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的优点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2 15:16:0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分业经营的优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分业经营的优点

篇1

1.前言

电力营销是供电企业核心业务,电力营销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决定着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力营销的开展应立足于“电网是基础,技术是支撑,服务和管理是保障”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终端能源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此严峻形势下,供电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管理创新。精细化管理以先进的理念、细化的管理、明确的目标,确保管理高效准确到位,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对电力营销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它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供电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精细化管理是一道必须要迈过的坎。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就是企业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对其生产流程、管理流程进行科学 细化和合理优化的过程,以实现组织结构专业化、工作方式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员工职业化。

3.供电企业推行精细化营销管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供电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精”是精确,是高水平的工作标准要求;“细”是细节,是管理的过程和措施。其实质是在“精”字上提要求,在“细”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做文章,将管理目标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人人在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时时都管理。

(1)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供电企业持续和谐发展。从我们地方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看,员工总量有余,而人才的有效需求不足;安全生产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意识达不到安全生产状况的需要,生产经营形势十分严峻。而陈旧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则是 影响 供电企业深化管理、加快发展的主要问题。客观上就要求供电企业必须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全员管理意识,想得周到,做得细致,才能不断地推动供电企业持续和谐向前发展。

(2)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整体执行能力。要做强企业,推进企业节约和谐发展,必须做到规范企业运作、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单元、改进管理方式,确保管理高效到位,提升企业运作的效率和效益。离开企业团队的协作配合,没有较强的执行力,精细化管理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强化执行力建设,必然要提高企业整体的执行能力。

(3)推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市场竞争力。目前全国电力市场正在逐步建立,电力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化,对供电企业来说,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面前,需要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生产和营销各环节的细微之处入手,通过全过程、全员、全部要素的控制,建设资源节约型供电企业,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供电企业开展精细化营销管理的对策

(1)树立企业形象。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开发和应用,供电企业要在能源市场上捍卫自己的一席之地,首先要树立以形象开拓市场的观念,与客户建立并保持共同发展的新型供用电关系,努力践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

1)提高电能质量。如果商品没有好的质量,供电企业实现优质服务及树立企业形象更无从谈起。所以,电能质量的好坏是对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前提条件;2)追求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中不仅包括直接面对客户的营业窗口,还包括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故障抢修等一系列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关系到服务质量。

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逐步完善各项便民措施,给客户发自内心的真诚服务,多渠道地提高客户对电能的认识和对供电企业的了解,不断提升供电企业服务形象。

(2)精细化管理要重点抓好班组管理。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班组精细化管理是供电企业管理的重点。首先减负增责,一是优化班组的工作流程,二是精简工作内容,突出主要责任。其次,供电企业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班组,详细了解班组的实际工作情况,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代替手工报表、台账、记录;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班组作业流程进行跟踪研究,优化作业流程,提高班组工作效率。再次,供电企业还要制定长期的职工培训计划,对班组长进行以提高沟通能力、班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同时,对生产岗位一线员工,按照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中等职业技术水平考试和岗位综合能力评价。

(3)开拓用电市场。1)通过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终端客户用电效率,提高电力系统设备利用率,落实电力节能减排等,做到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经济用电,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2)抓住重点建设项目,实现新的用电增长点,实施可替代能源竞争,加大对电能安全、洁净、便利、经济等优势的宣传;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市场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是平衡电力供需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优化电网运行方式,转移用电负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是电力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5.实施精细化管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有统筹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对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制定解决方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下面是精细化管理实施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切合自身实际。每个企业自身情况和所处环境不同,精细化管理要针对自己的实际进行实施,才能会有良好的效果,要对采用的方式和过程,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等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分析;供电营销易受到市场、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具备灵活性和创新性,根据外界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细在观察,精在变化。

(2)加强学习,达成共识。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最主要的因素,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达到全体员工的共识。为此,要加强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学习和培训,从思想根源上培养员工追求精细化的文化氛围,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精细化管理的意义、必要性、可实现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对工作细节由随意转向规范、由粗放转向精细,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性和实效性。

