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 09:06: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进项税额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总理反复强调,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
2016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是我国税收体系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将因带动中央和地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而使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朝着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来看,“营改增”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话,将面临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以有效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用公式表示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要么降低销项税额,要么增大进项税额。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项税额也就相应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在于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以下是两种关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供应商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量大,“营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纳税人居多,也就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当期有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我国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严格的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一般建议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因为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房地产企业也可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尽可能的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然,税收筹划要全盘考虑,而不仅仅考虑一城一池的得失,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带来净利润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润大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处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之间购销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三种。不论选用哪种结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应尽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申报之后就可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现金采购方式下,经过认证申报可以在付款当期就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种结算方式没有充分利用购销活动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赊购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尽管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是在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赊购时又只能在结清所有货款的当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结算方式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的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分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式外,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从不同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购货的成本以及合同条款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纳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尽早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使“营改增”能在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对运输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
3.代垫运费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当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自己拥有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运输车辆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假定这些可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占运费金额Y的比重为R,则相应可抵扣的税额为Y×R×17%。如果外购运输,支付运费可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额为Y×7%。令两种方式抵扣税额相等,则Y×R×17%=Y×7%,解得R=41.18%。此点可称之为运费抵扣的税负平衡点。如果R>41.18%,表示自营运输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费较大,可抵扣的金额较多;如果R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还应考虑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金额为Y×3%。虽然企业可抵扣税额为Y×7%,如果加上关联企业负担的营业税,相当于可抵扣税收为Y×4%,则Y×R×17%=Y×4%,可解得R=23.53%。此时如果R>23.53%,可以通过自营运输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反之,则应该从自己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外购运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采购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支出为400万元,如果企业自己组织运输,经测算其中能取得专用发票的物料耗费为8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企业是自己组织运输,还是将车队成立运输公司后从该公司购买运输,或直接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哪种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两个税负平衡点,不同情况的可抵扣税额如下:
自营运输抵扣税额=80×17%=13.6(万元)
从自己的运输公司可抵扣税额=400×7%-400×3%=16(万元)
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可抵扣税额=400×7%=28(万元)
可见,最后一种方式最合算。
例2:A、B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A企业每月固定向B企业销售产品5 000件,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价外运费20元/件(市场价)。A企业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运费中物料耗费取得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金额为30 000元。A企业有三个运输方案备选:
方案一:自营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30 000=1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将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综合分析:对A企业来说,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费的进项税额较高,自营运输方案的税负最低,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次之,成立运输公司的税负反而最高;对B企业来说,方案一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况下运费可抵扣额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税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况下,A企业采用税负低的方式,对B企业来说可能是税负高的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购销行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购销过程可能都需要车辆运输,自营车辆运输时,在销货时应考虑收取的运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成立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
2.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将自备车辆单独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时所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支出等。因此,在运用运费的税收筹划时,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估算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获取整体节税效益。
3.要考虑供货方的意愿,方案的变更会影响到购货方的税收负担,应综合考虑供货方对这种变化的反应,通盘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业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时,购进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如果只缴纳营业税,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李小瑞.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项目名称:此文为宜昌市2016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ysk16kt078成果
我国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该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还能够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 服务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现代企业发展中,营改增的实施可以缓解企业面临的税务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在优化企业出口结构和投资结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企业融资困难时,如何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进行企业税收筹划,这一问题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影响分析
在企业经济条件较为理想的状态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就税率方面来讲,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税率,有利于企业纳税金额的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好地发展。此外,企业在购买产品原料或者是进行劳务输出时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降低了税负水平,但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进项税额抵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在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难以正常抵扣。从涉税风险的规避方面来看,由于企业缺乏对增值税项目申报流程以及相关内容的了解,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难免会出现漏税和偷税的问题,企业若不能够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税收筹划,科学安排纳税行为,做好纳税义务的履行,会导致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
