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5 10:58: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高校治安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24-019-02
高等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不仅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而且应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高校的治安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肩负着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责任;第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大学的校园一般都是开放性的,安排好治安管理工作,能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能够使学生和教师心无挂碍地进行日常的工作和学习,高校的治安工作做得好,能够使得师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工作。
二、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
1、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大学生从高中时代进入校园,并没有真正地融入社会,还是一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去上课时,将电脑和钱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在桌子上。学校的失窃案件经常发生,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第二,一些学生分辨善恶的能力较差,无法抵抗一些诱惑,贪图便宜或者方便,容易上当受骗;第三,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住宿问题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可以随便出入学生宿舍,学生可以随意在校外租房,这增加了学校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难度。
2、社会化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
随着高校后勤的进一步改革,高校正在逐步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开放的校园环境也为高校的治安带来了挑战:校园的人数不断增多,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学生进入校园作案;学校为了扩招,建设了很多新的建筑,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后勤管理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招聘的后勤人员大多数是社会人员;学校为了给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方便,开始将一些私人的超市、小卖部和小吃店引入学校,这些等无疑都加大了高校治安的难度,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所在。
3、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
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没有经受过什么挫折,但是进入大学以后,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学生自理能力差,无法处理生活上和学习上的难题,导致了学生自暴自弃现象的出现;第二,进人大学后,周围都是学习成绩相当的学生,优越感无法得到体现,一部分学生开始出现厌学现象;第三,学生在大学校园内可以进行自由恋爱,使得一部分学生经受感情的困扰。以上现象都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心理问题,使得学生容易做出一些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事情,也是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问题。
4、网络化对学生的毒害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大学生作为一批高知分子,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能力和学习能力很强,很容易就掌握上网的方法,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第一,一些学生开始迷恋网络游戏,逃课去网吧等社会场所,很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没钱去网吧打游戏时,容易萌生一些违法犯罪的念头;第三,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5、法制宣传工作不够
高等院校的法制宣传工作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一,一部分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无法区分一些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为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二。一些学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常常诉诸武力或者忍气吞声;第三,学生缺乏一些法律知识,对于典型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辨识,造成了自己无辜受到牵连。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学生无法用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同时也加大了治安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由这些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学生当中引起了恐慌,如果继续维持现状,这些问题会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隐患,所以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合理安排治安队伍
治安人员是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合理安排治安队伍,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招聘一些素质较高的人,组成高校的治安管理队伍,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整个校园环境,注意一些事故高发位置;第二,每天安排合理数量的治安管理者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巡视,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第三,对于进入学校的陌生车辆或者是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并要求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找到责任人等等。
2、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安排人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第一,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得他们能够辨别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针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情况,可以将最新的骗局或者是手段等尽快公布给学生,避免他们上当受骗;第三,鼓励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诉诸武力的行为。