6.结束语

电力营销工作关系着供电企业市场的占有率和效益的增长,直接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运用现代精细化管理替代粗放式的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电力市场,实现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篇2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篇3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篇4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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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分析

(一)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指的是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也可以称之为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主要是银行的职能被限制在传统业务领域,不能涉足其他的业务范围。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

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合理和公正,实现金融行业的专业分工。于此同时,分业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利于规模资源和经济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发展运行的整体效率;其次,实行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活动,不利于银行总体实力的提升;再次,实行分业经营增加了证券投资者和发行人的成本。

(二)混业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指的是银行可以涉足法律允许之下的所有金融业务,除了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还可以经营保险、信托、证券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混业经营模式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其次,混业经营能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够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机结合,提高综合竞争力;再次,混业经营模式能够实现存款利率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有机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行混业经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从根本来讲是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产物。

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要求,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施调整业务范围,转变经营模式。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参与过必须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允许参与国之间自由参与到对方的金融领域中,这样就给我国的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影响到制度内外的统一性。可以肯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会完全失去抵御能力,但是大客户尤其是那些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极有可能会流失 而那些企业正是国际化形势下的金融业盈利点所在。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采取运业经营的模式势在必行。

(二)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种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竞争力

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无力与西方国家的全能银行进行竞争,也很难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给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国际金融发展形式,认真研究和探讨银行发

展趋势,向全能银行转变。面临国际发展形式以及外国金融企业竞争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速自身的改革,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应对这些竞争。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对策

(一)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能够弥补某些领

域的法律空缺,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例如,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为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其次,要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信托法》以及《期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律体系;再次,在立法原则上一方面要考虑当前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银行经营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加快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随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积极推进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是国有银行商业化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界定产权。在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

中,要合理确定银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力,从而为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的动力,保证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其次,要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要从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进而对商业银行按照经济功能、信贷质量、业务区域等相关职能进行重组;再次,要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的上市情况,实现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并且要积极防范风险,做好应对金融市场危机的各种准备;第四,要摒弃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的干预,保证商业银行能够真正实现依法自主经营,提高混业经营的能力。最后,积极建立健全金融业必要的退出制度,除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外,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银行要勒令停业,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现存的问题,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化资本市场。首先,根据资本市场供求关系适时扩大其规模和容量特别是股票和国债市场的扩容。其次,打击发展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保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再次,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交易体系,从而形成地区、国家、场外交易的最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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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变革调整,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开始注重于“混业金融”,这一综合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重要业务全面融合到一起,开拓了金融行业的创新经营。在分析分业经营缺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混业经营的运用效益。

一、分业经营,显现不足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及经营状况的影响,早期的金融行业坚持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这种经营策略在早期满足了金融经济发现的需要。但从现代金融角度看,分业经营模式的运行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格局,难以适应。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混业经营必将成为金融的主要方向,这无疑给传统的分业经营造成冲击。加上世界金融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分业经营处于这种环境下生存必将面临着诸多困难。

2、模式转变,无法融合。分业模式注重的是“单独经营”,而混业模式注重的是“融合经营”,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分业经营模式阻碍了银行、证券等多项业务的发展。

3、制度创新,阻碍严重。新时期金融经济变革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创新调整,混业经营模式则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新理念。分业经营作为传统的金融模式,显然满足不了金融经济的需要。

4、政策实施,脱离实际。目前,金融市场上大多数业务都开始相互交叉运行。如:金融企业在分配证券、保险业务时不由自主地将混业模式作为了市场策略,依旧坚持分业经营模式则显然不合实际。

二、混业模式,前景广阔

混业经营模式的实施不仅是金融业的需要,也是金融经济竞争力提高的保证。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经济时,混业经营能创办带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务,让我国的金融经济得以发展。

