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1 11:31: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的基本要素,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让我事先澄清一种常有的误解。根据这种误解,在目前阶段,由于政体不同,中国的财政不可能实行西方那样的民主财政。这一误解之所以是“误”解,因为它错误地将有效的财政监督在逻辑上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与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会的文化政治传统内的表达方式混为一谈。这好比一个人对我说: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的道德传统,所以,不应像西方人那样教育自己的孩子“独立”、“勇敢”、“诚实”。其实,这些品质(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来就出现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传统之内,只不过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我们若用中国文字表达类似的或扩展了的类似品质,就是“智慧”、“仁义”、“敬畏”。请不要以为智慧与独立无关,也不要以为仁义与勇敢无关,如同不要以为敬畏与诚实无关一样。
财政,或更确切地称为“公共财政”――每一家庭内部有所谓“家庭财政”,它是最早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因为亚里士多德将经济学隶属于家政学。“家庭财政”或王室贵族的财政,在西方社会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逐渐演变,至中世纪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国家里,财政已成为市民参与的“公共”问题。
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我们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几年,特别引起我的阅读兴趣的,是斯密的“法学讲义”手稿。因为只在那里,特别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现代社会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开支与税收原理。当然,这些原理也出现在斯密后来撰写的《国富论》当中,典型地,出现在第五篇“税收”章节内。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国境内居然没有“土地”、“资本”、“劳动”这三类要素,否则我们逻辑地需要尊重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终来源于他所拥有的土地、资本、劳动,国家课征于私人的每一税种的税入,最终来源也便是这三大要素。在这里,斯密阐述了赋税的四项准则:
(1)税负的平等原则。大致而言,一个人缴纳的税额应与国家向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成正比;
(2)预期的确定性原则。每一个人应缴纳的税额,应尽量地确定,而不是随意的。纳税的时间、方式、数额,都应公布,从而民众能够对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有稳定的预期。斯密指出,哪怕税负本身相当不公正,但与税的不确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种恶。当税是随意课征的时候,每一个纳税人都被置于收税人的权力之下,收税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欢的人的税负,或借助于恐吓来索取礼品和金钱。所以,不确定的税,“就会怂恿蛮横无礼,……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变得腐化”。斯密又补充说,“这是从各国经验中得到的教训”。――我特别引述了这一段文字,因为这里报道的似乎是小事,却很符合斯密的这一推测:在糟糕的税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也变得腐化了;
(3)缴税的便利性原则。当然,这里的便利性是指对纳税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对官僚们的便利性。众所周知,在中国,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这一如此重要的原则却处处不被尊重;
(4)税耗节约原则。每一税种都应尽可能地减少征税额与入库额之差,这一差额称为“税耗”。谁耗掉了这一差额?腐败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祸首。此外,还应考虑税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导致的税耗。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谓“拉弗曲线”――过重的税率抑制了工作努力从而降低了税入总额。斯密写道:“所征税收可能会使人不勤奋努力,使他们对可为许多人提供就业和生计的行业裹足不前。当它强迫人民缴纳时,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来兴办上述行业的基金减少甚至消失。”还有,斯密指出:“收税人员频繁的访问和令人讨厌的核查,常使纳税人遭受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烦恼与压迫……”注意,这里他使用了“压迫”这一语词。
现在我们来探讨财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达。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记,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是这样一句平平常常的口号:“不纳无代议的税”(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这一口号的适用性远远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独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难有效地只收税而不许纳税人有效地表达意愿。表达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议会”,如开篇所论,其实是具体社会文化传统内的表达形式问题,不是问题的本质。故我仍用“财政民主化”来概括这里阐述的基本要素。
财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开支定税入”。这是各国的经验,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开支”,就要公布为何目的而开支,于是全民皆知该项开支是否必要(从而为此是否应增设税种或税额),以及日后监督其税入是否用于该项开支。这样,我们的公共财政,就远比我们在家庭财政里“以收入定开支”更有效率。
1引言
从我国目前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工作展开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少对税法基本要素的认识,对优惠政策利用不到位以及避税技术有待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探讨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
2施工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作用与意义
企业的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家所制定的一些优化政策,也是从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的。企业合理避税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调整。是从国家与企业两项角度的良性发展,对实现国家经济建设与企业经济建设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优化与完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具体措施
3.1对税基进行有效的缩小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趋势。那么,在这样一个趋势导向下。企业的相关人员,便可以通过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缓解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此,在具体的工作展开中,工作人员可针对材料的折旧与核算等方式来逐步实现科学、合理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由工作人员对应该缴纳税额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展开分析,并通过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完成折旧时的税额计算。
3.2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筹资方式
在目前实际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会采用多种类的纳税筹划方式,积极应用于政策优选方式当中。同时,在税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存在着很多能够进行优选的政策。企业工作人员仍要不断加大政策优选的力度,以此来实现纳税筹划的基本性目标。此外,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还要落实好定价的转让方式,实现劳务与关联企业间商品转让价格的联动。而企业在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时,也要有效利用好关联企业,实现资金向负债的转变。同时,在企业的资金筹集活动中,也要做好纳税的筹划工作。实施清晰、科学的资金筹集决策目标。过程中,不仅仅要确保资金筹集的数量,还要有效降低资金的成本。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纳税角度,分析在不同资金筹集方式下,税收工作所形成的不同影响。不断丰富企业的资金筹集方式,为后续其他工作的展开夯实基础。
4通过我国税法基本要素来对纳税进行有效筹划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企业的纳税范围、比例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内的因素,也会在税收工作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便要不断加强对税法的认识。在税法的范围内,制定科学的筹划方案。不过,从我国当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缺少对税法的理解。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筹划方法时,甚至会跳脱于税法之外,忽略了税法规定的相关要素。因此,使最终呈现出来的筹划方案缺少水平与可行性。对此,企业也不断明确筹划方法制定的重点,遵循税法的基本要素,来合理规划避税策略。
5通过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制度本身与税法仍存在差异性。并且,税法中的内容,除了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规范外,也给出一部分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便要实现好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结构。使企业在完善与优化后,能够满足税法内部的优化政策条件,从而合理享受优惠政策。并且借助于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1优化企业资产的购置,通过资产购置落实避税工作
