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4 10:46: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国有企业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规模也不断膨胀。如何加强交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交通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交通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交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1、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交通国有资产包括两块主要内容,一是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二是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的资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除日常必须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管理以外,还包括闲置的办公用房管理,这些主要通过交通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维护由资产公司统一操作,经费由资产公司承担。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局共对161处资产对外进行了公开招租,年租金收入620万元,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和报废处置以及企业闲置资产和设备的盘活等内容。目前我局共有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各类企业20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性公司,主要包括交通资产管理公司;第二类是为交通建设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集团,路通监理公司、路通设计院、质量检测中心以及公路和航道养护公司;第三类是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主要包括公路客运公司,通联出租公司,交通职校驾校,宏达汽车性能检测中心等。截止2012年末,交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10.7亿元,负债总额7.2亿元,净资产3.5亿元。
多年来,我局在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中紧紧围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主线,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交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目前,交通国有资产效用明显,各资产经营主体呈良性发展态势。
1.1、服务功能发挥明显
我局下属的20家企业,共有职工3000多名,2011和2012年合计对上贡献近8千万元,其中上缴流转税4千多万元,企业所得税3千多万元。这些企业分别承担着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和养护、旅客运输、车辆技术服务、交通技术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所有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大交通建设和发展所配套服务的,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各项服务职能的发挥。我市交通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这些企业作用的发挥。
1.2、盈利能力普遍较强
2012年20家企业经营收入达8亿元,净利润4千多万元。除公路宾馆等少数企业经营亏损外,绝大部份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自主发展能力较强。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主动适应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开拓新的客运线路,优化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全年实现盈利近2千万元。又如交通驾校,通过狠抓内部管理,树立品牌形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全年盈利达700多万元。
1.3、资产管理规范有效
近年来,交通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2012年末与2006年末相比,净资产增加了52120万元,年平均增长25%。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了5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几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资产流失或不按规定出租和处置事件。
2、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我局始终把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全系统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上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开创了一条适合交通实际的资产管理新路子。
2.1、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多年来,我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出租操作办法》和《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基本构建起了健全的国有资产投资、处置、监管、考核规范,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
2.2、不断强化资产管理责任
我局从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努力构建管理体系,明晰主体责任。一是理顺了投资主体。以宜兴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全系统所有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其所有,改变了以往投资主体散而多的局面,由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履行投资主体监管职责。截止2012年底,交通资产公司投资企业20家,总投资额21.9亿元。二是理清了资产管理责任。初步构建起了由局资产管理委员会、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各经营主体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为加强资产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属单位重大设备购置和经营性资产的购置、招租和处置的审核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资产公司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设施设备的采购、招租和处置。各单位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各种设施设备,并做好各类资产类收入的处置工作。三是强化主体管理责任。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交通整个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局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公司的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局财务审计和监察相关责任科室,牵头对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每年进行检查和考核,局专门制定了经营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
2.3、不断规范资产运作流程
一是规范采购行为。我局专门制定了《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对5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根据“依法采购、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今年以来,共组织实施公开采购招标10起,节约资金25万元。二是从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效用角度出发,对非主流资产和部分闲置资产实施公开招租和经营权竞拍。今年以来共组织公开招租26起,组织竞拍1次,全系统对外招租闲置用房计56041.47。候车亭广告位对外招租共85只,其中城区候车亭51只,农村候车亭(宜金线、川善线)34只。取得租金收入130万元,使每一份资产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3、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下阶段工作打算
交通国有资产管理是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下阶段,我局将立足长效管理,从健全资产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出发,着重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3.1、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全面构建资产管理规范
一是全面落实《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宜兴市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强化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规定》和《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细化具体的操作办法;三是健全管理规定,要拟定“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交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通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交通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
3.2、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在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不少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来源比较复杂,种类繁多,其性质和主要用途也不尽相同,所以在管理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急需加以研究和解决。从国际范围内的实践来看,西方国家早就开始了对公共部门资产管理的探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虽然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国家并没有与我国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范畴,但在公共资产的管理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因此,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中,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1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经验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经验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资产配置方式这三个方面:
1.1 管理体制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体制大致有两种类型:“两层模式”和“三层模式”。“两层模式”指的是政府直接监管该类资产,中间不设立其他的管理机构,即政府――资产占用者两个层次。这种模式层次比较简单,典型代表是法国;“三层模式”指的是在政府和资产占有者之间还有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即政府――资产管理机构――资产占用者三个层次。这种模式被很多西方国家所采用,如意大利、奥地利、英国、西班牙等国。
1.2 管理模式
(1)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
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问题上,国外有两种常见的模式,一种是由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比较少;另一种是由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和管理。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都设有专门的政府资产管理机构,机构之间相对独立并拥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联邦政府资产主要由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资产多由公共事务局负责管理。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资产管理权限,因而资产监管效率相对较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如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
