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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1-0054-05
科学合理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是海洋环境执法机制有效运转以及海洋环境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但由于受传统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还存在弊端,这不仅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还严重阻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效果的全面实现。为此,必须在具体分析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现存弊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如此方能彻底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促进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概述
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执法体制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顾名思义,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无非是与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体制,为此,可以从探讨海洋环境执法以及体制的概念入手来界定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概念。依据学界的通说,海洋环境执法是指海洋环境管理机关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与资源,依据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来行使国家赋予其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的一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体制是“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1] 据此,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可以定义为:它是指以海洋环境保护为目的,为保障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而围绕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所形成的有关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组织制度体系。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活动之一,海洋环境执法既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执行海洋环境法规的活动,更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使海洋环境管理权的直接体现,因而,一国海洋环境管理权限的分配模式也会直接影响该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立。据此,要分析一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首先应了解该国的海洋环境管理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采取的是分散型海洋管理模式。①依据此种模式,中国把海洋环境管理权按行业、分层级地分配给多个部门行使。中国现行的这种海洋环境管理模式是中国分部门管理模式由陆地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结果,但由于此种管理模式只注重行政区划和各自部门的需要,却忽略了海水的流动性以及海洋环境的整体性,致使这种在陆地上运作良好的环境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中国的海洋环境管理要求。[2]
受这种分散型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中国无论是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划分,还是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都处于一种分散状态而显得杂乱无章。依据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目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限主要由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以及国家渔业局三个部门享有。为了行使海洋环境执法权,上述部门又分别组建了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以及中国渔政三支执法队伍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执法任务。此外,中国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可见,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众多、力量分散。目前这一问题已成为学界的共识。除此问题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其他弊端,下文将予以具体论述。
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
中国分散型的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直接导致了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权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的弊端,使执法职权交叉、执法功能弱化,执法主体众多、执法力量分散以及执法监督缺失、执法随意散漫等问题在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直接阻碍了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弱化了海洋环境执法对中国海洋环境的保护作用。
(一)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不合理
由于目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由海洋、海事以及渔政三个涉海部门行使,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在上述三个部门的分配在所难免,但由于目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不尽合理,使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除了会增加海洋环境执法成本、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之外,还存在职权划分不清以及职权配置不纯等问题。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王超峰: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首先,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分权执法模式违背了海洋环境整体性的要求,会增加海洋环境执法成本,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受海洋环境一体性的影响,尽管中国将海洋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多个部门行使,但却无法割裂上述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相互制约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即使其中一个部门再尽力执法也无法完成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任务;而与此相应的是,即使其他执法部门都尽力执法,但只要其中一个执法部门失职也同样无法完成对海洋环境的全面保护。②这就使得各涉海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变得尤为必要,但为沟通和协调所做的工作则势必会浪费宝贵的执法资源。此外,分权执法模式也会造成多头执法,这也为执法部门相互推诿、逃避执法责任提供了借口,这是因为中国海域辽阔,再加上海洋环境破坏因素的多元和交叉,因而在现实中要查明海洋环境危害事件与哪一个执法部门的失职相关十分困难,从而也难以追究哪一个执法部门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责任心都会大大降低,从而影响执法质量。
其次,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划分存在交叉重叠和界分不明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在授予各海上执法部门执法权时采用了船舶和水域两个标准。依据该法第5条规定,渔船在海事局所辖港区水域造成的污染既归海事局管理,又归渔政局管理;而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在渔港水域造成的污染既归渔政局管理,又归海事局管理。[3]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能交叉重叠情形下各相关部门享有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在处理上述交叉问题时无法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此情形下,如果涉事部门都积极行使执法权,则容易导致海洋环境执法冲突,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而如果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履行执法职责,则放任了海洋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再次,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存在非纯化问题。按照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设计,承担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功能的机构在承担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其他的海洋执法任务。在此种情况下,中国的海洋环境职权分配体制就难以保证海洋管理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海洋环境执法方面,并且一旦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还有可能出现其他利益优先而环境利益退后的局面,从而使上述机构的海洋环境执法职能更加弱化,难以实现海洋环境执法目的。③此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非纯化配置也难以保证国家的投入能充分用于海洋环境执法设施和执法队伍的建设,无法满足中国海洋环境专业化执法的要求,不利于提升海洋环境执法质量。
