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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个企业的外部成本,其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最大化利益的效果,所以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利用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使企业的效益保持最佳状态,是一个非常有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1、合法、守法原则。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前提的,这是与偷税漏税最重要的区别。所以企业任何的税收筹划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
2、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获取最大化的利益,税收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另一方面,税款的缴纳固然重要,但应以企业的正常发展为前提,盲目的设定税收目标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所以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
3、权衡利益和风险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同时重视节税收益和节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税收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4、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变化,瞬息万变,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和地方的一些税收规定都在为经济走向而时刻变化着,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桥梁、公路、房屋等土木工程施工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投资数额较大,纳税金额较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必要;此类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项目建设投资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关键;此类企业异地施工现象普遍,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此类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产品具有唯一性,计价方法特殊等为筹划提供了空间。建筑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目前,国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会计科目混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自动化水平差。这样以来,企业内很容易出现费用叠加、混淆、与实际应税额不符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把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折旧费用都列入工程施工;发生的会议费等都列入业务招待费。对这些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有规定的,一旦混淆了这些规定,就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解决此类问题,除了节约开支之外,还可以通过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来加以避免。例如,对于会议费,税法规定,只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会议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新产品的设计费、设备的调整费、半成品的试制费等都可以纳入技术开发费项目。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方案。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形式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可建立集团公司,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集团公司的汇算清缴方式以及注册地址等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更利于协调和平衡企业内各纳税主体利益。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的号召,多建设税收上优惠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来得到政策的优惠与扶持。第三,建筑施工企业可多收购一些业外亏损企业或业内的亏损企业,从而得到税法规定的五年内亏损抵补盈利的优惠政策。
3、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4、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一项系统工程,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将纳税筹划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赢得最大效益。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最后,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前提 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强化内部管理,采取诸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措施来减少资金流出,通过一些业务技巧合理避税以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合理组建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组织形式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衡分、子公司整体税负,根据各个分、子公司的注册地和汇算清缴形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并以此来协调和平衡集团内部各个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转移内部交易定价等等来降低整个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常常会对一些费用区分不清,无形中增加了所得税汇算的难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障碍。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明确对企业会议费进行了规定,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进行可靠、真实原始凭证的提供,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确认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汇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设立地点、产业结构等方面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⑴合理选择新建企业的设立地点。对设立地点的选址也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例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在经济特区、自治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还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⑵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避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充当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再利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资薪酬、对外捐赠、招待费不能在税前列支,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限额。⑵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存货计量中我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遇见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应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减低库存存货成本,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所得税税额来降低税负。反之,遇见物价持续下降,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近些年来,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等物价持续上涨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的问题。
(三)资产减值损失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牟利。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0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02
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金融行业、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生活服务行业将被纳入原有的试点范围。税收制度的改革会给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建设协会对我国66家建筑企业就税收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测算,得出的结果与理论结果大相径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平均下降约80%,而通过实际测算得出企业税负平均增加90%,税负不减反增。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去减少自身的赋税,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无法抵扣
增值税是在企业针对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国家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批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虽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的征收率仅为3%,即下游企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建筑企业往往是通过当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农民来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农民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支出无法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加了其赋税负担。
