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09:50: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Abstract:The authors try to set up a hierarchical framework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al town, which contains five levels-“administrative area of town, historic town area, conservation area,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together with historic building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framework, which has certain value for setting up a standard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towns, meets the need of comprehensive conservation of all kinds of the heritages in historic towns.
Key words:historical town;conservation plan;conservation framework;Yacheng Town of Sanya
中图分类号:TU0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6-68(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起,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陆续评选并公布了四批共14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契机。但同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严重滞后 。虽然2008年4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名镇、名村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责任与义务,并规范了保护规划中的部分核心问题,但由于缺少明确的编制办法标准,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至今仍只能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相关规范进行。
无论是《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还是相关规划研究中,名镇名村保护往往同时提出,似乎二者在保护方法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事实上,对于历史文化名镇,由于其在城镇规模、功能复杂性、城镇化发展对保护的压力、遗产分布的广泛性和片段化倾向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名村有着显著区别 ,决定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相较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将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如何科学合理的探寻其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更成为当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课题。而科学的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使之既能满足当前遗产保护先进理念指导下对名镇范围内各类遗产全面保护的要求、又能使名镇保护规划与镇其它规划实现良好对接,更是成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2009年,笔者参与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办法》编研工作,并结合三亚崖城等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研究,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的建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
1对现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层次的分析
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脱胎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之后经过多年的探索,其编制方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建立的极为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现行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1重古镇区,轻整个镇域
历史文化名镇既有按行政边界划分出的镇域范围,又有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老镇区。还有围绕历史镇区周边,并逐渐在之后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历史文化村落或历史地段。从这方面来讲,名镇与名村不同,名村一般规模小,遗产集聚度高,多在老村,保护范围的划定也集中在老村范围,但名镇就很有可能会有分布于古镇区以内以及古镇区之外的保护范围存在。现行保护规划多重点关注古镇区(即历史文化资源较为集中的中心区),而对整个镇域层面的若干保护要素――如镇域范围的山水格局、文化景致、传统聚落等,则缺乏详尽的保护措施。如2006年完成的《上海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以及2005年完成的《湖南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1.2重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轻历史建筑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核心内容即是通过保护区划的划定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实现对历史文化名镇核心遗产的保护,因此大部分的保护规划对于保护区层面的保护控制及管理措施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文物保护单位,名镇保护规划也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予以落实。而对于历史建筑这个层面,则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对于历史建筑的档案建立及保护措施的确定,在保护规划中极少提到。很多保护规划甚至没有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如:《多伦县多伦诺尔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及《云南剑川县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关于这点,仇保兴副部长曾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历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这些内容在整个村镇空间层次上都列为保护的内容,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保护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整治措施。”①
1.3重物质空间,轻文化空间
多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足够的重视,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空间的保护则缺乏具体详实的调查研究,尤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及传承的文化空间重视程度不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传统文化生存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巨大的压力,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承载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或是已经不存在,或是沦为其它功能。
以《广西昭平县黄姚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为例,在保护规划中对古镇有较高价值的宗祠文化、诗联文化、牌匾文化及抗战文化都做了归纳,并希望能继承和发扬下去,但是对于这些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却没有加以详细地分析,更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如何结合、如何加以保护的措施。
2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保护体系的思路
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体系,必须从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和主要目标入手。
2008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确定了与城市规划体系一致的镇规划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则明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专家审议稿)》中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定义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是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单独编制时,保护规划应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原则,如与总体规划发生冲突,应对总体规划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因此,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规划范围上理应与镇总规保持一致,即镇域行政区划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镇域范围内主要应做好遗产普查、价值评估、山水环境、文化景观、历史聚落保护等宏观保护控制工作。
我国有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上行政级别很高,曾作为州府等地区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存在,其历史价值与遗存丰富程度很可能与有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类似。另外一个与名城类似的特点是,今天很多名镇的建设现状是依托原有老镇区发展新镇区、形成新老镇区并存的状态,当然其遗产集中地和其价值的集中体现往往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老镇区。因此在保护方法上,我们不能像名村保护那样,直接进入类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核心保护区与建控地带形成的保护范围”层次,而应该借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历史城区”的概念,将历史文化名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镇区和老镇区――定义为“历史镇区”。历史镇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历史格局、功能结构、传统风貌、历史街巷、历史水系、社会构成等方面,其突出特征是整体性与完整性,因此,保护规划在该层次上需要通过控制人口、疏解功能、保护风貌、严控高度、改善设施等规划措施对其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