(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机构不统一,执法力量分散;二是执法机构附属于其他部门,难以保证独立执法。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效果。首先来看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统一问题,受中国分散型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也处于分散状态,中央一级的海洋环境执法权由中国海监、渔政以及海事三个部门行使,而且为了行使自己的海洋环境管理权力,中国地方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从而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格局。如今,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不统一已成为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互不隶属、各执其法,不仅人为割裂了中国一体化的海洋环境,造成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的分散,而且也容易导致重复建设,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此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统一也导致了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职责认定不清,不仅容易产生重复执法,诱发执法冲突,也可能导致执法真空地带的出现而放任海洋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成效。[4]
除了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不统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还存在不独立现象。具体来说,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独立主要表现为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对其他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缺乏独立执法的基本物质条件。比如,在中央一级,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都附属于其他的国家行政部门,上述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在行使海洋环境管理职权时,如其行使的海洋环境管理职权与其他的用海活动发生冲突,则难免会受到其上级管理部门的制约;而在地方一级,由于地方海洋环境管理机构都由地方政府设置,其在人事、财政方面更是完全依赖于地方政府,一旦其履行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与地方的海洋经济发展发生冲突,地方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屈服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而让步,从而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损害海洋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④
(三)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不完善
由于当前中国海洋环境管理的重点依然是对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管理上面,而对海洋环境执法主体本身的执法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关注,也没有创设相应的体制来监督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主体,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处于不完善状态。鉴于当前中国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缺失,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只能延续传统的监督模式,即主要依靠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执法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几种形式,但这几种监督途径都无法适应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监督要求。具体来说,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途径而言,由于依靠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本身就存在缺陷,再加上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众多、执法职权划分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对自身进行监督的愿望和力度都会大大减弱,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其次,对于人大的监督而言,由于其监督不是常态化的,再加上海域面积辽阔,人大的监督者亲临现场监督的可能性和频率都比较小,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再次,对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来说,由于在中国环境执法体制中普遍存在规制俘获现象,致使行政相对人和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之间具有利益关联,使行政相对人和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处于同一利益链条中,在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就难以发挥作用;[5]最后,对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来说,由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只有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严重违法而被提讼时才能发挥作用,而且事后监督重在补救,难以发挥常态化的监督作用。
由此可见,由于受到中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执法区域的内在特征的影响,再加上上述监督方式自身的局限,目前上述几种执法监督形式无法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现实特点,也无法实现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进行监督的任务。
三、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重构
如上文所述,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主要源于中国分散型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因此,要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就要在统一中国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配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系统设置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完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等环节来重构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
(一)合理分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职能
要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分配环节的弊端,就要合理分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针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交叉重叠问题,解决的思路有两个:一是通过立法对当前存在交叉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分,但此种思路难以解决部门分权模式下海洋环境执法成本较高以及海洋环境执法质量较低问题;二是走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统一化之路,实现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集中化行使。所谓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集中化,就是要改变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行使的分散状态,由统一的部门独立行使海洋环境执法职能,如此不仅可以消除执法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提高执法效率,也能适应海洋环境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此外,针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权的非纯化问题,则要通过权力分离和重组来实现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纯化,使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只承担海洋环境执法这一项职能而不再承担其他的海洋执法任务,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执法的专业化发展和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而要实现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集中化和专一化行使,就要改变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权限的分配模式,把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统一交予一个部门专门行使,而这有待于中国统一的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部门的建立。由此可见,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重新分配需要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重新设置协同进行。
(二)系统设置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
为了落实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集中化和专一化行使,同时也为了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环节存在的弊端,首先就要考虑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统一问题,把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力交由统一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由于目前中国的三个海洋环境执法机构都身兼数职,没有一个是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并且在行业管理模式下,上述部门都有自己的归属行业和部门利益,把海洋环境管理权和执法权交由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难免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受到部门行业利益的影响,进而影响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为了实现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集中化和专一化,必须在系统整合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统一、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具体而言,中国应抽调中央和地方的海监、渔政、海事部门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统一负责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工作,从而建立一支上下一体、协调统一的执法队伍,以彻底改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多部门管理、多部门执法的混乱局面,提高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6]
