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源资产化模板(10篇)

时间:2023-12-06 10:57: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资源资产化,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资源资产化

篇1

(一)明晰农村公路管理主体的需要

我国法律规定,公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经国家授权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目前,虽然各地都成立了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但隶属部门不同,有的隶属于交通部门,有的隶属于公路部门,还有的隶属于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也相互交叉,这样难免有“政出多门”的现象。因为农村公路只进行实物管理,并没有资产化,管理主体不明,造成公路资产权责不对等。

(二)扩宽融资渠道的需要

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农村公路里程长,资金需求量大,各级财政压力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引入让管理部门关注到公路的资产属性,并衍生出PPP、BOT、TOT等新的管理模式,迅速扩大了我国公路建设的速度和规模。农村公路虽然不是收费公路,但只要纳入了资产价值管理,就可以明晰产权边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路资产化经营,如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发挥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发资产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多方筹集资金。

(三)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

农村公路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民生工程,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存在贪大求全,重建轻养的状况。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的投入产出无法核算。各级政府在修建农村公路时较盲目,导致项目建设不切合当地实际,也没有分清轻重缓急。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谈不上保值增值,造成管理部门盲目争取延长农村公路修建里程,而现有的农村公路却得不到养护资金保证,年久失修,不合理使用、人为损坏等因素使农村公路失去应有的价值,投资效益低下。

(四)规范农村公路财务管理的需要

农村公路管理单位资金主要投入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项目上,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管理单位的部门预算资金缺乏,原有养护体制下人员众多,人浮于事。虽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再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将修建和养护资金费用化,年终和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对冲,第二年这部分费用不在财务会计账目中体现,这就给其他日常公用支出占用农村公路修建和养护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虚增了农村公路项目支出金额,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二、农村公路资产化的可行性

(一)农村公路资产的可确认性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农村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农村公路的修建都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所以农村公路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长,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农村公路资产的可计量性

建设农村公路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支出,都是通过货币支付的,因此可以由货币计量。农村公路资产的计量由工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土地征用费等费用构成,可采取两种方法确定其价值。第一,历史成本法,即对于新建成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按建造该公路实际所发生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支出计算。第二,重置成本法,对于过去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可计算在当前条件下重新修建全新的相同标准的农村公路所需支付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并按照已使用年限,扣减应计提的折旧,即为当前农村公路的价值。

(三)农村公路产权的明晰性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中重要的一部分,农村公路作为公共物品,都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自筹资金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土地也是国家所有,农村公路的产权只能是国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经国家委托和授权,对农村公路资产进行管理。如果把农村公路的产权定义为集体或个人,就会给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混乱。

(四)农村公路资产化的可参照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高速公路、铁路上的桥梁、隧道及附属物以及民航机场的停机坪、航站楼都作为国定资产核算,同样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农村公路,应比照其他基础设施的核算办法,纳入资产管理的范畴。

三、农村公路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账套设置应简化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作为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并不是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基建支出并账虽然能让基建投资财务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大账”上反映,但其实质仍然是执行两种制度,设两套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这种双轨运行机制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符合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作为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并不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会计核算,建议取消基本建设资金账,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适用一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二)科目设置应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保持一致,设“在建工程”科目,并设“基建工程”明细科目和“农村公路工程”子科目,核算尚未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当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货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农村公路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农村公路工程”。

(三)资产折旧的核算有其特殊性

农村公路前期养护维护费用少,运行成本较低,随着通行车辆的不断增加,养护费用也逐渐增加,所以农村公路资产的折旧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在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由于农村公路的改扩建都是破碎性的重建,有的甚至是改道重建,原有公路没有利用价值,所以农村公路折旧核算的残值为零。

(四)农村公路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分情况资产化或者费用化

农村公路改扩建和大中小修应参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主要是为了维持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而进行的维护,因此应在当期费用化。而农村公路的改扩建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宽度,改善了功能,增加了使用价值,类似于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所以应予资产化。

