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1:42: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经济环境较差,抑制金融业再发展。东乌旗属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以牧业为主,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地方财政支出靠转移支付,金融服务对象大多以“牧”字类为主,现仅存中小企业处于“半关门”状态,一方面造成金融业服务对象分散、金额偏小、成本过高,金融业在县域难寻“黄金客户”,出现贷款难现象;另一方面因管理水平低、财务混乱、产品缺乏竞争等因素,出现中小企业贷款难现象。中小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等因素受限制,导致企业生产恶性循环。
(三)社会信用意识淡薄,经营风险放大。一是县域社会信用基础较差,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风险意识淡薄。二是少数企业由于受自身利益驱动,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机构债务,使社会信用环境恶化,一度“守信受打压,失信得实惠”大行其道。三是银企串玩“鼠猫游戏”。在银企借贷业务中,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就不考虑贷款到期如何还贷;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应付眼前利益,应付业绩考核,对有不良贷款的企业办理贷款倒据,实行“贷新换旧”帐务处理,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扭曲正常借贷关系,破坏游戏规则,倍增金融业经营风险。
(四)县域社会服务体系缺位,增加信贷成本。一是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需要办理财产的抵押、登记、评估手续,县域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存在手续繁杂,收费偏高,以及存在重复评估、重复登记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和障碍;二是县域评估、担保机构发育迟缓,出现中小企业和困难群体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因贷款担保对象缺乏,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成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推广难的主因之一。
(五)地方征信体系滞后,银企信息共享难。目前人民银行开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只能登录、查询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没有录入。同时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互联互通,缺少统一、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造成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的信息沟通出现瓶颈,在经济活动中增加交易成本,延误银企投资机会。
(一)加强宣传,共塑金融生态发展环境。一个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好,不仅能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有利于金融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银行、企业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战略全局和宏观高度出发,各尽其责,科学地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地方政府首先要充分发挥其法律赋予管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订县域金融生态环境长远目标和工作任务,积极探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奖罚机制,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风尚;其次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认识,争取社会的支持。金融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已任,打造工作亮点,创新业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小企业要强素质、上规模、上水平、完善财务制度,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做到诚实经营,信誉立身。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明确补偿主体责任主体
1.1 煤炭生产企业的恢复责任
针对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应是对煤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直接责任主体。
1. 2 政府的恢复责任
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内形成的大量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应由政府负主要恢复责任。政府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成立专项恢复治理小组, 提出已报废和即将报废煤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实施方案, 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1.3 煤矿区生态环境补偿责任主体
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是煤炭生产企业、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煤炭资源输入地区、煤炭消费者和消费企业等煤炭资源开发的受益者。
2 补偿途径与方式
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过程中, 补偿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
2.1 国家补偿
对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应对煤矿区生态环境(尤其是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恢复给予一定财政拨款和补贴,或通过项目支持形式对重点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安排配套资金。
2.2 区域补偿
区域补偿主要是指煤炭资源输入地区(如华东、华南地区)对煤炭资源输出地区(如晋陕蒙地区)的补偿或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产煤落后地区的补偿。如山西省将部分煤炭资源输出至浙江省,而煤炭资源的开发对山西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这些生产活动给山西省带来了环境损失,则应当由受惠地区浙江省反哺煤炭资源输出地山西省。
2.3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之间的环境补偿
上游产业煤炭企业为下游产业如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企业提供了煤炭资源,却造成了煤矿区的环境破坏,煤炭工业经济发展往往更多地受生态保护责任的制约而不如下游产业发达,受益的下游产业应当反哺煤炭企业。
2.4 自我补偿
煤炭资源城市或省区地方政府对直接从事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的补偿。
3 合理确定保证金的征收渠道、标准与办法
3.1 多渠道筹集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1.1 政府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转移支付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用于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很少,而且补偿费用返还到资源所在地的比例也非常小。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一定比例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使生态治理费用合法化;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并对地方分成资金的流向做出相应的规定,使更多的补偿费留给资源所在地,使之实至名归,体现补偿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地区的原则。
3.1.3 矿产资源输入地区的转移支付
根据矿产资源的流量,对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进行按比例提取废弃矿山保证金,通过输入地政府向输出地政府财政转移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也可由矿产资源富集区政府根据矿产资源输出情况,按照比例统一征收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2 以重置成本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1]
以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拿不出能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标准,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难以货币化,加之矿山开发波及影响范围广,涉及行业和人口多,因而生态损害程度难以准确测算。
因此,按照重置成本法来确定矿产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当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应该略高于可能产生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这样可促使单位和个人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去恢复和治理;如果过低,就难以达到用经济手段管理矿山环境的目的。
4 适合我国的保证金制度的方法与建议
