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板(10篇)

时间:2023-12-02 09:26: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篇1

一、运用公允价值的必要性

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大量新业务、新产品的出现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由单一的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并存)、贯穿会计准则的核算理念的变化(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表观)以及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变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导致会计的计量模式必然也要发生变化(由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体的单一会计计量模式转向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并存的计量模式)。而基于市场对资产价值认定的公允价值再次大范围地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以运用,将在增强会计报告信息可比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协同发展。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中的运用

我国会计准则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具体准则中。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的具体准则包括:3号投资性房地产、5号生物资产、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2号债务重组、16号政府补助、21号租赁和20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这些准则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即在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限制。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除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外,其它清偿方式下非金融资产的计值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作为对价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租赁准则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计量采用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三、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确认环节存在的问题

非金融资产的计量是否能够采用公允价值,首先应判断是否符合各项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基于主观判断的定性因素先于具有量化标准的定量因素,从而使公允价值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从非金融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中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相关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确认的条件规定比较散乱,缺乏一致性,如租赁准则中只写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什么条件下采用没有加以规范;二是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混为一谈,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政府补助和债务重组等4项准则中,对于确认的要求实际上更倾向于计量基础的要求。

(二)计量环节存在的问题

计量是公允价值运用的核心问题,它既体现着公允价值的实质,又决定了公允价值运用的效果。我国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计量时仍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层级划分,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存在活跃市场,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此层级取得的公允价值是最客观的;第二层次,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存在类似活跃市场,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决定,此层次虽然存在同类交易的活跃市场,但是如何调整到计量对象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第三层次,不存在前两种情况的市场,此层次不存在交易的活跃市场,需要通过估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三个层次规定中,对于“活跃市场”、“类似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确认条件,增加了实务中判断的模糊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后两种情况,实务中需要对非金融资产根据类似资产进行调整或采用估值技术。由于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在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时,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环境、金融环境、市场交易环境及主体动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而采用估值技术在实务中操作难度最大:一是实务中对非金融资产的估值还没有代表性或通用的模型,往往更多采用现值的计算模型,模型参数确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应用的效果;二是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计量时涉及的多项参数没有任何指导信息,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随意性和多样性。

(三)披露环节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在确认和计量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公允价值本身的主观性导致公允价值的附加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涉及公允价值披露的内容可以说少之又少。生物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和租赁准则的披露内容没有涉及公允价值的任何信息,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也只要求披露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最多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但也仅限于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可见,虽然具体准则中规定了对公允价值披露的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仅根据这些简单的披露信息难以正确理解和利用会计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入都远远不够。

四、建议与展望

当前我国非金融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还不是非常成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增强,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深入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将成为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主要计量模式。

(一)积极推进培育活跃、有序的市场

公允价值有别于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基于市场的一种对资产或负债价值认定的综合计量属性,所以活跃的市场是公允价值得以合理运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活跃市场的培育,依赖于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包括资本市场、房地产、生产资料等各类市场,防止行业垄断地发生,让交易双方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信息;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防止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舞弊,积极营造一个充分交易、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大力开展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

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来说是他们的一个强项,长期的资产评估工作为他们积累了丰富的评估经验和评估技术。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与资产评估的目标基本一致,为了有效提高公允价值估价的公允性和可靠性,企业应该借助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优势,尽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长期来看,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的合作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客观、公允的资产价值是二者合作的基础和目标。

(三)制定全面、系统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006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正式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airValueMeasurements),FASB对该公告的原因做了如下阐述:“在本准则之前,公认会计原则中已有公允价值的不同定义以及应用这些定义的有限指南,但这些指南分散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诸多公告中。指南之间的差异导致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又增加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性。FASB决定在本准则中考虑这些问题。”该公告主要解决了三个重大问题:公允价值的定义、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当前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情况与NO.157号前美国的情况基本类似,这三个问题也是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面临的问题。既然美国已经研究并很好地处理了该问题,那么我国也应该积极借鉴美国制定公允价值专项准则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便务实地规范指导公允价值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孙丽影,杜兴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管制安排[J].会计研究,2008(11).

