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09:48: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律师事务服务理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6041(2016)06-0064-04
1引言
平等服务原则即为每个人平等地提供图书馆的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和服务。平等服务作为现代图书馆理念由来已久,向民众提供平等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为保护和促进民众平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而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图书馆事业法治化的进程中,这一理念应当从制度建设层面体现到图书馆立法中。在我国现有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倡“平等”,也是唯一的一部直接使用“平等”表述相关条款的条例,并突出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平等服务原则。
《条例》“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中的第一条(总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为了将公共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固化为一种法律约束,并能够有效落实,《条例》还通过相关条款进一步具体阐明公共图书馆履行平等服务义务的职责范围和着力点。
2现代图书馆理念的代表――平等服务原则
19世纪中后期英美公共图书馆运动催生了现代公共图书馆,推动图书馆事业开始走向公共、公开、共享和平等、自由、免费,平等也因此成为国际图书馆界普遍倡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对于这一原则的认识有所欠缺。公共图书馆通常被定义为“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图书馆”[1],而忽视了用户的平等地位和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平等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图书馆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等级制”服务,人为地将读者分为“三六九等”,实行“区别服务”(或称作“分流服务”)。有些公共图书馆在发放借阅证时明文规定受教育程度(或学历要求)、户口(或居住地)等方面的限制[2];有些公共图书馆按照公民的社会地位,根据职务、职称等级、职业、学历等,分别规定其享有不同级别的借阅权限,包括借阅范围、借阅文献数量、借阅时间限制和进入开架书库或阅览室的级别类型等;有些公共图书馆则要求具有县处级以上机关单位的证明或信函才可以借阅某些并非或查禁的文献。正如程亚男所言:“强调图书馆的阶级性与服务的区别对待,把许多想利用图书馆的人拒之门外。”[3]这些无端附加的门槛是对民众身份的歧视,剥夺了其原本正当享有的获得公共图书馆的平等服务的资格和权利。
平等服务原则是世界范围内公共图书馆普遍适用和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应该在人人享有平等利用权利的基础上,不分年g、种族、性别、、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服务。”[4]《公共图书馆宣言》自1949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后曾经历过1972年和1994年两次重大修订,一直秉承着公共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人们为了自身的社会、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平等地利用信息、知识和意识形态作品是IFLA(国际图联)信奉的核心理念[5]。为此,IFLA董事会、执委会曾通过多项政策性文件,向图书馆界和社会宣示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要求图书馆尊重平等,不带任何歧视或偏见地、无区别地为所有的用户平等地提供馆藏、设施、设备和服务[6―7]。此外,美国图书馆协会在《图书馆权利法案》中提到:“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应该为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所有人的兴趣、信息和教化而提供。”[8]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表明中国图书馆界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公益服务、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宣言》强调:“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共同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9]
3平等服务原则的法律化
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现代图书馆理念的法律化。认识到这一点是我国图书馆法治观念的一大进步。中国图书馆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以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向社会传播现代图书馆理念[10]。《条例》将平等服务原则从现代图书馆理念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其开创性在于,这是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中首次以专门的条款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原则,也是第一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平等服务原则,为民众平等地从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和享受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中有8项条款直接契合和支持平等服务原则,这些条款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平等服务原则起到了辅助和补充说明的作用。
31 多渠道强化基层服务能力
对公共图书馆用户平等服务不仅仅体现在对所有到市、区公共图书馆的用户平等对待,公共图书馆的用户包括全体民众,因此,公共图书馆也应该通过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渠道,为不方便到大、中型图书馆,在信息利用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基层用户提供平等服务。
311 从需求出发,就地提升服务水平。《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区域总馆应当根据村、社区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有针对性地配置村、社区图书室的文献信息资源,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条例》强调对于基层用户而言,公共图书馆应当特别重视村、社区基层用户的信息需求,并据此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进而提高村、社区图书馆(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基层图书馆(室)能够有效地发挥职能。只有基层图书馆(室)真正发挥实际效能,基层用户可以就近利用图书馆,才能够体现公共图书馆对于基层用户做到平等服务。