《条例》中还明确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等极为严厉的条款。这显示出立法者坚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集中存留地的决心。因此,保护规划应科学、合理的划定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它们应当涵盖历史文化名镇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最集中的地区,在该区片内,保护规划应以风貌严格保护为基本原则,详细确定每处建筑的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建筑高度、风貌等的控制要求。
对名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及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单体保护要素,保护规划应对二者进行详细调查、价值评估,并确定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之前关注不够的历史建筑,应加强历史建筑档案的建档工作,作为保护规划重要的基础资料之一。
以上四个层次从“宏观―中观―微观”建立了历史文化名镇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成为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保护规划理应将其纳入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 ,由于传统文化表现方式主要属文化部门分管,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侧重于文化空间的保护、还原与利用。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笔者结合三亚市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案例,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细致的研究。
3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层次与内容
崖城镇是海南省著名的历史文化古镇,位于三亚市西部。全镇总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近10万人口,是汉、黎等民族聚居的地方。崖城镇拥有两千年建制史,曾为八朝州郡治所,1954年三亚建市前是县政府所在地,历史上曾长时间作为海南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崖城自然、文化资源丰富,镇域内拥有南山、大小洞天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崖城学宫、崖州故城、官沟及广济桥、迎旺塔、天涯海角石刻、小洞天石刻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盛德堂、何秉礼故居等1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5月31日,崖城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授予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称号。崖城镇成为海南省首批唯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率先填补了海南省此项空白。
面临着“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和三亚创建“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契机,作为三亚城市发源地和文化遗产最重要聚集地的崖城必将承担起发扬传统文化、提升文化旅游的重要职能,原有崖城镇总规已与这一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8月,笔者所在的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始同时承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由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属于镇总规的专项规划,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崖城镇总规一致,为崖城镇域范围,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重点工作范围――即划定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研究范围――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约68平方公里。本次保护规划建立的分层次保护体系如下:
3.1镇域层面
该层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文化遗产的普查,确定镇域范围内保护要素,构建镇域文化遗产网络,明确镇域山、河、港、城、村、文物古迹、地下文物埋藏点、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措施。在对镇域遗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历史镇区范围(图1)。
3.2历史镇区层面
历史镇区,即通常意义上的崖城老镇区,是古崖州历史最为重要的环境及空间载体,也是崖州古城的所在位置。由于崖城主要现存历史文化遗存以清代、民国时期为主,而此时崖州古城的发展已越过城墙内范围,在宁远河北呈现连绵发展态势,因此,本次规划将宁远河北、以崖州古城为中心的连绵发展区划定为历史镇区。
在该层面,保护规划对崖州古城轮廓、山水格局、街巷格局、人文景致、河湖水系、高度控制等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对人口、用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防灾等提出规划措施,确保历史镇区在严格保护其文化遗产和价值特色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图2)。
3.3保护范围与风貌保护区层面
由于崖城历史镇区周边还拥有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水南村,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和传统建筑风貌保存较好的保平村,以及展现崖城地区的骑楼特色及入海口风光的保港历史地段,它们同属于本次总规修编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其中也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因此,本次保护规划在该范围内进行建筑质量、年代、高度、风貌普查,并以此为依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
崖城历史镇区划定的保护区包含: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镇海门外核心保护范围,日坊核心保护范围)、三片风貌保护区(崖州古城风貌保护区、官塘村风貌保护区、起晨坊风貌保护区)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镇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南古村核心保护范围(水南三村核心保护范围)及两片建设控制地带;保平古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保港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保港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港南区核心保护范围)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类别,提出保护与整治措施,并对不同区划内建设行为提出规划管控措施、明确管理权限,为下一步编制保护范围内指导实施的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3.4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层面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一方面加强对作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港口大港的地下文物埋藏点的保护,另一方面结合保护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对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还按照《条例》要求,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崖城镇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建议政府适时予以公布。对历史镇区、水南村、保平村和保港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针对每处历史建筑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3.5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
保护规划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普查,并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以文化空间为纽带,将传统文化表现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结合起来,恢复必要的文化空间、将传统活动还原到举行活动的特定场所,让老字号返回到传统街巷中,实现“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图3)。
4结语
通过崖城的规划研究实践,我们尝试构建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的保护体系。它涵盖镇域、历史镇区、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不同层次,每个层次针对的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侧重点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体系。这套体系明显不同于历史文化名村,而更类似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在宏观上实现了在规划范围、内容上与镇总规的衔接,在中观、微观层面为下一个层次的名镇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详细规划与修缮设计提供了指导和良好的对接可能性,并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在物质空间上,希望能够对于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的研究与规范起到借鉴参考的作用。
注释
①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参考文献
[1] 赵勇,高朝暄,李国庆,王广河.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研究――以河北省蔚县代王城历史文化名镇为例[J]. 南方建筑,2009(4).