篇2

(二)对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是在取得时还是在期末时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准,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借助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身所反映的是没有实现的收益,从而导致企业利润表中所陈述的利润并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其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其变动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种计量对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但当企业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到投资收益,则会影响到出售当期的利润及成果。同时,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意图,在实质上随时可以出售,因而就其本身来说会对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不难得知企业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普遍愿意持有大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愿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账户,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当其出售时再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资产分类变更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在限制企业在重分类时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其并不影响企业管理者在正常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事项与结果。因此,可以看出当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也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二、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中的应用

(一)金融资产及其分类。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CAS22,金融资产是指:(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确认。(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这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使持有者在短期内获利。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持有的该金融资产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就确定可能在近期出售,从而赚取差价;(b)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c)该类金融工具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得该类金融工具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d)除新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一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归为该类。由上可知,如果企业持有的投资准备在短期内出售,并且其公允价值易于取得,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已经被指定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就不能再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除非是因为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此变化,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a)企业持有该项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或获利,而且企业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将该资产持有至到期日;(b)该投资到期的时间是固定的,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投资;(c)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d)该投资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投资;(e)该类金融资产在期末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和减值测试。(3)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都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a)贷款和应收款项;(b)持有至到期投资;(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除了以上三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就一定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该类金融资产属于非衍生金融工具;(b)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c)企业持有的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出售,但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d)该类金融资产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即该类金融资产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不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只有在其出售时才将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三)金融资产的计量。所谓计量,是指以选定的能够反映计量对象内在特征的尺度并将其内在特征予以数量化的过程,即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其交易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仍然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公允价值在我国金融资产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公允价值是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市场价值做出的一种判断,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市场形式是复杂的、多变的,有的会计事项可以确认或寻找类似的交易价格,而有的只能估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公允价值的估值分为三个层级,其中,第一、二层级要求具备公开的活跃的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只存在有限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此外,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都处于未成熟阶段,同时以上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再加上信息不准确以及道德风险的影响,金融资产交易纵的情况会时常发生,从而导致市场上的公开标价不一定能代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些企业同时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双向交易,如果缺乏高新的科技和先进的通讯设备作为技术支持,想获得其实时报价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二)公允价值应用于金融资产对资本市场存在助涨助跌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上的运用十分突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当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也按照当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当期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影响。当金融市场高涨时,金融资产的市价上涨会带动上市公司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的上涨,而当市场低迷的时候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即金融资产对股市起到助涨和助跌的负面作用。

篇3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优化建议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案例

通过具体的案例深入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案例如下:

A 公司2008年12月5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购入时该股票市场价格为3元/股(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费用),该股票在2008 年12 月31 日的市场价格为4元/股,假设A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400000元,仅存在该笔业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1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价格为4.5元/股。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00元;贷:银行存款300000元。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期末,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贷:本年利润100000元。

所得税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10000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0元。3.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450000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元,投资收益50000元。会计准则规定同时还要做一笔会计分录,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贷:投资收益100000元。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未明确区分待实现收益与已实现收益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涉及到两个损益类账户: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用来核算实际已经实现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的是未实现损益。在期末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者损失要列示于利润表中。这一程序虽符合全面收益观和资产负债表观,但是对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区分。

截止2011年末,我国的上市金融企业持有全部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总额的97.33%,由交易性金融资产带来的收益较多,现行的计量方法,即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中是完全合理的,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投资盈利状况。相反,在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所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很少,有必要明确区分待实现收益和已实现收益。

(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加大

采用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核算,加大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仍采用上述案例,2009年末,接前面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借:投资收益150000元;贷:本年利润150000元。仍假设公司2009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400000元,则所得税的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1000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000元。

从案例整个会计核算过程可以看出,企业在年末时应该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对比,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这不仅使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督查纳税的难度。