(2)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很多国家还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该类资产的性质、功能或所属行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授权或设置不同的机构加以管理。以美国为例,财政部负责管理投资于企业的非经营性公有资产,行政服务总局负责管理用于行政服务的公有资产。分类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到了不同资产的性质和功能,可以提高不同资产的管理效率。
(3)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
同时,不少国家还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共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美国联邦总务署属于联邦政府行政独立机构,负责对联邦政府的政府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加拿大联邦政府建设和服务部,负责联邦政府的财产管理、政府采购、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等;澳大利亚工程局以合同承包的形式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用房,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安装和建设服务。由专门机构对公共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优势十分明显,资产管理机构职能清晰,责任明确,有助于提高政府资产的使用效率。
1.3 资产配置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管理在配置机制和方法上主要采取市场机制与政府强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资产配置中的作用,同时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也注重发挥政府的强制作用。以瑞典为例,其资产配置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办公用房的市场化管理。国家不提供办公用房,行政事业性单位向国有房产经营公司和社会租用房屋;其次是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 完善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建议
从以上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经验上来看,建立合理高效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是该类资产良性运营的重要保证。那么,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明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层次结构
2006年下半年,财政部先后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对促进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向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虽然各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新《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我们理顺有关该类资产的管理体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结合该办法我们认为,在公共财政模式下三层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管理体系。所谓三层次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在此模式中,各级财政部门就代表国家行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权,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2 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三层次的管理体制之下,各级财政部门究竟采取何种管理模式,设置何种管理机构来实现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我国现行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分别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给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财政部门委托给事业主管部门监管。这种模式考虑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差异,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种类繁多,其性质和主要用途不尽相同,单纯将行政与事业单位分开管理远不足以解决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若干问题。因此,在旧有模式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分类管理的建议:从合理配置资源的角度出发,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性质、特点或功能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资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机构设置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委托相应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建议将行政与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行政单位一般提供的是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对这类单位的管理重点主要是保证其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在实践中要加强该类资产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该类资产的管理模式上,国际上有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不少国家成立了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如政府物业管理机构、政府车辆管理机构等。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对于提高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在实践中可以加以借鉴;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要复杂一些,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资产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由政府负责配置的公益性事业同行政单位的管理类似,既可由国家进行专项管理,也可以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而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的准公益事业则可以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实行企业化或准企业化运作,进一步拓宽事业单位投资和融资的渠道。
2.3 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机制
在实践中要结合新《办法》,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机制。在资产的配置上,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特别是新资产的购置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资产的使用上,主要是要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合理的资产调剂制度,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在资产的处置上,要遵循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一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的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中的作用。在资产的配置环节,要实行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过程要保证信息透明、行为规范;在资产的使用环节,可以采取类似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另外,该类资产按实际需要配给后如有剩余还可以在市场上对外出租;在资产的处置上,也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进行市场化的管理和经营,但市场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利润,主要还是为了降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成本,提高其使用效率。
借鉴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既要把握其核心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除了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之外,对于该类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还需要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的进行探索和研究,走出一条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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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伍海泉,田秋蓉.国有资产研究的新视野[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5,(9).
从PPP项目定义出发,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其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也可理解为,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从定义的特点可以看出,PPP项目指向的标的物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注意的是,这不仅仅是指产品,而是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活动。
二、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层面问题之一:服务采购的实质
房企首先要认识清楚PPP项目标的的法律性质。从PPP项目的典型模式出发,其主要包括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项目的共同特点是时间长、投资大,关系到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有关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015年3月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从研究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角度出发,先要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性质是归属于货物采购,工程采购还是服务采购进行界定。从前述法律文件定义宗旨可以看出,无论哪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均表示认同的观点为:在PPP模式下,社会投资人除负有建设生产和提品的义务外,还负有将PPP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与维护的义务,并同时具有基于该综合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
鉴于实际操作中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多采取“建设期+运营期”的操作模式,如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模式中约定合作期限为20年,3年建设期,17年的运营期,运营期内社会投资人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政府方需赋予社会投资人一定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看来,因在项目建设交付使用后的17年的时间内,需要社会投资人提供方便高效的公路运输管理服务,已获得相应的收费权回报,故将PPP项目的采购活动性质界定为服务采购较为适当。
