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8 11:39: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当代文明的国家,不论从事何种活动都不应该超出法律限制的规范范围,同时,法律还能对其产生相应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前行,出现了越来越多有关于民商法文化的研究和探讨,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看,民商法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但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民商法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作用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社会经济随着工业革命时期开始逐渐发生改变,重新分配了与之相关的各项资源,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得以保障,使各类社会活动都能顺利良好的开展,民商法随之诞生。所以,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民商法,并不断促进其发展,其主要宗旨在于对个人利益有效保证,公平的对市场进行维护,是其先进性的主要表现。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称其为现代民商法,它对传统民商法文化中的一些弊端,如契约自由和绝对占有权等有了新的突破,在对个人资产进行维护的同时,也尽量维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并产生了一些较为前沿的文化意识,第一是诚信意识;第二是协作意识;第三是责任意识等,使现代民商法更加诚信、权威和公平,并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性
适用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先进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民商法文化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必定需要相应的技术方法对它发展的变革加以推进,同时也能更加巩固的完成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民商法在解决和处理各项事务时,应当具有技术含量性的手段加以支撑,以对社会经济的各类复杂关系加以调节,进一步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所以,现代民商法在确认权力归属权、评价权力价值和行使权力等规则时形成的规范制度,是保证其适用性价值存在的关键。
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必将勇往直前,而市场经济体系也将会变得更加莫测和复杂,为了对个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通过竞争手段是商人们为了达到目标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良性的市场竞争能够对其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而恶性的竞争则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仅危害个人利益,还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为了使市场竞争避免出现恶性卑劣的手段,民商法需要具有针对性和技术性的手段,以对各类群体产生的利益纠纷进行调节,对社会市场产生的冲突矛盾进行妥善解决。而这也充分体现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其严密的规范制定和极强的逻辑性都能满足市场技术性的需求,使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得到整体上的表现。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和所有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双面性的特点,在具有大量优势的前提下,也面临一些局限性问题的存在。所以,在对现代民商法文化进行探讨时,其具有的局限性应成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其表现主要的因素是在维护个人权益和利益的时候,不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维护,使一些不固定的因素所引发的连带问题和后果等欠缺良好的控制,使市场利益在划分时产生不对等的信息,导致民商法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而不匀的分配方案将可能加大市场风险,造成难以控制和管理的局面。
在市场自由竞争中,维护好个人利益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对个人的经济有效保护,以开展正常的市场活动,使个人的利益在社会经济市场体系下十分容易被堆积,从而出现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过度的将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很可能造成社会垄断的情形。同时,现代民商法的主要责任在于保护个人自由财产,并未出台相关分配社会财产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分配社会财富的基础上产生不对等的情况,那民商法在维护财务自由时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对个人财富的维护对于社会阶级中的弱势群体是极为不利的,而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也将变得无法控制,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也不能加以保障。
3 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局限性的主要因素和改善措施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产生因素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讲,上层建筑需要依靠经济基础来决定并使其发展,民商法诞生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中,属于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文化产物,它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中逐渐适用,但其存在的局限性正是体现社会经济体制的不足,所以,社会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是导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关键原因。
使用法律手段是现代民商法用来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平等等关系的主要武器,主要是对私人的权益加以维护,是以主导私法自由来作为保护方式,辅助工具为政府的干预。所以,在真正执行的实际过程中,诉求能力是决定个人获得现代民商法保护程度的主要因素,而由于环境、意识和教育等都将直接影响个人的诉求能力,所以出现参差不起的诉求结果。虽然当前我国在制度上允许有诉求的存在,但个人诉求意愿确是决定人诉求高低的主要关键。因此,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其本身具有较弱的诉求能力,并不懂得私法的真正含义,对于他们的利益保护而言,现代民商法的能力是有限的,也相对不够公平。所以,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产生的很大部分原因取决于人的界定。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有效措施
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道路中,不仅要重视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还应重视社会和谐的稳健构成,而这则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优势作用,同时,还应对其局限性加以解决和突破。
保护个人利益和竞争自由是现代民商法具有先进性的主要表现,但对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牺牲存在的忽视,以及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出现的不足等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及时完善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化立法不断加强,主要以社会大众利益为主,对管理方法和建设创新社会经济体制等方面,都应面面俱到,保证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利益都能被维护。另外,对弱势群体个人权益的保护应是现代民商法特别需要注重的内容,其出发点应当以实际需求为主,对私法存在的局限性要彻底瓦解,使现代民商法文化更加公平、公正的为大众服务,使其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升华。
4 结束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仅要使经济市场得到大力发展,使经济保障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还应努力积极创建社会的和谐,使发展环境能够持续稳定。所以,在经济发展的敏感时期,现代民商法文化应当清楚的对自己的先进性和局限性有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对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和适用,另一方面对局限性不断加以改进和调整,使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能够取得一定的进展,更加良好的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来。
参考文献
[1]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坛,2014,10:175-187.