312 加强流通性,纵横延伸均衡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专门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站、流动车或者自助图书馆等形式,定点、定时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提供文献信息资源通借通还服务和其他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11]5为弥补村、社区基层公共图书馆(室)在馆藏资源、服务功能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相对不足,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人性化服务方式使更多的资源和更好的服务惠及基层民众。其中,流动服务作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和服务的“纵向”流通,进而起到输送新鲜血液,均衡资源配置,保障基层用户平等权益,提供平等服务的作用。
而通借通还作为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一种共享模式,则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文化信息资源的横向流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中心馆、区域总馆及其分馆应当在2020年前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通借通还。”通借通还服务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方式,能够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起到“二次分配”的作用,使馆藏资源按需流动到有相应需求的用户手中,从而平衡各级、各区域公共图书馆的信息资源种类与数量,使用户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够通过附近的公共图书馆利用到其他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32 多途径改善特殊群体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公众。”[11]2这意味着包括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内的所有人群都应当得到平等服务。对于特殊群体的平等服务体现在针对其特殊性,提供能够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条件和服务项目。虽然这种“特殊待遇”看似对于其他普通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对于特殊群体来说,这种做法正是为了弥补其因为事实上在利用图书馆方面自身条件的相对不平等而形成的相对弱势,从而使其与普通用户一样,获得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机会。
321 重阅读引导,全面保障少儿权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推荐优秀读物、组织读书会、开展阅读辅导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重点面向少年儿童和青年倡导、推广阅读。”少年儿童群体由于处于个人发展阶段的早期,信息素养相对较低,对于信息资源的理解、判断和识别能力与成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阅读能力的提高和阅读习惯的养成需要成人的辅导和督促。而少年儿童的旺盛的阅读兴趣和高涨的阅读热情以及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均与其相对稚嫩的信息素养形成较大的反差。为使少年儿童能够与成人一样享受阅读的快乐,享受与成人平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需要在进行服务规划和设计时结合少年儿童群体的特殊需求,制定适合少年儿童群体的服务方案和计划。向少年儿童开展阅读推广服务,可以提高其对各类读物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帮助少年儿童找到满足其兴趣和信息需求的文献信息资源,培养其阅读习惯,增强其阅读能力。通过开展读书交流会或者进行阅读辅导等方式能够帮助少年和用户逐渐掌握阅读相关的技能,提高阅读能力,使其渐渐摆脱因自身所处发展阶段而带来的种种局限,平等地享受公共图书馆的各项服务。
在服务时间方面,根据少年儿童群体日常活动规律的特殊性,公共图书馆不仅不应该因此缩减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反而应该有效地利用这种规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此项条款中对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长的规定低于中心馆和区域总馆的周开放时长,高于镇、街道分馆的每周开放时长,且与我国其他几部地方性图书馆条例中的相应时长相比是时间最长的。可见,《条例》重视为少年儿童用户提供充足的服务时间,并且结合学校寒暑假期间用户需求量增加,做出人性化的调整,为少年儿童利用公共图书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服务地点和场所方面,除了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市、区级公共图书馆中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将少年儿童群体服务延伸到少年儿童日常聚集的中小学校,也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对于少年儿童群体服务的重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推进与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合作,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方式向中小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做法可以弥补中小学校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服务能力和服务的专业性等方面的相对不足。
322 体现倾斜性,积极创造便利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平等服务除了要求公共图书馆对于所有用户不区分年龄、种族、性别、等客观差异,一视同仁之外,还要求不能歧视无法利用普通服务的民众,并且应当为其提供能够满足其需求的特殊服务[12]。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对其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群体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适合其生理需要的设施、设备,如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轮椅和专用通道,为视力水平较低的老年人提供放大镜,为有听力障碍的老年人提供助听设备等。
同样,对残障人士来说,生理缺陷对其利用普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造成了较大的障碍,为此,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文献信息资源,如点字读物,以及能够使其正常行动和交流的设施、设备等。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残障人士群体的行动障碍、视听障碍和语言功能障碍,公共图书馆能够帮助残障人士享受到与非残障人士同等的服务,满足其平等的利用图书馆的需求。
4结语
民众平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需要公共图书馆履行相应的保护和促进义务,使民众能够平等地获得公共图书馆的各项资源和服务。这种义务集中表现为向所有用户提供平等服务。平等服务作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作为一种制度约束,促使公共图书馆从制度建设、资源提供和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入手,为各类用户创造机会平等,并且体现公共图书馆应有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吴慰慈,邵巍.图书馆学概论[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88.