1.2 现存部分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税改之前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税改之后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购进的、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设备器械,在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则3年之内不可以更改。在税制改革之前,承租方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的设备租赁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缴纳税负较低的简易计税方式。但在税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相关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其销项税额的。
1.3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内部,其交易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包、分包、采购、租赁及提供各类劳务和服务等,交易主体一般涉及材料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单位等,其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成本和收入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也各不相同。企业内部的各个子单位之间存在大量进销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形成进项税留抵额;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需要缴纳额度较大的增值税。各个单位之间的进销情况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
1.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影响
“甲供材”这种结算方式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即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材料和设备的货款,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这些货款是包含在建筑单位的项目合同中的。而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提供的发票上写的是货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无法使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这种结算方式给建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 建筑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税收筹划
2.1 合理分配物资资源
在“营改增”后,若原有的项目与新开的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缴税方式,即原有项目的缴税方式是依据原有的政策缴纳营业税或者是依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则用于原有项目的材料或者设备等物资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用来抵扣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
所以,尽量合理分配物资资源,使存量物资用于存量项目,新购资源用于新开项目,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单位进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开项目的税负压力。
2.2 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应该在为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现有设备选择计税方式之前,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设备租赁的情况、现存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具体原则如下。
第一,若租赁设备的客户主要源于企业内部,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应为设备租赁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总税负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设备租赁单位,A公司为Z公司的所有下属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假设A公司每年针对现存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且税制改革之前,Z公司对于现存设备的缴税方式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若将改为一般的计税方式,则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因此,在企业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额外抵扣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即等同于利润增加了100万元。
第二,若租赁设备的客户源为企业内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从而选择一种使总税负最低的计税方式。
2.3 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建筑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总税负增加,为降低赋税压力,企业内部应该遵循正当交易原则,合理地调整交易关联的上下游单位的进销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业内部的材料供应、提供设备和劳务服务的单位有着较大的进项税额,则会存在进项税留抵额,下游单位有着较大销项税额,则应适量增加下游单位的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程度,达到其降税的目的。此举实现了税负从下游单位向上游单位的转移,由于上游单位有着大量的留抵额,不会增加其赋税负担,而建筑企业的总增值税税负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的子公司B为设备供应单位,由于B公司的进项税额很大且向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较小,因此B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具有进项税额留抵额。Z的子公司C为施工单位,有较大的销项税额。假设B公司在为C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时候提高100万元的销售价格,B公司需多缴纳17万元(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17%)的销项税,然而在原留抵额抵扣后仍无须缴纳增值税;C公司的进项税额多了17万元,可以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因此Z公司的总税负降低17万元。
第二,若上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相关联的下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降低关联的交易价格,使税负上游单位转移至下游单位,从而降低总税负。案例与上例反方向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在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后,增值税税负的转移的同时也会带来所得税税负的转移,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负转移情况,测算集团整体税负,选择一个使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调整办法,避免此消彼长造成集团整体税负的升高。
2.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筹划对策
由于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甲供材”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因此,杜绝这种结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业必须对此结算方式形成相关对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实行差额计税,将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货款从自身的营业额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销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单位本着税负合理、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购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为出售方,将其购得的物资以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增加乙方的进项税,从而降低乙方的税负。
3 结 语
从建筑行业的产值利润率来看,建筑行业一直是属于利润微薄的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行,给目前的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税负增加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物资资源、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合理调节关联交易价格和针对“甲供材”结算方式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办法来合理避税,以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以及相应税收筹划的研究中来,为促进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一、“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税额由营业税的3%变为增值税的11%,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虽然说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减负,推动其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有效应对,税负可能会增加。“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需要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负才能降低,否则,在工程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较,就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多采用总承包制,其主要材料一般由建设单位进行集中采购(或称甲供材料),劳务成本占比较大,由于人工组织模式粗放,所以很难取得该类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获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难度增大。对于没有取得足够进项税额抵扣的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可能不减反增,这将是其“营改增”后的一大风险。
(二)面临法律责任风险
