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6 10:07: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村道路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平安**、畅通**的目标,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为重点,全县动员,全力以赴,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副县长胡华超,县长助理、公安局长宋伟为副组长,交通局局长胡可,公安局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雷兵及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和职能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事务和情况收集。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驻村干部、交安办成员,交管大队所属勤务中队和各派出所民警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各辖区、各路段的整治工作。联系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复兴、宋大富,电话(传真):4372****;县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郑东广,电话:4372****。
三、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彻底整治乡村道路上各种违规违章现象,重点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两、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全县乡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得到切实提高,从源头上遏制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整治对象
无牌低速载货汽车,两、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有牌但尚未定期年审、投入保险的低速载货汽车,两、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两、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客运车辆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校车超载、超速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或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调查摸底阶段。
各街镇乡交安办、辖区派出所、各交管中队要按照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派出所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台帐》(**公交〔2007〕126号)的要求,广泛收集本辖区无牌无证的低速载货汽车,两轮、三轮摩托车基本情况,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造册(三轮车需注明是否有经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持有残疾证),确保信息准确,并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集中整治分类处理阶段。
集中整治行动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形成严管、严控、严打的高压态势,确保收到实效。
第三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1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在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检查验收小组,按各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及达到的整治目标,逐项对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情况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治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时进行整改。
六、工作措施
(一)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出所要迅速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期间,由街镇乡分管领导带队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派出所、交管中队、村社干部联合执法,执法时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道和村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交〔2007〕67号)以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委托镇乡派出所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足公交管〔2006〕17号)文件要求,由各街镇乡及派出所依法处理,超过权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移交辖区交管中队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按“五进”工作要求,各街镇乡要利用赶场、集会等时机开展播放光盘、散发资料、展出展板等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群发短信等多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要在人口密集或人员集散地、客运场站等醒目位置悬挂5幅以上的宣传横幅,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
(四)对有合法来源的无牌无证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车主办理入户手续;对牌证不齐,且又无法说明车辆合法来源的,一律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按照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10部委《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5〕109号)要求,一律没收并拆解销毁。对无证驾驶两、三轮摩托车的,视其情节,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对阻碍查处两、三轮摩托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该拘留的坚决拘留,决不手软。
(六)对非法营运载客的车辆,如果证照齐全有效,一律移交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交通事故频率高、事故损害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降低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率,对于遏制交通事故,减少死亡人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各街镇乡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集中统一组织开展整治行动。
(二)摸清底数,有的放矢。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在整治行动开始前,各街镇乡交安办、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摩托车分布状况、活动规律、交通违法特点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确保重拳出击,有的放矢。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
1、车辆管理方面的现状。一是低速车非法载客现象屡禁不止。在农村偏远乡村,客运汽车少,有些村还没有通客运汽车,主要代步交通工具是农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农用拖拉机等,而农用三轮车、拖拉机、两轮摩托车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情况下载客盈利,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这样的低速车用来非法载客,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可想而知的。二是无牌无证车辆依然存在。虽然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做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但由于农村一些偏远村庄群众玩起捉迷藏,加之警力少导致管理工作鞭长莫及,农村许多驾驶员就钻这个“空子”。三是超载、人货混装问题突出。农村一些驾驶人员为了获取客源,载客时每人多收一点乘搭费用,只要车中还有一点空间,就拼命往车里挤,而且多数是人货混装。
2、群众安全意识现状。一是部分村民为了贪便宜、图省事,不管车况好坏、证件是否齐全、车内人多人少,为了赶时间,见车就坐,能挤就挤,能坐就坐,从不考虑安全问题。一旦遭遇车祸才感到后悔。二是车主见利忘义,开无证无牌车辆、带病车和禁止载客的车辆载客,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很差也铤而走险,满脑子装的全是金钱,唯独没有交通法规和车辆驾驶安全意识。三是农村群众普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泊,法制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在制止违章时乘客不但不支持配合,反而为违章车辆和驾驶员开脱,指责交警多管闲事,甚至阻碍执法的现象都时有发生。四是乱设摊点、乱停车、占道多。乡村道路条件改善后,沿线部分村民在道路两边摆摊设点,招商做生意。到了收获季节,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有的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存放楼板、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把道路当作各种物质的集散地、转运场和加工厂,严重影响了乡村道路的畅通。
3、路面现状。一是农村道路的坡陡,弯急,路窄,临水道、临崖道非常普遍,危险路段点多面广,加之无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和防护栏,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农村公路条件、基础设施普遍较差,再加上车辆超载超员平繁,路面损坏的程度大,一到多雨天气,容易造成路面断裂、蹦蹋和山体滑坡等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三是农村道路由于缺乏维护经费,基本上是修成后就不维护,任由车辆挤压无人管,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当严重;四是由于警力有限,往往对乡村安全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我县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路面路况极差,酿成的车祸。
