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3 16: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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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与防治措施

篇1

前言

随着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其带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着许多职业危害因素,威胁着作业人员的健康。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从源头避免职业病是唯一途径。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来源

收集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3―2013 年编制的 20 份机械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由于其中 15 份报告受到项目工艺、规模等因素的限制,不具有代表性,最终选择 9 份报告进行分析。

1.2方法

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机械制造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机械制造业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控制措施。

2.结果

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9份典型报告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均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涵盖了典型的机械制造业的主要工艺,其中以焊代铆、以液压代替冲压工艺的有8项,抛丸机采用自动化、隔离操作方式的9项;落砂、清砂作业采用自动、密闭隔离操作的有 7 项。9份报告共识别26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共评价了42个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其中超标的岗位有9个;6 家企业对集中超标岗位进行了实际整改。

2.2机械制造业生产工艺分析

机械制造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铸造工艺、锻压工艺、热处理工艺、机械加工工艺(钻、铣、镗、车、刨、磨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焊接与气割工艺、涂装工艺和组装。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情况及超标原因分析

2.3.1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有3个项目焊接车间部分岗位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超标,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8 h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范围分别为 0.21~0.22 mg/m3、6.7~12.5 mg/m3,超标原因主要是车间仅采取了全面通风,未采取局部通风和净化处理装置。

2.3.2 二甲苯、环己酮。有2个项目涂装车间调漆岗位的二甲苯、环己酮超标,二甲苯、环己酮 CTWA范围分别为 50.2 ~ 78.6 mg/m3、52.6 ~ 81.6 mg/m3,超标原因主要是设置的机械通风的位置高,未考虑有害物质的密度和净化处理,机械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合理。

2.3.3 矽尘。有 2个项目铸造车间手工落砂处及手工清砂处矽尘(呼尘)的超限倍数 > 2,短时间接触浓度(CSTEL)范围为3.4~5.7 mg/m3,CTWA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其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手工落砂处及手工清砂处未采取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2.3.4 噪声。有2个项目机加工车间的数控机床操作岗位的 8 h 等效声级超标,噪声强度范围为 88.2 ~90.2 dB(A),超标原因主要是机加工岗位用气枪吹干切削液产生的噪声强度过大,使用频繁,未采取隔声、消声装置。

2.4 超标岗位整改措施及效果分析

2.4.1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对超标的电焊岗位设计了移动式焊烟除尘器,配备有除尘手臂。

2.4.2 二甲苯、环己酮。对超标的调漆岗位的轴流风机的位置进行调整,经检测超标点的二甲苯、环己酮浓度全部合格。

2.4.3 矽尘。铸造车间的落砂、清砂处采用自动、密闭隔离操作,从而降低粉尘浓度。

2.4.4 噪声。对机加工岗位用气枪进行消声、阻尼隔声后噪声强度下降了 15 dB(A),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2.5 机械制造业职业病及中毒案例特点

2.5.1 慢性职业病。粉尘类所致职业病主要为矽肺、电焊工尘肺和石棉所致的胸膜间皮瘤,矽肺常见于翻砂、清砂作业岗位,据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的“太原市 2011 年的尘肺报告”,电焊工尘肺近年有 5 年接触工龄发病的报道;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主要是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噪声聋常见于锻压、冲压操作工,据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的“太原市 2014 年的职业病报告”,近年也有数控机床作业员发生噪声聋的报道;手臂振动病则常见于清砂、造型岗位;化学毒物所致职业病主要有溶剂汽油、甲基正丁基酮中毒导致的周围神经病,苯系化合物所致的职业性慢性中毒等。

2.5.2 急性中毒。见报道的有锅炉制造、罐装容器制造刷漆岗位发生二甲苯中毒;浇注岗位由于通风不良、熔炼炉排风装置故障,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焊接特殊的管件(锌)发生金属烟热。

3.讨论

通过分析9份评价报告,总结机械制造业项目职业病危害总体特点为:涉及的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铸造的矽尘、涂装车间使用的有机溶剂、焊接车间的电焊烟尘、机加工和锻压车间的噪声,这些环节是机械制造业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

本次调查发现,机械行业职业病危害中铸造作业的粉尘、高温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涂装车间使用的有机溶剂、焊接车间的电焊烟尘、机加工和锻压工艺的噪声仍是机械行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在防护措施方面,针对焊接工艺,可采用分层送风治理方案,在分层送风系统中,是以低速在厂房的下部分层送风,新鲜空气直接送入工作区,同时在作业点采取轻便、高效的通风净化设装置。

