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法律模板(10篇)

时间:2023-12-16 09:06: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道德与法治法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道德与法治法律

篇1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篇2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篇3

一、引言

《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著,陈福勇、张世泰译,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著作。富勒虚构了一个洞穴里的杀人事件:五名探险者因山崩受困山洞,在受困后的第20天,食物用尽,威特莫尔提出用掷骰子决定吃掉一名成员来救火其他四人的建议,但在掷骰子前却反悔。其他四人却执意要掷骰子,此时威特莫尔保持沉默了,最后不幸的是选中了威特莫尔。四人在获救后,以谋杀罪被。最高法院裁定四人有罪并处以绞刑。50年后,一位老人被捕,并被控50年前犯有谋杀罪。这个老人就是当年被漏掉的吃人自保的探险者,现在需要对他的行为做出判决。与50年前一样,最高法院最后作出维持原判,判决老人绞刑。

看完案情,笔者基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完全肯定的认为四人无罪,虽然他们确实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是那是在极端危险的情况--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可以认为是人一种求生的本能,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也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五人也达成一个共同的协议,暂且认定为是对五人有同等约束力的规则。既然是规则,五人就得按此规则来行事,外人无权干预。而五人也确实是这么执行的。正如一个疯狂的赌徒,为了赢回赌本,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既然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又有了口头协议,那么无论结果如何不利都是不可罚的。当然,以上是笔者脱离法律人的立场的观点。当读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陈词,即被带入了一个新的法律的世界,但是对十四位法官的陈述都不能完全的说服我,我更倾向于做出有罪的判决,因为一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有罪无罪反复的纠结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二、不同法学派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认识

1、历史法学派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是:二者有一种共同的起源,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它们却各奔东西了。其后期的代表人物祁克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和立法两种情况。法律与道德也有本质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和道德间存在着必然的概念性的联系,不具有道德性的法至少不是完全意义的法,即"恶法非法"。其代表人物为富勒,富勒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事业,具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

3、实证法学派

法律实证主义坚持法律和道德相分离,认为"恶法亦法"。引用奥斯丁的著名主张,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是另外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使我们恰巧不喜欢它。"①其另一个代表人物当属哈特了,其一方面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又肯定法律中要保留一定的道德内涵,即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后文将对哈特的这一观点进行细述。

4、综合法学派

综合法学派,也称为统一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相互交融。其代表人物为博登海默,提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②

综上所述,各法学派对法律和道德的观点不尽相同。笔者通过读《洞穴奇案》,愈发的赞同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观点,既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又认为要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以保证道德和法律在现实中的并行不悖。

三、哈特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认识

1、哈特眼中的法律、道德

哈特眼中的法律乃是专指实证法,即人所制定的法律。实证法不限于事实上过去存在和现在有效的所有法律, 还包括将来可能存在的和将来不会存在但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的、由人所制定的法律体系。这是无法通过事实列举的方式穷尽的。哈特认为某些法律制度或规范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 或历史上曾经存在和现行有效的法律事实上都受到道德的影响这一事实, 并不足以否定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哈特认为道德分为正确道德和实证道德。正确道德是指那些具有真假值的普遍性道德原则, 而实证道德则是指某个共同体成员事实上接受的或约定俗成的道德。道德也有多种形式,本案中至少存在两种道德。第一种是自保,第二种是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自保,是不是具有正当性呢?本案中,四人就是基于自保才残忍的杀害了威特莫尔,于是威特莫尔的生命就受到了侵犯。"如果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唯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才是无条件和绝对的。"③在这两种几乎处于同等地位的道德需要被选择时,被选择的一方必然要伤害到另一方。这样看来,四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命而选择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又是可以被理解的。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观点。特朗派特法官提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这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一种剥夺,牺牲自我的美德是值得赞扬,但是绝对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强制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宁可牺牲自我也不去杀人。哈特认为道德认知主义最多只能说明据以评价法律的道德原则可以理性地证明,却不能否定一个邪恶或愚蠢的法律不是法律。

2、法律与道德是必须分离的

哈特是站在实证主义的阵营里的,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不同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者,可以说是对其理论的扬弃。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 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地道的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了流行的道德。但人们有可能不正当地对待这一真理,将它当作一个不同的命题的根据,即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的一致性,或必须依靠我们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④他强调,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或默示地包括对道德或正义的引证。所以,他心中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 法律反应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⑤可以看出,哈特对分离命题的论述事实上是建立在道德的不可知论的基础上的, 而且证明分离命题也很难不使用概念分析的方法。