[2]陈剑光.论读者权利[J].图书与情报,1998(2):7―8.
[3]程亚男.关于阅读的另一种诠释:兼及图书馆的人文思考[J].图书馆,2002(4):3―7.
[4]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2015-08-23].http:∥publicationsiflaunesco-public-library-manifesto-1994.
[5]程焕文,张靖.图书馆权利与道德(上)[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
[6]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ions.IFLA 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2015-08-23]http:∥publicationsifla-statement-on-libraries-and-intellectual-freedom.
[7]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ions.The Glasgow Declaration on Libraries,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2015-08-23].http:∥publicationsthe-glasgow-declaration-on-libraries-information-services-and-intellectual-freedom.
[8]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Library Bill of Rights.[2015-08-23].http:∥advocacyintfreedomlibrarybill.
[9]中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2015-12-18].http:∥.cnccnnews2010-1221news_5091html.
本报讯 2月28日,IDC《中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市场2011-2015年预测与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受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HRO)业务日益增长需求和政府对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支持政策的正面影响,中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市场在2010年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增长19.1%,市场总规模达到 12.2 亿美元。IDC预计2011年HRO市场同比增速达24.9%,到2015年HRO市场总规模将达到2996.1亿美元,未来五年复合增长率(CAGR)将达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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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欢迎阅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先进的执业理念是取得成功的前提。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秉承“大度、诚信、细心、沉稳、积极、担当”的执业理念,坚持“高端、专业、精深”的法律服务理念,以企业商事、投融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重点为客户提供商事运营、上市、投融资、高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方面的各类法律服务。该所始终执着于专业化分工,坚持各专业的纵深发展,立志将各专业团队的律师打造为该方面的专家,成为该方面的行家里手。
人才是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基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广纳有识之士,不断吸引海内外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建设理念,现有执业律师26人,其中有商事法律知识背景的博士3人,硕士5人,全部律师均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学位,其中多位律师长期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工作,在相关方面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高素质、高效率、勤奋踏实、充满活力是这支律师团队的最大特点。
在律师团队建设方面,该所恪守专注企业投融资及技术创新法律服务的建所理念,精心打造了金融证券、公司企业、建筑地产及知识产权与涉外四个律师团队。
第一,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与公司上市法律服务的金融证券团队。
该团队在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及境内外企业投资并购等方面积累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上市和证券法律服务。先后编写了国内企业境内外上市法律与操作流程、新类型银行业务与担保类书籍数十册。已与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香港南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美国Crowe Horwath(国富浩华)等多家境外投资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投融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第二,从事企业投资、并购、股权与企业清算法律服务的公司企业团队。
该团队己成功处理了中国化工集团第六设计院的股份制改造,西安交大产业集团重组,西安交大与美国劳瑞德公司企业投资并购,明大企业集团投资并购及内部整合等一系列企业投资并购法律事务,前述工作均取得圆满效果,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部分案例已汇编成册,成为投融资律师实务规程和模版。
第三,从事土地流转、房产开发、规划设计与建筑施工等建筑地产团队。
该团队长期从事土地流转、规划设计、融资开发、建筑施工、金融按揭等法律事务,擅长房地产开发的全程法律服务。先后为北京万通股份、香港和记黄埔、明大集团(纳斯达克上市)和西部投资集团等海内外大中型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其中,对和记黄埔的专项服务,开创了西部地区商品房开发律师全程服务的先河。
第四,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与涉外的知识产权与涉外团队。
该团队已成功处理了轰动海内外的化工六院、西北化工设计院与美国通用集团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收藏杂志社著作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美国格林派克公司与南京空气净化设备公司中外合资纠纷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事务。以上成功案例在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的同时,也使本所成为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服务方面有较大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 规范化、公司化的管理体系是业务发展的保障,该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推进规范化、公司化的管理体系建设,并以主任为领导核心,建立了三个职能机构:法律业务部、事业拓展部及行政事务部。事业拓展部负责业务开拓、企业发展和企业文化建设等事务;行政事务部负责全所日常后勤管理、财务账目及预决算、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等事务。法律业务部为本所核心业务机构,设有金融证券部、公司企业部、建筑地产部、知识产权涉外部等四个业务团队。
在业务团队的管理与建设方面,该所突破本地律师事务所的传统运作模式,创建了一整套新型团队管理模式,即全所律师为一个整体,四个专业团队分工不分家,按照既有分工又有组合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四个专业律师团队在主任统一领导下,即可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独立运行,又可根据客户需求或具体法律事务的特殊要求,由不同团队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小组,这种创新的团队管理模式优势明显,已经取得了客户及市场的高度好评。
二、专业精准的商事法律服务产品
准确的市场定位,先进的执业理念,优秀的律师团队,给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带来了丰硕的职业成果与众多优质的客户,本所全体成员也用不长的时间向广大客户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先后成功处理了数十件社会影响或诉讼标的巨大的诉讼与非诉商事案件,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服务产品。