4.结语

近年来,机械制造行业在原辅材料的使用及工艺方面均有了明显改进。然而,在职业病危害评价有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例如,在职业病危害评价识别中,应注重涂装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注意甲基正丁基酮等容易被忽视的化学品。在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的确定程序上,应从工程防护、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的角度提出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如何加强涂装、电镀、锻压、铸造车间生产中化学物质、通风防毒设施的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以及职业卫生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在有效控制机械制造的职业病危害中尤为重要。

篇2

充分认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

制鞋、箱包加工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许多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粘胶剂(胶水)、喷光剂、有机溶剂和有毒颜料,工作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1,2-二氯乙烷、正已烷、甲醛等多种化学毒物危害。如防护不当,这些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突出抓好危害防治重点环节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接毒人员及分布等情况,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同时,要组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中,要重点抓住对粘胶剂的源头控制,禁止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同时,要改进生产工艺,用低毒取代高毒、无毒取代有毒粘胶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毒物危害。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篇3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篇4

一、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贯工作。

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告知活动。向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发放“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事项等作为重点内容告知企业,帮助企业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义务,自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各地、各部门年内应把“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发放到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并签收备案。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学习培训。安监系统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必须率先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

二、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监管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性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设,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培训,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数据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大申报工作力度,凡是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将申报工作与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检测评价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申报工作,通过申报,摸清底数。同时进一步规范申报内容,促进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检测。年内,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达90%以上,专项整治企业要100%申报。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治理重点,突出抓好粉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调研检测的情况,今年全面开展铅酸蓄电池制造业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调研,全面掌握其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通过整治,使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做到“八个到位”,即申报到位、检测到位、体检到位、现场防护设施运转到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并正确使用到位、现场警示标识及危害公示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建立到位、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培训到位。推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整治效果。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五、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抓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指导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防治措施等理论知识和标准规程。同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全面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七、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好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程序掌握、执法能力提高前提下,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靠检测评价单位和专家队伍,对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防治制度落实等方面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八、稳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试点工作。

篇5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域地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都比较严重,要改善企业的职业危害状况,需从多方面入手科学治理。

1.强化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以预防为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这样不仅仅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发生,而且还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区域地方企业的职业危害评价整体不高(40%),这需要强化职业危害评价的力度,使得中介机构能够更多介入企业的职业危害安全管理,更好的促进企业完善自身的生产环境,改进作业条件。通过评价提出预防、减弱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对策措施,从而得出建设项目应如何设计、管理才能达到职业卫生指标要求的结论。

2优化企业作业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数量,达到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对于危险有害因素影响较大的因素如噪音、粉尘等,需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在条件许可的时候,推行强制化实行。

3.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由于从事职业卫生监督的人员较少,同时企业钻政策空子,很多时候限期整改的整改措施常常难以落到实处。为有效防控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需要形成政府在监督、监测、治疗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综合防控职业危害预防和处置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上,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劳动者健康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4.提高企业主体意识

中小企业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足,用人单位往往更是只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自身的发展,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有意逃避职业病的防治责任。这需要从行政与市场的两个方面,通过监管和经济杠杆,共同提升企业的职业危害安全主体意识。当然也存在有些企业本身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就不太了解,不知道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职业病防治义务和责任,导致无意的忽视了职工的职业危害影响,这就需要加大对企业主体的教育培训。

5.提高员工防范意识

企业员工需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增加安全防范意识,从被动的遵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转为主动的保护自我安全,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培训体系。由于劳动力过剩,且流动过大,劳动者因为害怕失去劳动,不会、不知、不敢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一个合理的企业员工安全保障体系也是不可缺少的。

篇6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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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

我市为江苏省重工业城市和能源基地,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3012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90000余人。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以粉尘、噪声及毒物(苯系物、黄磷等)为主,分布在采石、煤矿、水泥、纺织、建材、化工等行业。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市现有职业病人4293人,在全省占有较大比例。职业病以煤工尘肺、矽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为主。上述职业病例仅为报告人数,而非真实的发病人数,据专家估计,职业病发病数在报告数的10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和有毒有害物质违禁使用事故时有发生。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1 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职业病是一种缓慢发病的过程,不像重大工伤安全事故那样血淋淋的触目惊心,因而难以引起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及社会的普遍重视。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专门设立了“重点保护单位”、“领导挂牌单位”,无形中给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可利用这一招牌推诿监督检查。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职业病危害给劳动者造成的健康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漠,只抓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甚以牺牲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企业的高额利润。

2.2 职业病防治体制和机制不完善。职业病防治涉及到用人单位、工会、卫生、安全监督、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承担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职业病防治各具体工作环节中存在互动和联合机制不够、职能分离,各自为阵,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没有实行任务目标和责任管理制度,往往忽视治理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法定行为。