三、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层面问题之二:政府采购法调整更适用并具可操作性
实践中,政府采购PPP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已成为又一法律疑难。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PPP项目的表现形式多为特许经营,而政府采购PPP项目还包括了非经营项目。根据前述PPP项目标的特点的分析,如归于服务性质,则无论是特许经营项目还是非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适用本法,据此可以推定,政府采购服务如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亦应当遵循此法,除非政府采购法对此另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可见其中并未涉及政府采购服务活动。紧接着,《条例》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条文中明确的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即勘察设计与监理,而特许经营期间的管理服务活动,并非前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内容。如此按照《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毕竟该条例为行政法规层级,如果与招标投标法产生冲突,则应当由立法机构予以解释。
当然,在其他效力层级的文件中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如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215号文”)中明确了PPP项目的采购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中则规定,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
可以看出,两部大法并未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服务采购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文件均有各自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立法机构应当通过修法或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招标投标法中仅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考虑到PPP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通常较为复杂,往往事先难以详细及清楚的描述,因此采用招标方式的条件不够充分,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更具可操作性。
四、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层面问题之三: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双重属性
政府采购PPP合同的性质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该条文实际已在立法层面将政府采购PPP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鉴于PPP合同中涉及特许权授予等诸多政府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PPP合同应属于复合法律关系,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双重属性。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则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针对如此定性的理由,最高院并未进行解释。有学者认为,《解释》与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一脉相承。行政诉讼法已将特许经营协议划入了行政协议的范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做些弥补。因此,《解释》第十一条的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收到社会资本一方告政府不履约的案件申请时,必须立案,解决的是民告官的案子难以在法院立案的现实困境。
笔者认为,尽管在PPP项目操作过程中涉及政府行政行为,如特许权授予、价格听证、立项审批、绩效评价、税收优惠等方面,但PPP项目采购合同体现的是政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完全契合,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双重身份是由PPP项目的特点决定的,且政府行政权的行使是政府作为PPP项目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表现。同时,《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政府采购PPP项目合同仍应定性为民事合同为宜。
另外,从产生争议予以救济的角度考虑,倒是可以客观的将有关行政活动和民事活动分开,涉及民事活动的部分,交给民事审判解决更能体现对民事交易活动的尊重和诚信,如此的话,则政府采购PPP项目的争议可以考虑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了。
五、房企参与实践之一:编好标书并全面有效投标响应
一是背景、沿革和使命。自2014年起,本市财政支出的房地产项目首次正式启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这是继2011年采用招投标形式后的一次重大转变。尤其对于投标方带来一定的挑战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无论从技术部分的层面,还是商务部分的层面,其形式内容和操作步骤方法等都有了革新。房企在承担电子投标任务时,应改进投标流程和方式,并做全新的技术响应。主要体现针对性和创新性。
二是技术核心文本的制作响应及效果。针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根据技术响应和偏离修正等一系列规范规定,结合整体项目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要重新编制了技术响应文件。并且,对于核心的技术偏离控制方面,要进行了重点编制。本着“应响应尽响应”的原则,努力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面上覆盖;并紧扣招标总体和细节条款,由点到面,扎实点上,带动全面;由浅入深,透过表面,剖析入深。从而使响应文本深入细致,便于汇标,力求高效可行,最大限度地获取得分优势。主要体现整体性和可行性。
三是电子投标工具的合理高效使用及技术响应优势的体现。通过对电子投标工具和规程的把握,房企要准确完成有效报名、角色授权、文本制作、文本上传、技术标识响应和回执生成等一系列重要投标步骤,体现自身的技术优势。同时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在最终的评标过程中去争取好评,获得理想的得分。主要体现紧迫性和绩效性。
六、房企参与实践之二:针对不同的政采方式运用不同的相机策略
目前,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房企应根据其不同的内容特点采用相机策略比较如表1:
此外,目前
七、房企参与实践之三:顺应竞争性磋商的新方式
“竞争性磋商”这一适应当前大量政府服务采购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广要求的新方式,是在总结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当然,既然是创新就会有需要不断改进之处,比如在采购人的责任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仅凭十年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解决,恐怕还有不足之处。因此,各方还要共同努力以实现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即是政府将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毫无疑问,大量的PPP项目也都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双向选择。
二是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将价格因素做必要限制
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常常是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围顺序,并以报价最低作为确定供应商的通行法则。尽管有时也赋予谈判小组专家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但鉴于标准难以量化,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公正性的质疑,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质量优劣成为潜移默化的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带来的不良现象即是无序恶性竞争,并且由于服务不同于货物,除非采购人接受同一事项的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才有可能进行比较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产生之后才会发现问题。
因此,《竞争性磋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限定价格权值(价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对“价低者得”惯例的颠覆,有效扭转恶性竞争的局面,实质上是为政府获取更优质服务建立制度保障。
三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许不同
(一)对公告的规范――增加透明度
虽然和《非标采购办法》一样,“竞争性磋商”可以通过公告、供应商库中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对于以公告形式邀请的,《竞争性磋商办法》对公告平台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以及公告必要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延长部分期间――创造平等且充分竞争环境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确定为不得少于10日。较之于竞争性谈判所规定的3日,整整延长了7天,期间的延长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供应商之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类似的规定还有采购人或机构发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对此情形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是3个工作日。
(三)响应文件可以提前开启――适应磋商准备工作的需要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响应文件应当何时开启,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机构不约而同比照招标方式处理,即竞谈会上在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开启。虽然《竞争性磋商办法》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规定为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以替代竞争性谈判中的“评审日期和地点”,这非常细微的差别传递出的信号即是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响应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适应采购工作纷繁复杂,以处理可能会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
四是弥补部分制度缝隙
(一)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规定为5个,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竞争性谈判此类情形只有2个。对此,一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为评审的返工率提升买下了伏笔,执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对供应商的自律做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无效的处理机制。而且从此前单方面对采购方、财政监管部门的廉洁自律要求,扩大到对供应商的自律要求,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举为采购方对违规供应商的负面评价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评审专家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专家就成了附庸成为傀儡。《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等提升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另外还更为进步的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四)进一步强调公平对待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是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以减少“量身订作”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八、房企参与实践之四:社会投资人的选择