第一,以金融证券保险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如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与恒通集团借款担保纠纷案、建行陕西省分行与海南证券公司巨额资金拆借纠纷、交大产业集团与西安银行存款侵权纠纷等:
第二,以公司企业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主要案例有西安华陆集团(化工六院)股份制改造,交大药业集团重组,浙江慈源市、延安市、西安市等数家BOT投资项目的法律运作,陕西太昌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等;
第三,以建筑地产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主要案件有北京万通实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纠纷、陕西省五建与富平电力局建筑施工纠纷、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建设纠纷等:
第四,以知识产权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如轰动全国的贾平凹著作权纠纷、陕西电视台“开坛栏目”著作权纠纷、收藏杂志社著作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等;
第五,以涉外类案件为内容的法律服务包。美国格林派克公司与南京空气净化设备公司中外合资纠纷案,轰动海内外的化工六院、西北化工设计院与美国通用集团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交大产业集团与美国劳瑞德公司企业并购案等。
融德律师并没有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他们已将目光盯紧了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及科技自主创新方面的法律服务。经过与有关客户的充分沟通和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在大量前期知识储备工作已经完成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团队已经为省内大中型项目的开发建设,各类型新区、开发区的运行,光伏发电、航空制造等特殊制造业建设生产拟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以光伏发电行业为例,律师团队已为其制定了包括国家行业政策指引,政府优惠措施的申请及享受,金融资金的获取,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专利申报,产品销售等在内一整套详细而完备的法律服务方案,前述方案已经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现正在逐步推进实施。可以预见,上述法律方案的实施一定会为相关产业及客户的发展代来巨大的支持与帮助。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律师文化”的概念是在1999年8月27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中国社会发展研讨会”上最早提出的[1]。此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我国律师理论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2005年1月10日,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德恒论坛”,主讲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2]2006年5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三十多位律师代表来到北京参加了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研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制定《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这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发展前景等基本国情基础上而确定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本课题由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博士主持。[3]
更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4月20日吉林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总体目标是: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业内形成共识,律师文化理论架构基本形成,律师文化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收到明显效果。第三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完善律师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积极为律师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律师队伍,大力创建具有优秀文化品质的律师事务所,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第四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重点内容包括重点抓好律师群体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律师集体文化,积极培育律师个体文化。第五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方法措施。包括制定律师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导,抓好律师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建立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第六部分为律师文化建设的全面实施和组织领导。[4]
一、律师文化的内涵及其本质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有人认为,律师文化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5]
另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人行为而形成的种种传统与影响的总和,它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区别。[6]还有人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律师文化应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内在的约束与激励人的一种系统化要求。从广义上,律师文化可称为整个律师群体的律师文化;但狭义上一般理解为关于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特色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关系到民主法制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点。成熟的律师文化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意味着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其外延极广,内涵丰富多彩,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之域名等在内诸多方面均可成为律师文化的载体。对于身处律师文化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又反作用反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成为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7]
还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律师个体文化组成。[8]
上述定义,只是表述上的区别,并无内涵上的冲突。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分析,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精神文化是律师群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文化观念和精神成果,解决律师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进行法律实践问题,是律师文化的核心。主要通过律师价值理念表现出来,包括律师价值观、律师精神、律师理想、律师宗旨、律师道德、律师哲学等;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实践文化,解决律师怎样进行法律实践问题,是律师文化的外显。主要通过律师行为规范表现出来,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反映了“知行合一”的理念,体现了一般文化的内在要求和律师文化的特殊属性。[9]
关于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律师必须树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和做到在法律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律师行业的宗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要求。因此,律师文化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10]