2.3 职业病的防治经费长期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市地方各级财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无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面对我市众多的厂矿企业和要开展的更加深层次的技术性工作,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和设备陈旧、老化,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保证,严重影响多个项目的监测和科学数据的索取,有碍于更好地指导厂矿企业如何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增强防护设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现在的技能和设施,只能停留在一般性的调查、监测、体检等工作上,远远落后于现代工矿企业发展的需要。

2.4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形同虚设。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引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这是减少发病的关键所在。为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从生产工艺流程,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个设计环节进行审查和改进,把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控制在孕育之中。

3 对策和建议

3.1 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提高防护意识。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加大的宣传贯彻力度,建议列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计划,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要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能以牺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

3.2 强化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可以比照食品安全监管,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形成由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卫生局、安全监督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向人大述职的内容之一,从整体上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在此框架内,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安全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与职业病社会保障、职业中毒处置与检测评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相互交叉的工作关系,整体推进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联合监管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联通机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工作,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改委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改、经委、建设、安监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及核发相应许可证,力争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3.3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当前,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 采取给予岗位津贴或提高工资的方法予以补偿,但随着从业人员越来越年轻,就业岗位转换频率加大,外来从业人员的增加,短期接触或多次接触不同的有害因素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可能会导致这部分人员潜在性职业病危害,一旦发生职业病,很难确定导致职业危害的来源; 随之而产生的治疗、补偿等费用问题,必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建议参照养老保险的方法,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就业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均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一旦日后发生职业病, 可以从此基金中得到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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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依法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深化宣传教育培训。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率达90%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率达80%以上。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健康“三检”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年度检测和申报,职业病危害重点用人单位检测率、申报率达90%以上。

(三)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工业生产急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1.利用会议宣传。以召开职业健康管理专题会议及利用安全工作会进行宣传,促进用人单位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1)拟于2月下旬3月初分别召开非煤矿山及其他行业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2015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部署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2)拟于7月召开职业卫生监管半年工作小结会议,分析上半年职业健康工作存在问题,安全部署下半年工作,有力推进职业健康工作开展。

(3)结合全县安全工作会议,适时总结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2.加强教育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做到有培训记录,有从业人员签名,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1)在复产复工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2)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拟于5月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聘请有职业卫生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训工作,培训合格换发培训合格证,提高管理水平。

4.强化各种形式宣传。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日,开展街头宣传。监管人员将继续深入用人单位,向从业人员和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办专题墙报,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结合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的特点,有效地开展外宣工作。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三检”。

1.严把入厂体检关。年初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对新招聘的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岗前体检,无职业禁忌的方能录用。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岗中体检,工作三个月以上离岗的从业人员,要依法进行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从业人员。

2.强化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管理人员必须对体检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禁止有职业禁忌从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严查未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妥善处置职业病患者及疑是职业病患者,预防引发。

(三)进一步夯实职业健康管理基础。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

2.健全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组织从业人员学习。

3.告知从业人员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劳动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企业必须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6.健全管理资料,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以备查阅。

(四)升级改造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加大投入,升级改造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引进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切实改善工人生产作业环境,有效降低职业病危害。

(五)认真抓好评价检测,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

2016年5-8月着重抓好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严格核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跟踪评价、检测过程,确保评价、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以评价、检测结论促整改,督促检测超标、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用人单位,按照评价、检测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11月前,用人单位结合评价检测报告完成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及备案。

(六)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有关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必须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及评审资料,按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备案审核,申请验收。

(七)突出工作重点,促进用人单位提升条件。

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用人单位类型、规模、职业病危害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一是确定职业病危害重点单位,增加监管频次,督促企业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是确定发展意识强,安全基础好,规模大的8-10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八)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指导,结合专项检查,重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加大投入,改造工艺,落实工程防尘、防毒和个人防护等措施,依法查处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隐患严重,未按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用人单位。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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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58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2887-03

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该公司生产的汽车涂料依靠现有装置的生产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更新产品结构,提高科技含量,保持世界领先技术水平,公司决定扩建一套年产万吨水性涂料车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某公司委托笔者单位于2012年3月对本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材料与方法

1.1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4]

1.2 评价内容 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并预测其浓度(或强度)及其对职业人群身体健康的影响、对项目选址及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职业病控制防护设施与措施、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情况等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进行评价。

1.3 评价方法 主要采用类比法、经验法、风险评估法、检查表法等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与评价。

2 结果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完成后计划年产水性涂料1万吨。包括:水性面漆:3000吨/年、水性中涂:7000吨/年。预计总投资约RMB6500万元。总建筑面积17088.14m2年操作日为240天,生产班数为3班。水性车间投入使用后前期工人为25人,达到10000的产量时工人为50人,其中技术及管理人员10人,生产工人40人。

