定困难,容易诱发征收机构谋利舞弊。该体制适用于经济较为发达,具有一定收入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乡镇。

三是部门预算。即将乡镇不作为一级财政对待,而将其做为县级的部门来进行财政管理。其优点是乡镇基本支出和民生支出能得到有效保障,利于乡镇正常发挥职能。但此办法由于收入多少对乡镇支出无任何影响,会使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降低。适用于经济不发达、固定收入较少、经济发展潜力小的乡镇。

三、对完善乡镇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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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08-02

引言

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金融业运行中的各种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这对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发展,不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采取综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至关重要。

银行税作为一种可选途径,在四年前就开始备受关注,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看,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中国尚未达到征收银行税的契机。但是,这些研究都只是基于中国的银行业税负偏高。而本文将从银行税的意义出发,通过与其他途径的对比来说明银行税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银行税概述

银行税最初源于Acharya and Richardson于2009年提出的基于系统性风险贡献征税。创造一个系统性基金,采用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做法,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成为“大而不能倒”的机构。紧接着IMF于2010年提议针对银行新设两项税种:一是“金融稳定贡献税(FSC)”,对除股本和受保险存款以外的银行负债征税,当未来出现金融危机或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作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二是“金融活动税”,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收入情况课征。银行税的概念因此而确定。

二、开征银行税的理论基础

开征银行税的理论依据主要从税收的产生和克努特・维克塞尔的财政和税收的自愿交换理论展开阐述。

根据对税收的理解,剩余产品是税收的源泉。而现代经济学对税收的定义的理论依据则要追溯到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益交换说”。他把税收解释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对等。

魏克塞尔在《财政理论研究》中,设想了对“公平”税制的设计。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

三、开征银行税的意义

1.抵御风险,弥补损失,污染自治。开征银行税的目的是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弥补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此次危机中,欧美等国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普遍采用了对银行注资的救助方式。然而这种用纳税人的钱为银行的错误买单的行为,受到了普遍的指责。2013年9月20日,皮尤调查了一项美国民众关于政府对银行救助的态度的调查结果:69%的美国人认为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大公司、富人是主要受益者,70%人认为政府的政策对穷人、中产阶级、小公司毫无益处,52%的美国人认为用“不良资产救助计划”救助银行是错误的。而开征银行税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2.增加财政收入,降低财政风险。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银行的资产规模巨大,交易额也很巨大,因此开征银行税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降低财政风险。

3.有助于抑制银行的投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这次的经济危机是起源于金融机构过度经营风险业务引起的巨额亏损,进而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金融业务规模越来越大,牵一发而动全身。而银行税增加了银行的交易成本,能够抑制银行从事风险较大的金融业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银行税和其他路径比较分析

银行税固然能起到想要的效果,但同时也有其他可行的路径,如建立基金、办理保险、非税收入(如收费)等,那为什么要选择银行税呢?笔者将通过对银行税和这几种路径进行对比分析,给出结论。

(一)开征银行税与设立基金对比分析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与税收相比,基金收入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为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企业和项目,其收入存在很大的风险。

另外,设立专项基金需要专业的团队。这是基于基金的运作模式,即基金管理公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然后共担风险、分享收益。

(二)开征银行税与缴纳保险对比分析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只有在危机发生时才会给予补偿,而且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基于保险的性质,很难做到税收的公平性,普遍性。而且实行起来缺乏监督,很难保证效果,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三)银行税与非税收入对比分析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1.基于税收理论进行分析。政府收费是指对享受政府服务的受益人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在费的形式下,公民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此服务,是否交费。但银行税又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它只能用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支出,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所以仅从税收和收费的特点比较来看,银行救助资金的筹集既可以采取税的形式,作为一种专款专用的税收;也可以采取费的形式,作为统一规定普遍收取的收费。

2.基于制度实践进行分析。(1)征收管理。一般来说,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而中国目前的非税收入现状是: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地方政府管理混乱。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近几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 1 000多项。分散管理之中,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因此,从征收管理角度看,税收的手段更有效率。(2)立法程序及效力。税收具有程序性,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而收费一般只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即可。另外,从效力角度讲,基于中国的文化以及民众的心理接受程度,人们对收费的权威性不太认可,更认可税收的权威性,如果以税收的形式征收,则效力更大。