4、驾驶员队伍现状。乡镇驾驶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驾驶技术不精,职业道德不高,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肇事率高。乡镇的驾驶员则因为其交通行为受到的管理和约束较少,更是独往独来,违法行车现象非常严重。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严重影响着地方的交通安全与畅通,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应创新管理模式,加大对农村交通事故的防范力度,才能真正平安畅通,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1、建议政府增加对乡道、村道的建设投入,特别是尽快加大对现有乡村道路危险路面的加固维修、养护维修工作,对危险路面增设警示标志线;对现有的乡村道路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落实好道路养护责任制,保证乡村道路畅通。
2、乡镇党委、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应重视农村道路的修护问题,应实行政府解决与受益群众自护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好农村道路,政府主要解决工程相对较大的道路维修,同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按村组划定道路维护段,督促村、组进行维护,政府应组织安全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农村道路的检查和督促维修工作。
3、公路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巡查力度,及时修护,排除险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对发现道路已不适应车辆通行时应及时将危险路段列为交通危险道路通报给政府部门,并在危险道路段实行黄牌通告,劝告车辆不要冒险通行,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制,以确保交通安全。
4、基层公安机关和各级职能部门,要站在保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切实查清农村道路安全现状,进一步转变思想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维护好交通安全秩序,达到确保群众安全的目的。一是以“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覆盖面。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向科技要警力,改变“人海战术”和靠交警“站马路”来管理交通等陈旧管理模式,将有限资源投入到交通管理科技的设施建设上,逐步改善装备,改进执法手段,提供工作效率效率。二是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电子抓拍设备等科技装备投入,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努力做到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以监控为主,以机动巡逻为辅”,尽快落实农村集镇、学校、渡口等重点路段电子监控工作。三是基层派出所、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并上报。对突发危险路段已不适应车辆通行时在上报的同时进行交通管制,以确保安全。四是以“五进宣传”为契机,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注重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并把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放在机动车驾驶员、客运车业主、企业法人等重点人群上,抓好源头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是交警部门加强路查,严查严管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牌、无证、农用车载客、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报废车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五是根据本辖区农村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重点做好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路段的管控。始终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遏制农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三、结语
乡镇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此文针对乡镇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乡镇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以提高乡镇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与应急能力,解决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1月,乡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乡安办、乡交管办等工作人员的通知》,重新调整了乡交管办工作人员,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制定了交管办工作制度,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参与道路交通执法检查工作、分管领导带队上路执法检查、道路管护、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乡交管办定期汇报等工作制度。
2015年2月,乡党委政府与各村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签订了村道管护责任书,与__(__路)、__(__路)、__(__路)签订了乡道管护协议(责任书),与面包车、客车、货车等重点车辆车主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与各村劝导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村及各村劝导员的工作职责、任务、考核等详细内容,在8月、12月召开了驾驶员、劝导员、村主任培训会,并要求各村与本村企业、车辆、建设工地等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劝导员、村主任加强对本村重点车辆、人员的管控力度。
一是重点加强了路面纠违工作。乡交管办在我乡金镶村路口、粮站旁、__路口设立3个道路交通执法检查点,设立了安全警示教育室,制定了学法律、看事故、谈认识、写检讨“四步”安全警示教育课程。2015年,交管办上路执法检查60余次,其中乡党政主要领导带队上路执法检查6次,累计罚款3000余元,检查车辆2000余台次,劝导群众3000余人,交通执法通报14期,违法检讨30余份,上广播检讨13次,协同__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中队开展执法检查11次,移交__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中队酒驾1起、无证驾驶7起、货车不加盖篷布12起等其他违法行为100余起。
二是安全执法检查突出重点。乡交管办除了坚持当场天上路执法检查外,一是突出了节假日、汛期、雨季、学生上下学等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二是突出了客车、货车、摩托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三是突出了__农业园区内建设工地、__路建设、村道建设等重点工地道路秩序管理;四是突出了超员、超速、超载、酒驾、不戴头盔、无牌无证、三轮车载人、农用车载人、货车不加盖篷布等严重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一是大力开展了农村道路排查整治工作。2015年,乡交管办对全乡道路巡查12次,乡道巡查18次,并详细记录了巡查情况,组织各村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2次,截止目前,全乡累计排查隐患52处,乡整治隐患18处,各村整治32处,全乡增设安全警示牌19个,反光镜1个,道路指示牌9个,整治了因__路建设改道的太华村村道隐患6处,设立警示牌2个,指示牌1个,反光镜1个。
二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治安全隐患。2015年,乡交管办协调宝马道班处理__路滑坡、__路路面损毁、__路面断裂等乡道安全隐患5次,向市交运局、安监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我乡__路、__路路面损毁严重、石子乱飞安全隐患3次,报告__路路面断裂、路基掏空等严重安全隐患2次,报告我乡全乡无一未安装护栏、无减速带、无安全警示牌等严重安全隐患2次;协同交警队、运管局等为我乡客车改道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台账、车辆管理台账、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2015年,乡交管办组织开展了驾驶员、车辆摸底排查3次,新增数据30余条,删除12条,更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52条。
二是督促、指导各村建立了“3本台账”。按照上级
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安排,乡交管办组织各村村委会建立并完善了各村驾驶员、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设立了由村主任负责、劝导员具体负责的统计、上报工作。(一)宣传方式多样化。一是我乡树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牌8个,宣传横幅6幅,向车主、群众发放宣传单800余份;二是开会必讲安全、检查必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始终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三是交通安全进学校,让娃娃回去教育大人;四是交通安全进村社,让邻居来教育身边人。
中图分类号:U44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道路桥梁项目管理工作涉及内容广泛,是道路桥梁工程的核心。管理者应充分了解道路桥梁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然后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质量,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道路桥梁建设事业的发展。