3、分离的前提下不否认联系

哈特提出"法律与道德间的某些关联是很难否认的;但是这个法律与道德间无庸置疑的关系,却可能被错误地当做另一种有疑义的关系存在的征象,或甚至被误以为就是另外一种关系。"⑥本案中,伯纳姆大法官认为,赞同判探险者无罪的唯一理由在于他们对于探险者抱有一种同情,而这种同情很大程度上是普遍的、自然而然令人尊敬的,但这种同情,却不能对法律产生任何的影响。单独从道德上看,四人确实情有可原,就算有罪也不致死,退一步说也是可以被判缓刑的。

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个社会道德和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突兀的、公开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或者是沉默平和地通过司法程序影响法律。哈特认为,任何一个实证主义者都不会否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法律的解释有道德因素。法律相对于变幻莫测的现实而言,总是存在无法克服的滞后性,如果要将法律应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就需要解释法律,但是依照实证主义者的研究则必将司法模糊性予以去掉,而这与现实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哈特说,法律的空缺结构有赖于司法的解释,而这种司法解释中的公正、合理、利益都展现了法官的司法品德。⑦

4、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

哈特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从内容上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人的脆弱性。对人的脆弱性的保护是道德与法律规范设计的共同的体现,依靠道德和法律来"消极克制"。正是因为人性脆弱,才需要对道德法律规范对危害人身的伤害加以禁止。从实际生活中看,我们也可以发现,为道德上所禁止的伤害他人的行为,自法律上也加以禁止。第二,大体上的平等。这是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基础。这一大体平等的事实就说明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同时,也说明道德的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形式的控制。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哈特假设人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实际生活中,人的利他是有限的,而经常存在的是对他人的侵犯,这就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存在。第四,有限的资源。人类资源的稀缺和有限的事实会导致人们在争夺资源时产生竞争,这就需要某种机制来保证竞争不会导致社会混乱。这样的话,道德、法律这样的规则便会产生。在有限利他主义的地方,为建立对他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信心和保证人们相互合作,就需要这样的规则存在。第五,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哈特指出社会中的人们会因不同的动机来服从规则,但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利益倾向,只会按照自己的短期利益来行为,所以,人的理性就要求建立一个强制的制度来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合作。⑧强世功认为哈特所谓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或者普遍道德原则不过是一些事实而不是价值,在坚持事实与价值分离的现代立场上,他坚定站在事实之上,甚至将事实作为价值的基础。本案中的事实:五人被困洞穴,一人被有预谋的杀害。按照哈特的理论,本案中的四人是有罪的。不能因为其处境值得同情而免于法律上的处罚。法的效力是依靠一个事实来判断的,这个事实蕴涵在承认规则之中。我们都会认同有预谋的杀人是犯罪行为,假设我们不知道四人是处于"洞穴"的情形下,只知道他们有计划的杀害了威特莫尔,那么我们一定会毫不犹豫的得出四人有罪的决定。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易受到政策、道德信念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执业者受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公然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

总之,哈特的"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仅仅是一种偶然的事实,并不是必然的联系。

四、总结

哈特坚持站在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联系的立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各有特质,法律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同样,道德也不能完全的代替法律。法律的接受者也是法律的创设者,他们愿意服从法律不是因为法律的内容与道德的标准相吻合,而是因为法律是通过一种大众都认可的方式制定出的。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53.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9.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三联书店.2003:185.