篇2

农业结构调整是当前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必然。然而结构调整的用地问题给我们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机制带来了挑战和压力,引发了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结构调整用地缺少统筹规划,一些地区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缺少科学布局和总体规划,往往由企业或经营者自行决定,任意在耕地上搞开发。二是农用地开发利用机制不健全。三是重调整、轻保护,缺乏对耕地的保护意识。四是,复耕措施不到位。五是,农地管理机制不顺。本次农业结构的调整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耕地保护上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业结构调整中势必碰到耕地保护问题,两个部门缺乏沟通和统一思想,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缺少两个部门的共识。

综上所述,耕地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一个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永恒不变。一个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增产增收的必由之路,不可阻挡。两者都紧密联系着我国人民生存、城乡稳定、经济发展大计。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应从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出发,本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确保粮食安全生产能力前提下把耕地管好、管强、用好、用活。实现资源利用最大效益化的原则,树立新的耕地保护观,科学的农业发展观,做到耕地保护与结构调整的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互补互助,共同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环节是合理用地。结构调整时应依据各类农业经济发展目标做好总体规划。根据土地资源及其他综合条件指标,搞好各类经济生产的合理布局。对优质农田要优先划入粮食生产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因地制宜地安排农、林、牧、副、渔各种用地,发挥地区优势,保证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益化。保粮食安全的核心不在于保产量,而在于保生产能力。在当前粮食供应相对充裕情况下,可将一些不破坏耕作层的农经作物如林、果、草等安排在基本农田或粮食生产保护区,一旦粮食供应紧缺时,可迅速恢复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安全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是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结构调整中,除国家依法征收外,现有耕地不准随意转为非农用地。对于生态脆弱地区或用于生态建设的退耕地,要作为农用地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改为非农建设。

篇3

新时期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地籍调查是确权的基础。自2007年1月以来,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大规模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其中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目标是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而进一步明晰和保护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权利,逐步实现土地物权化。

(二)土地财产化

土地财产化的关键是避免权利侵蚀。权利侵蚀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村集体的土地调整和政府部门的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是土地权利物权化、财产化的主要障碍,影响权利人财产权益在市场中的实现。为此,当务之急是需要明确两级主体的相关权利,即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但土地权利仍不能得到保障。即便土地实现了确权颁证,政府力量仍凌驾于农民土地权利的基础上。为此,更为重要的是约束政府权力,避免政府行为跃居法律之上,违背农民,损害农民利益。征地制度侵蚀农民土地权利的主要方式是随意性较大、征地范围过宽、补偿不足等。十七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并提出通过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明确公共利益的途径是编制《国家征地目录》,将明显属于社会公益用地的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细化列举,列入《国家征地目录》的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并建立认定“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程序。同时,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2004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征地补偿不应仅仅是“原用途补偿”,而逐步转向“市价补偿”,使农民同样享受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收益。

篇4

二、减轻负担问题

2010-2012年全市村级支出情况分别为3.82亿元、4.0亿元和4.71亿元,村均42.5万元、44.5万元和52.4万元,村级负担日益加重,少数村甚至入不敷出。一是公益事业建设负担很重。村庄环境整治、垃圾集中处理、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绿化美化、便民惠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村级投入大量的资金。2012年全市村级在环境整治和修建道路上共支出4.08亿元,村均支出45万元,是村级支出的大项。二是社会保障性支出逐年增多。如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等,都要村级承担一定的资金,人口较多的村每年需要承担10万-20万元左右。三是非生产性开支居高不下。主要是管理费用、报刊征订、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工业化、城镇化向农村推进后,农村居民正逐步向市民角色转变,但政府公共财政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覆盖到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环境整治等仍需要村级大量投入。一是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取消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达标检查活动,减少村级无实质性意义的费用开支。二是村级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严禁举债进行非生产性投入,严禁各级平调、移用村级所拥有的资金和资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杜绝村级新增不良债务。三是尽力减少村级负担范围,本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项目,不能转嫁到村级头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村级负担的督查,对市以下增加村级负担的各项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减轻村级负担,确保正常运转。

三、内部管理问题

从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运营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其管理主体基本上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集体资源、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不规范;财务管理执行公开透明度不到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意识不强,开支随意性较大;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变动频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真实存在。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机制,利用现代化网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决策民主化、手段信息化,提高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一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运行监督,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会计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管理、抑制非正常开支来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二是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主体。对鱼塘、经济林、荒山、荒坡等资源发包以及集体资产租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经营,确保集体收益稳步增长。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民主决策,村民主理财小组要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广泛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执行好干部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制度。四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发挥好“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亮明集体“三资”家底,透明“三资”运作,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状况实行业务管理、过程监控、查询分析和动态预警,有力保障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放活问题