二、营改增背景下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对企业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中,纳税人主要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其中,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企业在进行产品统一销售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营业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增值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并且这两种税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对于混合销售产品的企业,既可以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税法作为具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当实际税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与营业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相比较,增值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若无差别平衡点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时,企业就可以选择做营业税纳税人。紧接着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在完成选择之后,为了减少选择的风险性,可以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判断其选择是否正确。当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比实际增值率高时,企业就可以选择成为一般规模纳税人,这样一来,企业承担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反之,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
(二)重新调整企业的产业链体系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企业的税款缴纳类型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在税款缴纳中所拥有的权利也有所增加,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营改增实施带给企业的福利。要想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就需要对企业自身的产业链加以调整,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升企业的进货价格,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然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来抵消销售甚至是进货过程中提高的价格,这样就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充分把握“营改增”政策的优惠条款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最终目的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总体上为企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因此,在该政策中有许多的优惠条例,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拓展了空间。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相应的优惠政策,在遵守律法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除此之外,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尽量的多抵扣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企业选择正确的供货渠道,让供应商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方便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的区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主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四)加强营业税负水平的控制
现代企业应该对其自身的企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合理把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探讨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加强小规模业务和项目之间的联系,例如,企业中需要开展两种项目,A项目的开展会提高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B项目的开展则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两种业务合并为一种业务进行处理,可以有效抵消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整体税负得到缓解。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企业的税收额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就应该认识到“营改增”政策的优势特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采取正确的税收筹划方式,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郁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筹划策略[J].交通财会,2013,(10):57-61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通过正确计算应税税额,合理延迟纳税,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企业应正确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从而实现延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标。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延迟纳税政策依据 筹划思路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纳税人都必须遵守各项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税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应在遵守各项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税收筹划,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以便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收筹划方法选择,实质上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通过正确计算应税税额,合理延迟纳税,少缴甚至免除纳税,尽可能地节约税务性资金流出而进行的选择税务最低方案的财务活动行为。本文拟以增值税为例,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为了保证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三点: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半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接受捐赠、投资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一并提供捐赠、投资、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筹划思路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实现纳税期限后移的具体是:
1.推迟销项税额发生时间的方式有:
1)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
(2)以实际收到的支付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若预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合同应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2.提前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方式有:
(1)购买方应选择可以尽早取得发票的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并按税法规定时间限制认证抵扣 ;
(2)对所有购进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认证抵扣,必要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
(3)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拿到发票和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为:
1170÷(1+17%)×17%-117÷(1+17%)×17%=153 (万元)
此外,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一方面在销售合同中指明“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过赊购方式购进企业货物,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则本月就可以少确认销项税额8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
则应缴的增值税为: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万元)
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4万元。
本期可以延缓缴纳130.9(119+11.9)万元的税款。
【案例二】一大型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学校、幼儿园和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日常需要耗费相当大的外购材料金额,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设企业平衡时购买的库存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
筹划思路: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就可以在生产经营期间少缴税款。
假设企业库存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材料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而且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正常经营中都“不用缴纳”。这样就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按向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6%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11.22万元,即可以获得利润8.42万元。
分析评价:递延纳税虽然不能降低纳税人的总体负担,但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使企业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以无论针对何种税种,只要能做到合法递延纳税,对企业就是有利的。
企业不能一味为了递延纳税而盲目销售货物或购进货物。
税法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有专门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总之,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正确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从而实现延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科学出版社2009第二版.