2.2 生产工艺 外购进的树脂、助溶剂和颜填料分入原料库,生产时用叉车送至水性涂料车间,经车间内货梯提运至各楼层。

把树脂和纯水投入前练槽,在搅拌条件下分别加入部分溶剂、颜料、填料。电子秤计量。搅拌至无明显粉状物后送至砂磨机砂磨,研磨至细度合格(≤20μm)送至调和槽,其余的着色颜料分别与部分树脂经色浆砂磨机研磨至细度合格(≤20μm),送调和槽调色。调色后的物料经一次粘调、熟化、二次粘调、检验合格经过滤后包装。再经叉车送入库。整个生产工艺流程自动化、管道密闭化程度较高。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学类比调查与工程分析,预测该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甲苯、二甲苯、丁酮、乙醇、醋酸、噪声等。分布状况,见表1。

综上所述,该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滑石粉、炭黑、钛白粉尘、其他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二丙二醇甲醚、硫酸钡、乙二醇、异丙醇、乙酸、二氧化锡、二异丙基酮、二辛基氧化锡、丙二醇甲醚、二乙醇胺、正丁醇、乙二醇丁醚、噪声、职业紧张等问题。经工程分析与类比调查评估后,认为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添加及成品罐装时挥发的有害气体、噪声等。

2.4 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2.4.1 类比企业检测及有害作业分级 对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详细结果,见表2-表4。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化学有害因素检测项目除了1楼面漆小桶灌装清洗时甲苯、二甲苯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外,其他地点的其他尘、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丁酮、乙醚、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各检测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粉尘、噪声检测结果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2.4.2 类比企业健康检查 类比企业水性涂料班现有12名工人,2009至2011年在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均为“苯作业检查未见异常”,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未发现职业性听力损伤,未发现职业禁忌证调离者。

2.5 本项目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2.5.1 防毒物 涂料工场在调和槽、罐装等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通过防爆斜流风机将废气排出室外;涂料工场、原料成品库均设置了事故通风装置,强制排除可燃性气体,排风量设计为12次/小时。

2.5.2 防噪声 选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如冷却塔、水泵等都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安装采用隔震垫等措施进行减震处理,泵采用柔性接头。

2.5.3 防粉尘 在前练槽等产尘点设置除尘罩,收集粉尘后通过管道送入设于机房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集中处理后,由风机排出室外。

2.6 本项目拟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 该公司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有:工作鞋、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帽、防护口罩、防护眼镜、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二套、过滤式防毒面具每人一具、急救箱每班组一个等,基本能满足作业工人的劳保需求。

3 讨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年产10000吨水性涂料扩建工程选用了目前国内先进的设备与技术,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在职业卫生方面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就职业卫生方面而言是可行的。

该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异丙基酮、正丁醇、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二丙二醇甲醚、乙二醇、二辛基氧化锡、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乙酸、滑石粉、炭黑、钛白粉尘、其他尘、噪声、噪声、职业紧张等问题。

本项目经类比分析与预测,尘毒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在水性涂料车间的前练加料和产品包装灌装岗位。

建议:①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②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6个月后应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④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应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其被检人员应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⑤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应在前练加料、产品灌装、仓库等醒目地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有中文警识说明,并设置有毒物品的职业危害信息[5]。⑥应急救援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防护工程设施、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长期正常运行与使用。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制订管道或桶装物料破损时大量有毒物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演练1-2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59-2004.工作产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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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目的意义

目前,我市大多数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企业已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多为中小型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开料、加工、打磨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涂胶、喷漆、晾漆工序因使用有机溶剂会散发大量化学毒物,例如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等高毒物质,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职业危害十分严重。各级安监部门应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木质家具和人造板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加大对粉尘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督执法力度,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危害因素: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等化学毒物,粉尘、噪声。

(二)重点整治行业:木质家具制造及人造板制造企业。

(三)重点人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

(四)重点检查内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严重职业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市局根据《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市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方案》并下发各镇(街道、园区)。

(二)实施阶段(5月21日-9月20日)。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安监局及各镇(街道、园区)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依托网格化监管系统,将检查情况通过管理网排查治理模块的专项检查进行录入,做到日查日清。为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安监局将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市部分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企业进行检测调研,掌握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行业职业危害真实情况,并对治理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1.宣传发动(5月21日-6月10日)。各镇(街道、园区)下发方案到所有木质家具制造及人造板制造企业,根据方案要求,对照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组织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填写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企业登记表(见附件2),6月5日前将附件2电子版报市局职业健康监管中心。

2.集中执法(6月11日-6月30日)。市局组织五个执法科室(大队、中心)分组到所有木质家具、人造板制造企业集中执法检查,并对企业主要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整改提高(7-8月份)。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提高。

4.复查验收(9月1日-9月20日)。市局组织人员对集中执法阶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复查验收。

(三)总结阶段(9月21日-9月30日)。9月下旬,各镇(街道、园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中心。市局将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力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