3、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
在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仅仅依靠治安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协助治安管理人员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在学校内安装一些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控学校的治安环境,在发生事故时,也能够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第二,在学生宿舍等地方安装门禁卡设备,跟学校的一卡通进行绑定,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分子随意进出宿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结语:高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高校校园的治安治理必须走群防群治的道路,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必须得到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治安治理工作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校园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高校的安全稳定。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1)考虑到投入和收益的比例,众多学校对校园网络的经费投入不足,再加上掌握决策权的学校领导对信息技术的了解不多,对建设校园网的目的不明确,所以就将有限的经费投资在关键的硬件设备上,而对于网络的安全建设一直没有比较系统的投入,从而导致校园网络安全防范能力不够,随时都有被侵袭的危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计算机蠕虫病毒泛滥与网络蠕虫病毒的危害日益严重,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发作日益频繁。现在蠕虫病毒往往与黑客技术结合,计算机中毒发作后,常导致拒绝服务攻击,连累全网服务中断。过去病毒最大的“本事”是复制自身到其他程序,现在它具有了蠕虫的特点,通过网络到处乱窜。还有些病毒具有黑客程序的功能,一旦侵入计算机系统后,病毒控制者可以从入侵的系统中窃取信息,远程控制这些系统了。
(3)来自网络外部的入侵攻击等恶意破坏行为频率越来越高。某些计算机被攻破后,可能成为黑客的工具,进行再次攻击。例如,系统攻击就是攻击针对单个主机,并通过RealSecure系统对它进行监视。
(4)众多学校技术人员技术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多数网络管理员都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在工作之前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所以,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如把在计算机中装上还原卡当作是万能管理方法;不设置系统管理员密码;在系统中不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等等。另外,有些网络管理员敷衍塞责,对出现的系统故障置之不理。
二、高职院校校园网中的安全隐患
(1)校园网通过与Internet相联,在享受Internet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遭遇攻击的风险;
(2)目前使用的操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对网络安全构成了威胁;
(3)校园网内部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内部用户对网络的结构和应用模式都比较了解,因此来自内部的安全威胁更大一些;
(4)S着校园内计算机应用的大范围普及,接入校园网节点日渐增多,而这些节点大部分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随时有可能造成病毒泛滥、信息丢失、数据损坏、网络被攻击、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
(5)限于学院数字化的进程,目前的网络防护体系中还缺少硬件级防火墙这一防护环节,即没有对内部网和外部网进行有效的隔离,入侵就很难避免。
三、高职院校校园网络安全解决方案
1.升级网络基础交换设备。
将校园网内所有交换机全部升级为安全智能接入交换机。智能接入交换机具备大容量访问控制功能,能够屏蔽常见病毒端口,将病毒攻击、网关攻击等行为限制在接入层。并结合用户上网认证系统,对用户进入校园网的权限及可用资源实行规范、分级管理。
2.配备完整的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
校园网络虽然比较复杂,但从整体技术架构来看,还是属于局域网范畴,因此,在局域网和外部网络接口处配置统一的网络安全控制和监管设备即可将绝大多数外部攻击拒之门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校园网络现在基本上都是高速网络,因此配置安全设备既要考虑到功能,又必须考虑性能,将配置安全设备后对网络性能的影响尽可能的降到最低。据此要求,校园网络需要配备以下安全设备:高性能的硬件防火墙;旁路监听型的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安全审计系统;旁路监听型不良内容过滤系统;覆盖全校范围的网络版防病毒系统;网络故障检测,以及网络故障诊断设备。通过配置这些安全产品可以实现对校园网络进行系统的防护、预警和监控,对大量的非法访问和不健康信息起到有效的阻断作用,对网络的故障可以迅速定位并解决。
3.安装补丁程序和网络杀毒软件。
任何操作系统都有漏洞,大部分校园网服务器使用的操作系统都有漏洞,尤其是Windows2000、Windows2003等微软的操作系统。网络系统管理员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有时候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安全软件来对系统进行升级。电脑病毒的防范,根据校园网现状,在充分考虑可行性的基础上,可采用杀毒软件网络版的分级管理,多重防护体系作为校园网的防病毒管理架构。充分使用杀毒软件网络版所拥有的“远程安装”、“智能升级”、“集中管理”等多种功能,为校园网络建立起一个完善的防病毒体系。
4.采取有利措施防止内部用户非正常使用和对校园网的的攻击行为。
(一)高职院校档案管理的服务意识
较差和部门之间缺乏配合高职院校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学生管理、高职院校的发展建设。但是,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却经常忽视了这一目的,具体表现为:第一,经常遗失一些材料和档案,为老师和学生带来很重要的麻烦;第二,学生档案材料内容不统一,规范性较差,档案材料质量不高,利用率较低。学生材料主要是各系各辅导员管理,没有统一的要求,大多数材料基本上是一些由个人填写的判断式材料为主(如毕业生登记表),全面反映个人各方面素质的客观分析性材料较少;从而影响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使档案利用价值大大降低。在高职院校里,档案管理部门往往会被边缘化,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对档案管理普遍缺乏配合意识。
(二)“硬件”投入不足和“软件”建设严重滞后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大力支持,很多高职院校的条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但很多高职院校对档案室的建设的“硬件”相对投入较少,现有的一些保管设备陈旧老化,很多高职院校档案房简陋,“六防”(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温)设施不到位,高职院校对档案室的设施设备投入较少,影响了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软件”建设严重滞后。很多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的服务能力低,效率低下,档案的管理手段落后,高职院校档案管理的软件非常少等一系列问题。