三、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一)金融行业的会计处理

仍以前述案例进行具体分析,2008年的各项会计处理不变,2009年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不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即不作以下分录。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贷:投资收益100000元。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有两个优点。一是解决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已经不属于企业,但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之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仍有余额的问题;二是期末的时候无需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结转,简化了期末的会计核算程序。

(二)非金融行业的会计处理

仍对前述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改为“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并且由损益类账户变为所有者权益账户。2008年公允价值变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元;贷: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0000元。期末时不将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入本年利润,而是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2009年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借: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0000元;贷:投资收益100000元。

这样的会计处理也有两个优点。第一,明确界定了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在了资产负债表中,未在利润表中表现出来,不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有助于财务表报使用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第二,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后无需在期末时再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需将投资收益结转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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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年度确认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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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经济能否健康发展,风险能否可控,其关键之一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1]。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理、结构、关系和功能构成的系统。研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产是持有方拥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157par.5)。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公允价值是由假想交易(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2]。

自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提出资产组合理论(mpt),资产计量研究便拉开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资产期权定价公式。1976年,ross得出:资产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多个宏观经济因素的“线性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费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动态异质模型[3]。2008年,hull给出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方法[4]。

在国内,陆静,唐小我( 2006) 构造了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 la- capm) [5];孙有发(2007)提出了随机波动定价模型[6];易荣华, 李必静 (2010)从四类定价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价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们囿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与方法,而对其定价原理、结构和影响因素研究不够,迄今未发现有一个完整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原理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不可能凭空产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发展的演变过程昭示了:金融产品“源自”实体产品,因此,金融资产定价与实体产品定价同源,所以,同理。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应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的现实基础角度看,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事实上,都是一个市场多一点还是计划多一点的问题。从现实上看,目前“市场多一点”成为不争的现实。基于这一认识,金融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遵循“供求定价”原理。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类资产的脱手 “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同一项资产在第一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一个价格(最高价),在第二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另一个价格(最低价),那么,在第三对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成交价格不会是最高价,也不会是最低价,应该是中位价,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参照同类资产定价可以理解为以同类金融资产的平均价作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们来论证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经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资产期望收益率实际上也是一个平均数,因为在概率论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价值作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计价格,当然是需要点估计的,而最一般的点估计就是认为总体平均数约等于样本平均数,这样,这个估计价格同样是平均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行为显著地从众,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变得更加有限。此时,“救市”成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干预供应和需求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价格,当然也不是由政府确定的价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预价格”同样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只能是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这仍然离不开以市场这一基础。总之,金融资产定价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二)结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构?众所周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通过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结构就能够了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结构。亚当·斯密 认为“利己心和竞争的作用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不会相差太大”[8],这意味着价格与成本之差存在,这个差数实际上是毛利润。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出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我们根据上述商品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商品价格的基本结构是:成本+毛利,从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结构也是“成本+利润”。

(三)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见的手”决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虽然已有三个层次定价法,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定价,其定价方法有待经过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订;在第三个定价层次上,企业有了较大的定价“自由空间”,由此容易产生金融资产“泡沫”,从而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原因,当企业有定价权时,管理层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责任的定价策略,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当管理者面临政治影响时,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会选择低政治成本的定价方案;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有机会时,通常会充分利用外部性,尽可能地选择利润最大的定价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面临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等,这些无不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信心波动、投资者心理上的赢利期望、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这些都会使交易中的金融资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投资者的情绪波动越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越大。当数量巨大的投资者普遍具有从众行为时,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表现出相应的“集中趋势”,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会非理性地“船随浆动”。

3.估价模型与计量方法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选择什么样的估价模型就得到什么样的估价,采取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就会得到什么样的金融资产价格。由于估价模型确定欠妥或计量方法选择不当,会使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公允相去甚远。