[2] 《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合理延迟纳税》.中国优税网. 2010-5-13.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税法及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可以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税收筹划也会指导会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规范。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现行税法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现代企业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课题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正确的税收导向具有激励功能,能够促进企业在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净收益,从客观上也使国家能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设立、筹资、投资、生产、核算、收益分配等有关事宜,在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有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于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在企业纳税税种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对于增值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筹划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因此利用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二)利用扣税凭证筹划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纳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
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三)利用进项税金调整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四)销售与加工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加工制造企业来说,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再销售给客户,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某客户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费,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方式对加工企业有利,所以就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假如,某单位需要一批钢结构产品,需要本单位进行加工,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对于这笔业务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购买方式。双方经协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吨,对方每吨支付加工费500元,如果采用购买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业自己购买,一吨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不含税),加工完以后销售给对方时,价格为4000元/吨(不考虑消耗)。
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同。在日常税收策划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是多少,这里的毛利是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的购进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那种毛利大,就选择那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在购买原材料的同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应该选择自己采购原料销售方式。反之,应该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要考虑:一是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二是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三是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对于第一种情况,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5,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那么无论是采用购料加工销售还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4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即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4,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680,000(4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购料生产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购买原料加工销售更有利。
对于第三种情况,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6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6,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加工比购料生产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制造企业如果在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有利。
(五)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筹划思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人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税收筹划在中国的未来展望
针对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所属阶段,为使我国税收筹划真正健康开展起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理论上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指导。首先,介绍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筹划理论。其次,从理论上正确评价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3.从法制建设上,明确在处理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只有倡导光明磊落的税收筹划,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税收人情筹划、税收关系筹划,这些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更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为此,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给税收筹划一个正确的评价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以人为主的思维活动,其效果如何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对税收筹划不加区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对,则会抑制税收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观念淡薄和对变动中的税制不熟的现实,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以便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好更快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
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的过程中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会直接影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根据销项合理安排进项,这样可以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额。
(一)对采购对象的筹划
企业的采购对象有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那么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如果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当然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还是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都不能抵扣进项。
(二)购货运费的筹划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企业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门发票时,并且发票上的名称必须和购货方的名称一致时,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销售方帮其代垫了运费,那么运费可以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与运费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进行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三)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如果企业采用合适的结算方式,就可以达到延期付款的效果,这样就为企业取得一笔免息贷款,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进行其他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赊购方式是对企业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延迟纳税的结算方式。
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针对生产环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两个方面考虑。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计算的期末存货成本和销货成本不同,进而计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不同。此外企业在生产环节,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计算的增值税也不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
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对销售方式的筹划
首先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及税法对其的特殊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销售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应税劳务,这就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其他经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在当前营改增这个大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未来持续发展显得颇为重要。
一、营改增的原因
(一)营业税的征收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营业额每过一个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营业税,而且营业税在企业税收中还不能抵扣,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商品与服务的价格。 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多是第三产业和服务业, 这必然加重了服务业企业的负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求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二)营业税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中性”特征,即公平性,也就是在征税过程中不对征税客体施加“区别对待”。 这种公平性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做大做强,虽然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比较广泛,但是仍有很多行业的商品与服务没有实施增值税, 这就必然导致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大大折扣。 增值税在实务中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制,只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务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势必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双效影响