在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征地和拆迁使村级资产性、资源性收入大幅减少。如何抓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机遇,更好地融入城市,让股份合作经济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金)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已成为村级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新课题。一是大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鼓励组建以镇为单位的股份合作联社,联合经营,增加收益;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积极鼓励村集体以资产投入、设施投入和服务等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增加收益;发展劳务合作社,在发展合作社同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组织开展村集体之间的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在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服务的同时,增加村集体服务性收入。二是加快探索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有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合作社股权等,规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改造升级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中相关的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对各类农村生产要素发挥集聚与整合、信息披露、价格发现、规范交易行为等市场功能,为各类农村生产要素交易和各类涉农企业市场化融资提供服务,盘活农村资源,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实现农村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篇5

有形市场流转

合理规范流转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然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进入市场流转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在使用制度上如何改革,进入市场流转,是当前需要从法律上、政策和制度上加以研究、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今后农村经济乃至于整个市场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具体表现在:

(1)

农村集体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兴办乡镇企业;

(2)

乡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而发生使用权人变化;

(3)

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

(4)

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现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行政干预也多,但一味的禁止和限制而忽视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不但难收实效,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流转

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内容的行使上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如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光办乡镇企业或者乡

(

)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明令禁止。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如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造成实际操作性差。在收益权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使得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这部分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难以壮大。此外,由于国家征地的强制性,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如何处分自己土地时缺乏地位。

高新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其外环生态圈以北区域处于城郊,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区位优势,是高新区乡镇企业主要分布区域,也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产生流转的主要区域。分析高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

流转

现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使用权

流转

难以规范。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力主体行使上较模糊;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的主体,即农民集体组织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建或与本村集体组织联合修建。这就造成在产权关系上由多个法人实体共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因企业倒闭破产,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合理规范流转的重要原因。第二、管理不到位,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即高新区是在老区基础建设新区,所以对原有乡镇企业用地难以从源头上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新增的乡镇企业用地虽然明确规定到规划的乡镇企业工业园中发展,但由于种种利益关系难以完全做到,致使违法占地行为履禁不止。第三、闲置土地处置难。乡镇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停产倒闭后,因债权债务关系使本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收回出租的土地,或收回后又难以及时出租等,造成建设用地闲置,存量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第四、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制约。随着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致使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被拆迁的乡镇企业难以新

占地

进行发展,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的减少。由于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政府征地资金的限制,对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

农民集体

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收益分配上,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村务难以真正公开,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制度缺陷侵占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上述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1

、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力上的内容和赋予更完善权力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进行创新。

2

、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的组织结构和明晰具体的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

资产化、产业化

政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理流转的前提。

3

、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

资产化、产业化

制度,实行

公司化、企业化

管理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对集体土地实行资产化、企业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有利于缓解因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保障。从而,从根本上给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相对稳定的出路。

4

、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具体方式上可以借鉴和引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模式,即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构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抵押、可流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度,并规范程序。

具体做法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谈:

(1)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用地规划,并建立报批,逐项审查的

流转

程序;

(2)

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对加入

流转

的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应权属清楚、四至明确,并进行土地评估,制定出参考地价标准;

(3)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企业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以土地资本入股的方式投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建设,与旧城改造相关的房地产开发等按所占股分的份额,享受收益分配和其它权益;

(4)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家对集体土地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不再实行

征用

,改为

购买

篇6

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杭州是民之所呼、民之所求。杭州历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从确立环境立市战略,到建设生态型城市,再到打造美丽杭州,扎实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2011年以来,杭州推出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生态保护工程——“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程,实现了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速的情况下,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地的标准要求,扎实开展饮用水源整治。截至2012年,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已基本清除,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砂石码头已全部拆除,千岛湖周边地区大力开展了水环境综合整治。将污染源整治的重点延伸到农业农村面源和水产养殖等方面。着力加强饮用水源安全防范,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从2006年到2012年7年间,杭州市财政共转移支付上游县(市)生态补偿资金4?郾5亿元。