二、律师职业的定位与律师的职业使命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法治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个观点否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在社会角色上是相同的,都是以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相当盛行,并在当时的律师制度中也反映出来,即律师不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还由国家统一提供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是,律师在法治社会根据国家与社会二元原理,是作为独立于国家权力的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他们通过自己的职业行为来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任何人包括国家任意侵犯公民个人合法的利益或尊严。律师职业在定位上这个变化当然有其深刻的道理,这是法治文明的文化本性所要求的。法治是具有丰富内容的时代命题。[11]法治并不是人类理性随意的创造,它的最为深刻的根据在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相关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要求上。市场经济或扩大了的商品经济与法治的联系,不是一种历史的偶合,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的。就运行机制而言,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的经济,这种经济活动看上去只是人们经济生活的方式变化了,其实深入分析则是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即人们的生产不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或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生产从一开始就具有交换性、等价性、平等性,开放、流通、竞争等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一切自然人、法人与国家一样,都必须以独立的权利主体出现,在市场上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样,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赋予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己追逐自身利益合法权利的社会力量。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规则具有一定品格上的要求,只能由法治承担这个角色。人们的经济生活反映到政治及文化上,民主政治、社会正义、公正平等、保障人权等价值原则,就成为这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的要求,并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血缘共存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时代。如此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迁的意义。律师的职业根据法治的要求成为社会的一种独立的力量来维护法治的权威成为可能。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身份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12]
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使命要求我们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我国的宪法,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当前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法治,然而法治环境的培育,法律意识的培植,不能仅仅靠政府的主导,更多的还需要法律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员和律师以自身的工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价值与法律工作者的价值。在法律实践本身各个环节上实现各种法律工作者的角色互动的同时,更要注重“把法治的鸟笼做大”。或许是源于一种勤劳自立的传统,中国在面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很多问题的时候还没有养成适用专业的思路和习惯。社会专业分工日趋细化的潮流正在使专业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法律工作者尤其应关注并推动这种潮流,律师如此,法官也应如此。只有将对法律的需求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深层次,将法律的影响力扩大到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中国法治建设才有了真正的源动力和本土基础。这项工作绝非一蹴而就,也并非一日之功,要将这种对待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培育成一种传统,而从律师工作的角度来说,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一点就是要积累和传播律师文化。[13]
正如总理所说,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领导干部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专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14]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当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四、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中国的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以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到现在,全国有律师事务所1.3万家,律师15万多名。[15]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职业道德方面而言,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律师存在拜金主义和商业化倾向,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有的实行吃光、花光、分光,没有谋求职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二是极少数律师知法犯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注重业务建设,不注重道德建设。四是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流动性、自主性以及法律服务的中介性和体制管理不顺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监控。有的律师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无人监管。五是有的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当事人的委托高额收费,或者收费不办事。六是有的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甚至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主要事实,向司法人员行贿。[16]
就律师的执业观而言,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动机功利化。不少人都在想只要做律师就能赚钱,尽管这些年在律师队伍的迅猛发展当中,确实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律师,但不可否认也有一些律师就是为了钱才做律师。二是执业目的庸俗化。某些人做律师为什么?就是为了钱,或者为了堵一口气,或者为了某种可能未必能说出来的愿望。三是执业行为商业化。有的律师把所有执业方面的一案一讼、一点一滴都理解成商业行为。四是执业信仰模糊化。对律师职业的未来毫无信仰,一片模糊。从客观方面看,整体上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文化建设比较缺乏。不管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管理层面,原来很少考虑过律师文化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理解,说明我们执业文化建设还比较缺乏。二是执业管理还有缺位。三是执业环境欠佳。严格意义上说,不管是社会环境还是我们本身的执业环境都出现了非常恶劣的情景,尤其是在刑事业务当中表现更加明显。四是执业规范还缺乏权威。尽管各地律师协会都在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可贵的探索,但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缺乏权威。亚里斯多德说过,法治就是制定一个大家能看懂的并能得到普遍执行的法律。我们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应该认真研究如何制定一个大家普遍遵守并有权威的规则。[17]