我国的发展目标多为整体经济,并以此作为目标对产业结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通过有关政策的制定,鼓励企业使用一些设备,并提供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资产购置时,便要尽可能选择这些具有优惠政策的项目与产品,从而对企业自身的税负进行有效降低。
5.2完善费用列支工作,实施有效的避税筹划
在企业的合理避税工作中,费用列支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企业要在税法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当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列支。从而通过企业所得税的降低,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施工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6.1科学、合理地利用避税技术
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合理避税能力。企业要有效利用相关的技术方式,始终将节税作为企业自身的主要发展目标,并做好减税技术手段的应用。那么,避税技术应用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合法的税收减少上,也体现在小型企业的扶持上以及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上。从而从企业角度出发,推动国家产生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对此,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要同时立足于多方角度。结合税收与资本结构,以及会计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税收的筹划工作。通过税收筹划工作的合理规划,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6.2做好低税率的筹划工作
在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与纳税筹划工作时,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对税率进行有效的降低,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对此,结合我国目前税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若想要受到低税率政策,便要在现有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再一次的优化与调整。通过合理的调整,来降低税率,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扩大企业经济效益。
6.3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步完善避税工作
一、遗产税的法理分析
“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课征的一种税。“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所以,对继承财产的课税也就等于对遗赠财产征税。
二、现阶段我国应开征遗产税的原因
总的说来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的原因与目的是:
1.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维护社会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大众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甚至我们发现贫富差距已经超出我们想象的范围。于是遗产税作为新的课题就出现在我们面前。
2.与国际税制接轨,维护国家税收。开征遗产税,可以改变我国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避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
3.征收遗产税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遗产继承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征收遗产税不仅是对财产的再分配,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遗产税的基本要素
1.税制类型的选择。目前世界上遗产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从目前我国具体情况来看,设计遗产税时不宜太复杂,且受征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适宜采用总遗产税比较合适。
课税范围的确定。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我国开征遗产税应当尽可能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可以并且值得征税的不动产和动产。被继承人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装、用具、容具等)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
3.纳税人和财产确定。遗产的纳税人应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各税种的纳税人保持一致,采用国际通行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便于控制税源,简化征管。
4.税率和起征点。遗产税的税率应为累进税率,而且是超额累进税率,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5.免征额和法定扣除。为使继承人生活状况不因征税而受到较大影响,应规定一定的免征额,保护继承人的生活稳定。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辅助措施
1.全国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使个人收入的来源,主要支出去向,财产的构成及归属权等明确;
2.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使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及产权的转移有有效的法律证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或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便会思考如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这样,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策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选择税负最轻或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来安排投资、经营、财务等系列活动,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合理又合法的行为。通过有效的税收策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经营过程、结算方式等因素均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正确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式、经营结算方式等,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完成纳税额最小化,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企业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择。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税收策划时机的选择
1.企业设立时。由于我国在税制设计时,制定了很多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征收的税种上也有很大差异,合伙制企业只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软件企业就有很多的税收优惠;企业使用人员身份不同,也有税收上的差异,如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随军家属等等,就可能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设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充分的政策调研,对比税收负担,制订出最优纳税方案,避免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2.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合并、分立时,是比较复杂涉税业务,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对企业纳税影响也不相同,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充分进行税收政策调研,并制订相应的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达到规避风险,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并亏损企业,其盈利可以弥补亏损。因而对于一个盈利企业来说,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可以为其减轻所得税税负,获得净现金流量。
3.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通常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纳税人如果不及时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纳税人就要对这类政策变化进行评估,进行相应纳税方案调整,甚至是经营方案调整。例如,从2005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这样,对经营钢坯商品出口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影响就很大,其结果加大了企业的营业成本,最终将导致企业作出经营方案的调整。
4.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是直接与税收发生关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还是分期付款,还是代销合同,而这些条款签订不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一样,再比如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签法,直接关系到是否征税,征什么税种,甚至税率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期,建议企业应建立涉税合同报批制度,以适应税收筹划的目的。
5.非常规业务发生时。企业在正常涉税处理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天天接触,往往不易出现差错,而相反,企业非常规业务发生时,财务人员没有相应税收概念,极易出现税收问题,如企业注册资金变化,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就忘了贴印花税等等,这些业务与企业正常业务相比,不经常发生,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或纳税方案设计,就可能导致纳税风险,甚至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二)税收策划的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等等,企业如果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根据此条款,纳税人就应该结合拟定售价,测算不同售价企业实际利益,寻求最优纳税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探讨多集中针对某一类型的单一业务或某一个税种的探讨,其系统性不强,对于指导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总体把握存在欠缺。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构成