4.利率和汇率变动

利率和汇率调整是金融管理的弑手锏之一。由于公允价值是一个折现值,根据未来收益折现来计算,现值直接受到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大小和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高低影响,通过直接影响现值,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社会与人心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与人心稳定,会采取一些非市场的办法,对金融资产定价格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干预,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产品,此时的金融资产价格是政府的“维稳价格”而不是公允价值。

6.金融、经济与法律制度

市场价格机制在国家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市场价格机制并非万能。因此,政府有时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价格规制”。在政府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就会破坏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环境,从而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功能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资产价值的公允。通过“刨掉”金融资产的泡沫,促进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序和公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并且相关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与决策,提高经济主体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使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时有理有据,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价值会计的“信息质量”。

第二,通过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撑,有助于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特别是对虚拟资产计量的规制,可以“刨掉”虚拟资产的“泡沫”,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经济主体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四,通过发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市场价格功能,实现资本市场中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资产效率。

四、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紧紧抓住“刨掉金融资产泡沫”这个“牛鼻子”

金融危机的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来自何方?主要来源于“虚拟资产”上面。“虚拟资产”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应交的所得税,有的企业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真亏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净额巨大,债务人被清盘,公司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巨大,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刨掉”金融资产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没问题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的能力,强制进行“虚拟资产”的内外部审计,严查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挤掉水分。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的比例,通过协调,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源头上治理管理层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善管理层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专门制定针对虚拟资产审计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不正当利用虚拟资产或增加资产泡沫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在抗风险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层进行奖励。

(三)着力对治负的外部性

对治负的外部性的办法是“堵和导”两种办法。“堵”是使企业打消利用负外部性获利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企业知损而后退,具体可通过在金融监管条例中增加对虚拟资产运用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和产生虚拟资产泡沫时经济处罚条款。“导”是采取金融政策,将企业负外部性导向正的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为了对治企业负的外部性,可以适度引入金融业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形成有利消减负的外部性的局面,从而消解负外部性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善用利率杠杆

“给一个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 利率调节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控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决定这个现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现率,通过调整利率可以直接影响折现率,通过折现率影响计算结果,从而实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说,如果市场上资产泡沫膨胀,那么可以通过调高利率、紧缩银根对流通中货币规模实施控制,比如说“次贷”量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住了,起一点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机。

(五)形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协调机制

以“刨掉”金融资产泡沫为主线,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金融证券监管委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会计学会、物价局和企业行业委员会联系起来,由金融证券监管委员牵头,开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作调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的分项治理和有序协作综合治理,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调管理机制,发挥其去泡沫、控风险、保经济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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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金融资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金融市场的规模正在不断壮大。新会计准则规范了很多企业的各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办法,并且突出金融资产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计量。最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计量中存在这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果不对此进行解决则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允价值概述

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基本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公允价值也可称为公允价格、公允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的方式有三种:(1)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在估值日有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报价来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在估值日没有市场报价同时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显巨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采纳最近交易的市报价来确定公允价值。如果估值日没有市场报价,并且最近交易日后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可以依据重大经济环境变化因素,适当调整市场报价以确定公允价值。(2)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考相类似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报价,或者参考买卖双方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的最近交易中所使用的价格。(3)不符合以上两种形式,并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可以采用具有可靠性的被以往交易的市场价格验证过且得到市场参与者认同的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价值,在企业清偿债务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给企业带来需要转移的价值。确立公允价值的前提是公平交易,换言之,是自由的买卖双方在不受各方任何关系的影响,且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商定形成的价格。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对企业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反映方式,而具体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会计信息的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这些金融资产均具有可靠的市场价格(在活跃市场有公开报价)、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安全可靠的。但是在我国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市场价格的确定是以当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为准,还是以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均价作为参考标准。因此,会导致同一项金融资产在不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揭示的价值不同,同一企业对同样的金融资产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市场价格为依据时也会出现不同的价值,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是在取得时还是在期末时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准,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借助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身所反映的是没有实现的收益,从而导致企业利润表中所陈述的利润并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其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其变动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种计量对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但当企业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到投资收益,则会影响到出售当期的利润及成果。同时,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意图,在实质上随时可以出售,因而就其本身来说会对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不难得知企业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普遍愿意持有大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愿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账户,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当其出售时再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资产分类变更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在限制企业在重分类时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其并不影响企业管理者在正常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事项与结果。因此,可以看出当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也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三、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中的应用