4.1 加大中央财政对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国家对资源省份的政策倾斜,尤其是加大对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工业基地和一些闭坑的老矿区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力度[3]。政府的直接预算支持和各种专项补贴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是资源型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4.2 制定实施区域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政策
可以通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煤炭产区提供援助资金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补偿西部地区[4]。还可以在煤炭源价格中增加部分环境补偿费用或对煤炭消费企业征收环境恢复补偿税(费),将这些税收或收取费用用于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补偿。
4.3 征收生态环境税
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5]。可以对资源型城市给予税收全额返还,专款专用。所返还的税收专门用于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生态环境税。设立固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渠道,不仅可以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规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而且可以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现象。
4.4 引入市场经济手段[6]
4.4.1 排污交易制度
目前由于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建议尽快健全排污交易制度,利用市场规律保护和改善煤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4.4.2 配额交易制度
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关于削减二氧化碳是配额交易的重要实施途径之一。我国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问题上可以借鉴此机制,积极开展配额交易制度,实现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补偿。
5 结语
建议现阶段我国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办法应以国家补偿和煤炭生产企业补偿为主,自我补偿为补充,并逐步开展区域补偿和下游产业对上游产业补偿的办法较为切实可行。由于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缺乏,现阶段补偿的方式应以资金补偿为主。但从长远来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和技术形式的补偿即造血型补偿,能帮助煤矿区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 卜华,吴丽君,曹创. 煤炭成本核算体系的研究[J].中国矿业,2007,16(3):64-66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概述
(一)内涵及定位
土地规划利用中的环境评价指的是在规划和实施土地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以及评价,提出能够预防以及降低不良影响的建议及对策,以及跟踪监测的制度和方法,因此生态环境评价也属于战略性的评价。一般环境评价的狭义仅仅指的是生态环境评价,而环境评价的广义内容还包括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评价。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是指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做出的评价,即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对其所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改变,包括土壤、气候、水体、大气以及生物等方面的影响。
(二)作用及意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中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基础,其不仅能够促使生态系统维持良好的完整性以及稳定性,还能够确保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发展能够健康稳定。同时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社会环境以及济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建构
(一)区域范围
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其评价效益的方向、重点以及目的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评价的数据来源、区域范围以及技术手段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整且接受度广的评价方法以及指标体系。已有的环境评价体系大多都维持在评价静态的基础上,而对于生态的变化以及动态方面还缺乏可视化的分析评价和应用。目前在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其区域范围的研究从国家、省市区以及生态区和流域区等的空间尺度均由不同,可以看出研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同时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对于各层级的尺度空间的环境质量都进行了科学的调控和评价,这表明了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和保护已经逐渐获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广和高度重视。
(二)数据来源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的来源的数据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传统的详查土地利用的数据、单一的土地分布图,逐渐发展成了利用遥感卫星来获取高精度的土地数据(例如NOAA/AVHRR、SPOT)以及DEM数据等。例如在策勒绿洲这一地区,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卫星图像来获取数据,然后计算出不同时期内各个样本的沙化面积或者弃耕面积。同时采用GPS来对实地进行定位,并借助GIS平台来对实地的面积进行计算,从而制作出了利用土地时的类型图。
(三)技术手段
目前在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GPS、RS、GIS等,例如中科院曾利用生态环境研究所在调查实地以及收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新疆地区的生态环境做了分级,并得出了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评价的等级划分以及质量情况。而宁夏地区则利用数学模型中的模糊加权,以及GIS空间评价分析技术,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同时还对多个渠道获得的地质信息以及环境信息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和分析,从而将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划分成了5个等级,即良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进而制作出了综合评价环境质量的分区图。另外以GIS技术手段为代表的“3S”生态环境评价技术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为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创造了更加准确、快速、及时的数据以及处理工具,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能够极大地提高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
(四)评价指标
我国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关于评价指标的研究和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且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因而在评价指标方面还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体系。在研究专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环保总局选取指标的相关标准要求,还要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对评价指标进行合适的选取,因此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还未选择出相对统一的评价指标。例如在对江河源区土地利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时,要对该地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和分析,利用国内监测环境总站处的生态环境评价的权重值以及质量指标,将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 、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作为综合评价该地区的五大环境质量指标。
(五)评价方法
由于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选择的评价方法也需要集成综合的方法以及大系统的复杂理论,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硬技术与软科学、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有效结合起来。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方法主要6种:层次分析法、指标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神经网络人工评价法、聚类分析法以及关联度灰色分析法。
