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2 0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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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专用设备一台,原价为100万,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出售的价款为8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价税款收到存入银行。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000
累计折旧3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银行存款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9520
――教育费附加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83680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83680
二、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涉税核算
由于一些固定资产在交换时要涉及到增值税,因此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考虑相关的交易对价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增值税,另外对于换入固定资产一方也要考虑增值税的可抵扣问题,进而确定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2]2010年5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原价为40万元,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8万元,公允价值为15万元。汽车的账面成本为15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18万元。A、B公司没有关联方关系,B公司换入设备后用作固定资产核算,A公司换入汽车用作运输设备。A公司支付补价3.51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A、B公司均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解析:本例涉及的是固定资产与存货的交换,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计量,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A、B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交换损益。
且补价的比率为16.7%<25%(3.51÷21.06)
A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28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
借:固定资产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银行存款 35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30000
B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例3]承例2,如果A、B公司为关联方,且双方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这时就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且不确认交换损益。A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万元,B公司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5万元。经双方商定,A公司支付3.51万元的补价,补价率为20%,其中增值税补价为0.51万元。
A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280000
贷:固定资产400000
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银行存款 35100
B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
银行存款351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承前例,如果A、B双方商定,不支付任何补价,这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就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这不属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属于交换损益。如例3,A国内公司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B公司借记“营业外支出5100元”。当以换入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时,如果换入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则交换中涉及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这时换入方不需要确认当期损益,换出方涉及到的增值税也应视情况确认。
[例4]2010年5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公司一项在建工程。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原价为200万元,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160万元。A公司因持有的设备在市场上不多见,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B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B公司换入设备后用作固定资产核算,经双方商定,不支付任何补价。假设A、B公司均没有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双方无关联方关系,不考虑其他附加税。
A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借:在建工程17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B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3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营业外支出80000
贷:在建工程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80000
三、固定资产抵债的涉税核算
以固定资产抵债时,视同固定资产的出售,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因此债权人在确定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在确定债务重组损失及入账资产价值时都必须要考虑此因素。
[例5]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货款50万元,因近期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与乙公司商定于债务到期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5万元,公允价值为32万元。乙公司收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已计提2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考虑其他附加税。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50000
累计折旧4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0
借:应付账款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256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
B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4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5600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2006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2015年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税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0×2%=2000(元)
注:①该事项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00(红字)
应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减1%,即按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司2010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元,经使用后2015年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是: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而“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于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因此也予以删除。
以下是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2: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3、销售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3: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销售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必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原材料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04-01
1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新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2.1 购置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对自营工程,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而对出包工程只需按出包合同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将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可抵抗的进项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计提
对于已按全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已按月计提折旧的,不再追溯调整,应从抵扣的当月,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即从原价中扣除抵扣金额和已计提折旧后的净额,按尚可使用年限和原已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出应计折旧额,并按新计算的折旧额提取折旧。
4 固定资产的处置
4.1 销售固定资产
①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②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2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有以下这两种情况: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事项发生时,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5 实例