1、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及管理,既要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又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道路桥梁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其施工方案、整体设计均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布局的要求,要提高项目的预见性、可行性。在该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对于施工方随意更改施工方案或是违规操作的行为,应予以严惩,以保证项目施工活动的正常进行。作为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好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提升管理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策略。
2、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分析
2.1、复杂性
(1)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产品种类较多,其使用功能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这让道路桥梁工程产品类型也具有复杂性;(2)因为所处区域、地理环境的差异性,功能相同或类型相同的道路桥梁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2.2、管理难度大
因为道路桥梁施工的流动性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基本无固定的生活、生产场地,工程人员往往需在1年或几年内跨区域作业,流动性较强,给员工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与此同时,因为项目建设场所基本在乡村僻野,员工生活乏味,工作积极性不高,整体工作效率提不上去。
3、道路桥梁项目管理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设施配置不合理,施工材料的不合理运用和浪费;导致资源成本的浪费。没有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工程的投资建设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此外,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变更都会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合理的配置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施工材料和优化施工材料的采集是保证获取较大经济效益的关键。
3.2、道路桥梁工程中施工现场技术员的技术监督质量不过关。这主要体现在由于监管不够严格,施工现场偷工减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当下我国工程道路工程数量、质量、和成本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在扩大工程管理规模的时,带来了生产质量不标准,直接威胁到人们生命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3.3、不能按照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道路桥梁的建设任务
由于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难度较大,和繁重的工程建设任务,使道路桥梁的建设的进度,在短时期内很难控制。严重影响工程管理和成本控制的问题有:地形条件、模拟建地的地质以及事先不可预知的问题等。势必为工程的验收和竣工等造成一定的阻碍。
3.4、由于道路桥梁建设中存在的不定问题较多,使得工程项目的设计出现了不断地变换。这就造成了工程施工的不稳定。面对非常复杂的设计的变更,道路工程的施工也必将会出现很多的麻烦。
4、加强道路桥梁项目管理的措施
4.1、注重工期控制网络系统的完善
在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领导者及生产班组应从思想上重视工期问题,树立良好的工期意识。待工作来到筹备阶段时,应及时将每个项目归入工期网络控制体系。结合竣工要求,倒排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进度。通过分析工期网络系统,能够明确各个阶段有哪些关键项目会对道路桥梁工期产生影响,然后结合施工效益与条件对各个项目进行详细规划,组建项目网络分析图,确保道路桥梁项目总工期能够根据计划进行。
4.2、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情况有足够的了解,掌握劳动力需求情况,然后对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将责任明确落实到个人身上,并注意调动员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供施工效率,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项目负责人还应坚持“统筹规划、动态平衡”原则,对整体劳动力进行优化,使项目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实现了最佳组合。通过对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有效保障了项目与人力资源的总体平衡,人力资源也得到了科学利用。
4.3、加大施工质量管理力度
质量是整个项目的主体,施工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成品的使用性能、寿命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人们的安全,故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因此,施工企业应做到预防为主,对质量实施预先控制。项目负责人应不断完善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将责任明确落实到各个部门、个人身上。同时,在项目施工各个阶段都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确保项目有序进行。
4.4、施工进度管理
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目标。合理的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应当是在对工程各组成部分认真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施工顺序及时间资源科学分配。在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各施工工序及阶段的衔接十分重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总体施工期限,通过工程项目化,把总工程进度任务落实到各个项目之上,制定合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确保计划能够切实的落实。当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因事故或者自然因素出现偏差时,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及时对原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
4.5、注重对人员的管理
施工人员是让从施工图纸变为实体的关键,其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及质量。所以,在道路桥梁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对员工的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提高施工人员对项目管理的认识,使其从内心接受管理,然后采取正确的态度面对工作,以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此外,还应适时对员工进行技术指导,使其能够跟上发展步伐,从整体上提高项目的施工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6、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施工现场人流量、物流量较大,加上受自然与人为因素影响,往往比较混乱,极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因此,管理者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然后在实践中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当砂、石等施工材料进场时,质检人员应对材料进行必要的质量试验,禁止质量不达标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道路桥梁项目需要用到多种施工设备,如搅拌机、运输车、振捣机等,每完成一次作业,应将设备摆放或停靠在规定的位置上,避免由于现场过乱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结束语
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广泛,施工环节复杂,若不加强管理,极易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建设一支专业的施工队伍,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加强工程的工艺、进度及质量等管理工作,对工程进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本方法所称市政设施(含附属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应当把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乡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并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当。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乡村车行道是指乡村道路路沿石以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
第七条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车行道。禁止在车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
并按下列规定操持:第八条临时破占主次干道应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
一)供水、供热、电力、通讯、煤气等埋设在乡村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并在24小时内补办破路手续。
二)破路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中发现的丈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古迹等。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据为己有。资料及余土应按指定的地点分别堆放,及时回填,并按规定及时修复路面。