现行教材,有其固定的课程和教学的方法论基础,并在编制过程中体现课程目标与实施的内在逻辑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学内容不可以调整。
人教版必修一《经济生活》第四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框《市场配置资源》有三目内容即市场调节、市场秩序、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第九课就是要引领学生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认识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征是正确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所以本框题重点介绍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理论,让学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有一个宏观的、初步的认识。上好本框题,有助于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高中学生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体验,从而会产生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的资源如何配置、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局限性等问题有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但是这些问题比较抽象、综合性比较强,使得学生掌握本课知识有较大的困难,运用本课知识指导学习和生活存在较大难度。为此,教学要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社会,引导学生初步,宏观地认识市场经济运行的常识。
如在上这一框内容时,本人通过案例教学法选取贴近学生生活的“大白菜”为例,把“当家菜――家常菜――伤心菜――舒心菜”贯穿于教材内容的始终。从齐白石的一首描写“大白菜”的诗猜一猜导入教学:牡丹为花中之王,荔枝为百果之先,独不论白菜为百蔬之王,何也。通过视频1播放《改革开放30年-那些与白菜有关的日子》,提出白菜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当家菜”之称,让学生重温计划经济时代资源稀少而使用的计划手段进行调节,比较出了计划经济时代带来的弊端,从而让学生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紧接着播放视频2《迷你白菜》引出市场调节的优点,白菜由“当家菜”成为“家常菜”;随后播放视频3《多地大白菜滞销_菜农弃收经销商改行》引出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白菜成为“伤心菜”;最后通过一个公司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违约的场景引出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从而展开如何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让白菜成为餐桌上的“舒心菜”。
通过整合教材,让教学内容更具生动性。一案到底,始终以“白菜”为主线贯穿于整个教学中,创设情境,环环设问,层层深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合作探究,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同时,在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并实现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
二、重组教材,让教学内容更有系统性
教材编写的逻辑结构,不但要关注教与学的顺畅性和可操作性,更要考虑知识阐述的系统性、问题分析的严密性、前后分析的均衡性。而课堂教学的逻辑结构则应着重考虑便于学生学习,必须有助于学生围绕主题理清知识线索、建构知识体系,有助于学生把握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相互联系中更好地理解知识、方法的本质与价值。因此,必须根据教与学的需要,在教材的基本柜架内,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整合,融入自己的智慧创造性地处理教材,形成合理、清晰、流畅的教学结构。
如“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教材单独放在最后一目上,本人觉得按教材上的话会割裂内容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于是就灵活地大胆地对教材知识进行重组:大胆地把第三目知识即市场的局限性调上来作为第二点来分析,主要是考虑到从优点过渡到局限性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知识内容更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还有是本课的情感升华放在“诚信”这个主题上,因此把情感升华放在课堂结尾时比较妥当。
三、生成教材,让教学内容更有时效性
生成意识要求教师把教材视为一种动态生成的教学资源,教材不是“圣经”,不应试是静态的、固定的、完全预设和不能变更的教学资源。具有强烈课程资源意识的教师应该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深入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准确把握教材的基本思想和精神实质,熟悉掌握选择教学资源、精心设计问题、恰当组织活动等学科教学的基本技能,紧扣课程标准创造性地利用教材,善于结合学生的实际,联系社会现实,利用和开发多种课程资源,及时生成教材。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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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性
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样也是社会文化进步的历程,而在此过程中,民商法同样也在不断发展成熟,并且形成固有的文化历史沉淀基础。从18世纪的初次工业革命作为起点,社会资源被重新配置,社会分工产生变化,民商法正是产生于这个巨大的背景之中。民商法出现最初是为了解决人们在劳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与矛盾,以此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人们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民商法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发扬着责任精神,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商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标志。因此民商法能够代表社会文化方向的进步,符合自由精神。
(二)现代民商法的高度适用性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部分商人罔顾职业道德,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在竞争中使用非法手段,伤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这种现象导致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实际上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但是良性竞争的环境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进步等,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恶性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损害,且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代民商法需要针对当前时代背景和环境,包括商人以及普通市民等不同角色,因此必须要具备充分的适用性。
(三)现代民商法在文化层面上的先进性
从文化层面上而言,现代民商法具有先进性特点。首先现代民商法趋于自由与平等,力求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视为最为根本的目标,同时在文化层面的先进性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具有严谨性和逻辑性,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修改方面提出严格的标准。因此可以得到结论,当前社会环境的的稳定发展与进步与现代民商法所提供的制度上的保证密切相关,是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与成因