(三)档案室档案的存放存在“散”,“乱”现象
档案的随便存放和一些档案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除学生学籍档案和少数文件外,其他业务档案的存放大多数分散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工处、各系部及个人手中,没有得到集中管理。
二、高职院校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协同合作与管理
很多高职院校的中心工作和档案工作并没有实现好协同,缺乏协同合作。因为高职院校的各项资源有限,很多高职院校很难做到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高职院校的很多部门也缺乏协同合作。由于高职院校以培养技能为核心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目标,院领导往往会重视与现实利益相关的工作,如高职院校的教育和招生等的工作,一者院领导很难重视发展档案工作,二者档案工作在高职院校中很难协同合作。高职院校有很多档案工作者经常以自我们为中心,经常抱怨领导不重视和资源分配不均,缺乏与其它部门协同合作意识。
(二)档案工作没有更好的融入高职院校工作
高职院校领导对档案工作的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是档案工作没有融入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原因,档案工作由于对于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提升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很多高职院校很难把档案工作和高职院校的其它方面的工作融合在一起,档案工作没有更好的融入到高职院校工作,会容易遭到高职院校一些部门的忽视。
三、创新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策略及措施
创新既是民族进步和国家兴旺的动力,也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支柱。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档案事业适应和服务于社会,跟上当今和未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需要。所以要以创新管理思想为指导,加强协同为主线,把档案工作深度融合到高职院校的各项工作当中,才能促进高职院校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才能服务学院建设。
(一)加强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
加强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就是指档案工作在高职院校各部门共同协作下,由档案管理协调处理完成。一是加强档案管理与学校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相协同,让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融入文件管理有关环节过程之中(实现所谓的“前端控制”),同时进行有关工作流程的整合和优化。二是让档案工作深度融入高职院校管理体制之中,与学院同步协调发展。三是做好主动服务,在挥档案资料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价值的同时,通过做好档案资料与其它部门对接,以确保档案工作的正确无误。为了加强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根据本校有关实际情况拟定合适的一套方案以确保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以实现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工作良好的发展。第二,选择一定的“平台”或“载体”推进,比如文档一体化管理和利用校园网开展服务等。第三,加强高职院校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同,可以借助一定的时机推进,以便相对省力的打开局面。比如,借助高职院校迎接重大评估、达标升级或进行管理效能改革的时机,或者利用档案主管部门档案管理达标定级活动,以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最后以规章制度形式保证部门之间的协同。
(二)把档案工作融合到高职院校工作各环节
为了使档案工作更好的融入高职院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加强宣传、举办展览、座谈会等形式捕捉本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新亮点、新特点,使广大师生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第二,可以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网络软件利用,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也更好地方便教师和学生进行方便的查阅和提取档案,也是为了更好的面对繁多的各类评估检查;第三,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各种档案机制,必须做到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做,真正做到议事有位置、计划有内容、经费有保证、管理有措施、质量有提高;第四,把档案工作纳入高职院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校领导议事日程,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确保“人、财、物”的到位,档案部门参加学校重要计划工作会议,参加学校科研课题、设计项目以及产品的评价、监定会、参加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加重大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工作。同时学校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档案工作融入学校工作各个环节。
(三)加强档案工作的协同管理
加强档案工作的协同管理,就是要对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甚至包括公布利用环节)的流程、规范与文件管理工作有关流程进行规范整合和协同,对文件的起草、形成、审核、签发、执行、更改、归档过程进行控制。同时,也在协同管理中减少重复环节,降低成本,增加效率。为使档案之程序化、制度化,需要建立配套的工作流程、职责规定、业务范围。为此高职院校可以采取以下操作步骤:
1.熟悉档案管理的有关流程、规范,各部门(工作流程中有关)文件管理流程、规范;明确和熟悉档案收档范围;
2.分析现有工作程序、流程,按档案业务规范和协同管理降本增率需要,将之合理地简化、整合、增加、调整之后,建立针对文件管理与档案工作协同管理的一套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岗位职责要求)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公文制发要符合归档规范),确保文、档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程序化、制度化;
3.根据高职院校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流程(例如,收到上级文件登记手续完后即到归档手续;给各有关单位建立获奖登记簿,获奖材料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等等)。
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存的主要问题