此外,在考虑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统一问题的同时,还应考虑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具体来说,要保证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进行升级。一是在中央一级,要提高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级别,把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部级单位,使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脱离现有各部委的管辖,赋予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同其他的海洋执法机构同等的级别和地位,以保证中央一级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能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处理海洋环境执法问题而不受国务院其他任何部委的限制。二是在地方一级,主要是要处理好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在人事、财政方面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为此,可以实行中央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对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垂直领导和直属管理,使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经费、设备配置以及人员任免等都由中央一级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负责,从而使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在开展海洋环境执法时无后顾之忧,保证地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执法。
(三)全面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解决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缺失问题,需要从多渠道、全方位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提升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区域广、执法机动性大的特点,在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过程中,除了要继续充实和完善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监督机制外,还应把公众参与机制、客观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入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以充实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力量,完善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第一,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中国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要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保证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其次,要通过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权来实现公众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全程及时监督;最后,还应允许公众对海洋环境执法效果进行评判,允许公众对海洋环境状况、海洋环境违法事件以及海洋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同时,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采纳和反馈机制,以激发公众参与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热情,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中国还应建立海洋环境执法客观考评体系。由于海洋环境执法区域远离人们视野,对海洋环境执法活动进行全时监督难以实现,因此,在注重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的同时,还应注重客观考评体系的建立,以便为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效果提供客观的考评尺度。为此,中国可以把一定时期海洋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率和发现率、海洋环境质量改善与否等客观因素作为对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进行考评的标准,以此标准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增强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客观性。
第三,作为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重要一环,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系还应引入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海洋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增加海洋环境执法人员的外部执法压力,提高海洋环境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综合设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就要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重新分配、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重新设置以及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完善设计等来重构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但就如中国当前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是由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所确认和维持的一样,本文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重构设想也只有在得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确认之后才能真正付诸实践,因此,为了理顺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解决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面临的问题,中国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文中所述的重构策略融入中国海洋环境立法之中。如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重构的目的方能真正实现,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现有的弊端也才能彻底消除。
注释:
① 依据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分部门、多层级”的分散型的管理模式,在中央一级,海洋环境管理职权主要由环保部、海洋局、海事局、渔业局、军队五个部门享有,而各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的实际设立了众多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形成了“多龙治海”的局面。
② 例如,中国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维护,但如果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恶化了,鉴于海水的流动性,中国渔政部门即使尽力执法也难以独善其身,而同样是由于海洋的整体性,在中国某一海域发生的海洋环境问题在理论上都能波及到中国其他海域的环境。
③ 例如,中国海监部门既承担着海洋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当其管辖下的海洋工程出现危害环境事件时,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由同一个部门取舍的问题,这一点从渤海油污事件中中国海监部门的反应速度上可见一斑。
④ 从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地方政府违法用海从而破坏海洋环境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当地的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而无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是导致上述违法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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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建华.论我国海洋区域执法的协调机制建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4.
[3] 向力.海上行政执法的主体困境及其克服——海洋权益维护视角下的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83.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7
1 大连市海洋环境现状综述
1.1 地理位置概况
大连位于中国辽东半岛最南端,主要有黄海流域和渤海流域两大水系。淡水资源总量为每年37.8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为34.2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为8.84亿立方米,两者重复水资源量5.8亿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辖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为东北、华北、华东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门户。同时大连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也是中国东北主要的ν饷呕А⒍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环境现状
由于大连市的海洋环境资料有限,而其与黄海、渤海相接,故着重以大连市环渤海黄海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