④[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1

①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2

②⑥[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185

⑦吴真文.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J].道德与文明.2009(04):107

⑧叶方兴,刘倩倩.哈特视阈中的道德法律化理论研究[J].黑河学刊.2008(06):93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53.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三联书店.2003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 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

篇4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证明,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倒签提单的由来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上记载有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时间等相关事项,银行为了赎回信用证,买方在付款时都会以此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所以,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收货时间是否与合同记载的相一致,通常会成为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功履行的标准之一。托运人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货物,或者没有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手续而延误了交货时间,往往会以保函的形式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此,倒签提单就诞生了。而有时延误交货时间也有可能是承运人造成的,所以为了避免解除合同,承运人往往会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它不仅给买方带来巨大损害,还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由于其的性质不同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确定倒签提单的性质迫在眉睫。

二、学术界对倒签提单研究的主要学说

目前,学术界对倒签提单的责任归属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倒签提单违反了合同中存在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并且,它是一种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谋行为,侵害了买方基于合同所享有基本权利,因此构成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说。所谓侵权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倒签提单具有侵权性,在早期海商法理论界中都普遍持这种观点,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可以得出,倒签提单具有侵权性,构成侵权责任。第三,责任竞合说。责任竟合说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无论是从货物买卖合同、提单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来看,倒签提单首先都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同时倒签提单又具备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侵权性。因此,倒签提单的双重法律性质直接导致了其责任认定及承担上的竞合。第四,缔约过失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汉堡规则》中,规定了引起缔约过失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货物没有完全装上船的情况下倒签提单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倒签提单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我认为,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应追溯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而倒签提单本身是提单中的一种,所以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应从提单本身的法律性质中探寻。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性质。

(一)物权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在希望得到货物之后再付清货款,而卖方则希望在收到货款之后再发货,双方对此都有怀疑,因此双方当事人采用提单的方式解决问题。当承运人运货至目的港时,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即可以取得货物,无需对承运人给付任何对价,这就说明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并且可以任意处置货物。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表示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而且提单权利的客体是运输的货物,是财产权利,正好符合物权的特征。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属性。

(二)债权性

倒签提单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损害、丢失或偏差等,这将直接给买方带来损害。简单的说,买方没有收到与其支付货款相对价的货物,这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买方若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就不能向承运人索赔。根据英国1855年制定的《提单法》以及1992年制定的《海上贸易运输法》中的规定,在提单背书转让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买方或者提单所有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此,提单的债权效力即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按照合同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术界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存在三种学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竞合责任说。通过对倒签提单的性质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应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受法律保持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侵害。这里所说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二是行为人的过错。三是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倒签提单给买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买方因没有及时收到货物而遭受利益上的损失,同时因承运人签发的虚假日期侵犯了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而给买方带来损害。其次,提单的签发是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共谋欺骗下发生的,所以具有主观的故意,是明显的行为人过错。最后,因为提单的不合法才导致买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他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倒签提单具有侵权责任的特征。

(二)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合同必须有效存在。二是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即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这就是说,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四是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提单具有债权性质。倒签提单的签发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债权,违背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倒签提单的签发虚构了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日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倒签提单也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

通过上文中对倒签提单性质的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性质,倒签提单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倒签提单行为人签发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相,对收货人有欺诈的故意,侵害了收货人的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权利,故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或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所以,我认为,倒签提单既属于侵权责任也属于违约责任。

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倒签提单行为严重威胁与损害了提单的流通性和稳定性,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防范倒签提单,完善法律制度是我们当前所要解决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赵栋.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与防范措施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篇5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62-01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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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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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法律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加强校局融合十分重要,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法律专业中,相对于其他专业而言,对于学生实践水平的要求尤其之高,因此,仅仅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仅仅依靠学习很难完成,加强校局融合能够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

校局融合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被看做是产教融合。通常情况下,学校对于学生的培养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即使学校会对当前的法律形式进行跟踪与调查,但还是无法最大程度的对学生进行新知识以及新的实践实例方面的补充,而校局联合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这一方式,学校可以获得很多本身无法得到的信息,解决了学校与社会之间对于人才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对于我国法律方面人才的进一步培养具有重要价值。

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像对于传统的办学方式而言,产教结合的办学方式还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会使得学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能够在固定的目标的基础上完成,这对于教学效果的改善以及教学水平的提高十分重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培养,同时,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观察以及思考,结合学校的教育,学生也能够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其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便会形成高度的融合,这对于我国法律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将法律职业道德渗透进教育之中

要改变法律职业教育课程的工具性,需要对课程进行再一次改革,重构课程体系,将法律职业道德融入课程,关照人的价值存在,实现知识的工具性和精神性的统一。 为此,高等法律职业院学校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的要求, 开设公共基础课;搭建类型和形式多样、覆盖全面的满足学生需求的公共选修课平台,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加强专业课与文化课程的相互融通, 法律职业院校要更新教学理念,重新建立起“三维课程目标”,以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确定课程目标,在每个技术环节、项目、任务中融入法律职业道德、价值观培育。 去除课程的工具性,在课程中注入产业文化,加强职业审美教育,用美去感化心灵。