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整治。根据全省两轮“811”确定的水污染防治方面阶段性要求和目标,自2011年以来,杭州累计关停“三江两岸”沿岸污染企业476家,关停砂石码头93个,完成27个码头的改造、26公里江堤的修复、86?郾8公里的绿道建设,废弃矿山治理和绿色矿山创建总体形象进度达到三年总进度的70%。探索实行了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全面开展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整治提升。

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全覆盖。截至2012年底,全市有89?郾8%的建制镇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郾2%。2010年以来,富阳、建德和桐庐完成188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桐庐县已在全县183个行政村中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

大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2010年来,杭州市开展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立体绿化和水体生态修复项目为主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钱塘江流域累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900万亩,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面积710万亩。深入开展“千万工程”、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截至2012年底,钱塘江流域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覆盖面达68%。

积极开展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大力开展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努力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和自净能力。城市河道采取“截污、清淤、配水、生态修复和长效管理”多管齐下措施,对杭州市绕城公路内400余条(520个河段)、共计1009公里,水域面积26?郾01平方公里的城市河道实现全覆盖巡查监管和保洁养护。推进农村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打造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生态河道。

杭州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杭州市水资源资产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水环境达标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水环境改善的基础相对脆弱,污染反弹现象仍然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将更高,我们的整治任务也将更加艰巨。

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局部水域污染仍然严重。以氨氮、总磷为主要超标指标的污染特征仍然没有改变。2012年杭州市市控以上断面由56个调整为47个,45个市控以上断面达到功能区要求,达标率为95?郾7%;超标断面2个,分别为富春江的窄溪断面和浦阳江的浦阳江出口断面,有毒有害有机化学物质污染问题已日显突出。二是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2011年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安全事件,6月4日,新安江的苯酚运输交通事故,导致桐庐、富阳两地停水事件;几乎同时又爆发了苕溪饮用水源污染引发的余杭区部分地区的大面积停水事件。主因是饮用水源上游分布着众多的化工企业,有大量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生产、存放、处置,在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又存在漏洞,存在着巨大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区域性、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长期以来,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萧绍印染化工业、富阳造纸业、临安化工业、河道垃圾倾倒、平原河网淤积、湖库蓝藻暴发隐患等等都是严重影响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花大力气解决。建德市医化行业企业38家,产值184亿,占工业总产值的65?郾9%,但废水量占工业总排放量的74?郾1%。富阳有237家造纸企业,产品结构和污染治理水平也较低,是影响杭州市饮用水源水质的重要因素。

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仍存在差距。一是环境基础设施问题。部分县(市)基础设施运行市场化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建设运行资金缺乏保障,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置工程建设仍普遍滞后,处理效率无法正常发挥,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普遍缺乏脱氮除磷设施。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和农家肥的淡出,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化肥农药流失、种植业废弃物、养殖业排泄物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负荷已占全部污染负荷的1/3以上。三是河道内源污染问题。一方面,由于农村捻河泥的做法已成历史,河道疏浚又主要针对主干河道,广大平原河网支流、农村河道淤积严重,河道保洁也存在不足,许多水面淤积厚度普遍已达1?郾2米以上,一些河浜已经沼泽化。另一方面,水域正在被不断蚕食,土地开发、耕地整理、河道裁弯取直,河道自然淤积等等,都使湿地面积快速减少,河道内源污染已成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四是饮用水源安全问题。湖库型饮用水源富营养化趋势明显,由于渔业养殖捕捞管理不够科学,水生态系统相对脆弱,存在藻类增殖爆发的可能,对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此外,杭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尚存在各类污染企业、加油站和违法设施,严重威胁着饮用水源安全。

分析杭州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上的困难,究其原因,有先天自然地理的因素,也有后天产业结构历史遗留问题的因素,有城市化快速推进带来的问题,也有包括水源地规划在内的空间布局规划上的问题,有城市管理的短板问题,也有农村生态保护的滞后问题。