(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10日购进一台需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增值税为85万,另发生运杂费2万,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一批,价值5万,进项税额为0.85万;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2万。该设备于2010年12月10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010年10月10日取得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02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 587
设备达到使用状态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8
贷:原材料5
应付职工薪酬 3
借:固定资产 510
贷:在建工程 510
(2)2011年12月31日该设备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00万;2010年9月30日对该设备采用出包方式进行改良;2013年3月15日完工,以银行存款支付价款117.5(不含可抵抗的进项税额)万,当日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为5万。2019年2月25日销售该设备,取得总价款为70.2万。
2011年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50((510-10)/10)
贷:累计折旧50
2011年12月31日,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60((510-50)-4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
2012年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32.5((400-10)/9*9/12)
贷:累计折旧32.5
2012年9月30日设备转入改良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367.5
累计折旧82.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0
贷:固定资产510
2013年3月15日支付该设备改良价款,结转设备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117.5
贷:银行存款117.5
借:固定资产485
贷:在建工程485
2014年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50((485-5)/8*10/12)
贷:累计折旧50
2015至2018年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60((485-5)/8)
贷:累计折旧60
2019年2月25日销售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
累计折旧360
贷:固定资产 485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营业外支出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
6 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6.1 会计核算的繁琐
一般固定资产适用期限较长,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间跨度差异较大,若工程跨2008年12月31日前后则计算折旧的基数不同。在计算折旧额需要区分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在建工程需要全部进行账务的调整,大大加重了会计工作者的工作量。基于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和标准。
6.2 出现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税务机关需要事后核查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这加大了税务上的漏洞,个别企业会趁机利用准则的变动偷漏税,因此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对此应不断完善增值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实行票账并重管理,建立较完善的税收网络平台,实行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6.3 转型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会相对减少
关键词 :增值税;固定资产;涉税;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长的涉税处置
(一)外部购买的固定资产
企业从外界购买生产型固定资产时,应依照专业发票抑或完税凭据上的增值税以及运输费用票据的7%归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它类税费归入“固定资产”,并依照实际情况支付抑或减少应付现金或增长债务。借记“固定资产”、“应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假如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装设后方可运用,那么购进时先归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置与没有必要装设的固定资产处置类似,待其可运用时再计入“固定资产”。
(二)自造的固定资产
自造供生产使用的机械设施时,要购进自造用的物料等等,应依照扣抵凭据上的增值税归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其它数额归入“在建物料”。
在自造固定资产时,进行了工业性作业且获得了扣抵凭据的企业,根据前文条款进行扣抵。假如在自造时领取了生产商品用的原料———在以往的实行准则中因为固定资产隶属非增值税的应税科目,所以领取原料时,它的进项税额不予扣抵应转出。
新的实行准则没有明文规定,笔者以为,新的准则容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扣抵增值税,并且营销时要缴纳销项税额,它隶属于应缴纳增值税部分。所以,领取原料时以往的进项税额应予以扣抵,不能转出,只能够依照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就可以。
假如是屋宇等非增值税应税科目领取原料,应接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将原料本金以及进项税额一同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三)实例解析
A 企业为普通纳税人,自行建造一条生产线,购进资产获得了增值税专业发票,价值500 万,增值税85万,运输费用票据上的运输费为1 万,拆卸费、保险费为15000 元,由金融机构储蓄中扣除缴付。生产线在自行建造时全数领取了其采购的专业项目,并领取生产用原料,原料发生成本为10 万,进项税额为17000 元,运用外界供应的工业类作业获取专业发票作业款项2 万,增值税0.34 万,款项未缴付,自造生产线的员工工资15万,项目已竣工。
其中,借记项目资产50243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850700,贷记金融机构储蓄5875000;借记在建项目5024300,贷记项目资产5024300;借记在建项目100000,贷记原料10000;借记在建项目200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3400,贷记应缴付款项23400;借记工程项目150000,贷记应支付员工工资150000;借记固定资产5294300,贷记在建项目5294300。
(四)投资固定资产
投资的生产类固定资产,应依照扣抵凭据上的增值税实行扣抵。借记“发生成本”、“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贷记“实际成本”、“资本公积”。
(五)捐献的固定资产
捐献的生产类的固定资产,如果获取了增值税的扣抵凭据,涉税中的处置与投资类的固定资产类似,但其贷记会计项目应归入“运营类收入”。
(六)它类途径获取的固定资产
企业除开上述四类途径获取固定资产之外,还能够透过非货币型资产交易和资产重组等形式获取固定资产,而准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置办法。笔者以为,非货币型资产交易以及资产重新组合项目的本质是将调换的产品与抵消债务的资产看成是营销,利用营销所获得资金抵偿交换入企业的款项抑或初期债务;所以,应将其视同营销处置。
即是说,在企业实行非货币型资产调换以及资产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对牵涉到的固定资产增长部分,首当其冲地,应区别生产版块以及福利消费版块。在此前提下,对生产型固定资产获得扣抵凭据的增值税实行扣抵,计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没有扣抵凭据抑或花费性固定资产经过权衡后不将其增值税进行单独列示,而是依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置
(一)营销固定资产
普通的纳税人营销自身用过的2009 年元月1 日后购入的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向相关单位或企业索要增值税专业发票,依照适当的税率征缴增值税;营销自身用过的2008 年最后一天之前购入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常规发票,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50%的增值税。
营销条款中厘定的不能进行扣抵的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小型机动车、轿车、游船)等,应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常规发票,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缴50%的增值税。
还在过渡期的纳税人营销自身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小型机动车、轿车、游船)等,不论是什么时段购进或自造的,因为其进项税额无法扣抵,所以应在2009 年元月1日之后才能营销,并应索要常规发票,并都依照2%的征收率征缴增值税。
(二)实例解析
普通纳税人A 企业2009 年4 月1 日营销2009 年元月1 日购入的生产设施,价值60 万,以往的进项税10.2 万,已计提折旧3 万,营销价格55 万,增值税税率为17%,账款储存在金融机构中。
其中,借记固定资产清算570000、积累的折旧金额30000,贷记固定资产600000;借记金融机构储蓄6435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5500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93500;借记运营外开支200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20000。
假如A企业营销2008年年末最后一天以前购置的设置,价值70.2 万(包括增值税),已计提折旧5 万,索要了常规发票,营销价格60 万,账款已储存在金融机构。那么其中,借记固定资产清算652000、积累折旧50000,贷记固定资产702000;借记金融机构储蓄6000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600000;借记固定资产清算11538.46,贷记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11538.46;借记运营外开支63538.46,贷记固定资产清算63538.46。视同营销资产的处置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企业的财会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梳理新修正后的增值税条例,理解其精神内涵,合理、合法扣抵和缴纳增值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文秀.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7):81-82.
