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17:31: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增值税征税原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增值税“说”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围绕“说”而构建的。“说”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都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商品的最终价格中,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最终能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真正的纳税负担者。由此在整个税收过程中,企业只是起到了纽带作用,为政府和消费者搭建一座桥梁,使得增值税能有理有据地从消费者流向政府。增值税与企业自身并没有任何关联,不构成其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其财务报表中也没有必要作为支出项目予以反映。“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增值税的征税和扣税原理分析
从《增值税国际比较》对说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说”是政府部门基于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为方便征收增值税而专门构建的理论。政府往往不关心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合理,而更关心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如何能更方便地为国家征更多的税,从而忽视会计要求的收入与税负的配比原则。此外,作为增值税的征收方,税务部门把增值税当成了委托给企业销售的商品,而进项税和销项税则类似于它定期向企业支付的购货款项和向企业收取的委托代销商品款。所以,增值税缴纳的多少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本无关,企业当然没有必要也不能把它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
(二)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说”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增值税的流转性和可转嫁性。增值税是否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又能否实现金蝉脱壳而将自身置之度外落得一个自在逍遥呢?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
由图,E0和E1分别为征税前后的供需平衡点,P0和Q0为税前平衡价格和数量,PS(不含税价)和Q1为税后平衡价格和数量,PD为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PS超过PD部分就是商品应缴纳的全部增值税。由图PDP0由消费者承担,P0PS由企业承担。(增值税采取价外税且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所以征税前后供给曲线不变,需求曲线逆时针旋转到D'。)
由此,说“增值税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而与企业无关”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增值税的转嫁程度由商品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值决定。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企业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反之,则不能大量转嫁。
结论:以“说”为基础设计征税机制是合适且有用的,但是由于它的立足点过于偏向征税方而偏离了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且违背了“真实性”原则,故而用于构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值得商榷的。
增值税“费用说”是否合理?
与“说”相对应的是增值税的“费用说”。所谓“费用说”,是指增值税本质上同所得税一样,是企业需要负担的一项支出。依据该理论,增值税并非与企业无关,而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均与企业利润存在密切关系,是需要企业承担的一项支出,因此需要列示在利润表中,并与收入配比。“费用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费用说”能揭示增值税的费用实质
我们可以从以上的经济学分析看到,增值税实际上是需要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的。从这个层面上讲,增值税无疑是企业的一项费用,需要在企业的日常核算和财务报表中予以重视和体现。而“费用说”恰恰能够很好地体现增值税的这种费用实质,不易让人产生误解。
(二)“费用说”能反映增值税会计的双重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交叉领域,因而肩负着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目标的重大使命。增值税会计的税务目标是,协调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纳税义务;其会计目标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只有建立在“费用说”理论基础之上的增值税会计才能更好地反映以上的双重目标。
(三)“费用说”能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费用说”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列示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这样就能够清楚地看出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形成的影响过程,还可以据此分析评判各个行业之 (下转第41页)(上接第39页)间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的水平。这不仅增强了财务表提供信息的纵向和横向的可比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质量,而且会对政府调整增值税政策有很大裨益。另外,“费用说”也使得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
(四)“费用说”减少了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干扰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就会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无法忠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从而使其利用价值大打折扣。随着增值税税制原理和会计处理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已经越来越复杂,这无疑加重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费用化使得增值税不必为了迁就税法而过于繁琐和复杂,也给会计人员的处理带来了方便。
构建新型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设想
综上,目前以“说”为依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而“费用说”恰好能够弥补这些弊端。基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着类似的费用本质,再加上现如今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较增值税更加完善和深入,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来构架增值税的核算体系。关于这一体系的构建,值得会计界所有专家和学者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将“会计”从“税法”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又能把二者相互协调起来,共同为我国经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盖地.增值税会计:税法导向还是财税分离[J].会计研究,2008(6)
[2]吕志明.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改进[J].财会月刊(理论),2008(3)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区别在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征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商品流转和劳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能够更好的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分工。但目前我国税法对银行业征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2008-2013年,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由1065.89亿元增至2372.95亿元,年均增长21.8%),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银行业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银行购进货物(如机器设备、水电费)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交纳营业税,银行无法向接受其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像接受运输服务那样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2)银行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核算,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到期无论是否收回,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高时,会影响银行短期资金流动,也会对银行整体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3)银行业提供的跨境服务无法享受退税。由于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此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这些跨境服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削弱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营改增,银行业可以获得如下税收好处:(1)体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2)通过适宜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顺应当前金融外围业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银行业细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4)实现对外银行业务出口退税,增强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银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采取何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两种,前者是按照某一税率乘以应税收入得到应纳税额;后者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者相比,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比较简便,但没有根本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下游企业也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一般计税方法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缺点是纳税操作复杂,尤其是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将使银行业在发票管理、系统改造、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两种计税方式应该优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采用一般征税法时再用简易征税法。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可以考虑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三)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四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当兼并税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将不会出台新税率,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最可能的是简易征税法按照6%,一般征税法按照11%。
(四)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成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大税种。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快,增值税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想的增值税还有很大差别,增值税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的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过窄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与工业和商业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仍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国家建设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的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等。
2、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在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实。2、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税法规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3)其他抵扣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如交通运输业课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基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这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不法分子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
3、生产型增值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显露。首先,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通过折旧的方式转移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从而形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的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的程度越深。其次,生产型增值税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各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已成为惯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使得我国产品在与外国得到彻底抵扣税的同类进口产品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传递不到位