(一)金融资产及其分类。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CAS22,金融资产是指:(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确认。(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这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使持有者在短期内获利。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持有的该金融资产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就确定可能在近期出售,从而赚取差价;(b)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c)该类金融工具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得该类金融工具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d)除新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一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归为该类。由上可知, 如果企业持有的投资准备在短期内出售,并且其公允价值易于取得,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已经被指定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就不能再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除非是因为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此变化,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a)企业持有该项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或获利,而且企业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将该资产持有至到期日;(b)该投资到期的时间是固定的,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投资;(c)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d)该投资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投资;(e)该类金融资产在期末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和减值测试。(3)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都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a)贷款和应收款项;(b)持有至到期投资;(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除了以上三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就一定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a)该类金融资产属于非衍生金融工具;(b)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c)企业持有的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出售,但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d)该类金融资产期末应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且报告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即该类金融资产在会计期间的价值变动不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只有在其出售时才将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

(三)金融资产的计量。所谓计量,是指以选定的能够反映计量对象内在特征的尺度并将其内在特征予以数量化的过程,即入账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其交易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仍然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确认为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且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公允价值在我国金融资产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公允价值是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市场价值做出的一种判断,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市场形式是复杂的、多变的,有的会计事项可以确认或寻找类似的交易价格,而有的只能估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公允价值的估值分为三个层级,其中,第一、二层级要求具备公开的活跃的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只存在有限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此外,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都处于未成熟阶段,同时以上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再加上信息不准确以及道德风险的影响,金融资产交易纵的情况会时常发生,从而导致市场上的公开标价不一定能代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些企业同时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双向交易,如果缺乏高新的科技和先进的通讯设备作为技术支持,想获得其实时报价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二)公允价值应用于金融资产对资本市场存在助涨助跌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允价值在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上的运用十分突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当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也按照当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当期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影响。当金融市场高涨时,金融资产的市价上涨会带动上市公司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的上涨,而当市场低迷的时候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即金融资产对股市起到助涨和助跌的负面作用。

五、公允价值计量在金融资产中应用的改进建议

建议有关会计、审计准则制定部门应在推动主要市场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建立国家级市场数据库,为企业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提供更客观的参数创造条件。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对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获取途径、取得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公允价值的获取及资料的积累;随时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适当调整自身的价值计量模型,以满足金融资产的计量需求。

将企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同时期的公允价值差额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利润表中,取消其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与损失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杜绝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现象,避免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同时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

针对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额,由于金融资产尚未出售,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防止企业资本结构变化而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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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金融资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金融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新会计准则规范了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并且突出显示了在金融资产中较多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由于会计信息质量与股价的同步性极高,所以金融资产核算信息的质量会影响到相关股价的变动。而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使用三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公允价值计量在金融资产中的使用存在着不尽人意的方面,如果不加以改进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相关性。因此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挑战

(一)可靠性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方法:存在市场(活跃的)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在不存在实际交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寻找市场上同类(相类似)的交易,以同类(类似)交易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没有由市场直接决定的可观察到的价格,却有合约规定的或可以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加以估计,就可运用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也可以采用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前两种认定方法,表面上看获得和确定公允价值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现实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的公平性易受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目前我国缺乏活跃的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使得对存在活跃市场交易和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判定较为困难,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准确把握。方法三需要我们搭建相应数据模型,在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确认公允价值,而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识、偏好、主观判断及所在行业发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参数,在市场不活跃的条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数据也必然会受到地域、时间及个别非正常交易的影响。