如果房企参与的政府采购PPP项目中包含工程承包建设内容,如何选择社会投资人,并解决由具有相应建设能力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问题,成为目前各方关注的焦点中的焦点。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一次招标活动将原本需要两次招标采购的程序予以合并,当然其招标条件理应包括投资人选择和承包人选择两个方面,此即通常俗称的“两招并一招”的做法。笔者认为,根据实践,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施工企业参与了相当数量的BOT类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如果将投资人的选择与施工单位的选择机械隔离,违背了市场的客观规律,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和充分性。
同时,需要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而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投资人,投资人中选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两招并一招”的原理解释合并选择模式。比如,在选择投资人阶段,PPP项目实施机构在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将选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采购条件一并列明,并在相应评审方法中予以充分安排,是否可以在投资人中选后直接开展施工活动,无须另行招标选择施工企业。
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安排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的最大区别包括了是否可以就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谈判的规则,故二者选择中选人和中标人的路径方法不同,招标法律的规制主要体现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选择的公正性和充分竞争的价值理念,而竞争性磋商的法律规制则主要体现了法律对于技术复杂和项目边界条件无法确定项目实用性和竞争性的理念。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在竞争性磋商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是在磋商环节对于实质性报价、施工组织方案、工期等内容予以谈判修正,是否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的PPP项目,其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施工组织已经成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其工期、质量和利润等关键施工要素也同样包含其中,因此通过对投资总额、合理利润率以及效率指标的评价,即可将工程建设的问题一并予以总体评价,即使进行了相应的磋商,从招标目的和规则统一的角度理解,应当不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公平交易性。因此,从竞争性选拨的角度看,即使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两招并一招”做法,应当可以理解为并未破坏PPP项目选择投资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笔者建议,基于法律规范的现实操作性,从合法与合理的角度出发,还是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作明确规定。有了法律的保障将加快推进PPP项目的落地和实施。不过当下,现实情况是,为了不触碰法律底线,很多地方政府宁愿采用更为保守的方式,即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图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下,我们国家的大型水电工程主要部分的工程合同基本上都由国内的有关水电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中标履约。这些联营单位往往是密切联营的方式实施管理的。紧密型联营体逐渐变为当下水电工程承包时常竞争力最大的主体。本文针对联营体章程结构内的材料、设备、雇员、分包和财务等详细运作管理进行有论述。
1紧密型联营体的理念和独特优点
1.1紧密型联营体的理念紧密型联营体就是按照一级对外、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模式所组建的履约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地讲,一级对外是指对业主和监理等外部与履约相关的事务由联营体负责;一级核算是指仅设立联营体一级的核算制度;二级管理是指联营体分联营体和作业层二级管理层次,联营体直接对作业层和分包人进行管理。
1.2紧密型型联营体的独特优点
1.2.1有利于发挥联营各方的独特优点联营各方都有自身的强项和弱项,而水电工程对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又很高,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用,施工越来越专业化,施工中科技含量会越来越高,只有紧密联营才能发挥各自的独特优点。
1.2.2有利于制止恶性竞争和迎接入世挑战上世纪oo年代以来,我国水电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整体经济效益不断滑坡;同时随着国际承包商国民待遇取得日期的临近,必将对我国的水电建筑市场形成冲击,以联营体进行竞标和履约是制止目前恶性竞争和将来迎接挑战的有效手段。
1.2.3有利于增加发包人的认同感发包人总希望将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化小,并有比较多的、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且便于及时地贯彻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这样履约就有了更大的保障,联营正好满足了发包人的需要,大大增加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认同感。
1.2.4有利于节约管理费用和提高履约效率由于紧密联营不存在工区中间管理层,大大节约了管理费用的支出,可充分发挥联营体项目经理部雇员的作用,并且能够及时地将发包人、监理人和联营体决策层的指令直接传达至作业层,全面提高履约效率。
2紧密联营体章程
2.1总则总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联营目的、成员及其股份、名称、经营性质和方式、核算与结算方式、注册资金及其比例分配。
2.2组织机构设t及职贵董事会是联营体最高的权利和决策机构,对项目经理部具体履约实施领导和监督。董事会由联营各方按相应的股份出员组成。董事会的职责具体包括:制定或修改联营体章程;任免和考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三总师、监事会主席,并确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审核联营体营业计划;制定联营体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制定联营体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定流动资金的年度计划和有关重大借贷款事宜;确定联营体有关雇员管理、设备折旧和费用返回等管理办法;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总会计师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宣布联营体解体;需要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其他违约责任:联营任何一方不按联营章程和运营管理制度履行义务,由此影响项目履约并造成损失;或不履行所约定的责任,在收到项目经理部的书面通知所规定的日期内仍未纠正或不履行职责,则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联营其他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联营体成立及解散日期的规定等。
3联营体运营管理
3.1基本原则联营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以总经理为首的项目班子根据联营体章程确定的原则对履约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并对董事会负责;履约所需的各类资源由项目经理部统一配置和动态管理。
3.2材料管理材料管理分材料采购管理、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
3.2.1材料采购管理材料费(含配件)是施工成本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材料的采购(特别是三大主材)是控制成本和增加效益的重要途径。联营体的大宗材料应实行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应经董事会审批。
3.2.2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表现在:一是建立材料核算制。制定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以及不同核算主体之间的内部转移具体核算办法,其中作业层的材料消耗应按项目经理部根据中标价和施工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材料消耗量进行承包或责任考核。二是规范材料使用。建立严格的施工工艺流程规范和现场材料的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三是严格材料质量控制。按合同要求建立材料质量控制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流人施工现场。
3.3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分投人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和进退场管理。
3.3.1设备投入管理设备是履约的重要保障。项目经理部根据投标时承诺的设备配置计划,结合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变数,提出设备需求总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各联营方投人设备作为资源投人。项目经理部按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并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进度,向联营方提出设备分期分批进场清单和工作安排计划。
3.3.2设备采购管理项目经理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设备采购权利进行严格的规范,并根据设备的价值确定相应的决策主体,任何部门和雇员不得越权进行采设备购活动。
3.33设备使用管理项目经理部制定设备使用的具体细则,并针对一些大型、专业和价值高的施工设备还应制定严格操作规范,施工过程中由相应的部门予以监督。设备由联营体进行统一投保,在设备使用阶段发生投保范围内重大机械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联营体承担;保险外的责任事故损失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
3.3.4设备进场和退场管理各联营方必须按经董事会批准的设备计划及时地组织设备进场,设备退场应根据项目经理部的要求进行。设备进退场费用的确定不受实际运距长短影响。
3.4雇员管理项目经理的领导班子由联营各方协商推荐,由董事会任命。履约所需其它雇员主要由联营各方向联营体输人。项目经理部应确保联营方以外的雇员不得高于一定比例。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雇员和薪金管理办法应报董事会批准。
3.5分包管理项目经理部应充分利用分包转移主合同中部分风险,并确保这种转移不会诱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分包主要是利用分包人的独特优点去履约,分包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阶段项目经理部制定分包工程招标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年度分包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在实际执行中,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管理办法应明确坚持公开招标和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队伍的原则,并要求参与投标的分包人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业绩符合分包工程的需要,能力足以履约。
3.6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财务决算。
3.6.1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来源、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联营体的运作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联营各方按比例投人的资金、从联营方借人的资金、工程结算的资金、向发包人的借款和工程预付款等。联营体资金来源管理要根据使用成本来选择资金,尽量确保工程款能够及时收回;管理费用支出部分应实现全面的刚性预算管理;重大的借款和资金支出要接受监事会监督,同时必须向董事会提交方案,董事会批准后才可进行。