(一)降低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 税率过高问题。 降低税负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税率上增值税由17%和 13%两个基本税率,针对营改增企业增设 11%和 6%两档低税率,这明显对于企业来说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营业税多是按营业额的5%税率征收,而营改增企业若是被确定为小企业纳税人,只需要按纳税额的 3%缴纳增值税,中间 2%的税差对企业来说就是节约的费用;最后,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企业只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同时购买试点行业企业产品的企业由于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负担也会同时降低。 从营改增试点企业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负都降低了,据统计营改增后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行业税负平均水平稍有降低,而营改增后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则大幅度下降。
(二)增加税负
看问题时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 往往也会伴随着不利的一面,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例外。 营改增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但是有些营改增企业往往在抵扣上出问题,导致进项抵扣失败。 企业的突然改变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也会不适应,所以在开始阶段税负不会明显下降。 营改增企业的经常客户很多是缴纳营业税或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获取也是个问题,某一时期进项税额的减少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很多企业资产结构的不同,也会影响进行税额的抵扣。 最后不同行业由于面临的税收具体环境不同,也会导致税负的影响不同,据统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税负会稍微上升。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后,由缴纳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产业链上下企业的价值分配关系。 对于上游企业,如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的提高进货价格。 对于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方企业在进行售货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因为我方企业现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下游企业获得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势必降低其成本。 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应该调整定价体系来应对这一变化。
(二)选择好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缴纳增值税时有着不同的权利。 营改增改革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额在500 万 以下的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有明显的税负降低作用, 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中尽量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以上,企业可以把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出去建立新的公司, 使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纳税额低于 500 万。 一般纳税人在财务制度、财务披露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这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营改增这项灵活的规定给了企业以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家在试点的同时为了照顾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例如,政策规定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来对营业税免税的企业,营改增后可以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 营改增政策对一些行业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此不同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 在试点区和非试点区税收协调上,营改增改革政策也寄予了优惠,试点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非试点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进行抵扣;企业若在非试点区有分支机构的, 其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前进行抵扣。 营改增改革正在分阶段、分步骤的在全国展开,很多制度与政策还未完善,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企业要利用好优惠政策, 最大化的减少纳税或者把税收进行递延获得税收的时间价值,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 企业在应对营改增税收筹划中, 应当深刻学习有关政策,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也要非常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在对筹划空间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在购货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中,一些经营者对存货购进的管理不够重视,致使在采购阶段存货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注重存货合理的采购量。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管理者决策失误,盲目采购材料与商品,造成积压。许多生产企业只求质量,不求销量,使产品过剩。在现行的增值税计算中,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是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的,有些企业顾此失彼,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不管是否需要,盲目地加大购进材料或商品,以增加进项税。虽然少交了税,但造成存货超储。这些行为都不利于企业存货的流转。产品无法流转,企业就无法转嫁购买产品时所负担的那部分增值税。长期看来,企业实际负税越来越大,并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二)不注重销货单位的性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认领专用发票。于是,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时,不注重企业的纳税形式,为了方便,就去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方进行购货,或是只去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产品,而不考虑某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采购时机选择不当。通常情况下,企业采购应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能确定。一般企业为了留得更多的周转资金,都是在需要某种产品的时候才会去采购,并不去过多地考虑市场变化与供应关系对产品的影响,这样就造成了购买产品的成本增高,不利于企业转嫁税负。
(四)采购货物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有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购进货物的时候,未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尽早抵扣税款,无形中增加了税负。
三、企业在购货中进行税收筹划
(一)注意尽量增加进项税额。一般企业都想使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提前,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日期开成多个延期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进项税额的筹划,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大的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第二,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销双方形成牵制,所以对外购货物,购进时让销售方高于销售额是不现实;进口的情况由于海关管理也特别严格,让海关高开组成计税价格也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扩大抵扣范围以增加抵扣额。其他以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增加购进额以节约增值税。具体方法包括:
1、期末大量采购材料进行筹划。现行税法政策规定,只是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都可以抵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若企业在期末还有可周转的资金,则可以将其用于购进材料或者商品。购进货物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一般纳税人这样处理的好处:将税收资金用于购货,减少了银行贷款利息的支付;同时,也减少了应纳税额,保持了正常周转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2、在价格相同时,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现行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接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或即使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抵扣。因此,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
3、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专用发票注明款项抵扣进项税的权利,但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索取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税款。
4、尽量采购固定资产的附属零配件。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但维修设备用的备用配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如果以散件的形式购进零配件,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缩小税基。
5、对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情况,由于是由企业自己向农民或销售方填开普通发票,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和牵制机制,则收购额的大小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购价格,然后以其他形式获得补偿。
(二)注意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税收利益。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投入市场后,其数额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增加。把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即对于货币收入,与其晚收不如早收;对于货币支出,与其早付不如晚付(在企业购货中,只涉及货币支出)。
例如,某轧钢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初计划购进一批生铁,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另一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这种生铁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需支付钢铁厂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5.1万元。
方案二:某从物资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30万元,销售方从税务机关按4%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支付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2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1.2万元,比第一方案少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