(二)可操作性问题

比较国内外对于公允价值的研究,其对公允价值操作应用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范围问题,即哪些经济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另一个是方法问题,也就是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问题。对于前一个问题,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后一个问题,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却说明得十分有限,会计人员虽然知道哪些具体业务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如何对其进行计量,却显得办法不多,或者干脆无所适从。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指南、讲解中都没有详细提及计量公允价值时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三种方法及其具体应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容易导致计量结果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相关指引内容的缺失,导致在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三)利润调节问题

公允价值是在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基于交易而产生的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它不仅仅适用于初始计量,还适用于后续新起点计量,而后续新起点计量大多是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在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判断,因此价格的形成存在许多非市场的因素。且公允价值的核心估值技术,无论是市场法、收益法还是成本法,在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方面,均离不开估值人员对未来事项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虽然新会计准则在使用时运用了较多的限定性条件,但这一条件仅仅依赖于会计人员对具体交易事项和相关条件的职业判断。在我国现阶段相关市场尤其是资产评估市场不够成熟和充分的客观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难免出现“显失公允”现象,也就难免会出现公允价值再次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对企业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编制财务报表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反映方式,而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会计信息的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这些金融资产均具有可靠性的市场价格(在活跃市场有公开报价)、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可靠的。但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市场价格的确定是以最后一日的收盘价为准,还是以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均价为准。因此,会导致同一项金融资产在不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揭示价值不同,同一企业对同样的金融资产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市场价格为依据时也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是取得时还是在期末时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借助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身所反映的是未实现收益,导致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利润并不是企业真实的盈利水平。其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其变动的差额形成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种计量对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的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但当企业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了投资收益,则会影响到出售当期的利润及成果。同时,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意图,在实质上随时可以出售,因而就其本身来说会对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不难想象企业为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普遍愿意大量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愿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对企业的资本结构的影响

按照《准则》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然后待其出售时继续依照上述规定的做法从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尽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在限制企业在重分类时所遇到的特殊情况,而并不影响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事项与结果。因此,可以看出当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也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三、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的对策

(一)改善公允价值依赖的市场环境

公允价值得以运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存在统一而又充分竞争的活跃市场。因此,在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应该深化经济市场,努力构建一个完整、开放、统一和充分竞争的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打破行业垄断、降低金融、能源、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准入条件;完善健全股票市场,扩大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贵金属市场、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等;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为公允价值的采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引入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内容、属性及取得的方式与途经等,没有章法,没有框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单独的公允价值准则有给予系统合理地规范。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计量仅仅只是做了原则层面的规定,而且还较为零乱,这样就让公允价值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缺乏可行性。我们需要去借鉴其他国家在公允价值研究与应用方面所获取的成功经验,强化对于公允价值理论方面的研究工作,并依照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在定性与定量方面有详细的评价指标,不但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对于公允价值的看法,还能够使得公允价值的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总之,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实施过程具有复杂性、特殊性,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够元善,这些因素决定了公允价值的真正应用必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因此,我们在不断学习国际上先进经验,努力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各项条件,从而发挥出公允价值计量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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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公允价值的必要性

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大量新业务、新产品的出现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由单一的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并存)、贯穿会计准则的核算理念的变化(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表观)以及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变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导致会计的计量模式必然也要发生变化(由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体的单一会计计量模式转向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并存的计量模式)。而基于市场对资产价值认定的公允价值再次大范围地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以运用,将在增强会计报告信息可比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协同发展。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中的运用

我国会计准则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具体准则中。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的具体准则包括:3号投资性房地产、5号生物资产、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2号债务重组、16号政府补助、21号租赁和20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这些准则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即在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限制。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除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外,其它清偿方式下非金融资产的计值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作为对价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租赁准则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计量采用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三、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确认环节存在的问题

