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1:42: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碳排放的意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现居全球首位的碳排放量超级大国,中国一直强调其在气候问题上的重要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然而碳减排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也愈发明显。以先进减排技术著名的欧盟诸国集团反复苛求中国承担刚性减排指标,这对我国经济转型转轨带来巨大压力。为争取合理的减排指标和责任分配,不仅要看区域空间中的最终需求排放、人均排放,更要动态看待污染在空间上的转移与重构。作为世界的制造业工厂,中国的最终需求商品、中间产品被其他很多地区消费,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很大部分不属于被本国需求吸收带来的,不应该不合理地承受着国际隐含碳排放转移带来的气候责任压力。中国变相承担了大量进口替代下的碳排放生产活动环节,没有归内报告的这部分实际上属于转移排放量。即使发达国家完成了既定的减排目标,把中间产品的高污染生产过程转移到中国,也会带来碳转移问题,这种暗度陈仓式的做法对于全球而言是毫无意义的。为维持世界碳排放的合理分配,构建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必须改变以地区生产为原则的静态碳排放核算体系,转而建立起一个更为公平的、责任清晰的、以最终需求为标准的动态核算体系。我国应以精确核算碳排放转移量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政策制定,利用集团峰会、能源报告等重要国际会议和高层领导会晤的契机,参与国际气候政策规制的制定,避免陷入“碳排放大国”责任陷阱。
二、积极利用CDM机制争取技术援助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以帮助非技术优势国减排而换取的碳排放权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环境生产技术提升、环境生产效率提高的基本要求。中国正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利用CDM机制不仅让发达国家合理“融资”减排指标,跨期安排减排目标,而且还能大大提升中国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与降低能耗,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尽快过度到清洁技术领先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鼓励本土企业通过中间品进口替代
在国际垂直专业化的新型国际分工背景下,中间产品贸易的开展为我国转移碳密集型生产环节提供了渠道。国内企业也可利用国外清洁型进口中间品的生产投入替代本国生产,淘汰国内生产力落后的“肮脏”生产环节,同时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贸易、外包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将国内污染密集型生产环节向环境承载力更高的境外转移,减少国内资源能耗的压力。通过实施进口替代战略实现中国产业升级、碳排放转移布局的整体战略。
四、合理引导区域间污染转移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最初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探讨。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均出台过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处理问题实行相对统一的规范。为了促进碳排放交易制度,欧洲25国开启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即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模式下排污权交易机制。为了针对这一项目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2年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解释项目,并且于2004年了《IFRIC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但是该解释公告有两点欠妥之处:第一,计量属性不一致。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入账按历史成本入账,但是却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环境负债。收入与费用的计量基础也不一致。第二,后续计量上存在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因此引发了理论界极大的质疑,被迫于2005年7月废除。虽然此解释公告的时效期间非常短暂,但是却为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的基础。直到2007年12月,由于碳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使得碳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统一碳会计处理规范又不得不被提上议事日程。IASB再次激活排污权交易机制项目,这一次IASB放弃了与FASB的冲突,提出了三种会计处理方法,这种多元可选的处理方式更适用于当前碳交易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现状。这些规范或是草案的提出,对于规范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等问题都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在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碳交易市场也随之扩张,由此除了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碳排放、交易与披露逐渐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碳会计事项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责任会计中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确认和计量。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这是最早在研究文献中独立出现“碳会计”一词。
(二)国内研究综述
随着温室气体相关研究问题的不断升温,我国学者也开始致力于碳会计的研究。但由于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缺失,国内学者对碳会计的研究还很不成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问题;另外一个是关于碳排放权如何在会计上确认计量的问题。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做为一种生产要素,有增值的可能性,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并且符合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鹏(2010)认为我国的碳排放权是在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是对CDM的简单理解,应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目前对于中国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主要是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它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因此,碳减排量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确认。[3]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类似于其他排污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4]吕能芳(2013)认为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具有特殊性,参考“生物性资产”和“油气资产”的设置,可以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资产”,以体现其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的特殊性。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无偿分配或者排放者买卖交易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企业一经取得,便可以自主的决定是使用还是销售碳排放权。如果是使用碳排放权,那么碳排放权做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资源共同发挥作用,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如果企业销售持有的多余的碳排放权,那么碳排放权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一样,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碳排放权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除了满足资产的定义,要确认为资产,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第一,该资源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就第一个条件看,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因此企业可以控制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是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那么产生的经济利益毋庸置疑归属于企业。就第二个条件看,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免费分配的还是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都会有市场价格。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同时符合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毫无疑问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对于碳排放权属于资产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是碳排放权属于何种资产尚无定论。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65%和20%;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58%和31%。从表面上看,将碳排放权列式为以上几种资产类型,都有其合理之处。并且,无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型,并不影响企业资产总额。但是将碳排放权列示为何种资产,却会影响企业的管理绩效及决策方案的选择。从深层次剖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都有欠妥之处。会计中对资产要素的分类和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持有目的。对于不同的企业,获取碳排放权的方式不同,持有目的各异,不能一概而论。本文认为,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应该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依据具体分析。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1.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
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本文认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该参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进行。
(1)政府免费发放配额
有研究者认为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所以不需要计量。本文认为,在一定时期,企业的碳排放总量是持续既定的,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与企业实际购买的配额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因此,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对应科目设置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当企业由于日常经营业务排放了温室气体,借记“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另外,递延收益还应该在碳排放权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贷记“营业外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随着各国环保意识的提升,企业都会努力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最终,企业都会在减排目标限度内生产,碳排放权交易将会逐渐萎缩。所以,碳排放权虽然稀缺,但却不会增值。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减值,应该借记“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2)企业自行购买配额
无论碳排放配额是企业从政府免费获得,还是自行购买获得,都是为了用于偿付自身的碳排放量,而不是用于对外出售,相当于为了自己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买单,碳排放权也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同政府免费发放配额的处理方式。
2.企业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
在企业持有碳排放配额充足、碳交易市场活跃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将持有的碳排放权出售,此类碳排放权资产基本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可以参考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将取得的碳排放权短期内出售,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为此产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投资收益”;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提高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记录。出售此碳排放权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碳排放权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同时,如果公允价值提高,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用于非短期出售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碳排放权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及取的该项碳排放权时的费用之和入账,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处理不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余额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金额时,则做相反方向的分录。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价值发生了减值,就应确认减值损失。但是对于碳排放权,本文认为不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出于起步阶段,政府调控干预比较多。另外,做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阶段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这种状况不会是一成不变。所以,碳排放权价格出现持续恶性下降的可能性不大。这与交易价格相对波动较大的证券市场有显著不同,所以,对于碳排放权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出售该项碳排放权,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是借记)。另外将取得的价款与该碳排放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并且将之前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入投资收益。
(三)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报告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企业碳排放权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越来越突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碳排放权信息。根据碳信息披露的国际共识,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面临的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与机遇、GHG排放及减排的定量信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信息及治理安排等内容,在形式上,主张与主流财务报告的融合。本文提出以下三种披露信息的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碳排放交易的情况与企业规模选择。
1.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披露
根据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下设立二级科目,用于反映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利润表中碳排放权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影响企业的损益,揭示企业销售碳排放权和实施节能减排导致的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计划自用的碳排放权所导致的现金流量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计划销售的碳排放权导致的现金流量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行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可以维持原有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不变,非常符合人们的阅读报表的习惯。但是这种披露方式使得披露信息比较分散,并且局限于按会计准则要求的货币化计量。
2.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报表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这种披露方式实际是以资金运动为主线,分别从资金存量状态和流量规模、原因和结果两个角度设置对应表格进行报告形式设计。独立的碳排放权报表可以借鉴财务会计报告行使设计的存量与流量、原因与结果的模式,进行独立的碳排放会计报告的设计。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34―07
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气候协议制定减排制度已一种共识。然而《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原因是各国对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如何为各国分配碳排放权才是正义的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为此,本文从气候正义的视角提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原则和路径。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缘起