1.系统构成要素
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为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是无处不在的,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系统是运动的,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1)人要素。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2)资金要素。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3)信息要素。此处的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但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
从系统论的基本观念出发,整个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立体系统,由一套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要素构建,它们之间存在这相互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1)三大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更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法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2)三大要素都不是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信息,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发送方和接收方让信息得以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3)纳税筹划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系统环境
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二是人文环境,三是经济环境。
(1)法律环境。会计活动的有效运转是以完善法规环境为前提的,法律既为会计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环境,同时也对会计活动提出严格的要求,会计活动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当今的大多数国家、政府对会计事务进行影响和干预,一般政府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强制实施,通过立法确定会计程序从而影响会计事务。它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计信息市场,净化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大的作用。法律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
(2)人文环境。人文化环境对于形成一个国家的会计文化以及相应的会计氛围至关重要。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在逐渐的体现,对纳税筹划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纳税筹划系统慢慢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
(3)经济环境。经济形势决定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从而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制约着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走向。经济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4.系统的功能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
(1)节税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倍受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节税功能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税务利益最大化。
(2)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体现其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三、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原则
作为一个系统,其能够不断生存发展的条件是系统内外的协调性,即系统内各个要素相互协调,并且能与外部环境相适应。这也是通常所谓的系统性原则,它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整体性原则,二是目标一致性原则,三是环境适应性原则。
1.整体性原则
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是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的整体性,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系统的整体性。
(1)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整体。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三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如果三要素处于无组织状态下,虽然要素无组织综合也可以成为整体,但是不能成为纳税筹划系统。因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一定要把纳税筹划系统视为一个整体。
(2)纳税筹划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要素功能之和。虽然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组成的,但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能可以大于各要素的性能之和。因此在处理纳税筹划系统问题时要注意研究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重视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任何要素一旦离开系统整体,就不再具有它在系统中所能发挥的功能。
(3)纳税筹划系统要素影响整体。三要素有其相对独立性,会反作用于纳税筹划系统这个整体,要素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如果不及时调整三要素的关系,将可能会对纳税筹划系统发生重大影响。
2.目标一致性原则
(1)纳税筹划系统目标与财务管理系统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其目标应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不能以短期的税负最低作为目标,要综合考虑筹划方案实施的成本费用和收益,要考虑实施筹划方案对企业总体战略的影响。采用一项纳税筹划方案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标准:①筹划方案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②筹划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企业总体战略目标。采用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筹划方案,只能让企业得不偿失。
(2)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三个要素中,人是主体,资金和信息是由人操控的,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的协同一致,关键是相关人员要协同一致。从上述对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只是纳税筹划系统中人的要素之一,他只能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最终取得效益,需要所有参与资金运转控制和信息控制的人按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工作。这些人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营销人员、会计人员等。
3.环境适应性原则
环境适应性原则要求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经济环境相适应。只有与环境相适应的才具有实践可行性。环境适应性原则也具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合法性要求,二是与人文环境相适应,三是与经济环境相适应。
(1)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环境相适应。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得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许可,才有实施的可能。强行实施不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只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罚款等涉税负担。合法性原则既要求纳税筹划方案形式上合法,更要求在实质上合法。形式上合法的要求是,任何纳税筹划的方案,形式上不能含有与我国当前有关企业、工商、金融、保险、贸易、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地方。方案设计的具体操作程序、步骤和方法也必须合法有效。
(2)纳税筹划方案与人文环境相适应。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纳税筹划的人文环境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虽然纳税筹划在当今企业中越发重要,但人们在纳税筹划的认可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税漏税,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使得社会对纳税筹划产生了不信任,甚至反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以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以法律为基准,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国家的利益。
(3)纳税筹划方案与经济环境相适应。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并不是企业内部就能完成的,还需要企业外部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企业并不一定能够采用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采用哪种方案是由谈判决定的,企业只能向最优的筹划方案靠近。能否实现目标,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竞争力大小,设计与自己的能力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黄桃红.基于系统论的纳税筹划[J].市场周刊,2010.1