3.6.2成本管理项目经理部作为成本控制中心,应以合同中施工成本为依据,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和单价平衡,以调整后的可行价作为实际施工成本控制的标准作为控制标准值。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具体的承包(或称“责任”)管理办法,将考核中具体控制指标落实到基层每一个作业队和雇员。除做好材料管理工作外,项目经理部还应注意:一是健全可行的统计和会计原始记录制度。二是将成本控制与合同管理结合起来。各基层的核算主体根据其负责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填写施工日报,通过日积月累生成供索赔和成本核算使用的大型数据库,为合同管理部门和成本控制部门提供最重要的原始依据。
3.6.3财务决算项目经理部负责制定适合本项目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决算制度,按季、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有关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季度会计报表报送联营体各方,年度会计报告公布前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联营体各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和盈亏原则上按股份比例纳人联营各方的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根据总的盈亏情况按股份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项目经理部的所有会计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7其他管理紧密型联营体其他管理,如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索赔管理、科技创新、消缺和竣工结算管理等,与其他类型项目管理模式的差异性并不明显,本文不再探讨。
4结语
目前,紧密型联营体在运行当中也逐渐显露出很多的矛盾: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招标与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委托招标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服务供应商;其中:
(一)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机构名录库中根据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机构的委托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X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
X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或通知招标机构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的X日内,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的相应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X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X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公司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如确有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公司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X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改变一个城市市容市貌的途径,是提升城市功能,方便人们生活,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有力手段。近些年,随着我国很多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进行配套建设。然而,这些非经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大笔的资金,在不同程度上,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应创新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满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
一、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现状
当前,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于资金缺口大,需求紧迫。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其主要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融资
财政融资是指当地政府财政拨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民生工程,是为完善城市功能而配备的,属于公共事业建设,因此,由国家无偿投入资金进行建设是项目进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财政融资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融资方式在近些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被广泛的采用。但是,这种融资方式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受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处于较高的水平,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资金投入则是有可能实现的。如果地方财政紧缺,收入不稳定,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再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市政基础建设则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受财政支出的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地方财政支出,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财政支出外,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地方财政支出,如果,地方财政支出庞大,与地方财政收入不成正比,势必会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产生影响。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而倾尽过量的财力,则地方财政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2、贷款融资
贷款融资是指由当地政府出面,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再由地方财政将贷款本息还给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也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很多地方财政受多方面元素制约,一时很难拿出充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用资金。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补足建设所需要费用。
贷款融资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常用融资渠道之一。但是,金融机构贷款给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第一,金融机构考虑到贷款的风险性,一般倾向于向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而非营利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不愿意投入的。第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是偿还贷款的根本保障,但是,很多地方财政收入不稳定,收入少开支大,贷款偿还能力不强,降低了金融机械贷款的积极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财政融资渠道还是贷款融资渠道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融资渠道不畅通,就制约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因此,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首先就要改变当前的融资问题。
二、改变当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环境的措施
1、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的发起,无论是哪一种融资方式筹措到建设资金,最终都是由地方财政来“买单”的。因此,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是改变当前融资环境关键所在。现在的一般状况是,地方政府很难通过财政支出完备整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那么,政府就应积极的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市场的资源分配功能,在资金筹措上做到保障工作。地方政府实现保障的功能,就要担当起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合理的协调建设项目的各方合作,对于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及时的进行解决。同时,地方政府还应根据自己的财政收入,合理的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做到短期项目与长期项目配合进行,资金投入大,与资金投入少的项目,交替进行。避免基础设施建设的脱节,或是一哄而上,扰乱政府财政支出计划,让地方财政面临更大的风险。同时,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将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公议,科学的设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实现项目建设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公开化、规范化。
2、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制度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基调设施的采购费用在项目建设费用中所占比例最大。因此,完善政策采购制度建设,可以在基础设施采购过程中,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发挥政府的杠杆调解作用。因此,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需要设立专项法规,出台采购管理办法,并对实行的细节进行明确的描述与引导,尽量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保证采购制度的执行,还应建立采购监督机构,有效的约束采购行为,监管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管理,并协调采购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采购监督机构用于监督政府行为,为了形成健全的采购机制,还应设立采购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采购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的签署,采购活动的进行等。
3、吸取多方经济力量
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地方财政与金融贷款为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二者不同的程度上都具有某些欠缺性,因此,在资金的筹措上,应创新融资方式,吸取多方的经济力量,加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力量中来。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开发公司融入建设资金是相对可取的方式。项目开发公司独立于地方政府,受市场机制影响,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公司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由公司负责一部分前期的资金来源,随着项目建设的进程,政府再向项目投入资金,或是偿还项目公司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构应加强项目质量检查,与项目开发公司多沟通,多协调,避免由于项目质量问题,至使资金延付的问题出现。由项目开发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是很多城市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常用方法。