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从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种由协议规定的权利,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事实。即科学界、国际社会和国家间对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共识。
(一)全球变暖已是科学界不争的事实
气候变暖问题首先是由科学界提出并推动的。1820年开始,全球变暖就引起西方科学家的关注。德国天文学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阳黑子对地球气温的影响。1827年,法国物理学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阳能的结论。1861年,爱尔兰物理学家John Tyndall通过实验发现,大气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强的热辐射吸收和释放能力,其量变可能引起气候的异常。1896年瑞典物理学家Arrhenius将Fourier的理论定义为“温室效应”,并首次提出人类活动释放的二氧化碳对气候造成显著影响。
全球变暖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引起了科学家们的重视。1971年,美国大气研究员会的威廉・凯洛格在一次会议中提到“因人类的疏忽而对气候造成的影响”问题。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提出:倘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现在这样不断增加,那么20世纪末气温的上升将达到可以测量的程度,到21世纪中叶将出现显著的增温现象。1989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该组织现在是气候变化报告最权威的机构。截至目前,IPPC已经了五次评估报告,结果证实全球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证据也表明“温室效应说”解释全球变暖是科学的。关于气候变化的理论有“温室效应说”“太阳活动说”“天文冰期说”“潮汐调温说”“海洋调温说”等理论,但只有“温室效应说”属于人类影响气候的范畴,并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对冰芯的空气采样研究表明,过去长达65万年内,大气二氧化碳的碳浓度一直保持在180ppm和300ppm之间。但从工业化革命早期到2005年,这一数值从大约为280ppm达到了379 ppm,并且其他温室气体的浓度也在快速增长,如甲烷从715ppb上升到2005年的1 774ppb,氧化亚氮从270ppb上升到319ppb。虽然甲烷和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小,但甲烷对增温效应的贡献是15%,氧化亚氮单分子增温潜势却是二氧化碳的310倍。目前,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被认为是地球升温的主要原因,而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却导致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因此,从科学上讲,防止气候变暖必然要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发起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大会以“气候和人类”为主题。大会承认因人类活动造成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二氧化碳大量排放造成全球变暖的问题需要迫切的解决。大会同意由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科学委员会共同负责制订一个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定期讨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20世纪80年代,全球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1982年在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的召开表明:国际社会不但意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性,而且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1985年在奥地利召开的温室气体国际研讨会呼吁,必要时考虑草拟一个控制温室气体、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方面的国际公约。1988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世界大会,呼吁全球应当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1989召开的几次有关气候变化的会议,均表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和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
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不但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且由国际社会达成应对的国际公约。1990年,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呼吁立即开启气候变化公约谈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气候的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问谈判委员会。1991年,政府问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中承认,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1994年公约生效,为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P)。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通过了“柏林授权”,并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
(三)各国政府共同制订《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开启了国际社会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时代。为了保证公约得到有效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即“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同时该议定书明确了附件B中的缔约方在第一减排阶段减排目标,并规定了缔约方实现减排目标的三种机制。应当说,《京都议定书》最大的优点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它的指导思想就是如果不采取多边协定的方式约束缔约国的,就无法在对抗气候变化上取得显著进步。所以,《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并上升至法律层面,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由法律赋予或规定的权利。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厘定
全球大气环境中,一定含量的温室气体不会引起气候变化.但如果温室气体超过一定的浓度,就会造成明显的气温升高,引起气候变暖。应对气候变化要将温室气体含量控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碳排放权就是这种容许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它不同于传统的权利,而是由人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内涵
国际碳排放权是国际法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不同于传统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国际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国际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国际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 。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属性
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目前存在准物权说、生存权说和发展权说。本文重在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所以仅分析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属性。
1.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生存权。
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是“法前”权利,即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国际碳排放权是国家存续的前提。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或民族,只要存续,其衣、食、住、行等过程必然产生温室气体,所以碳排放权的享有及其指标多少直接关系到个人、国家或民族的生存空间和状态。从这个意义讲,国家争取碳排放指标就是保障国家的生存空间,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碳排放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碳排放权就没有生存权。产生影响。第一,它是一项天然权利,其是否享有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发展程度无关,分配过程中不能随意剥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需要。第二,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国际碳排放权对国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间意义如此重大,分配方案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生存需求。第三,它最终是为了满足国民生存的基本需求,分配方案应当考虑国家的人口因素。第四,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十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意味着积极谋求碳排放权是国家的一种责任,国家不能在气候谈判中随意妥协。
2.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受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控制,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而提出的。后来,瓦萨克提出第三代人权理论时,将发展权归为第五代人权。l979年,联大第34/3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不仅是国家的特权,而且是各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目前的大多数二氧化碳排放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的“副产品”,“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个发展问题”。所以发展中国家强调气候变化本质上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研究表明.任何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均出现了人均二氯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现象,所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就要增加碳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要改变原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因此排放权是…种发展权,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中。
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上,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努力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进而平等的参与国际气候事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共同的义务,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不同。具体而言,在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要,给予特殊的制度安排。
三、气候正义在国际碳排放权分配中的适用
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运动向气候变化领域的延伸,它强调在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各个主体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气候正义关系到减排协议是否能够被各个国家所接受,所以“如果不解决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就绝不可能成功应对气候变化。但是,公平、正义作为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具有丰富的内涵,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墨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但从发展中国家来看,气候正义至少应当包括了程序正义、矫正正义和代际公平。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亦应遵从合国际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
(一)合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体现了各国的协调意志,是各个国家互谅互让、的结果。国际碳排放权问题事关各国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其分配必须符合国际法,否则其分配协议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合国际法原则要求国际减排协议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内容与现存的气候协议相一致。首先,国际减排协议的拟定过程是透明和民主的。公约所有缔约方都有参与协议拟定的机会,都能充分表达自己意愿,而不仅仅是个别强权国家或利益集团的参与,或者是由个别利益集团依据区域性条约进行的制度安排。如欧盟单方面对国际航班征收碳税的措施,引起了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的不满,其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其次,国际减排协议的谈判应建立在已有的气候协议机制之上,如《公约》《京都议定书》等,不能抛开现有的机制,以未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新机制进行。最后,国家减排协议的内容应与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一致,如《联合国》、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国际习惯.特别是他们不能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冲突。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最早出现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中,最终由1992年《里约宣言》予以确认。同时,该原则也写入了1992年公约的序言、第3条和第4条。《京都议定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但对公约附件一国家和其他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减排义务,这种制度安排是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具体实施。气候变化是由温室气体累积的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较早进入工业化,温室气体历史排放值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历史排放值少。且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度也明显强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国际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祖父原则”,应考虑各国的碳排放和碳汇贡献,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同时,还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压力和面临的困难,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减排技术和资金的援助。
(三)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
国际帕累托主义不是一条伦理原则,而是一种实利性制约因素:在国家间体制下,如果协议得不到所有国家的认同,那么它是不可能达成的,国家只会加入服务于自身利益的协议。全球减排协议必须遵守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即所有国家必须相信自己会因为国际减排协议的签署而使自身境况自然好转。并且,“有效的气候行动必须把绝大多数乃至所有的排放量较大的国家动员起来”。所以,全球减排协议必须反映各国的利益需求,让所有国家能享受到减排带来的好处,不能因为减排让某些国家的发展受到阻碍,或者让个别国家享有“超额”利益。
四、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路径
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路径,是国际社会通过何种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个国家(包括地区)和国际组织的问题。气候变化的应对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共同行动,国际减排协议的实施更有赖于各国的积极遵守,所以其拟定者应满足全球性、政府性和职能性三个特征。目前主要有两种路径,即国际社会以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大会的形式通过碳减排协议,分配国际碳排放权。
(一)公约缔约方大会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碳交易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范围内开展碳交易成为必然趋势。随着经济集约化转型、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欧盟实践可以为我国建立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的经验。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概述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EU ETS)于2005 年开始正式实施。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验性阶段,主要的参与部门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业,初始排放配额几乎都是免费发放的。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排放总量和分配给管制对象的配额,制定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第二阶段是履行承诺实现减排的关键时期,涵盖排放设施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阶段90%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第三阶段最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国家分配计划(NAP),将总量限制集中在欧盟这个统一的范围内。