缺少专业的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当前高校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各学院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来完成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专业,不固定,导致学生档案收集整理过程没有走上标准化规范道路。高职院校毕业生多,就业灵活多变,这就造成高职院校毕业生档案整理任务比较繁重,工作量较大,但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辅导员老师往往是带领下一级学生来整理毕业生的档案,加上缺乏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问题之多就可想而知。由于档案工作一般是由各学院辅导员兼任,人员一旦变动,档案查找起来就非常困难。现在,有很多的学校对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任用一些非专业人员从事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这些人员档案意识不强、技能较低,造成学生资料收集不及时、归档材料不到位,材料装错档案袋,个别学生档案丢失的现象。
学生档案意识薄弱。学生的档案意识薄弱,高校中绝大部分学生不了解档案的构成及其重要意义。目前。随着人们就业观念和就业方式观念的改变,学生认为档案的重要性越来越低。有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反正会在私企外企工作,要不要档案无所谓,对档案漠不关心,若干年后由于考公务员或出国考研再来查找,又不知档案在何处;有的毕业生认为学校会直接把档案转到工作单位,因此对档案是否到达接收单位不闻不问然而;与此同时,现在很多省份的新生在入学的时候都是自带档案,由此而造成学生档案丢失、迟迟未交档案、档案私自拆封等现象较为明显,这都在无形中加大了学生档案管理的难度。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与学生欠缺档案知识、档案意识淡薄等有关。
制度建设不完善。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依据,制度的缺位是制约高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的主要原因。虽然前几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这体现了国家教育和档案工作行政部门对高校学生档案的重视,但总体来说比较笼统对具体操作的指导性不强,缺少标准化规范化的指标体系。高职院校学生档案从新生建档、归档到毕业后转成人事档案,经手的部门多,工作量大,归档制度的不健全,转递手续的不严格,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就无法保持学生档案材料的产生过程的连续性和周期性,无法保证学生档案材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实效性的对策
稳定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以往学生档案的管理,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由于精力有限,平时都忙于其它工作,疏于档案的管理。特别是对档案理论和业务方面的研究更是缺乏。高校档案管理过程中可以设立专职学生档案员,同时在工作中要增强档案专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应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这样既有利于不断培养和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且能提高服务质量,使档案工作贴近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真正做到为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服务。
加强毕业生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在校大学生档案意识。要充分认识大学生对档案管理知识学习的必要性,努力向在校大学生宣传普及学生档案知识。新生一入学,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就应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作讲座宣传学生档案知识,让学生在校期间就知道自己在校期间能形成哪些档案资料,这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也大有好处如学生知高校和社会应加大教育宣传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档案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高校要对档案理论知识以及如何去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等方面,有计划地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或短期的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让大学生们真正地认识档案,走近档案,获得档案重要性的更多知识和信息
二、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在知识管理中强化传递知识
在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其中知识管理活动包涵了以下几个内容:识别知识、产生(新)知识、存储知识、传递知识和应用知识。其中传递知识是档案管理领域里最有价值的工作环节。据考证,目前全国大多数高职院校虽然有局域网,但是,运用局域网传递知识实现档案信息共享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大量有价值的纸质档案如何迅速转化为电子信息档案?各种不同级别的档案如何做到适度保密而又能良性传递?这都是档案管理中急待解决的课题。事实上,构建知识仓库只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工程,而促进知识的传递才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命脉,实践证明一个档案部门只有加速知识的传递,才能使本院校各部门获取工作的最大效益。
三、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在知识管理中转化知识形态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一般被划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指存在于各类文献中的可识别的信息,比如图书、情报、档案等。其中档案管理是属于显性知识的范畴。而隐性知识,一般指的是经验或观点,它属于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资源,人们可以通过组织学习交流,从而把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促进知识的更新与发展。此外,促进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还表现在如何使传统的纸质知识管理逐步过渡到电子知识管理的状态。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各项管理工作已从单纯的手写办公到现在的电脑网络无纸化办公,尤其在现代的知识管理数据库中,除了Excel电子表格,还出现了各种管理软件。实践证明:电子文档的建立已成为当今档案管理的主要载体和手段,它不仅便于传递,而且容易识别与读取,是档案信息管理的基本形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档案不断地得到应用。特别是高校随着五年一次评估的深入,“幕后英雄”――档案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档案理念仍然较为淡薄的现象在高校依旧存在,档案理念问题已成为制约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
一、档案理念与档案工作的区别