[2]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8.
[3] 王景慧.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01年会论文集,2001.
[4] 孙继伟,徐洁.都市水乡朱家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
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很多历史遗迹都已经销声匿迹,这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具有极其珍贵文化价值的珍宝,不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古老文化的精华,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文化以及智慧方面的骄傲。历史遗迹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是屹立几千年的精神力量,是繁荣强盛的历史见证,民族崛起的精神支柱,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因此,历史文化保护是社会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也是使命。
1城市历史地段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建设的脚步更是加快。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很多历史遗迹已经变成了灯红酒绿的街市。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处在一个成长的黄金阶段,城市以空前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忽略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导致如今能够完整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屈指可数,所以增强对于城市建设中历史地段的保护意识,增强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措施,是迫在眉睫的事。直到近些年来,历史地段的保护才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努力,很多历史文化遗迹像一个被遗弃的了婴孩从新有回到母亲身边,开始表现出了生命的活力并且散发出浓厚的文化气息。
2加强城市历史地段保护的必要性
2.1提高经济效应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力度,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极其重视。历史地段是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积淀,是一个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审美能力,提高我国的历史文化在国际的影响力,提升当地的知名度,从而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并且带动当地的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应。
2.2增强环境效应
如今随着城市的建设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人们不注重保护环境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保护历史地段,同时也能为周边的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同时历史地段那种淳朴、自然、舒适的感觉能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思想,对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意义,从而增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建立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
2.3增加社会效益
历史地段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是历史社会发展的见证,是古老文化的象征——这就是历史文化的社会价值。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维持当地的生命力,也符合地方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能增加当地的文化气氛及当地的历史文化自豪感,是人们精神上宝贵财富。同时历史地段为人们传递了我国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再到如今的信息时代的所有信息,历史地段就像广袤的中华大地上闪闪发光的珍珠,仿佛在为不断发展中的社会时时刻刻提醒着他们的根源,时时刻刻在为中华民族增加着一种国富民强的信心。历史文化遗迹不仅能增加民族自豪感以及自信心,同时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为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团结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3加强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措施
3.1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地段与城市发展全面结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对城市的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增强历史文化保护理念,使得历史地段在城市的过程中能够完整保留下来。首先,为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使用环保材料以及倡导低碳理念,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发展需求,又能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对于历史地段加强保护措施,对已经发生破坏的历史地段及时修补,保持原滋原味历史地段风格。
3.2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是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基础,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发展的核心放在经济建设方面,对于及时地段缺乏保护意识,同时相关的法律也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历史遗迹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销声匿迹。法律是保护历史地段的有力武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还要因地制宜,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历史地段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治理,并且根据实际概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在保护历史地段的过程中要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合作力度,灵活的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历史地段的完整。
3.3保护性开发,建设性发展
历史地段的保护并不是意味着停止城市建设的步伐,并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包袱,而是一种和谐发展、合理规划、让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齐肩并行的一种可持续发展手段,是既要发展城市建设又要发挥历史文化价值的科学发展策略。历史地段凝聚着浓厚的风土人情,散发着历史文化的气息,一方面可以继续使其发挥着原始的传播历史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该针对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博物馆,或者在对历史文化地段保护的同时,发挥其传播文化的价值,在当地发展旅游业,将历史文化遗产变成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国之珍宝,从而不仅使得历史地段的保护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4结束语
历史文化遗迹作为我国历史中摧残的明珠,为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播,历史价值传承,民族自豪以及民族团结方面做出了不朽的功绩。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意义非常之大,它不仅可以使得我国的古老文化源源不断的传播,并且散发着浓厚的生命气息以及表现着古人高深的智慧,同时历史文化遗迹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可以提升我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地位中的影响力,并且还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瑛.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产权体系构建与保护更新研究[D].南京大学,2012.
Abstrac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 is our preci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of our ancestors lef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cient town become the focus of hot topics and discuss in recent years. Based on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Huadu District, Guangzhou City, the village of high conservation planning as an example, from 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protection,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regulation measures, activation of multiple aspects of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 in order to put forward feasible for historic conservation value and cultural village.