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点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时间、执行及对象上具有一些特点。第一,时间上的渐进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了确保实施效果在时间上采取的是分阶段渐进性推进的方法。第二,执行上的强制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属于强制性减排。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规定以确保减排的有效执行。第三,对象上的针对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管制对象的选择上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将所有行业一起纳入。
3.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评价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贡献是有效的降低了碳排量和繁荣了碳市场,主要的不足表现为在排放权分配不恰当和责任分担不平衡。总的来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我国已经相继设立了一些环境交易所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场前景巨大,建立排放交易体系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尚未建立。我国减排还是以自愿减排为主。自愿减排很可能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减排动力不强。在初始排放权分配方面,无偿发放和有偿获得合理比例的确定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政府的监管引导作用尚不突出。从国际上各国碳减排经验来看,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作为一个“管理者”和“服务者”应有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定价问题上尚无发言权。碳排放权作为市场上最主要的商品,排放权的价格问题变成各国管制的焦点。我国碳市场发展不完善,在碳定价问题上没有发言权,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四、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履行减排承诺的任务十分艰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给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一些启示。
1.合理分配配额,制定调控机制
欧盟采取的是总量限额与交易的方式,对企业设定总的排放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但欧盟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存在着配额严重过剩的情况,直接影响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反映出体系运行方面调控机制不够灵活。我国应根据市场排放权的供需情况合理分配配额,并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督。同时制定有效的调控措施,可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对减排总量和配额量进行调整,确保碳交易有效的进行。
2.选择先行地区,正视竞争力
欧盟交易体系的建立是循序渐进式的,分阶段逐步扩大的。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考虑到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复杂性,应当先选择一定区域或行业为范围,成熟后在逐步扩展。我国可针对各省份的情况不同将减排指标按省分解,因地制宜。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竞争力的问题。在短期内,污染治理投入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欧盟把电力行业作为主要管制行业,也跟电力行业的行业特点有关。我国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最高,也可以考虑从电力行业开始减排限制。
3.引导企业减排,促进碳交易
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整个排放交易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污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对减排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建立起监测和惩罚体系。第三,强化强制减排同时鼓励自愿减排。
4.开展国际合作,掌握主动权
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减排技术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十分有必要加强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我们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来提高我国减排水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减排政策,而是通过抵消体系与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链接起来实现碳减排的。我国现阶段对于国际碳价格没有发言权,这对于我国今后在国际竞争中十分的不利。因此,我国更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争取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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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1-004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08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已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二氧化碳(CO2)是最重要的人为温室气体,在1970年至2004年间,CO2的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CO2浓度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高达9.8%,出口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速增长的背后带来了严重的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根据IEA[2]的统计数据,2007年中国CO2排放量60.71亿 t已超过美国(57.69亿 t)居世界第一位(见图1),占世界总量的21%,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3(千克/美元),是世界平均值(0.73千克/美元)的3倍多,是欧盟平均值(0.4千克/美元)的5.8倍。
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虽然大会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但是作为负责任的中国仍然承诺单位GDP减排40%-45%,与此同时,能源价格不断上涨,能源的紧缺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那么我国在承担减排任务的同时,也要考虑与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贸易的碳转移问题。
本文在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及历史发展的现实问题,从规模、结构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出口贸易和碳排放之间内在依从关系进行研究,揭示它们之间的变化规律,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减排政策,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文献综述
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CO2,不仅是化石燃料过度使用的体现,而且还是全球气候灾变的元凶。碳排放问题既是能源问题又是环境问题,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环境问题的实证研究起源于90年代。
Grossman & Krueger[3]在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A)的签订对环境的影响时, 首次实证考察了环境―收入倒U型关系的存在,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在这篇开创性的文章中把贸易对环境的效应归结为三个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规模效应(Scale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随着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会导致自然资源的使用量和污染排放量的增加,从而导致环境恶化。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导致全球范围的资源从新配置和专业化分工。根据
图1 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
Fig.1 CO2 emissions in China, USA, Europe and Japan数据来源:IEA(2009)。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参与自由贸易的国家会更趋向于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进行生产。那么,结构效应对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一国在污染密集型部门具有比较优势,则结构效应是消极的,反之,如果一国在清洁产品部门具有比较优势,那么结构效应是积极的。技术效应(echnique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加快了先进生产技术的流通,能够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和降低单位产出的污染量,而且贸易自由化促进各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提高了人们对洁净环境的偏好,这将使各国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从而减低单位产品的污染排放量,对环境起到积极地作用。之后众多学者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进行了实证分析[4-5]等。其中大部分实证结论都支持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
吴献金等: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1期Copeland & aylor[6]在研究南北贸易和环境关系时提出了“污染避难所假说”(Pollution aven ypothesis,P),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自由化会使污染密集行业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从事“肮脏行业”(Dirty Industries)的生产[7],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Antweiler,Copeland & aylor[8]把环境污染引入自由贸易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利用40多个国家的数据对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了估计,通过对比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得出贸易自由化改善了全球的环境。Cole&Elliott[9]依照Antweiler et al[8]的思路,采用四种不同环境指标对贸易―环境的结构效应进行了分析,同样得出了贸易对环境的改善有良好的促进作用。Levinson[10]对美国制造业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了分析,发现美国环境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先进技术的使用,而国际贸易结构的改变对环境改善的作用不那么明显。
近年来,由于我国碳排放量大幅增长,对我国碳排放增长驱动因素分析的文献日益增多。
oltzEakin & Selden[11]在研究经济发展和碳排放的关系时,发现碳排放持续增长的原因是产出和人口的迅速增长,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Lantz & Feng[12]分析了收入、人口和技术对加拿大CO2排放量的影响,发现人口和技术存在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倒U型关系,但是收入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系不显著。
ang et al.[13]采用对数均值迪氏分解法对我国CO2排放进行分解,发现代表技术效应的能源强度能有效地减少碳排放,而能源结构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经济增长则带动了碳排放的增加。Shui & arriss[14]在对中美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进行研究时发现,中国碳排放总量的7%-14%是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所产生的。hang et al.[15]对中国CO2排放量的驱动因素进行研究时,其结果表明经济增长对CO2排放有最大的正向效应,而能源强度的降低能抑制CO2排放量的增加。
杜婷婷等[16]在对我国CO2排放量的库兹涅茨曲线进行分析时,发现我国CO2排放量和人均收入并不呈现经典的“倒U型”,而是类似“N型”的三次曲线,意味着我国在同时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上还处于过渡期,尚未达到两者协同发展的阶段。王锋等[17]对我国1995-2007年间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人均GDP的增长能解释绝大部分碳排放的增长的结论,中国的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密切相关。许广月、宋德勇[18]运用时间序列模型实证分析了出口贸易、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动态关系。出口是碳排放的原因,而碳排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强度不断增强。
2 理论模型
假设一个小的经济开放体,用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生产两种产品,分为X和Y,X为污染产品,为资本密集型,Y为清洁产品,为劳动密集型(大部分污染企业就是资本密集型参见Muthukumara Mani & David heeler[19]),P为X相对于Y的国内价格,因为存在贸易壁垒,国内价格与世界价格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P=βP(1)
β表示贸易壁垒,P为X相对于Y的世界价格,那么当一国出口污染产品X时,则β1。碳排放量可表示为:
=EδS(2)
代表碳排放总量,E为每单位污染产品X的碳排放量,δ为产品中污染产品X的比例,S为总规模,对(2)时进一步微分,得到
^=E^+δ^+S^(3)
其中E^代表技术效应,δ^代表结构效应,S^代表规模效应。规模效应用总产出来表示,结构效应通过资本劳动比k=K/L来表示,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技术和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提高,单位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必然下降,那么技术效应可用人均收入I表示。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的产品结构产生了冲击,把国际贸易对碳排放产生的结构效应纳入模型,贸易壁垒贸易β用贸易自由度表示。其中I代表人均收入,代表贸易自由度,那么得出模型
^=π1S^+π2k^+π3I^+π4^(4)
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命题:
命题1: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出水平不断提高,带动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剧,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又从另一方面减少了碳排放量,目前规模技术的总效应还是导致了碳排放量的增加,但是增加的趋势在不断减少,最终能使碳排放的总量下降。
命题2: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时加大了能源的消耗,导致碳排放的增加,而服务业比重的上升却减少了能源的消耗,导致碳排放的下降。
一个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对一国的碳排放量会产生怎样总的影响呢?假设一个小的经济开放体,生产两种产品,分为X和Y,图2横坐标X为污染产品,纵坐标上半部Y为清洁产品,纵坐标下半部为碳排放量,圆弧半径代表经济规模,圆弧表示在同一规模在不同的产品组合,A点表示初始的经济规模和结构,此时对应的碳排放量为a。
图2 贸易自由化对碳排放的影响
Fig.2 Impac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on carbon emissions随着贸易自由化,出口贸易使得经济规模增加同时伴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达到C点,A到B表示经济结构的变化,B到C表示经济规模的变化,而单位X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曲线由EX变为E′X表示技术的变化。此时对应的碳排放量为d。
贸易自由化不仅会影响污染品X在总产出的份额及结构效应,还会对规模和技术效应产生影响,把贸易自由化对规模和技术效应的影响从总效应中分离出来,得到贸易自由化对碳排放的总效应,由于产出和收入变化的百分比是一样的,因此可以把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合并。
dd=π1dSdS+π3dIdI+π4=(π1+π3)dIdI+π4(5)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故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命题:
命题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从而使我国更多的从事“肮脏行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难所”。
命题4: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到了国内,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量,但是我国出口贸易的总效应造成碳排放的增加。
3 实证分析
3.1 计量模型设计及相关计量问题
依照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根据(4)式,由于代表规模效应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代表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之间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于是把规模和技术效应合并,为消除异方差对各数据取自然对数,得到实际计量方程:
lnyit=a1+b1lnGit+d1lnkit+f1lnit+εit(6)
在(6)中,我们假设表示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的变量和碳排放存在线性关系,为了对命题1和命题2进行检验,依照Antweiler et al.[8]创建的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污染的一般均衡模型,得到如下实际计量方程:
lnyit=a2+b2lnGit+c2ln2Git+d2lnkit+e2ln2kit+f2lnit+εit(7)
y为碳排放量,G为人均GDP,k为资本劳动比,为贸易依存度用(出口额+进口额)/GDP表示。