三、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且在评价的过程中,选择评价指标时也缺乏准确的依据,因而使得选取的指标缺乏一定的指导性以及科学性。各个地区一般是根据数据采集的难易程度以及自身的需要来选取评价的指标,但对于这些指标的精度没有进行统一的评价,因而使得各个区域之间生态环境评价的结果缺乏有效的可比性,再加上度量的标准也没有进行统一,从而导致评价的结果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以及可信度。其次就是很多地区在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缺乏相对完善的技术手段以及评价方法,因而使得生态环境评价的顺利进行和科学实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最后是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评价及其结果的使用还缺乏有效的链接,这主要由于未对评价结果的精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从而使得其缺乏良好的指导性以及实用性。因此在获取评价结果之后,应最大程度地将其应用到实际过程中去,以达到调控土地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改进建议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首先要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的原则,要确保各个地区生态环境的评价能够具有统一的控制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指标的选择必须符合环保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因此可以利用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 、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等五大评价指标来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的结果具有良好的权威性以及可比性。另外还要加强评价结果在保护生态中的利用,这样才能将其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不仅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还要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手段,并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从而有效地确保生态环境评价的体系以及成果具有良好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司马文妮.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2]殷继勇.村镇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与战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王波.基于景观生态学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路明强调,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新世纪农业科学的农业生产的重要目标。他介绍了健康安全农产品的概念,认为生产健康安全农产品有三个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应对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晶的国际竞争力。在生产健康安全农产晶的过程当中,应当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保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四个环节,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的五个体系。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中,要保证最佳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达到安全标准,实行清洁生产,产品的加工、储存、包装达到安全标准四个环节。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安全标准、监督检测、质量安全执法、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市场五个体系。
第二,提高资源特别是水分和肥料的利用率,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三,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要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做到物质循环使用,能量平衡开发,采取与环境友好的作物生产方式。
第四,拓宽农业发展领域,开发能源农业和化工农业。
吴晓青委员以“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几点建议”为题,从分析云南省生态环境的现状,总结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经验教训,就我国新世纪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阐述了意见和看法。
他总结我国多年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生态保护与建设多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放弃部门利益,顺应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第二,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平衡发展。第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第四, 自然保护区由政府单一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全民的参与,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第五,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导作用。不仅要履行“统一规划、统一法规、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参与生态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服务。
他认为,为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生态环境面貌,必须推进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管理机制。
第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三,生态建设要与人民群众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老百姓的脱贫致富相结合。
第四,必须高度重视和依靠非政府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的力量。
第五,引进和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
吴晓青委员还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形势,以及相关的对策。
蔡建成委员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问题”为题发言。
随着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的进展,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他针对目前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具体措施。
他认为,目前三峡库区仍然面临严峻的污染问题,表现为:一,库区废水达标率低,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水体污染趋势加重;二,库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岸边随意堆放,处理率低;三,三峡库区由于各个支流沿江城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未处理,沿岸堆放垃圾现象普遍,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目前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水土流失严重,河流含沙量高;二、生态环境退化现象普遍。
为此,他提出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并提出实施建议的具体措施。
第一,必须统筹库区、影响区和上游区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三峡库区应在大规模削减现有污染的基础上,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开发活动,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影响区应以水质改善为重点,加大污染防治和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上游区在控制水体污染的同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泥沙人河量。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控制三峡库区上游的水土流失,减少入库的泥沙量。优先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及水土保持等工程,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资源开发监管区,采用适当措施,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得到强制性保护,尽快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钱弘道委员引用“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生态环境保护。