三、加强校局文化融合

法律职业院校要将法律行业的核心文化融入学校文化建构,将法律行业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渗透到育人环节中,塑造一个完整、立体的职业人。校局文化融合的实质就是在法律职业院校文化的构建过程中,引入法律行业文化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实现校园文化向有利于培养法律行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转变 。 目前法律职业院校很多毕业生就业不稳定,与法律行业发生纠纷、矛盾的原因是毕业生无法适应法律行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这说明了法律职业院校在校局合作中未将法律行业的理念、文化融入学校文化中。在国家政策、法律层面上校局合作、产教融合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律职业院校可从校局文化融合上掌握主动权, 将法律行业文化引入学校文化构建上, 把法律行业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行动规范融入教育教学,推进校局更深层次的融合,文化的融合更能推进校局持续、深入和生态合作。校局合作、产教融合是法律职业院校的基本办学模式,通过办学模式、体制机制的协同创新,在项目研发、技术合作、基地共建、设备共享等过程中融入法律行业文化。 法律职业院校在建设校园文化的同时要突出法律行业文化。法律职业院校要进行课程改革,在专业课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考核评价上融入法律行业文化。在实践课和顶岗实习中用法律行业文化引导学生,用法律行业的行为规范、守则要求学生。用法律行业成功人士的榜样、事迹感染学生,在校园环境营造上融入法律行业文化,通过耳濡目染影响学生,使法律行业文化成为学生自觉精神追求。

四、提高对于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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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曲病在开花后至乳熟期发生,主要在水稻抽穗扬花期感病,为害穗上部分谷粒,少则每穗1~2粒,多则每穗10多粒。病菌孢子多在破口期进入,在颖壳内生长,初时受侵害谷粒颖壳稍张开,露出黄绿色的小型块状突起,后逐渐膨大,将颖壳包裹起来,形成比正常谷粒大3~4倍的菌块。菌块近球形,颜色逐渐变为黄绿或墨绿色,墨绿色菌块表面光滑,最后龟裂,散出墨绿色粉末(孢子)。

2.发病规律

稻曲病是由真菌中的担子菌亚门类绿核菌侵染后而导致发病。病菌由落入土中的菌核和附着在种子表面上的厚垣孢子越冬,菌核于翌年的7~8月发育产生子囊壳,壳内产生大量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并随气流传播散落,在水稻破口期侵害花器和幼嫩器官,导致谷粒发生病害。稻曲病的发生与气候、施肥水平、大田管理和品种抗性有密切关系。病菌在24~32℃及高湿的环境下萌发传播。稻曲病菌的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均借风雨侵入花器,尤其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遇多雨、低温,特别是在连续阴雨的天气下发病重。栽培管理粗放,密度过大,灌水过深,排水不良,尤其在水稻颖花分泌期至始穗期,稻株生长茂盛,若氮肥施用过多,造成水稻贪青晚熟,剑叶含氮量偏多,会加重病性的发展,病穗病粒也相应增多。一般晚熟品种比早熟品种发病重;秆矮、穗大、叶片较宽而角度小、耐肥抗倒伏和适宜密植的品种,有利于稻曲病的发生。此外,颖壳表面粗糙无茸毛的品种发病重。

3. 防治要点

3.1加强栽培管理

针对各种品种,适时移栽,使水稻开花期与雨期、高温天气错开。选择合理的种植密度,改善田间小环境,增强通风透光能力,以降低发病率。根据水稻不同生育时期对肥水的需求特性,进行科学施肥、灌水,保证水稻青秆黄熟。氮肥与发病呈正相关,氮肥过多,水稻生长过于繁茂嫩绿,会增加稻株的感病性。在施肥上应施足基肥,早施追肥,增强稻株抗病能力,适施氮、磷、钾,切忌迟施、偏施氮肥。在水浆管理上宜干干湿湿灌溉,适时适度晒田,生育后期保持田间干干湿湿无积水。增强稻株根系活力,降低田间湿度,提高水稻的抗病性。发现田间有病株应及早拔除并深埋。对发病较重的田块,应在收获后进行深耕,把病菌埋入深土下,减少病源。带有病菌的稻草应尽早作燃料,染病的秕谷必须及早处理。