对于计量方法的采用,首先采用Fest判断采用常截距模型还是变截距模型,然后通过ausman est对固定效应模型(FE)和随机效应模型(RE)进行甄别。考虑到本文所选用的样本数据截面数(29)大于时期数(13)的特点,为了减少由于截面数据异方差性造成的异方差影响,因此固定效应模型采用截面加权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同时采用hite稳健标准差得到系数的t统计值。
3.2 数据来源
采用除自治区之外的我国30个地区1995-2007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其中重庆市数据并入四川,自治区的部分指标难以获得所以舍去。
3.2.1 中国碳省际排放量的估计
能源部门通常是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的最重要部门,在发达国家,其贡献一般占CO2排放量的90%以上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75%。因此,国际上碳排放量基本上是通过化石能源消费量推算出来的。IPCC[20]提供估算化石燃料燃烧中的碳排放方法,本文采用基于燃烧的燃料数量以及平均排放因子来估算碳排放量。碳排放的计算公式为:
C=∑iEi*αi
其中,C代表碳排放总量,Ei为能源i消费量,按标准煤计,αi代表能源i碳排放系数。表1为本文根据IPCC[20]估算的各类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与4个研究机构确定的各类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的比较。发现本文的碳排放系数与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采用的碳排放系数基本一致。其中各种能源的消费量来自1995-2008年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表1 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ab.1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s of different energy数据来源
he source of date煤炭
Coal石油
Oil天然气
Nature Gas本文0.7560.5860.448DOE/EIA0.7020.4780.389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0.7560.5860.449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0.7260.5830.409发改委能源研究所0.7480.5820.4443.2.2 资本存量的估计
运用Goldsmith开创的永续盘存法。其基本公式为:
Lt=(1-δ)Kt-1+It
其中,Kt为第t年的资本存量;It为第t年的实际投资;δ为折旧率,设它为5%,初始资本存量K0=I0/(δ+g),其中I0为初始投资,g为样本期间投资的平均增长率。
3.2.3 其它数据来源
本文收入采用人均收入指标来度量,更能反映真实收入水平对碳排放的影响,用地区人均GDP表示,数据由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而得。
劳动力投入用各地区年末就业人员数表示,贸易量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表示,汇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等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3.3 实证结果分析
利用Eviews6.0得到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和碳排放量关系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回归结果
ab.2 he regression resul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economic growth and carbon emissionsVariableModel(6)Model(7)FEREFERElnG1.250***1.368***1.331***1.526***(13.791)(12.570)(15.876)(13.137)ln2G-0.341***-0.390***(-15.931)(-7.715)lnk-0.387***-0.415***-0.856***-1.033***(-8.150)(-5.843)(-18.125)(-9.905)ln2k0.143***0.178***(12.343)(6.290)ln0.076**-0.0020.046*0.003(2.285)(-0.046)(1.653)(0.081)C8.960***8.881***9.336***9.461***(133.528)(49.838)(131.739)(46.097)AdjR20.9860.7110.9870.751ausman est13.203***13.791**Fest715.408***803.694***Fstatistic841.897***303.594***861.690***225.627***Obs.374374374374注:1.***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2.系数下方括号内hite稳健性标准差。
从表2模型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
(1)模型的总拟合度较好以及F统计值,说明两个模型均有较高的解释能力。Fest回归结果表明两个模型都应采用变截距模型进行回归,ausman est表明随机效应与解释变量之间的自相关显著,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是适当的选择。
(2)代表规模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和碳排放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模型(7)的系数估计和显著性水平表明,我国存在碳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出水平不断提高,带动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剧,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又从另一方面减少了碳排放。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省份的人均GDP超过了碳排放量EKC曲线的转折点,就全国而言,全国人均GDP离临界值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仍处在碳排放EKC曲线的右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会造成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却在不断地减少,这与我们的预期是一致的。
(3)代表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和碳排放量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模型(6)和模型(7)的回归结果表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再上升甚至下降,将缓解我国碳排放量不断增加的压力,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碳排放量的下降。
(4)从贸易依存度与碳排放量的关系来看,贸易所产生的结构效应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从而使我国更多的从事“肮脏行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难所”。但是这种关系的弹性系数不大,而且在部分模型下,显著性水平也不是太高,这也说明了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碳排放量影响的复杂性。
(5)依照(5)式计算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根据回归结果得到π1+π3>0,而π4>0,如果贸易自由化促进了经济增长,及dIdI>0,那么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也是消极的。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到了国内,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但是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却使得我国碳排放量增加。
综上所述,命题1得到了显著的结果,通过了检验,命题2得到了部分验证,命题3通过了检验,但部分模型结果并不显著,命题4得到了验证。
4 政策建议
根据对回归结果地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研发低碳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规模仍将继续扩大,对能源的消耗也将进一步提高,那么我们应该鼓励技术创新,尤其是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利用积极的技术效应来消除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规模效应,从而减低我国的碳排放量。
(2)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降低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带来的结构效应,对我国碳排放量的减低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降低钢铁、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比重,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第三产业的总量扩张和比重提高。
(3)完善碳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欧盟国家的实践表明,碳税、能源税、排放交易机制等财税政策是约束碳排放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那么,我国应适当引入相关税法,相对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能有效控制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防止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4)转变出口贸易结构,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进一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于低效使用国内能源加工生产的产品降低,甚至取消其出口退税,以控制其生产与出口数量,同时对于高效能源利用的产品应维持或者提高其出口退税率,鼓励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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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Scale, Composition and echnique Effects
U Xianjin DENGJie
近年来河南省的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资源与环境的大量需求与消耗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日益显露,大气和水的环境容量愈发趋紧,部分地区已经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自身的承载力。换言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环境治理刻不容缓。“十三五”期间,河南省预计年均GDP增长在7%左右,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8%,据估计,仅因城镇化率提高导致的新增人口约有1 000万,这需要108个县各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削减由此带来的新增水污染物。总之,河南省“十三五”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河南省环境治理政策方面的新举措,也是河南省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选择。2012年省政府在《河南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就曾明确规定,河南省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尽快成立省级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中心。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实践,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已经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国内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先进案例也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开展提供丰富的实践指导。下面,本文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若干关键环节做一详细分析。
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是指确定哪些污染物被作为交易对象,有哪些主体参与交易,以及在多大区域内进行交易。为此,需要考虑污染物的排放规模、危害程度、扩散范围等因素。
1. 综合考虑河南省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优先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作为交易对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等纳入交易体系中来。
2. 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特征,最终确定工业二氧化硫的交易主体首先应该是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工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工,纺织,食品和造纸行业是主要的工业化学需氧量交易主体。特别地,考虑到农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巨大(约占总量的47%),从完善交易机制、实现交易主体多元化等角度来看,未来应将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这一点在国外已有先例。此外,为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河南省环保厅作为碳排放权分配、使用、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也应该对县级以上的市环保机构、乡(镇)级政府、碳排放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放,他们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起到激活交易、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3. 鉴于大气污染物的良好流动性,交易范围可以按照河南省境内的各县级市以上的行政区划分。对于水域污染,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分,有些行政区内河流偏少,废水排放企业少不利于公平原则,因此依据流域划分交易范围,即黄河、淮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水系在河南省境内的流域系统作为交易区域。今后,建议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权交易。
二、 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初始总量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二级交易价格。理论上讲,碳排放权的发放应该以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为限,即“理论容量”,但对环境容量的测算需要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种类、经济发展态势、生态承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节能减排政策,为此,在实践中,各地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处理,即“目标容量”,即按照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作为某一时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有初始价格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两种,后者由市场交易确定,前者则多数由政府确定。从理论上讲,当污染边际治理成本等于边际损害成本时是排污政策要达到的最佳目标,故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价格促使排污者将自身的污染排放调整到这一最佳排污量水平,这时的污染边际治理成本(或边际损害成本)即为碳排放权价格水平。但实践过程中,估算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害的难度非常大,为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各地在制定初始价格时既要体现碳排放权的资源稀缺性,又要考虑交易的可操作性,具体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三部分:(1)污染物的消减成本,涉及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2)地区系数,包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三个方面;(3)行业系数,涉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等因素。政府在确定碳排放权初始价格时不但要考虑到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到政策对于企业排污的有效程度和吸引度,对三部分构成因子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在具体到每一个构成因子时,也要有所区别。以行业系数的确定为例,一个地区内排污企业应该有很多种,但是对于新兴的环保行业或者政府大力扶持的企业而言,政府应该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小于1,将碳排放权适当降价出售;对于普通排污企业其行业系数定为1;对于某些社会效益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可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大于1,这就是行业系数存在的重要意义。
三、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最常用的有:免费分配、定价出售、拍卖,以及混合分配四种方式,不同的分配方式各有优缺点:(1)理论上免费分配最容易被排污企业认可,企业无需花费成本即可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利,因此,在企业中推行的难度最小。但正是由于是免费发放,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为以后的排污权二次交易提供价格信息,且很难在企业之间形成竞争,不利于碳排放的总体降低。(2)定价出售,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可以更好地投资于环境保护,但这需要政府了解足够的信息以便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标价,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操作困难,此外,不合理的定价还会造成市场价格扭曲,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3)拍卖,通过竞价方式可以生成一个明确的碳排放市场价格,能为以后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价格指导,同时这种竞拍方式的分配效率也是最高的,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公开拍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政策的吸引力。此外,如果管理不当,在拍卖市场也会出现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买断碳排放权造成市场垄断。(4)混合分配,是指将有偿使用与无偿分配共同结合起来运用的一种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初期,先设计一个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的比重,此后逐步调整免费与拍卖出售之间的比例关系,直至最后全部取消免费发放改为全部拍卖出售。采用混合分配方法时,如何确定最初的免费比例以及调整进度,是需要深入研究和颇受争议的事情。实践中,各地的免费分配比例也不尽相同。