空气、河流、海洋和森林都是生态环境财富,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公共财产。这些公共的财富被少数人的生产行为所侵害,使得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外部不经济性是由厂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损害和资源的破坏。厂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不经济性未计人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被转移给了社会,即全体受害的社会成员承担了少数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
他认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源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没有人拥有产权或没有人强迫他们处于被污染的生态环境中;二是正在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具有集体消费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负外部性正逐渐发展为巨大的威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进行积极的干预,控制外部性。现实生活中,解决外部性问题主要采取政府管制、惩罚性税收或补助、颁发经营许可证等办法。
他认为,没有法律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无从谈起。从经济分析角度讲,法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应当起一个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
他介绍了利用税收控制污染的优点,一是可以给污染者提供激励,促使其寻求改进的方法和手段来避免或清除其排放物。二是防止污染者把其生产成本(污染成本)转嫁给其他人。他认为利用税收控制污染与其他管制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它不要求管理机构衡量包含在税金中的遵守污染控制标准的成本,而只是估计减除污染的收益,这使税收不像排污标准那样容易出现错误。
苟少华委员分析了当前在食品、住房装修等生活中使用的化学产品的污染问题,阐述了化学工业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
20世纪是化学工业蓬勃发展的世纪,上个世纪中叶,由于化学品产量的剧增,化工产品种类的增多,其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和对环境、生态的破坏也逐渐暴露出来。
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占有量位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国民经济每年以高增长率速度持续发展,但经济格局仍以粗放型经营为主,不仅造成能源和资源消耗强度巨大,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经济规模扩大,其带来的危害如环境污染和危害健康实例不断出现。他结合国外环保治理经验和教训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特征,对协调好化学工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提出建议:
一是要合理立法和严格执法,使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二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过程。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以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监督市场产品,已是我国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三是大力宣传环保理念,提高全民环保素质。建议将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纳入全民义务教育体系中;四是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对于治理生态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张季纶委员介绍了国外的“环保警示教育”,提出环保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意识问题,强制性的环保措施是针对当前环境恶化的形势的,而环保教育才是永恒的、持续的。应着眼于提高全民的环保素质和意识,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全民教育人手,将环保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和学科当中,环保教育的立法需要加以重视。
倪晋仁委员提交了题为《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控》的书面报告。介绍了用生态系统原理来合理调配水资源的水资源系统概念。他认为,传统的水资源利用模式多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为目标,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则是水资源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为自然一社会一经济这一复合生态系统提供最优的生态服务;传统水资源利用以“供给管理”作为核心,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则强调“需求管理”,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配置与调控模式关注水资源从输入自然一社会一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到输出该系统的全过程。
面对我国恶劣的自然环境,必须寻找用较少的水资源满足发展需求的新途径。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是尊重自然规律的客观体现。
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模式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治愈水资源浪费的良方。面向生态可以使水消耗和水污染更少,并使人们生活得更好。越是生态脆弱的地区,越需要面向生态;越是需要调水的地方,越需要面向生态。面向生态,应该变水资源供需导向为水资源生产率提高导向,变单纯的分配定额制度为水资源的有偿转让制度,按照面向生态的市场机制利用水资源、出租水资源、回收水资源,转让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使节水者获益。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以不同地区的生态需求定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以水定粮、以水定产、以水定草、以水定林、以水定发展。
他认为,面向生态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出路。面向生态是一个观念的转变,也是一个方向,它的目的是让社会受益,而且是更多地受益和更持久地受益。面向生态追求物耗最小,即在现有技术经济水平和满足同样服务的条件下尽可能地降低物耗、限制污染物排放和减少生态系统的影响。面向生态与一般的“考虑生态”有本质不同,面向生态不是暂时的,而是需要持续的。
他说,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调控是一个新的探索,它将使得水资源配置研究的视角更加广阔。
一、前期所做的主要工作
1、高度重视。两次召开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郑家驿镇当前生态环境工作,梳理生态环境问题。成立环保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配合和统筹协调工作。
2、迅速行动。按照“外紧内松”的原则,通过镇生态环保工作群调度环保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开展了郑家驿镇生态环境整治“春雷行动”在全镇范围开展地毯式的生态环境整治行动。
3、密集巡查。从3月15日开始,由镇生态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党委书记胡强、镇长刘德红、分管副书记简浩的带领下,开展了密集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现场进行了交办,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启动约谈问题企业负责人方式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4、及时上报。对于镇域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如鑫农公司沅江段侵占岸线,未复绿问题;桃源县紫天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原料堆场未覆盖和噪音污染问题等,及时取证,在多次交办整改后形成材料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并通过保密邮箱请求县执法分局执法支持。
二、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根据近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我镇存在问题主要是:
1园林工程安全施工的有效措施