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银行税优于非税收入。

小结

金融业既是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如果处理不好,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乎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时刻绷紧这根弦。

目前中国银行业最大的风险主要源于银行机构无限的信用扩张。银信结合,城投债,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商业银行想尽办法规避管制。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潜在增速的下滑、中国企业利润空间的收窄,以及制造业与基础设施行业均出现的产能过剩,未来如何有能力支付人民币理财产品、城投债与信托计划的高收益率,着实是一种挑战。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内爆,或许是未来两三年内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风险。对此,我们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范应对之策。

银行税不仅是一种防范风险的较好的选择路径,也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和内在机制的必然产物。

参考文献:

[1] IMF,A Fair and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by the Financial Sector-Final Report for the G-20,June 2010.

[2] FSF,Repo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on EnhancingMarket and Institutional Resilience,7 Apri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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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ohn Brondolo.Collecting Taxes During an Economic Crisi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 [EB/OL].http://:July 14th,2009.

[5] 郭田勇,赵世宇.开征银行税:大势所趋,荆棘满途[N].上海证券报,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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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尹音频.对金融税收的效应分析[J].四川财政,2000,(1).

[8] 张银仓.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转型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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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税制 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影响

引言: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实施分税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之间的问题,分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税制也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抑制了地方经济发展,从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收集资金,这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且对建筑业的税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分税制的实施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以及分管,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从而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从而形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几十年,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带来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权、事权与地方不对等,并且在分税制实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收入,从而形成财权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地方财政的支出而没有下降,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呢过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还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地方经济的建设,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相等的现象,比如在2004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是全国财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业中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却支出3146.30亿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将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财政支出的7倍。这种状况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困难[1]。

二、分税制对建筑业的税收的影响

(一)税源控制范围狭窄

目前在建筑业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项目管理控制不到位,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并且在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对承包和建设项目没有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建筑业税务部门仅仅依靠企业项目和通过和企业纳税申报表获得相关的税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业税收部门出现模糊掌握其中的费用、税金、收入、成本以及资金流动等。而对于建筑企业具体的施工项目、绿化工程等项目监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一些纳税人只将人工费收入纳税,而对建筑项目完工以及工程奖金等应税项目出现故意隐瞒的现象。

(二)税源控制深度不够

分税制在我国实行已经十几年,但是由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项目及流程不规范,很多征收单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税”的手段,税收只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单位因为资金困难等原因而选择采用车辆、材料物资等采用房产所有权进行抵制一些工程价款,而对于这部分以实物作为工程价款建筑企业并没有计入到收入中,从而形成资金帐外循环的现象[2]。

(三)建筑组织形式复杂

目前在建筑企业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并且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挂靠和分、转包等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业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施工资质,转包工程以及层层分包工程项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资质等级较低或者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转包以及挂名等经济方式进行挂靠一些施工资质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资质借用,施工的企业对这些挂靠队以及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任何管理控制,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推进建筑业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实施分税制后,对我国经济效益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解决问题的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财政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的地方财税体系,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改革,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从而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增加。为了能够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加,可以开征房地产税、实行物业税征收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对减少房地产建筑业流通环节税负和税种,增加房地产的课税,使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获得收入来源,推进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实施双向申报,严密控制税源

建筑项目应该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的轨道,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该向建筑项目单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实施纳税申报,并且建筑单位还应该将 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而对于建筑项目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材料供给情况、付款情况以及代征税款等情况。还应该建立代征税款的台账,然后按月进行解报税款。建筑企业除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之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向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这样不仅能够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还能够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4]。

(三)科学定位,明确职责

在建筑业税收管控中,首先应该根据双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业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并且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分局不仅应该负责建筑单位的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以及保证建筑单位代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还应该负责贷款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开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并向征税分局递交相关的税收信息等职责。而税收分局主要是负责监督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纳税申报,监督控制税款缴纳和财务核算、从而协助好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税款清算以及项目注销等责任, 从而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同步,保证建筑业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四、总结