档案理念,是指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这一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也就是人们对档案的性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档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既包括社会上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也包括档案工作者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
档案工作,是指管理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实践服务的一项业务系统,是档案室和档案馆对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工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编研、提供利用和统计等项工作。
二、档案理念与档案工作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首先。强化档案理念对档案工作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有档案理念,才能以档案的眼光去看待、对待文件材料,在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文件材料,起草文件时注意符合档案要求,方便存档立卷等。也就是说,档案理念越强,越有利于档案材料的有效收集,越能使形成的档案材料具备及时、准确、完整的特点,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的需求。其次,档案工作又反作用于档案理念。做好档案服务工作,搞好档案各方面事业建设,是增强人们档案理念的关键。如:高校档案,是指高等院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学生档案、学籍档案、教学档案等。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各项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也是衡量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总结、探索和改革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规律,提高教学质量、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如有些论者所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所学校的档案文化就是这所学校整体文化的基石。”因而,要做好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加强教职员工和档案管理工作者的档案理念。
三、档案理念与档案工作应协调发展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校档案理念较为淡薄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院(系)二级档案保管单位在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一些院(系)领导档案理念薄弱以致没有完整的行文制度,没有档案文件的传阅制度。看完文件后就放到自己手里,不能及时归档,有时随手乱放,造成文件的丢失。第二,档案管理人员基本是兼职,由院(系)办公室人员负责。由于办公室工作头绪多、繁杂,不可能进行系统的管理,而这些人员往往又未受过档案管理工作培训,档案理念又较为薄弱,不够注重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特别是科研档案和教学档案更是如此。第三,整理不力。在档案分类上,采用实用性存放,没有根据档案的性质进行规范分类整理,而是自己觉得有用就留下来,无用的就丢掉,造成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第四,不注意档案及时移交,致使某些档案材料缺乏连续性。由于人事的变动,造成档案的缺档现象严重。第五,不注意对档案材料的妥善保存,致使原始的纪录在一段时间之后纸质变黄发脆。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变成一堆废纸。特别是五年一次的本科教学评估更需要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针对这些问题,要想尽快改变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宣传力度
档案的宣传介绍是社会公民认识档案的基础,因此高校应增强院(系)教职员工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理念,特别是加强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高校还应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令,学习《档案法》、《保密法》,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工作纳入日常的工作中。
2 完善制度
改变过去那种没有行政管理制度和传阅制度的状况,完善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规范的指导,从而使档案文件及时、完整、有序地归档。
3 加强培训
档案工作者是档案专业人员,也是档案管理的主体。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档案理念是强化全社会档案理念的核心,也是搞好档案工作的保证。因此,必须对档案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以提高素质。
(1)甘于奉献。档案部门特别是院(系)档案管理人员,人员少,任务繁重,工作琐碎,又有很多是兼职,如果不具备奉献精神,是不能搞好档案工作的。所以,一个档案工作者,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计算机能力。文件转化为档案是一个专业性极强,而且程序极为复杂的过程。它直接影响档案工作的质量。每一卷档案的收集、分类、装订、编目、管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不仅要熟悉案卷的整理流程,还要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和保护技术。过去院(系)档案工作紊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理念淡薄,对档案工作不甚了解,不知如何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档案的检索与服务更是不甚了解,因而我们必须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如:《档案学概论》、《科技档案》、《档案管理学》、《保护技术学》、《文书学》等进行系统的培训。随着新型存储介质的不断出现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更加广泛的应用,许多新型载体的档案出现了,也正如钱学森同志指出的:“现在图书馆、档案馆、情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信息专家或信息工程师,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者,也是信息使用的向导者和顾问。”这正是强调了档案管理工作者应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成为适应新形势下合适的档案工作者的重要性。
4 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