Key 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 historical buildings protection; plann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98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为落实广州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现代化美丽乡村”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花都区开始全面铺开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位于花东镇镇区西部的高溪村作为中心村之一是广东省颁布的第二批省级古村落,其扮演着发展的重要角色。高溪村规划围绕建设环境优美、生活富美、社会和美的现代化美丽乡村目标,努力打造广州市花都区美丽乡村示范村,走城乡一体、城乡和谐发展的新型道路。
2.高溪村概况及现状保护情况
2.1高溪村地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部,2009年被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广东省民间艺术研究会评选为广东省第二批省级古村落,是广东省内保存相对完整的古建筑群。村内古建筑面积约占全村建筑的三分之一,包括具有浓郁广府风格的锅耳房、宗祠、风水堂等,其中田心庄民居、献堂家塾、欧阳可辉民宅等被定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芝聘王公祠为区文物保护单位。
2.2高溪村生产经营仍以生产经营仍然以第一产业为主,村内旅游经济项目还处于起始阶段,由于缺乏资金和有效的文物管理机制,虽然建筑拆毁的不多,但大部分老建筑年久失修、结构老化,历史文化价值日益消减。同时,由于部分村民缺乏足够的古建筑保护意识,以及生活条件改善等原因,新建和改造的房屋与传统建筑风貌格格不入,影响了村落整体传统风貌,使得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亟需对高溪村进行保护性的规划。
3.历史文化古村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3.1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一些历史文化古村的领导对保 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思薄弱,不能妥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在调整荆棘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历史文化资源是巨大的财富,而不是包袱。
3.2古村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许多历史文化古村,历史 建筑年久失修,破旧老化,基本设施严重不足,但由于经济比较落后,地方财政贫乏,缺乏资金,一时难以改善,保护工作面临实际困难。
3.3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威胁
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转变,一些传统技艺和民俗活动都被现代的制作工艺和生活习惯所取代,这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是悄无声息的,更加容易让人们忽视,因此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4历史建筑群保护措施未能良好实施
许多历史文化名村已经有编制规划却没能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村民为了短期的效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及时的维护,或者拆旧建新使新建筑与古村风貌格格不入;二是相关部门的规划忽视了村民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保护缺乏创新不能为历史建筑注入新的活力。因此许多规划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难以在实际上继续实施。
4.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思路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首先必须根据当地特色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明确规划目标,高溪村的规划以整治为主,修缮为辅,对高溪村保留较为完好的两处历史建筑群进行梳理,明确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规划在保持原有岭南风貌建筑群肌理的基础上,还原其历史风貌,弘扬其岭南特色,为改善村庄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进而带动村庄经济和旅游发展做好铺垫。为达成这个目的,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制订切实有效的整体保护机制框架
仅靠单个文物保护点进行有限的保护和有限的利用,不足以有效维护传统聚落及其场所的完整性,古村的整体岁月特色和历史价值也为此大打折扣。因此不能停留在保护规划编制的表面形式,应在保护古村整形历史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尽快理顺“城村二元”管理体制,切实关注社区的生活需求。加强空间管理和保护控制的技术能力,制订可行的保护体系层次和保护机制。从而在保护和再利用中有章可循,阻止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损毁的进一步恶化。
4.2调动和提高村民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
古村保护中的传统建筑维护、旧房拆迁补偿、住户重新安置以及保护与更新计划的执行等诸多方面,均与保护主体--村民的生活和利益相关。因此,无论在保护的战略还是保护的技术手段上,古村的保护都必须充实尊重居民的权利、习惯和价值取向,充分反映古村居民公共利益和目标,加强村民和公众参与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使古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成为深入民心的事业。宜以发展的眼光,形成开放的社区结构,集合社区人力资源,积极培育社会资本,透过社区总体营造凝聚共识,推动社会人士共同参与。
4.3为历史文化名村寻找及注入新的活力
历史文化名村的衰落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时代的变迁大环境的改变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古村落中的历史建筑群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单纯的为了保护而保护。我们必须思考其变化的根源,对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村根据时展的规律对历史建筑注入新的功能,在保留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及精髓的同时,又为村庄带来新的活力,才能够被村民真正接受,确保规划保护措施顺利实施,从而使历史文化名村拥有继续发展下去的生命力。
5.高溪村保护措施和发展策略
5.1为高溪村量身定制保护框架及发展目标
规划从一开始必须就确定需要保护的三要素:自然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和人工环境要素。其中岭南文化建筑、清代历史建筑群和文物保护单位属于人工环境要素,是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重中之重,需要对其量身定制保护框架。高溪村是花东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根据《花都区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名录(2010-2012)》,村庄类型为城中村、文保村。结合高溪村的区位、资源、发展优势定位它为 “岭南历史文化名村”。
高溪村规划重点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以发展生态农业和历史文化旅游业为主,农产品加工和生态旅游业为辅,以具有历史风貌的村落、整洁的村容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为目标,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适宜居住的美丽新型乡村。
5.2提升旅游品位,打造岭南民居故乡
高溪村是广东省第二批省级古村落,但目前知名度不高,规划可以从它的标志性、独特性、文化性等方面,为游客提供多元的体验。即村委定期举办岭南文化相关的节日活动,如元宵节开展以灯烛为主题的“赛月灯会”、波罗诞庙会开展“神鸡”民间工艺品展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挖掘村庄特色,吸引人气。
5.3注重村内历史文化内涵的建设,结合清代建筑群、古树名木等,打造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乡村景观风貌,为发展旅游做好铺垫。
高溪村拥有历史风貌最为完整、历史建筑最为集中、保存状况较为完好的清代建筑群,规划要切实保护好这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在此基础上,结合村内古树、风水堂等现有资源,使村庄散发浓郁的岭南风情,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历史文物遗产,为旅游产业的发展做好铺垫。