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配套建设,任何一个城市的发展与建设都离不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短缺,是很多地方政府很难攻克的难题。解决其融资问题,就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在细化、规范化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的同时寻求新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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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再生资源。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增加水利项目资金的投入,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新疆而论、水资源短缺已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把水利基本建设提升到与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地位,多次指示:水资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科学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要把大规模发展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的措施抓紧抓好。
随着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国家及社会各界对于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视,并出台了一列制度,如《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水利建设项目类型比较多,涉及各类水库建设、城市防洪渠道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工程、城市巷道排水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同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还有建设周期长(多数工程跨年度施工)、资金投入大、建筑群体种类多、地理气候影响因素复杂、分布广等特点,项目管理难度大。近年来水利工程投入量大,项目分布广,有些基建财务从业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程序认识不足,在项目建设实践工作中,财务人员的参与意识弱,简单定位在记账员的角色,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环节严重脱钩。加上水利项目大多跨年度施工,分部工程较多,项目管理难度较大。因此财务人员首先转变观念,认真学习相关工程知识的基础上,勤学多问,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把握工程进度,跟踪项目工程进展,现场的勘察,参与项目的施工、分部验收、竣工验收,有的放矢的管好项目资金。在实际项目的建设中,除了严格遵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管理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利于降低耗费、风险,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投入与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工程的如期优质完工,投入运行,不仅有着直接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首先,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实现对项目资金运动全方位监督的内控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的建立与协调,资金流转的环节、程序、以及审批方法等,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效率。
二、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工程项目、货物采购等一系列招投标活动。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剔除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呼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变更,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根据概预算和建设管理的需要采购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遵循规范有效、公开公平、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规范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水利工程项目财务建立相关帐务的第一步,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前期收集准备,严格执行发改委批准项目概算。基建财务核算也要了解工程建设的一般程序,按工程概算建设内容设置相关各级明细,不可随意增减。工程进展的每一步,财务信息都可以清楚地与工程概算对应比照,从而知道项目的具体执行中,概算的调整、超支和节约,并为最终工程造价审核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每年的年初转账时,将基建拨款的明细“本年度以预算拨款”结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资金被人为的分成以前年度拨款和本年度预算拨款,我们把资金按工程项目核算,更看重项目累计投资完成额和累计资金到位情况,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更好的调度和使用资金。人为将到位资金分年度核算,实用意义并不大,反而不能体现会计信息的明晰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争议,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简化明细或通过报表补充信息披露累计完成投资额和实际资金到位情况。
四、由于水利项目分部工程多、跨年度施工,我们在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外,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辅账薄是必要的。
如在合同管理方面,针对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监合同等分别归类、编号,并及时登记各类相关合同名称、合同乙方、合同金额、历次支付纪录、累计支付金额、工程形象进度。作为财务支付的备查薄,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工程的到位资金、支付金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同样,对保函、保证等重要财务资料和往来款项等也可根据需要建立备查薄。随工程项目的进展,不断更新信息,关注执行变动情况,可以最大限度防止财务风险、合同风险的发生。
五、工程款结算的审批与结算票据的审核,每一笔款项支付都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合同款项支付时,收款单位及银行账号要与相关合同内容约定一致,如有变更,需经过原合同单位及法人签署书面文件委托方可;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证;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银行预付款保函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支付申请后方可支付;建安工程发票一般要取得施工所在地税务发票;各项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金额大小写一致,付款凭证要求加盖出票单位专用印章;不得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
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8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建 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不得挪用。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的资金全过程实施监督,跟踪项目工程进度,现场的勘察,参加项目的施工、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六、建设单位不能随意扩大待摊投资的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各种非法的收费、摊派不得计入投资成本。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安排,编制年度费用支出预算,通过预算进行事前的预测与控制。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按工程规模分档费率计算的总额控制数。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不能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分年度据实际发生列支。
七、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核实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后报市发改委组织验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3个月内必须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为保证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一个企业必须拥有适量的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好比企业的血液,举足轻重。近年来,营运资金管理成为企业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在一家国有控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财务部门供职五年有余,一直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有了一定的实践和理解,拟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一下对营运资金管理的体会和认识。
一、营运资金管理实践
营运资金管理是对企业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管理,从会计的视角看,营运资金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净额。如果企业的流动资产等于流动负债,则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是由流动负债来融资的;反之,如果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则与此相对应的“净流动资产”要以长期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一定份额为其资金来源。受国内外复杂的经济环境影响,笔者所在单位资金压力日趋增加,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严重侵蚀了公司利润,营运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公司结合实际,逐步开拓营运资金管理思路,助力健康、可持续发展。
1.确立了营运资金管理内容:涉及资金计划管理、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采购管理、经营性现金流管控等各个环节。
2.确立了营运资金管理中长期目标:设计并逐步建立营运资金管理体系,结合集团公司的信用管理要求,推进本公司下属各单位信用管理框架的搭建,结合信用管理,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规范,将原有的应收账款单一管理,延展到结合客户信用管理,确认应收账款事先、事中和事后管控,为进一步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基础规范。
3.确立了营运资金管理多维度融合:提出了销售链和采购链有效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并《信用管理政策指引》,搭建了信用管理框架体系,制定客户信用管理及供应商信用管理政策,并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将客户信用与应收账款管理有效融合;制定应收账款、存货、经营性现金流限额考核与专项考核激励措施等,不同程度的奠定了营运资金管理的基础。
二、营运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逐步搭建并完善营运资金管理体系,但是总体营运资金管理水平不高,而且各单位之间差异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各管理职能、经营单位对营运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它当作财务部门的职责。销售、采购及商务管理与财务方面的管控衔接不畅,经营单位把精力集中在自身经营指标的完成上,不从公司全局出发,造成不配合甚至抵触。
2.为适应外部市场的变化,公司产业结构及组织架构的调整,增加了营运资金管理的难度。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优化稍有延迟或不足,必然对业务产生影响。
3.外部融资渠道仍需拓展,造成某些时期出现资金缺口,资金支持不到位。
4.整体营运资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考核和激励措施还要完善,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不足。
三、营运资金管理方法
结合以上分析,对如何加强营运资金管理谈几点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和业务流程。