[2]杨林泉.管理系统工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政府公共储蓄的影响和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税收扩大政府公共储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变现行税制条件下,提高税率;开征新税,扩大税源;改进税务管理,减少避税与漏税。提高现行税率很容易见到效果,但在现行税率很高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提高税率有很大困难,且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开征新税,虽然容易执行,但在短期内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改进税务管理具有较大的现实性。下面,我们将对上述措施一一进行评论。
(一)提高税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供应学派“拉弗曲线”,当税率弹性超出一定数值时,税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税收收入,相反会减少税收收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难。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数经济学家注重社会分配的公平,强烈要求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不惜以高税收来牺牲生产效率。执行高税收、高社会福利政策的西欧各国,深受其害,经济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空间更为有限。第一,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边际税率已达到甚至超出工业化国家的水平,再进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难;第二,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小,即使个人所得税收提高1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财政收入问题。提高公司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困难,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将直接削弱一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同时,也将引起本国资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国为例,20世纪九十年代初,德国的公司税最高税率达50%,日本是44%,美国33%。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近三年德国所获外国直接投资100亿美元,而同期英国获830亿美元,西班牙获330亿美元,荷兰获近200亿美元。同时,德国公司纷纷将资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国在外投资高达300亿马克,近两倍于外国资本三年在德国的投资额,拜尔、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学公司将资金投向荷兰和美国,钢铁工业将资金转向巴西,制造业、汽车业把目光投向韩国,纺织业资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是其同期在国内投资的15倍。
(二)开征新税种、增加税源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间。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建设经验少,税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该征未征的税源被忽视了。比如,车辆登记税、燃油税,等等。我国就是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征收车辆登记税的,1999年1月开征燃油税。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税制建设时间长,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增加新的税收收入空间有限。
(三)与提高税率、开辟新税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税务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税务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现行税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税种,只要提高税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强税务征管,降低税务成本,就能使税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腐败现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逃税在世界各国极为严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的统计数字,到1998年8月底,辽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为158万户,比国税局47.5万的税务登记总户数多出110.5万户,比地税65.4万户多出93万多户。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户18800户,其中漏征户5900户,漏管户9100户。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发达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调查报告,1976年美国有75亿到1000亿美元的合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在128亿到170亿美元之间。1983年全美有1316亿美元合法收入、392亿美元的非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损失税收430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征税效率都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效率更低。这种状况表明,世界各国无需提高税率,只要在现有税收征管基础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税收收入。
资本形成来自于储蓄,而储蓄中私人储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社会储蓄的重要来源。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利于私人储蓄,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减少个人收入。关于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很小,因为发展中国家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对他们征税,对私人储蓄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可找到事实佐证。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走向资本主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地主阶级满足于简单再生产,把再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大量财富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和进行土地兼并;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与私人储蓄的替代性很强,税收直接减少私人储蓄。雷蒙德•F•米克塞尔和詹姆士•E•津瑟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功能的性质?押理论与实证文献综述》中曾指出,政府储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储蓄就减少57美分。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较实际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因为不同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同一收入阶层,其消费水平大致是一样的。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一般呈刚性状态。个人收入的减少并不能减少消费,而是减少储蓄,除非税负很高,以致影响正常消费水平,消费和储蓄则都会受到影响。
二、税收与投资
储蓄表明了资本的供给状况,储蓄是资本形成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形成物质资本,还需要有投资活动。投资就是企业、政府和个人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因为税收和利润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极端,税收直接减少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净利润扣除股利后,都要用来投资,税收会直接减少企业的投资量。
(一)税收对私人企业实物资产投资额的影响。在人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私人企业主是否购置厂房、设备的投资决策,要受许多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一般来说在私人企业产品销售前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是否愿意进行实物资产的投资,关键取决于投资是否有利可图。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资模型,只要企业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企业就愿意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将一直进行到投资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时为止。在乔根森模型中,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是指企业拥有一笔实物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机会成本。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时,总的来看,企业所得税会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税,从而会减少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而在政府征税的情况下,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的税后净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往往规定了有折旧扣除条款或投资税收抵免,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二)税收对私人家庭资产组合决策的影响。金融资产是私人家庭投资的主要对象。由于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可给人们带来的收益率不同,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资者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往往要同时持有几种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资产,并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一个适当的资产组合。