“营改增”前,个别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会出现出于个人利益多开材料发票等行为,还有个别企业为了配合建设单位降低税负,多开营业税发票,以增加建设单位的成本及费用:而且在实践中,管理没那么严格,相关责任人没有被追究相应责任。但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果还存在此类行为,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责任会追究到相关责任个人或者单位。虽然“营改增”前,这些行为被追究的可能性极小,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再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是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将面临的第二大风险。
二、“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优化建议
(一)做好新旧信息的衔接,对新旧合同做出合理界定
“营改增”后,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对新旧项目做出严格的界定,做好新旧信息的衔接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界定出来的老项目,计算其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两种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选择最适合本项目的计税方式,进而做出决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约定适用一般计税法或是简易计税法,如果因选择一般计税法而比简易计税法多出来的税额,则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法,那必须取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达到货物、资金、发票的一致性(即“三流一致”),项目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一个项目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的签订必须只能以总公司(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总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开具,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根据“营改增”的要求修订相关合同条款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得当,那么“营改增”将是一项为其减负的政策。所以,企业要深刻分析和掌握“营改增”政策。企业要注意选择纳税人种类、计税方法等。双方要根据“营改增”政策修订好现有的合同条款,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四)防范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目前,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的是内部承包方式,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签有相应的合同,但是,施工企业必须注意对前面所述的两大风险做出有效防范,与内部承包人约定好税负承担、违约责任及有关不确定风险承担方的具体措施。
(五)对工作人员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培训
“营改增”与企业的大部分部门与工作人员相关,而不只是局限于财会部门。虽然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尚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企业必须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深刻的了解和掌握,并及时关注税务总局在“营改增”方面的最新动态,以便做出及时应对。企业要对“营改增”的内容和方法进行梳理,并对不同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修订、发票保管、采购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培训,也可以制作“营改增”政策的指导手册,为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南,以适应“营改增”政策顺利开展。
(六)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税收筹划概念与意义
税收的强制性与无偿性决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额,是企业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税收筹划工作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税法赋予企业的权利来实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在自身的发展中有着特殊性,但为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也要充分把握国家的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最大限度地节税增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等方面进行策划,利用税法为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的行业相比,具有高投资、高回报率、高覆盖面的的特点,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的也有着资产负债率高、工作程序复杂等特点,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种类繁多,目前建筑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这些税种共同构成了建筑业适用的税收制度,这就给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更加深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筹划有利于建筑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约纳税的成本,为企业增加现金流。通过税收筹划刚好满足了企业对现金流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有助于了改变建筑业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总体目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建筑行业面临的压力也是越来越大,国际竞争愈演愈烈。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为实现企业总体目标提供保障。
三是,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合法经营,避免出现违法操作。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以全面掌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开展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殊性的税收筹划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税收筹划上要充分利用建筑施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有效的会计科目。企业的每天的会计工作十分重要,但是目前的建筑企业进行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时,经常将一些费用混淆,给企业会计工作带来困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明确规定的,一旦混淆了这些规定,就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所得税额上升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出了节约开支外,还可以制定科学有效的会计科目,通过对所属会计科目有效调整来实现。比如新产品的设计费、设备的调整费、
半成品的试制费等都可以纳入技术开发费项目。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设置科学的明细会计科目,严格明确涉及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避免混淆会计科目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上有着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明确收入情况。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结算收入的多少不仅仅影响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数额,还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影响企业的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基本不会在一个会计时期内完成,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合理的明确的确认工程相关的结算收入,可以采取延迟纳税期限,无息使用缴税资金的方式。
第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是企业应缴所得税的依据,关系到应缴所得税的数额。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工作。将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入账核销;将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损失和费用,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入费用,比如,到期职工工资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的列支;适当缩短损失、列支费用的摊销期,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殊性选择年限,以此递延纳税时间。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经济合同税收筹划的认识。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要签订不同经济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有影响,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注意筹划技巧,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第四、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和掌握国家对企业所处地域或者产业倾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寻找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突破口,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例如: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均可以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进行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 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真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积极开展纳税活动。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上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长远目标,全面考虑影响企业纳税的相关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姬小红.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分析.中国总会计师.2010(10).
[2]王莹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10(10).