5.4结合农科大观园发展高技术农业,提升农业用地价值。
利用农科大观园在高溪村发展的优势,在保证耕地基本农业生产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地的技术资源优势,发展基因农业、高效农业、太空农业等高新技术和新型农业,最大化地提升农业用地价值。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开发旅游之间的关系。
5.5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步伐,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本次村庄规划必须重视当地村民的参与,充分考虑村民意见,提高群众建设热情,以实现高溪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和社会和谐发展。旨在尽快落实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整治环境,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5.6逐步引导村庄集中发展,集约节约乡村土地资源。
根据《花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现状高溪村内陶塘庄和横沙庄未来复耕为林地,考虑到近期这两个自然村不宜以大拆大建的方式完成土地转换,规划采取“控制建设,逐步引导”的方式,未来破败的建筑不在原址而在新村备用地上复建,从而达到引导乡村建设集中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
6.总结语
历史文化名村如何能够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延续历史的“脉”,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文化村空间的保护与发展除了需要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外,更需要相关专家和广大民众的共同支持和参与,通过对古镇历史文化的充分研究,和谐处理今人与古人和而不同的空间使用模式,古为今用,结合创新思维对历史文化名村开展实效保护策略,使得历史文化古村保护与发展并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中图分类号:TU241.5 文献标识码:A
东方位于海南岛西南部,古称感 恩、延德、九龙,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黎族先民们就已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①自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开始建县,东方是海南岛最早设立的十六县之一,至今已有两千一百余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更是给东方留下较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其中,古民居建筑不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而且是中外文化相糅合的产物,成为东方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建筑被誉为凝固的艺术,承载着大量历史信息。②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建筑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正在逐渐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科学地研究东方古民居建筑保护与开发问题,对于东方的旅游业发展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就近年来东方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1 东方古民居建筑的基本概况
据东方文物管理部门的统计,目前分布在全市各地,保存比较完整的古建筑,明代中叶以前的有汉代马伏波井、感恩县学宫2处;主要的还是清末以后建造的规模较小的祠堂庙宇,有四更庙、关岳庙、麦家祠等5处、桥梁井泉有北黎桥1处和民国时期建造的古民居建筑。而民国时期建造的并较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建筑则散落分布于本市八所镇的东北部,即墩头村、新街村、港门村、北黎村。其中,北黎村的古民居保存得较为完整。
东方的古民居建筑风格以骑楼建筑为主。骑楼建筑,是指一种将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商业楼房。在调查中发现,东方现存的古民居建筑与骑楼相似。不论是建筑外立面的护墙,还是屋顶两侧形成的三角形墙面,都和骑楼的女儿墙、山花极为相似。甚至是窗楣、壁柱、浮雕和砖刻,都显现出骑楼的影子。由此,可粗略的将其归为骑楼建筑的一种。
20世纪初期,中华民族危机深重,面临着西方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的巨大冲击,加上当时海南沿海的人们为了谋生下南洋,使人们接触了大量的外国文化,这一影响在建筑上得到了充分的显现。因此,民国时期建筑的设计、构造、风格,不仅保持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建筑特色,而且充分体现了近代以来西方建筑风格对中国建筑文化的影响。
在外国建筑技艺的影响下,东方古民居建筑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上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以往的古民居建筑中,人们因地制宜地利用沿海这一优势,就地取材,利用珊瑚碎石砌墙。民国时期,人们创造性地把钢筋混凝土运用到民居装饰构件中,如柱廊、女儿墙以及屋檐。这充分体现东方古民居建筑不仅保留了本土建筑的风格和技术,还融合了外国建筑的技艺特色。整体上,大都是对称严谨,造型优美,比例准确,尺度合宜。在装饰元素方面,以象征吉祥的花卉、鸟兽为主。如荷花的谐音“和发”、梅花代表“喜上眉梢”、鸽子代表“和平”、流云纹象征“天界仙灵”、南瓜及石榴代表“多子”、鸡代表大吉大利等。这些传统的中国民俗文化和新颖的外国文化相互交流与融合,形成了博大精深的骑楼文化,是一笔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2 对东方古民居建筑保护与开发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东方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工作也呈现出可喜局面,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如2011年10月,十一届东方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东方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文化强市”的建设目标,为做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成立了文物管理机构,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积极采取财政专项拨款等一系列有利措施,实施市级历史文物系列保护工程,先后对本市感城镇不磨村的吉首岭、新街遗址、感恩县学宫等13处市级历史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从2013年7月开始,东方市政府还相继投入80多万元用于黎族文物的抢救性修缮。但是,东方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现状也不容乐观,尤其是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与开发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据我们调查,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群众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我们在走访本市八所镇的墩头村、北黎村、港门村时,路过的村民不时嘲讽地说:“这老房子有什么好看的?!”同时,在与村民的交谈中发现,对于当地村民来说,若有经济条件就该拆旧建新。是不是古民居建筑?古民居建筑有着什么样的价值?古民居建筑是否应得到保护?该怎么保护?这些问题都与他们无关。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古民居建筑价值的认识不够深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意识淡薄,导致古民居建筑出现了惨遭破坏的局面。
二是古民居建筑绝大多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荒废、倒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审美艺术标准的改变,村民们为了追求更舒适的居住环境,要么搬到镇上或其他城市等地生活,使大量古民居建筑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于无人居住的弃屋,因为无人看守,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被偷盗,被破坏。加上自然灾害、风雨侵蚀导致古民居建筑荒废、倒塌。
三是拆毁重建现象严重。据我们的调查得知,目前东方的一些现代化民居是在古民居建筑的基础上对外部进行修葺的,如坐落在本市八所镇墩头村有一座房子的正前方是黄色的墙面,不锈钢的铁门两边装有玻璃窗户,并附有不锈钢的防盗网;房子的右侧则是古民居的灰面墙和拱状木窗。甚为严重的则是在原有的古民居建造而起的房子,古民居建筑的影子无处可寻。显而易见,人们的变相修葺和严重拆毁使许多有价值的古民居建筑失去原有的风采。