1、优劣互补。通过混业经营模式,金融业可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施并购政策,让各项金融机构都能发挥出自己的优势来促进发展。并购之后,通过投放市场经营的情况能及时把握各个业务自身的特点,让各资源都能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价值。

2、转变政策。新模式的实施带来的必然是经营策略的变化,混业经营的实行直接影响的是监管政策的变化。一是观念,使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在市场的作用由早期的“反对”变为“支持”;二是政策,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实现金融多元化发展。

3、降低损失。不同金融机构混合经营最大的优点则是“弱化风险”,当金融危机来临时各金融机构能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了彼此的损失。另外,在金融业规模扩大或填补内需时,也能够从多个方向减小压力,尽早满足金融经济发展的资金要求。

4、扩大规模。金融业三大机构实现混业经营,能将所有的金融经济力量融合到一起,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规模扩大。通过各项大小业务的混合经营,让金融内的结构框架得到优化调整,如:资金筹集、客户资源、业务项目等,都为金融规模扩大创造了条件。

三、多方问题,有待解决

因我国金融业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经营经验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混业经营模式虽取得满意的成效,但为了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处理好新模式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继续处理的问题包括:

1、起步过晚,盲目运行。很多金融企业认为混业经营作为创新模式,无论什么情况都大力推广混业经营。这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较迟,对新模式的运用认识不足,盲目地运行将会造成不同的金融风险。

2、人才稀少,水平落后。市场上能够适应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人才较少,阻碍了新模式的推广执行,许多混业经营的政策无法正常实施。金融业要重视新型人才的培养,尽快推广这新金融模式。

3、制度残缺,收益失衡。当前,缺少科学的制度作为经营指导才是金融混业立足于市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亏损基本上都是国家承担,这就影响了金融收支的均衡性。

4、监管能力,急需改进。监管策略的执行能够为混业经营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在监管执行能力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结论

与早期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相比,混业经营显然更适合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但在全面推广这一新模式时,我们必须要对混业模式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持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铭.金融业监管体制选择的比较研究[J].中国商贸,2009,23(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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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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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外的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度调整,城市商业银行也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范畴,不断探寻适合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宁夏银行发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国内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银行群体。从整体状况看,其发展情况良莠不齐,既有少数如上海银行等已跻身全球500强的优秀银行,也有如宁夏银行等发展状况一般的银行。宁夏银行具有国内大部分城市银行的典型特点,本文选择以宁夏银行作为典例,运用SWOT模型,对宁夏银行发展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

(一)优势与机遇

1、经营机制灵活

宁夏银行作为新兴企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内部命令一元化,执行力强,能快速协调银行内部的所有资源,不受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影响,成本及综合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对市场反应敏锐,行为灵活,反应速度较快,企业变革阻力相对较小。

2、团队凝聚力较高

宁夏银行作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工作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银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国有银行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以说,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国有银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工作团队凝聚力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较高。

3、国家鼓励政策较多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对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小微企业融资等给予了诸多优惠与扶持。

(二)劣势与威胁

1、市场竞争力较弱

从市场格局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占据了市场80%左右的份额,国内银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具备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布局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占有率是宁夏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

2、银行资本金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后盾,有补充资本金的机制,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债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就没有这一强大后盾,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偏少,限制了业务的拓展,而增资扩股渠道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困难,发展速度缓慢。

3、资产信用水平有限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水平极为有限。以宁夏银行为例,2011年底该行的总资产还不足同期工商银行的千分之一。同时,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影响力较弱,信用水平较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完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4、处理不良资产能力较弱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小商业银行则没有这个条件。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此外,不良资产比例较大、银行软硬件系统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和历程来看,主要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业经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分业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区别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别采取有效政策切断二者之间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业和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监管效率。分业经营的缺点,是分业经营行业之间存在障碍,会使得金融机构效率降低、利润降低。