另外,我国律师职业也存在一些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18]第一个是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的发展不平衡;第二个是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第三个是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第四个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第五个是律师水平的不平衡;第六个是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第七个是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的不平衡。
要想改变上述状况,解决上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五、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厘清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对律师文化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展开研究,或未形成定论,如律师文化的概念、内涵、本质、特征、分类、目标、任务、要求、内容、建设律师文化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与其它文化现象的关系等等,都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予以探讨。
(二)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优秀的律师当然必须具备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但这还是不够的。要做一个真正的律师,需要过硬的素质,做一个优秀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了,不仅专业,还需要广博的文化修养以及良好的心理素养。律师的社会定位是属于有文化知识的阶层,又是有文化阶层中专业技能比较优秀的分子。律师不能只把目光驻留在业务知识和业务收入的金钱上,律师不能只满足于有安逸的生活,成为政客宴席上的贵宾。作为肩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使命的中国律师应该举起属于我们自己的精神大旗,指引中国律师发展壮大的道路。在国际间法律服务市场已逐步开放的今天,增强律师的文化底蕴,提高律师队伍的品位和素质已刻不容缓。中国律师的发展要在走专业化、学术化的道路上,还要加强其他方面的文化水平,语言表达、文学艺术、科技天文、民风民俗等等方面的文化都要学习。这些不只是自身的修养,对于律师的诉讼实务也不无好处。因此,要改变中国律师的总体面貌,那就要不光做“法律人”,还要努力做“政治人”、“文化人”,通过每一个个体的努力修为,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以文化建设为根本的优良氛围,使之走向良性的快速发展道路。
(三)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
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形成律师事务所文化。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确立专业化定位,塑造专业品牌,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方向,而律师事务所文化对事务所的发展和专业品牌的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借鉴其他文化形式,探讨发展的渠道是条很好的途径。“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要以建设团队意识、协作精神为基础,加强凝聚力,再就是打造事务所的品牌,形成统一的精神理念,这些均应该读取企业文化的真经。律师事务所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特色和自己的不足,悉心衡量一下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包括人力资源状况、内部管理、业务能力等因素,高度提炼分析,然后确定自己是特色文化,明确事务所文化发展的方向;其次是事务所人员应该协力同心地努力营造适合的文化氛围,将自身的优秀作风和品牌作为向社会宣传的硬件。再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与律师本身不同,它要有自身文化建设活动的载体,需要所训、所刊、所徽等示范性的媒介,同时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务所要有积极关注社会、关注国计民生的意识,这是一个所在人们心中潜在的心理评价点。
(四)建设律师行业文化
从行业角度方面,律师队伍的文化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是整个行业文化氛围的形成。行业文化建设应当是宏观的、抽象的――对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进行调控,根据国家的方针,借鉴先进的经验,切合各地律师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和文化制度,从而指引整个行业的文化建设方向,并从制度上保证律师业建设的环境。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说得好: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必须要增强律师对职业的认知感、责任感、荣誉感,使律师正正派派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增强律师行业的凝聚力。这段话中肯地指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文化建设首先从构成文化的个体着眼,律师行业就是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和事务所文化建设。当前我国律师实行“两结合”的管理模式,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为整个行业形成以文化建设为重的进步氛围给予足够的政策倾斜和理论指导。这是一个发展环境的问题,律师行业的文化建设和律师执业一样需要良好的环境。环境的培养,除了需要个体本身努力营造外,作为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加强投入,加强制度和组织保障,往往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19]
(五)加强律师团队建设,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20]
(六)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是民族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
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例如,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背景下,《孙子兵法》、《孟子》等有关思辩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财产,诸多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论辩演讲的技巧,调解、谈判、过程中符合中国人传统心理特点与习惯定势的双赢方式等等,都会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服务模式。
但同时,毋庸置疑的是,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都进一步需要中国律师的人文素质和观念不能只停留在纯粹中国式的、传统的理念上,必须与之相互适应。如,WTO的目标与中国法制改革,都对律师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自由化、专业化提出了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尽快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从原始的、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业务领域等的根本性转变,走现代型、专业化、协作化的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说明,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体现出与国际接轨,体现国际律师主流文化的特点。[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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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总理于2004年6月28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讲话第三部分。
[15]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J].律师世界,2006,(6):4.