在混合分配的具体分配过程中,又有等比例分配、系数分配法、比例削减法等三种方法。(1)等比例分配,是指排污指标的分配主要是根据企业当前的排污情况同比例进行发放。对于排污者来说,是在现有排污治污技术水平下相对公平的分配方法,因此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实际操作难度较低,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将污染治理技术、费用、排污者的污染治理水平和达标排放情况等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不符合经济学的最优决策特点。(2)系数分配法,是指以核定过的某一排污系数(如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口规模)为依据向企业发放排污指标,这种分配方法虽然考虑了企业的社会贡献大小,但由于没有兼顾到行业特点、污染处理难度等因素,因此,备受企业的争议,操作难度较大。(3)比例削减法,依据各污染源对控制区的浓度贡献率,把控制区的超标总浓度分配给每个污染源,以此确定每个污染源的允许排放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按照浓度超标总量来分配,满足了环境的容纳能力,能够较好达到以环境容量为目标的控制分配量,对每个污染源都保证了公平性。但缺点是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另外污染物地区浓度的测量也需要先进的测量技术支持,政府管理费用较高,如果测量结果不准确,那么对于每个排污企业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分配方式的优缺点,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方式,建议河南省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采用混合模式。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于新老企业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面,我们必须让老企业加入进来,这样才可以做到新旧公平对待,同时也可以促进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但要做到“新老有别,新老排污企业采用不同分配规则”。在全面推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对于长期存在严重排污超标需要购买排污指标的企业,建议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非严重超标的中小企业或重要支柱性产业以及为我省做出巨大贡献的老企业,建议采取标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碳排放权。对于之前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指标政府予以承认,且规定所有免费获得的企业每年应削减一定规模的排污量,具体削减比例可以参考行业特点和地区环境质量来确定,由此产生的碳排放权80%由环保部门组织统一拍卖、标价出售或奖励给新建企业或新项目,不能完成削减任务的企业将受到重罚。
四、 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
当排污企业从政府获得碳排放权之后,将富裕的碳排放权拿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排污企业获得利益促进其减排,由此看来,二级市场的交易是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因为只有企业通过交易才能使减排工作由边际治污成本高的企业转移到边际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见,二级市场的发展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只有当碳排放权交易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自由买卖时,碳排放权交易才能真正发挥市场调控环境资源的巨大优势。而市场交易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健全的交易机构涉及:碳排放权的认证与评估机构、交易纠纷的仲裁组织、以及市场活动的交易所等部门。认证机构不仅要审核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还要对交易客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评估部门除了要分析与评价每项交易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之外,还要为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依据;仲裁组织主要是对交易活动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交易所负责日常交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构能为交易双方收集、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为其交易提供帮助,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如节约计算价格成本、节约时间成本等,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可起到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交易双方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
五、 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收入包括碳排放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碳排放权出让收入以及在碳排放权二次交易时交易双方缴纳的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等。国内一些省市曾出现一些收入管理问题,如相关部门为了提高企业缴费积极性而采取“返还方式”;在资金使用环节上存在审批不严、执行不到位,甚至挪用或浪费等现象。为防患于未然,本文认为在资金使用方面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交易收入管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类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可借鉴山西、湖南等省的经验,将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对这一部分资金应该做到专款专用,这项收入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应进行专项的管理,可主要用于碳排放权收购、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减排项目投资、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订、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2. 交易收入的具体使用方案。根据碳排放权收入性质,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具体的使用方案如下:(1)碳排放权收购支出,是指碳排放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收购或回购企业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这部分回购的碳排放权指标将作为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配额。(2)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支出,由于河南省目前还没有建成省级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发展,应首先将重点放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建设上。从技术、资金等方面推进省、市两级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研究、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及其他技术研究。(3)环境容量评估技术、在线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及设施建设支出,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评估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量的基础,所以应加强这项重要工作的实施与研究。不断创新各类污染源的检测技术,为精确全面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这既是对环境质量的保护,同时也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4)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工程改造、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供给能力,不断优化工业企业工程减排与污染防治措施,积极改进畜禽养殖综合污染治理方案,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等。总之,在减排工作中,要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相结合,在减排工作中通过治理、回收利用、关停或技术改造实现减排,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5)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行成本,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租赁、设备购置、燃修费、纳税等业务支出,不得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以外的支出。(6)建立公正周密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努力减排、积极交易的企业或其他主体,可以从财政、税收、信贷、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奖励和扶持,譬如政府可以通过低息、无息甚至部分减免本金的贷款方式,用以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从事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产品创新;对于交易活跃的排污企业,政府应保证其在需要指标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提供其他购买优惠措施。另外,政府也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排污指标有效期,为防止有的交易主体惜售或囤货排放指标,对于指标到期集中出售的企业行为政府要严格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计入不良信誉档案,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健康公平的交易环境。总之,碳排放权专项收入和支出项目,由省环保厅根据收入进度和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碳排放权专项收入支出计划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收缴、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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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自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分工有了新的形态,社会生产力也开始狂飙突进式地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扩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1]。统计学意义上的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值和气候离差值出现了显著变化,如平均气温、平均降水量、最高气温、最低气温,以及极端天气事件等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 “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这个定义旨在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本文所涉及“气候变化”的含义都依据此定义。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虽然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近五十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自从1750年以来,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气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浓度显著增加,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明确针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55%。在现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对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说之温室气体即指CO2而言。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为完成《公约》的目标,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工业化国家确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为《议定书》的执行制定了细则,铺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第三个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国际新规则。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减轻其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在《京都议定书》别规定了三种减排机制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这些机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过按照规定程序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构建国际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论与实践。各国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外部性,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国际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确定总的环境容量和各经济体排放限额的前提下,各排放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它对企业的激励在于,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他的排放权剩余,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排放的企业必须付出经济代价。通过市场交易的机制使CO2这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资本化。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0年以来,中国在部分两控区省市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纷纷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成立。
温室气体的排放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排放交易机制确实一种经济安排,而排放限额的设定又涉及国际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学科的综合视野。同时,国际排放贸易区别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态,因而引起经济学者的极大兴趣,以这一课题为主体的环境经济学也于近年来成为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经济学家针对CO2排放交易这一新贸易形态所作出的经济学解释作一系统梳理。
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而用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义在解释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交易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完备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两个假设都不存在,各国的环境容量与减排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无完备的市场机制来安排这一交易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考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时,遇到的是跨期选择下的不确定性问题。其二,新古典主义认为市场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这种气体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存在外部性,而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失灵,一国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是全球温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形成机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全新的交易领域的魅力又的确吸引着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经济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企图对此作出新的解释。
(二)外部性理论和公地悲剧
1.庇古税。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在经济中,每一个经济行为人都关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外部效应,当外部性出现时,市场机制不一定会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认为,此时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且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7]。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以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应通过税收或者补贴的办法将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确定纳税义务,因而是一种从量税,单位税额的确定按照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来决定。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矫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会成本。庇古税实施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温室气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公共厌恶品,换言之,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个简单推广,因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还有,外部性理论的讨论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费的外部性,而没有涉及生产的外部性。