(二)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也成为全能型银行。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银行业经营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优势,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这也是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城市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主要方向。混业经营的优点,表现为混业经营内布损益互补机制可以使银行具有内在稳定性,分散和减小单一业务的银行或证券所、保险公司的风险,维持作为整体的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银行的利润收入的稳定;多元化经营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根据自身变化调节经营活动,促进服务效率的提高。混业经营的缺点,表现为混业经营有可能造成垄断,导致中小企业难以竞争,金融行业的不安定。

(三)模式选择

通过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缺点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想要快速发展,选择混业经营无疑比分业经营更合适自身发展。一是混业经营可有效摊低固定成本,改变收入来源单一的局面,实现效益综合化经营;二是混业经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实行混业经营后,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银行本身通过提供多种业务也降低了固定成本,可以多方位、多角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客户资源。三是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同国际银行业对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三、推进我国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对策

(一)提升行业影响力

树立现代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提升行业影响力。一是做好本地宣传,争取本地市场。积极做好银行业务的宣传工作,让当地居民清楚了解城市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创新服务、特色产品、便捷优势等,争取占领更多的本地市场;二是开展对外合作,积极创造条件,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等展开合作,互补资源,减少业务冲突,取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完善机制促进、协调各项业务发展,包括建立分机构、分部门、分个人、分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做到核算精细化;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调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强调部门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在全行建立起岗位招聘平台,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让努力工作、勤于思考、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新人得到发展,实现自身价值;建立风险预警和调控机制。

(三)注重重点业务发展

在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要有重点、有侧重地发展特色业务,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投姿业务、现金管理与结算业务以及信贷资产业务票据化等,这样既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资源办事,又可以突出重点,在细分市场取得突破性成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的重点,还在于员工观念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员工队伍建设,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选人用人和收入分配体制,完善考核机制,合理分配绩效收入,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作者:赵浩博 单位:西北大学

参考文献:

[1]陆顺.以互联网思维认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C].金融时报,2016—3—28:011版

篇10

同时,作为3G应用的终端载体,CDMA终端成为中国电信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而目前CDMA价值链不够繁荣,供应链信息不够透明,导致中国电信终端成本居高不下,库存风险严重。

本文以CDMA移动终端采购流程为例,尝试采用作业成本法分析流程周转效率,找出流程中的时间陷阱,并提出流程改进建议。

作业成本法起源于美国,首先由美国会计学家科特勒教授提出,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界和企业界研究并推广的一种新的成本会计制度―作业成本法(简称ABC法)。在ABC基础之上的以作业成本确认和计量为手段的流程管理思想――作业成本管理(简称ABCM)可以帮助企业利用作业成本分析的成果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提升。在具体的流程和作业分析中,ABCM应用的是一种根据作业增值属性分类的方法,把作业分为增值作业(Value-added Activity),即能增加顾客价值的作业;和非增值作业(Non Value-added Activity),即不能增加顾客价值的作业。利用作业成本法计算的精确成本信息改进作业,消除无增值作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依据对作业的评价结果改进企业;剖析作业的完成及其耗费的资源情况,同时考虑技术因素与经济因素,动态中改变作业方式,并重新对资源进行配置;对价值链和作业链分析中进行动态改进,结合企业微观视野和行业宏观视野,向理想作业流程靠拢。

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时间陷阱分析能够把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量化,使结果更准确。时间分析法就是寻找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时间陷阱,找出在流程中浪费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是《精益6西格玛》一书中提出的。分析步骤如下(参见图1)

二、安徽电信CDMA终端采购流程时间陷阱分析

本文分析安徽电信各市分公司CDMA终端采购流程,该流程采购方为安徽电信各市分公司,销售方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安徽终端公司)。流程的起点是市分公司向天翼安徽终端公司提交采购需求,流程终点是安徽电信省公司统一向天翼安徽终端公司进行资金结算。为便于分析,将流程分解为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见图5)。流程具体步骤说明如下:

作业1,市政企部提交本部门需求:向市分公司个人部提出需求,部门写申请盖章;