那么,究竟税收会不会影响对投资者选择资产组合的决策,实质上就是税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因为,如果税收能够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则课税一定会导致风险资产的比重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资产组合结构发生变化;同样,如果税收不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人们在选择资产组合结构时就不会受到税收的干扰,因而税收也就不会对资产组合产生影响。而实际上,税收是否会影响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关键取决于所得税法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消投资收益。如果在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所得税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而在允许抵消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实际已成为投资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税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就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从而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从而会增加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企业利润率的一个税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一,它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使得投资的报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二,企业所得税允许对折旧、利息等成本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实际的资本成本,从而鼓励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因而,在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凡是会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下降或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的税收措施,都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活动,降低整个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或企业的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措施,都会促进企业的投资行为,刺激企业投资的意愿。
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企业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就存在一个对投资风险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加大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当企业获利时,政府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得部分企业投资的收益,然而当企业投资失败造成亏损时,政府并不会相应地为企业分担部分损失。当然,为了引导企业增加风险投资,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都允许对企业亏损进行一定程度的结转,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直接弥补亏损。在大多数情况下,亏损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的。这样,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抵补的价值小于实际的亏损,税收对企业投资的消极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许用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风险的影响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亏损结转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无限地结转。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就应当采取措施分担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的最高目标是决策有用性,那么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最高目标也应是决策有用性且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估值有用性,即公允价值信息有利于投资者的估值决策。当存在估值有用性时,公允价值在价值计量方面应比历史成本计量更能提供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计量数据,从而更能公允地反映生产要素的实际价值;二是契约有用性,即公允价值信息在契约签订、监督和执行过程中能为契约签订的双方提供有利于保护各自权利的公允价值信息,有利于减少在契约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些问题,保证企业契约集合中所有契约行为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内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与契约有用性的研究路径是:一是契约形式如何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二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如何影响契约形式。基于这个研究思路,本文拟对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进行研究。为此,本文首先对税收契约的概念与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探析了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的研究路径,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与研究展望。
二、 税收契约的概念与特点
1. 税收契约的概念。在解释税收契约概念之前,我们必须理清契约的概念,契约的概念可以从法律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法律学的角度讲,契约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签订的一种协议,是两人(或组织)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种协议有的称为契约,有的称为合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契约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签订的转让权利的规则,即两个或多个人愿意交换产权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因此,税收契约也可以从法律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法律学上讲,税收契约即税法,是政府与纳税人间的一种公共契约关系,约定纳税人通过向国家提供规定的税收,获得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从经济学上讲,税收契约是企业作为纳税人与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主要是税务机关)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式(主要是单项强制性规定或博弈)而缔结的旨在规范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维护并履行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或约定。
2. 税收契约的特点。税收契约具有一般契约的基本要素,但税收契约中的这些基本要素有其特殊性。
(1)在缔约人方面:税收契约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而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是被管理者的角色,虽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税务机关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权益,为国家机器实现其职能提供必须的财政经费。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机关的这种强制性管理行为也正是通过税收契约这种有效的社会契约形式保证了所有纳税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所有将纳税人的公平、公正。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愿意遵循“税收契约”的约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纳税人交纳税费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国家提供的其他社会公共产品或福利。因此,税收契约根本目的也在于维护纳税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税收契约将征纳双方都视为平等的法律当事人进行约束,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在缔约对象方面:税收契约中的对象即税收契约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等,而这些缔约对象通常不可能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因此在缔约方式方面,税收契约中的缔约双方如果采取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那样进行一对一的协商或谈判,显然双方协商或谈判的成本太高而且不容易达到协议。因此,国家税务机关过特定的方式(单向强制规定税收法律等契约条款)来与所有纳税人一次性地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但同时也赋予了各个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对自身行为或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权利。在强制规定的税收法律等契约条款中对税收契约关系的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它规定了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往往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很少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3)在缔约信息方面: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生成、加工、传递信息都会发生成本,获取信息也同样要付出努力与代价。