分税制是改革开发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税制的改革实施不仅增加了财政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划分和规范了地方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分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的供应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并且不断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才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从而才能缓解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建筑业的依赖性,促进房地产建筑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平新乔.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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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世界各国工业化过程中长期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只要存在工业和农业两大产业部门,其收入就一定存在差距,欧美、东亚国家都是如此。我国现阶段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了社会稳定的隐患,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因此,通过政府的努力来平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当成为我国政府的明智选择。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个重犬战略决策是党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阻碍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削弱了农业、伤害了农民这一深刻教训提出来的,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大战略决策。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为解决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提供了总政策,要实现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生活的目标。应该由诸多具体的政策来保障。

一、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财政转移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支持那些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外在效益显著的项目,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缺陷,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证明,支持与保护农业,政府除了给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市场以良好宽松的环境政策外,重要的是给予农业财政资金的支持。纵观世界各国持久的财政投入,使其农业的发展保持在适合的水平和规模上。是许多国家长期共同的目标。

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则是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对农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财政预算要优先保证农业支出,并适当安排一些中短期支农专款。中央政府要尽快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规范和引导地方财政的支农行为。对于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投资重点应有所侧重,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生产实际状况,农业财政的投资方向应是支持农田水利、交通、通信、农村电网、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技术的推广。这些项目是风险大、投资经济效益低,但却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性、开发性或有示范效益的项目,是其他农业投资主体所难以承担的。

此外,国家应改变其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上长期缺位的局面,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投资主体的角色,建立中央、省、市、县“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格局。加大对农村公共物品的投资,解决农村地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自来水、通讯、广播电视等问题,尽可能提供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使农村居民享受平等韵国民待遇。

二、统―城乡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配置社会资源的国家中,税收杠杆的作用极其重要,诸如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税收杠杆作用发挥得好,会很好地调节收入差距,限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初次分配当中,国家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鼓励人们合法追求高收入,但在税收杠杆的使用过程中,则应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差距。目前我国税收体系还不完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投有完全体现,因此要完善税收制度,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在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差距的作用。

近几年全国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不再纳税了,国家不再对农村征税了。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针对农民的歧视性税收制度,还农民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意味着农村居民要像城市居民一样承担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作为国家的公民,农民仍承担着纳税的义务。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仍然存在着一部分流转税、所得税的负担。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因此。建立统一的税制是我国发展战略的要求,是统一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取消乡镇政府直接向农民收费的权力,规范政府收入体系。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村税收体系,并将其纳入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之内,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除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取消一切针对农业的歧视性税制外,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业实行优惠的增值税政策、优惠的所得税政策的经验,对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税收优惠或减负政策。

三、发展农村教育,保证教育公平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农民增收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更要依靠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距扩大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农民内在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而这一切都要取决于教育。

首先。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实现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要重新调整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基础教育责任,根据各地的财政和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分担比列,减轻县、乡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大幅度地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负担比例,使中央财政和省级政府成为转移支付的主体。目前各地已经初步建立了“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新机制。在明确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投资责任后,要改善财政教育支出结构。调整基础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投资比例,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资力度,适当压缩高等教育所占比例,改变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重非义务教育轻义务教育的不合理状况。

其次,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来讲至关重要。在夯实农村基础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办各种短期专业培训,形成高中教育、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短期专业培训有机结合的完整的农村教育体系。农村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培养传统的劳动者和传播农业劳作技能,而是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还要培养全面发展、适应现代化农业和市场经济的人才,不仅能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而且能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就业。

四、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国外一些现代化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理论与实践都说明了农村劳动力大规模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农村走向城市是工业化的需要和必然结果。因此,突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的藩篱,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已成为必然。