四)占用期间损坏路面、路沿石、下水井等设施的由占用者负责赔偿。
第九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十条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特殊情况经批准占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占用费。
挖掘乡村道路应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严禁损坏桥涵设施(包括拉杆、桥墩、护栏、护坡、路灯、桥头堡等)禁止擅自在桥涵规定范围内挖掘取土、拉线栽杆、种植作物、堆物作业和倾倒垃圾。
第十二条乡村主次干道排水设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管、井、明渠、箱涵、排渍和排污泵站、污水处置厂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疏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向下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和其他杂物。由此引起下水井阻塞,由责任者负责清挖和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乡村排水设施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乡村公用排水管渠。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乡村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
三)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
第十六条乡村规划区内的防洪设施(包括堤身、坡脚、堤顶面、排渍站、防洪闸、密封门、防浪墙等)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严禁在防洪堤堤面和坡面取土、挖掘、打井、植树种菜、搭棚建房、开设工场、堆物晒物、倾倒杂土垃圾。
第十八条因航运、电力、通讯等建设需要在堤上进行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乡村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二十条需要改造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装置及施工质量规范;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及相关资料。
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验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合格后方可料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由乡村道路照明设施专业维护部门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当。
第二十三条损坏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后。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演讲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路灯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二)乡村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进行有碍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平安运行活动;
三)擅自在乡村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广告灯箱或者其他设施;
四)偷盗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五)故意打、砸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六)不听劝阻和制止。
七)乡村道路照明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乡村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
(二)乡村桥涵:跨河桥、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乡村排水设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置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乡村照明设施:乡村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
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维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惩处、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总体规划。经市乡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依法批准,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
配套建设。乡村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分别纳入乡村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计划。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资料的推销。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演讲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经费依照以下规定承当:
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定额规范核拨;
(一)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料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平安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三章乡村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乡村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乡村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料理挖掘手续,与乡村道路一并施工;对在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时同步埋设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
(二)擅自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三)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
(四)擅自改装人行道板;
(五)设置化粪池;
(六)焚烧物品、向路面排水;
(七)人行道上行驶或者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八)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市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同意临时占用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同意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乡村道路占用费。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料理手续。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上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二条确需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持乡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乡村道路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同意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乡村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
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15日、后5日。
第二十三条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挖掘。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同意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乡村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平安围挡设施及标志。
(三)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
(四)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要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并演讲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六)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七)回填时。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修复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路面。主干道应当在7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专业单位施工。
第四章乡村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乡村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运载超重、超高、超宽货物的机动车辆通过桥涵;
(三)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四)人行地下通道内通行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和骑行自行车;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乡村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乡村桥涵及其维护范围内兴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跨河桥上下游维护范围内不得挖砂、取土。
不得影响桥涵的正常使用。利用乡村桥涵架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线业主在进行检查维护时。