2.公地悲剧。科斯(Ronald Coase)[8]认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话,外部性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的话,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毫无疑问是无效率的。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机制给人们提供谈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就可以交换他们产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因而在科斯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对公共厌恶品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条件下,政府是没有必要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科斯定理强调明晰的、可实施的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在一个法律不健全、腐败盛行、偷盗成风的国度,当有人随时可能以非法方式抢劫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谁还会愿意进行投资并付出劳动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护的明晰产权,是保证资源被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气候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是排放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或者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无法有效实施。
大气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简称“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无法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经济体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权交易。假定当前环境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无效率的,现在存在着某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此时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改进,更重要的是,更好结果的出现与谁拥有排放的权利没有关系。如果A国有权利排放温室气体,但B国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额比A国减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国会削减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过来,如果B国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而A国愿意向其支付,以换取有权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这种支付在边际上超过了A国排放对B国造成的损失,那么B国会允许A国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样改善了。所以不论谁拥有排放的产权,他们都会讨价还价,直到在某一点上,额外排放对排放者的边际收益正好补偿了对被受害者的边际损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设想。这一设想试图从生产的外部效应的角度来解决排放的问题,但这种机制实现排放总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条件是各厂商之间控制排放的边际成本必须相等。但所有厂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难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难估计出各厂商适合的排放限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须为零,而在现行京都体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时间成本与谈判成本。
另外的问题是,由于前面论述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体系之前,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搭便车”的行为阻碍了防止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矫正,那么就很难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也是对《京都议定书》达成后的后续减排目标谈判如此艰难的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继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解释,其中Barrett(2008)还提出一种“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要少数几个甚至单个国家就可进行,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但关于技术的管辖权仍需妥善解决[9]。
三、结论
国际碳排放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着眼的大多集中于对贸易形式本身的解释,且关注点多在需求侧。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来,还没有从供给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现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产环节,其与供给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从供给侧对其发生机理作出恰当的经济学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系统的分析框架,或许将开启这一领域新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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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1-0012-07
与其它资本市场类似,由于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碳金融资产的价格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跳跃,因而准确研究这一特征,有利于碳排放市场的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且能够为我国在设计碳排放交易机制方面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的冲击,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价格更容易出现波动。Bataller and Tornero [1]基于被截的均值模型,研究了在受管制规定及时事要闻等信息发出后碳交易市场价格的波动特征,发现在时事要闻公布当日及前几天内,碳市场的价格受到明显的影响,然而碳产品收益率的波动性却并没有影响。该项研究中,被截的均值模型无需考虑数据的跳跃。事实上,碳排放价格序列可能存在跳跃。据现有文献,多数学者运用跳跃-扩散过程研究碳排放市场的跳跃。Daskalakis等[2]引入跳跃-扩散过程分析随机游走的碳排放现货价格序列,发现该序列呈现出非连续突变的特征且不稳定,同时其收益率呈现显著的尖峰厚尾现象,表明收益率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更多相关研究,如Borovkov等 [3]。最近,Chevallier and Sévi [4]基于Todorov and Tauchen [5-6]的activity signature function framework研究碳期货价格的高频数据,以证明二氧化碳期货价格的随机过程存在许多大跳跃和小跳跃。Sanin等[7]基于时变跳跃概率研究欧盟碳排放配额第II机制上的短期价格行为。与上述研究不同,Gronwald and Ketterer[8]基于Chan and Maheu [9]的自回归跳跃强度模型(ARJI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跳跃特征。从现有文献看,国外学者大多引入跳跃-扩散过程及其拓展形式来研究碳排放市场的跳跃特征,仅Gronwald and Ketterer [8]采用ARJIGARCH模型来展开研究。据国内现有文献,基于ARJIGARCH模型的碳排放市场价格时变跳跃特征的研究鲜见。鉴于此,文章选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数据,基于ARJI模型对碳资产价格进行以下三方面研究:第一,构建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分别研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二阶段(2010-2012年)、第三阶段(2013-2014年)以及整个样本期的EUA收益率数据的跳跃行为特征。第二,采用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研究欧盟碳排放市场发生随机跳跃的时变动态性。假设跳跃幅度的条件均值与方差都服从条件正态分布,并设定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与前期资产收益率存在函数关系,分别构建ARJI- Rt GARCH模型和ARJI Rt-12 GARCH模型来研究跳跃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第三,构建ARJIht GARCH模型,分析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的敏感性。这一研究,不仅拓展了ARJI模型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的应用,而且有利于分析欧盟碳排放市场上资产价格的跳跃特征及其驱动因素,更为设计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基本模型与方法
1.1 ARJI GARCH模型
在资本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时间序列大多都存在尖峰厚尾的现象,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这些离散随机事件也造成了资产收益率的跳跃。考虑到GARCH模型能够刻画资产收益率的异方差特征,并假设这种跳跃服从于Poisson过程,Chan and Maheu [9]提出自回归条件跳跃强度模型,即ARJI模型。该模型的形式可以表述为:
2 数据与实证研究
2.1 数据说明
与其它碳排放交易市场相比较而言,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最长,交易制度也相对较完善,市场交易 产品更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在资本市场上,资产价格很容易受到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并发生跳跃现象。为了研究碳排放市场资产价格的跳跃行为,文章选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一级市场上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交易数据,样本期为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剔除缺失数据后,样本量为1 260个。在实际研究中,将采用经调整后的收益率序列,即Rt=100・(lnPt-lnPt-1),这也是大多数国内外学者采用的数据处理常见方法。原始数据来源于欧洲能源交易所。
如图1 所示,是价格(上)与收益率(下)的时间序列图。根据图1,2011年5月之前的样本期内,碳排放交易市场EUA价格的波动相对较稳定,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在这一时期内,尽管碳排放交易市场表现相对较为活跃,世界各国积极参与碳减排项目,然而市场价格并没有出现较大幅度的跳跃。这之后,EUA价格出现几个月短暂的上升后出现持续下跌的特征,且几乎呈现直线下跌的态势,跳跃现象趋于明显。出现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进入后期阶段,碳排放交易市场在2012年所面对的政策动向并不十分明确,加上世界经济总体景气程度不高,世界各国在减排力度的意愿上均有所减弱,更为关键的是,实际执行减排项目的企业对碳排放权需求的减少。另外,由于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的状态,市场上碳排放交易额度的供给大于需求,也是造成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EUA价格很容易受到外界离散随机事件的影响而出现一定幅度的跳跃。当然,这些跳跃包括正向跳跃和负向跳跃。
自2013年1月1日起,欧盟碳排放交易开始进入第三阶段。由于存在碳排放配额的过剩和市场供需失衡的现象,使碳排放产品交易价格处于低位。在这一阶段上,欧盟对碳排放市场的政策有所调整,市场价格在2013年出现更大的跳跃,且出现明显的波动聚集现象,波动幅度也显著增加,这与2013年12月10日欧盟最终通过的“折量拍卖”(Back loading)计划有很大的关联。该计划,主要将碳排放配额的拍卖时间推后,通过减少短期的碳排放配额供给,以期提升碳价。但是,该计划经历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阶段,给市场释放了许多不确定性的信号,这就驱使碳市场价格呈现高跳跃的特征。
2.2 实证研究与分析
2.2.1 描述性统计
由于整个样本期跨越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两个阶段,文章首先将全样本(2010-2014年)划分为两个子样本(2010-2012年、2013-2014年)。考虑到文章要研究跳跃幅度的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也具有敏感性,这里也对收益率的平方做一些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描述了全样本和两个子样本的统计分析结果。根据偏度和峰度系数发现,在整个样本和第二个子字样本期内,欧盟碳排放体系下的EUA现货交易市场出现显著的负偏特征和尖峰现象,说明收益率序列的非正态特征比较明显,而KS检验的结果也提供了证据。根据LB检验的结果显示,各序列都存在很强的自相关效应,这说明此处采用GARCH模型过滤收益率数据并得到历史波动率序列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刻画序列的波动聚集特征。
2.2.2 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参数估计
在资本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这些随机事件对市场产生的冲击,资产收益率经常发生不同程度的跳跃。为了研究碳排放市场资产价格的跳跃特征,文章首先构建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一方面,此处对全样本数据进行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构建,并进行参数估计;另一方面,考虑到《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期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二阶段结束,并随后进入不同的碳减排政策和目标的第三阶段,文章分别对两个子样本进行碳排放市场的跳跃特征研究。分阶段研究,可以对比分析不同阶段上市场跳跃特征的差异。
很明显,资产价格发生跳跃的次数具有不确定性。但在实际研究中,文章的模型均假定最大的跳跃次数为20,并采用BFGS算法来估计参数。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根据α+β的值可以看出,三个样本期的时间序列都具有很强的波动持久性。这表明,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A的收益率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而发生异常波动时,市场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保持异常波动的状态,而市场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这种波动。从跳跃幅度的标准差上看,在全样本和第二个子样本上,δ在10%水平上是显著的,这说明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在10%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敏感性,而在第一个子样本上的敏感性并不显著。
从跳跃强度上看,条件跳跃强度λ在两个子样本上存在较大的改变,即从2010-2012阶段的0.001变化为2013-2014阶段的0.206,而在整个样本上的跳跃强度为0.003。这表明,在不同阶段上,碳排放市场的跳跃存在动态的时变特征,因而下一节采用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进行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2.3 ARJI模型参数估计
考虑到市场发生随机跳跃的时变动态性,文章构建自回归跳跃强度模型,即ARJI模型,并采用AIC信息准则来选择最优的滞后阶数。同时,此处假设跳跃幅度的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服从条件正态分布,并设定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与前期资产收益率存在函数关系,构建ARJIRt-12 GARCH模型。此外,文章也尝试研究跳跃幅度的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而构建ARJIht GARCH模型。如表3所示,描述了各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
根据四个模型中的AIC值容易发现,引入动态跳跃强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优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的拟合效果,这表明引入跳跃并构建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研究碳排放市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在三种时变跳跃强度模型中,ARJI- Rt GARCH模型拟合效果更佳,却无法描述跳跃强度与市场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的敏感性。根据λ0可知,条件跳跃强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在5%的水平上不显著。尽管如此,此处仍然认为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特征不能忽略,且这种跳跃与整个市场的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敏感性。根据参数ζ表明,其敏感度分别为1.635和0.378。
在时变跳跃强度中,参数ρ值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碳排放市场的时变条件跳跃强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说明碳资产价格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而产生的跳跃在很短时间内消除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跳跃的持久性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就ARJI- Rt GARCH模型而言,参数ρ的值为0.316,说明碳排放市场上此一时刻的强(或弱)跳跃在下一时刻仍然呈现强(或弱)跳跃的概率是31.6%。事实上,在无条件下,即在常数跳跃强度的条件下,跳跃具有不规律性。在运用ARJIRt GARCH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中,根据λt=λ0/(1-ρ)可知,无条件跳跃强度为0.004,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中的结果(0.003)接近。
另外,根据跳跃强度对历史离散随机事件冲击的敏感度系数γ值,敏感度仅为0.043,说明碳排放市场上历史离散随机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较小,事件的冲击并不存在持久性,这与近年来欧盟碳排放市场的活跃度有很大的关