四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措施不落实。在我们走访的过程中,当问及对古民居建筑的保护措施时,许多村委会干部都无奈地表示:“这些属于文物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些古民居建筑根本上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批示,我们也不能任意行事。”出现这种情况,很大原因要归结于东方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古民居建筑价值小,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古民居建筑纳入有规模的保护体系中,保护措施不落实。加上东方古民居建筑的分布较为分散,保护难度较大,使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
3 保护与开发古民居建筑的主要对策
从东方古民居建筑保护现状的分析中,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保护古民居建筑的重要和紧迫。认真做好保护和研究工作,向世人展示古民居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仍是我们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特提出几点对策:
(1)增强保护古民居建筑的意识。一是编撰《东方古建筑》。东方古民居建筑,见证了东方近百年来的历史发展变迁,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通过编撰出版《东方古建筑》,不仅为东方保护古民居建筑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更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保护古民居建筑的意识,有利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二是开展对古民居建筑的宣传活动。利用我国“文化遗产日”,运用多种形式集中对文物法规和古民居建筑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2)做好编制保护规划工作。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东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东方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纳入城市或村镇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古民居建筑以专项的保护,并实行问责制。要做好编制保护规划工作,东方市政府应当邀请省内外文博方面的专家到东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古民居建筑保护与开发进行“把脉问诊”,提出建设性、针对性的意见,制定编制保护规划的方案。同时,文物管理部门要深入挖掘,摸清古民居建筑的“家底”,对全市的古民居建筑遗址村落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挂牌保护。
(3)积极探索新的保护模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民居建筑,必须不断探索新的保护模式。对于年久失修没有人居住的古民居建筑,鼓励个人认领保护,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补助,借此来激发许多人保护古民居建筑的热情,以保证恢复古民居建筑的原貌和确保古民居建筑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充分挖掘古民居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打造特色旅游资源。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从来就不是对立存在的。对于古民居建筑来说,如果只是一味地保护,但不开发利用,很难体现其价值。因此,实施有效的保护并正确深入开发利用其价值极为重要。古民居作为最基本的一种建筑类型,在现代化社会加速发展的今天,其越发彰显浓厚的历史人文价值。然而,旅游就是一种人们对不同生活、不同历史文化的品味和欣赏。目前东方发展旅游业仅依靠海滨特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中挖掘特色,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旅游产业,提升东方城市的文化内涵。如可以鼓励有实力的开发商兴建一些以骑楼建筑为模板的楼群,以酒店经营的形式,供游客居住,以其独具特色的建筑文化吸引游客,这样,不仅使古民居建筑文化得到传播,而且实现了历史文物保护与乡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从而助力东方旅游业的发展。
(一)依法管理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依据法规进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名镇(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编制,但对于名镇(村)内古民居拆迁补偿、人地矛盾、房屋产权等问题并未提出具体规定,致使许多地方管理者面对这些问题头痛不已。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使保护规划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违规者的处罚过于笼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以致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屡见不鲜。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除非是文物保护单位,一般的古民居没有规定一定要保留,历史文化名镇(村)里文物保护单位毕竟只是少数,大量的古民居才是其重要的价值体现。然而除非该村镇的保护规划已经获得审批,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以违反保护规划为由对肆意拆建行为进行强行制止。多数保护规划从编制到审批通过往往要经历好几年,致使行政管理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古民居被肆意拆改(见图1、图2)。
(二)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协调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由相应的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两部门齐抓共管的现行体制表面上似乎能相互督促,而实际上两部门之间的平级关系致使相互协调较难,在职能分工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管理真空或效率低下。
(三)监督缺位致使管理不力我国现实中历史文化村镇的建设管理乃至监督工作均主要由城建规划部门承担,文物部门只参与保护规划的审议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之外的监督力量,如民间保护团体基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机构设置中决策、执行、监督同体,目前体制下造就了决策与执行难分而监督缺位的局面。对于已经授予“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35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村镇,以及各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档案监管信息数据库。监管标准应尽快完善,从而促进动态监管和资源普查工作更全面、有效地展开。作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直接依据之一保护规划的编制成果良莠不齐,审批起来人为干扰因素较大。虽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将已编制保护规划并通过审批作为申报的硬性指标,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常常被随意修改,保护的措施和条例往往被轻易突破,最终保护规划难以实现,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四)行政考核制度不合理在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思想支配下,地方政府很容易出现为了发展经济,牺牲文化遗产的现象。同时,受任期考评制度的影响,行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难免出现短视行为,如全国各地出现的赶时间、超进度的“实事工程”、“献礼工程”。这些政治“作品”违背了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规律,使得大量古民居长期缺乏维护,建筑老化,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生产需要,这也促使许多无力外迁的居民盼望政府拆掉这些古民居,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见图3、图4)。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