作业2,市个客部汇总市分各部门需求:汇总各部门需求,报备领导签字;

作业3,省天翼终端公司汇总全省需求,在ERP系统上报:根据分公司和经销商的订货需求,当天或次日在ERP系统里提交需求;

作业4,天翼终端公司总部发货:一般在收到订货单据的次日发货;

作业5,省天翼终端公司收到总部物资,清点物资:省库验收货物,扫码、进行ERP和终端串号管理系统的操作;

作业6,省天翼终端公司在ERP系统中录入分发信息,办理二次物流:根据分公司和经销商的订货需求,录入分发单据,交物流发货指令;

作业7,市个客部在ERP系统中确认终端销售:核对到货数量时候相符,在ERP系统中确认销售出库;

作业8,市物资部在物资系统中录入采购入库:根据物资系统核对收料单与供货单价格和数量是否相符;

作业9,市财务部在财务系统中录入采购信息:在M8系统录入终端入库分录;

作业10,省财务部组织全省三系统采购数据对帐,纠正购销数据差异:组织17个市分公司3个系统四类数据的核对;包括:组织提取三系统数据,编制系统数据差异表格,下发对帐通知,催促市分上报,整理汇总市分报表,分析对帐差异原因;

作业11,市财务部核对本市三系统采购数据:根据省公司要求核对三系统采购数据;

作业12,省天翼终端公司签定合同,发起付款申请:根据系统数据和分公司到货签收单,签订结算合同,发起付款申请;

作业13,省财务部审核付款单据,要求市分确认“应付帐款”:5-6个市分公司的付款确认;

作业14,市财务部向省分反馈确认可以支付:核对M8系统应付账款应付中安徽天翼终端公司的金额,经确认后发送确认函;

作业15,省财务部集中付款:5-6个市分公司的付款,包括制作付款凭证、主任审核、出纳付款,银行支付;

作业16,省财务部下发列帐通知:一个月的集中采购列帐通知,包括编制表格,起草公文,主任审核、公文发送。

观察移动终端采购流程图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我们可以发现,实体的物流和资金流都比较简单,但是信息流冗长,一个简单的购销活动由于涉及两家公司,3个系统,7个部门,各系统和部门间的信息流转不畅,导致移动终端销售资金周转缓慢,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因此终端采购流程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流存在时间陷阱,库存积压造成经营风险。以下我们进行时间陷阱分析。

步骤一.找出每个活动环节花费的时间

设计移动终端采购流程调查表,以信息流程为线索,按照流程前后步骤,询问每个步骤执行人的一般工作量、执行时间(最长、一般、最短)、执行工具及流程优化建议。向流程涉及岗位发放调查表,统计各执行步骤花费的时间。

步骤二.运用ABC法区分每个流程中的增值活动和非增值活动

流程作业指在一个组织内为了某一目的而进行的耗费资源的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产品增值或产生顾客价值。根据ABC作业增值属性分类方法。把作业分为增值作业与非增值作业。

增值作业:能增加顾客价值的作业,增值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该作业的功能是明确的;②该作业能为最终产品或劳务提供价值;③ 该作业在企业的整个作业链中不能去掉、合并或被替代。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该作业就不是增值作业。在省电信公司向天翼终端公司采购移动终端这一流程中,只有天翼终端公司总部向电信公司发货这一作业为最终的消费者提供了价值,属于增值业务。

非增值作业:不能增加顾客价值的作业,又可以区分为:非增值必要作业,指不创造价值,但是在目前产品开发、补充订货或者生产系统还需要,因而不能取消的活动,如产品生产各环节的检验活动;非增值不必要作业:指不能创造用户所需要的价值并且应该取消的活动。通过价值分析,企业可以有效地区分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从而为消除浪费,进行更有效的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步骤四.计算流程周期效率〗