[16]参见黄远志2003年3月7日在湖北律师队伍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17]刘桂明.我们怎样做律师?[J].中国律师,2005,(1):88-89.
[18]陈兴良.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七个不平衡.http://省略.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上墙。
(二)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且援助对象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可以自动获得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援助,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三)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三、活动要求
司法行政部门虽然没有硬性项目指标,但我们始终不当局外人,自加压力、自我提升服务标杆,满腔热情为企业发展服务。年初,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典型现身说法、心得交流等活动,上下形成了三个共识:一是法律服务也是软环境。做优法律服务工作,对于吸引客商投资具有一定作用,让客商真正感受到法治*、平安*的魅力,坚定投资兴业的信心;二是法律服务与经济建设共发展。服务好企业、服务好项目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三是服务企业无小事。企业的和谐发展事关全县经济大局,法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必须严谨、细致、高效,必须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项目的合法权益。
年初,《*时空》头版刊登《乐为发展献热忱》文章、全面介绍我县律师服务企业工作。2月份,我局召开系统内人大、政协代表座谈会,向全县300余个企业发出了《与企业同行,为企业服务》的慰问信。4月10日、6月11日江苏律师网分别刊登了我县开展双千百日活动情况和我县律师党员争当“双千百日“活动排头兵。今年以来,省市级报刊刊登20余篇律师服务企业工作稿件。在县委政法委支持下,*日报、县广播台也报道20余篇我县律师工作。利用*司法行政网、*县律师网全面宣传律师服务企业工作。
今年以来,全县律师服务企业的热情高涨,服务理念明显提升。具体反映在“三变”上: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往的法律服务人员多是在矛盾纠纷发生以后,坐在家里等当事人上门。现在是提前介入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防范矛盾纠纷发生,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二变专业服务为宽泛服务。以往的法律服务就是依照法规谈服务,有时会脱离现实,出现执行难等不良后果。现在严格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法律尊严有机结合,优先多做协调、调处工作,少走诉讼途径,促进企业和谐管理经营。三变简单服务为严谨服务。以往的法律服务人员注重程序,不注重个案差别性,出现了情况摸不准、法规吃不透、结果不理想、客商不满意的个别现象。现在严格按照“企业无小事、服务无瑕疵、办事无障碍、满意无投诉”的要求,严把法律服务质量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促进服务规范提升。
二、强化服务措施,优化服务环境。
我局专门召开律师服务企业、项目会办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班子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法律服务科,具体负责律师服务企业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1、出台《*县司法局服务“绿卡”企业实施细则》、《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指导会办制度》、《法律服务人员服务企业纪律》、《*县司法局“双千百日”活动实施方案》等,明确了服务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团队组成以及活动方式等,全面部署律师服务企业活动。2、要求全县律师全方位服务企业需求,各律师事务所全天候上班,保证通信畅通,及时开展服务;3、要求每个法律服务人员写出书面承诺,保证诚信服务、廉洁服务、高效服务,并且公示上墙。4、把法律服务人员服务企业、项目的质量和职业道德考核挂钩,如果服务达不到要求或有不良反应的,在年内评优奖励和年检注册时实施一票否决。
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双千百日”活动,2次组织6家律师事务所40多名律师分片走访720多家企事业顾问单位。抓走访调研,深入企业掌握情况。各所按照“人到、函到、电话到”的要求,主动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着重了解企业在管理、经营、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并征求顾问单位对我县法律服务人员敬业勤业、职业道德、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工作成果、总体评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回收调查问卷近4000份;抓服务企业经营,帮助企业避免和挽回损失提供法律咨询,各所着重为企业项目、工程招投标、企业产品开发提出法律建议,为企业拟定各类经营合同,参加企业对外谈判等工作。今年以来共解答企业各类法律咨询135件,起草审查各类法律文书126份,参与项目谈判39次。王立林双山集团与港商经济纠纷案,克服重重困难,赢得了诉讼,挽回损失800多万元。;我局在走访宏宇化工集团时发现,德佳律师事务所张仕美律师一条法律建议,帮助宏宇化工集团在锰矿粉采购中,减少避免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企业反响很好。40多名律师中出现了一批服务企业的典型人和事。1-10月份,律师一块就帮助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抓企业矛盾纠纷调处,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等矛盾尖锐起来。为此,我县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协助他们通过协调、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5月份,江苏双山集团下属一个女工与该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因为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该厂发生纠纷,扬言上访,并向电视台、新浪*政务网投诉该企业及相关部门,负面影响较大。我局多次研究会办,派2名律师和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与该集团沟通,终于协商解决问题。
我局在涉访、涉府案件列入敏感案件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又把涉及我县双山、双灯、振阳等重点企业的诉讼列入敏感案件。要求律师努力顾全大局,努力为企业解忧,确保做到事前报告不隐瞒,事中协调不诉讼,事后息访不上访。
三、坚守服务宗旨,提升服务水准
今后,我县律师队伍要继续增强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意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此次培训得到了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司各位领导先后到场对学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集团公司梁董事长在20**年7月16日上午举行的开学典礼上,亲自介绍了集团公司的概况、企业精神文化、服务理念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使新员工领略到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对新招聘的大学生给予了很大的鼓励和支持,并且提出了很多的希望和要求。
二、精心部署,效果突出。