一、引言
近些年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想得到了推广,各个企业开始逐渐了解税收筹划理念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压力,从而获得高收益和更多发展机会。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施,市场税收环境变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自然其税收成本的负担也大,因此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能力和学习涉税法律法规有着较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特别关注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风险,包括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税法变动的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较高的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和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过于依赖税收筹划等辅助工作而忽视核心竞争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出台的利好条件,但是企业真正立足于市场的核心重点还在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筑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施工质量的优劣,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更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三、我国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纳税额中占比大,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筹划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现阶段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首先,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众多,最常见的有水泥、砂石料、钢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长期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很多建筑企业采购部门由于缺乏科学税收筹划理念,没有考虑税收缴纳的影响,没有进行详细计算,只考虑原材料报价的高低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会选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但是这样的选择会给企业长期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利影响。其次,在施工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据调查,我国建筑企业的人力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业却难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纳税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临时劳务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领域较广,导致建筑企业进行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其次,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由于增值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三)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二)充分利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首先,从工程款结算和申报纳税的方面进行筹划。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或者是选择提前实现税前扣除,推迟纳税期限。采用这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显著增加某一阶段的现金流,利用这一现金流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利润,也可能为企业暂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进行筹划。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往往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这种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等方式产生的当期折旧额有所不同,影响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以考虑加快资产折旧速度,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前期折旧显著高于后期折旧,可以实现递延部分税款的缴纳,也增加了企业的现期现金流量,增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特点
针对建筑企业来说,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分析。由于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筑企业施工周期相对偏长,并且施工内容比较多,资金投放量较大,涉及的税务内容繁琐,其中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建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其税收筹划具备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刚性大,也就是结合当前我国税务改革要求,针对建筑企业纳税人,不管是采用哪种工程结算方式,都涉及了诸多增值税业务。另一方面,征收范畴广泛。在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无法实现税收的精准核查。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其基层税务部门要想确保税源,将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向建筑企业征税。
二、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自身角度来说,其往往构建在合法的标准上,反之将无法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使得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威胁。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动时,各项内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标准进行,不可出现违反法律标准的状况,在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应该第一时间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将现象处理,避免造成违法规模的扩大。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性工作,秉持的最基本要求在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
(二)效益性原则
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在于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理想的效益,实现企业效益最优化。所以,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综合思考行为目的。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给后续建筑企业发展提供条件。假设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则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合法避税,将税收筹划自身作用全面发挥。秉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不但可以确保企业顺利运行,同时还能实现建筑企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精准核算企业需要投放的成本数据,根据劳动计划进行再生产,从而提升企业发展潜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权衡性原则
税收筹划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减少成本投放,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防止各种税收风险出现。所谓的规避风险也就是,结合当前建筑企业运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的风险因素,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减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则需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确保企业资金稳定运行。在每次工程结算工作结束以后,财务部门需要保存在应急资金库中,可以给建筑企业今后运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秉持风险和权益权衡的原则,为建筑企业今后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要点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往往由企业收入高低情况来设定,并且企业收入将会给企业获利总额情况带来直接影响,最终决定企业缴纳的税费额度。结合新税法标准得知,建筑企业可以结合当前已经实现的工作情况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但是因为施工项目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并且无法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现。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在法律标准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要求,最大限度的延迟工程款项结算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实现纳税事前的延迟,提升企业资金应用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国家规章体系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优化会计操作流程,定期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其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深入的认识,明确会计工作流程,引导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管理层级以及决策层级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科学设定激励体系,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掌握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科学设定税收筹划方案,在减少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给企业所得税带来一些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畴中,需要对各个费用列支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缩减税基,减少企业税费的缴纳。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许可的企业列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降低账目上企业效益,并且适当的减少企业缴纳的税务费用。其次,对部分出现经济损失的费用加以记录和核查,保证各种费用不可超出税法所要求的列支限额。
(四)转变企业组织格局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通过集团股份企业实现税负的均衡。其具备的优势在于集团企业能够改善子公司组织框架以及管理方式,把企业整体发展当作主体,实现税收筹划,从而促进集团企业和子公司税务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减少集团企业税费缴纳额度,提升企业税收效益。其次,建筑企业需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建筑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并对各项和新技术材料有关的资源进行分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极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负。