计算出增值活动时间Ta=40小时和流程总提前期T=195.17小时,计算得出流程周期效率=Ta/T=20%。〗

步骤五.分析时间陷阱产生原因〗

与世界一流的事务性流程周期效率50%相比,安徽电信移动终端采购流程周期效率与先进水平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分析时间陷阱产生的原因。

(一)采购流程中的时间陷阱原因

分析移动终端采购流程,发现时间陷阱主要由两类作业引起:

第一类,是非增值非必要作业。移动终端采购作业是市分自主采购项目,但是目前的流程中由于市分数据录入质量不高,省公司增加的检查、稽核、确认的作业,由于涉及省公司对17家市分公司的监察,这部分作业时间比较长,但是属于既不能为消费者增值,又不是公司必要的工作。

该类作业包括B10-组织全省三系统采购数据对帐,纠正购销数据差异30.67小时、B13-要求市分确认应付帐款18.67小时;t6-省天翼终端二次物流所消耗的12小时;合计流程可能节约时间61.34小时。

第二类,是非增值必要作业,但是在执行工具上可以优化。主要是省公司及市分公司未采用系统操作,仍然用手工方式汇总的下级需求,目前这类工作通过下级签字盖章,再发纸质传真的方式完成,这类作业建议改由市分在OA系统中提交需求,省去手工审批汇总传真的方式,流程优化的空间22小时。

该类作业包括:t2-市分汇总各部门需求信息6小时;t5-省天翼终端汇总各市分公司需求信息16小时,

如果能将这两类工作简化,则流程总提前期T=111.83小时,优化后的流程周转效率=40/111.83=36%;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因此,采购信息流程中时间陷阱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手工操作和市分数据存在质量不高,导致省公司增加检查、稽核、确认等工作环节。

(二)终端库存的时间陷阱原因

库存是一种浪费,移动终端库存已成为价值链中生产厂商、商、运营商共同的难题。过量的库存掩盖CDMA价值链中深层次的需求预测和信息传递问题。

就安徽电信公司来说,截止2009年8月底,各市分公司的手机终端库存可以支撑33天的手机销售出库需求(终端库存支撑天数=月末库存金额*30天/月均销售出库金额),在采购流程的分析调查中,我们了解,按现行的流程速度,从市分公司一线营业部门发起需求到市分仓库收货,总计需要96小时,大约12天(=96/8),也就是说移动终端采购的提前期应该是12天,再安排7天的安全库存量,原则上各市分公司移动终端库存支撑天数保持在19天(8天在途时间+7天安全库存)的使用量,可以在现行流程效率下,满足终端营销的需求。

那么实际上各市分公司的库存支撑天数平均为33天,比安全天数多了14天,究其原因,还是市分公司过量报送了14天的采购需求,而这些库存终端很大一部分已经超过三个月库龄,产生了跌价损失,甚至可能还需要支付滞销机的促销费用。

三、CDMA终端采购流程优化建议

针对采购流程及库存管理中存在的时间缺陷,提出以下流程优化建议:

(一)实施供应链管理SCM,市分公司负责掌握一线市场的各类终端销售数据,省公司负责指导市分公司根据科学的预测方法报送终端需求,天翼终端公司总部建立供应链信息透明传递的机制,中国电信公司市分、省分、总部;电信公司与终端生产商、终端商之间构成一个面向最终顾客的完整电子商务供应链,对彼此的终端库存与销售信息透明,提高企业对市场和最终顾客需求的响应速度,避免因信息不畅、需求扩大产生的库存浪费,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终端需求预测模型。关注CDMA终端销售的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出现过量库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需求预测不准,对消费者市场不够了解,进行需求预测没有科学模型。

(三)简化采购流程。英国历史学家斯科特•帕金森,说:“做一份工作所需要的资源,与工作本身并没有太大关系;一件事情膨胀出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与完成这件事情花的时间成正比。”采购本身是一件清晰简单的业务,如果市分公司从天翼终端公司采购终端像到商场采购东西一样流程简单,就可以省略很多核对、检查的非增值非必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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