前言
从1994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截止于目前,已经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了三次改革,中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已由生产型转为了消费型,其改革后必然会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要求企业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固定资产概述以及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有一年以上的使用期,并能够在长期使用中保持的劳动资料和消费资料。固定资产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种。例如:某公司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办公地点、厂房)总数额已经有三百万元。
核算,是一个会计概念,指核查计算,主要用于财务处理中,是计量与记录的过程。固定资产核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值、记录的处理过程。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为了准备及时掌握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和使用情况,准确的计提折旧,确保公司财产核算的准确,资产核算贯穿一个企业发展的始终,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市场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中产生新的价值并对其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按照相关规进行计算得出税额,然后扣除原商品或劳务时所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所得就是需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对应税劳务、货物和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改革和实施有利于维护税负公平;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化;能够保证国家纳税获得税收用于财政;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1994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盲目投资和通货膨胀等不良现象,为了抑制当时的现状国家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应运而生。自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开始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增值税一般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
三、固定资产核算中增值税改革的作用
1.降低了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企业固定资产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我国消费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进项税额相互抵扣,减少了企业单位的税务支出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致使固定资产以及计提折旧额减少,经营成本的降低在N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营业利润相应有所增加。税务改革直观的看虽然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但是在实际的缴纳金额并不会对企业的整体所缴税额和所得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下,固定资产进项额的抵扣可以减少生产成本,降低当时所需缴纳的税务,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所以,从长远考虑,这对企业的经济收益以及市场竞争力的增加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2.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由于2009年的增值税改革,相应的制度措施需要加以完善,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要求填写新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要在相关税额下增设明细专栏,详细记录企业的实际抵扣税额,便于税务检查,减少涉税风险。
3.对企业筹资的影响。增值税的改革间接地增加了企业的筹资。市场上企业投资规模不断增大,必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技术的开发、设备的更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除了生产收益外还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4.增值税改革后,所得的税前扣除额会发生变化;流转税额发生变化:收入的确认发生变化。如: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企业所要交的税额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范围,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不能再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这就对企业所缴纳税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1-02
一、对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按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6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6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00
贷:银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639300
贷: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由乙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4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该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入“工程物资”。如果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领用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领用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不须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领用企业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被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消耗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货物时,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开始改造和完善一台机器设备。改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原材料一批,买价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另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本企业所生产的商品20件,实际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对于这两部分固定资产增加的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购入的生产经营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B公司设备原值7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0元,乙公司钢材成本500000元,公允价550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0000元和其他运杂费用3000元。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50000元+增值税93500元(550000×17%)+支付补价10000元+承担的杂项费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税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5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银行存款 13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应收款项共为10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C公司以生产的一台设备归还债务,该设备成本560000元,公允价800000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 6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
三、结束语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使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理解其精神实质,依法抵扣和纳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09(6)
3.陈郁珍.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8)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
依据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予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在购置当期一次扣除。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自此以后购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转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旧税法中规定,对于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在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给对方的增值税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如果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具体核算举例如下:
例1、 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下同)购入一台生产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发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它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对于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7000元,税法规定运费可以按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350元,因此购入此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350元。(注意:如果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其所涉及的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350
贷:银行存款122000
该设备的购置成本=100000+5000*(1-7%)=104650(元)
例2、 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输费为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购进该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3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因为购入设备需要安装,首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支付设备款及运费时,进项税额为51210元(即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税款51000元+运费可抵扣进项税21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3027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210
贷:银行存款354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注意: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是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在建工程130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付职工薪酬3000
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315790
贷:在建工程315790
例3、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费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因购入企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税款抵扣,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和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把购入时支付的所有价款、税金和运费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54000
贷:银行存款354000
三、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核算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随着增值税的改型,对于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征多少,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核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时间为增值税改型后,因为在购入时已经把该项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后期出售时,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4、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设备原价为1800000元,进项税额306000元,2010年初出售时价款1600000元(含税),已提折旧18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此例就属于增值税改型后购入再出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出售时的销项税额:1600000/(1+17%)*17%=232478.62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6752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2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252478.62
贷:固定资产清理252478.62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购入时增值税还未改型,当时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属于税法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全部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中,那么对于这类固定资产,在出售时税法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承上例,如果甲公司购入设备的时间为2008年1月初,而其它条件不变,增值税额的计算就大相径庭了。
税额计算如下:
1600000/(1+4%)*4%*50%=30769.23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692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769.23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50769.23
贷:固定资产清理50769.23
四、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转型后,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使税款的征收缴纳变得相对简便易行;其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发生了变化,消除重复征税,使企业增值税负减轻,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技术进步;第三,虽然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对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会使财政收入逐渐增长。
参考文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S].[2008]170号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行业和中部六省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2340000
贷:应付账款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