税收契约中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在信息生成过程中的分工、职责和权限不同,造成税收契约双方在不同信息的生成、加工、传递过程中必然存在一方处于信息优势,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对称境况。这种税收契约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主要有两个:①会计信息方面。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收契约中一个重要的信息资源,它必须相关而可靠地满足税收契约双方的需要。会计信息只能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某些原则和方法、会计估计等职业判断、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加工生成,而税务机关在税收契约过程中又得承认由企业加工生成的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会计信息。显而易见,这种由企业加工生成的会计信息使企业在税收契约中的对会计信息占有绝对优势,而税务机关在会计信息中处于劣势。税务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管或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来改变其在会计信息方面的劣势,但是加强税收监督、进行税务处罚等行为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成本,往往使税务机关处于两难境地;②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高质量的税收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必须具有准确性和及时性才能满足高质量税务契约签订与履行的需求。政府出于契约成本因素的考虑通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强制与所有纳税人一次性地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并且由于国家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税务机关对税收契约中的相关税法条款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拥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权利,这就使得在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税务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由于企业不可能是税收法规政策信息的生成者或加工者,企业无法准确预见未来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一旦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动,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与适应。因此,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虽然国家努力完善法律环境,加强执政透明度来改善企业作为纳税人的这种不利地位,但由于税收契约特性所带来的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注定税收契约不可能是完全契约,税收法规政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三、 契约分类视角下的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的研究路径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通过这些契约关系或“契约关系的集合”,企业将不同的生产要素和利益集团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等各种活动。根据 watts(2003)的观点,影响公司的契约主要有公司契约(包括股权、薪酬 、债权)、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诉讼类契约等四种形式。我们知道,企业生存发展首先进行的活动就是货币资金的筹资、使用、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更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之源。财务契约理论从财务学和经济学两个演进路径对财务契约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从mm定理出发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导致了债务契约下对管理者约束的重视;从科斯定理出发分析不完全契约下的产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导致了人们对股权契约、管理者报酬契约的重视。由此可见,财务契约集合中至少应包括股权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者报酬契约。企业若干契约形式中属于财务契约的那些契约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也是对公允价值影响最大的契约形式。因此,我们将股权契约、薪酬契约、债权契约归为财务契约,将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诉讼类契约视为非财务契约。本文以税收契约作为非财务契约的落脚点,来分析公允价值计量与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相关性的可能研究路径:
路径一:“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签订、履行各种契约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企业诸多利益相关中对会计信息能直接产生影响的有股东、管理者及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因为会计信息的生成与加工等信息管理活动必须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为前提,而股东、管理者、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往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参与者。他们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传递进行管理,并作为契约签订与履行的参考依据。而税收契约等非财务契约的信息基础大多是建立在企业的会计信息基础之上的。因此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出于对财务契约签订与履行的考虑,会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会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经济后果传递给非财务契约的利益相关者(如税收契约中的税务机关等)。因此财务契约首先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再通过这种公允价值计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会计信息对非财务契约产生契约有用性。税收契约的签订与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特别是当企业大规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引发对企业利润较大程度的影响时,公允价值计量对税收契约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税收契约受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是经过一个过程后的影响,即财务契约影响下的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经济后果会对税收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公允价值的计量如何影响契约形式”的命题下,从税收契约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可能的研究路径是“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
路径二:“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拥有信息量的不同直接关系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在税收契约中,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可靠、可核实的会计信息并利用这些可靠、可核实的会计信息对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费进行核查,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出于“经济人”的天性,他们总会利用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具有不同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会直接导致对企业收入、费用、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引起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等税费的影响。这就造成契约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契约形式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二是同一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的契约形式中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在股东-经理管理契约和股东-债权人借贷契约中,股东在前者中倾向于相关性高的会计信息,而在后者中倾向于可靠性高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相关契约主体进行权衡取舍,以使自身综合效用最大化。上述两种矛盾就会导致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在税收契约中会因税务机关对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不同态度而采取不同的权衡方式,一种是被动的,一种是主动的。被动的权衡方式是:当国家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加大对企业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或者在税收政策方面更倾向采纳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产生的会计信息时,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可能出于对国家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威慑而缩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范围;当国家税务机关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加大对企业政策支持,对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采取较为支持的税收政策时,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只要对企业涉税的交易或事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自身更有利,企业会扩大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主动的权衡方式是:当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税费负担大于历史成本或其他计量属性下的税费负担时,作为正常“经济人”的企业为了避税会回避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理,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税费负担小于历史成本或其他计量属性下的税费负担时,企业可能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有效地降低整体税费负担。因此,在“契约形式如何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的命题下,从税收契约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可能的研究路径是“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