随着城市工业化程度的加强,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来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环境日益恶化。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就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由于大连市与渤海和黄海相接,可见其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数据显示,近几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势相当严峻。全市约50%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一般。按照监测站位计算数据(如图1、图2所示),符合二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39.7%,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6.3%,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5.8%,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8.2%,较2011年上升6.1%。受强降水影响,劣于四类水质站位增多。劣于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大连湾、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分析图1和图2可知,虽然大连市符合二类水质的站位比例相对较高,但劣于四类水质和三类水质的站位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虽然二类水质有明显良好的上升趋势,但劣于四类水质的比例也在不断地攀升,三类水质和四类水质的站位也在呈现下降的状态。由此可见,大连市的海洋水质还是有很大的问题。因此,大连市的海洋环境污染相对复杂。
同时,调查显示市30个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结果表明:有15个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标排放污水,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50%。在所监测排污口中,凌水河重点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营城子工业园区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监测结果表明,凌水河入海口邻近海域已受到严重污染[1]。
1.3 环境问题综述
综合上述,无论是从海水质量还是海水中的排放物来看,大连市的海洋环境现状并不乐观。分析可知,当前大连的海洋水质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多,并且存在一些潜在的海洋环境问题。但就目前来看,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存在于海洋环境的水质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适当的海洋环境保护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总地来看,目前大连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渤海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大连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黄海次之。污染和损害大连市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倾倒废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开发和重金属污染等[2]。
3 环境治理与过程中金融支持之间的问题综述
为治理海洋环境问题,我们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现阶段我国对海洋环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是相当地薄弱。综合黄海渤海地区和大连实地金融投资与海洋环保指标的定量评价结果,表现出以下问题。
(1)资金虽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保障,但是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中,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与海洋环境情况并未表现出较强的纽带关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强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径阻碍,海洋环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无论政府投资型还是企业投资型金融模式,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系统均体现为一个缓慢的过程,当年的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迅速的影响。政府或者企业的海洋环保投资存在时滞性。但不同类型的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保时滞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对于海洋环境检测等固定资产占比例较高,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项目投资,海洋污染治理投资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时滞期较短。
(3)无论政府支持型还是企业支持型海洋环保投融资模式,滞后期的海洋环境指标对当期资金投入量的预测能力较弱,过去年份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状况对其决策参考价值很小。从另外角度来说,投资主体在考虑海洋环保经费投入量时,决策者的资金投放计划和投资额度尚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一个明确的投放标准和规律性的资金筹资规划。
(4)与政府投资对海洋环境的微弱影响相比,企业投资因其资金投放领域的狭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环保系统不同项目间的整体协调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对策与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在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在增加人们对其规律的认知难度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海洋环境的治理和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之中,海洋环境的富足和海洋环保产业的资金瓶颈并存,资本如何形成已经成为海洋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约束力量。
那么,如何将海洋环境资源潜在的优势转化为海洋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动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资本和资本利用循环机制成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但是,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特别是在大连市,其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投资中凸显的资金利用明显不畅通,具有明显的时滞性以及资金筹划与协调问题,并非单纯地依靠资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该方面的资金供给的缺失,资金循环的周期过长以及没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体系。因此,造成该产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4.1 建立蓝色信贷体系
蓝色信贷就是要围绕着蓝色经济开展信贷服务业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其重点就在于严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积极地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例如:海洋环保、海洋生物、海洋技术等新兴的海洋环保企业。增加海洋环保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环保开发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形成良好的信贷机制。特别要增加对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以此来缓解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和研发的资金不足的压力。
4.2 探索海洋环保金融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区经济活跃、资金充裕、区域内业务创新和跨区业务发展动力都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在海洋金融创新方面进行探索,紧紧抓住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势、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创新产品与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权。海洋环保企业公开发行金融期权,期权标的3年以下最为合适。近海海洋环保指标在规定数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诺以实现流通的票面价格到期回收该期权。当然,期权的相关数值的设定需要经过仔细的核算,确定该环保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发行针对某项经济技术研发相关的风险债券。
为了改善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是必不可少的。二级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装备的成果需要应用于相关企业而产生收益,以此为基础,对风险投资人发行风险债券,在一定的时期内一项技术成果能成功,则由此产生的收益中的较高比例用于补偿投资者。而一旦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成功,则风险投资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依托企业这样的一个运作载体实现融资的目的。这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具有经济头脑的人研制出来更多更实用的与海洋环保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为导向,建立环保产业相关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金融支持和风险控制为目的的海洋环保金融机构。现阶段应尽快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环保银行。
(1)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调动商业性金融对环保产业信贷融资的积极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以政府为主要的牵头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突出环保产业导向,按照市场的具体规律运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秉承着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二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还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有政府根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保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这两种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和其组织协调作用,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权、责、利的有效统一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出资人和人的问题,使更多的环保企业从中受益。
(2)建立环保银行