为了确保园林工程的安全建设,首先要注意的安全因素就是环境。在园林建设的过程中,土建、装饰、机电、给水排水等行业的交叉作业很容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此时在施工现场就一定要按照规定树立警示牌,给施工人员及时的安全提醒,还要注意施工机械的管理,尤其是在使用电力作业的时候,用电安全的注意事项是一定要重点确认的。与此同时,还要在施工人员之间树立安全施工的意识,避免出现施工人员由于安全意识薄弱而出现不戴安全帽等不规范施工行为,并使得施工人员能够认真落实自己的工作,肩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确保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其次,园林工程的安全检查部门也应该严格执行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施工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使得监管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园林工程安全施工建设的重要性,树立起正确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地对园林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及时地纠正不安全施工行为,提出改正措施,并且可以适当设立一些惩罚措施,注意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能够做到安全施工的所有的要求,肩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2对于园林工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园林工程建设已经不单单是单纯的植树种草的建设,结合了土建、装饰以及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建设,行业的交叉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园林工程的内涵,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在生态保护不当的状况下。在园林工程设计施工期间,应当对于周边的特殊地势环境进行保护,尽可能地减少对当地地域环境的破坏,并且在园林建设施工期间,合理地规划建设时间,减少噪音污染对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的破坏。在施工期间,合理有效地利用建筑材料,尽量减少废物的产出,充分地提高建筑资源的利用率,对于施工期间产生的不可循环且不可降解的建筑垃圾,在处理的时候也一定要选择科学合理的方式,不能因为节约建筑成本而采取任何一种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有害的处理办法,对此,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做好这方面的监督,及时地提醒建筑团队,并提供最科学的解决办法。园林工程的生态环境主要是靠植被来维护的,当加入了建筑之后,植被种植的面积有所缩小,生态建设的规划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一定要做的就是合理地规划园林工程内的生态建设,对园林建设的地域进行重点考察,针对当地的地域特征以及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划园林建设。园林工程内的人文环境的建设也要依照当地的生态建设计划进行改变,减少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娱乐设施的出现,避免出现人类活动严重影响生态保护的现象出现。对于园林工程内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要进行考察,园内的工作人员能够在丰富的专业知识的辅助下护理好园林工程内的植被,还要能够为园林生态环境的长远保护提出适当的发展建议。只有做到这些,园林工程中生态环境建设才能长远发展。
作者:陈传海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园林局
2生态环境保护是引导国土规划的指导思想。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类实践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越发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严重,温室效应明显等,都在告诉我们如果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势必会有资源耗尽,环境恶劣的一天。为此,积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以科学发展观去引导国土规划,处理好国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现出国土规划方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融合。
3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越发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也开始思考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做好权衡。此时的国土规划作为资源规划分配的重要手段,也开始积极思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现阶段的国土规划工作来讲,应该将如何保证当前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问题,如何规避国土规划中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问题。简单来讲,生态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当前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
二、现阶段国土规划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1行政区间意识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传统国土规划体制的影响,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规划,强调行政区域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忽视了行政区之间的资源利用分配。这种行政区间意识的存在会造成以下困境:其一,地域之间的国土资源联系被行政区间所隔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其二,行政区间要求规划的稳定性,一般都不会摆脱自身行政区的框架,此时就难以实现与其他行政区间的沟通,这就可能出现各行政区间埋头做好自身国土规划,忽视了区间内造成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问题。
2国土规划时效影响生态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方案,其时间跨度比较长,少则20年,多则30年以上。如此长的规划时效,不仅仅要求规划方案的预见性,还需要保证规划指标是可调整的。但是实际上国土规划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的是近期的资源开发,生产布局,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对于中长期规划的管控也变得难以实现,这就很容易造成规划初衷方向的偏离。这也是造成国土规划难以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3国土规划固性牵制生态环境保护。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当前国土规划的内容比较固定,目标明确化,指令性明显,如此固性的要求显然没有将市场机制考虑进去,无论是市场应变能力,还是规划效能,往往都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另外,国土规划多数情况下关注的是最终的规划结果,忽视了对于规划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而生态环境保护正好是国土规划中的重要过程部分,这样的固定化模式也是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4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存在不合理。当前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方法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来讲,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健全的国土规划法律法规,难以将国土规划纳入到法律体系,不利于国土规划的法制化发展;其二,国土规划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难以形成内部监控机制,也难以发挥国土规划部门的效能;其三,国土规划方案的权威性不强,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化的特点。
三、国土规划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改变国土规划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现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去实现国土规划运行机制的改革。具体来讲,笔者倡导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就是引导公众参与到国土规划中去,改变以往以国土规划部门为主导的决策机制。这是因为:国土规划的目标是要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的提升,既然事关公众利益,就应该有公众参与到决策中去,这不仅仅充分体现出我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也能够实现国土规划方案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发展。具体来讲,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国土规划部门积极构建国土规划民众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民众与国土规划部门之间联系的加强;其二,国土规划部门应该放低姿态,转变服务模式,积极听取民众对于国土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国土规划方面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其整合到国土规划方案中去。
2促进国土规划生态意识觉醒。针对于当前国土规划生态意识淡薄的问题,应该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国土规划效果评价机制,将国土规划的生态效益作为重要考量尺度,避免单一从经济角度去考量的审核和评价方式,以此去实现国土规划生态意识的觉醒;其二,高度重视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使得国土规划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积极在规划的过程中将生态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其三,建立严格的国土规划方案审核机制,从经济角度,社会发展角度,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量,对于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土规划方案,应该予以驳回,避免其对于实际社会资源的不良配置。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