要在体制上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我们的政策应该是能够消除现存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能够使农民有更多的进城机会,有更多的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机会。而且是一个平等的就业和公平的收入待遇机会。中国有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在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要将他们转移到城市,在城市中提供就业机会,消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户籍应该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应该转变成记录公民的基本信息。表明农民合法身份的载体,国家掌控国民基本信息和人口状况的工具,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数据。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必须是价值中立的。必须以确定事实为最基本的原则,真正做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公共事务服务。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和维护公民的平等以及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要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渐放宽迁移限制,以保证公民因工作地域的变动等原因可以及时迁移户口。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完善,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是必然的,农民进入城市,市民从一个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是市场机制的结果,行政权力不应该限制,而应该为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五,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保障农民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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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年可减轻农民负担4741万元。采取积极措施,支持“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康庄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加大了对公共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中心城市二轮教育布局调整。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市公共卫生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及传染病医院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3.收入征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加强税源监控,深化细化分税种、分行业管理,创新征管办法,加强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征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配合矿山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了全市矿产税收专项检查,开展了对全市“三类”企业的清理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统一征缴办法,提高社保费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和监控,市本级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增强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财税改革与管理进一步深化。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对8个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加强会计集中核算,逐步扩大资金集中支付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了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加快财税信息化建设,启动“金财工程”,开发运用“12366”语音系统新功能,方便群众办事;对乡镇和市级机关政府性负债情况进行调研,摸清了底数,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处置审批工作,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尽管上半年全市经济和财政运行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一是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仍在加剧,尤其是土地、电力供求等矛盾异常突出;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成效初显,但近期对经济、财政和税收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三是外贸增长加速与地方负担加重的矛盾逐步尖锐化。下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将出现“双回落”,经济增长回落和效益回落。这些都给全市财政运行带来直接、间接、即期和预期的重大影响。从财税角度看,归结起来主要是:

一是财政运行的不稳定性增大。一方面,电力、土地、煤、油等一些生产要素供应紧缺,能源、原材料等一些上游产品价格上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效益缩减,影响了城乡居民生活和我市的投资环境,对财政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业等重点行业利润和税收产生不利影响。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国家遏止过热投资,以及市场竞争加剧,这些行业如出现较大的波动,将波及到其他产业,对财政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在今后一个时期,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相互叠加、互相作用,会影响财政收支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是出口退税负担沉重。今年全市安排的出口退税预算为9.3亿元(按外贸出口增长20%测算)。但是按目前的外贸出口增长和历年出口情况,全年外贸增长将在30%以上。出口退税地方财政承担数额将超过预算,地方可用财力受到严重挤压,全年收支平衡面临严峻考验。另外,出口成本增加导致部分企业效益下降,最终也将影响财政收入。据测算,退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每出口一美元将提高出口成本7分人民币。如纺织品的生产出口,相关企业原平均利润率为6%,出口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后,将使其利润空间大大缩小。

三是财政支付风险日益加大。近年来,我市公共财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方面要求加大公共支出的呼声很高,财政现时的和潜在的支出压力很大。另一方面,过去长期积累的政府直接显性负债或潜在负债,数额巨大,等待“消化”。

因此,下半年财政收支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财税部门对此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忧患意识,振奋精神,有所作为,进一步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困难面前想办法,压力面前出精神。既要看到困难又要看到挑战,更要看到机遇,勇敢地迎接挑战,化压力为动力,攻坚克难,创新办法,扎实工作,努力开创财税工作的新局面。

三、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财税工作目标任务

要完成今年财税工作目标,任务非常繁重。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咬定全年目标不放松,继续按照“做大蛋糕,优化结构,综合调控,推进改革,练好队伍”的要求,苦练内功,创新工作,狠抓落实,在五个方面下功夫,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在发挥职能上下功夫。国家宏观调控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搣区别对待攠,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该控制的坚决控制,该支持的还是要支持。在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式和环节,将解决制约发展的共性问题,作为财税发挥职能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要创新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通过完善财税政策,运用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财税政策手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引导、吸引和聚合民间资金、信贷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的项目、产业和领域。要集中财力保证“六个百亿”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支持我市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财政对热电企业的支持力度,下半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对热电企业超发电量的补贴,鼓励企业多发电。进一步优化科技三项经费等资金的支出结构,重点扶持科技孵化中心、重点项目等建设。坚定不移地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按照统筹发展的思路,重点支持农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2.在组织收入上下功夫。在当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地方可用财力增长减缓的情况下,要开拓思路,积极组织税收,把不断优化收入结构和财力结构结合起来,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一是加强税收收入分析,提高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探索“责任到人、管理到户”的征管模式,扩大税源监控面,深化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加大清欠力度,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二是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创新征管手段,加强对营业税以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的征收,积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三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政策和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对不缴纳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性收入,全面实行预算外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