紧密围绕各时期的营运资金管理重点,建立并完善包括信用管理、存货、应收账款、现金、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控制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2.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强调全员参与、全程控制。
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做好年初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管理工作。营运资金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多种要素,管理链条长,管理压力大,因此,要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控制成本费用,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并将以财务管控为主转变为全员参与,将事后治理转变为事前和事中控制,增强财务职能与经营职能、其他管理职能的协调性。
3.从考核激励中要效果。
采取正确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法,除了激励销售合同的签订,更要督促回款及供应商信用,减少资金风险。同时,严格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审批,确保真实的销售和合理的采购。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控制存货、应收账款规模,提高经营性现金流,坚持“现金为王”的管理思想。
4.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集团化管理模式的优势。
采取一体化事业部等集团化管理模式,利用集团公司管理进行产业协调、资金集中管理、税收筹划等,提高竞争力。关注公司整体经营资产的品质、占用资金的流动性和流动效率,消除流动资产不流动、固定资产无故闲置的现象,适时调整与优化财务结构,使现金、应收账款、存货之间的结构趋向合理化,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及其他短期债务之间趋向合理化;使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率、企业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权益资金等之间比率关系趋向合理化。同时,通过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机集成,从而更合理的配置企业资源,加速流动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5.加强财务专项分析,防范营运资金风险。
设计财务指标体系,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全面评价整体经营风险及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财务指标主要有:(1)反映经营性现金流的指标,如现金流与收入关系的指标、现金流内部结构比率的指标、现金流量与债务关系比率指标、现金流与利润关系的比率指标、现金流增长状况的指标等;(2)反映公司业务的经营损益变动趋势指标,如销售增长率、成本费用增长率、营业净利增长率等;(3)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4)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5)反映企业融资再融资能力的信息,如企业资本结构、资产分布、资产质量与资产安全等。
6.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做好资金的筹措和运用。
提高外部融资能力,降低资金成本,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扩大筹资模式。除了积极争取银行授信,使用传统的银行借款之外,可通过银团贷款、发行公司债券等,长短期融资相匹配,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此外,可采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以及增发、重组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补助等手段。
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占用,对于对外投资或购置重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一定要经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审批,以免对外投资或购置长期资产项目不能在短期内形成收益,使现金流入长期滞后,从而造成营运资金不足。
7.围绕企业目标,制定财务战略,提升财务价值管理水平。
企业是围绕一定的经营目标来展开投融资的,营运资金管理应围绕企业经营战略、投融资战略进行长远规划和阶段安排,对其中的风险与收益权衡应置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下考虑。要围绕企业目标制定财务战略,加强财务管控,避免短视性、被动性及习惯上的静态管理。
以集团化的财务管控为基础,以价值型财务管理为核心,持续推进从会计核算到价值创造、从基础服务到决策支撑转型,健全价值型集团化财务管理体系。发挥财务对公司战略推进和业务发展的决策支持与服务功能,使财务成为业务发展的最佳合作伙伴,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驱动力,成为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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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79-02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重点工程规模快速扩张,基本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加之项目资金流量大,专业性强,权力集中,基建领域也成为财政监管的控制重心。而大部分基建单位在项目管理上不够重视,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本文通过详尽的分析,对如何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地管理运用资金、进行内部控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资决策和内部控制方面。(1)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总体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有待完善,特别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缺乏细致的调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基建项目在短期内发展预见不足,一些项目建设为了尽快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规模控制不力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2)项目立项时间较长,建设工期失控。个别建设项目在上级立项批复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监督管理不善,项目一拖再拖,成为“马拉松”工程。(3)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控力度不够。由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为非经营性项目,政府财政为资金筹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样更容易导致基建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尤其是一些临时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上更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措施不完善、不落实。(4)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分工与职责未落实。对超概算项目没有进行事后绩效评价和人员奖惩制度;没有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会计和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在内部执行互相稽核制;基建档案资料不全,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规范。
2.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方面。(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招投标对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标准中规定:对50万元(市级)以上的主体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在30万元(市级)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往往突破招投标规定限额。(2)基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招投标。如少计工程量、压低造价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然后在施工中以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程量,或者借口项目工期紧,改公开招标为议标、邀标、指定招标,将工程发包给有关系的施工单位,搞假招标,从中谋利。(3)招标人员职业素质有待加强。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质、评标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3.工程监理及合同管理方面。(1)合同条款不完善,项目变更存在漏洞。由于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多,以致施工合同普遍存在内容不完善、施工单位“算计”建设单位等问题。(2)部分监理机构和人员素质不高,对施工质量不负责任,往往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随意签发变更签证,增加投资。(3)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审和监督不严格,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也不够,有些单独大型修缮、装饰等工程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4.财务管理方面。(1)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不合规。个别建设单位挤占公用经费,将基建费用列支在行政事业经费中,或在基建专户里列支行事单位费用,基建款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借款垫付基建款项。(2)缺乏经验丰富的基建财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一般对基本建设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少,在实际中存在未按基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未细化、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等情况。财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主要是依据财务制度办事,由于对工程计量与进度环节的不熟悉,单纯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各项开支,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3)基建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支付工程款审核把关不严。特别是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基建项目,存在违规使用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无工程进度报告直接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或记账凭证附件不全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操作出现偏差。现行的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科研经费、自行贷款等,但与之相应的监管机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另外,个别基建法规要求不明确、不一致、操作性不强。
2.缺乏基建管理的专业人才。基建工作相对程序复杂,法规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缺乏拥有丰富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难以使项目管理科学化、财务管理规范化,不少基建单位往往会聘用一些临时技术人员,实际上因为薪金待遇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
3.内控不力,基建管理执行力欠佳。建设单位的内部各个部门管理分工职责不明确,在上项目、跑批文、要资金上积极主动,而在财务核算、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相对松懈,部分环节失控。
4.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广泛的监督渠道基本能够发挥作用,但由于基建管理专业的特殊限制,监督实际上也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首先是专门监督弱化。由于有些纪检审计人员对工程技术及预决算等方面并不在行,尽管他们也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但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其次是群众监督淡化。群众中对于基建领域的腐败行为议论很多,但由于不能深入其中,从而很难发现问题的症结,监督不能到位,造成问题屡查屡犯。