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的坚强了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逐渐的建立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了民商法,该法律的制定,是在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因此,其就具备了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中的一些缺点,从而使其发挥出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民商法的颁布,是为了达到维护私权的目的,而在法律法规中,平等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且还要对人民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当中,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处于较低的地位,较高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侵犯,从而也会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解决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对策
(一)对企业自身管理所具有的作用
(1)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起到强化作用,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经营效益反映的一个有效标准,能够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内部的有效管理提供有效参考,从而从经营上面提升企业的效益。如通过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我们可以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结构、能力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通过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我们可以很好的了解企业对现金的创造能力。因此,通过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内部管理,从而对不足之处进行有效改正,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提升起到很好的作用。
(2)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监督起到加强作用,从而可以更好的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企业的内部监督管理进行很好的掌控。通过现金和费用科目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在资金活动和预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通过对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分析,能够深入到资产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的控制环节和监督情况;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收入和成本科目的结合分析,可以掌握企业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的执行与控制。因此,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对企业经营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了解,从而更好对内部监督进行管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二)对政府实施监管所具有的作用
(1)为政府的监管提供有效参考依据,从而更好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维护。在市场经济的管理中,政府起着对秩序维护的作用,在监管方面,财务报表起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如在对企业进行年检登记的时候,工商部门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从而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政府能够实时、有效的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在和同业之间进行比较的时候,能够做出有效的判断,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为政府进行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有效参考。在上市公司中,证监会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主体,因此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企业进行公布、披露的财务报表是证监会进行规范上市公司的有效参考,可以对市场的规范进行有效管理。证监会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就一目了然,同时通过进行前后年度数据和同业之间的比较,证监会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很好的分析预测,从而进行有效监管,推动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定。
二、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
(一)财务报表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报表分析是一项非常核心的内容,其主要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来进行。然而企业的财务报表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从而使得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也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在表现形式和数据方面,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企业财务报表只能对货币计量的信息进行提供,对于其他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无法进行真实表达。又如,在企业会计中,信息的处理主要采用的历史成本法,这样就忽视了通货膨胀的因素,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信任度。其二,由于会计估计的存在,使得财务报表呈现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中,会涉及到某些不确定的数据,就会运用到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净残值率等,这些数据都含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对于一些数据的估计,它们经常会因为人的不同而呈现不同,进而会对财务报表进行一定影响。
(二)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所具有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有很多,我们在此重点分析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通过对它们所存在的局限性来进行分析。
(1)比较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中,比较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和一些既定的目标来进行数据的比较,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来进行结论判定。在比较分析方法当中,可比性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选取一些有着可比性的指标来进行分析,如此才能使得分析有更好的标准。在财务报表当中,其间的很多数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企业在不同时期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也是相对比较差的,因此就使得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呈现出来。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可将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也可将一个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但不管是横向分析还是纵向分析,没有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削弱了财务报表分析的效率和效果。对于比较分析法,它们同时也无法对差异所具有的原因进行真正的分析,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的分析方法来给以辅助,这就造成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2)比率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中,比率分析法主要是一种通过对相关因素进行比率计算来反映的方法。第一,作为一种非常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比率分析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对两个因素之间进行比率分析的时候,它们无法真实反映变动关系,也无法和财务报表进行很好的联系。第二,比率所遵循的行业标准也是很难确定的,因此使得行业之间的比例差异比较大,缺乏参考标准,使得分析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第三,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这种方法大多采用的是过去数据,无法对现实的情形进行很好的反映,相对比较滞后。