早已有论者指出:“随着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档案管理业务的内容与结构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既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又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院(系)领导应积极为档案管理工作创造条件,购置先进设备,使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高职高专多由中等学校发展而来,随着学校的转型与发展,各种类别、形式的档案数量显著增加。这些资料信息是研究学校历史的第一手材料,是学校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最基础的原始数据,对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档案管理工作是整个学校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例,探讨高职高专院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提升中专学校而成。首先,在升格转型之初,学校档案室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不全。档案室未进行“三室分开”;库房没有恒温恒湿设备,工作室也没有照相机、扫描仪、刻录机、装订机等档案办公设备;在数字化档案管理建设方面更是完全空白。其次,学校未建立档案管理专业团队。一是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不足。档案室仅1名档案管理员,导致很多时候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去承担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建设工作。二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的兼职档案管理员流动性大,也基本上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知识技能不够熟悉。最后,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既未出台适应本校的档案分类办法,也未完全贯彻执行部门文书立卷制度,导致大部分的文件材料由档案室逐一整理、立卷、归档,不仅占去了档案室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收集档案的完整性以及整理出来的档案质量也难以保证。
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管理的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学校开始从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档案管理队伍、档案管理制度等几方面入手,进行了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
2.1 基础设施建设
学校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从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设施建设两方面进行的。在硬件建设方面,首先,依据有限的空间,档案室被隔离出了阅览室、办公室和库房,做到了“三室分开”,并且在库房的规划和建设上也根据实际规模和发展水平留有充足的余地,以备档案数量的逐年增加。其次,增添了阅览桌椅和文件整理桌,购置了空调、除湿机、装订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专供查档所用的计算机等必备设施,基本达到了高校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在软件建设方面,档案室购买了GD2000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并已投入使用。
2.2 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一个健全的学校档案工作网络,有一支懂业务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档案工作队伍,对于高职高专院校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1]要做好档案工作,档案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更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从全面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目标出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努力:一是对学校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专职档案员的培训提高,除了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的档案业务培训,主动接受自治区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外,也积极去兄弟院校学习交流,通过参加各种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来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二是加强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邀请了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的专家对学校全体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进行业务培训和答疑,讲解《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分类办法(试行)》,帮助兼职档案员在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中活学活用。三是,档案室的专职档案员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了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指导,深入各系部、各职能部门释疑解难,同时档案室还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基层部门按要求做好档案工作。
2.3 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高职高专院校档案管理工作要真正走上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道路,必须借助于行政手段“依法治档”。因此,在档案管理制度方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室制定了《档案室工作职责》、《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材料借阅规定》、《库房管理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兼职档案员工作职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参照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教育部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办公厅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颁发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分类办法(试行)》,确定了适合学校档案的分类标准。这些措施使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借阅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2.4 部门档案、个人岗位档案建设
高职高专院校大都经历了学校的升级或转型,档案资源丰富,但往往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档案信息资料多散失在档案产生的部门或系部,得不到有效的集中管理与建设。为保证学校档案信息资源完整、齐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部门立卷制度。针对一些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分类办法(试行)》中并未明确是否需要归档的情况,各部门和各系部加强了对这些档案资源的管理,努力并适时地做好一些相应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同时,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2]即无论是学校党政领导、教师、教辅、行政人员,他们手中所保存的公务文件材料也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应予以整理、保管起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室指导、督促学校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对这部分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保管,并作了评比。由此,学校从档案室到部门到个人,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档案工作网,档案信息资源的存储量日益增加,馆藏容量也不断丰富。