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还是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其表现在:首先,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虽然有些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计算机等管理工具覆盖面小,更未联成网络,形成合力。其次,纳税人的信息来自基层税务部门,经过筛选后再进入信息系统,导致传递落后、不全,上级难以掌握下级真实具体的情况,导致决策不到位。因此就严重影响了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几点措施
1、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方面,而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原征收营业税应改征收增值税。另外一些不动产也应开征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内在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主体税种地位不受威胁,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某些行为如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2、建立严密的征扣税机制
一是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服务领域,解决同一征管单位分征两种税种所带来的矛盾,避免因分征两种税导致增值税征扣机制中断,使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失去完整性和连贯性的问题。二是将资本性货物统一纳入即征税又扣税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国内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只征不扣,外国进口的资本性货物不征不扣两项政策不统一的矛盾。
3、做好增值税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应该逐步开始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4、建立增值税信息网,改进防伪税控系统
借鉴现代管理科学的信息论原理,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鉴于我国零星分散的纳税人较多,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薄弱,可以考虑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做起。由于一般纳税人具备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报税的条件,如果将涉税的信息录入终端设在基层税务所,税务机关就有条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录入信息网,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还要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切实发挥增值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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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二是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三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营改增”的改革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欠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3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三、“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一)实行营改增,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这样做首先贯通了所有行业和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过去是割裂的,实行营业税的企业不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进行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这次所有的行业全部进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之内,所以取消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特c。
(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还会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出现扭曲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这次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缩小了税基,即使税率不变,企业的实际税负都会降低的。同时,把现在还没有纳入增值税运行机制里面的四大行业也都纳入增值税机制中,这四个行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是一次全面性的减税。
(四)由于实行了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因此,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四、“营改增”的意义所在
(一)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拉动经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成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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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它是不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它是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中所包含的已征税额分次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其为“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它是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已征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一次扣除的,其征税对象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所以称其为“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积累型”增值税。它是在“收入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将劳动力价值(工资性费用)的支付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在支付当期一次性予以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一次扣除劳动力价值,其征税对象相当于社会积累总额,所以称其为“积累型”增值税。
详见下述关系:
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公民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额-外国公民在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额
国民收入(NI)==GNP-折旧-间接税==个人可支配收入(PDI)+个人所得税+公司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政府给居民的转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
社会消费资金==NI-社会积累资金
社会贡献总额==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NI
社会积累总额==社会贡献总额-工资性支出==利润+利息+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NI-工资性支出
实施“积累型”的依据
“积累型”增值税,就是在“收入型”基础上,将劳动力价值支付额(工资性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可以理解成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工资性收入,只是将对工资性收入征收的'增值税'称作“社会保障税”专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同时将已交纳的税款纳入扣除范围。具体做法是购入构成产品、商品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记入'待扣税金',期末时按当期销售成本占销售成本、期末存货的比率结转当期进项税额;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亦记入'待扣税金',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按折旧额、摊销额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结转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工资性支出按一定比率(等于或小于社会保障税或费,视同进项税额)结转当期进项税额;最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实施“积累型”增值税的依据和意义是:
第一, 从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与劳动对象的购入,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区别或许就在于工资性支出没有已纳税金(增值税),没有有效的扣税凭证,这也正是下述实施“积累型”增值税的理由。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将社会保障税的纳税凭证或社会保障机构扣缴社会保障费凭证作为唯一合法的扣税凭证。社会保障金收缴难成为有目共睹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企业欠缴社会保障金388亿元。因此,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强化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税(费)仅指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公共基金部分,其比率应相当于增值税税率,其征收范围可扩展到所有工资性支出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务性支出(以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界)。
第二, 社会积累额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源泉。“积累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社会积累额(即增值额)。所谓积累总额就是各种利息净收入、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和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应当看作是真正积累下来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社会财富。即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剩余价值”部分。
第三, “积累型”增值税是促进投资增长、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力措施。我国自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或积累型转变。
第四, 适应我国“劳务输出型”经济特点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属“劳务输出型”,其主要特征是: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相对比重较大、“三来一补”型多。我国出口退税低于增值税税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占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劳动力成本不在扣除范围内。实行“积累型”增值税的一大直接好处就是在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形下在境内生产的增值税税负率不仅低于在境外生产进口的,而且还低于境外生产出口到第三地的。这将大大有利于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和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五,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然要求。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征收范围,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特殊行业外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第三次税制的重要内容。然而这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最大难题就是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工资性支出占成本的比重很大、甚至是全部。若不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工资性支出,则必然会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平均税负率和营业税税率,从而抑制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发展;若降低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则会使使用这些行业和业务企业的税负增加。
第六, 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意义。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承担进一步降低关税的义务。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要承担的降低关税的义务仍是相当重的。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的民族工业实行某些保护措施,但是这些措施总是有限度的。所以进一步降低关税,必然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可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也就是说,对境内生产的产品而言,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相当于社会积累总额,为保持税负不变,可提高税率,扩大扣除范围;而对境外生产(进口)的产品,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积累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可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而对国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而“积累型”
增值税是在“收入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将已交纳“社会保障税(或费)”的工资性支出按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并不违背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是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当然,实行“积累型”增值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对进口产品的超国民待遇而有利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还对于规范税制,降低税收成本,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