系。尽管欧盟提出了一些碳排放交易体系结构性的改进措施,如推行“折量拍卖(Backloading)”计划、提高碳减排目标与年度减排系数等,但仍然没有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市场的活跃度。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欧洲经济增长乏力,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降低。在较长时期内,欧盟经济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阴霾下,增长乏力,从而减少了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降低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活跃度。第二,碳减排的力度不强,配额总量过剩。在欧盟碳排放机制进入第二阶段时,欧盟制定了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量化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能源消耗比例。尽管欧盟实现了所制定的相关目标,但由于减排的力度不强,积聚了大量的碳排放配额,这严重拖累了后期市场的活跃度。第三,欧盟面临着严重的“碳泄露”现象。欧盟拥有先进的碳减排技术和较高的减排效率,为了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存在大量的产业转移现象,即欧盟将高碳排放的产业或工业活动转移到其它区域,这就产生了“碳泄露”。“碳泄露”现象的出现,减少了欧盟对碳排放的需求,造成了欧盟碳排放配额的过剩,也致使碳配额交易市场低迷。
实际上,从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严重过剩这一现象来看,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调节机制不灵活。目前,欧盟市场自身难以消化掉过剩的配额。为了缓解过剩配额的压力、维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欧盟进一步推行“折量拍卖”计划并于2021年开始实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碳排放配额的过剩问题。尤其是“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能够提高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调节机制的灵活性,提升碳排放市场应对外界冲击的自我调控能力。
3 结论与讨论
在资本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会给不同的资本市场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造成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跳跃。很多实证研究也表明,资本市场存在跳跃。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市场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金融属性。于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就可能出现与其它资本市场相类似的跳跃特征。尤其是近年来,受到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的冲击,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价格更容易呈现出异常波动和跳跃的现象。欧盟碳排放市场,是世界上最为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尽管如此,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市场价格也可能发生跳跃。一些研究也表明,欧盟碳排放市场确实存在着跳跃的现象。
基于碳资产价格序列存在的跳跃特征,文章旨在进一步探讨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时欧盟碳排放市场是否呈现出时变跳跃的行为。于是,文章选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欧洲气候交易所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数据,采用ARJI模型对碳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行为特征进行研究。首先,构建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分别研究不同发展阶段EUA收益率数据的跳跃行为。研究结果表明:碳排放交易市场EUA收益率发生了异常波动,且这种异常波动的状态将会保持一段时间;在不同阶段上,EUA现货市场的跳跃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市场跳跃行为呈现出动态的时变性,其中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第三阶段上的跳跃强度要明显强于第二阶段。然后,假设跳跃幅度具有条件动态性,分别运用ARJIRt GARCH模型和ARJIRt-12 GARCH模型来研究跳跃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采用ARJIht GARCH模型来分析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是否具有敏感性。实证研究发现:引入动态跳跃强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优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碳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特征不能忽略,其跳跃强度的持久度为0.316,即市场上此一时刻的强(或弱)跳跃在下一时刻仍然呈现强(或弱)跳跃的概率;同时,这种跳跃与整个市场的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敏感性,其敏感系数分别为1.635和0.378。此外,历史离散随机事件对碳排放交易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较小,敏感度仅为0.043,且事件的冲击不存在显著的持久性。
实际上,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存在不同的状态,且这些状态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转换概率,也可能存在着动态性的特征。鉴于此,在跳跃幅度具有条件动态性的情形下,还可以引入Markov机制转换过程,研究基于状态转换结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跳跃行为,探讨不同状态结构下跳跃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冲击效应,这将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方向。此外,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就是可以引入Levy状态空间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动态波动率和无穷跳跃特征,这将为碳金融资产的定价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之一,我国在2012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交易产品的供应国,并于2013年6月18日在深圳建立了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所。随后,我国碳交易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23日,我国碳交易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更容易受到外界随机事件的冲击。因此,我国在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时,一方面应该尽量保持相关政策的稳定性,稳步推进市场发展,减少市场本身所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研发更多的碳金融产品,有利于抵御源自外部离散事件的冲击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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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直至2010年11月29日的坎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2等温室气体的控制减排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全球范围内已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l)、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并发展起相应的碳金融市场。标志着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机制相关的架构的确立,对中国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又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是实现中国经济和贸易战略转型的最佳时期。
自从2001 年12 月11 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持续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中国货物贸易额上升到全球第二位,其中出口额已经跃居第1 位,进口额累计达7. 5 万亿美元;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595 亿美元,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对外直接投资也年均增长超过40%,2010 年以688 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可避免地急剧上涨。2002年,我国就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发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面临减排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上述背景下,研究我国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样也具有实际意义。中国实现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体现一个正在崛起的负责任大国对世界的承诺。在负责任的同时,也要向世界表明中国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仅是由于满足中国自身的需求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为满足国外消费者的需求而排放的,这就是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问题。所谓出口贸易隐含碳,是指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从而进口国避免在本国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一、关于国外相关研究的综述
归纳起来,国外学者关于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方面,主要有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等。
1、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
在出口贸易模式与碳排放量的关系上,国外的研究主要有: Wyckoff 等( 1994) 通过对6 个经合组织国家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发现制成品中隐含碳排放占到其排放量的13%左右。Shui 和Harriss( 2006) 计算了中美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计算得出在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中所含的碳排放量占中国碳排放总量的7% ~ 14%,这些碳排放最终被美国人消费。Weber et al.( 2008) 认为导致中国碳排放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碳泄漏和碳出口,这个观点印证了“污染天堂假说”。Dabo Guan et al ( 2008)分析预测了1980 年~ 2030 年中国的碳排放趋势,结论显示造成中国碳排放增加的最主要因素分别是出口增长、内需消费和资本投资。
Hillman(1978)在理论层面上,采用国际贸易经典的3 ×2×2模型对能源消费与贸易的关系, 扩展了L e o n t i e f 的投入产出法。M o n g e l l i 、Tassielli 和Notarnicola(2006)也都是以产品部门为基础,应用投入产出技术研究了意大利商品贸易中的能源消耗问题,通过计算意大利商品贸易中能源和CO2 含量。Lenzen 和Mungsgaard(2002)提出了一个多地区投入产出模型(multi region input output model)并且利用它计算出丹麦最终消费的以价值形态表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能源数量。
2、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导致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对贸易隐含碳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许多国家都基于投入产出方法完成了本国隐含碳的核算,如Schaeffer 和Leal(1996) 对巴西贸易隐含碳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消费品的离岸制造和生产将碳排放转移给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导致巴西出口产品比进口多消耗了56% 的碳。
Ahmad和Wyckoff(2003)认为,美、日、德、法和意大利是主要的隐含碳进口国,1995 年OECD 国家最大的隐含碳净输出国是中国,俄罗斯次之。Halicioglu (2008) 研究证明土耳其对外贸易是影响其CO2排放量的原因之一; Halicioglu (2009) 发现两国双边贸易的发展显著影响CO2排放量的增加; Gavrilova 等(2010) 利用全碳核算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 对奥地利畜牧业的贸易碳排放进行了研究。
目前计算商品中隐含CO2量较为常见的方法是I-O模型(投入产出模型),I-O模型又通常分为单边I-O模型(SRIO)和多边I-O模型(MRIO)。Sánchez-Chóliz and Duarte (2004),Mongelli et al.(2006) 等使用SRIO模型计算贸易隐含污染物,SRIO模型对数据要求不高,但涉及研究范围较窄。MRIO模型可以覆盖多个国家贸易隐含污染物的流量问题,但是对数据的容量和处理要求较高。Atkinson、Hamilton等(2010)运用多边贸易投入产出模型(MRI-O模型),通过15个国家19个部门的数据计算世界贸易中的CO2流量,实证结果表明,CO2通过对外贸易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3、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的研究
在测算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同时,一些学者开始分析驱动因素。Yan 和Yang(2010) 利用结构分解分析法(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 将隐含碳排放变化分解为(1) 技术效应,即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变化;(2) 结构效应,即贸易结构的变化;(3) 规模效应,即贸易量的变化。结果显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从1997 年到2007 年增长了449%,其中规模效应为450%,结构效应为47%,技术效应为-48%。
二、国内相关研究的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贸易与碳排放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对外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以及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研究等。
1、关于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宋涛、郑挺国等( 2007) 基于EKC 假设,研究中国人均GDP 与人均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存在倒U 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关系。李秀香、张婷(2004) 实证研究认为, 若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实施环境管制, 中国出口贸易扩张会减少人均碳排放, 反之会加剧碳排放; 刘强等(2008) 估算了中国46种出口贸易产品的碳排放量, 结论认为由贸易所引发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增加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许广月、宋德勇(2010)研究表明出口贸易、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存在协整关系,出口贸易是影响碳排放的主要因素;黄敏(2012) 采用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对中国出口碳排放进行了测算和影响因素分解,结果显示出口规模是出口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
2、关于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朱启荣(2010)使用I-O模型,利用2007年和2002年我国31个进出口部门数据测算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CO2量,揭示了我国高碳产品转移问题。齐晔等( 2008) 通过投入产出法计算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研究显示从1997年到2002 年间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占当年碳排放总量的12% ~ 14%,这个比重到2006 年已达29. 28%。张友国(2010)、李艳梅和付加锋(2010) 等采用类似的方法,得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变动主要是由贸易规模和中间生产技术引起。
3、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驱动因素。目前,分解技术是分析碳排放增长因素的主流方法,包括结构分解方法SDA( 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和指数分解方法IDA( 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Yan 和Yang( 2010) 、张友国( 2010) 、李艳梅和付加锋( 2010) 等采用SDA 对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了研究。虽然他们所选择的样本数据存在一定差别,但都得出中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变动主要是由贸易规模和中间生产技术引起的结论。Dong et al. ( 2010) 则利用IDA 考察了中日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变化发现,贸易规模扩大是驱动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中国经济碳排放强度的降低起到了抵消作用。
三、结论与展望
纵览国内外相关文献,我们发现:首先,尽管不少实证研究支持出口贸易是加剧碳排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从经济学理论逻辑而言, 出口贸易究竟如何影响碳排放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次,发达国家出口贸易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碳排放,这一论点已经被许多经验研究所证实,但关于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探索。最后,即便已有一些研究论及中国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问题,但多数研究限于宏观视角、地区层面或个别案例的分析,基于行业差异视角的多维度研究与探索尚不多见。为此,我们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重视国际贸易碳排放的研究,并非要实现经济增长的低速度,大幅度减少商品和服务的出口,而是要建立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完善鼓励低碳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关键要坚持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2、强化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构建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的碳排放与出口贸易、经济增长、环境关系的经济模型。而目前适用的模型与工具都是针对发达国家碳排放问题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制度等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研究如何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问题的模型是有必要的。