杭州市水资源资产化

保护的深思考

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都面临着雾霾压城、垃圾围城和水质型缺水等种种环境问题的挑战。杭州近年来也频遭饮水安全的困扰,城市内河、农村河道的水质改善工作也陷入瓶颈,与广大群众的期待更有很大距离,城市的水环境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要从杭州的城市禀赋和未来发展,以及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清水治污”的重要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步骤地、长短结合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

狠抓源头保护。钱塘江、运河和苕溪是杭州水系的主干管、主动脉,正本清源,方能清流千里。近年来,杭州提出保护“六条生态带”、“三江两岸”,就是立足于统筹城乡,在全市域层面上做强生态屏障和保护母亲河,正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钱塘江方面,继续攻坚“三江两岸”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扎实完成六大主题29项工程,确保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苕溪方面,按照整治方案,开展苕溪沿线500米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排查,加强沿线产业结构调整和“退二进三”力度,强化污染整治,推进上下游联防联控。运河方面,结合申遗工作,提高沿线生活污水纳管率,加强沿岸三改一拆工作,完善运河流域治理考核机制,确保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狠抓管网系统。地下管网系统是静脉工程、地下工程,虽然看不到,却至关重要。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加强截污纳管工作,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市区绕城以内的污水管网要做到全覆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厂提标改造,主城区推进七格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全部污水处理厂分阶段实施提标改造,规模以上污水厂均要按Ⅰ级A标准排放。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对于农村污水治理,开展农村截污净水行动。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治理资金要加强重点保障,探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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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1.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马克思认为,由于价格的运动与价值的运动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经济机制,价格运动虽以价值或转形价值为轴心,但他们却不是时时处处都完全相等的。价值通过价格来表现而产生的各种复杂的问题,都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相对独立于价值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样,价值就表现为市场价值,价格也就表现为市场价格。短期看来,价格总是不直接等于价值的,这是一种不平衡状态;但长期的,总是存在一种自然力(市场条件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价格的运动逆向于不平衡的方向,这一作用过程将把价格与价值间的盈亏拉回一种平衡状态。马克思把这一过程称为“交换”,“交换”过程中,不平衡是必然的,而平衡则属于偶然,这也是符合辩证法的思想范畴的。所以,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价格经常以价值为轴心受市场条件的影响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这也就是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

2.价格运动的作用:调节个人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马克思的价格运动理论内涵了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恩格斯指出:“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可见,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商品交换价值也就是商品价格,而也正是价格成为了劳动按比例分配在商品经济社会所借以实现的形式,它调节着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调节着社会生产,发挥着调节个人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作用。因此,价格就是作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所必然具有的形式,要运用价值规律,也就必须重视价格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无疑,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对土地,包括农村土地,这种资源性的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兼具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其价格机制的研究与完善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具有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的土地,就目前而言,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城市土地的范畴,而作为整个社会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却很少被提及,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价格体系的缺失。

就运行层面而言,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仅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极差的隐性市场,问题和矛盾突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规范的农村土地权能体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价格体系与制度供给。

现实中,针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等旧体制所暴露的弊端,为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全国不少地方在农地的配置制度上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农地的作价入股、出租等形式都是具有新时期市场化意义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运用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推进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其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切实重视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架构。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土地“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缺失,造成了农村土地运行的低效率,而此种低效率的运行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合理配置,更牵扯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农村土地资源的“资产化”将可能在农村土地配置市场化的进行中进一步凸显出来,这也是需要长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2.切实完善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不同的土地权力应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转租、流转中牵涉的土地权力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都应该科学严密地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规范的土地价格应跟上土地权能的规范,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价格是市场化的农村土地配置的必要根基。

3.切实推进符合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模式的制度建设。以成都出现的“乡产权” 开发模式为例。这种“类房地产开发”产生的利益回报,基层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向农民分红,剩余的用于投资乡镇建设,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二元鸿沟。但是,这些组织的层层工作又应该如何监督,目前却还是一个空白。也正是由于相应制度供给上的滞后,才直接造成了如今“小产权”房问题的倍受争议。可见,相应制度的供给是市场化农地配置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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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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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前身为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1986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2009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能定位为“以电力能源、新能源、新型产业、高科技产业、环保产业、矿业及房地产等为主的投融资管理平台和资本运营主体”。