第五章乡村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村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损坏、堵塞、移动、偷盗排水设施;
(二)排水设施维护范围内种植、围挡作业;
(三)除防洪需要外。
(四)向排水管渠内排入建设施工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粪便。
(五)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排水设施;
(七)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乡村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排水设施。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新建、改建与乡村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专业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当。接户管的养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乡村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
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污水排入乡村下水道水质规范》和《污水综合排放规范》.第三十二条排入乡村排水设施的污水。
第六章 乡村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桥涵、住宅小区。
第三十四条乡村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乡村照明电源;
(三)乡村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乡村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乡村照明电源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乡村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并缴纳电费。
第三十六条确需拆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费用由申请人承当。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
施工可能影响乡村照明设施平安运行的应当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因突发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乡村照明设施损坏。并立即演讲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演讲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单位抢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占用乡村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但最高不得超越2万元;
(二)擅自在乡村桥涵、乡村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处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2万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入垃圾、杂物,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向排水管渠内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二)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或者擅自改装人行道板的
(三)乡村道路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乡村排水设施的
(五)占压、损坏、移动除乡村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乡村排水设施的
(六)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
(七)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照明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符合市政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可以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各乡(镇)要由乡(镇)长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逐村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交通、教育、农业(农机)、建设、安监等部门要围绕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有针对性地研究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和监控。
*部门负责维护乡村道路的治安、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会同交通部门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各农村派出所在维护治安稳定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实施“安保工程”,不断消除道路隐患。对今年以来排查的公路危险路段,10月份前整改务必完成60%以上。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路段,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必要时要安排人员值守。要对全州公路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要坚决停班整改。
教育部门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努力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加强遵守交通法规教育,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师生春游、秋游,开展夏令营、冬令营和社会调查等活动需乘车外出时,学校事前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再报送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临时安全检查(验),对驾驶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师生外出租用超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公交车辆。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要对乡村道路和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协助*交警部门严肃处理拖拉机特别是便型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要加强公交车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无牌、无证、单车挂靠参与公交营运。要治理整顿超规定范围发展城市公交车以及公交车超员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乡村道路安全检查,督办整改措施落实,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新闻媒体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播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出行信息、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等,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人交通安全常识、安全行车注意事项,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管理氛围。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努力消除乡村道路安全隐患
(一)各县市由*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突出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州乡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优化,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和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的违法现象。
(二)由县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通行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要采取停止客运班线或限制营运车型的办法,确保行车安全。对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将乡村道路所有营运车辆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严厉打击违法从事营运的黑车。严格禁止单车从事农村客运,要组建农村客运公司,逐步实行农村客运规范化管理。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交通部门对现有乡村道路评定等级,制定分类通行机动车辆的标准并设立机动车分类通行标志。原则上县到乡只能通行19座以下客运车辆,乡到村只能通行7座以下微型客车。其中,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达不到大中型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四)对未列入国家和省养护范围的乡村道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养护办法和措施,确保道路有人养,有人管。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拿出限期整改方案,督促乡(镇)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系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凡未整改到位,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改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镇乡村道路交通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客运车辆超员、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摩托车超员及驾乘摩托车不带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建立长效机制,使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好转,乡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组织领导