非金融资产的计量是否能够采用公允价值,首先应判断是否符合各项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基于主观判断的定性因素先于具有量化标准的定量因素,从而使公允价值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从非金融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中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相关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确认的条件规定比较散乱,缺乏一致性,如租赁准则中只写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什么条件下采用没有加以规范;二是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混为一谈,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政府补助和债务重组等4项准则中,对于确认的要求实际上更倾向于计量基础的要求。

(二)计量环节存在的问题

计量是公允价值运用的核心问题,它既体现着公允价值的实质,又决定了公允价值运用的效果。我国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计量时仍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层级划分,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存在活跃市场,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此层级取得的公允价值是最客观的;第二层次,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存在类似活跃市场,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决定,此层次虽然存在同类交易的活跃市场,但是如何调整到计量对象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第三层次,不存在前两种情况的市场,此层次不存在交易的活跃市场,需要通过估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三个层次规定中,对于“活跃市场”、“类似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确认条件,增加了实务中判断的模糊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后两种情况,实务中需要对非金融资产根据类似资产进行调整或采用估值技术。由于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在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时,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环境、金融环境、市场交易环境及主体动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而采用估值技术在实务中操作难度最大:一是实务中对非金融资产的估值还没有代表性或通用的模型,往往更多采用现值的计算模型,模型参数确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应用的效果;二是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计量时涉及的多项参数没有任何指导信息,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随意性和多样性。

(三)披露环节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在确认和计量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公允价值本身的主观性导致公允价值的附加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涉及公允价值披露的内容可以说少之又少。生物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和租赁准则的披露内容没有涉及公允价值的任何信息,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也只要求披露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最多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但也仅限于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可见,虽然具体准则中规定了对公允价值披露的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仅根据这些简单的披露信息难以正确理解和利用会计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入都远远不够。

四、建议与展望

篇9

一、运用公允价值的必要性

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大量新业务、新产品的出现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由单一的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并存)、贯穿会计准则的核算理念的变化(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表观)以及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变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导致会计的计量模式必然也要发生变化(由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体的单一会计计量模式转向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并存的计量模式)。而基于市场对资产价值认定的公允价值再次大范围地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以运用,将在增强会计报告信息可比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协同发展。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中的运用

我国会计准则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具体准则中。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的具体准则包括:3号投资性房地产、5号生物资产、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2号债务重组、16号政府补助、21号租赁和20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这些准则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即在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限制。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除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外,其它清偿方式下非金融资产的计值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作为对价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租赁准则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计量采用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三、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确认环节存在的问题

非金融资产的计量是否能够采用公允价值,首先应判断是否符合各项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基于主观判断的定性因素先于具有量化标准的定量因素,从而使公允价值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从非金融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中对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相关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确认的条件规定比较散乱,缺乏一致性,如租赁准则中只写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什么条件下采用没有加以规范;二是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混为一谈,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政府补助和债务重组等4项准则中,对于确认的要求实际上更倾向于计量基础的要求。

(二)计量环节存在的问题

计量是公允价值运用的核心问题,它既体现着公允价值的实质,又决定了公允价值运用的效果。我国公允价值在非金融资产计量时仍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层级划分,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存在活跃市场,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此层级取得的公允价值是最客观的;第二层次,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存在类似活跃市场,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决定,此层次虽然存在同类交易的活跃市场,但是如何调整到计量对象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第三层次,不存在前两种情况的市场,此层次不存在交易的活跃市场,需要通过估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三个层次规定中,对于“活跃市场”、“类似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确认条件,增加了实务中判断的模糊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后两种情况,实务中需要对非金融资产根据类似资产进行调整或采用估值技术。由于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在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时,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环境、金融环境、市场交易环境及主体动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而采用估值技术在实务中操作难度最大:一是实务中对非金融资产的估值还没有代表性或通用的模型,往往更多采用现值的计算模型,模型参数确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应用的效果;二是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计量时涉及的多项参数没有任何指导信息,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随意性和多样性。