2011年初,以辰能投资集团新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智奎为首的公司领导班子结合企业“十二五”规划,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于国家能源、新能源投资主体的使命和定位,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努力发挥国有投资公司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将企业打造成为黑龙江省最大的国有控股投资集团。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了更为清晰的“四三二一”发展战略:即在原有业务板块基础上,逐步整合形成四大业务板块。确定了电力能源板块重点在新能源上取得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块重点在控制和参与上市项目上取得突破;实业板块重点在开发高端地产和矿产资源上取得突破;金融板块重点在银行、担保、基金投资联动上取得突破。通过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三化”投资理念和建立实业投资与资本运作有机结合的双轮驱动经营模式,将集团公司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这一战略规划,辰能投资集团加快了在绿色能源领域的投资,在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上寻求突破。2011年8月,企业成功并购中宇风电公司,获得80多万千瓦的风电资源开发权,在电力能源权益装机总量上实现230多万千瓦的能力,占全省12.12%,使集团公司跃升为省内风电能源领域前三甲企业。2012年,辰能投资集团开始加快推进东宁油页岩加工及焦渣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步伐。该项目依托东宁县丰富的油页岩煤炭资源谋划多联产项目,将页岩油、煤气、发电、供热生产多系统综合集成设计,形成煤化工、煤电、煤建材延展链条,目标是建设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突出特点的新能源、多联产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公司投资的方正胡铁岭、中宇高楞两个风电项目已经并网发电;饶河风电项目在建;方正西沟、大秃顶子、沙河子风电项目正在申报核准;黑河西沟水电和宝山水电运行稳定。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辰能溪树庭院因采用了地源热泵、天棚低温辐射采暖制冷、全置换新风系统等多项新技术,节能标准达到80%而获得了2011年度东北地区唯一“中国十大低碳示范楼盘”和国家级“绿色三星住宅标识”称号,并成为国家住建部同德国能源署合作项目。辰能投资集团的发展之路,不仅为我国绿色能源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截止到2011年底,辰能投资集团总资产近112亿元,净资产7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6亿元,利润总额6亿元,投资总额28亿元,上缴税金3亿元。

辰能投资集团注重回报社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积极参加扶贫赈灾活动,向汶川、玉树灾区捐款;为第24届大冬会捐款,荣获“贡献单位”称号;在上海世博会上,出资购买黑龙江馆建设的碳排放指标,成为首家参与上海世博自愿减排的国有企业。完成了二批新农村试点帮建工作,被授予“中省直单位帮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先进单位”。

展望未来,辰能投资集团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黑龙江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全力抓好产业项目突破,力争到2015年末,将企业建成大型电力能源、新能源类上市公司。实现企业总资产200亿元,净资产90亿元,营业收入50亿元,利税总额13亿元;实现权益装机容量27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约30万千瓦;重大项目静态投资约为140亿元;将企业打造成为资本雄厚、股权多元、主业突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营规范、效益较优、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国有投资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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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利条件:尽管制约因素较多,但近年来铜仁市政策机遇好、经济发展快、思想动力足,户籍制度改革具备难得的有利条件。一是国家赋予先行先试的使命。二是铜仁市面临的政策机遇前所未有。从武陵山片区范围看,铜仁市是支持政策较多的地区,除武陵山扶贫攻坚规划外,国发[2012]2号文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等叠加政策为铜仁市加速发展、后发赶超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三是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为改革奠定了基础。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作支撑。近年来铜仁市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深入实施“构建两带两圈产业体系、推进六个新跨越”发展战略,各项经济指标保持了较高增速。四是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近年来,铜仁市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三权抵押”金融服务创新工作已启动,《铜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意见》即将出台。这些都为户籍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二、推进铜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1 科学合理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建议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综合推进、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围绕铜仁中心城市、县城和乡镇(集镇),推进“两区一村”户籍制度改革。“两区”指铜仁中心城市及各县的城规划区、各类园区,建议采取吸引与助推方式,强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转户农民向铜仁中心城市、县城和产业园区集聚转移。“一村”指依托乡镇所在地、集市所在地,按照“社区综合体”模式统一规划、建设新村,采取用优惠政策吸引为主的办法引导农民集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