(一)日本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保护体系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与登录制度的双轨保护制度。指定制度重点选定价值极其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强制性限制和硬性永久保护措施;登录制度选择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促进所有者自发保护。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该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日本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连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程序。英国的保护管理制度是由选定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保护官员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多项制度构成。其行政管理机构单一,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和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咨询和建议。地方政府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历史古城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落实。管理机构主线清晰,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法国的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以及拆除许可证制度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在被保护的地区,法律赋予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项目审批中很大的否决权,他们有权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对保护地区中的拆除和建设活动进行参与及监督。拆除许可证是法国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拆除建筑如同新建建筑一样必须得到许可证。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特定地区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应该被拆除建筑的拆除申请。取得拆除许可证只意味着对申请拆除许可的建筑可以拆除,并不意味着拆除后可以进行建设。拆除许可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对历史建筑的随意拆毁。
三、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策略
(一)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可分为指定制度、登录制度、指定—登录制度三种形式。登录制度是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其意义在于:一是对大量的文物古迹、近现代建筑物以及近代化产业遗址等进行登录,扩大了以往的文物概念和范畴,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推向了全面的历史环境保护。二是可以对文物建筑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来的用途,还是作为事业资产和作为旅游资源再开发,对部分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因此是对历史建筑的一种柔性保护机制。我国目前只有指定制度一种形式,因此,应借鉴国外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保护机制,明晰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将还未指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村镇、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起来,设立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国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要地区指定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见图5)。
(二)理顺管理机制,建立监管制度
1.建立责任明确的行政主管机构新公共管理学提出关注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把其作为通过明确的绩效合同等机制提高绩效的关键。因此,借鉴日本、英国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对古建筑的保存修缮,还涉及到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复等等。因此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均以建设规划部门作为历史文化村镇的主管部门统筹整体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修缮,而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旅游、房管等应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减少职能交叉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见图6)。
2.建立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新公共管理学提出以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来取代高度集权的等级组织结构,在分权化的管理环境中,关于资源分配与服务提供的决策更接近于服务提供点,而这种服务提供点既可以提供更多的、有用的相关信息,又可以为顾客和其他利益团体提供反馈机会。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涉及许多民间利益相关主体,如果一味是政府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但会增加许多成本,而且管理效果也不好。民间由于存在与政府信息不对称,也会因此产生矛盾和延误,因此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可建立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授权于镇、村,或从市、县派遣监督员下基层定点坐班,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滞后等原因造成不可挽回的遗产损失。
3.建立古建修缮和新建建设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做出相应规定,级别越高修缮管理程序越严格,以防止修缮不当对历史信息造成的破坏。针对一般性的、价值不大的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公诸于世,包括不同历史建筑的施工做法,同时对建筑修缮不需要申请和必须申请的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处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新建项目,应该依据相关的法规、控规和城市设计导则等制定该区段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新建项目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减少其设计弹性,使之符合城市肌理秩序、历史风貌与环境特征。在审批程序中加入城市历史与古建修缮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做出评议,避免低品质的作品充斥历史环境风貌。