借鉴发达国家环保银行的经验,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政策性环保银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为专门的国家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保障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保项目的实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资本为主,可以允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资,也可以考虑国家环保基金会控股,各省环保基金会、环保基金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参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其融资能力,扩大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国家债券、海洋环境债券)、借款(国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优惠信贷等)等。政策性环保银行应当根据其特定的业务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场理性,谨慎地选择支持对象,甄别贷款项目,更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资金的边际效率和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海洋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体现,是石油污染环境的常见原因。石油污染海洋的具体情况与表现是多样的。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在海洋油气开发等海洋工程中的溢油,例如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是船舶溢油造成的,例如2002年“塔斯曼海”轮海洋溢油就是因为船舶在海洋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的石油泄漏。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陆源造成的石油泄漏,例如2010年大连的港口石油输油管爆炸造成的石油泄漏。石油污染海洋的原因也是复杂的,有的是因为海洋工程责任事故造成的溢油,或者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溢油,有的是由于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溢油。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被国家海洋局认定为是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海洋溢油。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其危害表现在对海水水质的污染、对海洋生物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海洋渔业的破坏以及对海水养殖业的破坏。石油污染造成的损失即包括对海洋渔业、海洋养殖业等海洋经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清理海洋油污、封堵溢油点等措施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未来恢复海洋生态所需要的投入。海洋生态的恢复需要更长的时间,石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实际危害往往也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完全体现出来的。
在近年我国发生的石油污染海洋环境事件中,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是典型的事例。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蓬莱溢油的初步情况。尽管在最初的有关信息中,存在着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也能够初步反映出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基本情况。蓬莱溢油事件的危害,首先在于造成我国渤海海洋水质以及海洋生态的损害,其次还在于造成对海洋渔业及沿海养殖业的损害。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情况,将随着事态的发展与处理的进程而逐渐清晰。随着对蓬莱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调查的深入,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情况会更加准确。
2.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因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巨大危害,依法治理海洋溢油问题就成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关键。国际社会以及有关国家在依法治理海洋溢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关海洋溢油污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方面, 1990年美国制定了《油污法》,作为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
我国治理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海洋溢油污染以及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法律对溢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主要有: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主要有1983年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006年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对海洋溢油污染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涉及海洋溢油应急计划、海洋生物与海洋事态系统、海洋渔业与养殖业、海洋工程中的油污处置等方面。其中的有关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规定很笼统,例如该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内容却不清楚。在溢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规定上,《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的罚款最高为10元,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污染海洋环境的罚款最高为20万元。这样的罚款规定过低,不能够达到处罚的目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在亿元以上的常见,海洋生态的恢复期又很长,仅罚款10万元,无济于事。海洋工程造成溢油污染的罚款规定也太低,对大公司也不痛不痒。因此,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在溢油污染方面应当予以完善。
在未来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中,一方面,要加大对包括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治理的力度,既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中的内容,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又要加强行业环境执法工作以及及其对海洋环境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要在立法与执法上同时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做好有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既要做到《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规定海洋溢油污染、海洋生态保护等内容,又要注意这些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与国家基本法律之间的协调与统一,特别是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在当前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体现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诉讼问题,特别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特别问题。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项目号HEUCF20121308。
参考文献:
[1]倪桂才等.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与防治对策[J].生产与环境2005(5)
[2]孙春伟,张福兴.蓬莱溢油事件与海洋环境法制管理[J].管理观察201(11)
[3]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1(5).
[中图分类号] P7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31-1
0引言
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工作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海洋石油产量迅速增加,促进了海上运输、近海港口建设等海洋经济的发展,但是其给海洋环保带来的威胁和风险也与日俱增。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发生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中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这些事故使海洋环境中的生物走向灭亡,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同时也给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发展。例如,2011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溢油事故致使渤海湾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遭受严重的破坏,康菲石油公司也因应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仅经济赔偿款就高达10亿元。因此,必须重视海洋环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开发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维持海洋生态平衡。
1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1.1海洋石油开发的历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开发始于19世纪后期,而我国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进入海洋石油开发领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术和资金的限制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呈爬坡之势。1979年后,由于外资的引进,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迅猛发展。如今,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某些技术领域已经走在国际前列。
与陆地石油开发相比,由于海洋环境的变化多端,不确定的威胁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会碰到更多的技术难题。因此,必须研发一些高效经济的技术来面对这些难题。多缆多震源勘探技术、高分辨处理技术、小曲率半径水平钻井技术、极地海域钻井技术、数控成像技术等技术是我国常用的一些勘探开发技术。