3 高职高专档案管理努力的方向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新媒体的大量涌现,全国各个高校都在努力加快本校的信息化建设。[3]高职高专院校档案室是高职高专院校的辅助部门,长期以来得不到相应的重视,更谈不上现代化建设。多数高职高专院校档案室虽然用了档案管理系统,改变了以前自建电子表格管理形式,但也因为电子档案少,只能提供一些一般性的基础目录检索,还没有能力提供更为深层次的详细信息检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于信息资源的传输还尚未起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室同样也只是利用了计算机进行管理档案,使用了专业的档案管理系统,但仅限于单机版数据库,网络版的数据库和数字化全文录入还未启动。因此,切实推进学校数字档案室建设是高职高专院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抓住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有利时机,选择适合高职高专院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模式,根据档案工作的专业特性,提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高等学校信息化建设之中。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1高校档案管理的概述
1.1知识管理的内涵
知识管理作为一种创新理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迅速发展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而知识管理与一般管理活动的不同,主要在于它将重点集中于知识的观点上,经由系统、组织的应用知识,最终创造新知识。正如美国APQC所定义的,知识管理作为一种策略,是在恰当的时间,将正确的知识传达给正确的人,并且帮助人们共享知识,将信息付诸于改善组织成效的行动上。
1.2将知识管理应用于高校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知识管理可以延伸高校档案管理的领域。在过去高校的档案管理过分地强调档案与资料、图书的区别,从而使得高校的档案管理成为高肋般的部门。由于高校的档案管理部门仅仅注重历史记录的保存,从而使得它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将知识管理的理念运用到高校的档案管理中,学校就可以将一切有价值的档案信息纳入到档案中,这样延伸了档案的领域,从而构建出一个潜力无限的共享体系。
另一方面,知识管理也能够提升高校档案管理的价值。我们知道传统的档案管理一直都存在着“重保存,轻利用”的观念,因此高校档案馆一直都是被动地提供服务,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削弱了高校档案管理的价值,将知识管理应用当中之后我们就可以利用知识管理中的人性化、中性化的管理手段,促进高校档案管理的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学生在档案管理人员的帮助下,找到有价值的资料,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档案管理的价值。
2知识管理背景下高校档案管理的运行
2.1知识获取
知识获取是高校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无论是对于内部组织还是外在的环境因素,知识获取都是档案管理能够持久生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我国高校的档案管理中,知识的获取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是指显性知识的获取,例如教育部门下达的文件、教职工的信息等等都属于档案管理的显性知识的获取。这些部门的知识能够实现档案管理的最基本的功能,维持档案管理的基本生存。另一方面是指隐性知识的获取。这方面的知识有助于促进高校档案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知识管理的理念。例如,档案管理人员通过观察、模仿、沟通等技巧,掌握住本校教职工的某些思想观念,从而使得某些隐性的知识得以保存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录像等将优秀教师的上课视频保存下来,有助于我们对于教师的教学思想进行保存。这样就可以将隐性的知识显性化。
2.2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是高校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过去的档案管理成为高校中的“知识孤岛”,严重削弱了档案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引入知识管理之后,就可以通过获得的隐性知识以及显性知识,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与外部信息的整合,从而促进档案管理信息的价值增值,促进档案管理部门的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得“知识共享”的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因此,我们也要不断地塑造高校档案管理的新文化,不断地促进高校档案管理的主动服务,从而实现”知识共享”,促进高校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
2.3知识利用
在知识管理的背景下,我们要想不断地提升高校档案管理的价值就需要不断地开放高校的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高校档案的知识共享,从而促进对于档案知识的利用,不断地提升高校档案事业的核心竞争力。
例如,高校作为知识的汇聚之地,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知识有着一定的敏感,因此,充分地开放档案,对于教师了解知识的源头、发展变化有所帮助,从而有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的创新,从而不断地提高高校档案管理的价值;也有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的了解,从而更加深入地把握知识,有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档案馆的不断开放有助于我们不断地提高知识的利用,促进我们对于知识的掌握以及创新,这就有利于实现档案管理的价值。
3基于知识管理的高校档案管理外部构建
知识管理在高校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必将推动高校档案管理的创新,提升档案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为了保证高校档案管理的顺利转变,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组织文化,为档案管理的转变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我们也应该构建高校知识管理体系,这就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高校档案管理的转型。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管理已经成为高校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知识管理必将引起高校档案管理的重要变革,从而促进高校的档案管理的功用真正被发挥出来,为高校师生的学习进步提供经验借鉴,对于高校的健康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