这次岗前培训工作做了精心的安排和部署。新招聘的37名员工被统一安排住宿在**酒店,我处工作人员精心管理,在培训学习的过程中采取劳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科学的学习方法,使大家更精准地接受知识信息。合理的课程安排:其间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处刘文处长、战略研发处段德虎处长、企业管理处许书谱副处长、科贝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山西大学容和平教授以及我处的同志们分别给新员工讲解了财务管理模式、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法、合同法等与企业相关法律知识、山西省经济现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同时还安排到潞安矿务局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学习其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和服务意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预期效果。
三、成绩显著,合理实施。
二、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新要求。切实转变法律服务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由传统的个体服务向行业间协作服务的转变,由单打独斗式服务向专业化、团队化服务的转变。在服务观念的转变中,积极整合我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统筹协调全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法律事务,积极推广武进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做法,以法律服务中心的团队形式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形成我市法律服务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整体功能,切实提高我市整体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新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介入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合同履行等相关经济活动,及时跟进对新能源、物联网、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制法律服务业务,努力为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与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对接,共享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信息资源,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专题研究。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依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特别是依托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实际出发,开展对外贸易、科技创新的法律服务专题研究,找准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努力为吸引外资、对外投资、WTO框架下企业依法维权、贸易救济措施和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服务专题研究与咨询服务,为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五、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在充分发挥现有政府法律顾问团(组)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选拔精通涉外经济和涉外法律的优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政府法律顾问团(组)中,为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业对外开放、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法律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鼓励律师事务所选派优秀律师帮助政府、企业开展工作,提供全日制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加强调解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全市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服务中心、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围绕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开展一站式法律服务,及时排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在发展与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帮助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政府、企业有效化解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建设过程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减少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讼累,及时调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纠纷,积极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诚信为本,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严肃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在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对外开放、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或通报。
八、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以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为契机,通过实施人才战略和争取政府资金支持,采用国内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开拓高端法律服务,规范对接资本市场,规范现代公司制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积极培育我市承办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等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提升我市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法律服务综合实力。
九、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实施对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对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受理点,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的法律援助。同时,加强对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中发挥出更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