1.2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问题分析
对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过稀释、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自净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净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浓度过大,海洋无法将其消化吸收,海洋环境就会因无法自净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开发中常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过多而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二是海洋生态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体现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胁,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环境的破坏而走向灭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设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环境和海岸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影响,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1.3海洋石油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因全世界都重视海洋,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环境问题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海洋环境保护不但有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少治理海洋污染问题的巨大费用,提高海洋石油开发的综合经济效益。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人员务必做好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保护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现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之后,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以调整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
2应对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开发的环保技术研发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来自于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另一方面来自与沿海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必须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发人员在海洋石油开发环保技术的开发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发出了一些高效的环保技术,为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下面介绍一些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常用的环保技术。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含有有害物质的钻井排弃物,如泥浆和钻屑等,这些废弃物如果直接排放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是“隔油―浮选―过滤”技术和“聚结―浮选―活性炭吸附―砂滤”技术。这种技术主要去除处于游离态和机械分散状态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显。水力旋转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和生化技术是现今研究的热点技术。水力旋转技术主要通过与大罐沉降、过滤工艺相结合,实现原油预脱水和污水除油。它有着净水除污效果良好、处水量大、操作简单易行等优点。开发各种高效旋流器是高技术重点的研究方向。进行污水处理时一般需要加入药剂,但污水药剂有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因此,应该研究不需外加化学试剂的污水净化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很好地克服了传统污水处理技术存在二次污染的缺点,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亲油疏水的特性来进行除油。该技术的设备占地面积小,基建费用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较高,需要利用其他处理技术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生化处理技术是通过可降解石油类物质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热功能菌来,对污水降解处理。该技术主要用于常规方法处理后的污水的程度处理。该技术的环保性能更好。
在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员积极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术,通过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离器,很好减轻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监管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海洋环保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从而使海洋污染问题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其次,强化海洋环保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开发得以实现。再者,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要将陆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标尽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区,从而提高其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3环保理念宣传
目前,许多人的海洋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环保工作的顺利实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应该通过宣传海报、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等形式,让人们树立起海洋环保理念,强调海洋环保是与个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让人们自觉保护海洋环境。
2.4增强从业人员环保意识
对于海洋石油开发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让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来开展工作,避免因误操作或环保意识匮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结语
海洋环境中有着丰富的物产资源和能源,这些东西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现今海洋环境却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普遍共识,环境保护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联合国颁布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然而,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执行不到位,海洋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缺乏一致性,海洋环境的管理体制不到位而形成的陆海管理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对海洋环境管理的信息沟通产生不利影响。海洋环境信息不仅影响涉海政府部门利益,而且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息息相关,能否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的海洋环境信息,关系到我国海洋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海洋环境信息是合理利用、管理和发展海洋的关键因素。相反,如果我们在大规模、大力度,抑或是无序状态的海洋开发活动下,海洋环境将难以承受,最终将给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海洋环境的破坏,又必然会影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海洋环境信息沟通机制,是指建立的一整套关于海洋环境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的制度和运行体系,以保障海洋环境保护中信息沟通顺利实现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系统内部的沟通,即政府内部各机构、组织、部门和层级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信息传播、交流活动;政府与外界的沟通,即政府与社会大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之间的外部有效沟通。以政府为信息沟通的核心主体,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政府系统内部的良好沟通以及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外部有效贤ǎ进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二、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中信息沟通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信息沟通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沟通领域,以更加透明的方式与社会沟通有关的各种信息。在制度法律上,国家环保总局为了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于2003年9月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则是一个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措施。2008年,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过立法等措施督促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效率,节省社会劳动。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