开展预防乡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派出所、罗次交警中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及相关站所领导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的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整治行动主动权置于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之下,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重点
重点情况掌握:辖区内乡村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底数。
重点执法道路:全镇所有道路特别是乡村、山区公路。
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超员、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摩托车超员及驾乘摩托车不带头盔等。
重点宣传教育群体:车主、驾驶人、乡村中小学生以及集中出行的乡村群众。
五、工作措施
(一)职责分工,形成合力,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镇政府对派出所、罗次交警中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司法所、学校、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单位为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着力解决好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调整勤务,最大限度地将力量和装备向乡村道路延伸,加大对乡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扩大管控覆盖面,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有人员执勤和巡逻,派出所和交警中队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派出所、罗次交警中队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针对本辖区乡村赶集日等群众集中出行的实际情况,在镇重点路段设立执勤点,加强路面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超员及驾乘摩托车不带头盔等严重交通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镇政府成立预防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全面抓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分析研判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健全“四支队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司法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积极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每学期集中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在辖区内开展道路巡查及对本村机动车车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劝阻本辖区群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乘坐拖拉机等违法行为。
(二)集中排查治理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安部、省、州、县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乡村道路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特别是对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缺失严重,易发生事故的弯道、坡道等路段,要实施重点排查,确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和空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研究并提出治理方案和意见,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一时难以治理的危险路段,采取增派人员、多次设置临时执勤点、设立标志等有效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对正在整治的危险路段,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并要求派出所、交警中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交通疏导指挥;进一步加强对镇三岔路口等交通经常性堵塞点的整治力度,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
(三)强化乡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罗次交警中队和派出所以无牌无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摩托车为重点,组织警力,深入辖区乡村道路,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彻底清理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现象。
(四)加强乡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结合《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宣传贯彻,针对乡村集市等群众集中的时间、地点,深入到公路沿线的村庄、学校和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村组,通过派出所、罗次交警中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司法所、学校、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部门组织向农民群众宣传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的危险性,开展“拒绝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等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材料,建立宣传阵地,创办专门栏目,采取以案说法、曝光违法行为等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队”要充实力量,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特点,运用生动的宣传教育材料,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活动,让农民群众切实认识到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宣传实效。要在学校放假前、开学后,集中组织中小学生上交通安全课,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升农村绿化、美化水平为重点,努力塑造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态良好、乡风文明的新农村面貌。坚持道路绿化、管护并重的原则,强化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绿化、管护职能,加快农村道路绿化、管护工作进程,促进农村道路绿化、管护持续健康发展。
目标:两年内全面完成乡村道路绿化任务,确保道路修到哪里,就绿化到哪里,同时建立管护责任制,保障道路绿化、管护体制、机制正常运行,保障农村道路绿化完好、健康成长,成活率达100%、保存率达100%。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农村道路绿化、管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林业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市容局、规划分局、土地分局、井岗镇、南岗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农村道路绿化,管护的组织领导、监督考核、检查验收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兼任。
三、绿化、管护主体和职责
1、各镇政府是本区农村道路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护。农村道路绿化、管护主要工作有:道路两侧路肩培土护坡,开挖树穴,选择树种,调运合规苗木,栽植施肥、修剪,除草护干,灌溉定根水等。日常管护要加强除草、施肥、浇水、扶正,防止路基塌陷、水毁、风雪冻害。
2、区林业局负责监督农村公路绿化、管护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和井岗、南岗两镇制定农村道路绿化规划、管护规范和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并上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区林业局将自筹资金,根据绿化管护范围聘请若干名道路绿化管理员负责道路绿化管护。
3、区林业局协助井岗、南岗两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把乡村道路绿化管护列入日常工作计划。两个镇政府有关道路绿化资金筹措、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区农村道路绿化、管护领导小组对本区乡村道路绿化、管护路段实施目标管理,每年根据道路绿化任务、管护状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不定期检查,春季初评、秋季验收总评。区财政预留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2、区林业局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全区乡村道路绿化、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井岗、南岗两个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为切实做好乡村道路委托监管执法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交接权限,明确监管责任。本月23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签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及时调整执法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在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按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