一、城乡居民的不平等机遇和政策不公平
1、我国农村人口量大,人均占有耕地量决定了难于采用高度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技术,否则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从而制约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农村现行财税体制强化了城乡收入差距。3、工农业产品价格存在剪刀差。4、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也相对不足,而农民显然缺乏自己科研的能力,造成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缓慢。5、政府和农民对教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而教育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的事业。6、在转移支付方面表现为,长期以来对农村实行净税收,对城市实行净福利政策。7、现代城市
工业与乡村传统农业之间生产力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其局限性
市场经济带来了效率大幅度提高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此外,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常不完善。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主要有:1、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投资初期主要是投入会增加内需,经济表现良好,投资后期则主要是积累和产出导致需求下降,利润上升,使贫富差距加大,压制需求。2、商品在市场上能够流通不代表是对社会和个人是有益和有贡献的。3、市场行为中,有许多生产、销售、消费都是对整个社会有着复杂影响的行为,不仅仅是生产、交易、使用中参与者的事情,关系到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比如环境污染。4、对社会有贡献未必会得到经济的回报。5、许多法规的制定是考虑到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局限性,但是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是一刀切的,许多经济活动却在和法律打球,有待于政府更加有力的调控与引导。6、市场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许多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效益的商品、服务和行为,无法来收取回报。7、市场经济中,由于有实力、有长期行业经验的企业造就的优势和形成的排除异己的壁垒,无法达到完美的自由竞争,使这些企业介于垄断和完美自由竞争之间,因而垄断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这一利润会加强他们的盈利能力。
三、政策倾斜和行业垄断
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战略,使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超过内地,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远高于内地居民,而东部收入的资本化又使得他们能够吸引人才和其它资源,造成“马太效应”,加剧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垄断造成了不同行业职工收入的长期性差异,尤其是供水、供电、供气和电信等行业长期处于独家垄断地位。这些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这些垄断利益又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最终全部或部分变成了这些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
四、可利用资源和条件的差距
经济的发展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优劣、交通、人口素质、基础设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我国各个区域经济的自然资源、交通、基础设施、历史的因素、自然资源、人口素质及原有的经济发展基础差别大,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中,效益的获得是以对资源的利用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与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结合意味着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的因素是要排除在外的,但我国对于资源的税收还是很狭隘和不全面的。资源从现行的税收理论研究的角度,有广义资源和狭义资源两种解释。
利用超广义资源理论可以很容易地看待贫富差距,如城乡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城市对于高科技、地域优势、已经开拓的市场、历史与文化的积累、有利的国家政策倾斜等来发展起来的。超广义资源也能够给予国家调控和干预理论依据,因为超广义资源具有公有性的一面,所以国家进行调控和干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企业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公众和政府的约束。由于我国各个区域、行业、部门、城乡经济发展所利用的超广义资源差距很大,而并没有征收合理税赋加以调节,收入差距自然会加大。
五、失业和职位资源分配
城镇中的贫困群体主要是失业下岗人员以及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对于没有能力进行资本投资的穷人,就业是国民获得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途径,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人员无法获得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职位成为分配的一种凭据,而且职位显然存在占用性的问题,征收职位资源税也是合理的。
六、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不完善
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具体怎么来衡量贡献并没有确定的方法,这使得一些私有企业在分配上有很大变化余地。由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供需悬殊,造成雇员在获得合理的报酬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在报酬和工资上没有决定权和参与讨价还价的权利,雇主给予雇员的工资低下、剥削过度,而且工资拖欠、克扣、强迫超工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现象普遍,以至于温总理亲自为民工讨工资。一些民工除了受业主压低报酬外,还要受到包工头的剥削,可见他们报酬的不合理性。收入分配缺乏足够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劳动法规的实施也缺乏力度,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虽然压低雇员工资和报酬可以增加雇主的积累,用于加大投资,但是在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下无法拉动内需,投资往往只会带来泡沫经济,产品无法销售,压低同行的利润,最终形成产品积压、资源浪费和经济恶性循环。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覆盖范围窄。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和国际相比偏低,其绝大部分都给了城镇职工,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的生活将变得无依无靠,缺乏基本保障,乃至衣食和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使失业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缺乏收入来源,无法缩小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
关键词: 财务会计 局限性 会计信息质量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科技是当下社会竞争的主要竞争力,而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知识能改变一切。根据决策有用观,财务会计就是为了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更好的决策信息,只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财务会计的局限性给会计信息质量带来了许多影响。下面,我们就对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会计核算本身的局限性