(三)披露环节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在确认和计量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公允价值本身的主观性导致公允价值的附加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涉及公允价值披露的内容可以说少之又少。生物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和租赁准则的披露内容没有涉及公允价值的任何信息,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也只要求披露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最多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但也仅限于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可见,虽然具体准则中规定了对公允价值披露的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仅根据这些简单的披露信息难以正确理解和利用会计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入都远远不够。

四、建议与展望

当前我国非金融资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还不是非常成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增强,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深入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将成为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主要计量模式。

(一)积极推进培育活跃、有序的市场

公允价值有别于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基于市场的一种对资产或负债价值认定的综合计量属性,所以活跃的市场是公允价值得以合理运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活跃市场的培育,依赖于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包括资本市场、房地产、生产资料等各类市场,防止行业垄断地发生,让交易双方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信息;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防止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舞弊,积极营造一个充分交易、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大力开展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

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来说是他们的一个强项,长期的资产评估工作为他们积累了丰富的评估经验和评估技术。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与资产评估的目标基本一致,为了有效提高公允价值估价的公允性和可靠性,企业应该借助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优势,尽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长期来看,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的合作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客观、公允的资产价值是二者合作的基础和目标。

(三)制定全面、系统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006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正式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air Value Measurements),FASB对该公告的原因做了如下阐述:“在本准则之前,公认会计原则中已有公允价值的不同定义以及应用这些定义的有限指南,但这些指南分散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诸多公告中。指南之间的差异导致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又增加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性。FASB决定在本准则中考虑这些问题。”该公告主要解决了三个重大问题:公允价值的定义、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当前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情况与NO.157号前美国的情况基本类似,这三个问题也是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面临的问题。既然美国已经研究并很好地处理了该问题,那么我国也应该积极借鉴美国制定公允价值专项准则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便务实地规范指导公允价值的运用。

【参考文献】

[1] 孙丽影,杜兴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管制安排[J].会计研究,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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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其他综合收益,不构成当期利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变化,金融工具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收入费用观所提供的信息已经不能满足决策的需要。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趋向于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注重交易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其后果。即使这种变动是暂时性的未实现的也要体现企业收益的变动。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予以反映就理所当然的了。但这里有个问题,即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呢?其实这是出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递真实可靠的企业经营信息的考虑。

二、案例及分析

[例]2014年10月13日,润泽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一批大海公司发行的股票500万股。取得时公允价值为每股7.4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为每股0.4元。另支付交易费用8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为每股7.9元。2015年3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下降为每股6.9元。甲公司将所购股票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依据题意,2014年12月31日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7.9元每股。则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其他综合收益,不构成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做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420000贷:其他综合收益4420000。

分析: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时,我们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贷方。原因如下,首先从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来解释,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说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说,以后能够计入损益类的情况,但是还不符合结转损益类的情况,就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次,我们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来看,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且变动幅度大时,如果按照先前的确认规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样就会影响到利润表。从而使企业利润大大增加,增加企业的效益。影响企业股价。而这些都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这样就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传递一个不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

(二)2015年3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6.9元,则会计分录为借:其他综合收益5000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000。

分析: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时,我们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借方。如果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且幅度较大但不至于提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先前的确认原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会影响到利润表,企业需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大量的损失。因为按照公允价值反映,同时将公允价值计入到利润表,企业的损益就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就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业绩,进而影响企业的股价。对企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投资者可能会撤资,使企业资金减少,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因此,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合理的。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幅度较大时,则会使企业损益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因此,考虑到各方的利益,我们重新规定了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即用公允价值反映,但是不能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计入利润表。而是在未处置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予以反映企业收益的变动,并在利润表项目中计入以后期间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结语

在期末,股票价格上下波动,公允价值也会随之变动,但此时所产生的差额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是一种潜在的差异。因此规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大大地压缩了企业利用市场价格波动随意调节利润的空间,也贯彻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理念。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介绍,能够让会计工作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有个更深刻的理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