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约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5 15:22: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篇1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篇2

2防范办法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重的新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办法。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非凡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实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和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和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和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非凡的防范办法,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和“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实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非凡注重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假如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和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办法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非凡注重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熟悉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办法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办法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办法,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非凡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实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预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预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给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给的物资量等和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和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和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办法,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非凡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探究,调整策略,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篇3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

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

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

(1)验证。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特别是受益人(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3)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法。审查担保人是否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是否具备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代出具履约保函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出具履约保函。

(4)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损害受益人(发包人)的利益, 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5)审查保函条款是否完备。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函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保函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保函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履约保函等索赔权利时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6)审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保函时,应对保函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保函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7)审查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审查保函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届至;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公章等。

在审查履约保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约定应当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责任条款内容相一致。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及专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在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约定应相对应。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

(一)担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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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运作不够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工程款拖欠风险很大。针对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其对策进行了阐述,可供借鉴。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特别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明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与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与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与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特别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与“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明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与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特别注意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特别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准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准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应的物资量等与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与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措施,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特别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对策,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篇5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商需要和施工人员签订施工的合同,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草率的签订合同,就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合同履约的争议,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合同,这样不仅维护了施工者和建筑商的利益,也为二人之间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制定和合同的必要

在建筑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因为施工而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促使工程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作为建筑商就要严格监管施工现场,监管施工中的各个阶段、环节和部分,做到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成本。可能会因为某个人的疏忽或是某个环节的错误而影响整个施工,所以要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他们必须熟悉建筑的规范、技术要求,能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责任心强,并能严格执行,监管人员要时刻地督促工程的缺陷的修补到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要严格计量计价,从而有效控制好成本,工作能有序进行,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到外。有效地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这能保护双方在合作中的利益,一旦发生什么不必要的事故或是情况,我们还可以依据合同,从而方便的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施工现场中,合同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2 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

劳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都得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文本由雇佣者来写,选择合适的文本,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要写入合同中的条款,有很多合同中会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内同条款,而忽略了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并且要有技术协议和任务书附在合同的背面,在这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不断的变更创新中,这就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出此条款,否则无法追究责任。还有技术产权的问题,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明确标出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所属者,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严格执行标准的合同的格式和表述形式,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善、不清楚、有漏洞、有缺陷、违约责任不明确等情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矛盾,从而保护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种建筑施工合同来说,要建立合同的公证机制,运用法律、行政、司法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了在合同的监管。要规范合同的备案条件,减少需要备案资料的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要明确指出合同的审查范围和合同一旦违约的解决方式,如合同价款变更、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时限、拖欠工人的工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

3 促进合同履约行为的规范

合同订立结束后,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很好的履行合同,监理企业应该有合同相关的管理人员,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管。针对一些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问题,例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等问题,这些问题做到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的确认手续,和网上报送制度,要严格以备案的合同来作为根据。因为建筑施工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对那些不履约的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把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的公司企业,将工程转包时没有做好交接的手续,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生合同争议与纠纷时,不配合政府部门的协调解决,损害工人和购房人的合法利益等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去,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和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功能。

一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因为房地产的开发不仅涉及到开发商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在这方面的合同必须做好更严谨的检查,着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合同中明确的标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多少及时间,施工中发生变更时,要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时间限制要求及支付方式,都要在合同条款中说明,还有工程清单的错算、漏算也应该按相应的方法来解决,还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发生的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都应该有调整的办法,或是工程延期了提前了的奖惩办法,还有相关的担保事项,都要在合同中罗列清楚。并且每月都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合同做出检查制度,检查合同中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的情况,是否订立了背离了合同内容的其它协议,施工合同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接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工期进度的整体控制情况,监管人员的职责是否履行和职务是否变更,还有就是网上合同履行的报送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这些检查都是必要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大家的财产安全做了很好的保障,维护了各自的权益。

4 加强合同履行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的意义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是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的基础上确立的,这样双方当事人就收到了法律的保护,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履约的前提也是建立在依法签约、履约上的,在此前提下,完善的约定、严格的履约管理又是实现合同的基础。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既是管理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也是项目全面管理的主要依据,更是工程在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完善施工合同的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是至关重要的,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履约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做以更好的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论:

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和监管,这可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也是对施工人员的一种生命和财产的保证。为了减少施工中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必须做好合同的制定和审查,并严格的履行。如果相关的管理机制做好约束和惩罚的机制的话,那么也不会再出现不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的发生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是能够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篇6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分包合同履约风险是建筑企业重要的运营风险之一,采取主动措施预防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促进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规范化,提高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主要目标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目标:防范或减少分包合同履行风险发生,禁止或降低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评估

项目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应在已成立的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一般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2.1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辨识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一般包括: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分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方面的风险、投入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资金方面的风险。

2.2 在全面风险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根据分包合同,结合分包工程、分包商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初步确定各类风险的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2.3 对风险进行动态的管控。一般应每季度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3 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3.1 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主体资格不合法。表现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年检、或与承担工程所需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签订合同前严格审查原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各类证照的有效期台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商资质证照;

3.2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质量和安全事故给承包人和分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采取介入式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同时项目部应制定质量安全教育、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提高分包商的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制定的质量及安全专项措施,积极指导分包商加以落实,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过程控制,预防为主。

3.3 投入的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管控

3.3.1 加强对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的管控。

主要风险:人员投入数量与素质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拖欠工资;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台账,掌控其人数、人员进退场、人员素质、出勤、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转移风险。

3.3.2 工程施工用材料的管控。

主要风险: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超领、超耗、丢失、甚至倒卖。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分包商材料领用、消耗、库存台账;应采取严格控制主材的领用流程,定期核查分包商的库存,根据完成工程量定期核算主材的消耗;防止分包商倒卖和超耗主材,协助分包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3.3.3 加强分包商分包商投入施工机械设备管控。

主要风险:设备投入数量、种类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分先。

主要管控措施:应对分包商投入的机械设备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机械设备台账,掌控其数量、种类、进退场、工作出勤、租赁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转移相关风险。

3.3.4 应对分包商投入的资源进行综合分析,促进分包商投入的资源与工程施工进度的匹配;协助分包商适时调整资源投入。

3.4 经济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实际发生施工成本过高,造成亏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及双方协作关系。

主要管控措施:

3.4.1 按照分包商投入的资源及完成工程情况,定期核算分包商的施工成本,掌控其盈亏状况。

3.4.2 对分包商的各项施工采取介入式的方法进行管理,协助和指导分包商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互利双赢。

3.4.3 项目部应组织学习分包合同,让项目相关人员掌握分包合同条款规定,制定工程价款规定,合理管理和协助分包队伍。

3.4.4 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和办法,完善工程量确定及主材扣回的方法和措施,防止超结和漏扣现象的发生。

3.5 施工技术方案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满足不了合同要求,影响施工成本。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分析项目施工特点、难点、重点,积极与分包商进行沟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利于减少分包商资源投入、节省成本,防范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方面的风险;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6 资金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借款或工程款超付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的难度或经济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

3.6.1 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分包商借款。

3.6.2 定期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支付资金。

3.6.3 掌控分包商使用的人力资源工资发放、材料费支付及租赁设备费用支付情况。制定分包商未按时支付前述费用时的相关措施和管控办法。

鉴于目前各项目均成立了综合部、合同管理部、施工技术部、机电物资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的部室,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工负责;因此项目各部室在对分包商的分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团结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加强整体管控能力,提高管理效果。

4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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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两义性问题在所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发包人应主动起草工程合同,并对工程合同的正确性负责,而承包人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往往为了先获取中标,对施工合同并不加以细致地揣摩研究,而使得签订的工程合同最终与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可能有两个因素。第一,承包人不够重视,认为工程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所以未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造成在工程合同的文字表述上出现错误和歧义性语句;第二,承包人往往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发包人,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故意先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中标,再争取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来得到利润,使得工程质量、工期都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从而导致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2.人为因素。

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机构编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发包人编制,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提前参与到工程招标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在执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人员不参与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负责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因为专业不同,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准确、不全面,拘泥于书面形式,必然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据,工程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或者较理论化,都会给工程合同变更和工程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合同已经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人在招标时的初衷,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二、应对常见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2.加强招标过程管理。

2.1招标过程中管理。

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2招标后期管理。

招标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约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3.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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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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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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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公路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背景之下,公路运输的经济管理也显得越来越迫切和必要。我国当前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而公路建设则是基础建设的基础,所以,其更是处于一个优先发展的地位之上,故而率先跨越和率先转型等积极的带头准备也成为了现如今我们交通行业的一个共识。但是我国公路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较巨大,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当前很多研究都主要是针对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对于公路工程合同履约方面的资料确实少之又少。其实,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做好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这将会有效提升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