第一,环境保护信息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沟通不畅。“跨界”一词概括自然和社会现象诸要素之间边界模糊以及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1]海洋生态环境是跨界特性比较典型的领域之一。伴随海洋生态环境跨界特性这一情景特质的是行动主体的多元性,各主体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和共享尤为主要。现实中,存在不同层级政府间,政府、企业、公众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中央政府注重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其第一要务是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同时,地方政府会隐瞒海洋环境的污染信息,免于中央政府的惩罚。污染企业虽然损害了整体的环境,但却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这种状况就形成了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府政策的现象,加剧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其次,在政府各个涉海部门之间,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尽力占有更多信息,作为利益交换的“砝码”,使自身在部门间处于更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了各涉海部门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此外,政府、企业、公众之间信息缺乏沟通。三者中,政府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政府不只是“政治人”,更是“经济人”,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从企业那里得到“好处”。再者,政府大多数海洋资源保护相关的政策往往针对企业,限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企业为了逃避政府的监管,往往上报假的环境信息来隐藏自己的污染行为。公众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公众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这直接导致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单方面管理。政府凭借其强大的组织优势大大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取得比公众更充分的信息。有资料表明,我国政府掌握绝大多数的信息资源,但只有20%是公开的。企业通过隐瞒自身的污染信息,不仅可以逃避政府的处罚,也能避免在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不良口碑的现象,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利益。
第二,环境突发信息对外通报机制有待完善,外部交流薄弱。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政府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对于遏制谣言、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救灾效率、防止行败都有积极、正面的作用。我国在外部信息交流方面还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媒体的尴尬地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媒体作用的发挥受制于自身的地位,大多数媒体要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媒体如果要开展工作并发挥作用,往往要先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授权,不然就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二是信息的外部交流不足。受传统政策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交流方面一直比较闭塞,缺乏对外信息交流的经验,尤其是环保信息管理经验严重不足。相应的,我国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对外交流机制。
三、促进我国在海洋环境管理机制中信息沟通的建议
信息沟通作为海洋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方式、人员配置等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不断促进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沟通机制的发展,力争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台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当前,信息管理系统对信息沟通起着基础作用,信息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信息沟通的质量,进而影响救灾决策的科学性。我国要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交互平台,支持数据、语音和视频业务,能够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和相应的各子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资源重组共享的系统。可以把电子政务作为平台,建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海洋环境信息共享的数据资料库,确保系统可以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便于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政府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合作意识,从而达到提高政务协作能力的目标。与此同时,政府电子化应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包括海洋环境的基本状况,管理相关措施和进展、成果。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海洋环境灾害等的突发事件和责任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应通过电子网络化平台公开,尽力消除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实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为加强社会大众舆论力量对企业环境治理的约束力度,我们要着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化,使政府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通过企业网站了解其对海洋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情况,这也便于企业间相互监督。另外,政府可以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定,设置ABCD档,并通过网络媒体公布评定结果和相应奖惩措施,便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二)建立沟通绿色通道,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现阶段,海洋环境问题大多与海洋环境信息相联系。如果说海洋环境信息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那么许多海洋环境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进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企业需要大量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政府需要充足的环境信息来进行决策,统一管理。因此,我们在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同r,应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两套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两套监测网络重复建设造成了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整个海洋环境管理体制运作的效率。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共享”系统,来改善政府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企业的信息公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相关网站,在网上及时更新环境信息,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让社会公众监督企业,以此来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公众三者需要建立起协商合作关系。政府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在整个海洋环境管理中对总体设计、组织、协调和支持起着重要作用。企业是海洋环境的保护主体,也是污染主体。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通过采用清洁能源的生产技术,减少污染源,成为海洋环境的保护主体。社会公众主要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起着监督政府和企业的作用。因此,三者之间做到协调统一,才能将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三)建立有效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对外通报机制
当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应该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对外通报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在危机管理方面的扩展合作,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灾害信息方面的沟通协调。[2]
在发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优势,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发给媒体,通过媒体,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与自由沟通,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特别要带动企业和第三部门积极地参与到突发事件处理活动中。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国外的援助和支持,以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
在信息对外通报中,政府新闻发言人处于重要地位,他是直接面对媒体政府官方解释或立场的窗口人物。因此,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增加政府与媒体、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政务公开,赢得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公信。同时,信息的对外通报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不但要有效利用传统媒体,还要运用手机报、博客、播客、微博等新的信息传播平台,通过利用新媒介技术来组织信息、管理信息,实现信息公开的目的,更好地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对外通报机制。
四、结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信息沟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信息共享、外部通报机制不健全等不足。希望通过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强化信息内部共享和对外通报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沟通机制,促使我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提高信息沟通管理经验,相信我国在海洋环境管理领域会更加成熟完善。
(作者单位为海南大学 )