3、积极开展碳排放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统一认识,提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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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减排;排放权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emissions reduction;emissions rights
中图分类号:F205 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233-03
0 引言
早在1898年瑞典科学家Ahrrenius就说二氧化碳排放会导致全球气温变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大气系统的认识逐渐深入,人们越来越关注气候变暖问题。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参与国签署世界上第一个应对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为未来数十年设定了减排进程,并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应共同承担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1997年,公约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为了发挥市场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在《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成为一种有效地促进碳减排的市场手段。碳排放交易能够激励技术水平高减排成本低的企业积极投资减排技术获得减排收入,而对于技术水平低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也可以从碳排放市场购买碳排放权,以避免较高的减排成本支出。目前,世界上已建立20多个碳排放交易平台,如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和地区均已建立碳排放交易平台。2013年,全球碳交易总量已达120亿吨,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世界碳排放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超过石油交易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
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2009年,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明确宣布2020年我国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因此,我国碳排放减排任务非常艰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意义非常重要。目前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等七省市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但是总体情况不如人意,存在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地方政府也不重视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缓慢等问题,故而我国要积极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碳排放交易基础建设。
1 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及其减排机制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束手无策,而寻租又使得单纯行政手段也不能有效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对付污染排放问题。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Daves首次提出“排放权”概念,Daves基于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污染排放是环境资源,环境资源可以象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转让,排放权概念随之出现,排放权交易市场也逐渐出现。排放权交易首先在水污染控制中得到应用,之后,逐渐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最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
污染排放权原则上属于全社会所有,但是考虑到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实际上排放权是由政府所有,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的需要,预先设定排放权的数量,并基于一定的原则分配给企业,企业污染排放数量如果低于其所获得的排放权数量,没有用完的部分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减排收入,反之,企业排放数量超过企业所获得的排放权数量,则必须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否则将面临严重处罚。这样,政府部门就可以根据环境承受能力和减排能力确定排放权数量,以实现减排目标和达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排放权交易形式一般有总量控制、基线信用额度、抵消型三种,总量控制型排放权交易首先是设定排放总量,在排放总量范围内,根据一定规则确定各成员的排放配额,成员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允许的排放量,则需要从没有用完配额的成员那里购买配额;基线和信用额度型排放权交易是先给成员设定一个排放基准,如果成员实际排放量超过基准排放量,则需要购买超过的信用,反之,没有超过的成员就可以获得节约下来的信用;抵消型排放权交易一般是针对新增加的排放源,具有新增排放源的成员需要根据原有排放源所获得的排放量购买相应的排放量。三种交易方法中,总量控制型实际是想从总量上绝对控制排放规模,基线信用型中的基线数量相当于总量控制型中设定的排放总量,而抵消型则是为了控制新增的排放数量。
因此,为有效促进减排,参与排放权交易的各方需要共同达成一致且有法律效应的供识,主动参与减排,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义务。
2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我国目前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刻不容缓。2008年我国北京、上海、天津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所,2011年我国批准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深圳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2013年这七个省市相继进行碳排放交易,2014年我国进一步推广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并计划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易市场。
从目前试点工作看,我国碳排放交易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碳排放交易量偏低,碳价波动较大,还存在其它许多问题,主要包括:
2.1 碳排放交易基础建设薄弱
我国碳排放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碳排放交易方式、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碳排放权计量、交易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健康运行的基础,碳排放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在法律基础上才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像欧盟等国外发展较早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均是建立在严格规范的法律基础上,如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和《限量与贸易体系》,北美地区的《西部气候倡议》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虽然我国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则规范碳排放交易,但都是基于本地区,难以推广,不能满足我国今后碳排放市场的发展。
2.2 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狭窄,不利于资源的流动
试点的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局限于试点地区,互不联结,彼此独立。由于试点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等均有差异,这就使得当地碳排放市场所覆盖的产业类别和企业数量有限,使得碳排放市场范围较为狭窄,碳排放权不能充分流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碳减排成本的最小化。而且,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相互独立,使得国家对碳排放市场的管理较为困难,重复配置的监管机构、交易设施等进一步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运行和交易成本。
与我国现有市场分割情况不同,欧盟碳排放市场覆盖欧盟27个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教士登和挪威3个国家,其产业覆盖逐年增加,美国和加拿大虽然也是基于州或省进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独立运行,但这些市场之间具有联动机制,可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
2.3 碳排放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
我国试点地区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是一级市场,而一级市场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完全由政府部门决定,由于政府失灵和寻租的存在,使得排放权的分配具有较大的不公平性。同时,碳排放量的监测和审核均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导致排放配额的交易过程带有很强的行政特征,甚至交易价格都受到政府的影响,市场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企业缺乏参与交易的积极性。
我国是2013年开始进行碳市场试点工作,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我国7个试点地区碳市场累计成交量约为6000万吨,而欧盟在碳市场运行2年后的2007年成交量就达到20亿吨,碳市场运行时间不长的澳洲新威尔士地区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同年的成交量也分别达到2500万吨和2300万吨,以我国7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资源数量和这些地区相比来说,其交易量相当低。
2.4 碳金融发展缓慢
碳金融是指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总称。碳金融来源于环境金融,是低碳经济发展中环境金融的最新发展形式。随着碳市场的运行而逐渐出现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纷纷参与其中,碳金融市场逐渐形成。碳金融可以说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生,在碳交易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碳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纷纷推出碳金融产品如碳基金、碳排放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国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金融市场对碳市场的促进作用,欧盟在碳市场运行初期,碳价格波动剧烈,其原因就是因为没有配套的金融避险措施和风险防范机制,于是欧盟推出了碳期货产品,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稳定了碳价格。
与此相比,我国碳金融发展缓慢,虽然也推出中国绿色碳基金等产品,但碳金融产品这类稀少,规模不大,融资渠道狭窄,参与碳金融的金融机构较少,参与积极性不高。正是由于我国碳金融不发达的情况下,作为世界CDM项目的最大供应方在世界CDM市场上却没有话语权。因此,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碳金融。
欧盟在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时,最初是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但同时也存在少量竞价拍卖,之后逐渐增加竞价拍卖的比例,使得配额分配趋于公平和高效。我国配额分配主要以免费为主,这就导致寻租和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3 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3.1 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及配套法规,规范碳排放市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试点地区虽然出台有关的交易规则,但规范不尽相同,难以在全国推广。因此,为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碳排放交易法》,对碳排放的目标设定、配额分配、核查报告、交易模式、违约问题、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参与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证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同时,制定具体的市场运行细则,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确保碳排放交易市场高效、有序、平稳地运行。
3.2 加强碳排放的量化核证报告体系的建设
碳排放的量化核证和报告体系是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只有经过核证确认的减排量才可以取得交易双方的信任,才能参加后续的配额分配和交易。因此,量化核证是碳排放市场运行的一个必须过程,且需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以保证核证的公平和准确。
核证工作需要建立在碳盘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盘查标准,规范核证方法和核证边界,标准应能对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提高减排能力发挥作用。
3.3 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我国碳排放交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有些交易是基于政府的撮合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直接行政干预的结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市场参与者的热情不高,政府的穿针引线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政府过多的干预,甚至直接参与交易过程,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因此,政府部门不应行政干预市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应转换角色,充当市场的监管者,加强对碳市场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管,保证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市场机制的发挥。
3.4 积极发展碳金融产品,促进碳排放市场发展
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情况表明,碳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有些地方出现交易真空。造成碳市场不活跃的原因有多种,缺乏资金支持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减排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许多中小企业资金并不充裕,一方面需要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节能减排的压力,资金缺口较大。据估计我国未来碳金融市场交易量将达到30亿-40亿吨每年,交易金额现货市场约为80亿元每年,如果进一步发展期货市场,则交易额有望达到4000亿每年。如此巨大的资金,迫切需要资本市场的介人。我国应积极促进资本市场对碳市场的支持,努力开发碳金融产品,根据不同交易行为和不同企业的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碳金融产品。资本的力量是巨大的,资本逐利的特性将会推动碳资源的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加快碳市场的发展。
3.5 完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分配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配额分配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对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地域分布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减排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技术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减排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实现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减排和参与碳排放市场的积极性。
3.6 加快一体化碳排放市场建设
尽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增加市场交易体量,促进碳排放权的流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作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减排压力非常大,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会促进我国的碳减排,对于我国2030年实现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阶段,经济发展减速,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对许多企业和产业来说,将会带来更大的压力,但是有压力也有动力,通过倒逼机制,能够促进企业重视减排,加大减排力度,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我国实行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作用。
4 结论
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使得我国的减排任务严峻而迫切。为充分发挥具有较强减排实力企业的技术优势,实现高效减排,我国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特别是加强碳排放交易法规建设,逐步完善和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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