4.建立拆除许可证管理机制参考法国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师、规划师的作用,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应当由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获得建设工程拆除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除,杜绝对历史建筑的肆意破坏,对私自拆毁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建筑均按有意破坏文物行为给予处罚。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历史文化村镇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允许人口拥挤的历史文化村镇辟村新建,对于古民居由于家庭人口增长确有需要加建、改建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求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进行改造并上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对于年久失修又无力进行维护的古民居,政府采取收购的形式获取房屋所有权,由政府统一管理。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我国自建国以来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成为我国古文化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颁布年代较早,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已经逐步不能满足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法律中对于传统村落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相关保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局限,外界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条款中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缺乏专门性以及整体性的法律条款对传统村落予以法律保护。而随着人们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加强,国务院为了切实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实际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二)惩处力度较轻。针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其中主要的是针对农民的房屋、土地的产权等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村落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经过了长时间的人文变迁,产权不够清晰,在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古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对于修缮古村落建筑的职责义务上存在不明确,导致互相推诿,难以实际开展,并且难以保证有直接利益者拥有明确产权,在产权争夺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坏。
(三)法律监督不足。对于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我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少专门的法律措施,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在实际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监督性作用无法体现,缺少法律的监督,古村落文化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二、保护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对策
(一)制定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国对于传统村落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对于古村落文化保护产生的极大的束缚作用,一些具有历史文化的城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相比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由此应在相关的历史文化名称的法律保护条例中加入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以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完善古村落文化保护,并且强化对于破坏古村落文化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历史建筑产权制度。古村落的建筑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解决较困难的问题,由于传统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数采用乡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闲置状态,传统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历史气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贩卖,造成了极大的文化损失。对于传统村落保护首先应明确村落中房屋、土地产权,以确保能够切实的保护村落居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国对于传统建筑的产权缺乏相关规定,一直处于巨大的争议中,由此针对这一现象应健全和完善建筑产权制度,以确保产权的明晰,减少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三)注重法律分类保护。对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区的村落文化差异较为显著,并且在传统村落中房屋、生产工具以及历史文化都属于村落文化,由此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应针对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完善过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类保护,以确保古村落文化能够全面、系统的受到保护,将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传承和发展下去。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 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 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内罗比建议》、《华盛顿》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 al 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 (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 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 ICOMOS Inter— 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 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 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 Conservation 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 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 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 ture's 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 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 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 (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五 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陈志华.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文献.台北:台湾博远出版公司,1992:10-25
2 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沦——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40
3 Little,C.E.Greenways foT America.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0
4 王志芳等.遗产廊道——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一种较新的方法.中国园林,2001(5):85-88
5 王景慧.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规划师,2002(6):9—13
6 Costanza and Daily·Natural capita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Conservatlon Biology,1992(6):37-46.
7 俞孔坚,李迪华,潮洛濛.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十大景观战略.规划师,2001(6):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