[作者简介:赵冉(1992―),女,安徽合肥人,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刘湘洪(1966―),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基金项目:本文系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海南省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基于整体治理的视角”(Hnkyzy-201404)成果。]
海洋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沿海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沿海企业超标排放、倾倒垃圾等违法排污;入海排污口设立及污染物排放;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开发带(区)环境保护;沿海渔业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海上石油开采、码头与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
任务分工
县环保局: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组织实施;负责海洋海岸工程及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汇总分析自查结果,起草全县的自查报告,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涉海工程及沿海开发带(区)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海洋污染防治投资情况的检查。
县农牧水产局:负责入海农业面源污染情况、沿海渔业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海岸开发利用及人工海岸状况的调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等情况的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南戴河管委:负责沿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生活污水、垃圾向海域排放情况的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对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旅游局:负责船舶污染及防治情况的检查。
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9年8月底前)。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各部门认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参照《海洋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提纲》,形成自查报告。
(二)接受省复查阶段(2009年9月1日至30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自查中发现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做好准备工作,接受省检查组的检查。
(三)接受国家核查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31日)。在做好自查和省复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家对我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核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相关部门都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并对“十一五”以来本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及成果进行总结。总结及本次执法检查的结果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作为重点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中图分类号] P618.1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7-347-1
海洋环境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系统。海洋环境遭受破坏,有可能引发多种后果,特别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势必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油污染事故如果特别严重,将会使海洋环境承受无法估量的损害。
1目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我国沿海海域发展到今天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污染,特别是海域有机物污染愈演愈烈。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大量减少,沿海地区频繁出现过“黄潮”、“赤湖”等现象。对海洋环境加强治理与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近几年来越来越频繁,作业队伍主要分布在东海、渤海、南海海域。每年都有大量的含油污水被排放进海,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带了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如何做好环境保护成为个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的严肃课题。
2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对环境带来的破坏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具体有:
(1)石油平台搁浅、碰撞、火灾、爆炸等所致的排油;
(2)石油开采平台采出水的排放;
(3)石油钻井平台钻井泥浆、钻井水的排放超标;
(4)在生产过程中石油钻井平台发生井喷;
(5)石油平台排放的机舱污水、压载舱水、生活污水,没有妥当处理好生产生活垃圾;
(6)石油平台作业生产需要各种油料在转驳、运输、使用、贮存中发生的溢漏;
(7)石油平台进行试油作业产生污染;
(8)石油平台对各类化学使用处理剂产生的污染;
(9)输油管线发生破裂而带来的泄漏;
(10)压缩机停机、设备故障、处理装置超载等作业发生故障导致的非故意排放。溢油具有严重的危害,会对海岸活动、海洋生物、渔业、特殊海生物集居处、海水养殖业等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如何做好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时间不是很早,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与国际先进国家比较,在管理体系、法制建设、防污意识、应急反应、技术设备等方面差距显著。国内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事业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正式起步,由弱发展到强,被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完善。我国石油勘探开发企业与海洋职能部门一起努力,对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积极借鉴,立足于国内现实情况致力于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现代化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模式探索,目前和国际先进国家比较,在管理模式上的差距整不断缩小。
3.1以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有效贯彻为基础。
对各种环保制度加强完善,对组织机构法规建立并不断健全是行为得以落实的依据,同时执行法规也以组织落为基本保证。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工作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法律依据。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方面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等,明确了如何对排污进行收费、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等。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结合本海区管理工作实际特点,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定,均比较详细。发展到今天,国内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已经形成。海洋环保工作以些法规政策为规范与指导。
3.2加强职工培训,在宣传教育方面加大力度,增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重生产、轻环保是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职工队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因此对职工加强技能与环保知识培训,加强力度宣传教育环保制度与法规十分重要。各级领导干部与专业人员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加强自己武装,对各项环保法规认真学习,对环保业务知识刻苦钻研,促进海洋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3.3加大力度建设环保设备,实现技术革新,促进海上防污能力不断提高
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着深刻影响到了基础能源产业的发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也包括在其中。很多国外大型石油企业开始展开以独立开发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介入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市场,国内借鉴并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环保设施与勘探开发技术,这对建设国内海洋环保设备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要在建设环保设备方面加强,石油企业在环保技术问题方面需要提高重视。例如有的企业排放的含油污水始终未能达标,在技术攻关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加大资金投入,对这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如果发生溢油事故,将会严重破坏海洋环境,其危害性实难以估量的。海洋开发活动越来越频繁,大型溢油事故的危险显著提高,所以,作业者与主管部门都对溢油事故如何预防与处理必须提高重视。为了更好地对大型溢油事故处理,提升这一方面的能力,非常有必要建立区域性的溢油联合响应组织。各油企业应当合作投资,对溢油漂移跟踪预测软件进行开发,进而可以实现对海面溢油轨迹随机模拟、模拟跟踪、确定溢油源、分析风险等。油公司、作业者对溢油应急计划需要认真编制,并对相关应急设备认真配备,并定期演习海上溢油,使现场操作工作者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结语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非常关键,这也是保证我国海洋石油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对海洋环境恶化做好控制,避免灾难发生,确保子孙后代依然能够享受海洋资源的赐予,在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过程中,作业者应当对各项海洋环保法规自觉遵守,在现场监督管理方面加大力度,促进海上环保技术能够不断提高,将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勇智;我国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