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措施
1.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控制意识。(1)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对总规模控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的投资体制。(2)加强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学习,重视项目建设的管理。加强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的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法规制度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3)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
2.规范招投标采购制度,健全监督机制。(1)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做到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规合法,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必须实施招标。对一些不需进入招投标中心的,基建单位可自行自主招标,并对招投标的工作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上堵塞各种漏洞。(2)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大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规。
3.实行合同管理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1)实施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指导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聘请项目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并贯穿于基建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竣工等各个阶段,特别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暂定材料认价、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审计。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减少或避免违规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2)严格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中标后要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尤其要明确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设计变更的计算方法等关键性条款。
4.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修订和完善相关基建管理办法。(1)重视基建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核算体系。(2)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效益。通过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或委派会计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严格审核,有效的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定期组织基建会计知识专业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体系。(4)建议上级主管机构制定或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结合地方实情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增强日常基建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强监理工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1)充分授权,发挥监理主导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应积极向监理授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都授权监理单位执行。(2)明确关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在给监理授权的同时,应注重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重点是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人的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和审核,优选监理单位及人员,使监理资源配置适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3)制定监理奖罚制度。建设单位针对监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认真、负责、严格工序验收、监理效果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差的单位进行处罚,以此来激励各监理单位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程管理中去。
6.严把工程变更签证关。(1)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变更签证应遵循的原则、程序以及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时限等。(2)把好变更签证关,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签证制度,防止人情签证现象的发生。大的变更内容要经过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小的变更内容要经过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特别是针对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更要加强审查。(3)认真检查变更项目内容是否合规。必须注意审查变更签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及内容是否清楚,认真核实,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避免虚增签证工程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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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尽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6年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的数量、分布和结构等情况,基本摸清了家底,但依旧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情况。一是未按规定设置或未完整设置账目,未按规定实行卡片登记,未定期清查资产的情况,造成账实不符;二是在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环节,未实行有效的登记和注销办法,与财务部门数据不衔接,造成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脱节;三是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单位未设置固定资产的岗位和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清查人员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随意性较大,把一些应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实物未纳入,使清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资源分配不公。长期以来,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特别是在房产和车辆等资产方面,造成了分配不公,占用不均。但一些单位随着工作职能的扩大,房屋和相关办公设备需要增加,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未能按要求进行配备,这样就造成了资产总体短缺和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主要是在当前国有资产总体短缺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整合、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随意性较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上,未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办理。特别是在处置环节,只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不通过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处置,有的根本不通过拍卖的方式,低价转让或出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房产租赁,大多存在合同文本不统一,签订不规范、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大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纳入预算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视力度不够,认识存在偏差。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均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也建立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但是执行落实不到位。大多数的单位还仅仅停留在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收支核算上,忽视了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大多财务人员工作事务繁忙,又对固定资产的属性不了解,无法真正投入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同时单位认为国有资产大多是国家配备,无偿投入,在利用上,既不讲成本,也不讲收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监管和制度缺失。一是在资产的形成与配置环节,缺少预算的刚性约束机制,资产标准执行不到位、不彻底,缺少财政部门有效的监管,资产重复购置的现象严重;二是在资产的使用环节,目前由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能动态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大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导致存在大量的账外资产;三是未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四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机制。目前由于监管不到位,时常出现“监管缺位,单位越位”的现象。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虽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配备了资产清查的管理系统,但未建立日常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前清后乱”的现象。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只建立了简单的手工固定资产账簿,查找起来很不方便,不能随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财政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角度,也很难动态地了解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管理,提高认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班,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二是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会计或统计等专业基础,又掌握国有资产知识的专业人员,以加强和充实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三是在单位内部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班,强化全体职工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