3.2选用抗病良种,严格种子消毒

水稻不同品种(组合)对稻曲病的抗性差异较大。选用抗病良种并选用无病区域的稻种栽培,是防治稻曲病的有效技术措施。一般,籼稻轻于粳稻,密穗型品种重于疏穗型品种。种子进行消毒处理是消灭种子带菌、防止初侵染源的有效措施,而且成本低、效果好。在生产上,一是全面普及强氯精消毒浸种;二是推广浸种前晒1~2个太阳,利用太阳紫外线杀菌:三是用2%~3%石灰水或50%多菌灵500倍液或采用强氯精500倍液浸种12h,捞出后催芽、播种。或用5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浸种24h,然后捞出催芽、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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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家强调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知法、懂法是对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为此,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对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法律内容,教师可以借助此对学生展开法律启蒙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识。

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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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一般是指人们的守法和用法意识,法律素质一般被认为是道德素质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的人,一般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規都有一定的了解,且对于法律的正义性和守法的必要性深信不疑。对于生活之中的涉法行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会选择以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因此,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一个法律行业从业者的必备素质。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教育体系之中,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程度甚至要高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一个人的法律素质得到较好的培养,具有较高的法律道德素质,这个人才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为人民和国家的法律完整作出贡献。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法律教育之中的一个学科项目,主要面向的是将来要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学习者,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较高的法律素质可以保证他在法律行业之中的工作不受到个人欲望的影响,在遇到困难时,以法律规定为先,并以法律思维方式检视与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这才是一个法律从业者应该具有的素质。

二、提高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措施

要在现代的社会之中推广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就要让民众看到法律教育对于个人生活的有益之处。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可以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从而提高业务能力,因此,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可以加强法律教育的效果。

1、加强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优化

在社会法治得到优化的环境之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赖和使用度才会提高。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可以促进学生和社会居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需求。因此,提高人民对于法律的诉求和法律的普及度,可以确保以法律素质为引导的法律教育高效顺利进行。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目的是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众法治意识提升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实行度。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可以促进人民对于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加强民众的生活安全感,增加法律对民众的有益度。要优化社会的法治环境,就要在社会的各方面加强法律体系的完备,对我国的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和加强。

要优化社会的法治建设,就要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传递和宣传法治的重要性,改变人们的传统观点之中对于法律的过于敬畏和使用上的误区。同时,为了在社会生活之中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传统感官,要对于社会的执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优化。加强社会生活之中的基础法制建设,加强人们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完善基层法律体系的普及。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之中,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人民对于法律的热情,工作的过程之中应该大力鼓励人民参与到社会执法的过程之中。通过对于法律武器的实践和使用,加强人民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于法律使用热情,激起人们学法热情,提高人民的法律素养,进一步促进社会人民学法过程的高效进行。

2、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度

在法律从业者的教育之中,法律知识的指导培养在专业院校之中占据很大的比重。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之中,法律专业的学生的基本教育是以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主,而在非法律专业的院校内,普通大学生一般将法律知识点的学习作为基础课程进行学习。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对于我国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社会居民的法治意识较为薄弱,且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法治化的进展较慢,因此,法律教育应该以学校法律素质教育为突破口,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进而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素养。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可以提高青少年敬法守法的意识,可以提高青少年对于法治社会的了解和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保证。将法律素质教育加入到基础教育之中,可以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效率,改变学校对于法律知识的教育模式,真正做到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视。

为在学习之中促进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学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在学校的考核之中加入对法律素质教育的问答和题目,检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并将学生在法律测试之中的得分情况作为学生成绩的加分项目。除此之外,在法律素质教育之中,教师应该加强对学生学习主动程度的推动,让学生主动学习法律,认识法律,这种教育方式可以推进学生的自觉性,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很高的提升作用。

3、加强法治精神的教育

法治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基础,人民群众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才可以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守法敬法,并且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在社会的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之中,对于法治精神的培养应该贯穿整个过程,其应用应该体现在整个课程的内容之中,课程的内容应该以介绍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质为课程的主要目标,促进法律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律教育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