四、 结论与研究展望
1. 结论。税收契约是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为了保证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而产生的。税收契约本身可以从法律学角度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与其他社会契约形式相比,税收契约的基本要素有其独特性。税收契约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其本身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契约。以税收契约为落脚点,本文提出了两个可能的研究路径:路径一“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与路径二“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
其他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判断标尺,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维持有效竞争,这是其他经济手段不具有的特点。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性,解决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市场失灵性。面对我国当前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靠市场的机制作用是不能奏效的。因此,要落实中央的战略政策,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行为,迅速建立起科学可靠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用公共财政的强大力量来有所作为。从技术角度看,自然环境恶化实质是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超过了环境的承受能力;从经济和社会角度看,自然环境恶化不仅仅是经济过程中一些缺陷的偶然结果,而是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是由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市场对资源和环境这样的公共物品的作用往往是失灵的,为了减少资源过度损耗和环境恶化,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加以弥补,随时纠正市场机制失灵。政府要发挥这种独特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在能源使用和节能行为中的外部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对此进行干预和调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和运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把它锻造成公共财政链条中的主导环节,让这个主导环节牵引其他环节一道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瓶颈”问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具有强制、规范的特征,其一征一免,能够最直接地体现国家限制或鼓励的政策意图,在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必能发挥巨大作用。将是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中最灵活、有效和重要的政策措施。
(一)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和完善环境这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
环境与生产力是不可分割两个事物。从微观角度分析,也会得出环境是生产力构成要素的结论。这种结论用农业生产力中最简单的模型即可证明:农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工具耕种土地这个劳动对象,按照生产力三要素论来讲,已经形成了生产力的雏形,按系统论的多要素或五要素论来考察,科学技术和管理这两大要素也分别强化、物化和运筹到三个实体性要素中来,生产力的构成更加完整和丰富了。但这时,如果土壤里水分不足或光照期不够,农业生产力就不能正常运动,就不能收到预期效果。这就证明了水和光照期这些环境因素实际上已经是生产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这个组成部分,生产力就不完整,就很难运动并达到目的。由此可见,环境因素同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科学技术和管理这些要素一样,都是构成生产力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因为它是条件性要素。
(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实现环境权利这个最基本的人权
传统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和发展权。通过研究发现,这样认定的人权内容还不够全面、彻底和本质,因为他们都还不是人权中最基本的内容,环境权利才是最基本的人权。因为环境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人是环境的产物,没有必要的环境就没有人的生命和生存,就更谈不上享受和发展;环境是经济发展的载体和条件,人类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需要一定的环境承载力和需要环境来提供资源作为劳动对象进行生产,脱离环境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决定着发展。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基础上。把环境权利提到这种高度上来认识,是人权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突破。它不仅使人权概念有了新的内涵,而且也为人类自主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自觉地协调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自觉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锐利的思想和法律武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质量,这就当然地有利于实现环境这个最基本的人权。
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是政府政策倾斜和战略导向的体现
一、引言
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建立,国家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大范围改革,先后出台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为出发点,并对二者如何协同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提供参考。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核算主体不同。会计核算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财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和组织;税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当事人。
(2)目标不同。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有用的决策信息,税务会计提供的是企业税款缴纳情况的信息,主要的使用对象是相关的税务部门,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提供的是反应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其信息的表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
(3)参照依据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税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将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作出出面报告。
(4)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将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
(5)基本要素不同。我国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四大要素则分别是了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以及和应纳税额。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作为基础。企业的纳税信息一般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得到的,因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依据。
(2)税务会计会促进财务会计的改革。企业的每一项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造成影响,并最终反应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之中。以企业所得税会计为例,为了将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差异在账面上反应出来,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有效的处理,企业制定了递延所得税这一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还应调整“所得税费用”。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两条重要的分支,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事关重要。
(一)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