(五)认真研读合同内容
前言
我国税收筹划相对于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且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经济发展中,诸多企业均不能够自主经营决策并获取经济利益,当时更不具备良好的税收筹划条件与能力。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筹划逐渐引起了企业的重视,大部分企业均希望能够从税收筹划中更加有效避税,增加企业的经济利润。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时间仍旧比较短,缺少比较完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因而我国必须要在此方面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本文针对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此获得良好发展。
一、企业集团与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主要是指将资本作为最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作为主体,制定集团章程并将其作为共同行为规范,该情况下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者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一种具有规模性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是企业集团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时,其内部的各个成员均需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与经营权。同时,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之间能够进行参股或者交叉换股,从而产生一定资本纽带用于低于收购兼并风险以及外来竞争。另外,企业集团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核心的企业或者个人以绝对控股或者较多控股的方式进行掌控,但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掌控力度方面存在差异之处。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亦被称为“合理避税”,我国有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提供过对法人或者自然人这一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战略模式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实现的安排与规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降低纳税风险等目标的谋划活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基本上会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以及滞延纳税时间两种方式。必须要明确的内容在于,税收筹划与逃税、漏税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要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及现行税制
(一)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基本上应该具备建筑工程甲级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专项资质、城市规划乙级专项资质等,且要能够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中包括规划、设计、建筑、景观、咨询等诸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且要能够根据设计方案、客户需求等提供施工图与施工配合的设计服务与阶段等。就A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在上述业务类型以外,随着近年来城市综合体设计细分市场的出现,其逐渐开始重视向酒店、办公、商业等综合体开发领域发展,目前在建筑、机电、结构等领域均培养了一定人才,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现行税制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服务,其所有的业务基本上均需要根据房地产商以及其他客户所提供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图纸设计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则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其中比较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三类税种的整体纳税金额在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纳税金额中占据绝大部分。
三、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在税收制度以及征收方面作出了一定调整。但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性,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要能够适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此,我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会基于个别地区与行业一定政策照顾与鼓励,以此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降低企业的赋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积极运用转化思想,创造能够与优惠政策相符的经营状况,令企业能够充分的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其次,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实施调整经营决策,以便适应最新的税收优惠。最后,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充分的分析并且整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二)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筹划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在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依据纳税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若要成功的规避纳税义务则可以避免成为征税对象以及避免成为纳税人,与此同时可以适当的减少应缴纳的税种,明确规避纳税并非代表不纳税,仅可以通过减少税种而减少税负,另外,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适当地进行应纳税种的替换,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二,依据税基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首先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以直接减少纳税金额,并且可以合理的安排并控制税基实现的时间,由此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第三,依据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比例税率进行筹划,或者对勒紧税率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因设计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有限,驻在外省的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适用3%的增值税率。第四,滞延纳税时间,延期纳税方法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税法、法规或政策规定,将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延期纳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延期确认收入。例如发生的应税服务可以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比直接销售的纳税期迟,可以延期确认收入,继而延期缴纳税款。第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等支出。例如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入成本和费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平均计价法等之间作出选择来提前确认成本支出。计价方法的不同,可以直接影响当期结转的成本费用,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
(三)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坑”等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积极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并且要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第一,可以利用分摊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分摊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各个独立组成部分进行摊销,主要的摊销会计事项包括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存货发出计价等。针对不同的会计事项若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则产生的摊销结果必定亦存在不同之处。第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会计估计进行税收筹划,该点需要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诸多活动中会出现一定的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会计估计方能够更加科学且客观的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而后方能够令企业的管理层更加清晰的了解企业发展真实状态,以此作出正确决策,减轻纳税活动与税收负担。
(四)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的企业产生了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我国各个行业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便会根据不同销售方式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却存在一定差异性。对于增值税而言,我国规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情况下,不论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需要以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相应凭据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必须将发出货物并且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或者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均必须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鉴于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确定合理的收款方式,通过不同的收款方式有效递延纳税时间,由此能够进行税收筹划。
四、结论
为了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更加健康且快速的发展,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税收制度改革,此时为广大企业的财税管理创造了更加良好的基础,亦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避税,在作出正确决策的情况下能够减轻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增加资金需求量以支持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就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能够明确自身母子公司的业务范畴以及现有的税种和现行的税制。在此基础上,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要能够积极且充分的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制要素、会计政策以及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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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