1.货币计量假设导致的局限性
货币计量假设的意思是,会计要通过货币计量来核算企业的经济实力,而那些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信息就无法进入到会计核算报表中,例如,企业的人力资源,这是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因此,这就导致了会计核算的局限性。
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导致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原则是财务报表中的相关资产等项目应该以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并不是以当下的市场价格和其它价格为计量基础。历史成本的会计模式,通常是以币值不变为条件的,但这种币值不变的情况是很难掌握的。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价持续上涨,而一些国家的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多年的事实,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这已经足够否定币值不变的假设,因此,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就缺乏现实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程度也让人质疑,主要的问题表现在:
(1)物价在环境中变动,历史成本下的资产很难得到固定的核算,其利润也无法真实反映其经营效果,这直接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会计报表也就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的经营情况了。
(2)无法及时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
(3)无法正确反映投入资本保全情况。历史成本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其会计报表为企业提供了虚假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这会让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因而历史成本的局限性严重地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及时性问题
目前,财务报告都是定期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主要是以年度、季度报告为载体,这也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传统方式。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实效性差,信息落后,不合时宜,使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得到准确的会计信息。
在财务会计管理中,财务会计历史成本计量占主导地位,但由于财务会计本身局限性的影响,历史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反映过去的财务信息,价格变化的影响只能等到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实现或清偿时才得以反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让决策者很难真正利用到会计信息。
2.完整性问题
传统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核心主要为有形资产,但是受到传统财务会计模式的限制,自创商誉、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可是,这些资产又是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加上知识经济浪潮的袭来,这些资产已经开始逐步取代有形资产成为企业财富的主要来源。
3.道德观念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现代民商法是一部关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立法的目标是在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的同时,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由此可见,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从历史层面来说,民商法文化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接受着时代的洗礼、社会的变革等等等一系列挑战,自近代民商法文化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变革,打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等一系列弊病,在高度重视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又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人为本,开创了民商法文化的新局面,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文明进步社会的文化标志。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及其表现
适用技术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这句话所揭示的含义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种以技术为体现的文化。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可以说,如果民商法文化没有这种适用技术性那么它的社会进步性就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现代民商法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个特殊的定义“一般理性之人”,现代民商法对一般理性之人的判断,这就为体现社会进步性的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商法中,货物销售合同法中关于船舶适航性的规定,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适用的技术手段,这都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的具体表现。现代民商法文化可以为其分支法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这起源于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起最基本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的这一属性要求现代民商法必须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私法确认权利归属、评估权利价值、规范权利行使、维护受损权利,做出合理的回应。由于这种回应必须有一种实质性统一性的规范和制度,这也就是现代民商法适用技术性之所以存在的充要条件。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够有效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形成原因
现代民商法作为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形式是通过发考虑手段来保护他人的私权,以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在其嬗变过程中,未能完全规避其弊病,为了实现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继承了近代民商法中把所有人均假定为可捍卫自身权利的理性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代民商法的执行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其诉求能力,这种包含着生理条件、教育背景、判断能力等等的能力可能因人而异,产生巨大的差异,使诉求结果不尽人意,尽管有制度,但是制度仍受制于人的诉求能力。在这种程度上来说,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是不被保护的。这种源于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是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立法上越来越强调实质正义,主张私法必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种转变体现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对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捍卫越来越完善。而部分现代民商法也因此做了调整。如果要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就要从加强社会立法兼顾各类人的实际权益及诉求做起。当前,我国正处于立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大胆革新,从实际出发,必将能够对现代民商法有一个革命性的突破。