我国对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经过几次修改之后已经比较完善,而税务会计作为新生的学科,相关的理论还没缺失,要真正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必须首先建设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相互适应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出现的原因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不一致。要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一方面,会计制度的制定需要关注税收监管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税收法规也应在制度层面上尽量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会计制度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三)会计信息披露增加对税收的支持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及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等信息,还应该包括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信息的披露,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达到全面、准确、充分的要求。
(四)企业应提升财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其业务水平,使他们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娴熟于心,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
参考文献:
在企业会计中,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活动,而财务会计主要是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进行计量和记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关系的差异进行协调。
一、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的作用
所有的财务会计制度指的是全面的核算与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并将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的主体。所谓的税务会计指的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货值,二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
在计划经济时代,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较高的重叠性,这是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主体比较单一。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多,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政府和投资者。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从而加大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越来越高,要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只有二者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才能使国家税收管理的成本降低,有利于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帕累托最优的形成。不仅如此,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也有利于企业制度和结构的优化,使企业的税收标准和纳税风险降低。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组成要素
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4个,而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6个,主要有费用、利润、负债和资产几个方面。与此同时,税务会计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应纳税额和纳税所得。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保障企业的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将有效的决策参考信息提供出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也就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和形成。税务会计的基础是税务法律法规,主要是核算企业的税务经济指标,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减轻赋税负担。
财务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系统,并将有效的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的使用主体。因此,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就是将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出来,例如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产信息等,使投资者和管理者可以进行参考。
(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方面的差异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依据、核算原则和核算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与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税收变动核算,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货币计量,在核算对象方面,财务会计拥有更大的核算范围。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在于保障核算工作的稳定,并适当的结合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则属于法律范畴,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其原则在于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活动记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不同进行调整。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以税务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对企业的纳税金额进行及时的申报和记录。因此,税务会计的特点在于客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任何行业的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都是税法,税务会计的特点保持不变。
三、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一)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
我国发展税务会计理论的时间较短,当前的税务会计理论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财务会计理论对于税务会计理论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税务会计理论无法对二者的协调进行指导。这就需要不断对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进行完善,将以我国的税法为依据、结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立起来,完成从税收学到税法学的转变。要以会计学的方法和理论为依据,通过会计系统体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与此同时,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
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从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差别,独立于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不断缩小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内容之间的差别。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统一,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障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还要将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放宽,做到涵养税源、加大税收扣除,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
操作制度是我国企业税收的主要收付方式,操作制度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保全税收、操作方式较为简单。而其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会导致应缴纳所得税额和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之间的差异,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可比性的信息质量之间出现矛盾,不能将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出来,也不利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这就要求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也就是在税务会计中,将会计计量的基础定为权责发生制,并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保障税收的公正和公平。要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统一,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平衡,进一步减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减轻内资企业的赋税压力。这也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般要求。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在未来的会计制度发展中,税务会计和企业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是必然趋势。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既要考虑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相互分离的大势所趋,对二者的职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更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实现协调与管理的统一,将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环境营造出来,促进企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莉均.基于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财政监督,2014(17).
[2]邓志勇,朱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系统性评价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