1 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分析

公路工程合同能否更好的履约主要表现在工程的各个实施阶段,关于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在工程的准备阶段、工程的签署阶段、工程的实施阶段和工程的验收结算阶段。

1.1 工程准备阶段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履约问题

合同管理在工程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合同的立项和申请,招标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和工程的设计。工程的准备阶段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最基础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内对于合同的文件没有做出精致的编辑,那么就会为招标和投标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使招投标工作的编制不尽完善。这就会造成工程的设计不能合理有效的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就会为工程在施工阶段造成很大的问题,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面临着很多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而对于工程的设计工作而言,它是公路设计的灵魂,只有设计出最基本的原则,才能够以此规划出更多的内容,如果设计不科学就会导致工程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浪费现象,这又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加剧了工程的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出现,加剧了其严重性的后果。

1.2 工程合同签署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完善了公路工程的准备阶段工作以后就是招投标工作了,进而要面临的便是工程合同的签署问题。在工程合同的签署阶段,合同管理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有对中标者的确认,合同谈判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等等。合同的签署阶段是签署合同的双方在对法律合作关系进行缔结和磋商的阶段,所以这一阶段与未来的索赔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由此可见,对于合同内容进行设定的时候一定要本着仔细、详细的原则,在合同谈判的时候,这一阶段主要会对将来有可能出现争议或者工程变更问题的地方做出书面的解释和澄清,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所出现的工程变更或者索赔问题,但是这还是不能够有效的完全将其避免。

1.3 工程合同实施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在公路工程合同的实施阶段,合同主要管理的内容将会更加的详细和深化。其大致的内容将会涉及到对施工企业设计文件的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阶段出现了问题,那么在这一阶段就会表现出来,甚至可能会引起十分激烈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阶段是涉及到公路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最主要阶段。举例子来说,假如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不可预见的事故,那么因为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所引发的工期拖延或者停工等问题,将会作何处理,这些都是工程合同在实施阶段所面临的工程变更或履约问题的表现。

1.4 工程合同施工验收结算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在工程的验收和结算阶段,完成工程的申请报告、鉴定书、验收资料和移交书等都是合同管理所要涉及到的内容。因此在这一阶段将会对所出现的问题做出一次性的清理和结算。特别是对于工程的变更和索赔问题,在这一阶段要做出重点的复核,以此来确保工程的索赔事项和索赔款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 公路工程合同履约工程中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对策研究

2.1 工程设计阶段的工作需要精确细化

笔者始终相信,对公路工程的设计质量进行优化和把关,是减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关键。但是假使工程的设计工作做的比较粗糙,那么这就将会为设计漏洞和设计错误提供条件,从而埋下设计安全隐患。可见,要想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首先就要对招标工作进行有效的设计,在对单位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报价合理、质量好且信誉高的单位,这样才能够收到更加周到的服务,才能够使其相关技术满足工程合同的需要。选择好单位以后要与其签订必要的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其次是制定合理有效的奖罚办法,这样能够充分的调动起工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设计效果突出的设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后是设计单位一定要和招标单位做出限额的涉及协议和供图协议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公路工程的最优化设计。

2.2 工程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合理化编制

加入招标文件当中的相关合同条款存在着不完善和不简明的地方,那么合同双方就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引发一些工程的变更问题和索赔问题。因此要做好招标工作,使其尽量合理化。笔者认为对于合同的条款一定要用规范的言语和文本来进行,需要请相关专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出审核。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招标的文件进行具体的标段规划,要保证各个标段是相互独立的,这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施工干扰问题的出现。

2.3 转嫁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地震、雷电、洪水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就会为整个工程的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对整个工程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于这一类问题,公路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做好投保工作,要特别投保财产险和工程险,并且要在合同中将具体的投保方确定出来,这样可以通过投保的行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了因为意外自然风险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3 结语

本研究中,笔者主要就公路工程合同履约工程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文中笔者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及了一些主观的看法。最后笔者认为,要想培育完善我国的公路建设,就必然需要我们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经营模式,对公路工程合同当中各种不完善条款进行完善,从而减少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郝姝珍.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工程变更工作[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2]张华阳.浅谈公路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J].现代交通技术,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